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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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