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CIO在线为您找到 1913 条相关结果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上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在鄂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服务“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鄂药监文〔2023〕1号),加快已上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在我省注册申报进程,助推医疗器械产业向鄂转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通过新开办、迁入、控股或属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的省内注册申请人,或者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境内或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我省申请产品注册并在我省生产的注册申请。二、受理标准(一)根据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有关分类界定文件,拟申报注册和已注册产品明确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二)拟申报注册和已注册产品符合现行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拟申报注册和已注册产品为同一品种医疗器械,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四)拟申报注册产品已完成工艺验证且产品注册检验合格;(五)拟申报注册产品应当是首次按照产业转移在我省注册申报,如该产品存在因审批决定不予注册或注册申请人自行撤回的情形,该产品再次申报注册时按照常规程序开展审评审批。三、申报资料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2号)等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综述资料、非临床研究资料(不包括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可提交已注册产品的原注册申报资料。除上述资料外,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如下要求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1.关联关系证明文件。注册申请人与已注册产品注册人的关联关系(包括法律责任)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注册申请人与已注册产品注册人的股权关系证明文件(如说明文件、相关协议、股权证明等)。2.申报产品与已注册产品的对比情况及差异性评价结论。注册申请内容,除注册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外,原则上应当与已注册产品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3.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上一注册周期变更注册或备案文件、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并提交产品获批后强制性标准与注册指导原则发布与执行情况等。4.授权文件。已注册产品注册人允许注册申请人使用原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授权文件,并确保与此次注册申请的相关性、一致性和支持性,提供使用相应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清单。5.承诺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提交的原注册申报资料与在外省市注册的一致性和真实性,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已注册产品注册人承诺已注册产品上市后未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无未办结涉及产品安全有效的诉讼。各项文件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四、办理流程(一)受理。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省局行政审批处应优先受理,并将该注册申报资料标注为“产业转移”,受理当日流转至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二)技术审评。对产品分类明确、注册申报时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支持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技术审评时可重点对产品性能指标采纳强制性标准的完整性、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品检测情况进行审查,技术审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应当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注册申请人补正资料和现场检查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存在非实质性变化或注册申请人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对产品分类不明确或临床评价证据不充分的,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技术审评。(三)审批。技术审评通过后,省局行政审批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和制证工作。五、其他事项鼓励集团企业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注册人因合并、重组、分立、股权转让等原因改变企业名称,但产品生产地址、生产工艺、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参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名称事项办理。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境外注册人在境内生产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参照本通知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要求办理,由投资境外注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申请该产品注册。本通知规定与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关于第二次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注册申报资料和审评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10月3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彭亮电子邮箱:pengliang@cmde.org.cn附件:1.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征求《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临床检验专业组研究编制了《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1、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附件4),于2023年10月23日前发送至邮箱tws-xbs@nifd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江华 010-53852618。附件:1.《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3.《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4.《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2023年10月11日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制定本原则。二、范围本原则中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主要是指由荧光类物质(如荧光素、量子点等)与各类细胞(如血细胞、组织细胞、脑脊液和体液中的细胞等)的抗原分子特异性结合的单克隆抗体试剂以及相关试剂,与相应流式细胞仪配套使用。三、管理属性界定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应基于其预期用途进行判定。如该类产品用于体外诊断,且符合医疗器械定义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不用于体外诊断(如仅用于科研实验室、教学等),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四、管理类别判定该类产品的管理类别界定应基于其预期用途,临床上结合其检测结果对疾病诊断的影响程度(唯一的决定因素或几种因素之一),并结合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进行综合判定。依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六条(三)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预期用途为指导临床用药或伴随诊断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具有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临床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指导治疗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认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其中,用于肿瘤的诊断或辅助诊断、判断预后的产品和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依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六条(二)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七条(四),预期用途为用于自身免疫病、变态反应、炎性免疫反应等指标检测的产品和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流式细胞分析用通用计数试剂(计数管、计数微球)、试验条件设定试剂(荧光补偿微球)等,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除按照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他均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例如流式细胞仪样本处理试剂(溶血素、缓冲液、固定液、破膜剂、鞘液等)和同型对照抗体试剂及其组合等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双抗体或多抗体联合检测的试剂按照组合类产品管理,按照其预期用途进行判断,如联合检测试剂具有明确诊断价值,预期用途用于肿瘤的诊断或辅助诊断、判断预后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用于自身免疫病、变态反应、炎性免疫反应等指标检测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五、有关要求(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申请注册。(二)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与上述指导原则一致的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备案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与指导原则一致则继续有效。如与上述指导原则不一致的可重新进行分类界定申请。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流式细胞术在临床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结合分类工作实践,该指导原则对涉及流式细胞仪配套用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的规则进行了梳理和细化。一、建议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6号(以下简称原226号通告)中,附件1《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列表》中的产品列表结合近几年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分类界定产品和上市产品进行调整和扩充,作为指导原则的附件随指导原则一同发布,以便于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日常分类参考。二、原226号通告中按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产品的表述进行细化和完善。其中“指导临床用药的抗体试剂”的三类试剂修改描述为“指导临床用药或伴随诊断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增加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中伴随诊断试剂的内容。“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盒、具有明确诊断价值的抗体试剂”三类试剂修改描述为“具有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临床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指导治疗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认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其中,用于肿瘤的诊断或辅助诊断、判断预后的产品和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预期用途为用于自身免疫病、变态反应、炎性免疫反应等指标检测的产品和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的判断确定了依据。三、按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产品的表述进行完善。增加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自身免疫病、变态反应、炎性免疫反应指标检测的内容。四、明确了双抗体多抗体联合检测的试剂等组合类产品的分类原则。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等,制定本原则。二、范围本原则中的原位杂交是指根据碱基互补配对的原则,在与目标核酸配对的核酸片段(探针)上标记染料,该探针与组织切片、细胞涂片、染色体铺片上的待检样本中相应的核酸片段在一定条件下特异结合(杂交)形成双链核酸,借助于显微镜观察并记录形成杂交双链的类型、数量,从而判断待检样本中目标核酸正常与否的检测方法。三、管理属性界定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应基于其预期用途进行判定。如该类产品用于体外诊断,且符合医疗器械定义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不用于体外诊断(如仅用于科研实验室、教学等),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四、管理类别判定该类产品的管理类别界定应基于其预期用途,临床上结合其检测结果对疾病诊断的影响程度(唯一的决定因素或几种因素之一),并结合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进行综合判定。具有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临床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指导治疗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认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其中,用于肿瘤诊断或辅助诊断、遗传性疾病检测、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或伴随诊断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依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除按照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他的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如原位杂交实验用样本处理试剂。五、有关要求(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申请注册。(二)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与上述指导原则一致的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与上述指导原则不一致的可重新进行分类界定申请。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原位杂交检测方法作为一种分子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在临床病理检测中广泛应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结合分类工作实践,该指导原则对涉及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的规则进行了梳理和细化。一、梳理近几年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界定产品和已上市上市产品,拟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6号,以下简称原226号通告)附件2《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产品分类调整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列表结合体外诊断试剂子目录修订工作适时进行更新,以便于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日常分类界定工作。二、原226号通告中按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原位杂交类产品的表述进行细化和完善。将“指导临床用药的特异性抗体或探针试剂”和“具有明确诊断价值的抗体或探针试剂”修改为“具有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临床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指导治疗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认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其中,用于肿瘤诊断或辅助诊断、遗传性疾病检测、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或伴随诊断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三、原226号通告中按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原位杂交类产品的表述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具有辅助诊断价值的抗体或探针试剂;染色液;原位杂交实验用样本处理试剂、反应体系通用试剂”修改为“除按照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他的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如原位杂交实验用样本处理试剂”。