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医疗器械召回实施效能,在前期大调研基础上,市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制定《上海市医疗器械召回实施指南》(2023年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表”可发送至yxaj@smda.sh.cn邮箱(反馈邮件请注明:召回指南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10日。附件:1.上海市医疗器械召回实施指南(2023年版)2.反馈意见表上海市医疗器械召回实施指南(2023年版)1.范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医疗器械召回实施情况,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通过列举法规条款,解答召回常见问题,旨在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册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机构)执行召回工作。本指南无法规上的强制执行义务,仅代表编写机构对已上市销售医疗器械执行召回的指引。本指南是在现行法规及当前召回实践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践认知的不断深入,本指南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2.医疗器械召回定义和各方责任2.1医疗器械召回的定义《办法》第三条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2.2召回定义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收到召回通知,但是无需产品返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召回范围?【解答】:这种情况属于召回范围。根据《办法》的定义,医疗器械的召回是生产企业消除上市产品缺陷的方法,医疗器械召回可以为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组合。无需产品返回的召回也是存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要求配合处置相关产品召回;如遇到召回产品处置问题应与召回企业保持良好沟通,包括产品上市后不良事件,投诉,或产品追溯信息等。2.3医疗器械召回中的各方责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境内“注册人”“进口注册代理人”。《条例》第二十条“注册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第六十七条“注册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办法》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法规明确,只有“注册人”“境外注册人(进口注册代理人)”有在中国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资格和义务。医疗器械实施召回过程中,“注册人”“境外注册人(进口注册代理人)”是召回实施主体,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具有配合实施召回的法定义务。表1:医疗器械召回中的各方责任“注册人”境外注册人进口注册代理人缺陷产品的调查、评估R&D&CR&DI&C缺陷产品的召回决定R&D&CR&DI&C召回上报R&D&CIR&D&C召回实施R&D&CI&CR&D召回关闭的反馈R&D&CD&IR&C召回关闭的决定R&D&CD&I&CR注:R:Response 主体责任 D:Decision 决定 I: Inform 被告知方C:Confirm 确认2.4召回各方责任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实施过程中经营、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企业如何处理?【解答】首先,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有法定义务配合实施召回。对于不配的经营、使用单位,企业应安排人员实地拜访,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顾虑并宣贯相关法规义务;同时,商务上与他们沟通,解决他们实际困难,可以通过耗材置换或者提供备用医疗设备等方式消除对方的顾虑,体现厂家的诚意;以上沟通都无效的情况下,再由公司法务出具法律通知函,提醒拒绝配合召回的法律风险,催促对方履行召回配合义务;如果仍拒绝配合,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寻求监管部门支持。3.召回通知方式和植入物召回3.1召回通知和植入物召回法规要求《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第三十五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当采取的预案措施。3.2召回通知的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通知是否一定为书面形式?【解答】:《办法》没有对召回通知的方式做出规定。召回通知方式不限书面形式(打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公司内部的追溯平台都可以),前提条件是,召回通知的确认和回复方式建议企业在和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协议里面约定,明确召回通知送达和回复方式,明确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接受召回通知的部门和经办人(能代表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实施召回)。最后,企业的召回管理程序文件也应该明确召回通知送达和回复方式,并按照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问题】:对于需要退回缺陷产品的召回,企业是否应该通知经营、使用单位暂停经营使用,封存隔离相关产品?【解答】:企业应该这样通知经营、使用单位,以避免缺陷产品继续流通使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问题】:对于已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是否还要召回?【解答】:首先,已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产品召回措施及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当采取的预案措施应在召回通知中明确,并主动告知医疗机构和病患上述问题;其次,相关医疗机构或病患对于召回产品的问题如有疑问,企业应确保提供售后服务电话和人员进行解答;最后,企业应协商医疗机构和患者,根据患者临床随访结果,综合评估患者手术取出植入物的受益和风险,决定是否取出更换植入物。4.召回的级别评估4.1召回级别的法规要求《办法》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表2: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等级类别定义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4.2召回级别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一级召回的产品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为什么一级召回了但是产品不退回厂家?【解答】:首先,召回级别和召回措施中的产品是否退回没有直接关系,召回级别和产品是否要退回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其次,企业在上报一级召回时应根据产品缺陷及引起危害级别制定对应的处置措施,确保召回缺陷产品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问题】:同一召回由于风险等级变化,导致召回等级变化,是否要重新通知客户或重新执行召回方案?【解答】:企业应评估召回等级变化是否会关联产品召回措施变化,或召回产品范围的变化,如涉及上述变化的,企业应重新通知下游经销商或医疗机构,并做好召回计划变化的执行方案,重新执行召回方案,并向监管机构上报变更召回计划。5.召回计划制订、变更和上报的要求5.1召回计划制订和变更的法规要求《办法》第十七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四)召回的预期效果;(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其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修改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5.2召回计划变更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计划可以变更吗?那些内容的变化会导致召回计划变更? 【解答】:召回计划可以变更,召回计划中涵盖的下述内容变化后都属于召回计划的变更:(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四)召回的预期效果;(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问题】:召回计划变更后仍需重新上报吗?【解答】:企业应评估召回计划变化的相关内容,应及时将相关召回计划变更上报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问题】:本地召回计划变更仍需通知境外注册人吗?【解答】:境外注册人决定进口产品是否召回,本地召回的变更需要通知境外注册人,必要时,应得到境外注册人的批准。双方应建立起召回沟通程序,确保缺陷产品召回,相关风险得到控制。6.境外召回上报的要求6.1境外召回的法规要求《办法》第六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人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2境外召回的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仅在境外召回上报的时限?【解答】:仅在境外召回在中国的上报时限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建议“进口注册代理人”获知后尽快完成上报,尤其是一级召回。同时,“进口注册代理人”要和境外注册人沟通中国法规的要求,制订召回工作程序,明确仅在境外召回上报时限,确保此类召回及时上报。7.境内召回上报注意事项 7.1境内召回上报监管机构的法规要求《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2境内召回上报监管机构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境内召回上报的监管机构有哪些呢?【解答】:上报的监管机构为“注册人”“进口注册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监管部门。【问题】:“进口注册代理人”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同时产品获得注册证的进口医疗器械,请问该召回需要上报的网站有哪些呢?【解答】:此类情况应当同时向国家药监局和上海药监局报告。上海药监局已建立了召回直报系统,直报系统使用说明可以通过该直报系统获得;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也建立了电子申报平台。具体网站见下表3表3:医疗器械召回上报平台网址链接上海药监局召回直报系统https://zssb.yjj.sh.gov.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其他请参见各省市召回上报平台或要求;8.召回产品的销毁8.1召回产品的销毁法规要求《办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8.2召回产品销毁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需要销毁的产品可以自行销毁吗?【解答】:企业可以自行销毁。但是,召回产品需要销毁的,应当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自行销毁或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进行销毁;企业应记录并保存销毁相关证明材料。上海药监局召回直报系统可以实现销毁报备功能。销毁前,企业需要提前在召回直报系统上登记销毁信息,包括销毁时间、地点、联络人和联系电话。【问题】:销毁产品可以分批次进行吗? 【解答】:可以,企业可以结合内部销毁计划进行一次或多次销毁。每次销毁,企业应记录并保存销毁相关证明材料,每次销毁前需要提前在召回直报系统中登记报备销毁信息。9.召回信息媒体发布要求9.1召回信息的媒体发布的法规要求《办法》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9.2召回信息媒体发布要求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信息发布常见媒体?【解答】:国家药监局官网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有专门召回信息发布栏目,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相关信息。除在监管部门网站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外,企业在决定召回后,应及时在自己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必要时在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尽到召回告知义务。表4: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发布网站网址链接上海药监局召回信息https://qxzh.yjj.sh.gov.cn/openApi/recallPublicManage国家药监局召回信息https://www.nmpa.gov.cn/xxgk/chpzhh/ylqxzhh/index.html其他请参见各省市召回发布网址10.召回通知时效性10.1召回通知时效性的法规要求《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10.2召回通知时效性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法规中的“日”为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解答】:上述法规中的“日”应为自然日。11.