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现予公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快推进“生物经济”和高端制造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打造一流的产业发展生态,不断提升全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向医疗器械产业强省迈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条精简证明材料申请人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证的,不再提供可通过联网核查的相关材料。第二条压缩审评审批时限对于我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其审评审批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30%,技术审评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4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4个工作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除注册人住所和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及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变更备案,实行收件即办,立等可取。对企业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发许可证书。第三条简化首次注册资料简化已有同品种上市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可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合法取得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上市后临床使用数据或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作为本次注册申报资料。已获取第三类注册证但因产品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申请首次注册的,如产品本身无变化且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首次取证时间不超过5年的,可提交原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作为本次注册申报资料。生产工艺和设备相同的医疗器械,一个产品通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核查材料及结果中公用部分内容,可用于其他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证明,以减少资料重复申报。第四条优化延续注册程序企业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涉及产品强制性标准变更且需提交注册检验报告的,可先提交检验机构检验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检验报告可在技术审评环节中补充提交。第五条建立转移品种注册绿色通道已获取进口第二类注册证的产品,企业转移至我省生产申请首次注册的,如产品本身无变化并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且首次取证时间不超过5年,除注册检验报告外,可提交原注册申报资料作为本次注册申报资料。在境内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转移到我省申请首次注册的,可先提交原生产地企业的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及该产品本次注册申请的检验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在技术审评环节提交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报告,完成该产品的首次注册。第六条推行变更延续合并审查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续,可合并审查。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和生产企业许可检查可合并检查。第七条优化现场检查首次注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两年内在原生产地址再次申请相同生产范围的产品注册,可简化现场核查项目或免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申请首次注册产品与企业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可简化现场核查项目或免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申请变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内容只涉及产品名称、预期用途等不涉及生产工艺变化的,可简化现场核查项目或免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或增加生产范围,一年内通过国家或省局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的,可免于现场检查,企业有违法行为以及产品存在不良反应事件的除外。二、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八条支持医疗器械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动态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支持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兼并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医疗器械注册人以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等方式对现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新设立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利用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场所、仓库等设施。第九条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合理调配产品结构,促进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我省设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已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注册,在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且产品注册检验符合规定的,同时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第十条支持组建医疗器械创新联合体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为落户参与创新联合体的注册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国内外知名医疗器械公司在我省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支持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成果在我省独立或联合创办公司,吸引创新型、龙头型、互补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与创新联合体。第十一条支持创新型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对使用创新型医疗器械,属于新技术且能够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能够提高诊断治疗水平、诊疗效果明显、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加快设立新增医疗项目,推动临床新技术的发展。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十二条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只进一扇门”,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办理。不断完善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系统和医保局集中采购平台整体建设,推进药监行政审批和医保挂网事项“零见面”网上办理,实行承诺公示挂网制度。经药监部门认定的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绿色通道挂网。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审批全程公开透明。第十三条积极推动审评上市全过程服务探索建立“研”“审”联动审评工作机制,通过公开咨询电话、设立固定咨询日、建立公众号等方式完善受理前咨询、受理审核咨询、发补后沟通等咨询服务渠道,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企业研发、临床研究、注册法规等岗位人员的深度沟通,了解产品具体情况,提高审评工作效率。指导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协助建立、完善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第十四条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下调监管级别,降低监管频次。第十五条促进企业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组织开展我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加强对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指导和检验人员的培训,持续提升企业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水平。支持企业联合检验检测、大专院校等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研究和科技攻关,逐步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技术问题。第十六条推进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加强对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政策指导。推进伦理审查互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临床机构牵头建立区域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服务共享机制打造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之间产品信息服务机制,定期收集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品注册需求并分析汇总,使产品注册申报意向、审评审批、生产销售等不同阶段信息互连、互通、互动,构建监管部门精准服务的便捷渠道。第十八条加强审评审批队伍建设强化与其他医疗器械审评机构的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培训实践基地,持续加强审评审批检测监测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深度参与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前瞻性科学研究,不断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评审批检测专家人才。第十九条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宣传深入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的宣贯,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持续加强对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组织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临床机构与监管部门等共同研究产业发展趋势,为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赋能增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2020年以来,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陆续发布。作为医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标准,该系列标准的实施对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有力推动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以高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对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补齐检验检测能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相关资质认定申请工作,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全力提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和效率。鼓励其他相关检验机构参与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工作,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检验效率,及时办理资质认定申请,服务市场需求。具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充分预估检验量,优化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对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申请,要按照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办理。检验机构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加大咨询指导力度,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注册检验项目和其他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分包检验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二、优化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程序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申请开展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新旧标准比对分析,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关键点。对于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申请将优先安排受理审查及技术评审。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全部实施现场评审的,实行远程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统筹协调当地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考核。对于具有旧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仅针对与新版标准实质性变化相关的关键点进行评审,加快完成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GB 9706系列标准换版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资质认定部门推荐有关技术专家,与相关领域资质认定评审员共同组成评审队伍,有效支持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三、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相关工作,充分认识医疗器械检验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所属检验机构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具备能力的系统外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主动申请相应标准资质认定,扩充检验资源,提升检验能力,有效满足需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畅通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沟通渠道,认真倾听申请企业相关诉求,了解实际困难,主动协调、及时解决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监督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检验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包括受理跨省检验申请、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检验时限、在合理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等。联系人: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周雯雯,010-88330638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王莹,010-8226269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1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征集时间:2022-11-01至2022-11-15结束征集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推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新提升,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省药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邮箱hljsyjjqxc@126.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单位名称+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联系人:郎敏,电话:0451-8831308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推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新提升,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省药监局结合省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省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夯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二、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 (一)落实经营分级监管职责。省药监局负责指导和检查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具体工作。对于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企业和仓库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确定其监管级别。(二)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品种目录。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综合分析产品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质量投诉、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见附件)进行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确定其库存的产品是否属于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产品。(三)制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的风险程度、经营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监管信用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印发分级监管细化规定,明确监管级别划分原则,以及对不同监管级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监管级别划分和检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三级、四级监管以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零售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设区的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设区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经营企业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委托的经营企业的抽查。(四)动态调整监管级别。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在全面有效归集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和监管等信息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评估,科学研判企业风险程度,确定监管级别并告知企业。对于新增经营业态等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确定或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异地增设库房、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疫情防控用产品经营企业应当酌情上调监管级别。具体调整方式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企业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比等情况确定。 (五)根据监管级别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级别,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在监管对象数量大幅增加、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全面实施、经营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进风险治理的重要意义。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按照省药监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二)强化问题处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处置,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分级管理细化规定,实现监管精准化、科学化、实效化,确保监管全覆盖、无缝隙。(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检查执法体系和稽查办案机制,充实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查找监管能力短板,明确监管能力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丰富监管资源,促进科学分配,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器械安全的需求。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类别重点品种(类)目录目录编码管理类别一、无菌类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中的第三类产品03-13Ⅲ麻醉穿刺包(针)08-02-02Ⅲ血袋10-02-01Ⅲ动静脉穿刺器10-02-03Ⅲ输血器10-02-04Ⅲ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中的第三类产品10-04Ⅲ心肺转流器具10-06Ⅲ注射、穿刺器械中的第三类产品14-01Ⅲ血管内输液器械-输液泵14-02-01Ⅲ血管内输液器械-无源输注泵14-02-04Ⅲ血管内输液器械-输液器14-02-05Ⅲ血管内输液器械-静脉输液针14-02-06Ⅲ血管内输液器械-血管内留置针14-02-07Ⅲ动静脉采血针22-11-01Ⅲ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用于血管的吻合器(带钉)02-13-01Ⅲ可吸收缝合线02-13-06Ⅲ外固定及牵引器械中的第三类产品04-13Ⅲ骨水泥定型模具(包含植入体内的组件)04-16-01Ⅲ植入式心脏起搏器12-01-01Ⅲ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12-01-02Ⅲ植入式神经刺激器12-02-01Ⅲ植入式位听觉设备12-03-01Ⅲ骨接合植入物13-01Ⅲ运动损伤软组织修复重建及置换植入物13-02Ⅲ脊柱植入物13-03Ⅲ关节置换植入物13-04Ⅲ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13-05Ⅲ神经内/外科植入物13-06Ⅲ心血管植入物13-07Ⅲ耳鼻喉植入物13-08Ⅲ整形及普通外科植入物13-09Ⅲ组织工程支架材料13-10Ⅲ其他13-11Ⅲ眼科植入物16-07Ⅲ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中的第三类产品17-08Ⅲ三、体外诊断试剂类人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二类危害/第三、四级防护)检测相关的试剂6840Ⅲ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6840Ⅲ其他需要冷链储运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6840Ⅲ四、角膜接触镜类接触镜16-06-01Ⅲ五、防护类防护口罩14-14-01Ⅱ防护服14-14-02Ⅱ六、仪器设备类呼吸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08-01Ⅲ麻醉机08-02-01Ⅲ急救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08-03Ⅲ电位治疗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09-01-01Ⅲ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10-03Ⅲ心肺转流用泵10-05-01Ⅲ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附件3)、《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附件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6),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红然电话:010-86452582电子邮箱:lihr@cmde.org.cn2.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王佩荣、李冉电话:010-86452587、010-86452536电子邮箱:wangpr@cmde.org.cn、liran@cmde.org.cn3.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焦童、高宇电话:010-86452588、010-86452534电子邮箱:jiaotong@cmde.org.cn、gaoyu@cmde.org.cn4.