四、新增按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原位杂交类产品的有关要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判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起草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修订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23年11月9日前发送至邮箱wys-xbs@nifdc.org.cn。邮件主题及附件名称请注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温莉茵,010-53852617。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2023年10月10日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附件3:征求意见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我国实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以分类目录优先。本规则用于指导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具体产品的判定主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用于某一具体领域产品分类规则的细化;使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无法判定时,最终使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二)无源医疗器械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三)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四)侵入器械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暂时接触人体,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六)植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七)接触人体器械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液路或气路接触患者的医疗器械。(八)使用时限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九)皮肤完好皮肤表面。(十)腔道(口)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十一)创伤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十二)组织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十三)血液循环系统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十四)中枢神经系统脑和脊髓。(十五)独立软件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十六)具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用于测量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量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十七)慢性创面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包括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不包括口腔溃疡。(十八)吸收某一非内源性(外部的)材料或物质,或其分解产物逐步通过细胞和/或组织或被细胞和/或组织同化的作用。(十九)体表皮肤或腔道(口)的表面,不包括眼表面。(二十)医疗器械附件与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加部分,目的是使该医疗器械达到预期目的;或符合一些特定用途;或便于使用;或性能增强;或启动某些功能,以便于与其他设备的某些功能集成。但其不是医疗器械的组件。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第五条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二)根据是否接触患者人体,分为接触患者人体器械和非接触患者人体器械。(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患者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不包含重复使用手术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器械、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患者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部位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不包括医用敷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用于体内创面,或用于慢性创面。(八)包含新型生物材料的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九)由一种或几种物质组成并通过口服进入胃或下消化道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十)用于辅助决策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十一)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二)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三)具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四)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阴道凝胶(栓、液体),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六)按医疗器械管理的重组胶原蛋白类、透明质酸钠类产品,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七)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含有人源或者动物源物质(包括含有其非活性衍生物质)的产品,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八)接触人体的含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十九)用于辅助生殖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二十)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7月14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接触人体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使用状态使用形式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皮肤/腔道(口)创伤/组织血循环/中枢皮肤/腔道(口)创伤/组织血循环/中枢皮肤/腔道(口)创伤/组织血循环/中枢1液体输送器械ⅡⅡⅢⅡⅡⅢⅡⅢⅢ2改变血液体液器械--Ⅲ--Ⅲ--Ⅲ3医用敷料-ⅡⅡ-ⅡⅡ-ⅢⅢ4侵入器械ⅠⅡⅢⅡⅡⅢ---5重复使用手术器械ⅠⅠⅡ------6植入器械------ⅢⅢⅢ7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ⅡⅡⅢⅡⅢⅢⅢⅢⅢ8其他无源器械ⅠⅡⅢⅡⅡⅢⅡⅢⅢ有源医疗器械使用状态使用形式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1能量治疗器械ⅡⅡⅢ2诊断监护器械ⅡⅡⅢ3液体输送器械ⅡⅡⅢ4电离辐射器械ⅡⅡⅢ5植入器械ⅢⅢⅢ6其他有源器械ⅡⅡⅢ非接触人体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使用状态使用形式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1护理器械ⅠⅡ-2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ⅡⅢ3其他无源器械ⅠⅡⅢ有源医疗器械使用状态使用形式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1临床检验器械ⅠⅡⅢ2独立软件-ⅡⅢ3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ⅡⅢ4其他有源器械ⅠⅡⅢ注:1.本表中“Ⅰ”“Ⅱ”“Ⅲ”分别代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2.本表中“-”代表不存在这种情形。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2015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第15号令《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分类规则”),在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配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判定,需要对原分类规则部分条款予以细化完善。  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器械标管中心前期向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核查中心、药品评价中心,以及各省药监局、部分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及企业征求了修订意见。器械标管中心梳理了收到的意见,并召开研讨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二、主要修订内容原分类规则包括正文10条和1个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修订后分类规则同样包括正文10条和1个附件,体例结构一致,主要涉及语言表述的调整和技术内容的细化。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一)对原分类规则第二条进行了完善,以明确分类规则、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分类目录这三个层级文件在使用过程中的优先级别。(二)对原分类规则第三条中的用语、释义进行了修订。参照欧盟、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指南等有关分类的情况,完善了“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接触人体器械”“皮肤”“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慢性创面”的内容,增加了“吸收”“体表”“医疗器械附件”用语的说明。1.将“侵入器械”中“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改为“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删除“借助手术”的描述,将其他形式的侵入性操作(如穿刺诊疗等)中使用的器械也纳入这一使用形式,覆盖穿刺针、采血针等不借助“手术”手段的器械。2.将“接触人体器械”的含义修订为“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液路或气路接触患者的医疗器械”,进一步明确通过液路或气路间接接触患者的器械也属于接触人体器械。3.将“皮肤”的含义“未受损皮肤表面”改为“完好皮肤表面”,与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定义保持一致,使其描述更加准确。4.将“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修改为“具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修改后的含义为“用于测量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量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由于计量设备和器具在我国有专门的计量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修改后避免产生误解。5.在“慢性创面”的含义中新增“不包括口腔溃疡”,以避免将口腔溃疡误认为是慢性创面。(三)明确原分类规则第五条(二)、(三)中接触人体器械是“接触患者人体”。(四)根据分类目录子目录的划分,对第五条(三)中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进行了完善:将“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修改为“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不包含重复使用手术器械)”;将“临床检验仪器设备”修改为“临床检验器械”。(五)对原分类规则第六条判定原则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对之间的关系和顺序进行了调整。修改内容包括:1. 修改了医用敷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形。①随着医用敷料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可吸收材料用于创面敷料,其具备可吸收性,但并不具有较高风险,如含透明质酸钠成分的敷料,在进行生物学评价时,一般不会产生较大的局部炎症反应。因此,对于医用敷料,不再将是否可被人体吸收作为判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充分条件。②根据分类目录,“接触真皮深层及其以下组织”不再作为三类医用敷料必须满足的情形,因此删除“接触真皮深层及其以下组织”相关描述。③人工皮肤在新版分类目录中划分为13-10组织工程支架材料,因此删除“作为人工皮肤”相关描述。④根据分类界定实际工作经验,新增“用于体内创面”的医用敷料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形。2. 将原分类规则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改为“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接触人体器械”。修改本条目是为了对《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进行补充。对于部分无源接触人体器械,除了需考虑其使用形式、接触时间、接触部位,还需考虑其医疗效果,为保证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无源接触人体器械这类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将这一类产品明确划分为第三类医疗器械。3. 根据目前分类现状,增加了包含新型生物材料的无源接触人体器械、由一种或几种物质组成并通过口服进入胃或下消化道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无源接触人体器械、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医用阴道凝胶(栓、液体)、重组胶原蛋白类、透明质酸钠类产品、含有人源或者动物源物质(包括含有其非活性衍生物质)产品、含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用于辅助生殖的医疗器械的分类原则。按照“通用要求”“按第三类管理”“按第三类或第二类管理”和“按第二类管理”的顺序,进行了归类和排序。  (六)第八条中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七)由于《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已将分类目录“14-10-08液体敷料、膏状敷料”中非无菌提供、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产品由按一类管理调整为按二类管理,调整后除分类目录14-10-02创口贴外,不存在其他按一类管理的医用敷料产品,由于创口贴可根据分类目录判定其管理类别,故经综合考虑,删除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中“医用敷料”按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形。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修订草案初稿的第三条(一)沿用“预期目的”这一描述,以保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保持一致。(二)修订草案初稿中未增加“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的判断标准。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分类规则作为分类领域纲领性的文件,规定了各类产品共性的分类原则,因此根据众多产品共性规律的归纳,采用原则性的描述比较合适。判定具体某一类产品属于“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中的哪种描述,可参考分类目录。二是由于医疗器械的复杂性,暂无法准确给出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的具体判断标准。(三)分类判定表中接触人体的无源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和“使用形式”沿用了原分类规则的划分,未按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进行划分,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目前无法判定修改后的相关产品类别与原类别的差异,无法验证修改后判定表的合理性。二是GB/T 16886.1是用于材料生物安全性评价,而分类规则是用于医疗器械的分类,二者目的不同,使用时不存在交叉,不同的描述不会对文件的应用造成影响。(三)前期收到征求意见,建议“用于输送药物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由于分类目录14-07-03给药器可用于药物输送,该类产品目前按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如规定用于输送药物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不低于第二类,涉及相关产品的升类,还需要有其他证据,如产品的不良事件多等。由于目前缺少相关资料,暂未针对输送药物器械制定特殊规定。本规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原分类规则(2015年7月1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省局有关处室、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及专家: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和许可核查工作,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和可及,根据现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中心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3年10月19日(周四)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杜华月,联系电话:025-68770206,联系邮箱:ylqxjck@jscdi.org.cn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docx 2.意见反馈表.xlsx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2023年10月10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和许可核查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效率,助力研发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执行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江苏省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等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以下简称产品注册核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核查)。