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11.1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法规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查评估结果;(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11.2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责令召回和主动召回的区别?【解答】:主动召回为企业主动识别产品缺陷,采取的措施;责令召回为监管部门要求的被动召回,企业应建立召回制度,积极采用主动召回措施,纠正产品缺陷,控制缺陷产品风险。12.召回效果评估12.1召回效果评估的法规要求《办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12.2召回效果评估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效果评估有单独的召回法规表格吗?【解答】:召回效果评估不是单独的召回报告,目前召回效果评估需涵盖在召回总结评估报告中,没有单独的召回法规表格。【问题】:召回效果评估的具体要求有哪些呢?【解答】:医疗器械召回效果评估主要包括,召回是否按照召回计划完成相关程序,召回产品的已知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降低,风险/收益比是否得到优化。具体要点包括(如适用):a)召回信息是否通过媒体发布。b)召回通知是否已经送达相关经营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对未送达的,是否已竭尽送达召回通知义务,并做了充分合理说明。c)召回产品的纠正措施是否按照召回计划完成;对未实施纠正措施的召回产品是否做了说明,并承诺后续跟进措施;对无法找到的召回产品是否做了说明,并承诺后续跟进措施。d)召回产品是否按照计划就地销毁或退回境外注册人。e)已植入人体的产品是否按照召回计划进行了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预案措施。f)对召回产品相关的投诉,尤其是不良事件是否进行了监测,明确了监测结果。g)企业是否已对召回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提交的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真实、正确、完整。h)企业是否对召回结果进行了有效性评估,明确了召回产品风险有效降低,风险/收益比得到优化,召回已经实施完毕。13.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的递交13.1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的相关法规《办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13.2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的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总结评估报告递交后就意味召回关闭了吗?【解答】:否。首先企业递交总结评估报告后需等待监管部门的评估;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并要求企业重新召回的,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重新召回。其次,中国境内代理人应将上述结果与境外生产商进行沟通,并制定合理的召回措施。14.召回直报系统最终关闭的问题和解答【问题】:召回直报系统哪里可以显示该召回已完成呢?哪种状态意味着召回措施完成并且被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呢?【解答】:请参考如下召回直报系统中的召回状态栏目提供截图示例。【问题】:召回总结评估报告递交后,召回直报系统如未评估通过是否可以不用采取措施呢?【解答】:否。召回直报系统是监管机构回复企业正式平台,如果监管部门认为产品缺陷尚未消除,并要求企业重新召回的,监管部门会通过平台给予召回总结评估退回意见,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重新召回。其次,中国境内代理人应将上述结果与境外生产商进行沟通,并尽快制定并实施更有效的召回措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规范第二类重组胶原蛋白产品注册管理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我省在审和新申报的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应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审评审批。现就我省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产品名称第二类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分,不应选取为核心词或特征词。二、关于产品结构组成1.第二类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产品结构组成中的所有成分都应不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且不可被人体吸收。申报产品如果含有药品、活性成分、植物提取物、抗菌成分,并宣称不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证明其成分未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的,不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除分类目录或分类文件有相关规定外,凡列入药典一、二、三部的成分原则上不可做创面敷料的成分。2.第二类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产品结构组成中应列明所有成分的名称,排序应按照含量/浓度从高到低,依次降序排列。3.申报资料应明确所有成分的化学式、含量、分子式、分子量、原材料生产企业名称、在产品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工作原理。4.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对于申报产品的成分不明确是否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的,应申请分类界定。三、关于产品预期用途1.申报产品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分类界定文件规范表述。工作原理为“通过产品表面所带有的负电荷,与HPV的正电荷发生静电吸附,在一定程度上于细胞外阻断HPV病毒进入宿主靶细胞”的抗HPV阴道凝胶类产品预期用途应规范为:降低局部HPV载量。对于宣称具有以上工作原理的,应提供试验资料证明符合宣称的工作原理。2.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明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定义的,或已有分类界定文件或分类界定结果明确某种预期用途的产品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不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3.申报产品预期用途超出《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表述的预期用途的,应提供产品类别、属性界定文件。四、关于临床评价1.临床评价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等临床评价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2.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以及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消毒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和相应支持性资料。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的,应开展临床评价。3.未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的产品、结构组成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有较大差异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的、作用机理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不一致的、适用范围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不一致的,不应免于临床评价。4.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论证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是否具有广泛相似性。申报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提出的对比要求,详细阐述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和生物学特性方面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当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或生物特性与对比器械存在较大差异,显著影响有效性问题,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不应作为对比器械。5.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时,对比器械应为境内已上市产品,已注销的同类产品不应做为对比器械。临床文献应提交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一致的临床文献。对比器械发表的超出经审批的适用范围的临床文献不应做为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审评审批依据;引用的对比器械相关临床文献显示对比器械的作用机理与申报产品的作用机理不一致的,不应做为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审评审批依据。原则上选择一个对比器械,若选用一个以上对比器械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照临床评价流程,将申报产品分别与对比器械进行充分对比,以论证多个对比器械的数据可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种情况,注册申请人应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作为主要对比器械。相关已上市产品临床文献如临床适应范围和管理类别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或超出第二类医疗器械范畴,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不可做为申报产品临床评价审评审批依据。五、关于分类界定1.产品分类界定告知书分类结果为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在审评审批过程中,认为我局原已作出的分类界定告知书分类结果存疑的,可以提请重新进行分类界定。2.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与其分类界定申请资料所宣称的工作原理和预期用途不一致的,分类界定结果不作为分类的依据。3.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与其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分类界定告知书信息存在差异的,可以基于注册申报资料重新进行分类界定。六、已注册的产品已注册的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在产品延续注册时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鼓励企业按照《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快变更注册。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已上市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牙科种植体系统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14日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牙科种植体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科种植体系统开展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经外科手术后保留于口腔内的牙科种植体系统(不适用于定制式种植体系统)采用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的路径进行临床评价。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7-08-01,管理类别为III类。本指导原则涉及产品所用材料为需符合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对于其他金属材质、陶瓷材质及其他材料产品,或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材质、结构设计、表面性能、适用范围等),当已有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时,需要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牙科种植体系统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通过外科手术方式将产品植入人体缺牙部位的上下颌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以恢复患者的咀嚼功能。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适用部位:对比产品使用的具体部位,是否用于特定牙位或特殊骨质条件的种植。2.临床应用方式:对比产品的种植类型(如即刻种植、延期种植)、修复类型(如单牙、多牙或全口修复)等。3.使用方法:对比产品的使用操作步骤。4.配用器械信息:单独申报种植体或基台时,临床评价资料中需要明确产品配用的基台或种植体、附件等配用器械信息。