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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和复产报告备案申请指南、流程

2022年 浙江省 化妆品-化妆品
本指南相关服务


基本信息

1. 办理部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3. 办理地点: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的。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经自查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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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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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多久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

答:经自查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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