第三条(工作职责)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建立全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医疗器械许可类体系核查)工作体系,监督和指导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和省局各审评核查分中心(以下合称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核查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许可类体系核查工作,指导下级核查机构核查业务。省局各审评核查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省局核查中心的统一调度下,按赋权核查事项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器械许可类体系核查工作。第四条(信息化手段)省药监局组织建设智慧核查系统,不断提升医疗器械核查工作的信息化、智慧化程度,畅通监管信息链条,实现共建共享,为行政相对人办事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方便、快捷的方式。核查机构可采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检查,提升在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中的核查工作效能。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核查依据)产品注册核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生产许可核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要求组织开展。第六条(核查形式)核查形式包括常规现场检查、简化现场检查、仅资料审核。新开办企业的首个产品注册申请应当开展常规现场检查,其他申请按照相应条件确定核查形式。第七条(检查方案)核查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企业信用等级、监管安全信息以及本次申请事项与既往核查情况的比对分析等,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统筹安排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由核查机构依职责组建。检查组应当由2名及以上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检查资质的检查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属地监管机构可派员担任观察员。单个产品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涉及多个产品或规格型号的,以及多项检查合并实施的,可视情延长现场检查时间,总时限一般不超过5天。检查组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检查内容或检查时间的,应报告检查任务派出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九条(判定规则)检查组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出具产品注册核查的建议结论,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出具生产许可核查的建议结论。不同核查任务合并开展的,检查组应分别出具建议结论。第十条(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的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复查方式为“资料审核”或“现场复查”。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议结论和复查方式建议。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检查组应与检查任务派出单位加强沟通。检查任务派出单位应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评定,形成现场检查评定意见并送达医疗器械申请人。对需要整改后复查的,应当告知医疗器械申请人相关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要求。第十一条(复查处理)整改后复查能够通过资料审核方式核实的,由检查任务派出单位负责完成。确需现场复查的,由医疗器械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检查分局(审评核查分中心)依据现场复查通知负责完成,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复查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复查需要原检查组提供相关意见的,检查组应予以配合。第十二条(综合评定结论)综合评定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检查任务派出单位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后,应当送达医疗器械申请人。第十三条(时限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时限应符合相应法规要求,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自省药监局受理申请事项之日起至将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通知申请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不超过45个工作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不超过55个工作日,生产许可事项不超过30个工作日。(二)需要整改后复查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生产许可申请人应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三)省局核查中心和各检查分局(审评核查分中心)应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完整性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复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事项复查。(四)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书面提出派员参加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省局核查中心应当在开展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符合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优先、应急以及同一集团来苏申报等特殊注册程序需要优先安排核查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申请人补正资料、检查后整改、因申请人原因延期检查、中止核查、开展专家咨询或异议处理等所用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第十四条(合并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同一申请人的医疗器械许可类体系核查事项可合并进行,检查组由检查任务派出单位联合组建。第十五条(真实性核查和自检能力核查)产品注册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申请人注册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第三章 简化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简化条件)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申报产品注册核查事项,提交资料(附件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简化现场检查:(一)申请人近两年内在相同生产地址已通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此次申报产品适用相同的规范附录且具有基本相同的工作原理(包含方法学)、预期用途(包含被测物质);(二)其他可以简化现场检查的情形,由核查机构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和申请人承诺、自检能力(如适用)及历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第十七条(简化内容)简化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产品研制过程的真实性、自检能力(如适用)等需现场检查的内容,如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如适用)等。简化现场检查的检查员人数和检查时限总体不得超过常规现场检查。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不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情形的,报经检查任务派出单位同意后,可按照常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核查结论)简化现场检查的建议结论应包括真实性核查和自检能力(如适用)核查。真实性核查的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自检能力(如适用)核查的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第四章 仅资料审核第十九条(拟上市注册仅资料审核条件)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申报产品注册核查事项,提交资料(附件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机构可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一)申请人近两年内在相同生产地址已通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此次申报产品适用相同规范附录且具有相同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包含方法学)、预期用途(包含被测物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且重点物料供应商仅发生同类删减或未发生变化;(二)申请人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由于产品类别调整,拟按照新类别申报该产品注册,且产品原注册证载明信息及生产工艺均无变化;(三)申请人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原证到期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按拟上市注册受理,且产品原注册证载明信息及生产工艺无变化;(四)产品通过现场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后,因超过技术审评补正期限被退审,或按照技术审评意见拆分注册单元,自被退审或者拆分意见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相同生产地址的拟上市注册,产品及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无变化;(五)除灭菌方式/状态等情况变化外,申请人拟注册已有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产品时,将可以按照同一注册单元申报的产品分别申报,其中一个注册单元两年内已经通过同一生产地址的现场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六)其他可以仅进行资料审核的情形,由核查机构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和申请人承诺、历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第二十条(注册变更事项仅资料审核条件)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在原生产地址申报产品注册变更事项,如无需开展自检能力现场检查、未发生重大生产工艺变更等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核查机构可仅进行资料审核(附件1),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可免于现场检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一)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信息的删减或文字性修改;(二)产品型号、规格变化,参数未超出原注册产品范围;(三)变更配件或改变部件配置方式,产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无实质性变化;(四)变更产品中不与人体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五)产品技术要求中仅引用执行的强制性/推荐性标准更新;(六)产品使用方法仅作文字性修改。第二十一条(生产许可事项仅资料审核条件)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申报生产许可核查相关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机构可仅进行资料审核(附件1),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一)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或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续而作为新开办受理的生产许可事项,如生产地址无变化,质量管理体系无重大变化且全部生产范围均有产品两年内通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二)申请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拟增加或减少研发、成品仓储或办公等场所,不涉及生产、检验过程,未发生生产工艺、生产车间、生产线重大变化的;(三)申请许可证新开办或增加生产范围,如申报或新增生产范围内产品两年内通过相同生产地址的注册核查全项目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无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可以通过资料审核的情形,由核查机构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和申请人承诺、历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第二十二条(仅资料审核结论)符合仅资料审核条件的,核查结论一般为“通过核查”。第五章 特殊情形第二十三条(延期检查)申请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应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检查的,可书面向核查机构申请延期(附件4)一次。延期申请应明确可接受检查时间,并获得核查机构同意。延期不可超过1个月,且延长时间计入整改时限内。第二十四条(延伸检查)核查机构认为有必要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开展检查的,可以组织开展延伸检查。第二十五条(指导检查)对医疗器械创新、优先、应急、重点品种和设计基本定型且具备创新、优先、应急特征的产品,核查机构可指导注册申请人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根据申请开展指导型检查。第二十六条(真实性调查)产品注册核查或生产许可核查中,核查机构可依风险对已执行仅资料审核的申请人开展真实性调查。若查实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对该申请人两年内申报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简化现场检查及仅资料审核;若查实提供虚假资料的,除作“未通过核查”结论处理外,还应依法将相关证据移交监管机构。第二十七条(跨省市核查)医疗器械委托生产,需跨省联合组织或者委托外省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由省药监局向外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出邀请或者接受委托,省局核查中心根据协商结果组织开展核查。省内需跨设区市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核查机构依赋权情况组织开展。第二十八条(自检核查)对于提交自检报告的注册申请人,核查机构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对申请人自检能力组织开展核查。自检能力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关键项目要求的,应判定申请人不具备自检能力。核查结果通知单应明确申请人具备自检能力的项目,申请人不得提交超出已核查项目范围的自检报告。自检能力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可采用标准盲样测试方法验证注册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如适用)、自检实验室(如适用)的实际检验能力。如注册申请人申请的自检项目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且两年内通过复评审,实验室在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中不存在重大缺陷的,省局核查中心可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九条(注册生产地址变更)因不可抗力原因,注册申请人在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需要变更生产地址的,核查机构可以应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附件5),对拟变更生产地址开展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进行确认。对变更后的生产地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不再进行申报产品已确认部分的真实性核查。第三十条(中止核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核查机构可中止核查直至处理完毕,或经核实后根据结论继续核查或者做出未通过核查的结论:(一)已受理的产品注册申请或生产许可申请,有证据表明申请资料可能虚假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医疗器械申请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组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和建议结论。医疗器械申请人对现场检查评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检查任务派出单位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检查任务派出单位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审核或合议并反馈申请人。第三十二条(合议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机构可召集检查组、监管部门、审评机构、检验机构等人员进行合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申请人可到会做出陈述。