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赵怡、徐超电话:010-86452875、010-86452539电子邮箱:zhaoyi@cmde.org.cn、xuchao@cmde.org.cn5.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雷山、李冉电话: 010-86452583、010-86452536电子邮箱:leishan@cmde.org.cn、liran@cmde.org.cn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4、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5、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6、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附录是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国家药监局2022年10月31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附录。第二条本附录中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是指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统称委托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第三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的质量负责。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从事现代物流运输、贮存业务的基础条件与管理能力,具有与委托方进行电子数据实时同步的能力,具有实现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并运行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受托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第四条鼓励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集约化、一体化、数字化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节能减排等新技术发展现代物流,提升医疗器械供应保障服务能力。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第五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运输、贮存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运用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与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一)质量文件审核批准管理制度;(二)委托方企业资质审核与产品资质核准管理制度;(三)医疗器械收货、验收管理制度;(四)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制度;(五)医疗器械贮存管理制度;(六)医疗器械运输管理制度;(七)医疗器械退货管理制度;(八)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九)医疗器械质量记录管理制度;(十)冷链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若涉及);(十一)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制度;(十二)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十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十五)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校准管理制度;(十六)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十七)企业机构设置与岗位质量管理职责;(十八)与委托方的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第七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质量记录。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一)资质审核核准记录;(二)医疗器械收货记录;(三)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四)医疗器械在库检查记录;(五)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和发货记录;(六)医疗器械运输记录;(七)医疗器械退货记录;(八)库房及其他贮存设施温湿度监测记录;(九)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要求的冷链产品的收货、验收、贮存、复核、包装、运输等质量管理记录;(十)异常情况处置及不合格医疗器械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的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记录的保存年限应当不低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记录保存年限。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生成、保存质量记录信息。鼓励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交互质量记录信息,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第八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进行委托方企业资质合法性审核和委托医疗器械产品资质核准,形成审核核准记录,建立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企业证照期限,生产(经营)范围,委托协议期限;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注册证效期,医疗器械分类,型号,规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产品标识部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等内容。第九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收货指令收货,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物流单元代码(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收货人员等内容。第十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与委托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留存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据,根据验收结果生成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数量,验收人员等内容。第十一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在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生成在库检查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产品放置库区及库位,贮存环境,产品效期,标签、包装等质量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等内容。第十二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进行拣选、出库质量复核,生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复核数量,复核质量状况,复核日期,复核人员等内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出库复核结果进行发货,生成发货记录并提供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随货同行单。发货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发货数量,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配送指令运输至收货单位,形成运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收货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运输方式,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随货同行单号,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委托运输时还应当记录承运单位名称和运单号,自行运输时应当记录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人员。第十四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退货指令接收退回产品,收货查验完成后生成退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退货日期,退货单位名称,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产品质量状态,退货数量,退货收货查验人员等内容。第十五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识别质量管理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自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质量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符合性;(二)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三)质量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与真实性;(四)本年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符合项是否有效整改,客户投诉、内部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关注与改进。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六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运输、贮存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七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设置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十八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包括检验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化学、免疫学、基因学、药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医疗器械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九条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专职专岗,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第二十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设立医疗器械物流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运营管理。配备的物流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备物流管理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医药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一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配备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过程中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与管理工作。配备的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1年以上医药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二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过程中的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物流管理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等。第二十四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收货、验收、在库检查、运输、贮存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二十五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运输、贮存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场所。经营管理场所应当配备日常办公与计算机设备,整洁、卫生,满足日常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运输、贮存服务规模以及所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开展现代物流自动化、智能化与集约化管理,并依据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满足不同质量状态、贮存环境要求的库区与库位。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贮存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库房及设施与设备基本要求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库房中贮存非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做好库房分区管理,充分评估非医疗器械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污染风险,制定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贮存环境安全。组合销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可以不分开贮存。第二十八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运输、贮存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仓储设备设施应当满足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物流操作与质量管理要求,应当包括以下设备:(一)计算机硬件设备。应当配备满足收货、验收、上架、在库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及质量管理等各环节管理要求的设备。(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采集识读设备。包括扫码枪、手持终端等采集识读设备。(三)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拆零拣选货架及其他货架。(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五)分拣及出库设备。包括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或手持终端拣货系统等设备。(六)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七)温湿度自动监测及控制设备。应当配备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要求的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定期对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八)运输车辆及设备。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运输、贮存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冷藏箱(保温箱)、冷藏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实时监测监控管理,应当包括:库房进出通道及各库区的视频监控,各库区温湿度监控,运输车辆监控,仓储设备监控以及异常状况报警等功能。第三十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运输、贮存产品包括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时,应当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三十一条鼓励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采用创新技术,建设医疗器械自动化仓库,如高层货架、自动分拣机、出入库自动输送系统以及周边设施设备等构成的现代化自动仓,减少人工差错,提升服务能力。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配备与现代物流运输、贮存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持续优化物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仓库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需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还应当配备冷链运输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运输、贮存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记录、查询、统计。第三十三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相关权限建立与更改应当由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制定管理措施,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真实、安全,不得随意更改;需要数据更改时应当由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并留存更改及审核批准记录。第三十五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与委托方在基础数据、收货、验收、库存、发货等环节实时电子数据交互的能力,并具备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同步电子数据的功能。鼓励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与委托方、收货单位等采用电子化单据,在确保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六条仓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基础数据管理: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及基础数据维护与交互、证照期限预警、经营范围监控功能;(二)质量记录管理:自动生成收货、验收、在库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的功能;(三)识别与货位分配:入库、出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并具备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的功能;(四)质量控制功能:医疗器械收货、验收、上架、贮存、在库检查、拣选、复核、发货、退回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医疗器械产品近效期预警、过效期锁定功能;(五)打印功能:过程单据、记录以及货位、上架、拣货条码等标识的打印功能。第三十七条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第三十八条冷链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运输记录:对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的功能;(二)自动报警:对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的功能,采用航空运输等特殊场景时可以不启动自动报警功能;(三)过程温度:对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统计,形成温度曲线的功能;(四)在线查询:在线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的功能,采用航空运输等特殊场景时可以不启动在线查询功能。第三十九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服务器或存储空间,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应当确保备份数据存储安全,防止损坏和丢失。数据的保存年限应当不低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各项记录的保存年限。第六章 质量责任第四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运输、贮存时,委托方应当依法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是医疗器械经营的质量责任主体。委托方应当负责其经营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购货者与医疗器械产品资质审核、采购、销售、售后服务及医疗器械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并对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负责收货、验收、贮存、在库检查、出库复核、发货与运输的具体操作,以及协助委托方进行退货、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委托方产品相关质量疑问时,由委托方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裁决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运输、贮存的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约定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贮存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库房地址变更。不需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除外。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委托协议到期前向委托方提示到期信息。当贮存委托协议终止时,委托方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库房地址变更。第四十三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以及委托方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签订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应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在途时限、温度控制、签收和回执要求等内容。第四十四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发现运输、贮存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委托方。需要召回的,应当协助召回。第四十五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开展的调查予以配合。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委托运输、贮存产品为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时,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十七条委托运输、贮存产品为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时,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要求。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发货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四十八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运输、贮存的应急储备、战略储备等物资时,应当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向其报告管理情况。延伸阅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解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发布