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此外,还需结合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结果,明确申报产品对患者生理条件(口腔情况、骨质、骨量、使用牙位等)和整体修复方式要求是否存在差异。(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信息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原材料、结构设计、表面改性方式等设计信息。2.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2.1产品的结构组成对种植体各种型号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等方面进行描述,提交各型号标示特征尺寸的结构图。针对每个型号,分别对产品的结构(包括外形、颈部、体部、根端等)、几何尺寸及公差、种植体-基台连接及抗旋转设计(如种植体外部/内部六角特性、锥度等)、种植体轴向平面特性(如种植体表面凸凹、螺距、螺纹、种植体轴向抗旋转沟槽)、是否穿龈及穿龈高度、平台转移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对于基台,建议针对基台的不同型号,分别对产品的结构设计、几何尺寸及公差、固位方式、临床应用方式、预期用途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如基台中包含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描述的直形基台、愈合基台及附件,建议说明。2.2制造材料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原材料。采用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或ASTM F67、ASTM F136、ASTM F1295、ASTM F1472等相关标准的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的产品,不一定必须原材料牌号与同品种产品一致。种植体系统的原材料以及切削、表面处理、清洗等工艺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对于采用常规加工工艺的钛及钛合金种植体系统,在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性能差异时,可通过评价终产品性能是否达到要求来判定。若产品采用增材制造等新型工艺进行加工,需关注原材料、工艺等对成品性能的影响。2.3性能要求多数情况下,对于表面采用喷砂、酸蚀、着色阳极氧化等加工而成的钛及钛合金常规种植体系统,在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等相关标准中有明确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可不进行对比,申报产品的实测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可,如外观、表面缺陷、粗糙度、清洁、尺寸公差、锥度偏差、种植体和基台的配合间隙、螺纹偏差、抗扭性能、附着物、无菌、细菌内毒素等项目;对于相关标准中尚无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建议进行对比研究(包括但不限于):2.3.1疲劳极限: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申报产品与具有可比性的同品种产品的疲劳极限对比。对于同品种产品的疲劳极限,注册申请人可以进行实测,也可以通过公开的文献数据资料进行对比,但建议注意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疲劳性能测试条件的一致性。进行疲劳极限研究时,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2.3.2力学性能: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形状相似,但种植体的螺距、螺纹、切削刃等设计存在差异时,可通过抗扭性能、紧固扭矩、轴向拔出力等对比研究,评估申报产品的力学性能。2.3.3耐腐蚀性能:若种植体系统包含不同种类的金属组件且以前未见相似的用法时,需进行申报产品的耐腐蚀性能研究。申报产品的配合方式在目前境内已上市产品中有相同的用法时,可不进行该项研究。相关标准中后续若建立以上项目的接受阈值,则申报产品可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申报产品的实测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可。2.3.4表面性能需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表面改性方法,包括喷砂、酸蚀、阳极氧化及其他表面处理。采用常规表面改性工艺(如喷砂、酸蚀、着色阳极氧化)的产品无需进行表面改性生产工艺的对比,而对二者的终产品表面形态特征进行对比研究,常见的对比项目包括表面形貌、微观结构、表面化学分析等。对于具有特殊宣称(如亲水性、利于细胞黏附、提高初期稳定性等)、或首次上市的表面处理工艺,除常见项目比对外,还需针对宣称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支持性资料,提供该表面处理工艺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研究验证资料。若申报产品与注册申请人自身境内已上市的种植体系统相比,产品的原材料及表面改性的工艺、质控要求、改性部位等均未发生改变,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2.3.5稳定性若分析认为实验室研究无法证明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差异部分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水平,建议开展动物试验研究,观察申报产品的种植体初期稳定性(如ISQ值)、骨结合、骨吸收水平等,评估种植体初期稳定性水平;结合产品技术特征,需要提交长期稳定性评估研究资料。建议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在适合的动物模型中进行产品的性能评价,最大限度地模拟人体环境的临床条件,可参考YY/T 0522《牙科学 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 动物试验方法》或其他适合的动物试验方法。(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针对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性,注册申请人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如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实测数据对比、动物试验等研究资料,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若申报产品的测试和研究结果不差于同品种产品和同类已上市产品,则可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集,以证明申报产品自身的安全有效性。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差于同品种产品和/或同类已上市产品,需结合申报产品的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如在特殊牙位使用等)、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平均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对申报产品的临床可接受性。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时,需关注所选的最差情况是否可覆盖全部申报产品,所选的同品种产品相应测试规格是否具有可比性,如在疲劳极限对比选择最差情况时建议考虑不同种植体的受力情况。不同表面改性工艺或表面改性材料形成的表面微观结构、力学性能和骨结合性能等不同,若表面改性工艺类别或表面改性材料不同,论证该差异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难度较大,建议尽可能选择相同表面性能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器械。当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表面改性存在较大差异,且现有手段无法证实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时,可通过动物试验等评估种植体初期稳定性、骨结合、骨吸收水平等观察产品的表面改性是否对种植体的骨整合及初期稳定性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若申报产品有自身临床数据,也可按“(五)同品种产品和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进行列表分析。(五)同品种产品和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和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应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临床数据中如有种植体系统规格型号、种植类型、修复类型、随访观察时间、种植成功评价标准和种植成功率、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种植体系统常见相关不良事件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感染、种植体骨结合不良、种植体破损或断裂、种植体修复后脱落、基台螺丝滑丝、松动或折断、基台功能不全(基台与种植体不兼容)、螺帽变形、种植体周围骨吸收异常、疼痛、感觉异常、损伤其他牙齿等。三、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5] 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S].[6]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S].[7]YY/T 0522,牙科学 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 动物试验方法[S].[8]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Class II special controls guidance document: Root-form endosseous dental implants and endosseous dental abutments. May 12, 2004[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督促全区医疗器械企业系统地理解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梳理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附件1-4,以下简称《清单》)。除《清单》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外,全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特此通告。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义务性规定责任依据一、总体要求1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3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变更延续6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八条7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8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9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0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1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进行识别和控制。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三、报告1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1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7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者代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同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不当干扰。