(一)现场检查或复查中申请人对检查组判定的缺陷意见不一致,并提供异议情况说明,核查报告经核查机构审核仍不能判定的;(二)核查机构经审核研判,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缺陷判定、建议结论或复查报告有异议但不能判定的;(三)其他需要采用合议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未通过核查判定原则)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核查机构可作出“未通过核查”结论。(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整改资料的;(二)未经核查机构确认,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擅自变更注册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生产地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现场检查的,或者超出延期期限仍不接受现场检查的;(四)质量管理体系资料有重大问题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五)主动放弃申请或核查过程中申请终止核查的;(六)现场检查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核查”,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七)提供资料或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八)其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可以直接判定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程序》为准。第三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工作程序》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项。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如下:一、因自然灾害导致;二、政府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三、偶发社会性事件导致。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材料清单1.拟上市注册简化检查申请(样式见附件2)2.仅资料审核/自检能力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3)3.延期现场检查申请(样式见附件4)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制现场真实性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5,材料清单见附件6)5.申请人两年内在相同生产地址通过的相关产品全项目检查报告6.申报产品与相关产品适用相同规范附录,且具有基本相同的工作原理(包含方法学)、预期用途(包含被测物质)的证明材料及真实性承诺7.申报产品与相关产品适用相同规范附录,且具有相同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包含方法学)、预期用途(包含被测物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并且重点物料供应商仅发生同类删减或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及真实性承诺8.此次注册申报未提交注册自检报告的承诺9.申报产品原注册证10.申报产品类别调整的证明材料11.申报产品原注册证载明信息及生产工艺无变化的承诺12.申报产品/同一注册单元产品/根据审查指导原则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产品前次注册过程中已通过相同生产地址检查报告13.申报产品前次注册过程中的技术审评补正通知单/退审证明文件14.申报产品与前次注册相比,产品及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无变化的承诺15.申报产品已有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且与已通过检查的相关产品灭菌方式/状态相同,可按照同一注册单元申报的证明材料16.申报产品此次变更注册无生产地址变化,未发生重大生产工艺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承诺17.原生产许可证18.申报的生产许可核查事项生产地址无变化,质量管理体系无重大变化的承诺19.申报的生产许可核查事项每一生产范围对应产品两年内通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核查报告20.申请变更的生产地址,仅作为研发、成品仓储或办公等场所,不涉及生产、检验过程,且未发生生产工艺、生产车间、生产线重大变化的承诺21.申请的自检项目已通过CNAS认可的证书、附件、两年内通过复评审的认可决定书22.注册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真实性承诺二、应提交的资料申请简化现场检查、仅资料审核、延期检查等事项,申请人应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企业端提交相应申请资料,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资料在端口8.1,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资料在端口6.10,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相关资料在端口5.3。1.申请拟上市注册简化现场检查:第1、5、6项材料2.申请拟上市注册仅资料审核:第十九条第(一)项:第2、5、7、8、22项材料第十九条第(二)项:第2、8、9、10、11、22项材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2、8、9、11、22项材料第十九条第(四)项:第2、8、12、13、14、22项材料第十九条第(五)项:第2、5、8、12、15、22项材料3.申请变更注册仅资料审核:第2、8、16、22(如适用)项材料4.申请生产许可仅资料审核: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2、17、18、19项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2、20项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2、5项材料5.申请延期检查:第3项材料6.申请自检能力仅资料审核:第2、21项材料附件2拟上市注册简化检查申请(样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XX审评核查分中心:我公司拟上市注册的XX产品(受理号: )符合《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中第X条第X款(或省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简化检查规定要求(填写具体规定))(有关证明材料附后),现申请简化现场检查。XXXX企业(盖章)年 月 日附件3仅资料审核申请/自检能力核查申请(样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XX审评核查分中心:我公司XX产品拟上市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自检能力核查申请/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号: )符合《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中第X条第X款(或省局网站办事指南中豁免检查规定(填写具体规定) )要求(有关证明材料附后),现申请豁免现场检查。XXXX企业(盖章)年 月 日附件4延期现场检查申请(样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XX审评核查分中心:我公司已经接到现场检查通知:检查组将于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到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我公司因为XXXX的原因,不能接受现场检查,申请现场检查延期至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我公司知悉省中心/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以现场检查通知为准,并将承担由于我公司原因不能接受现场检查的一切责任。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XXXX企业(盖章)年 月 日附件5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制现场真实性核查申请(样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XX审评核查分中心:我公司因为XXXX原因,XXXX产品在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需要变更生产地址,由XXXX地址变更为XXXX地址,符合《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中第X条第X款要求(有关证明材料附后),现申请对XXXX地址开展真实性核查。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XXXX企业(盖章)年 月 日附件6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制现场变更提交材料清单1.研制现场变更涉及注册过程中的全部产品清单(以下简称申报产品)及各自所处阶段的情况说明2.因不可抗力变更研制现场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文件,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3.原研制现场厂房、设施、设备的清单(含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关键参数、设备编号等信息)、相应的照片/视频(含设施、设备的铭牌、编号等信息)、使用记录4.研制过程在净化区的,提供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5.申报产品的设计开发相关验证、确认记录6.申报产品研制过程中所用物料清单、采购记录、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7.组织机构图、现有人员花名册8.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以上资料中第5、6项根据申报产品所处阶段酌情提供。附件2意见反馈表序号条款号原文内容拟修改后内容修改原因修改依据修改人、单位手机号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关于公开征求《一次性使用无菌侧孔钝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四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制修订《一次性使用无菌侧孔钝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四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1-4)。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5),并于2023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相应的联系人。联系人及方式:1.一次性使用无菌侧孔钝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湛娜电话:010-86452848电子邮箱:zhanna@cmde.org.cn2.可吸收止血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杨晓冬电话:010-86452832电子邮箱:yangxd@cmde.org.cn3.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邹艳果电话:010-86452838电子邮箱:zouyg@cmde.org.cn4.腹腔、盆腔外科手术用可吸收防粘连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任英电话:010-86452841电子邮箱:renying@cmde.org.cn附件:1.一次性使用无菌侧孔钝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可吸收止血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3.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4.腹腔、盆腔外科手术用可吸收防粘连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角膜地形图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技术审评要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角膜地形图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2部分:动物试验决策判定和要求(征求意见稿)》《高频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4项指导原则。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近视/弱视激光治疗仪的技术审评,加强该类产品的监督管理,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近视/弱视激光治疗仪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5),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6),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人员/单位名称”格式命名。1.角膜地形图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2部分:动物试验决策判定和要求(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柏东电话:010-86452636电子邮箱:liubd@cmde.org.cn3.高频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孙克英电话:010-86452650电子邮箱:sunky@cmde.org.cn4.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晨光电话:010-86452649电子邮箱:zhangcg@cmde.org.cn5.近视/弱视激光治疗仪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申高电话:010-86452631电子邮箱:shengao@cmde.org.cn附件:1.角膜地形图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2部分:动物试验决策判定和要求(征求意见稿)3.高频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4.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近视/弱视激光治疗仪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6.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9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一改两为”要求,持续提升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组织制定了《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8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电话:0551-62999247;邮政编码:230051;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区216室;电子邮箱:931355741@qq.com。附件:1、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8日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一改两为”要求,持续提升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等有关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有源)首次注册立卷审查要求(试行)》。自2023年月日起,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相应申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立卷审查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立卷审查适用于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事项。特此通告。附件: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有源)首次注册立卷审查要求(试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月日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有源)首次注册立卷审查要求(试行)1.为确保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工作的规范开展,制定本审查要求。2.立卷审查指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对申报资料转入技术审评后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的过程。立卷审查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亦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3.对于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若在立卷审查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立卷审查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立卷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4.审评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时,应按照表格要求进行适当选项的勾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对于勾选“否”的项目,应在“存在问题”中明确资料该项判定为“否”的所有原因。存在问题将告知申请人。5.本文件供审评机构用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申请人在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时,可依据本文件进行自查,自查表不需要在申报时提交。基本审查问题对下列任何问题回答“否”,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序号立卷审查问题是否备注1申报产品是否明确可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注:需要进行分类界定或属性界定的情形,应选择“否”。2本省申报企业,管理类别明确为二类。注:对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可依据分类界定结果申报。总体审查问题1.如果提交了相关资料则勾选“是”,如果不做要求则勾选“不适用”,如未能提供则勾选“否”。2.对任何问题回答“否”都会导致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序号立卷审查问题是不适用否存在问题1分类编码是否准确2所申报内容能否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3各项文件均以中文形式提供。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4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具有一致性。