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定的背景及意义?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运输、贮存环节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与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推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效实施,保证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附录》)。《附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全面落实新法规要求。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为目的;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二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细化质量规范要求,厘清委托、受托双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保障医疗器械产品在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充分听取与回应行业诉求。充分听取企业在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模式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扰,综合研判分析,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解决行业难点,释放市场创新活力。四是引导行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不断创新。引导和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的健康持续与高质量发展,对医疗器械供应链的产品质量安全、经营效率提升、社会成本降低至关重要。同时,在保障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代物流行业信息化、数字化与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的落地实施,推进医疗器械全程可追溯。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人员、设施设备方面有哪些必要的配备,来满足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物流操作与质量管理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决定了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附录》明确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人员岗位配置与素质要求,明确相关岗位人员工作经历、年限、专业等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运输、贮存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仓储设备设施应当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采集识读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实时监测监控管理,对作业流程及及异常状况监控;运输、贮存产品包括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时,还应当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同时,鼓励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采用创新技术,建设医疗器械自动化仓库,如高层货架、自动分拣机、出入库自动输送系统以及周边设施设备等构成的现代化自动仓,减少人工差错,提升服务能力。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怎样的?主要包括哪几部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应当具备权限、数据、记录、报表等多方面功能,可以有效固化质量体系的流程和质控点,可以全面的留存操作过程的记录,可以承载不同岗位、不同企业主体的互联互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既是质量制度与质量流程固化与实施的有效手段,也是真实、准确、完整生成和留存质量记录的载体。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仓库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需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还应当配备冷链运输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运输、贮存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记录、查询、统计。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运输、贮存时,双方的质量责任是什么?《附录》明确了委托方和受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双方的责任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时,委托方应当依法承担产品经营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是医疗器械经营的质量责任主体。委托方应当负责其经营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购货者与医疗器械产品资质审核、采购、销售、售后服务及医疗器械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并对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负责收货、验收、贮存、在库检查、出库复核、发货与运输的具体操作,以及协助委托方进行退货、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延伸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94号)
为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精神,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我局对《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食药监械〔2015〕42号)《安徽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皖食药监械秘〔2014〕54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1134585822@qq.com,联系人:曹光华,联系电话:0551-62999328。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附件:1、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3、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日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修订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分级监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结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以及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企业信用等因素,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级别,实施动态管理的活动。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活动的全过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局职责】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编制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省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局职责】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确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生产监管的分级第六条【重点品种目录】省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综合全省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制定《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分级监管原则】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八条【级别划分】按照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划分为四个监管级别。对风险程度高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第九条【监管级别确定】对同一企业既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又是注册人的,或者同时接受第一类、第二类和(或)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由省局和市局分别确定监管级别。必要时,可以互相采用相关分级要素作为监管级别确认或调整的依据。按照监管部门划分,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十条【监管级别调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实施动态调整。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直接提高至四级监管:(一)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的;(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三)未通过国家药监局组织的飞行检查;(四)因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二级监管级别,直至四级监管:(一)2批次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二)连续2年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连续2年被省局风险警示的;(四)因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医疗器械备案人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级监管级别,直至四级监管:(一)存在委托或受托生产的;(二)1批次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三)受到1起行政处罚的;(四)受到省局1次风险警示的;(五)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六)未通过产品注册或生产许可体系核查的已有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七)未通过省局组织的飞行检查。第十一条【确定时限】每年1月底前,省局分局根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监管信用情况,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研判,提出监管分级初步意见,省局汇总并统一确定监管级别。市局负责确定辖区内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并报告省局。对于当年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新增高风险产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创新产品等情况,应当即时评估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第十二条【级别告知】省局分局、市局分别负责将年度监管级别确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检查分工与协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兼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企业的监管,市局和省局分局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互通监管信息,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第十四条【检查频次】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辖区内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回顾性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第十五条【检查计划与检查方案】省、市局应当于年初按照分级监管要求,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确定监管重点。省局分局、市局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省局备案。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和检查重点。第十六条【检查形式】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非预先告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非预先告知检查:(一)引发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或舆情的;(二)开展重点检查、有因检查的;(三)产品抽检不合格后首次检查的;(四)投诉举报、有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第十八条【文书要求】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国市监法〔2019〕55号)等相关规定,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第十九条【结果处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及时录入安徽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第二十条【紧急控制】生产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经营、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责令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产品监督抽检。第二十二条【风险会商与治理】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析评价、集体会商、系统治理和改进完善。第二十三条【创新器械监管】对于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创新医疗器械监管会商确定的监管风险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停产监管】对于因停产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应当跟踪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复产检查】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依据企业提出的书面报告,对企业进行全项目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处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责任约谈】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员。必要时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内设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员。第二十八条【信用档案】省局分局应当建立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市局应当建立辖区内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生产许可备案和生产产品品种、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录入安徽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全项目检查定义】本实施细则所指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第三十条【解释权限与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皖食药监械秘〔2014〕543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械〔2015〕42 号)同时废止。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序号目录编码(一级)产品类别(一级)目录编码(二级)产品类别(二级)管理类别增补情况101-02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01-02-01激光手术设备Ⅲ是201-03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01-03-01高频手术设备Ⅲ是302-13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2-13-06可吸收缝合线Ⅲ-403-1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03-13-01造影导管Ⅲ-03-13-02导引导管Ⅲ-03-13-03中心静脉导管Ⅲ-03-13-05灌注导管Ⅲ-03-13-06球囊扩张导管Ⅲ-03-13-07切割球囊Ⅲ-03-13-08造影球囊Ⅲ-03-13-09封堵球囊Ⅲ-03-13-10血栓抽吸导管Ⅲ-03-13-11套针外周导管Ⅲ-03-13-13导引套管Ⅲ-03-13-14导管鞘Ⅲ-03-13-26微导管Ⅲ-504-13外固定及牵引器械04-13-01髌骨爪Ⅲ-04-13-02(部分)带植入物外固定支架、带植入物骨科外固定支架Ⅲ-604-16关节外科辅助器械04-16-01膝关节用骨水泥定型模具(含植入加固组件)、髋关节用骨水泥定型模具(含植入加固组件)Ⅲ-706-01诊断X射线机06-01-04口腔X射线机Ⅲ是806-0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06-02-0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Ⅲ是906-09磁共振成像设备06-09-01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Ⅲ是1006-17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06-17-02正电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Ⅲ是1108-03急救设备08-03-01体外除颤设备Ⅲ-08-03-02婴儿培养箱Ⅲ-1208-06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08-06-01硬膜外麻醉导管Ⅲ-1309-01电疗设备/器具09-01-01电位治疗设备Ⅲ是1409-08其他物理治疗设备09-08-01医用氧舱Ⅲ是1510-01血液分离、处理、贮存设备10-01-01血液成分分离设备Ⅲ-10-01-02自体血液回收设备Ⅲ-10-01-03血细胞处理设备Ⅲ-1610-02血液分离、处理、贮存器具(一次性使用富血小板血浆制备器除外)--Ⅲ-1710-03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10-03-01血液透析设备Ⅲ-10-03-02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Ⅲ-10-03-04人工肝设备Ⅲ-1810-04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10-04-01血液透析器具Ⅲ-10-04-02血液灌流器具Ⅲ-10-04-03血液净化辅助器具(不含透析液过滤器、透析液超滤器、透析机消毒液、柠檬酸消毒液、一次性使用补液管路、一次性使用置换液管)Ⅲ-10-04-05血脂分离器具Ⅲ-1910-05心肺转流设备10-05-01心肺转流用泵Ⅲ-2010-06心肺转流器具(不含一次性使用心肺转流系统用离心泵泵头)--Ⅲ-2112-01心脏节律管理设备12-01-01植入式心脏起搏器Ⅲ-12-01-02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Ⅲ-2212-02神经调控设备12-02-01植入式神经刺激器Ⅲ-2312-03辅助位听觉设备12-03-01植入式位听觉设备Ⅲ-2412-04其他12-04-01(部分)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器Ⅲ-12-04-02植入式左心室辅助装置、植入式右心室辅助装置Ⅲ-12-04-03植入式药物泵Ⅲ-2513-01骨接合植入物--Ⅲ-2613-02运动损伤软组织修复重建及置换植入物--Ⅲ-2713-03脊柱植入物--Ⅲ-2813-04关节置换植入物--Ⅲ-2913-05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Ⅲ-3013-06神经内/外科植入物(不含颅颌面内固定系统、颅颌面板钉系统、脑积水分流器、脑脊液分流管、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装置)--Ⅲ-3113-07心血管植入物--Ⅲ-3213-08听小骨假体--Ⅲ-3313-09整形及普通外科植入物13-09-01整形填充材料Ⅲ-13-09-02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Ⅲ-13-09-03乳房植入物Ⅲ-3413-10组织工程支架材料--Ⅲ-3513-11其他13-11-01骨蜡Ⅲ-13-11-02漏斗胸成形系统Ⅲ-3614-01注射、穿刺器械14-01-02无菌注射器Ⅲ-14-01-03无针注射器Ⅲ-14-01-04笔式注射器Ⅲ-14-01-06(部分)注射针(不含一次性使用未灭菌注射针)Ⅲ-3714-02血管内输液器械14-02-01(部分)电子镇痛泵、电子输注泵、微量注药泵、全自动注药泵Ⅲ-14-02-03(部分)输液辅助电子设备(用于对镇痛药、化疗药物、胰岛素的液体进行输液过程增加部分辅助功能,如流量控制、加温、报警等功能。)Ⅲ-14-02-04无源输注泵Ⅲ-14-02-05输液器Ⅲ-14-02-06静脉输液针Ⅲ-14-02-07血管内留置针Ⅲ-14-02-10植入式给药器械Ⅲ-14-02-11输液袋Ⅲ-3814-03非血管内输液器械14-03-02胰岛素泵Ⅲ-14-03-03胰岛素泵用皮下输液器Ⅲ-14-03-04胰岛素泵用储液器Ⅲ-3914-08可吸收外科敷料(材料)--Ⅲ-4014-10创面敷料14-10-10生物敷料Ⅲ-4116-06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16-06-01接触镜Ⅲ-16-06-02接触镜护理产品Ⅲ是4216-07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16-07-01人工晶状体Ⅲ-16-07-02眼内填充物Ⅲ-16-07-09组织工程生物羊膜Ⅲ-16-07-10角膜基质片Ⅲ-16-07-11角膜基质环Ⅲ-4317-08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17-08-01牙种植体Ⅲ-17-08-06骨填充及修复材料Ⅲ-17-08-07颌面固定植入物Ⅲ-4418-04妇产科治疗器械18-04-02(部分)阴道补片、盆底补片Ⅲ-4522-01血液学分析设备22-01-01血型分析仪器Ⅲ-4622-05分子生物学分析设备22-05-03核酸扩增分析仪器Ⅲ是47--6840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三、四级)检测相关的试剂。Ⅲ-48--6840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Ⅲ-关于《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精神,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相关要求,省药监局对《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食药监械〔2015〕42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修订背景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分别于2021年6月1日和2022年5月1日施行,确立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这项根本制度,将风险管理列为医疗器械监管首要原则,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形式多样化,必然要求监管思路、方法与措施与时俱进。此外,近年来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医疗器械产品数量和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加,新产品、新技术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2015年印发的《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法规下的监管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分级原则和监督检查频次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不一致;二是现行生产分级监管规定适用对象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涵盖实施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三是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因风险变化不断调整,2014年制定的《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既不能充分体现我省医疗器械产品监管风险程度,也与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不相适应。四是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四大法律原则,现行《实则细则》在风险识别、科学防控和精准治理等方面还存在较多不足,难以适应新法规下严监管、促发展需求。二、起草过程2022年6月,省局启动《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实施细则》(修订初稿);期间,国家局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我省该项修订工作暂停。9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局立即深入研究并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吸纳《指导意见》相关要义,于10月21日形成《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修订目的与依据、分级监管定义以及适用对象。第二章职责分工,对省局、省局分局和市局职责进行了界定。第三章生产监管的分级,确定了重点品种目录、分级监管原则、监管级别的划分、调整以及确定时限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对检查分工、频次、计划、方案、形式,以及日常检查主要内容、非预先告知检查、风险会商、责任约谈、创新器械监管、信用档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全项目检查内涵以及《实施细则》解释权限与施行时间等内容。四、主要修订点一是坚持风险管理,实施分级监管。按照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区分四个等级,风险程度高的实施四级监管,风险程度较低的实施一级监管。同时,明确了四个监管级别的检查频次以及全覆盖要求。对四级监管的每年全覆盖,对一级监管的四年全覆盖。此外,对高风险的四级监管还明确了全项目检查的要求,以保证检查的深入度。二是强化信用监管,动态调整级别。综合考虑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等要素确定监管级别,重点凸显体系自查、质量监督、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查处等企业信用记录在分级监管中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分级的精准度,既创设了提高一级、二级直至最高监管级别的具体条件,又对长期质量管理状态和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作出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的规定。三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重点监管目录。《实施细则》明确由省药监局根据国家药监局重点监管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对目录进行补充,形成我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目录,并以此为依据划分监管级别。解决了此前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重点监管目录相互独立且监管级别不一致的矛盾。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重点监管目录动态调整的原则要求。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在确定时限上,明确了每年初调整一次监管级别,特殊情况及时调整。在检查计划上,明确市局、省局分局年度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省局备案,提高检查计划性,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在检查方式上,强调非预先告知检查的重要性,注重现场真实性核查。在监督管理上,明确了风险会商、创新医疗器械监管、停产复产检查、信用档案以及队伍建设等具体内容,落实风险管理要求,提升监管工作效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要求,强化对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科学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市药监局组织对《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形成《北京市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5304.传真:010-8356073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范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本指南结合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特点,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指南所述高分子材料是用以制造人体内脏、体外器官、药物剂型及医疗器械的聚合物材料。本指南所述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主要包括吸氧管、导尿管、营养管路等管路类,血管介入器械、体外循环器械、溶药器、麻醉穿刺器械输注器具、扩张器等产品。