对于不能有效履职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代其履职,或者指定符合《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人员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四、生产质量管理18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0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2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环境要求合理配备、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并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确保设计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2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2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7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产品追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28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查清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0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对风险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调度安排,形成调度记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五、经营3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并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3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六、不良事件和再评价3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3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3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发布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3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备案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注册人留存备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38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应当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履行医疗器械再评价义务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再评价。必要时,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再评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七、召回3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并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40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4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注:除上述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序号禁止性规定处罚依据法律责任1(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一)生产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4(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四)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5(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6(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8违反《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10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11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2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13(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4(一)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三)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的;(四)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1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7(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六)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的;(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八)未按照要求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的;(九)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的;(十)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的;(十一)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十二)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8(一)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二)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三)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四)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9(一)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注:除上述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禁止性规定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义务性规定责任依据一、总体要求1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2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5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变更延续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三、报告8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原经营许可或者备案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四、经营质量管理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5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责任,并具有与产品运输、贮存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1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17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8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1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约定由供货者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21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22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质量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经营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五、不良事件2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六、召回2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注:除上述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序号禁止性规定处罚依据法律责任1(一)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一)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4(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三)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进口、经营医疗器械;(四)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5(一)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6(一)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8(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9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注:除上述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禁止性规定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春、鹰潭、赣州、九江、赣江新区、共青城、瑞金、丰城市行政审批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吴 垠联系电话:0791-88121128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突出数字赋能,强化数据共享,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试点范围(一)试点区域:全省范围内。(二)试点工作范围: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涉及现场检查)、延续,经营方式限定为零售。2.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涉及现场检查)、延续,经营方式限定为零售,经营范围限定为“2017版目录:16眼科器械(仅限16-06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塑形角膜接触镜除外)”。(三)试点期限:试点期限暂定12个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二、试点原则(一)遵循便民自愿原则。纳入试点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现场核查方式或“承诺+现场视频”远程核查方式。(二)保持原有许可程序原则。试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严格依照现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程序开展工作。三、“承诺+现场视频”核查方式1.核查前准备。选择“承诺+现场视频”远程核查方式的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符合规定的填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企业告知承诺书(仅适用于“承诺+现场视频”远程核查方式)》(附件)。2.远程核查程序。核查组利用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钉钉等)开展远程视频核查工作,通过首次会议、实时视频核查、内部会议、在线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核查。核查组人员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自行安排。(1)首次会议。由核查组和企业代表参加,按约定时间及交互途径开启实时视频会议,企业按照申报事项要求报告相关情况。(2)实时视频核查。核查组指导企业人员对门店进行拍摄,并对照核查要求对视频内容进行技术性核查。核查组可根据核查要点截屏取证或要求企业在会后提供相关照片。(3)内部会议。核查组挂起实时视频(线上离场),根据实时视频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报告。(4)在线反馈。核查组在线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论;需要限期整改的将整改内容在线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整改时限内整改后申请。四、有关要求(一)向社会公布。各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实行“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模式向社会公布,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宣传,做好企业咨询服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各单位行政审批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做好试点领域的受理、核查、审批、发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三)强化“事后”监督检查。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方式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承诺+现场视频”的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视频失实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企业告知承诺书(仅适用于“承诺+现场视频”远程核查方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监管,推动定制式义齿行业增材制造技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等要求,市药监局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4日至9月2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增材制造义齿检查指南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5314.