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药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网络零售药品时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福建****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平台网络零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时违规展示药品包装、标签等信息,在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65000元。
处罚依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执法人员对宝清县**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温湿度系统温度长期超温且声光报警关闭;相对湿度长期超标;质量负责人、储运部长、出库复核员长期均未在岗;中药材库和利民街43号库墙面渗水掉皮,有发霉现象;向个人销售10盒处方药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片(Ⅱ)。综上,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2023年6月8日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没有改正完毕,执法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23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生产劣药
邵阳**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粉葛经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认定为劣药。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涉案药品。(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1330.7元;
2、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经营劣药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国药控股****大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东汉阳路店销售的某批中药饮片胖大海有部分内部已霉变,判定其为劣药。(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801元;
2、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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