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机构与人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组织机构1.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并形成文件,确保企业建立充分的、有效的、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2.企业一般应设置生产、质量、技术、采购、销售等管理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应指定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3.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其中,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且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产品质量最终放行权。(二)企业负责人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此外,企业不宜以法规、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3.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 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进行管理评审,制定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5.企业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要确保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管理者代表须全程参与现场考核。(三)其他人员1.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相关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有关要求。2.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企业应制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评价记录。3. 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明确相关人员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资质证书等,对从事上述岗位的人员应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企业应确定在特殊环境条件或受控条件下工作的岗位,例如注塑、挤塑、吹塑、聚合、丝网印刷、制水、制气、末道清洗、初包装封口、灭菌、无菌加工等操作岗位,应对相关人员予以专业培训,并进行进一步的考核评价,证明其胜任该项工作,对无法满足要求的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及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5.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存相关记录。6.企业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人员健康、卫生管理1.人员健康要求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医疗器械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产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体检,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对其他相关人员的体检项目及频次应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并与产品风险相匹配。2.人员净化要求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工作人员清洁的要求,一般应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等,并应明确检查人员。企业应明确人员进入洁净室的净化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人流走向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往复,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2)人员净化室应包括一更(存外衣室)、盥洗室二更(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鞋)室、手消毒室、气闸室或空气风淋室等,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并标明警示标识。如非裸手操作,应佩戴无粉医用手套,以避免对过程、环境及产品造成不良影响。(3)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室(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空气风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4)穿戴洁净工作服顺序为从上至下,一般顺序为工作帽、口罩、上衣、下衣、工作鞋。(5)净化区域的换鞋处,不同洁净级别的鞋不应交叉污染,宜采用双侧鞋柜进行有效隔离或地面标识,在洁净室内不宜穿着不便于清洁或易产生脱落碎屑的洁净工作鞋。(6)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不宜采用手动式。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手进行消毒,并应规定员工手消毒的方法和频次。3.人员服装要求企业应明确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1)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2)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无菌工作服可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清洗,但应在万级洁净室(区)内整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的无菌工作服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但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至少为纯化水;有热原要求并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无菌加工使用的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应为注射用水。(3)洁净室(区)工作鞋的清洗,应与洁净工作服的清洗分开,防止交叉污染。(4)企业应明确洁净区域内洗衣机的清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二、厂房与设施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对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一)环境控制总体要求1.企业所具有的生产环境应做到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厂区周围应绿化,不应种植易发散花粉的植物。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物流分流的要求。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应合理,不应对净化厂房造成污染,应避免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并应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等安全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高分子材料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阳性间与周围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洁净间内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对洁净度高的区域造成污染,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宜过高,以免产生乱流。洁净室的压差设置应合理,压差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便于观测,并具有检定标识。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3.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内的温湿度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干燥间湿度一般应小于30%,并按班次监测。如有特殊要求的,温湿度应与产品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具有检定标识。监测点应包括洁净室内每个房间,并易于观测;空气净化送回风系统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4.洁净室(区)内人流、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人流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等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5.企业的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等库房应与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适应,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企业应制定库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对库房保持一定的环境监控措施,必要时应有环境控制的措施或设施。6.企业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区)应与生产的产品及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留样产品的储存环境应与成品储存环境一致。企业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7.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包括维护频次、维护方法等内容,保存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和测试记录。若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外包(如净化厂房维护、制水系统维护),应保存基础设施外包维护的协议或技术要求,并保存相应记录。(二)环境污染控制要求1.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无菌医疗器械,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对灭活的方法应予验证并保存记录。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2.对需要控制产品初始污染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应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生产企业可参考《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T 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3.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三)洁净室(区)控制要求1.材料洁净室(区)地面一般采用水磨石、自流平或PVC等耐酸耐磨的材料;墙面一般采用彩钢板,应平整光滑,接口应严密,无裂缝;门窗不应采用木制材料。工艺用水管路的材料应无毒、 耐腐蚀、易消毒,可根据需要选择不锈钢管、聚丙烯、ABS工程塑料等材料。2.密闭性洁净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门槛;外窗应采用双层结构。空调机组进风口应设置如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3.安全门安全门应有明显标识,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安全门可采用落地玻璃封闭,并配备安全锤等开启工具;安全通道应无障碍。4.防异物设施生产厂房应配有如灭蝇灯、门帘、纱窗、粘鼠板、挡鼠板等防尘、防虫和其他动物、异物进入的设施。企业还应对空调机组进风口采取防止异物进入的相应措施(如百叶窗等)。洁净环境的管理可参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三、设备(一)生产设备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工艺装备常包括机械切削加工中的夹具、挤塑、注塑工艺的模具、零件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或保护装置等等。1.安装在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满足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工艺参数要求外,还应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不应有漏油、漏气、漏水等现象,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的要求。对容易产生尘埃的生产材料或设备应有相应的防尘和防扩散措施。结构简单、噪音低、运转不发尘。对于不平整的表面,或传动结构,或暴露在外的部件,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符合净化车间要求的材料进行装饰性处理,以防设备在运行中影响环境的洁净度。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保障产品或零配件运送、传递和储存时免受污染和损害,应使用工位器具,如采用周转箱、托盘等。企业应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并保存记录,明确使用、标识、清洗和消毒等要求。工位器具应能满足生产使用需要,满足产品防护要求,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从原料开始到产品包装前,所有的物料、零配件和半成品都应放置在清洁的专用工位器具中。工位器具应按区域存放,尽可能固定岗位和体现专用,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应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工位器具应按规定清洗消毒,避免污染和损伤产品。(二)空气净化系统企业应有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及方法并有满足环境监测的相关设备,保存了环境监测记录并评估了检测设备失效导致环境不合格可能造成产品在使用中的风险。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资源和文件,应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应在需要时确保产品所处环境的可追溯性。企业应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的正确运行,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三)制水设备企业应根据其所生产的产品工艺及特性确定所使用的工艺用水的种类、用量及要求,并经过有效验证。1.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制备、使用、存贮、管理等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2.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制水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应能防止污染。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应配备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水点,应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工艺用水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用水的车间都应有出水口(如初洗、末道清洗、产品配制等)。3.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高分子材料类无菌医疗器械一般包括血管介入器械、体外循环器械、输注器具及组件、溶药器、麻醉穿刺器械、腹膜透析器械、血液透析器械等。在洁净环境挤塑加工的冷却用水应符合纯化水的要求。4.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工艺用水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20版)》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四)制气设备企业应对工艺用气的制备、使用、检验、管理制定相应要求。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应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应满足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对于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工艺用气中所含微生物和微粒(包括液体微粒),并保存相关记录。对于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但是使用后排放到洁净室内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对环境的影响,可进行动态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工艺用气管理可参考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气检查要点指南(2017版)》。(五)检验设备企业应建立检验设备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应具有检验设备台账,检验设备应满足企业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检验规程、环境监测和工艺用水监测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配备。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检测设备的控制程序中应对检测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防护要求作出规定,以防止检验和试验结果失效。四、文件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所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五、设计开发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的相关控制要求,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一)设计开发控制程序文件中一般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设计转换等方面的内容。(二)风险管理的要求可以作为设计开发程序的一部分,也可以制定单独的文件。应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准则,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风险管理可参考《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16)。企业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后,评审结果应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当原材料、原材料供方、关键工艺、产品标准等方面的变化,应考虑重新提供风险管理资料并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对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进行危害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可抽提物的成分与潜在的生物学危险。包括和可能输注药物的相互作用、和血液成分的相互作用、生物学评价等。2.用于药物输注的器材还应排除由于器具对药物的吸附而导致药物浓度不足对治疗的影响。3.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生物学、化学、使用功能、信息等方面的危害。如:微粒污染、热原反应、断针、漏液、功能失效、不通畅、脱落、折断、标识不清等。(三)设计开发的输入应明确设计开发新产品的预期用途、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法律法规要求及针对风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的设计要求可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设计和开发输出应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设计和开发输出一般包括: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对于生产企业自己研制生产的原材料粒料,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配方研制报告,及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验证报告;3.产品接收准则(如产品标准)和检验程序;4.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效期、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5.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6.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7.最终产品;8.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牌号、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供应商的质量体系状况等。如输注器具类、血管介入类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应包括:无菌、热原、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生物学评价要求可参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GB/T 16886)系列标准。(五)应明确设计转换相关要求,并通过设计转换活动确定最终的生产工艺指导书、检验规程、原材料详细技术要求、生产设备清单。设计转换活动的有效性应进行评审。(六)应按照设计策划的要求进行设计验证。验证的方法可采用:产品检测/型式试验、变换方法计算、文件评审、与已经证实的类似设计比较。(七)应当明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障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八)设计开发确认应在产品交付和实施之前进行。设计开发确认方法包括临床试验和临床评价。对于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符合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应提供试验报告和(或)材料。六、采购(一)采购流程企业应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主要内容应包含企业采购作业流程。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对不同的采购产品应规定不同的控制方式,并对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批准作出明确的规定。2.对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应予以明确规定。3.对采购产品的符合性的验证方法进行规定。4.对采购过程的记录应进行保持的规定。5.实施采购和采购管理应进行规定。6.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应保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7.对原材料有相关强制性国行标的,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二)物料分类1.企业应具有物资分类明细表或物料清单,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或质量要求、分类等级等内容。应涵盖企业产品所涉及的全部原材料及辅料、耗材。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对供方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应能满足设计输出的要求,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应保存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对采购的产品有相关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如输注器具组件、高分子材料(如医用软聚氯乙烯、硅橡胶、透明质酸钠等)、硅橡胶等,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标准要求。3.企业采购高分子类原材料,应明确原材料的技术指标或质量要求。高分子类原材料的技术指标或质量要求应包括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商品名/材料代号、生物学性能要求、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应关注对粘合剂(如环己酮)、脱模剂、润滑剂(如硅油)、增塑剂(如DEHP)或其他添加物(如:色料添加剂、标记物、不透射线的物质)等原辅料的要求。应明确上述物料的成分、使用量、溶出物,应关注环己酮的生物相容性要求。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生产企业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5.外购配套用注射器活塞、金属插瓶针、一次性使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企业的产品。6.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其配套自用组装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的外购针管(已磨刃的针尖),必须是持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企业的产品。7.对于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企业应当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企业的产品。(三)供方管理企业应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准则,评价范围一般包括:质量、服务、人员能力、供货能力、企业资信等。应保存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对于首次选择的供方应关注其资质及其样品试用情况的评价,对于非首次供方应关注生产、检验和采购部门对其产品使用情况的评价。企业应与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涉及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能的采购产品(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应保存对供方实施控制记录。采购文件中(可以在与供方的协议中形成)的表述应符合采购信息的要求,并应对采购信息可追溯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四)采购记录企业应保存采购过程活动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信息等,应保证关键物料的正向及逆向追溯途径。