传真:010-8356073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进一步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具体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本指南归纳明确了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求,并作为《北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7年修订版)》的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指南所述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是指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完成的金属(内)冠、固定桥、嵌体、桩核、可摘局部义齿支架、全口义齿基托等定制式义齿产品或部件;增材制造工艺仅限于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增材制造工艺选用材料仅限于钴铬合金、钛和钛合金等已取得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金属义齿制作材料。当行业内出现超出上述范围的新品种、新工艺、新材料时,或对已有情况出现新认知时,本指南文件将考虑予以修订和补充。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适用。一、机构与人员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人员职责,对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企业能否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职责,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企业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应相互独立,职责和权限清晰。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应建立良好的临床需求与产品设计、生产的交互机制,明确分工及职责界限。(二)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口腔医学、金属材料学、增材制造工艺和设备等相关培训经历、专业背景或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能力,能充分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三)参与产品设计人员应有口腔修复工艺学相关培训经历、专业背景或实践经验,具备工程设计知识,具有医工交互[1]能力,熟悉临床口腔影像数据及三维扫描数据,能熟练操作设计软件,熟悉金属材料的特性,熟悉增材制造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工作原理,有获取产品实际质量、设计准确性、持续提升能力的渠道。(四)打印设备操作人员应有自动化控制专业背景或接受过相关培训,熟悉增材制造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原材料质量要求,熟悉指定型号设备的正确操作流程,能熟练完成打印参数设置,能对异常情况进行控制,熟知粉末吸入防护、燃爆防控、静电防护等安全生产知识,能熟练完成打印前铺粉装置安装、粉末添加,打印后剩余粉末清扫,回收后粉末筛分、新粉旧粉混和等相关工艺操作,熟悉相关工艺控制要求。打印设备性能参数包括激光功率及可调节范围、光斑直径、铺粉层厚、扫描速率、扫描间距、扫描范围、成形尺寸、氧含量控制能力、可用保护气体、铺粉安全控制、设备使用环境温度等。(五)支撑去除工艺操作人员应熟悉支撑设计原理[2],能熟练完成支撑去除及表面处理操作,应熟悉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及不合格品判定标准。(六)打印件残余粉末清洗工艺[3]操作人员应熟悉增材制造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工作原理,应熟悉残余粉末的分布特点、最难去除部位、清洗去除工艺原理,能熟练完成清洗工艺,应熟悉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及不合格品判定标准。(七)热处理工艺操作人员应熟悉热处理工艺原理[4],及其对打印件性能的改变,应熟悉工艺参数波动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潜在影响,能熟练完成热处理工艺,能对异常情况进行控制。(八)过程检验人员应熟悉增材制造工艺、支撑去除工艺、残余粉末清洗工艺、热处理工艺原理,应熟知各工艺的质量控制要求及不合格品判定标准,应能对过程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应能发现系统性、阶段性质量波动并提出改进建议。(九)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接受金属增材制造设备的结构、原理、使用、维护、保养、校准等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岗位相关的技术要求,应能独立或者在打印机设备厂家提供技术支持下与设备厂家人员共同完成打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排查等相关工作。二、厂房与设施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对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一)打印设备应放置于独立区域,应为常温、干燥环境,远离火源、避免阳光直射,空气环境应较为洁净,应配备通风系统,保证空气循环,有环境温湿度监控装置,配备人员防护措施、静电消除装置,应配备防火、防爆装备,如D型灭火器。为避免人员长期接触金属粉尘,出现尘肺等疾病,厂房应配备针对工作环境空气中微颗粒检测及清除的PM2.5检测装置及PM2.5空气净化器,有条件者可考虑在打印设备外加装手套箱避免粉尘污染。打印“纯钛及钛合金粉末”的企业,厂房应配备氧含量检测仪,防止惰性保护气体氩气从设备内溢出到厂房内引起人员窒息。考虑到氩气密度比空气重,氧含量检测仪安装位置不宜过高,距地面30cm左右适宜。(二)生产场所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划分作业区域,残余粉末清洗、热处理、支撑去除各工艺应保持区域独立。(三)回收粉末筛分、新粉旧粉混合区域应保持独立,有空气过滤装置或防尘措施,有人员防护措施、应配备防火、防爆装备,如D 型灭火器。(四)仓储区域应当能满足原辅料、半成品、包装材料等的储存要求,金属粉末原料存放区域应有温湿度监控装置,应配备搬运装置以最大化降低金属粉末原料桶搬运时的振动。三、设备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一)应配备工艺相关的生产和检验设备,配备计算机辅助数据处理系统。主要有增材制造设备、后处理设备、粉末回收设备、清洁设备及必要的检验设备,数据传输软件、建模软件、设计软件、切片软件、控制软件等正版商用软件。(二)打印设备成形室应完全密封,氧含量应不高于100ppm,具有自动充入惰性气体的装置,无粉尘泄漏,内外便于打扫、无粉尘聚集的空隙。打印设备应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书,有过载保护装置,良好接地。检查提示:过载保护装置主要是保险丝、过载断路开关、短路保护开关等,通常在配电箱内的明显位置。常见粉末空隙主要指加工平台、送粉平台、收粉平台等缸体与四周缸壁之间的缝隙。可通过检查打印过程中成形室四周密封圈判定是否存在漏粉的情况。成形室密封性可通过打印前充保护气体置换空气,观察成形室内氧含量是否能从正常的20.9%降低到0.1%~1%,以及打印过程中,成形室内氧含量能否持续维持在设定值如0.5%加以判定。(三)以激光为能量源的打印设备观察窗需要有激光保护玻璃或激光防护涂层、光路系统有密封/水冷、激光器需要有水冷/风冷,设备需要放置在温湿度受控的环境中,通常温度控制在25℃±5℃,湿度控制在≤60%RH。控制温度是为了防止激光器和振镜内电气部件过热异常,控制湿度是为了防止水分在打印机的激光器内部、振镜内部等精密配件内凝结造成打印机异常或者关键部件损毁。(四)应制定打印设备操作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安全操作要求举例:设备使用前对电源、电机、气源、冷却等模块进行检查,观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至少上电空载测试;采取自动控制时,首先要调整好限位装置,以免超越行程造成事故;突发状况应严格按照设备异常、报警灯预案执行规定急停、断电操作,如遇火情,亦需依据规定进行灭火、断电等操作;成形完成后应按规定流程执行清理设备、移动部件复位、断电操作等。(五)应制定打印设备维护保养作业指导文件,明确维护保养内容及频次等。维护保养要求举例: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前,应确保激光器的电源已关闭,避免导致人身伤害;设备维护操作时,需穿戴完整的个人防护装备;危险警告标签缺失或受损时,应及时补充;设备过滤器需要每月清洁,确保其有效工作以及气流顺畅通过;粉末定期取出烘干,打印机滤芯定期更换;打印机配套的空压机组要定期排水,避免因为积水过多,导致压缩空气或者氮气中水含量超标,对打印质量产生影响;打印机配套的吸尘器要定期清理,因为金属粉尘在吸尘器内堆积氧化生热,久而久之有阴燃着火爆炸的可能,应严格限定禁止回收重复利用;应定期检查激光器或者打印机用到的水冷机的液位,定期加水,避免水冷机缺水致使激光器或者打印机冷却不良,造成激光器或者打印机烧毁等。(六)应制定打印设备检查作业指导文件,明确检查内容及频次等设备检查要求举例:应定期检查设备外壳、电气连接、激光水管连接和软管等;应定期采用专用仪器检测光斑质量;对焦点位置进行测量和校准;测试成形面的实际激光功率并校准;通过标准图形打印,观察激光延时/振镜延时的实际偏差值;通过实际打印,观察熔道宽度的实际偏差值;通过实际打印,测量振镜X、Y轴尺寸偏差并校准;通过检测成形缸丝杆精度检测机械Z轴尺寸精度;采用水平仪检测振镜头水平度;采用水平仪测量成形缸水平度[5];通过实际打印评估气体循环效果;通过成形腔压力稳定性测试评估设备腔体整体密封性;每半年打印尺寸精度试块[6]、致密度试块[7]、翘曲变形[8]等试样,进行测量和检测;每月检测设备舱室密封条等。四、文件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所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相关要求。(一)应对增材制造工艺实现过程中的电子数据制定管理要求,包括数据档案的建立、保存路径、保存时间、保存介质等。(二)应制定增材制造工艺全流程过程追溯控制要求。建立增材制造产品全过程追溯及控制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提出产品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实施3D打印,进行后处理等的流程及制度文件,同时应包括每批次产品生产和检验的全流程记录,如义齿产品设计单;义齿产品的设计模型(STL文件);3D打印加工模型文件(如Magics格式文件)及切片文件;3D打印设备,热处理设备等对应批次的使用记录;产品检验及发货记录等。(三)应制定患者口腔影像数据的接收标准,数据传输及数据完整性控制措施、数据保管及备份的要求,并对患者信息的保密要求进行规定。五、设计开发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的相关控制要求,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相关内容。(一)应有对金属粉末的选择与评估,应明确金属粉末的质量要求,金属粉末应具有有效的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金属粉末注册证上载明的产品适用范围应能覆盖待加工定制式义齿规格型号,所选金属粉末的机械性能(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规定了6种类型)与打印试样注册检验选择的金属粉末机械性能应一致。金属粉末质量包括粉末的基本形貌、粉末的化学成分、粉末纯度、氧含量、粉末粒径及粒径分布、粉末球形度[9]、流动性及松装密度[10]等。(二)应有对打印设备的选择与评估,应熟悉打印设备的性能参数,及打印舱室的环境要求,应论证打印设备与金属粉末的匹配性。(三)注册检验样品应具有检测典型性,活动义齿中带弯制卡环的支架局部义齿和全口总义齿应分别检测;固定义齿中数量不低于3单位的桥可以覆盖相同材料和工艺的冠、桩核和嵌体等;固定义齿中不同材料的桥如金属烤瓷桥和金属桥等应分别检测;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的金属粉末打印出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应分别检测;使用不同打印设备加工产品,在无法证明打印设备差异不会干扰相同金属粉末加工出来的产品性能一致性时,也应分别检测;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5.2.1~5.2.9部分对应的检测,因为此部分是对打印试样的要求,可以选典型检测,选典型时要依据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4分类”选择最恶劣情况,并按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的要求打印试样等。(四)应保留能证明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的相关数据,设计软件系统及打印软件系统里应保留原始数据,注册检验样品包括送检的定制式义齿成品及依据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5.2要求制备的打印试样。YY/T 1702-2020《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要求应充分考虑打印方向对性能的影响,拉伸性能、弯曲性能、耐腐蚀性、抗晦暗[11]和线胀系数[12]的性能应制备两套试样,即试样长轴平行于打印生长方向(z轴方向)和试样长轴垂直于打印生长方向(x轴或y轴方向)。六、采购企业应确定采购物料并分类,建立采购物料清单,编制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被采购物资供方的资质、信誉、能力等进行评价,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一)应对原材料金属粉末建立质控标准,明确材质要求、含氧量、粉末成分、粒径分布、球形度等性能指标的要求,化学成分需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前义齿3D打印用金属粉末仅有钴铬合金、钛及钛合金,均应符合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要求。