5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注册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注册申请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立卷审查项目表第1章——监管信息1.如果提交了相关资料则勾选“是”,如果不做要求则勾选“不适用”,如未能提供则勾选“否”。2.对任何问题回答“否”都会导致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电子申报资料项目编号立卷审查问题是不适用否申报资料存在问题1.1章节目录章节目录是否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并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1.2申请表是否完整填写了所有适用的信息。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产品名称是否与检验报告、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型号规格是否与技术要求保持一致。住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生产地址是否包含检验报告中产品铭牌上的“生产地址”。结构组成保证用语规范性。产品适用范围保证用语规范性。1.3术语、缩写词列表是否根据注册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术语或缩写词进行定义。注:该项是否满足要求的判断以是否影响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为准。1.4产品列表是否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注:仅关注是否提交该文件,不对内容进行审查。1.5关联文件1.5.1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1.5.2创新医疗器械审查证明文件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是否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1.5.3医疗器械应急审批证明文件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是否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1.5.4委托生产(1)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是否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2)产品应不属于《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注: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1.5.5主文档(1)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2)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3)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注: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1.6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1)是否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2)在产品申报前,如果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a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b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c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d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临床试验审批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e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f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注1:以上有一条内容符合,本项目应选择“是”。以上内容均不符合,本项目应选择“否”。注2:立卷审查不对沟通记录提交完整性进行判断。1.7符合性声明(1)是否正确提交声明: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2)申请人是否声明了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清单。(3)是否正确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注: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1.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申报优先审批产品或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企业是否上传审批依据或证明材料。立卷审查项目表第2章——综述资料(注:综述资料各内容描述是否符合各审查项目,以是否影响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为准。)2.1章节目录章节目录是否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并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2.2概述(1)是否描述了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2)是否描述了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3)管理类别是否准确。(4)是否描述了申报产品适用范围。(5)是否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注: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2.3产品描述2.3.1产品描述下列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2.3.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是否明确了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是否采用了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2.3.3包装说明下列有关产品包装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1)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2)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2.3.4研发历程下列有关研发历程的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2.3.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下列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相关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4适用范围和禁忌证2.4.1适用范围下列关于适用范围的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1)应当明确申报产品可提供的治疗或诊断功能,可描述其医疗过程(如体内或体外诊断、康复治疗监测、避孕、消毒等),并写明申报产品诊断、治疗、预防、缓解或治愈的疾病或病况,将要监测的参数和其他与适用范围相关的考虑。(2)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3)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4)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5)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2.4.2预期使用环境下列关于预期使用环境的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1)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2)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2.4.3适用人群下列关于适用人群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或无预期治疗特定人群的声明,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2.4.4禁忌证下列关于禁忌证的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2.5申报产品上市历史2.5.1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申报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注:该部分如不涉及,申请人应提交说明。2.5.2不良事件和召回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以及每一种情况下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包括主动控制产品风险的措施,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同时,应当对上述不良事件、召回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数量大,应当根据事件类型总结每个类型涉及的数量。注:该部分如不涉及,申请人应提交说明。2.5.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应当提交申报产品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按以下方式提供在各国家(地区)的不良事件、召回比率,并进行比率计算关键分析。注:该部分如不涉及,申请人应提交说明。2.6其他需说明的内容下列关于联合使用器械相关信息中适用的内容是否提交:(1)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2)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注:该部分如不涉及,申请人应提交说明。立卷审查项目表第3章——非临床资料3.1章节目录章节目录是否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并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3.2产品风险管理资料(1)提供了风险管理资料,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包含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3)包含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4)包含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5)包含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6)结论显示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以接受。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仅对是否包含这些内容进行评判,不对内容进行实质的审评,风险分析、评价是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和验证结果是否充分,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3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1)判断了各项目的适用性。(2)对于适用的项目,明确了为符合要求所采用的方法。(3)为证明其符合性的资料,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4)不适用的各项要求,说明了理由。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关于适用的项目资料提交情况,在其他项目的审查中体现,此处不做审查。注3:所采用的方法和所提交的证明性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4产品技术要求与检验报告3.4.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3.4.1.1强制性标准证明资料对于所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均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证明资料。注1:证明资料可为检测报告、研究资料、随附文件等。注意核实是否涵盖所有强制性标准,对引用标准的内容完整性,立卷无需逐条核实。注2:除在发布、实施标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新标准实施之日在注册申报之后的,立卷审查不作要求。3.4.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3.4.1.2不适用强制性标准证明资料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注:仅对是否提交了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不适用判定的准确性及相关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不予审查。3.4.2产品技术要求(1)提交了产品技术要求。(2)产品技术要求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格式要求。注: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4.3产品检验报告3.4.3.1全项目委托检验报告:(1)是否提交了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并由注册申请人签章。(2)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查看是否提交了证明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结论为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是否涵盖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每项指标,可不做详细审查。注3:对2021年1月1日(含)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应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未加盖CMA章时,应在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4:如涉及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办理委托检验的,且在代理人委托书和承诺书中已明确“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拟申报注册产品进行检验”,全项目委托检验报告也可由代理人签章。3.4.3产品检验报告3.4.3.2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报告:(1)是否提交了加盖注册申请人签章的全项目检验报告。(2)检验报告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的要求。(3)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4)是否出具报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查看是否提交了证明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结论为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是否涵盖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每项指标,可不做详细审查。注3: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并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若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不能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有条款,则注册申请人应当将相应部分条款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注册申请人应对所有的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并按本规定要求出具自检报告。3.4.3产品检验报告3.4.3.3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能力证明材料:(1)是否出具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2)是否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附件2:医疗器械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和附件3:医疗器械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可不提交上述文件,但应当提交相应认可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应承检范围的支持性资料。3.4.3产品检验报告3.4.3.4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授权书:涉及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应当提交授权书。注:境内注册申请人只能由其所在的集团公司在境内的实验室开展自检。3.4.3产品检验报告3.4.3.5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资质证明材料:(1)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结合注册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检验项目(如有),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除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外,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原件。(2)核实检验报告是否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含有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对2021年1月1日(含)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应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未加盖CMA章时,应在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3产品检验报告3.4.3.6检验型号覆盖性说明(1)是否出具关于型号覆盖的说明或检验报告中样品描述是否包含了所有申报型号、规格、产品组成。(2)是否出具报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关于检验型号覆盖的情形,仅对是否提交了典型型号声明进行审查,检验型号的可代表性不予审查。