(五)采购验证和确认1.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验证。应具有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规范,明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判定准则等。验证方式一般包括供方的认证情况、符合性证明材料、检验报告等,并保存采购验证记录。输注器具外购粒料的验证应符合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2.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应进行选择和/或确认,所用初包装材料应不会在医疗器械的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对产品造成污染。3.初包装材料应符合《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GB/T 19633-2015)的要求,其生产环境应与产品的生产环境相适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4.应对初包装材料进行验证,验证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密封抗拉强度、封口剥离特性、渗漏试验、封口参数试验、灭菌抵抗力试验、加速老化试验等,可参考《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YY/T 0681.1-2018)。包装封口确认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无菌包装封口过程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七、生产管理(一)生产工艺识别1.企业应识别产品的全部特性和相应工艺流程,并依据产品特性要求进行实现过程的质量策划,还应明确产品实现各阶段控制要求和必要的资源条件。企业应评价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形成因素,识别对质量有影响的相关过程,识别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等内容。应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要求、作业指导书以及引用资料和引用的测量程序。2.企业应制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验证的规定,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验证确认工作计划。应依据确认的结果制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应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3.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生产中断的,企业应当评估中断生产对相关产品质量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妥善措施进行控制,同时如实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产品防护1.企业应制定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应包括产品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以及对产品的组成部分防护的内容。应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所生产的高分子类医疗器械及材料的贮存条件,应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并在产品技术文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贮存场所应配备环境监控设施,并应对贮存条件进行记录。2.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如紫外光固化、激光打标、涂层、EO气体排放、焊接、注塑、挤塑、印刷等过程)。企业应安装相应的防护和去除装置,若有害气体需排到大气中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必要时,企业应在文件中对有害物质限量做出规定。3.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应制定所用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的清单并规定选用要求;如有污染风险应采取相应防污染措施,并做好相应的验证。如果所用助剂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即使在洁净室(区)内加工的零配件也应使用合适的方式末道清洁。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应无毒、无腐蚀,不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企业应通过验证的方式证实脱模剂不会影响产品质量,一般应评价脱模剂的生物和化学性能。脱模剂应耐高温,不会被注塑件吸附。4.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应编制产品清洁要求的文件,并加以实施。企业应在工艺文件中应明确对产品的清洁方法(包括清洁工艺的相关参数、清洁所需的介质等)的相关要求,并保存产品清洁过程记录。产品清洁要求,一般指在临床使用前常规的清洁手段不能去除污染物,如金属注射针、穿刺针等,只有工厂采用专门方法和清洗剂才能有效去除。企业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生产工艺,明确产品微生物污染和微粒污染监视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进行趋势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5.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进入到洁净室(区)的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行清洁处理。应规定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入洁净室(区)的净化程序并具备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应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零配件或产品、外购物料或产品上的污染物。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应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应有末道清洁工艺验证,保存验证记录。末道清洁处理室的洁净度应和进一步加工产品区域的洁净度级别相同,使用的处理介质包括液体溶剂、气体或工艺用水等应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所用介质的化学残留物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从而影响产品性能。产品清洗过程确认可参考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清洗过程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三)洁净室(区)卫生管理1.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对操作台面、墙面、地面、顶棚表面定期进行清洁。操作台应确保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洗消毒。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百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清洁消毒的项目、方法、频次的要求。(2)应明确如紫外灯、臭氧等空气消毒的方法、消毒时机、消毒频次、消毒时间、消毒记录等要求。紫外消毒应具有平面布置图和位置标识,应注意传递窗和气闸室内的消毒装置,保存使用记录。应对紫外和臭氧消毒的效果进行验证。(3)应明确洁具清洗、存放的要求,洁具不应存放在洁净室生产区域内,清洁工具的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于独立、卫生,且通风良好的洁具间。洁具间中清洁区、污染区标识应明显,卫生工具应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4)应明确洁净室(区)内洗衣机的清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5)应明确消毒剂的使用管理的要求,定期更换消毒剂,保存配制和使用记录,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或验证。(6)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存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2.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并保存清场记录。产品清场过程应能有效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清场后可采用标识来确认已清场,生产前也应确定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应注意空调机组停止工作时,为了防止污染应将所有的产品进行清理;生产产品或过程更换时,为了防止交叉污染,应进行彻底的清场。清场记录可单独记录或与生产记录合并,如单独记录应可追溯到需清场的产品。(四)批号管理企业应建立批号管理文件,需明确原材料批、生产批、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并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应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应注意大批号分解成多个小批号的接口管理问题,并应规定每批应形成的记录。(五)灭菌及委托灭菌1.企业应依据产品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和无菌加工技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对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适宜性进行验证确认或评价,还应考虑在灭菌对产品性能的影响。使用非标准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分析和提供该灭菌方法是否有科学依据,灭菌设备有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允许上市的证明,并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可参考《医疗器械的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2部分:确认灭菌过程的无菌试验》(GB/T 19973.2-2018))。针对重复灭菌的,应在文件中明确相应要求,提供重复灭菌验证确认记录,包括灭活确认、其它性能确认(如化学性能、物理性能、生物相容性等)及对包装的影响。2.无菌提供的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环氧乙烷气体的进货及存放控制。3.在以下情形应进行灭菌确认:首次使用灭菌设备;新产品第一次使用该灭菌设备;经过一定的时间或灭菌条件: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包装、灭菌物品摆放方式、灭菌器、工艺参数发生变化等。4.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灭菌工艺文件应包括《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GB 18279-2015)或其它灭菌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确认的要求,例如:设备调试、保养、维修、报废处理等规定;EO进货和存放规定,记录EO供货商、浓度、供应量等内容;确认规定,包括方法、频次、时机等。5.灭菌过程应与灭菌工艺文件保持一致,灭菌实施过程的记录应与确认的工艺文件内容一致。其中,环氧乙烷灭菌过程记录至少应包括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灭菌器的编号、操作人员、灭菌全过程工艺参数(如灭菌开始时间、投药量、灭菌结束时间、压力、湿度、温度)、环氧乙烷解析等信息;辐射灭菌记录应至少包含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辐射源的编号、辐射剂量及剂量计溯源证明、辐射开始时间、辐射结束时间、操作人员姓名等;湿热灭菌记录应至少包含湿热灭菌方法、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灭菌器编号、操作人员、灭菌全过程工艺参数(如灭菌开始时间、灭菌结束时间、有效灭菌持续时间及对应的压力、湿度、温度)等。6.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灭菌设备操作规程。应按规定对灭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灭菌设备应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应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设备记录输出参数项目应满足《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GB 18279-2015)或其它灭菌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内容和要求,如温度、湿度、压力、EO浓度和灭菌时间等,应可追溯。灭菌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灭菌工艺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7.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灭菌协议。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产品本身、产品包装物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并应制定对受托灭菌企业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的文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企业应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应适时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受托方应具备所承担的灭菌能力,并能够对灭菌过程进行记录。企业还应与受托方确定适宜的方法,保存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记录,灭菌记录应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委托方应明确产品灭菌批与生产批之间的关系。委托灭菌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六)特殊过程确认1.企业应明确并充分识别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等需要进行验证的生产工艺,形成文件,并明确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的验证范围、工艺验证的方案、记录以及报告的要求。特殊过程一般可包括注塑、挤塑、吹塑、聚合、灭菌、无菌加工、制水、制气、焊接、末道清洗、初包装封口等;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如通过加工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工序,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等。2.过程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包含每一重要参数过程验证记录。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参数应和验证结果一致。验证报告应由授权人签字批准。3.需确认的过程应按程序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应经过验证,并经审批后实施。过程确认活动一般包括四个阶段: (1)设备规范的评审与批准;(2)所使用设备和必要服务的提供的初始鉴定—安装鉴定(IQ);(3)证明过程将生产出可接受的结果及所建立的过程参数的限度(最不利的情况)—操作鉴定(OQ);(4)过程长期稳定性的建立—性能鉴定(PQ)。4.过程的确认方案和报告中应包括评价的计划、实施、记录和结论,应对过程确认的人员资格进行鉴定。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应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存记录。5.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嵌入式或电脑用软件予以确认。软件的确认可以与设备确认共同完成,但应单独评价。6.企业应编制产品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灭菌包括湿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辐照灭菌、过滤灭菌等方式)。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18278~GB18280)系列标准,记录或报告应经过评审和批准。7.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应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其中,EO灭菌确认包括试运行、物理鉴定和微生物鉴定,辐射灭菌确认包括辐照装置的安装鉴定、在已进行安装鉴定的辐照装置中进行产品运行鉴定、在已鉴定合格的设备中,用指定的产品或模拟产品进行性能鉴定、建立灭菌剂量、建立最大耐受剂量等。当相关的灭菌条件(如产品、灭菌器、工艺参数、包装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8.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如《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YY/T 0567系列标准),进行过程模拟试验。9.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应满足标准的要求。EO灭菌确认报告至少应包括:灭菌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包装、灭菌器内被灭菌物品的放置形式);灭菌器的技术规格;试运行数据;物理性能鉴定和生物学性能鉴定的全部记录;进行性能鉴定时所有仪表、记录仪等经过校准的证明;复审和重新确认的规定;确认方案;所用程序的文件资料;所有人员的培训手册和记录;文件化操作规程,包括过程控制范围;维护与校准程序;确认结论。(七)生产记录企业应建立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厂过程的批生产记录,并按批保存归档。应规定每批应形成的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可追溯。生产记录的更改应受控,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八)标识及可追溯性1.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应按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应明显、牢固、唯一,便于区分和识别,能够防止混用并能实现追溯。应制定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的程序文件,并确保只有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2.可追溯性程序文件应符合要求,批记录应证实可实现追溯过程记录,内容应能满足原料采购、生产数量、入库数量、销售数量的追溯要求。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高分子材料类无菌医疗器械(一般包括血管介入器械、体外循环器械、输注器具及组件、溶药器、麻醉穿刺器械、腹膜透析器械等),其零配件、材料应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3.无菌医疗器械应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以保证其可追溯性。如果标记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性能,或因产品体积或物理特性难以清晰标记,上述信息应使用标签或其它方法标示。4.每一个最小包装单元都应有唯一的标识符(如:序列号、日期、批代码、批号等)可以追溯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组件、原材料、设备、工作环境、操作人员和顾客等。八、质量控制(一)设备校验企业应特别注意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应予以标识和保存记录。企业应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控制形成文件,并根据文件的要求制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和计量校准计划,保存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及检定证书等。对于企业自校的检测设备,程序中应对校准方法作出规定并保持记录。对于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对该计量器具的测量公差及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检测要求进行评价,并保持记录。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的记录。(二)软件确认对产品检验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并备注软件版本信息。当软件更改、受计算机病毒侵害等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检测过程中用到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软件都应在确认范围内,包括嵌入式软件或电脑用软件等,如气相色谱仪、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等设备的使用软件。检测数据或测试数据应满足可复现,不可复写及防篡改的要求,由专人管理使用,配备账号密码等访问使用权限。(三)实验室管理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对于新建实验室的,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并应确保人流、物流的相对独立。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生物安全柜。企业应建立有满足出厂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并应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特殊检验项目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但必须通过论证,例如输注器具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中的材质检测项目可验证供方提供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应特别注意,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时,企业应记录所有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四)检验和试验企业应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并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检验和试验规范。检验规范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原则、检验方法及接收准则等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1.产品检验规程应明确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对于不进行出厂检验的项目,可通过原材料检验或过程检验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一定周期的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注意无菌检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及细菌内毒素检验应作为出厂检测项目且不允许委托检测。产品标称“无热原”,则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检验应作为出厂检验项目。2.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如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测,应与气相色谱法建立方法学对比。3.注塑件、挤塑件通常应实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一般应由质检人员完成。4.企业如规定无菌检测是对产品本身进行检测则应该按照要求执行。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无菌检验如对产品进行检验,应按照要求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企业除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外,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无菌检查法可参考《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4233.2-2005)或《中国药典》中的相关内容。5.企业应按照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及规范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企业一般应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值,不应只记录平均值和经过计算所得的结果。采用环氧乙烷进行灭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记录应包含标准曲线的绘制记录。6.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常用设备器具包括超净工作台、培养箱(细菌培养箱和真菌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等。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常用设备包括紫外分光光度计或气相色谱仪。工艺用水检验常用设备一般包括电导率仪、水浴锅、超净工作台、培养箱、总有机碳测试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器具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产品性能检验常用设备包括负压泄露检测仪、硬度计、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滤膜气泡点测试仪、粗糙度比较样块或粗糙度仪、通用量具和专用检具、显微镜、微粒测试仪等。7.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企业应制定沉降菌或浮游菌、尘埃粒子、换气次数(风速)的操作规程及采样点图,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五)产品放行企业生产所需的外购、外协零配件、原辅材料和过程产品应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最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应与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一致,并在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由经授权的检验人员及放行人员签字。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如检验或验证记录)。产品放行应经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的批准,应对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进行书面任命。最终产品的自测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应与生产记录的产品批号相符。