(二)应检测或核实确认所采购原料的物理与化学性能,成形后的力学性能、金相组织结构等,确保达到产品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三)应制定粉末贮存及运输管理文件,明确安全防护要求。安全防护要求举例:应将金属粉末存储在密封的非易燃易爆容器中,存放在远离火源的阴凉干燥处;为避免静电放电引起火灾,禁用塑料袋存储易燃金属粉末;大量贮存金属散装粉末时,应对粉末温度进行连续降温(如用手触摸法进行检查);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及时采取粉末冷却措施;金属粉末应在有遮盖物的环境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雨淋受潮、严禁剧烈碰撞和机械挤压,运输过程应平稳,无剧烈振动。搬运过程应轻装轻卸;金属粉末沉重,在抬起和搬运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受伤等。七、生产管理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应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企业应明确并充分识别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等需要进行验证的生产工艺,形成文件,并明确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的验证范围、工艺验证的方案、记录以及报告的要求。(一)应对医工交互的过程制定规范性操作文件。应使用正版的设计软件,对数据重建、模型设计、增材制造打印等计算机软件进行验证,确保软件的兼容性、数据转换正确性和完整性;应明确所使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定期进行软件的有效性确认,当原材料、工艺、计算机软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重新验证。(二)应对金属增材制造过程编制作业指导文件,规定过程参数,包括产品摆放设计、支撑设计、器械间距设计、扫描路径设计、铺粉厚度设计、扫描间距设计、激光功率或能量密度设计、光斑直径设计、扫描速率设计、有效加工区域等。(三)应对金属增材制造过程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形成验证报告。验证应覆盖加工工艺参数、支撑结构设计、加工空间位置排布、成形方向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监控成形仓温度、氧含量、气密性等参数。明确金属粉末性能最差情形和打印工艺的参数设置区间的关系,能证明最差情形也能满足预期用途。在做工艺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工艺参数对金属内部质量、桥体强度、支架卡环韧性[13]等的影响。检查提示:生产企业在使用金属粉末时,往往会采用特定的混合比例来进行新粉和旧粉(非回收料)的混合,这样进行混合后(添加新粉)可以改善粉末经过多次循环使用后的质量。使用粉末最差情形是:同一批次/桶粉末多次循环使用,不添加任何新粉,这样会造成:随打印次数增加,粉末的流动性与粒径变差,粉末的杂质元素(O、H、N等)增加,进而影响打印质量。生产企业需要进行粉末重复使用情况验证,以确定重复使用的次数以及新粉和旧粉(非回收料)的混合比例,并提交相关研究验证资料,建议验证时可仅检测内部致密度、表面粗糙度等主要项目。打印成形质量影响因素举例:影响激光选区熔化工艺成形件的最终成形质量的因素众多,如材料(如材料类别、粒径分布、流动性等)、激光器与光路系统(如激光器种类、激光模式、波长、功率、光斑大小等)、扫描策略(如扫描速度、扫描策略、扫描间隔、切片层厚等)、外部环境(如湿度、含氧量等)、机械(如金属粉末层是否均匀平整、成形缸电机运动的精度、铺粉装置的电机稳定性等)、几何特征(如支撑的添加、形状的不同、摆放的不同等)。其中,最主要的加工参数为激光功率,光斑直径,扫描间距,铺粉厚度,扫描速度等。(四)打印工艺验证时,应包括打印加工不同型号产品时,在金属粉末性能、打印设备参数、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参数方面的差异性分析和论证。(五)如存在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粉末,分别与不同型号、不同厂家打印设备匹配组合时,打印工艺验证应对其差异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六)应对打印后处理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并开展工艺验证与确认活动,包括机加工、热处理、支撑物去除、残留粉末去除、基板打磨及重复使用次数控制等,形成验证方案和报告。金瓷结合体系应特别关注,热处理工艺导致金属再次受热后的膨胀系数的变化,及其与牙科瓷粉的匹配性问题。残留金属粉末去除清洗工艺验证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最差情况,如内冠粘接面。具体清洗工艺选择及清洗效果验证可参考YY/T 1809-2021《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形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七)应对旧粉的回收利用进行管控,对新旧粉末的比例、重复使用次数作出规定,提供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验证,应对打印制件成分及成分含量较初始金属粉末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成品制件性能影响开展研究。应建立《金属粉循环使用记录》,记录每次过筛次数,根据金属粉末厂家说明书的限用循环次数使用,累计筛粉到达上限应将粉槽内金属粉全部清除。清除的金属粉独立放入密封罐内,按报废金属处理,保留处理记录。(八)应明确回收后金属粉末筛分的质量要求,应建立筛分工艺流程作业指导文件,尤其是筛分过程中超细粉末的去除情况、气氛保护和污染防控、防爆控制等。(九)应建立打印设备加粉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加粉控制要求举例:加工成形前用异丙醇清洁基板后,确保异丙醇残留物清除干净,避免与碳钢发生化学反应;严禁将未进行筛分的金属粉末添加进粉料缸;严禁将不同的粉末添加在同一粉料缸内;严禁没有对成形室进行清理干净就添加另外一种新粉料;严禁粉料缸没回原点就进行添加粉末;严禁没有进行计算成形件所需的粉料量就进行加工成形;加工前,确保加工参数已经设置好,基板铺上一层很薄的粉末(约0.02mm)等。(十)应建立打印设备换粉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换粉控制要求举例:在更换金属粉末前应确保激光器电源已断开;在更换金属粉末过程中,应始终穿戴防护手套、呼吸面罩和带有侧面防护的护目镜;禁用刷子长距离清理易燃金属粉末,因为可能产生静电等。(十一)应建立加工成形后打印设备清洁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设备清洁要求举例:如打印结束后,需要冷却10min~20min再打开成形室,防止高温下的成形件和粉末遇到空气被氧化或发生自燃;打印过程中产生的黑烟比较危险,是比较大的污染源,一般设备自带的过滤设备可以将黑烟过滤,更换过滤设备滤芯时,要当心滤芯接触到氧气后冒烟或自燃;加工后在侧壁上留下的黑烟只能用湿纸巾去擦拭,禁止用吸尘器吸;在进行清理烟尘净化器中的粉末时,应先对其断电,同时避免剧烈运动,使用导电设备进行导电处理;干式烟尘净化器的滤材应使用防静电滤料或金属网;在清理烟尘净化器时使用天然纤维(如棉、棕等)或防静电材料制作的工具,防止产生静电;清理烟尘净化器应在潮湿、低温等环境下进行等。(十二)应建立打印前、打印中、打印后设备检查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设备检查要求举例:打印前必须使用专用的擦镜纸配合无水乙醇清洁激光光学保护镜片,检查滤芯状态并清理过滤器组件,更换粉刷橡胶刮刀,检查本次打印粉末是否够用,检查图形打印工艺策略设置是否正确;打印中需查看氩气是否用完、漏气;回收粉末瓶是否装满(及时清空瓶内粉末);打印零件是否有翘曲,如有需停止打印;打印完成后清洁铺粉车牵引装置、工作台、吸风装置、观察窗,清理时用防爆吸尘器[14]注意防止粉末扩散,保持现场清洁等。(十三)纯钛、钛合金等高活性粉末,应明确特殊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特殊操作要求举例:纯钛、钛合金粉末属于易燃易爆物,贮存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热源,贮存环境温度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纯钛、钛合金粉末应保持密封,严禁与空气等接触;同时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灯分开存放;贮存环境需配备干沙或D型灭火器用于防范突发情况;纯钛、钛合金粉末的成形过程中,难于避免会产生烟尘,为了保证加工质量和成形精度,成形过程中要设置合理的抽风速度,将产生的烟尘及时抽走;除尘器中的纯钛、钛合金粉末应每班清理等。(十四)应制定打印过程中的粉末安全防护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粉末防护要求举例:加工人员应穿戴/佩戴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防静电阻燃防护服、防静电鞋袜、防静电手套、防静电表带;禁止在金属打印设备或利用该工艺生产的尚未适当清洁的组件附件进食或吸烟;加工结束后,要用水和肥皂彻底清洗手部;任何污染衣物与其他衣物分开清洗;系统内应充惰性气体保护,氧含量的安全上限为5000μL/L(0.5%),当多次调整仍不能低于此数值时,应立即停止加工过程并进行处理;成形过程中要设置合理的抽风速度,将产生的烟尘及时抽走;需监控设备运行状态,从而在发生警报时采取适当的动作;禁止在设备运行时拆下过滤器,只能在成形完成后进行;成形过程中应确保成形室内的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超过一定值时应开出气口进行降压;加工仓中难于清理的残余粉末一定要用内部注水的吸尘器去吸,若采用普通的吸尘器,容易发生爆炸;当完成钛粉末成形后,拆下过滤器并用水冲洗,否则可能引发火灾;出现粉末泄漏时,立即用抗静电铲子及天然纤维毛刷等非合成刷深入金属容器轻轻扫除,并收集在专用金属容器中,妥善处理;避免泄漏的粉末接触油脂、油类、溶剂或易燃物;禁止使用压缩空气清洁泄露或残留的金属粉末等。(十五)应制定打印车间粉尘管理作业指导文件,包括清理时间表,明确清洁及管理要求。粉尘清理要求举例:车间内粉末的清理应当使用吸尘器或酒精擦拭等方法进行清理,不能采用“吹”的方式。(十六)打印工艺作业区域应张贴安全防护标示。安全防护标示举例:当心高温烫伤、当心激光、当心高压触电、穿防护衣防粉末伤害、戴防护手套防金属粉末或零件烫伤或割伤、戴防护面具防粉末吸入、戴防护镜防激光伤害等。(十七)应制定激光安全防护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激光安全防护要求举例:应避免眼睛和皮肤暴露在直射或者散射辐射下;成形过程中应避免频繁打开成形室门,禁止将头、手或身体其他部位伸入成形室内;应监控设备运行状态,从而在发生警报时采取适当的动作;严禁在成形腔内氧含量还没降为0.02%以下时进行加工成形;加工前,应确保保护镜已经擦拭干净;在清除成形件粉末和舱体清洁期间,禁止触摸激光镜片窗口;在设备维护、检修及加工准备阶段应确保激光器电源断开等。(十八)应制定打印车间火灾防护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火灾防护要求举例:生产场所应安全、通风,并保证车间内粉尘浓度控制在4mg/m3以下;应配备金属D型灭火器[15]用于防范突发情况;在设备安装室的所有通道门上贴上“严禁烟火”安全警告;静电防护措施应按GB 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中相关条款执行;应加强管线、阀门、设备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故障应及时予以维修;发生火灾时,为降低造成金属粉末悬浮的风险,避免用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加压灭火器灭火,可通过用干砂、珍珠岩粉、石棉毯等惰性物质包围火源等手段灭火,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十九)应制定气体钢瓶存放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要求。气体钢瓶存放要求举例:气体钢瓶的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气体钢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体钢瓶应与燃料气体钢瓶和气体易燃材料分开存放;气体钢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体钢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体钢瓶的底部免受腐蚀,禁止将气体钢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气体钢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气体钢瓶的操作规程等。(二十)应制定气体钢瓶使用操作指导文件,明确安全要求。气体钢瓶操作要求举例:压力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母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使用压力气体钢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体钢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等。(二十一)应严格监测并记录打印车间温湿度。车间温湿度控制要求提示:温度过高或过低、湿度过高都会影响激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性能和危及安全操作;同时温度过高和湿度过低容易引起悬浮金属粉末发生火灾;室内的温差不能变化太大,推荐15℃~30℃的安全工作范围;湿度推荐60%~65%。(二十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追溯,严禁不同种类粉末混用,否则会导致成形质量的下降及成形设备的污染,不同生产批次粉末混和时,推荐小量多频次混和,增材制造过程的数据应可追溯。(二十三)生产过程应建立物料平衡与收率分析,以确定工艺过程的稳定性和质量水平是否符合要求。八、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文件、检验方法、留样管理制度。(一)应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文件,放行条件为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检验满足相关标准,且表单齐全等。(二)应对打印标准制件质量进行评价。