3.5研究资料3.5.1非临床研究综述是否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注:查看非临床研究综述是否针对所有适用的非临床研究均概述了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3.5.2建模研究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3.5.3物理性能的研究(1)提供了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2)各研究资料均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物理性能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4化学性能的研究(1)提供了产品化学/材料表征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2)各研究资料均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化学性能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5燃爆风险相关的研究(1)对于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与其他可燃物、致燃物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提供了燃爆风险研究资料,证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爆风险可接受。(2)是否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6联合使用相关研究(1)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是否提供了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2)联合药物使用的,是否提供了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和器械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3)是否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7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1)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是否提供了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性研究资料,提供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2)是否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应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8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1)是否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2)是否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应对适用的专用、通用要求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全项目研究资料,才可勾选。对专用、通用标准中具体项目的适用性判定的准确性,在立卷审查时不作判断。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9辐射安全研究(1)对于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包括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产品,是否提供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包括:a说明符合的辐射安全通用及专用标准,对于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应详细说明理由;b说明辐射的类型并提供辐射安全验证资料,应确保辐射能量、辐射分布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预估、监控。(如适用)c提供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中辐射吸收剂量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对于需要安装的产品,应当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2)是否提供了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应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注3: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10软件研究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和独立软件,是否提供了软件的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关注相关内容是否给出,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注意查看是否按照相应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相应资料。软件安全性级别判定的准确性不作为立卷审查的要求。3.5.11网络安全研究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是否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关注相关内容是否给出,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注意查看是否按照相应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相应资料。软件安全性级别判定的准确性不作为立卷审查的要求。3.5.12现成软件研究使用现成软件的产品,是否根据现成软件的类型、使用方式等情况提供相应软件研究资料和网络安全研究资料。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注意查看是否按照相应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相应资料。软件安全性级别判定的准确性不作为立卷审查的要求。3.5.13人工智能研究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是否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4互操作性研究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是否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5其他用移动计算、云计算、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是否提供相应技术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6生物学特性研究3.5.16.1生物学评价资料提供了所有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器械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并包括:(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关注相关内容是否提交,内容是否充分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6生物学特性研究3.5.16.2生物学试验报告(1)生物学评价资料中认为需要开展的生物学试验,是否提交了完整试验报告。(2)生物学试验应在具有生物学试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3)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6生物学特性研究3.5.16.3生物学风险研究若医疗器械材料可能释放颗粒进入患者和使用者体内,从而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风险,如纳米材料,对所有包含、产生或由其组成的医疗器械,是否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研究资料。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才可勾选。3.5.16生物学特性研究3.5.16.4相容性研究若根据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如可吸收产品,是否提供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相容性的研究资料。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才可勾选。3.5.17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1)对于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是否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2)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应当包括:a相应材料或物质的情况,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b阐述来源,并说明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工艺过程,提供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c说明降低免疫原性物质的方法和/或工艺过程,提供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d支持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的其他资料。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3.5.18清洁、消毒、灭菌研究3.5.18.1使用者灭菌研究:(1)是否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2)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是否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8清洁、消毒、灭菌研究3.5.18.2使用者灭菌包装研究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是否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应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3.5.18清洁、消毒、灭菌研究3.5.18.3生产企业灭菌研究:是否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8清洁、消毒、灭菌研究3.5.18.4残留毒性研究:产品经灭菌或消毒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是否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8清洁、消毒、灭菌研究3.5.18.5使用者清洁和消毒研究:是否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19动物试验研究3.5.19.1动物试验决策论证资料是否提供对开展动物试验研究进行科学决策论证/说明资料。注1:理论上讲,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应在评估其他研究的充分性基础上进行判定,立卷审查环节很难对所有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但对于有明确要求的(例如有相关的指导原则要求)或其他在立卷环节可明确进行判断的情形,立卷审查人员可给出结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勾选“不适用”,在审评环节再进一步进行判断。注2:若虽然未依照相关要求提交临床前动物试验研究资料,但基本合理阐述了理由,可勾选“不适用”。3.5.19动物试验研究3.5.19.2动物试验研究资料对于申请人经过论述认为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是否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20非临床文献(1)是否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如尸体研究、生物力学研究等)文献/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2)如未检索到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书目,是否提供相关的声明。注1:以上有一条内容符合,本项目应选择“是”。以上内容均不符合,本项目应选择“否”。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21稳定性研究3.5.21.1货架有效期研究:是否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才可勾选。3.5.21稳定性研究3.5.21.2使用稳定性研究:是否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才可勾选。3.5.21稳定性研究3.5.21.3运输稳定性研究:是否提供了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注2: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研究资料为证明符合上文具体要求所开展的研究,才可勾选。3.5.22其他资料3.5.22.1免于进行临床评价资料(1)是否按照免临床目录对比提交相关资料。(2)是否提交了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若产品不包含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选择“不适用”。3.5.22其他资料3.5.22.2申报产品免临床评价部分内容申报产品免临床评价部分是否未超出《目录》所述内容范围?注1:对于同时含有临床评价部分的,此项判定对象为企业自己按《目录》评价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部分,而不是整个产品。注2:若提供信息不足以做出判断,可勾选“否”,并在备注里注明待相关问题补充完毕后继续审查。3.5.22其他资料3.5.22.3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部分范围对于同时含有临床评价部分的产品,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部分范围是否与临床评价资料中声称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内容一致。3.5.22其他资料3.5.22.4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按《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了“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注:仅对是否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了信息对比进行审核,对比是否充分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22其他资料3.5.22.5对比项目支持性研究需要提供支持性资料的对比项目均提供了相应的支持性资料。注:仅对是否按提交了支持性资料进行审核,支持资料的充分性、准确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22其他资料3.5.22.6对比项目差异性研究经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提交了二者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注:立卷审查仅关注是否针对差异提交了分析、研究资料。资料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3.5.22其他资料3.5.22.7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研究(1)是否含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2)如有是否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立卷审查项目表第4章——临床评价资料4.1章节目录章节目录是否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并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4.2临床评价资料4.2.1临床评价报告提交了“通过同品种器械临床数据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的临床评价报告”。4.2.2等同器械注册信息所选等同器械已在境内获准注册。提供了等同器械的基本信息。4.2.3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的适用范围所选等同器械与申报产品:(1)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2)适用范围存在差异,但差异部分经论证后,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注:以上有一条符合,本项目应选择“是”。4.2.4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征根据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的具体情况,对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进行了比对,并选择了适宜的对比项目。注:立卷环节仅对是否提交了适宜性的比对进行判断,不对适宜性项目的科学性、充分性进行立卷。4.2.5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的差异性研究(1)对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间的差异性进行了识别并详细阐述。(2)若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存在差异,分析了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3)针对差异部分,提交了证明申报产品与等同器械具有相同安全有效性的科学证据。注:科学证据可包括可比器械临床数据或临床试验。4.2.6等同器械临床数据提交了等同器械临床数据。4.2.7可比器械的注册信息提交了“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部分临床评价,作为申报产品临床证据的一部分且提交了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的临床评价资料。4.2.8申报产品与可比器械对比情况申报产品与可比器械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对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进行了比对,详细阐述申报器械与可比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的相同性和差异性。4.2.9可比器械临床数据提交了可比器械临床数据。4.2.10同品种数据来源证明资料明确了同品种数据的来源,其中非公开数据为合法获得,涉及授权的资料提交了相关授权文件。4.2.11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了临床试验方案。4.2.12临床试验报告提交了临床试验报告。4.2.13临床试验小结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包含了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4.2.14伦理委员会意见提交了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4.2.15知情同意书提交了知情同意书样本,版本号及版本日期应与伦理审查意见批准的版本一致。4.2.16临床试验数据库提交了临床试验数据库。4.2.17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已按规定备案。