生产放行或产品放行可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涉及无菌试验项目的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无菌试验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六)留样要求1.企业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明确留样的数量、时间、观察方法等内容,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2.企业应建立留样室,并按规定进行留样。企业应建立与留样需求相适应的独立留样空间,留样室的环境应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产品的留样数量及方式应与企业相关要求一致,并与留样台账一致。3.留样的产品一般作为产品稳定性试验或仲裁使用。留样可分为一般留样及重点留样。企业应根据留样目的选择留样方式及留样数量,但应确保无菌产品每个灭菌批均应留样。九、销售和售后服务(一)产品销售或投标前,企业应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顾客、法规和附加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电话订货时,应保存包含产品要求的电话订货记录。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再评审,保存评审记录,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二)涉及安装活动的,应编制医疗器械安装的作业指导书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涉及服务要求时,企业应规定服务活动的内容和对服务活动的验证要求,并保存记录。企业对顾客产品使用的培训属于服务活动。(三)企业产品销售记录的数量与生产记录应一致,并满足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的要求。(四)企业应制定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和处理的职责;评价并确定投诉的主要原因;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识别、处置顾客返回的产品;转入纠正措施路径。企业应执行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保持顾客抱怨处理的记录。(五)企业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并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十、不合格品控制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程序文件应规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要求,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处置和记录的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企业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和记录,并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交付或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三)若产品需要返工,企业应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企业对返工后的产品应进行重新检验或重新评价。对灭菌不合格需予返工的,企业应考虑重新灭菌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环氧乙烷残留量、大剂量辐射后产品及包装材料的变性等。企业应对产品是否适宜采用重新灭菌进行评价和确认。十一、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一)不良事件监测企业应规定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企业应按照程序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记录和相关档案。(二)反馈和数据统计分析企业应建立反馈系统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监视的方法、反馈的途径、处理的程序、职责、频次等。通常获取顾客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渠道包括:顾客和使用者调查结果、产品实物质量的反馈、顾客抱怨、顾客要求、合同信息、有关法规符合性、相关领域的刊物等。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性趋势、顾客反馈信息、供方业绩信息等记录,应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统计方法的科学性、结果输出的正确性。分析的输出可作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输入,例如设备的改进、工艺的改进、材料及供方的重新选择、技能的培训、程序的修改等。企业应采用适宜的统计方法分析产品质量性能趋势并保存记录,当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产品性能偏离时,应按照程序反馈到相应的部门。(三)内部审核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职责、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的要求。内审记录通常包括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针对不合格项的原因分析记录、纠正措施、实施记录和验证记录、内审报告等。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形成不合格项报告,应描述不合格的详细信息。应对内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相关人员批准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评价其有效性。(四)纠正预防措施1.纠正措施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形成文件,并保存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评审不合格条件;确定不合格的原因;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包括更新文件(适当时);保存采取措施的记录;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2.预防措施企业应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形成文件,并保存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验证。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按企业文件要求经批准并记录理由。3.产品召回及忠告性通知企业应编制发布忠告性通知和产品召回的程序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一般应明确以下内容:即使关键人员缺席,也能保证程序得以实施的管理安排;被授权采取纠正措施和确定受影响产品处理方法的管理者职位;确定退回产品处置方案,如返工、重新包装、报废的制度;沟通制度,应包括向地方或国家监管部门报告,组织沟通的方式和联络地点。召回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产品召回程序应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要求,强化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科学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市药监局组织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形成《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5304.传真:010-8356073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范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本指南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人体骨骼替代、修复、补充及充填的一大类植入物的统称,用于人体骨骼的维持、支撑和修补,是目前临床使用较为普遍的骨科用医疗材料。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物不包括动物源类医疗器械。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机构与人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组织机构1.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并形成文件,确保企业建立充分的、有效的、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2.企业一般应设置生产、质量、技术、采购、销售等管理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应指定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3.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其中,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企业任命的有能力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足够的识别和判断能力的人员行使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权。(二)企业负责人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此外,企业不宜以法规、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3.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进行管理评审,制定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5.企业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要确保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管理者代表须全程参与现场考核。(三)其他人员1.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其中,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且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产品质量最终放行权。2.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企业应制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评价记录。3.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保持人员相应的培训和评价记录。4.企业应确定在特殊环境条件或受控条件下工作的岗位,包括暗室、激光操作、焊接、喷砂等,并提供专门的培训。应进行进一步的考核评价,证明其胜任该项工作,对未满足要求的采取相应的措施。5.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培训记录一般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生产检验的技能及作业指导书等。6.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持相应的记录。7.企业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8.生产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企业,其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该类医疗器械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应对从事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工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四)人员健康、卫生管理1.人员健康要求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日常发现的生产检验人员存在发烧、流行感冒、痢疾、皮肤受伤等情况,不应进入洁净室(区),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2.人员净化要求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工作人员清洁的要求,一般应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等,并应明确检查人员。企业应明确人员进入洁净室的净化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人流走向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往复,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2)人员净化室应包括一更(存外衣室)、二更(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鞋)室、盥洗(手消毒)室、气闸室或空气风淋室等,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并标明警示标识。(3)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洁净室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风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4)穿戴洁净工作服顺序为从上至下,一般顺序为工作帽、口罩、上衣、下衣、工作鞋。(5)净化区域的换鞋处,不同洁净级别的鞋不应交叉污染,宜采用双侧鞋柜进行有效隔离或地面标识,在洁净室内不应穿拖鞋。(6)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不宜采用手动式。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手进行消毒,并应规定员工手消毒的方法和频次。3.人员服装要求企业应明确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1)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2)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无菌工作服可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清洗,但应在万级洁净室(区)内整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的无菌工作服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但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无菌服的末道清洗用水至少为纯化水;有热原要求并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无菌加工使用的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应为注射用水。(3)洁净室(区)工作鞋的清洗,应与洁净工作服的清洗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二、厂房与设施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对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一)环境控制总体要求1.企业所具有的生产环境应做到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厂区周围应绿化,不应种植易发散花粉的植物。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物流分流的要求。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应合理,不应对净化厂房造成污染,应避免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并应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等安全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阳性间与周围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洁净间内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对洁净度高的区域造成污染,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宜过高,以免产生乱流。洁净室的压差设置应合理,压差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便于观测,并具有检定标识。3.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内的温湿度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干燥间湿度一般应小于30%,并按班次监测。如有特殊要求的,温湿度应与产品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具有检定标识。监测点应包括洁净室内每个房间,并易于观测;空气净化送回风系统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4.洁净室(区)内人流、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人流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等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5.企业的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等库房应与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适应,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企业应制定库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对库房保持一定的环境监控措施,必要时应有环境控制的措施或设施。6.企业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区)应与生产的产品及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留样产品的储存环境应与成品储存环境一致。企业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7.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包括维护频次、维护方法等内容,保存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和测试记录。若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外包(如净化厂房维护、制水系统维护),应保存基础设施外包维护的协议或技术要求,并保存相应记录。(二)环境污染控制要求1.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对灭活的方法应予验证并保存记录。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2.对非无菌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应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生产企业可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T 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3.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三)洁净室(区)控制要求1.材料洁净室(区)地面一般采用水磨石、自流平或PVC等耐酸耐磨的材料;墙面一般采用彩钢板,应平整光滑,接口应严密,无裂缝;门窗不宜采用木制材料。工艺用水管路的材料应无毒、 耐腐蚀、易消毒,可根据需要选择不锈钢管、聚丙烯、ABS工程塑料等材料。2.密闭性洁净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门槛;外窗应采用双层结构。空调机组进风口应设置如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3.安全门安全门应有明显标识,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安全门可采用落地玻璃封闭,并配备安全锤等开启工具;安全通道应无障碍。4.防异物设施生产厂房应配有如灭蝇灯、门帘、纱窗、粘鼠板、挡鼠板等防尘、防虫和其他动物、异物进入的设施。企业还应对空调机组进风口采取防止异物进入的相应措施。洁净环境的管理可参照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执行。三、设备(一)生产设备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工艺装备是指为实现工艺规程所需的各种夹具、刀具、量具、模具、工位器具等的总称,如机械切削加工中的夹具、数控加工所用刀具、零件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或保护装置等。1.安装在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满足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工艺参数要求外,还应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不应有漏油、漏气、漏水等现象,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的要求。对容易产生尘埃的生产材料或设备应有相应的防尘和防扩散措施。结构简单、噪音低、运转不发尘。对于不平整的表面,或传动结构,或暴露在外的部件,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符合净化车间要求的材料进行装饰性处理,以防设备在运行中影响环境的洁净度。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保障产品或零配件运送、传递和储存时免受污染和损害,应使用工位器具,如采用周转箱、托盘等。企业应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并保存记录,明确使用、标识、清洗和消毒等要求。工位器具应能满足生产使用需要,满足产品防护要求,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从原料开始到产品包装前,所有的物料、零配件和半成品都应放置在清洁的专用工位器具中。工位器具应按区域存放,尽可能固定岗位和体现专用,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应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工位器具应按规定清洗消毒,避免污染和损伤产品。(二)空气净化系统企业应有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及方法并有满足环境监测的相关设备,保存了环境监测记录并评估了检测设备失效导致环境不合格可能造成产品在使用中的风险。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资源和文件,应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应在需要时确保产品所处环境的可追溯性。企业应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的正确运行,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三)制水设备企业应根据其所生产的产品工艺及特性确定所使用的工艺用水的种类、用量及要求,并经过有效验证。1.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制备、使用、存贮、管理等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2.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制水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应能防止污染。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应配备了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水点,应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工艺用水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用水的车间都应有出水口(如初洗、末道清洗、产品配制等)。3.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其它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4.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5.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在确认过的清洁条件或净化条件下进行末道清洗,清洗水质至少为纯化水,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降低微生物污染。工艺用水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20版)》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四)制气设备企业应对工艺用气的制备、使用、检验、管理制定相应要求。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应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应满足所生产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对于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工艺用气中所含微生物和微粒(包括液体微粒),并保存相关记录。对于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但是使用后排放到洁净室内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对环境的影响,可进行动态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五)检验设备企业应建立检验设备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应具有检验设备台账,检验设备应满足企业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检验规程、环境监测和工艺用水监测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配备。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检测设备的控制程序中应对检测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防护要求作出规定,以防止检验和试验结果失效。四、文件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所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五、设计开发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的相关控制要求,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一)设计开发控制程序文件中一般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设计转换等方面的内容。(二)风险管理的要求可以作为设计开发程序的一部分,也可以制定单独的文件。应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准则,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风险管理参考《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16)。