注册检验时可参考YY/T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制作标准打印制件,并检测表面粗糙度,尺寸,翘曲变形,硬度,拉伸性能,弯曲性能,夹杂物和孔隙率,密度,耐腐蚀性,抗灰暗,线胀系数。日常出厂控制时,可按一定频次或批次随产品打印标准制件,并测量标准制件的夹杂物和孔隙率,以监测成形质量。(三)应建立留样管理制度,明确留样方式和留样数量,如粉末留样、样块留样等。原材料建议每批次留样,留样量建议不少于30g~40g/批次以满足化学元素含量、粒径等项目的检测用量,留样期限建议不少于5年。附件1增材制造工艺及设备简介一、增材制造工艺介绍增材制造,俗称3D打印,是以三维模型数据为基础,通过材料堆积的方式制造零件或实物的工艺。不同于传统的车铣刨磨等减材制造,也不同于以铸造为代表的等材制造。增材制造是通过软件将三维模型切片成一系列二维图像,然后在数控系统的控制下,将专用的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以及医用生物材料,借助激光、电子束、电弧、等离子、紫外光、电阻等能量源,将材料按照挤压、烧结、熔融、光固化、喷射等方式逐层堆积起来,从而制造出实体物品的制造技术的统称。增材制造按照材料分类分为:金属增材制造、高分子增材制造、陶瓷增材制造、生物材料增材制造等。增材制造按照能量源分类分为:激光增材制造、电子束增材制造、电弧增材制造、电阻热增材制造、光固化增材制造、等离子增材制造等。增材制造按照原材料的形态分类分为:粉末材料、丝状材料、片状材料、浆液材料、液体材料,条状材料等。增材制造按照材料供应方式分为:粉末床铺粉式、同轴送粉式、同轴送丝式、同轴送浆液式、粘结剂喷射式、料池铺液式等。常见的3D打印技术门类有: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激光选区烧结技术(SLS),电子束熔融技术(EBM),立体光刻技术(SLA),光固化技术(DLP、LCD)。二、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3D打印设备目前生产企业仅选用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来打印金属牙冠和金属支架。国内主要设备厂商有:西安铂力特、华曙高科、广东汉邦、北京易加三维、南京前知、广州瑞通、南京诚联等。国外主要设备厂商有:德国EOS,德国conceptLaser等。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3D打印设备的核心部件是激光器和扫描振镜。激光器提供额定功率,扫描振镜通过两个镜面的旋转控制激光光斑照射的轨迹。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3D打印设备的主要构成有:3D打印机主机、水冷机、吸尘器、空压机组、保护气体供应装置。3D打印机主机:完成打印工作。水冷机:为打印机的激光器提供冷却作用。吸尘器:辅助完成打印机的设备准备工作及打印完成后的清粉取件工作,避免粉末扬尘。空气机组:空压机机组由空压机、储气罐、冷干机组成,为3D打印机提供一定稳定压力的干燥的洁净空气。保护气体供应装置:保护气体分为氮气和氩气,若采用氮气,一般采用氮气发生器,由空压机提供气源,经氮气发生器除氧除杂质后,提供压力稳定纯净度在99%以上的氮气;若采用氩气,一般采用气瓶或者液氩,纯净度在99.9%以上。三、生产企业3D打印后处理设备生产企业所用的后处理设备包括:粉末筛分机、退火炉、切割设备、喷砂设备、打磨抛光机。粉末筛分机:作用将使用过的粉末重新筛分,以便于重复回收使用。退火炉:消除3D打印件的残余应力,避免开裂变形,调整打印件的内部显微组织和力学性能。生产企业常见退火炉有箱式退火炉和管式退火炉。切割设备:将打印的修复体从基板上切割下来,一般使用小锯床或者电火花线切割。喷砂设备:用于去除零件表面的粉末和打磨碎屑。有大喷砂机和小喷砂机。打磨抛光机:用来对修复体进行打磨修整和抛光为后续工作做准备。四、生产企业3D打印用到的相关软件生产企业完成3D打印会用到建模软件、后处理软件和打印控制软件。建模软件包括:扫描模型生成软件和修复体设计软件,常用3shape、EXOCAD、IPD灵齿等三维建模软件,用于设计牙冠和支架等修复体。后处理软件是指给模型修复和支撑设计,并最终进行切片打印的软件,主要有Magics、VoxelDance、Netfabb等。切片软件应与打印机相互配套支持。打印控制软件用于协调控制激光器、扫描振镜、运动系统、气体保护过滤系统及打印机其他部件,应与打印机相互协调配套,一般由打印机厂家配备。五、数字化3D打印修复体制造流程数字化3D打印修复体制造流程包括:制作牙印模、制作石膏牙模、制作数字牙模、制作数字修复体、打印前处理、3D打印、退火、切割。之后车金打磨等同传统铸造工序。附件2增材制造工艺在定制式义齿生产中的应用介绍增材制造工艺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患者的口腔模型(实体模型或数字模型),在计算机三维造型软件里设计出预期实现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三维模型,然后通过切片软件对该三维模型进行切片分层,得到各截面的轮廓数据,由轮廓数据生成预期指挥作为熔化金属粉末能量源的激光移动的填充扫描路径,打印设备在预设好的上述信息及激光功率、扫描速率、扫描间距、铺粉层厚等加工工艺参数指挥下,实现逐层铺粉、逐层打印,以“堆积”的方式最终完成产品或部件的加工。在实际生产中一次加工会同步生产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定制式义齿产品或部件,因此在设计时存在合理布局的问题;增材制造工艺原理导致的各向异性以及打印设备固有的打印方向,使得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要在软件里为待加工产品设计合理的摆放方向;以“堆积”方式实现加工的原理使得打印设备只能从下到上一个平面一个平面地完成加工,这使得天然具有不规则形状的义齿,在加工时其下方有可能同步加工出一些多余的仅用于起到加工时作为支撑的结构部分,确保每一个加工层面上都有“着力点”,而这些支撑部分在加工完毕后的最终产品中要予以去除,如何添加支撑结构、如何去除支撑结构,为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又增加了很多设计要求。增材制造工艺由于其制件表面粗糙度质量偏低、硬度偏高、内部晶体结构各向异性等问题,往往还需要后续的表面处理、热处理等进一步提升制件性能,才能达到义齿产品的质量需要或为后续烤瓷等工艺做好准备,所以增材制造工艺影响了产品的重要性能,但并不完全决定产品的全部性能及最终性能。对韧性要求较高的支架和卡环等结构、金瓷结合性能等的实际加工质量和工艺稳定性等要予以重点关注。增材制造工艺具有不可逆性,从原材料的选择、使用、管理,原材料与打印设备的匹配性,医工交互及合理的产品设计、加工工艺参数的合理选择,到后续处理对制件材料成分及含量、后续金瓷结合匹配性的影响等,整个系统中的每一环都会影响到最终定制式义齿产品的质量,因此检查时建立系统性思维,环环印证是不同于其它品种检查的重要的思维模式和检查手段。基于目前增材制造可选择材料的局限性,生产企业工艺研发能力现状,增材制造工艺质量现有检测手段的局限性,金属粉末吸入、燃爆风险、静电风险等安全生产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等等,都增加了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引入增材制造工艺后的管理难度,因此在检查时要系统、全面、综合地评估企业的实际管理能力,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的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均得到有效控制。附件3名词释义1.医工交互在进行义齿产品的设计与生产时,所发生的医生端和工程师端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等一系列活动,医工交互的全过程包括需求提出、数据获取、方案拟定、方案设计开发、器械生产、器械交付、器械接受与临床使用等流程。2.支撑设计原理在进行3D打印产品时,需要支撑结构以辅助零件生长,支撑主要作用有以下两点:一是对抗零件因为热应力过大产生变形的趋势;二是支撑为截面突变处(如悬臂梁结构及倾斜角度过大平面)零件的生长提供固位力,并传导热量,减少热应力。支撑设计原理:设计过程中使用的支撑结构有实体支撑、网格支撑等多种支撑结构。支撑设计的思路是选用合理的支撑结构,在控制好零件变形的同时亦可以后期方便去除支撑结构和节省支撑材料损耗。3.残余粉末清洗工艺义齿产品在完成3D打印从设备中取出后,表面会伴随粘附粉末(未熔化粘附在零件表面上的颗粒)和假烧结粉末(已熔化粘附在零件表面的颗粒),需要使用高压介质清洗、超声波清洗、声波干洗、固体介质喷击或化学清洗等方式进行清洗,具体方法可参考YY/T 1809-2021《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形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来确保产品表面无残余粉末。之后再进行热处理、支撑去除、抛光、打磨、试戴等工艺。4.热处理工艺原理因为金属3D打印是一个金属粉末熔化后快速凝固的过程,成形过程中积累了大量金属内应力,因此打印后的金属零件通常需要通过热处理来释放内部的金属应力,同时热处理还可以达到改善零件力学性能的作用。将金属零件放在热处理炉中,在一定的介质下(空气、氩气或真空)加热到适宜的温度,并在此温度中保持一定时间后,又以不同速度在不同的介质中冷却,通过改变金属材料表面或内部的显微组织结构来控制其性能(如去应力,改善强度与韧性等)的改变。如果打印后的零件不经过热处理很有可能导致零件从基板上切割后及变形,同时零件的力学性能不达标。5.成形缸水平度成形缸水平度是指3D打印设备中,用于实现铺粉的刮刀的运动平面与成形缸平台的平行关系。刮刀的平面必须和成形杠的平面平行,否则会导致刮刀的运动被成形缸卡住或者粉末铺粉不均匀。6.尺寸精度试块指尺寸和翘曲变形试样,用于3D打印的精度和翘曲变形量的测量,详见YY/T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7.3.2项描述。采用厚度为1mm的单边悬臂梁试样,按下图尺寸制备。7.致密度试块致密度试块是指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用3D打印工艺制备的边长至少为10mm长度的正方体试样(如10mm×10mm×10mm),主要是用于测量打印后制件的夹杂物和孔隙率,具体详见YY/T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7.3.1项描述。试样应保持原打印表面,不应进行任何打磨、车削等金属加工。8.翘曲变形翘曲变形是打印工艺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材料在成形过程中需要经历固态到熔融状态,再逐渐冷却最终凝固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材料的状态和温度不断变化,引起工件在成形过程中产生残余应力和不均匀温度梯度,导致工件发生翘曲变形。所以,测量翘曲变形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观测热处理后制件的应力释放情况。同上文,首先制作尺寸和翘曲变形试样,并按制造商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热处理条件进行热处理。然后,测量试样上表面最远端(即悬臂梁最远端)与基板之间的距离,即试样最远端上表面距基板的高度。之后,从试样最远端(即悬臂梁的最远端)起向近端依次截断55mm的支撑结构,仅保留10mm的固定端与基板连接,使试样呈悬臂梁状态,再次测量试样上表面最远端(即悬臂梁最远端)与基板之间的距离,即试样最远端上表面距基板的高度。截断支撑前后,试样最远端距基板的高度变化即为该试样的翘曲变形量。9.粉末球形度粉末球形度又称圆度,是表征粉末形状的方法,主要作用是表征粉末的形貌和圆形的近似程度。粉末的球形度越好粉末的流动性也越好。粉末形貌与烧结行为相关。非球形颗粒由于重力作用分布具有方向性,造成烧结件的各向异性,从而导致收缩的不均匀。粉末具有均匀对称的形貌,可避免这些现象。同时粉末的形貌还与粉末的堆积密度相关,球形度越高,松装密度越高,流动性越好,铺粉效果越好,打印产品的致密度越好。粉末球形度(圆度)的测试可采用扫描电镜照片结合图像分析软件的方法进行,也可由图像颗粒分析仪测定,具体详见YY/T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8.1.3项描述。10.松装密度粉末松装密度是指粉末在规定条件下自由充满标准容器后所测得的堆积密度,即粉末松散填装时单位体积的质量,单位以g/cm3表示,是粉末的一种工艺性能。松装密度是粉末多种性能的综合体现,对3D打印生产工艺的稳定,以及产品质量的控制都是很重要的。影响粉末松装密度的因素很多,如粉末颗粒形状、尺寸、表面粗糙度及粒度分布等。通常这些因素因粉末的制取方法及其工艺条件的不同而有明显差别。一般来讲,粉末松装密度随颗粒尺寸的减小、颗粒非球状系数的增大以及表面粗糙度的增加而减小。粉末松装密度的具体测量方法是将粉末由松装状态下完全充满已知量杯的粉末质量,将漏斗置于量杯上部指定距离处,使粉末从漏斗自由落入量杯,以获得松装状态。此状态下测量粉末的密度,即为松装密度,具体详见GB/T 1479.1-2011《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11.抗晦暗抗晦暗性是指将金属制件暴露到指定的晦暗环境后,如果仅有极轻微的颜色改变,并经轻轻擦刷即可很容易地去除合金上的锈蚀物,表明产品具有抗晦暗性。试验中,一般使用0.1mol/L硫化钠水合溶液制作晦暗环境。将试样固定在浸泡装置中,使用1000mL上述溶液并将温度保持在(23±2)℃,每分钟将样品浸入试验溶液中10s~15s,持续(72±1)h,在(24±1)h和(48±1)h时更换试验溶液。在(72±1)h后从浸泡装置中取出试样,用水彻底冲洗试样,再经乙醇浸泡,取出后用无水无油压缩空气吹干。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有正常的三基色视觉,可佩戴矫正视力(无放大作用)的无色透镜。检查应在光照度至少1000lx和距离不超过25cm的条件下进行。比较在溶液中浸泡过的试样表面和未被浸泡的试样表面,用软刷或软布轻轻地刷或擦拭表面,以评价去除试样表面晦暗的难易程度。具体详见GB17168-2013《牙科学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中5.7项的描述。12.线胀系数线胀系数是指固态物质的温度改变1℃时,其长度的变化与它在0℃时的长度之比。线胀系数只适用于金属-烤瓷修复体用金属材料,因为金属烤瓷修复体后期表面需要烤瓷处理,金属受热情况下会膨胀,如果金属的膨胀系数和瓷层的膨胀系数不匹配会导致后期的崩瓷裂瓷。试验时,一般是从室温开始,以(5±1)℃/min的速率加热至550 ℃,并连续记录作为温度函数的膨胀值。通过线热膨胀/温度记录,计算试样在25℃~500℃的线胀系数,具体详见GB17168-2013《牙科学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中5.9项的描述。13.支架卡环韧性卡环是活动义齿修复的主要固位体,它直接卡抱在主要基牙上,由金属制作,起固位、稳定和支持作用。活动义齿支架卡环因为需要经常摘戴,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韧性来保证多次弯折而不发生折断,并保持卡环固位力。14.防爆吸尘器金属3D打印中会使用金属粉末,粉末有易燃易爆的风险,当金属粉末在室内聚集到一定的密度之后,如果有明火或者静电等就会引发爆炸。因此需要使用防爆吸尘器对粉末进行清理。防暴吸尘器和普通的吸尘器有很大区别,在工作使用的时候不会发生明火以至点燃空气中的可燃物,它主要是适用于水汽或细微粉尘足以引起爆炸或者着火等的危险场所。