4.2.18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境内临床试验开展之前,已经具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立卷审查项目表第5章——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5.1章节目录章节目录是否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并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5.2产品说明书(1)提交了所有最小销售单元的说明书。(2)所提交说明书包含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所要求的内容。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仅审查是否包含相关内容,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5.3标签样稿(1)提交了所有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2)所提交标签包含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要求的内容。注1:以上所有内容都符合,本项目选择“是”。注2:仅审查是否包含相关内容,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5.4其他信息如适用,应提交对产品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的其他文件。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立卷审查项目表第6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6.1综述是否提交了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承诺。6.2章节目录章节目录是否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并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6.3生产制造信息是否提交了产品描述信息和产品一般生产信息。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4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是否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5管理职责程序是否提交了管理职责程序。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6资源管理程序是否提交了资源管理程序。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7产品实现程序是否提交了产品实现程序。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8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是否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9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是否提交了其他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质量体系程序信息。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6.10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是否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注:仅审查是否提交该文件,具体内容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省局出台《服务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推进医药产业“双招双引”若干举措》《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压缩审评审批时限,提高审评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广大企业对于压缩审评时限、获得更多指导服务、缩减产品上市时间有着强烈的呼声和诉求。这些都需要我们优化审评审批流程设置,强化审评审批提前服务。经过前期调研,省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对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项目实行立卷审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二、主要框架和内容(一)通告的正文部门阐明了起草的目的、依据和实行立卷审查的时间。明确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相应申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立卷审查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立卷审查适用于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事项。(二)通告的附件部分(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有源)首次注册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结合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特点,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和颗粒化,并通过规范描述、增加备注等方式帮助企业理清申报要点,提高注册申报资料质量,同时也促进了审评效率的提升。附件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审查问题。基本审查问题对应《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此部分审查不通过,将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结论。第二部分为总体审查问题。总体审查问题对应审查应关注的几个总体问题。此部分对所有立卷审查问题进行解答后,给出立卷审查结论。第三部分为立卷审查项目表。立卷审查项目表对应《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原则等各级文件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需要说明的问题:立卷审查要求梳理了现行的注册申报相关的各种要求和部分技术审评基本考虑因素,除了用于审评人员开展立卷审查,本身也是指导行政相对人注册申报的一份“申报要求大全”。申请人/注册人可在准备资料过程中对照要求开展自查,主动提高注册申报资料的质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安徽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部分登记事项变更实行智能审批的公告(2023年第67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局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部分登记事项变更实行智能审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具体事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等《营业执照》关联事项变更。二、办理流程(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信息后,自动提示企业发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应关联事项变更。(二)企业点击提示内链接或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发起申请,确认变更信息、在线加盖公章并点击提交申请表后,系统自动核对审批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其它事项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可在系统企业端“许可证信息查询”中查询下载。2.上述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变更及合并申报事项,仍按原程序办理。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部分登记事项智能变更操作手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河北省
  • 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0月16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滕颖影电话:010-86452516电子邮箱:tengyy@cmde.org.cn附件:1. 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9月28日附件1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和合理引导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应用,为申请人开展真实世界研究以及监管部门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真实世界研究。本指导原则在《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细化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的一般要求。在当前发展阶段,真实世界证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主要作为已有临床证据的补充,不能取代现有临床评价路径。二、真实世界研究类型及其应用情形(一)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实效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pragmatic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pRCT)是指在真实或接近真实医疗环境下,采用随机、对照的设计比较临床实践中不同干预措施的治疗结果的研究,其关注干预措施在常规临床实践中的效果。pRCT融合了随机化和真实世界数据优势,较好地控制了混杂和偏倚,其研究结果可为干预措施效果评价提供高质量的真实世界证据。pRCT的目的是衡量某种干预措施在常规临床实践中的效果,其研究人群入选标准通常较广泛,人群代表性更好,但人群异质性通常较高,检验效能更低,适合需要生成在更广泛人群和临床情形中的临床证据的应用情形。例如,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可提供器械在不同亚组患者人群中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为器械受益风险评估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二)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1.描述性研究设计常见的描述性研究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病例报告和病例系列设计等,不用于统计学上的因果推断。在横断面研究中,全部测量在特定时点完成,主要用于描述接受了某种干预措施的患者基本特征及健康状况、疾病恢复情况等分布情况,为后续研究提供线索。横断面设计可用于器械不良事件的描述性统计研究,如在某一时间点调查某类医疗器械相关的压疮发生情况等;描述不同特征人群的器械临床使用效果。病例报告用于描述临床一个或少数几个病例的详细临床特征,通常不描述事物的集中趋势或离散程度。病例系列研究是对多个病例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2.队列设计在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中,队列研究是将某一特定人群按是否使用待研究器械分为不同的组别,追踪观察各组的结局发生的情况,比较各组间结局发生率差异,从而判定器械与结局之间有无因果关联及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种观察性研究方法。由于研究计划制定先于收集数据和计划实施,前瞻性队列研究可更好地控制数据质量。回顾性队列研究中,数据已经存在,完成研究时间短,但数据质量可控性较差,使用之前建议对数据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双向队列研究指回顾性队列研究观察到“现在”后,再继续前瞻性随访。队列设计是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中最常用的设计类型,应用情形广泛。目前基于登记数据库开展的队列研究越来越多,例如利用CathPCI登记数据库开展Mynx血管闭合装置与其他同类已上市产品对照的回顾性队列研究;利用国家关节登记数据库比较不同制造商设计关节假体的翻修率等;3.病例对照及其衍生设计病例对照研究是以发生了结局事件的患者作为病例组,未发生结局事件的患者作为对照组,比较病例组与对照组使用待研究器械的比例,从而研究待研究器械与结局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当待研究器械需观察的临床结局发生率较低时,采用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或队列设计所需样本量过大而不具有可行性时,可考虑采用病例对照设计。病例对照衍生设计包括巢式病例对照和病例队列设计等,两种衍生设计兼具队列研究与病例对照研究的优点,在结局发生前收集暴露因素、混杂因素等信息;试验组和对照组来源于同一人群,人群可比性更好;不需对队列全部人群进行测量。现阶段,基于登记数据库开展巢式病例对照设计越来越多。(三)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单臂试验外部对照外部对照是指从其他试验或历史病例中找一组特征相似的研究对象,合成一个接受不同干预措施的对照组,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单臂试验外部对照是其中一种外部对照设计。本导则不包含该类型设计具体的使用情形以及研究设计、统计分析等要求,相关内容另行制定指导原则。三、真实世界研究方案设计考虑(一)研究背景和目的根据产品预期适用范围和产品技术特征,结合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数据,阐明真实世界研究拟解决的安全有效性问题,明确研究目的。(四)可行性评估在研究目的确定后,申请人需评估是否具备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客观条件,主要考虑现有经验和知识积累是否足以事先确定影响临床结局的混杂变量,以及所需变量数据是否可及、数据量和数据质量是否充分。是否可事先确定影响临床结局的变量取决于现阶段对疾病、诊疗方法、器械临床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程度,对于研究经验和知识积累还不充分的领域,申请人无法确保鉴别出对结局有重要影响的全部变量,开展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时不能排除存在未测量或未调整混杂变量,研究结果的偏倚大小无法判定,结论稳健性难以保证。其次,需评估变量数据是否可及和质量是否充分。在真实世界中,数据缺失较为常见。来源于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缺乏院外随访数据、结局指标(如功能评分、疼痛评分等)、影像学检查等。除此之外,还需考虑真实世界数据观察时间是否满足研究目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以及样本量是否可保证足够的检验效能,现有数据质量是否可满足统计分析要求等。(五)确定恰当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类型申请人根据确定的研究目的,参考第二章内容,选择恰当的研究设计类型。如上所述,存在不同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类型,包括试验性的pRCT,观察性的队列研究、病例对照、巢式病例对照设计等,不同设计特点不同,适合应用的场景不同。(六)研究流程图考虑到不同类型真实世界研究实施过程存在差异,建议将实施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呈现,流程图按照时间顺序呈现研究过程中各具体步骤(如人群筛选、接受干预措施、检验检查等)。(七)定义研究人群研究方案需预先规定研究人群的定义,定义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的表达,预先规定清晰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对于回顾性研究设计,需注意采用数据源对预期适用人群的代表性。对于有多次器械使用记录的人群,需预先规定纳入研究的清晰标准,如在使用该器械前6个月无使用同类器械的记录,或将暴露定义为首次使用器械。使用不同的诊断标准会导致纳入实际不符合研究要求的人群,不同标准下的诊断结果也会影响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建议在设计阶段核实不同临床机构是否采用了相同的诊断标准。(八)器械暴露pRCT与传统RCT均采用随机方式决定器械暴露与否,但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患者具体使用何种器械并非通过随机分组决定,而是在真实世界中根据实际情况(如医生偏好、患者病情)而定,存在选择偏倚风险,需注意对此进行评估。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数据,通常通过数据中使用器械的记录(如费用清单、手术记录)来判断患者具体使用了何种器械,需核实器械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至少需包括器械制造商、型号规格信息。建议对器械暴露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验证,例如纳入已知使用和未使用的患者,通过回顾性数据判定是否使用器械,最终以判定结果与患者真实是否使用器械进行比对验证回顾性数据判定器械暴露的准确性。(九)对照组实效性随机对照设计中,通过随机分组形成对照组。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设计,如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等,需根据研究目的以及设计类型,采用恰当的方式形成对照组,尽可能确保混杂变量在组间分布均衡是设置对照组的基本原则。根据研究目的,对照组可以是单一或多个制造商已上市同类产品,也可以是非器械类型的其他干预措施,以及安慰剂组。队列研究设计中,依据研究目的可选择使用了其他同类已上市产品的患者构成对照组人群,也可选择未使用同类器械而使用了药品或其他诊疗方法的患者构成对照组人群;病例对照设计中,通常采用匹配的方法为病例组构建相应的对照组,病例对照、巢式病例对照、病例队列具体匹配的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可见第二章“病例对照及其衍生设计”内容。(十)评价指标在方案中明确规定各评价指标的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点、指标类型、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如适用)、判定标准(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等,并明确规定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注意确保不同临床机构对结局的定义相同,不漏记患者发生的结局事件。建议尽量选择客观指标,如死亡等,避免功能性评分等测量偏倚风险较大的主观性评价指标。(十一)数据收集建议制定完善的病例报告表和变量词典,依据病例报告表和变量词典收集和记录数据。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列明拟采用的数据源基本情况,包括所含的字段信息、患者数量、数据缺失、数据记录准确性等数据质量信息。方案中明确数据清洗的步骤与方法,若涉及多个数据库,方案中需明确链接的具体方法,以及数据链接准确性的验证方法。提取诊断、临床结局数据时,提供清晰具体的定义。非手动提取数据时,需提供各变量提取的具体算法,并对其判断的准确性进行验证。注意在构建研究结局筛选的算法时,关注随访时间设计的合理性,原则上,目标临床结局的发生时间与干预实施之间有足够长的时间间隔(与疾病自然进程相比较),如果在干预实施后的很短时间内即发生结局,此结局可能与干预无关,如果没有加以区分的话,可能引入新的偏倚。(十二)确定需调整的混杂变量未采用随机分组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需预先确定需调整的混杂变量,原则上需识别全部混杂变量,以便在设计和统计分析阶段对混杂偏倚进行控制。