(三)设计开发的输入应明确设计开发新产品的预期用途、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法律法规要求及针对风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设计要求可参考GB/T 12417.1-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关节置换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和GB/T 12417.2-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关节置换植入物 第2部分:关节置换植入物特殊要求》中设计要求章节的相关内容。)骨关节假体一般考虑下述测试:带柄股骨部件头部和颈部疲劳性能;有扭矩作用的带柄股骨部件疲劳性能;股骨头抗静载力;髋关节磨损试验;陶瓷球头、内衬性能测试等。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可参考《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四)应明确设计转换相关要求,并通过设计转换活动确定最终的生产工艺指导书、检验规程、原材料详细技术要求、生产设备清单。设计转换活动的有效性应进行评审。(五)应按照设计策划的要求进行设计验证。验证的方法可采用:产品检测/型式试验、变换方法计算、文件评审、与已经证实的类似设计比较。(六)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当对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七)研制加工工艺应当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六、采购控制要求(一)采购流程企业应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主要内容应包含企业采购作业流程。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对不同的采购产品应规定不同的控制方式,并对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批准作出明确的规定。2.对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应予以明确规定。3.对采购产品的符合性的验证方法进行规定。4.对采购过程的记录应进行保持的规定。5.实施采购和采购管理应进行规定。6.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应保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7.对原材料有相关强制性国行标的,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采购要求中应明确骨科植入物所用材料的标准要求。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二)物料分类1.企业应具有物资分类明细表或物料清单,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或质量要求、分类等级等内容。应涵盖企业产品所涉及的全部原材料及辅料、耗材。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对供方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重要物料一般包括:不锈钢、钛及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金属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聚醚醚酮等有机材料,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等无机材料,同种异体骨,焊接产品用焊接材料,烧结层用材料,喷涂层用材料,初包装材料等。表面缺陷(荧光探伤)检验用的渗透剂、乳化剂和显像剂等辅料应纳入物料清单。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应能满足设计输出的要求,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应保存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对采购的产品有相关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如高分子材料(如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聚醚醚酮聚合物、透明质酸钠等)、金属材料(如不锈钢、钴铬钼合金、镍-钛形状记忆合金、钛及钛合金等)等,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标准要求。(三)供方管理企业应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准则,评价范围一般包括:质量、服务、人员能力、供货能力、企业资信等。应保存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对于首次选择的供方应关注其资质及其样品试用情况的评价,对于非首次供方应关注生产、检验和采购部门对其产品使用情况的评价。企业应与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涉及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能的采购产品(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应保存对供方实施控制记录。采购文件中(可以在与供方的协议中形成)的表述应符合采购信息的要求,并应对采购信息可追溯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可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执行,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四)采购记录企业应保存采购过程活动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信息等,应保证关键物料的正向及逆向追溯途径。Ti6Al4V钛合金锻件、ZTi6Al4V钛合金或钴铬钼合金铸件每炉批锻(铸)件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供方名称、锻(铸)件名称(代号)、合金牌号、锻(铸)件炉批号、锻(铸)件交货状态、锻(铸)件数量、检验结果、检验依据和出厂日期等。(五)采购验证和确认1.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验证。应具有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规范,明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判定准则等。验证方式一般包括供方的认证情况、符合性证明材料、检验报告等,并保存采购验证记录。2.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应进行选择和/或确认,所用初包装材料应不会在医疗器械的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对产品造成污染。3.初包装材料应符合《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GB/T 19633-2015)的要求,其生产环境应与产品的生产环境相适应。与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4.应对初包装材料进行验证,验证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密封抗拉强度、封口剥离特性、渗漏试验、封口参数试验、灭菌抵抗力试验、加速老化试验(可参考《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YY/T 0681.1-2018)等)。包装封口确认可参照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无菌包装封口过程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执行。(六)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对于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相关采购,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应制定用于医疗器械的同种异体材料控制文件,如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的工艺文件、供体筛查技术要求。2.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书中应保证供体(材料)来源的伦理、检疫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明确供体是用来生产医疗器械的产品。应当保存供者志愿捐献书。在志愿捐献书中,应当明确供者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3.对供方资质的评价报告应包括:供方合法性、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并保存供应单位相关资格证明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等资料。4.对供方控制的证据至少应包括:供体的来源、供体的健康情况等。七、生产管理(一)生产工艺识别1.企业应识别产品的全部特性和相应工艺流程,并依据产品特性要求进行实现过程的质量策划,还应明确产品实现各阶段控制要求和必要的资源条件。企业应评价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形成因素,识别对质量有影响的相关过程,识别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等内容。应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要求、作业指导书以及引用资料和引用的测量程序。2.企业应制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验证的规定,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验证确认工作计划。应依据确认的结果制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应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二)产品防护1.企业应制定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应包括产品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以及对产品的组成部分防护的内容。应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所生产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及材料的贮存条件,应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并在产品技术文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贮存场所应配备环境监控设施,并应对贮存条件进行记录。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对如髋关节球头部分等需要特别防护的产品及部位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如佩戴无粉一次性使用医用手套进行生产操作。对需要特别防护的产品及部位陶瓷部件及股骨假体表面,应使用具有塑料保护层的器械操作。2.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如喷砂(丸)、电解、阳极氧化、钝化、抛光、荧光探伤、激光打标、涂层、环氧乙烷灭菌、洁净室内焊接等过程)。企业应安装相应的防护和去除装置,若有害气体需排到大气中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必要时,企业应在文件中对有害物质限量做出规定。3.生产设备所用的切削液、润滑剂、冷却剂、抛光剂、清洗剂、荧光剂等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应制定所用切削液、润滑剂、冷却剂、抛光剂、清洗剂、荧光剂的清单并规定选用要求;如有污染风险应采取相应防污染措施,并做好相应的验证。如果所用助剂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即使在洁净室(区)内加工的零配件也应使用合适的方式末道清洁。4.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应编制产品清洁要求的文件,并加以实施。企业应在工艺文件中应明确对产品的清洁方法(包括清洁工艺的相关参数、清洁所需的介质等)的相关要求,并保存产品清洁过程记录。产品清洁要求,一般指在临床使用前常规的清洁手段不能去除污染物,只有工厂采用专门方法和清洗剂才能有效去除。污染物一般包括机加工生产、检验过程附着于产品表面的切削液、润滑剂、冷却剂、抛光剂、荧光剂等,以及同种异体骨原料上附着的脂肪颗粒、组织等。企业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生产工艺,明确产品微生物污染和微粒污染监视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进行趋势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5.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进入到洁净室(区)的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行清洁处理。应规定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入洁净室(区)的净化程序并具备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应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零配件或产品、外购物料或产品上的污染物。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应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应有末道清洁工艺验证,保存验证记录。末道清洁处理室的洁净度应和进一步加工产品区域的洁净度级别相同,使用的处理介质包括液体溶剂、气体或工艺用水等应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所用介质的化学残留物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从而影响产品性能。(三)洁净室(区)卫生管理1.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对操作台面、墙面、地面、顶棚表面定期进行清洁。操作台应确保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洗消毒。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百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清洁消毒的项目、方法、频次的要求。(2)应明确如紫外灯、臭氧等空气消毒的方法、消毒时机、消毒频次、消毒时间、消毒记录等要求。紫外消毒应具有平面布置图和位置标识,应注意传递窗和气闸室内的消毒装置,保存使用记录。应对紫外和臭氧消毒的效果进行验证。(3)应明确洁具清洗、存放的要求,洁具不应存放在洁净室生产区域内,清洁工具的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于独立、卫生,且通风良好的洁具间。洁具间中清洁区、污染区标识应明显,卫生工具应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4)应明确洁净室(区)内洗衣机的清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5)应明确消毒剂的使用管理的要求,定期更换消毒剂,保存配制和使用记录,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或验证。(6)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存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2.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并保存清场记录。产品清场过程应能有效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清场后可采用标识来确认已清场,生产前也应确定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应注意空调机组停止工作时,为了防止污染应将所有的产品进行清理;生产产品或过程更换时,为了防止交叉污染,应进行彻底的清场。清场记录可单独记录或与生产记录合并,如单独记录应可追溯到需清场的产品。(四)批号管理企业应建立批号管理文件,需明确原材料批、生产批、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并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应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应注意大批号分解成多个小批号的接口管理问题,并应规定每批应形成的记录。对于植入类的产品,应根据法规的要求和产品的风险,设置单一产品的唯一性编码,以满足产品追溯的要求。对于骨科植入物,应根据法规的要求和产品的风险,设置单一产品的唯一性编码,以满足产品追溯的要求。(五)灭菌及委托灭菌1.企业应依据产品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和无菌加工技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对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适宜性进行验证确认或评价。使用非标准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分析和提供该灭菌方法是否有科学依据,灭菌设备有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允许上市的证明,并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可参考《医疗器械的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2部分:确认灭菌过程的无菌试验》(GB/T 19973.2-2018))。2.无菌提供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环氧乙烷气体的进货及存放控制。非无菌提供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明确使用单位的灭菌方式,对此灭菌形式进行确认,并保持相关记录。3.在以下情形应进行灭菌确认:首次使用灭菌设备;新产品第一次使用该灭菌设备;经过一定的时间或灭菌条件: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包装、灭菌物品摆放方式、灭菌器、工艺参数发生变化等。4.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灭菌工艺文件应包括《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GB 18279-2015)或其它灭菌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确认的要求,例如:设备调试、保养、维修、报废处理等规定;EO进货和存放规定,记录EO供货商、浓度、供应量等内容;确认规定,包括方法、频次、时机等。5.灭菌过程应与灭菌工艺文件保持一致,灭菌实施过程的记录应与确认的工艺文件内容一致。其中,环氧乙烷灭菌过程记录至少应包括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灭菌器的编号、操作人员、灭菌全过程工艺参数(如灭菌开始时间、投药量、灭菌结束时间、压力、湿度、温度)、环氧乙烷解析等信息;辐射灭菌记录应至少包含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辐射源的编号、辐射剂量及剂量计溯源证明、辐射开始时间、辐射结束时间、操作人员姓名等;湿热灭菌记录应至少包含湿热灭菌方法、灭菌产品名称、灭菌产品批号、灭菌器编号、操作人员、灭菌全过程工艺参数(如灭菌开始时间、灭菌结束时间、有效灭菌持续时间及对应的压力、湿度、温度)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如采用辐射灭菌方式,其累计辐射剂量不应超过40kGy。陶瓷部件,如髋关节假体的球头和臼杯部件,灭菌时应将部件以单件而非组装形式分开放置,特别是陶瓷-金属组合。6.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灭菌设备操作规程。应按规定对灭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灭菌设备应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应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设备记录输出参数项目应满足《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GB18279-2000)或其它灭菌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内容和要求,如温度、湿度、压力、EO浓度和灭菌时间等,应可追溯。灭菌管理可参照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灭菌工艺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执行。7.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灭菌协议。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产品本身、产品包装物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并应制定对受托灭菌企业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的文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企业应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应适时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受托方应具备所承担的灭菌能力,并能够对灭菌过程进行记录。企业还应与受托方确定适宜的方法,保存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委托方应明确产品灭菌批与生产批之间的关系。委托灭菌管理可参照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执行。(六)特殊过程确认1.企业应明确并充分识别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等需要进行验证的生产工艺,形成文件,并明确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的验证范围、工艺验证的方案、记录以及报告的要求。特殊过程一般可包括铸造、锻造、热处理、钝化、电解、灭菌、无菌加工、制水、制气、焊接、冻干、末道清洗、初包装封口等;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如通过加工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工序,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等。2.过程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包含每一重要参数过程验证记录。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参数应和验证结果一致。验证报告应由授权人签字批准。3.需确认的过程应按程序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应经过验证,并经审批后实施。过程确认活动一般包括四个阶段:(1)设备规范的评审与批准;(2)所使用设备和必要服务的提供的初始鉴定—安装鉴定(IQ);(3)证明过程将生产出可接受的结果及所建立的过程参数的限度(最不利的情况)—操作鉴定(OQ);(4)过程长期稳定性的建立—性能鉴定(PQ)。4.过程的确认方案和报告中应包括评价的计划、实施、记录和结论,应对过程确认的人员资格进行鉴定。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应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存记录。5.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嵌入式或电脑用软件予以确认。软件的确认可以与设备确认共同完成,但应单独评价。6.企业应编制产品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灭菌包括湿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辐照灭菌、过滤灭菌等方式)。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18278~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记录或报告应经过评审和批准。7.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应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其中,EO灭菌确认包括试运行、物理鉴定和微生物鉴定,辐射灭菌确认包括辐照装置的安装鉴定、在已进行安装鉴定的辐照装置中进行产品运行鉴定、在已鉴定合格的设备中,用指定的产品或模拟产品进行性能鉴定、建立灭菌剂量、建立最大耐受剂量等。当相关的灭菌条件(如产品、灭菌器、工艺参数、包装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8.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应满足标准的要求。EO灭菌确认报告至少应包括:灭菌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包装、灭菌器内被灭菌物品的放置形式);灭菌器的技术规格;试运行数据;物理性能鉴定和生物学性能鉴定的全部记录;进行性能鉴定时所有仪表、记录仪等经过校准的证明;复审和重新确认的规定;确认方案;所用程序的文件资料;所有人员的培训手册和记录;文件化操作规程,包括过程控制范围;维护与校准程序;确认结论。(七)生产记录企业应建立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厂过程的批生产记录,并按批保存归档。应规定每批应形成的记录,内容应完整齐全。生产记录的更改应受控,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八)标识及可追溯性1.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应按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应明显、牢固、唯一,便于区分和识别,能够防止混用并能实现追溯。应制定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的程序文件,并确保只有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2.可追溯性程序文件应符合要求,批记录应证实可实现追溯过程记录,内容应能满足原料采购、生产数量、入库数量、销售数量的追溯要求。可追溯要求记录应当包括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记录。3.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应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以保证其可追溯性。如果标记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性能,或因产品体积或物理特性难以清晰标记,上述信息应使用标签或其它方法标示。4.每一个产品都有唯一的标识符(如:序列号、日期、批代码、批号)可以追溯到操作源头,是否向前可追溯到顾客,向后可追溯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组件、原材料、设备、工作环境和操作人员。(九)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特殊要求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应注意以下方面: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确认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有效的方法;应当建立废弃的人体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记录,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等。八、质量控制(一)设备校验企业应特别注意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应予以标识和保存记录。企业应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控制形成文件,并根据文件的要求制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和计量校准计划,保存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及检定证书等。