通常可按照以下三条标准判断为混杂变量:(1)该变量与结局变量存在因果关系;(2)该变量与分组变量(暴露变量)存在关联;(3)该变量不是分组变量与结局变量因果路径中的中间变量。建议首先制定合理的变量筛选流程,基于既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确定混杂变量,建议通过与临床专家团队进行讨论和确认。对于最终仍不能确认是否应纳入的变量,可对纳入和不纳入情形开展敏感性分析。列明全部变量纳入或不纳入调整的理由,提供支持性资料。在实际操作过程建议持保守的变量筛选态度,确定与治疗分配和结局变量均无关的变量才从模型中剔除,但也需注意避免纳入碰撞节点变量、工具变量、中间变量。为清晰地展现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使用有向无环图呈现。(十三)随访时间通常情况下,将暴露于感兴趣器械的时间定为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结束时间则取决于随访或观察时间是否足以回答研究问题。对于植入性器械,通常为植入手术完成后第一天作为起始随访时间,对于多次治疗为一个完整疗程的器械,起始随访时间需为疗程结束后的第一天,注意治疗过程中的安全性事件也需观察。(十四)计算样本量和检验效能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可基于可用的样本量估算检验效能。对于前瞻性真实世界研究,可基于预估的参数计算样本量。不同研究设计估算样本量的方式不同,例如,横断面研究可基于预期达到的置信区间宽窄估算样本量,有对照组的研究设计基于组间比较差异、相对风险度、优势比等估算样本量。对于涉及变量调整的真实世界研究,由于需预先估计的参数较多,某些参数估算可能缺乏文献数据支持,样本量估算相较于传统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复杂,需考虑的因素更多。例如,对于基于倾向性评分的分层调整统计需考虑层内效应值大小(如有效率、比值比、发生率等)、每层试验组分配概率、倾向性评分重叠程度等。(十五)质量控制1.数据质量按照通则内容,数据质量可从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重复性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见通则第三章内容,申请人需对所用数据源质量按照以上6个方面进行评价,并将各个维度的评价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呈现。4.偏倚风险在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实施、分析和报告等各阶段均可能存在偏倚,申请人可从选择偏倚、信息偏倚和混杂偏倚三方面,在真实世界研究方案中详细描述用来控制不同偏倚风险的措施。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可参考非随机干预性临床研究ROBINS-I评价工具对整体研究的偏倚风险进行评估。以下仅列举部分真实世界研究中的偏倚类型:(1)研究人群缺乏代表性在设计阶段,设置合理的入排标准亦非常重要,研究的入排标准设置考虑纳入的人群是否可代表产品预期适用范围,pRCT通常采用较宽松的入排标准,因此其更少受入排标准造成的选择偏倚影响。对于前瞻性研究,建议采用连续入组的方式,以避免挑选患者。对于某些易受临床机构和医生水平影响的器械,建议采用多中心设计。对于设置对照的研究,尤其是病例对照设计,需在设计中避免入院偏倚的措施,如实验组和对照组人群从相同人群中抽样确定。(2)混杂偏倚混杂偏倚是指暴露因素与干预措施的相关(关联)程度受到其他因素的歪曲或干扰,使得呈现的研究变量与评价指标或结局变量的关系不是真实的,而是叠加了混杂效应的具有偏差的关系。随机是控制混杂的有力手段,可同时均衡可测量和不可测量混杂因素。由于绝大多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pRCT除外)不采用随机,可在分析阶段考虑使用限制、配对和分层设计等其他方法控制混杂。在分析阶段,还可应用各种调整统计方法(如分层分析、多变量回归分析、基于倾向性评分的调整方法等)对混杂进行控制。(3)干预措施偏离在真实世界研究中,治疗中途由于多种原因干预措施可能发生偏离,例如患者主动要求更换治疗方式、医生改变治疗策略等,多次治疗的干预措施(如血液透析)或治疗时间长的干预措施(如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器),有更大可能出现干预措施偏离。在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时,需提前考虑待研究器械出现此类偏倚风险的程度大小,若存在不可忽视的干预措施偏倚风险,在选择真实世界数据源时,需考虑该数据源是否详尽和准确地记录所用治疗方式及其治疗途中发生的变化。在临床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干预措施记录错误,如所用的器械制造商、型号规格记录错误,导致干预措施相关的信息偏倚,当怀疑存在记录错误的可能时,可考虑通过患者如影像学下植入物形态、标记点特征、费用单上的价格等其他信息进行验证。(4)测量偏倚在真实世界研究中,准确和精准的测量是降低信息偏倚的重要措施。施加盲法可帮助克服来自申请人或受试者主观因素所导致的测量偏倚,施盲存在困难时,尽可能选择客观的硬终点指标(如死亡等)。在实施过程中,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培训工作人员、标准化数据收集程序和监测数据收集活动、使用统一的方法收集、测量和解释信息;适用的条件下,可设置第三方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或统一标准规范指标测量结果;当怀疑数据测量不准确时,开展数据核查。除以上通常考虑的措施,还需根据可能出现的具体测量偏倚类型,规定相应措施。针对受试者来源的测量偏倚:需设置充分的培训,使受试者能正确理解问题,准确回答问题。针对评价者来源的测量偏倚:可通过使用多个评价者平行测量降低该种测量偏倚,虽然在真实世界研究中更多的还是一个人(即主治医师)完成了相关测量或评价活动,但某些情况下(如基于影像的测量),可以事后由其他评价者再次测量。针对评价工具来源的测量偏倚:使用信效度经过验证的测量方法,使用精准的仪器等。(5)回忆偏倚尽量在设计阶段避免采用研究人群回忆的方式收集信息,尽量在数据产生时即记录至文档中。巢式病例对照设计可避免传统病例对照通过回忆获得干预措施、基线数据等带来的回忆偏倚。有些情况下,查看患者其他健康医疗资料可能有助于确认患者回忆是否准确。例如,如果患者回忆称自身接受干预措施后,有疼痛或发炎,可通过审阅该患者对应日期健康记录、服药记录、电子病历资料看是否存在一些相关信息,以进一步佐证。(6)失访导致的选择偏倚需在真实世界研究方案中尽可能设置充分的预防失访的措施,包括发生失访后可采用的补救措施,如通过额外的随访方式(如电话、登门拜访)弥补相关数据,与其他数据源(如医保数据、死亡登记数据等)链接等;针对使用回顾性数据时可能存在的数据缺失情况,需在研究方案中预先明确数据缺失处理的方法和原则。针对缺失数据,需尽可能调查清楚失访的原因,若失访与干预措施或结局无关,可根据方案中预先规定的填补方法和原则进行填补。也可采用保守的方式进行填补,例如,实验组填补为无效,对照组填补为有效。(7)报告偏倚选择性呈现有利的结果会造成选择报告偏倚,避免报告偏倚的最佳方法是在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中预先规定,建议将方案在公共网站(如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linicalTrials.gov等)预先注册。对于使用回顾性数据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情形,申请人需在设置措施保证在正式统计分析前研究人员不可接触结局数据,避免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始前为得到期望的统计结果开展数据挖掘行为。例如,在应用基于倾向性评分的统计分析方法时,可采取两阶段设计。第一阶段需构建结局数据防火墙、确定独立的统计人员、确定混杂变量、建立倾向性评分估计模型,直至第一阶段达到令人满意的混杂变量平衡后,再在第二阶段制定统计分析计划。(8)未测量混杂偏倚如果所有混杂因素均已收集并正确建模,且样本量足够,则可通过适当分析方法来减少或消除估计偏差。然而在实践中难以获知全部混杂因素数据,且部分混杂因素未或不能测量,由此带来的偏倚称为未测量混杂偏倚。未测量混杂效应大小难以估计,可尝试通过敏感性分析评估它对结论的潜在影响。5.评估偏倚方向和大小偏倚具有方向性,即低估或高估干预措施的效应值,偏倚亦有程度大小之分,有些相对较小的偏倚可能不会影响研究结论。在完成研究后,建议回顾总结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的偏倚,并评估对证据强度的影响。如何评估偏倚因具体研究而异,例如对于失访造成的选择偏倚,对比失访研究人群特征与未失访研究人群特征,可能由于发现是干预措施效果不佳导致的失访,从而确定了偏倚存在以及偏倚的方向大小。对于测量偏倚,可使用一些统计指标(如组内相关系数、符合率等)对比不同人、不同临床机构的测量值帮助评价测量偏倚。(十六)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真实世界研究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需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指南的规定。四、真实世界研究统计分析(一)统计分析计划真实世界研究需要包括详细具体的统计分析计划,该部分需明确具体采用的统计方法和参数设定,以及统计方法和参数设定的理由和依据。相比于传统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真实世界研究由于控制偏倚的原因,更常涉及混杂效应调整性的统计分析方法。相同的数据使用不同的分析方法,结果数值通常是不同的,若统计分析结果与设定的研究成功数值相接近时,可能存在不同方法研究结论不同的情形。即使使用相同的统计方法,由于参数选择等细微差异,也可能导致结果不同。因此需尽可能详细具体提前规定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计划的详细程度需能确保按照计划执行分析时,不会存在可由分析人员自由选择分析方法和参数的情形。(二)分析数据集预先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定义不同的数据集,如有效性数据集和安全性数据集、亚组分析数据集等。(三)混杂调整统计分析1.分层分析分层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控制混杂因素的方法,需在方案中预先规定层数的具体划分原则,明确具体使用的统计方法,如Mantel- Haenszel法,若使用其他加权统计方法,明确方法的出处。2.多变量回归分析多变量线性回归分析需预先规定纳入的自变量,确定的混杂变量均需纳入到模型中去,当无法在设计阶段确定具体的自变量时,需在方案中明确具体的规则,遵循该规则确定纳入模型中的变量具有唯一性。多变量回归分析中纳入的研究对象(及病例)的数量需满足模型中需要估计的参数所需的例数,一般研究对象的数量至少为20~30倍于协变量的个数,发生结局事件的患者数量建议至少为10倍的协变量数。除此之外,需检验所使用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否成立,如残差独立、期望为零、方差齐、分布假设、线性假设、Cox回归等比例风险假设等;恰当地处理多重共线性、交互作用;线性回归模型需具有可接受的拟合优度,需预先明确评估模型拟合优度的指标(多重决定系数、残差均方、马洛斯Cp统计量、赤池信息准则和贝叶斯信息准则等)、可接受阈值及其确定依据。需预先明确多重共线性检验参数,如相关系数、方差膨胀因子、基于特征值的条件数等,预先明确判定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阈值,以及阈值设定的依据,对于多重共线性的后续处理原则需有合理充分的论述。由于不能很好地探测比两两回归变量更复杂的多重共线性关系,不建议仅使用相关系数检验多重共线性。是否纳入交互作用项需考虑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统计分析两方面。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如果已经存在先验信息显示回归变量间存在交互作用,或者专业知识可判断某变量与另一变量存在交互作用,需将该交互项纳入模型。若交互项存在统计学意义,但从专业无法判断交互作用是否真实存在,建议纳入和不纳入均开展统计分析,作为敏感性分析。对于使用相对危险统计指标的多变量回归模型,如优势比(odds ratio)和风险比(hazard ratio)等,相对值不如率差、均值差等临床意义直观,需注意对这些指标大小的临床意义解释。预先在方案中明确判定研究假设成立的阈值。3.基于倾向性评分的调整方法基于倾向性评分的研究建议设计为两个独立的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内容包括识别全部混杂变量、估计样本量、构建结局数据防火墙、确定独立的统计人员、建立倾向性评分估计模型,过程中存在迭代,直至达到令人满意的协变量均衡为止,整个过程对结局数据保持盲态;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实现试验组和对照组组间均衡。第二阶段则是应用倾向性评分估计干预措施效应值,包括分层、匹配、逆加权和回归等方法。在倾向性评分第一阶段(即寻找倾向性得分在组间均衡的阶段),部分特征人群由于未能在组间分布均衡而被剔除,此时需注意剔除部分人群后研究结论的外推性,需对过程有明确的记录,并对研究结论外推性有充分的论述。建议将研究器械组中的所有受试者都包括在分析人群中,在倾向性评分未得到均衡的情况下,可增加对照组数据源。需预先明确效应值估计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对于分层法,需预先明确分层具体划分,以及判定协变量组间均衡的阈值及其依据,层权重系数计算方式等;对于匹配法,需预先明确试验组和对照组匹配比例(如1:1或1:n)、采用的匹配法(如精确匹配法、最近邻匹配法、卡尺匹配法等)、匹配成功判定阈值及其依据,通常单个患者数据仅用于1次匹配。不推荐逆加权和回归法。逆加权基于倾向性评分决定个体的权重系数,实现对效应值的加权,其在倾向性评分接近0或1的情形下权重会过大或过小,且逆加权对于倾向性得分模型准确性要求很高。回归法将倾向性评分直接纳入到模型中,假设结局变量与组别、倾向性评分的回归模型是正确的,这通常难以被证实。与逆加权相同,其对倾向性得分模型准确性更敏感,同时回归法在设计阶段难以对结局数据保持盲态。6.其他调整方法用于控制混杂的调整方法还包括边际结构模型、工具变量和结构方程模型等较复杂的统计方法,目前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实际应用较少。(四)处理数据缺失多种原因可导致数据缺失,如依从性差、缺乏改善、副作用、治疗体验差以及与研究无关的外部因素等,合理处理数据缺失,需首先探究和明确数据缺失机制,根据缺失机制采用相应统计方法进行处理。数据缺失与所有已测或未测的变量无关为完全随机缺失,其不会引入偏倚;与已测的变量相关,但不受未测的数据的影响的数据缺失为随机缺失;缺失数据与其自身有关的成为非随机缺失,如由于疗效差或副作用导致的数据缺失。应对缺失数据的最佳策略是通过合理的研究设计和高质量实施预防数据缺失。对于前瞻性真实世界研究,可通过筛选具有经验和负责的研究者、设置多种不同随访方式、采用阳性对照、采用易测量的结局指标、合理的数据收集表和快捷的数据录入方式、缩短研究时间、开展培训等减少数据缺失;对于使用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评估数据库数据缺失程度。若数据缺失较多,或无法确定为完全随机性缺失,不建议使用该数据源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目前缺失数据填补法可分为单一填补和多重填补法两大类,需预先规定缺失数据具体的处理方法。单一填补法推荐使用保守的结转法,例如将试验组缺失值均填补为无效,对照组缺失值均填补为有效;需注意单一填补法将减小方差,参数精度将被高估,体现为置信区间缩窄。对于多重填补,需预先规定填补模型、分析模型、插补次数、合并规则及相应确定依据。预先规定插补和分析模型的模型诊断方法及诊断指标,如缺失信息比例、相对增加的方差、相对效率和参数稳定性等。(五)亚组分析若纳入研究的人群存在异质性,可考虑开展亚组分析,探索在不同亚组中,效应值的大小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注意此时研究结论对预期人群的外推性,避免产品在部分人群中具有显著的疗效,而在另外部分人群中无效。纳排标准越宽,更容易出现异质性,可基于既往研究经验和知识预先在方案中确定亚组分析,未预先规定会降低亚组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六)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用于评估研究结果稳健性,在多种不同情形下均可能需开展敏感性分析,尤其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真实世界研究中敏感性分析常见的应用情形包括违背模型假设、统计方法(如是否纳入交互项、共线性变量处理等)、变量选择、评估未被测量混杂的影响、评估干预偏离的影响、数据缺失填补、矛盾数据处理、离群值、变量定义不一致、不同人群亚组、基线不均衡等。需报告全部的敏感性分析结果,不能选择性报告。若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与主要分析的结果不一致,提示研究结论稳健性不够,可能需开展额外的研究进一步验证。五、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需遵循完整、准确、规范的总体原则。不同类型真实世界研究报告内容存在差异,pRCT研究报告内容可参考实效性试验CONSORT指南,队列设计、病例对照设计等观察性研究可参考STROBE指南,也可以参考其他适用的文件,如STaRT-RWE清单,以确保临床报告要素完整。在以上的考虑基础上,需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一)筛选流程图:提供相应研究对象的筛选流程图,说明研究过程中如何从原始数据库中逐步筛选出合格的分析对象,给出原始数据库的样本量、每一个步骤排除的研究对象数目、相应的排除原因以及最后纳入分析的研究对象样本量;(二)数据源基本特征描述:包括人群代表性、数据质量等;该数据源自身质控措施,基于该数据源发表的高水平文献等信息。(三)人群基本特征描述:详细描述研究对象的基线特征,各组病例入选时的基线特征,基线数据是否平衡。(四)变量数据提取:提供将暴露、结局、混杂因素和效应修饰因子等变量的具体定义,若采取自动方法从观察性数据库中提取变量数据,列明各变量具体的提取算法,提供相应算法的准确性验证资料。(五)伴随用药、伴随治疗统计:记录和统计其他干预措施(药物治疗及其他诊疗方法)使用情况。(六)按照方案开展统计分析,呈现所有统计分析结果,包括:主分析结果、有效性分析结果、安全性分析结果、亚组分析结果、期中分析结果、敏感性分析结果;(七)数据缺失处理:描述缺失数据的数量及具体情况,列明缺失处理情况,与方案规定的符合性。若与方案规定的数据缺失处理方法不一致,提供合理的理由。(八)矛盾数据处理:描述不同来源数据重要信息的统计量,针对矛盾数据的敏感性分析结果(九)偏倚风险及控制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可能存在的全部偏倚,针对偏倚逐个列出降低/消除偏倚的措施,并对应列出采取措施后残留的偏倚风险大小评估。(十)讨论和结论:讨论研究局限性,考虑潜在偏倚来源或不精确性。讨论潜在偏倚的方向和大小;讨论研究结果的外推性(外部有效性);结合研究目标、局限性、多种分析方法、相似研究的结果和其他相关证据,对结果进行谨慎、全面的解释。六、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77号[Z].[2]高培, 王杨, 罗剑锋, 等. 基于真实世界数据评价治疗结局研究的统计分析技术规范[J].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9;19(7):787-793.[3]温泽淮, 李玲, 刘艳梅, 等. 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的技术规范.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J]. 2019;19(7):794-802.[4]聂晓路, 彭晓霞. 使用常规收集卫生数据开展观察性研究的报告规范-RECORD规范.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7;17(4):475-487.[5]Yue LQ, Campbell G, Lu N, Xu Y, Zuckerman B. Utilizing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istries to enhance pre-market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y evaluation. Journal of Biopharmaceutical Statistics[J]. 2016;26(6):1136-1145.[6] Sterne JA, Hernán MA, Reeves BC, et al. ROBINS-I: a tool for assessing risk of bias in non-randomised studies of interventions[J]. BMJ. 2016;355:i4919.[7]Wang SV, Pinheiro S, Hua W, et al. STaRT-RWE: structured template for planning and reporting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world evidence studies[J]. BMJ. 2021;372:m485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