对于企业自校的检测设备,程序中应对校准方法作出规定并保持记录。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的记录。(二)软件确认对产品检验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当软件更改、受计算机病毒侵害等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检测过程中用到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软件都应在确认范围内,包括嵌入式软件或电脑用软件等,如气相色谱仪、三坐标测量仪等设备的使用软件。(三)实验室管理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对于新建实验室的,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并应确保人流、物流的相对独立。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生物安全柜。企业应建立有满足出厂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并应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特殊检验项目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但必须通过论证,例如人工关节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中的材料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金属材料铸造可提供每炉质保书或委托检测的报告,锻造件应提供材质报告,铸造件内部的质量应逐件进行X射线检查等,钛合金铸造的检验应符合YY 0117.2-2005的要求。应特别注意,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时,企业应记录所有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四)检验和试验企业应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并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检验和试验规范。检验规范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原则、检验方法及接收准则等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1.企业应注意无菌检验及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应作为出厂检测项目且不允许委托检测。2.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采用气相色谱仪或者分光光度计,除输注器具外如使用分光光度计应与气相色谱法建立方法学对比。3.企业如规定无菌检测是对产品本身进行检测则应该按照要求执行。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无菌检验如对产品进行检验,应按照要求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企业除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外,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无菌检查法应参照《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4233.2-2005)或《药典》中的相关内容。4.企业应按照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及规范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企业一般应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值,不应只记录平均值和经过计算所得的结果。采用环氧乙烷进行灭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记录应包含标准曲线的绘制记录。5.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常用设备器具包括超净工作台、培养箱(细菌培养箱和真菌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等。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常用设备包括紫外分光光度计或气相色谱仪。工艺用水检验常用设备一般包括电导率仪、水浴锅、超净工作台、培养箱、总有机碳测试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器具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6.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并应具有相应检测设备,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企业应制定沉降菌或浮游菌、尘埃粒子、换气次数(风速)的操作规程及采样点图,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并应在相应生产间隔后进行洁净室(区)全项目检测。洁净室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依据企业的确认结果确定。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机加工过程通常以首件检验、逐件检验的方式进行。首件检验由质检人员进行,逐件检验可由生产人员完成并保持记录。(五)产品放行企业生产所需的外购、外协零配件、原辅材料和过程产品应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最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应与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一致,并在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由经授权的检验人员及放行人员签字。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如检验或验证记录)。产品放行应经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的批准,应对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进行书面任命。最终产品的自测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应与生产记录的产品批号相符。产品放行涉及无菌试验项目的可参照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无菌试验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执行。(六)留样要求1.企业应建立留样室,并按规定进行留样。企业应建立与留样需求相适应的独立留样空间,留样室的环境应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产品的留样数量及方式应与企业相关要求一致,并与留样台账一致。2.企业应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明确留样的数量、时间、观察方法等内容,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留样的产品一般作为产品稳定性试验或仲裁使用。留样可分为一般留样及重点留样。企业应根据留样目的选择留样方式及留样数量,但应确保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每个灭菌批均应留样。九、销售和售后服务(一)产品销售或投标前,企业应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顾客、法规和附加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电话订货时,应保存包含产品要求的电话订货记录。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再评审,保存评审记录,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二)涉及服务要求时,企业应规定服务活动的内容和对服务活动的验证要求,并保存记录。企业对顾客产品使用的培训属于服务活动。(三)企业产品销售记录的数量与生产记录应一致,并满足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的要求。(四)企业应制定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和处理的职责;评价并确定投诉的主要原因;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识别、处置顾客返回的产品;转入纠正措施路径。企业应执行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保持顾客抱怨处理的记录。(五)企业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并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十、不合格品控制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程序文件应规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要求,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处置和记录的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企业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和记录,并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交付或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三)若产品需要返工,企业应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企业对返工后的产品应进行重新检验或重新评价。对灭菌不合格需予返工的,企业应考虑重新灭菌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环氧乙烷残留量、大剂量辐射后产品及包装材料的变性等。企业应对产品是否适宜采用重新灭菌进行评价和确认。十一、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一)不良事件监测企业应规定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企业应按照程序文件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记录和相关档案。(二)反馈和数据统计分析企业应建立反馈系统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监视的方法、反馈的途径、处理的程序、职责、频次等。通常获取顾客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渠道包括:顾客和使用者调查结果、产品实物质量的反馈、顾客抱怨、顾客要求、合同信息、有关法规符合性、相关领域的刊物等。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性趋势、顾客反馈信息、供方业绩信息等记录,应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统计方法的科学性、结果输出的正确性。分析的输出可作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输入,例如设备的改进、工艺的改进、材料及供方的重新选择、技能的培训、程序的修改等。企业应采用适宜的统计方法分析产品质量性能趋势并保存记录,当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产品性能偏离时,应按照程序反馈到相应的部门。(三)内部审核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职责、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的要求。内审记录通常包括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针对不合格项的原因分析记录、纠正措施、实施记录和验证记录、内审报告等。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形成不合格项报告,应描述不合格的详细信息。应对内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相关人员批准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评价其有效性。(四)纠正预防措施1.纠正措施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形成文件,并保存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评审不合格条件;确定不合格的原因;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包括更新文件(适当时);保存采取措施的记录;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2.预防措施企业应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形成文件,并保存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验证。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按企业文件要求经批准并记录理由。3.取出产品的分析企业应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时,应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的安全性。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可参考《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GB/T 25440-2021系列标准)。4.产品召回及忠告性通知企业应编制发布忠告性通知和产品召回的程序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一般应明确以下内容:即使关键人员缺席,也能保证程序得以实施的管理安排;被授权采取纠正措施和确定受影响产品处理方法的管理者职位;确定退回产品处置方案,如返工、重新包装、报废的制度;沟通制度,应包括向地方或国家监管部门报告,组织沟通的方式和联络地点。召回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产品召回程序应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陈敏联系方式:010-86452640电子邮箱:chenmin@cmde.org.cn附件:1、医疗器械光辐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27日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识别产品光辐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交相应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指导技术审评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审评。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若不适用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亦可采用其他符合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研究资料。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力、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包含光源(包括激光和非激光),且光源发出的光预期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既包括通过光源实现其主要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例如内窥镜冷光源,激光手术设备等,也包括光源仅为产品的一部分,实现辅助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医疗器械,例如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中的激光定位模块,内窥镜产品中集成的照明光源等。二、光辐射对人体组织的伤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含有光源的医疗器械在医用诊断、治疗以及医疗美容等领域广泛应用。光辐射会对人体产生生理物理效应,称为光生物效应,光生物效应取决于光辐射剂量(辐照强度和曝光时间)。低剂量的光辐射对人体是安全的,但过量的光辐射或者作用到非靶组织的光辐射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因此需要对光辐射的安全性加以研究并控制相应的光辐射风险。光辐射危害主要包括对人眼睛及皮肤的伤害,尤其对于眼睛的伤害应格外关注。光辐射危害的作用机理,详见附件1。不同波段的光辐射对人体的伤害,详见附件2。三、注册审查要点(一)风险管理资料申请人应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识别相应的光辐射危害,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应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1.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例如,输出超出安全限值或者允许偏差时自动切断、失效保护设计、安装防护罩、安全连锁装置等。2.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例如佩戴防护眼镜、通过使用合适的滤光片或特定的光闸降低反射激光辐射经视觉通道照射目镜观察人员眼睛的风险、辐射泄漏时的报警等。对于激光辐射使用中的防护措施,可参考YY/T 0757-2009。3.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者提供培训。安全信息一般在说明书或标签中体现,详见说明书标签的要求。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对光辐射安全进行风险分析,考虑本指导原则附件2所述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价,并按照上述优先顺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交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对剩余风险进行评价,提交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如适用)。风险管理报告还应包括关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二)产品技术要求含有光源的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应包含所有光源的波长和最大输出要求(能量/功率等)。有专用的产品标准或者指导原则的,还应符合相应的专用要求。非手术用的激光(理疗用激光,眼科诊断用激光、定位用激光、瞄准用激光等)通常为弱激光(激光分类3R及以下),应符合GB7247.1标准的要求;手术用激光通常为强激光(激光分类3B及以上),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GB7247.1和GB9706.20/GB9706.222标准的要求。对于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形/医疗美容使用的非激光光源,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YY9706.257标准的要求。例如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紫外光治疗设备、光动力治疗设备(非激光)、红光治疗设备、红外光治疗设备、蓝光治疗设备(婴儿光疗除外)等。对于眼内照明器,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YY0792.2标准的要求并提交ISO 15004-2标准符合性证明资料,也可直接提交ISO 15752标准符合性证明资料。对于眼科手术显微镜,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YY 1296标准的要求。对于婴儿光疗设备,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YY 0669/YY9706.250标准的要求。对于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YY 9706.241标准的要求。对于口腔灯,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YY/T 1120标准的要求。(三)辐射安全研究对于含有光源的产品,应提交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包括:1.说明符合的辐射安全通用及专用标准,对于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应详细说明理由;2.说明辐射的类型并提供辐射安全验证资料,应确保辐射能量、辐射分布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预估、监控。(如适用)。产品技术要求已对适用的光辐射安全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可视为辐射安全研究资料。眼科仪器通常含有光源(非激光)用于照明、成像、测量等,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交符合ISO 15004-2的证明资料对于发射波长为200~3000nm非相干光的可穿戴设备,需要在研究资料中提交符合GB/T 41265-2022标准要求的证明资料。对于含有LED照明光源的,需要在研究资料中明确其光辐射安全等级分类并提供证明资料,可参考GB/T 39771.1、GB/T 39771.2标准进行分类。对于其他照明光源(非激光),需在研究资料中明确其光辐射安全等级分类并提供证明资料,可参考GB/T 20145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照明光源光辐射安全等级,给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可参考GB/T 30117.2。(四)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和标签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并符合适用的光辐射安全标准中相关要求,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紫外、红外、可见光等),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通过风险控制措施验证),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说明书中应明确光辐射安全等级以及分级所依据的标准,对于同时含有工作激光和瞄准激光的,说明书和标签中应分别给出其激光类别。对于处于有危害的光辐射安全等级的产品,说明书中应告知使用者潜在的危害以及控制措施。说明书中至少应给出光源的波长和最大输出要求(能量/功率等)。有专用的产品标准或者指导原则的,说明书还应符合相应的专用要求,例如照明光源说明书和标签可参考GB/T 30117.2标准要求,激光产品说明书和标准应符合GB 7247.1、GB 9706.20/GB 9706.222标准要求。四、参考文献[1]王敬涛 等,眼科光学仪器的光辐射对视网膜的伤害[J],医疗装备,2013,26(9):22-24.[2]季雷,光辐射对生物体影响的关键技术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3]CIE S 017/E:2020, ILV: International Lighting Vocabulary[S],2020.[4]刘承宜 等,光生物调节作用的剂量关系研究[J],中国激光医学杂志,2004,13(3):173.[5]David Sliney, Adjustment of guidelines for exposure of the eye to optical radiation from ocular instruments:statement from a task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Non-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ICNIRP) [J], APPLIED OPTICS, 44(11):2162-2176.[6]虞建栋,光生物安全性的测试与评价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7]刘川, Hsp27通过p21在皮肤角质形成细胞光老化中调控细胞凋亡的机制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19.[8]乔波 等,光生物辐射危害解读[J],照明工程学报,2013,24(增刊):61-65.[9]丘志文 等,STORZ 医用冷光源的工作原理及维护保养[J],医疗装备,2021,34(7):127-128.[10]周炳坤 等,《激光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M],北京,2009.[11]徐国祥,《激光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M],北京,1989.[12]GB/T 41265-2022可穿戴设备的光辐射安全要求[S].[13]GB/T 30117.2 -2013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第2部分:非激光光辐射安全相关的制造要求指南[S]. [14]GB/T 39771.1-2021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 第1部分:要求与等级分类方法[S].[15]GB/T 39771.2-2021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 第2部分:测试方法[S].[16]GB7247.1-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S].[17]GB 9706.20-2000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S].[18]YY 0792.2-2010 眼科仪器 眼内照明器 第2部分:光辐射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S].[19]YY 0669-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S].[20]YY/T 1120-2009 牙科学 口腔灯[S].[21]GB 9706.222-2022医用电气设备 第2-22部分:外科、整形、治疗和诊断用激光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22]YY 9706.24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2-41部分: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23]YY 9706.250-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50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24]YY 9706.257-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57部分: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形/医疗美容使用的非激光光源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S].[25]YY/T 0757-2009 人体安全使用激光束的指南[S].[26]YY 1296-2016 光学和光子学 手术显微镜 眼科用手术显微镜的光危害[S].[27]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8]ISO 15752-2010 Ophthalmic instruments - Endoilluminators -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optical radiation safety[S].[29]ISO15004-2-2007Ophthalmicinstruments-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 Part 2: Light hazard protection[S].五、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附件(下载原文档):1、光辐射危害的作用机理2、光辐射对人体的伤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