所有防爆吸尘器都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才能保证使用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1)防爆吸尘器的马达、碳刷完全封闭在里面,气动防爆吸尘器使用文氏管,不需要任何运转部件,不产生任何热量。(2)防爆吸尘器必须接地,确保消除在使用吸尘器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电动防爆吸尘器的防爆插头必须有接地线,同时必须插在接地的插座上,气动的通过送气管完成接地。(3)防爆吸尘器的回收桶首选的材质是不锈钢304(适用于一般工业)或不锈钢316(适用于制药业/无尘室)。(4)防爆吸尘器有一个HEPA/ULPA过滤器用来捕获细微粉尘,防止回到工作场所,有的必须选配活性炭过滤器,吸附污染性或者有毒的气体和气味。(5)导电吸管和配件必须确保可以消除静电。(6)防爆吸尘器需要强制性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国际主要认证有北美的CSA和UL,欧洲的ATEX认证。15.金属D型灭火器亦称D类金属灭火器,其材料通常使用氯化钠基粉末或一种经过钝化处理的石墨基粉末或使用精细铜粉加氩气驱动,其原理是通过排除氧气来闷熄失火。D类火灾是由可燃金属(例如铝,钛,镁,锂,锆,钠和钾)引起的火灾。这些类型的火灾通常发生在工业,制造或实验室环境中,当金属细粉-细小的金属薄片点燃时,成为火灾三角区域的燃料元素(燃料,氧气,热加化学反应)。D类火灾不能简单地用水或任何灭火剂扑灭。水与可燃金属相互作用,加剧了火势,增加了热量并扩散了熔融金属。因此,必须仅使用D类灭火器灭可燃金属火。D类灭火器是干粉灭火器。所使用的粉末剂可以是粉末状石墨,颗粒状氯化钠或铜基粉末,它们均能有效地将燃料(点燃的可燃金属)与氧气分离。《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加强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科学监管,市药监局基于当前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增材制造义齿检查指南》)。一、编制背景为加强对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7年修订版)》,对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强化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科学监管,指导有关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生产活动提供参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增材制造工艺在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逐渐得以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义齿的加工质量。而由于增材制造工艺与传统义齿加工工艺有较大不同,在日常监管中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才能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亟需出台有针对性指导作用的监督检查指导性文件,指导基层监管人员有效开展科学监管。二、目的和意义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推动定制式义齿行业的增材制造技术健康有序发展,市药监局组织编写了《增材制造义齿检查指南》,作为《北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7年修订版)》补充,一方面可以指导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进一步认知和掌握行业新兴加工技术,提升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效能,同时也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注册人及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生产管理水平提供有益参考。三、编制过程在课题编写过程中,课题组从行业调研出发,组织对全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口腔医院及诊所、收集了全国400余份反馈的调查问卷,以及100余份北京市反馈的调查问卷,对全国40余家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及24个省级医疗器械审评机构进行了一对一电话专访,系统梳理了100余篇增材制造技术及其在定制式义齿领域应用相关的科技文献,研究汇总了关键工艺技术核心要素、质量控制点、安全生产质量体系控制点,旨在为监管人员、注册人及生产企业提供参考,提速产品注册进程,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填补行业监管政策空白。四、主要内容 本指南归纳明确了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求,并作为《北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7年修订版)》的补充。指南结构参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章节设置,主要由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等八部分内容及三个附件组成。附件做为知识点连接,为检查员提供专业知识补充,内容主要包括增材制造工艺及设备简介、增材制造工艺在定制式义齿生产中的应用、以及医工交互等名词释义。(一)覆盖的品种。本指南中覆盖的品种主要考虑的是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完成的金属(内)冠、固定桥、嵌体、桩核、可摘局部义齿支架、全口义齿基托等定制式义齿产品或部件。(二)制造工艺及材料。本指南中增材制造工艺仅限于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增材制造工艺选用材料仅限于钴铬合金、钛和钛合金等已取得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金属义齿制作材料。(三)人员要求。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人员职责,对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明确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职责,同时也对参与增材制造的相关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四)设备防护。明确打印设备的防护要求,制定打印设备操作作业、维护保养、检查作业等指导文件。(五)粉末管理管理。明确金属粉末性能最差情形和打印工艺的参数设置区间的关系。对于旧粉的回收利用的管控、回收后金属粉末筛分的质量要求、以及生产过程中打印设备加粉换粉、打印车间粉尘管理、粉尘防护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对于纯钛、钛合金等高活性粉末,应明确特殊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六)检查提示及举例。为增强可操作性,指南在打印设备、新旧粉混合控制工艺等重点环节给出了重点检查提示;产品在生产中设备的使用维护、生产工艺控制、安全防护等内容的常见情况举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血液透析浓缩物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3日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血液透析浓缩物开展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 适用范围与基本信息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时使用的血液透析浓缩物。血液透析浓缩物通常由A剂和B剂组成,临床使用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A剂、B剂与透析用水的配合比例使用。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血液透析浓缩物分类编码为10-04-01,管理类别为III类。A剂通常为酸性血液透析浓缩物,一般由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冰醋酸(或枸橼酸)等组成。B剂为碳酸氢盐血液透析浓缩物,一般由碳酸氢钠或碳酸氢钠加氯化钠组成。血液透析浓缩物常见供给状态是液体或粉剂。粉剂包括普通粉剂和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两种,前者需要溶解形成浓缩液后使用,后者在配套使用的透析机上直接溶解并与A剂及透析用水混合生成透析液使用。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通常仅包含碳酸氢钠一种成分。还可根据血液透析浓缩物配制成的透析液成分或离子浓度不同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钙离子浓度的不同分为高钙(1.75mmol/L)、普通钙(1.5 mmol/L)、低钙(1.25mmol/L)等不同类型;根据是否含葡萄糖分为含糖、不含糖血液透析浓缩物;根据酸性浓缩物中酸根离子不同,可分为醋酸盐透析浓缩物、枸橼酸盐透析浓缩物等。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注册申请人需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产品配方(如酸根离子)、终离子浓度(如高钙、普通钙、低钙)、供给状态和产品性能最为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二)适用范围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器械适用范围需相同,通常为用于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治疗。若申报产品为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配用透析机机型等信息。(三)技术特征的对比针对申报产品,注册申请人需将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性能等方面的信息与同品种器械进行比对,以证明申报产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基本信息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A剂、B剂的供给状态(液体/粉剂)、A剂、B剂与透析用水的混合比例、型号规格及装量。若申报产品的A剂、B剂均存在多个型号规格,应明确型号规格之间的配用关系。2.产品重要性能指标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器械的重要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A剂和B剂各自的组成成分、各成分含量(如A剂和B剂为液体,则比较各成分的溶质浓度)、按照配用比例配制成透析液后的终离子浓度和pH值等。终离子浓度和pH值等重要性能指标需比较在相同测试条件下的具体检测数值,且终离子浓度需比较要求值的范围(即比较终离子浓度的上下限)。(四)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若申报产品pH值、终离子浓度等性能指标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存在差异,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增加同品种医疗器械,以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例如:注册申请人如果选择适用范围、技术特性等与申报产品基本相同的医疗器械A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除醋酸根离子浓度不同外,其他成分及终离子浓度均相同,需考虑增加具有相同酸根离子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B。但同时需考虑增加同品种医疗器械而引入的新的差异性,如同品种医疗器械B的pH值等可能与申报产品不同或差异离子与其他离子的适配性不同等,需对差异部分进行分析,结合临床使用经验及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情况,说明差异部分的临床可接受性。若注册申请人选择适用范围、技术特性等与申报产品基本相同的医疗器械A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但某个离子浓度的标称值及允差存在差异,如申报产品某个离子浓度上限高于同品种医疗器械,可通过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数据证明申报产品该离子浓度上下限仍在已获批产品的范围内。若为在线联机使用B干粉,需在配套使用的透析机上直接溶解并与A剂及透析用水混合生成透析液使用,可能存在溶解不完全或不稳定的问题,因此,针对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除上述要求外,还需验证申报产品的联机使用性能,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应检测其联机使用性能,至少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临床适用机型、使用方式和最长使用时间,采用联机配制的方法配制透析液,从透析开始至透析结束,根据最长使用时间平均分配取样时间点(至少四个时间点),分别取各时间点制成的透析液作为检验液,检测pH值、溶质浓度。如存在联机袋、联机桶不同包装,以及最长使用时间有区别时,应分别进行检验。(五)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如适用)、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文献数据。建议注册申请人关注血液透析浓缩物产品相关不良事件发生数据,如败血症、热原反应、急性溶血等,充分识别申报产品的相应风险,并确认其是否已得到合理控制,必要时在说明书中补充相应注意事项与警示信息。三、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若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组成成分、终离子浓度或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适用范围,或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的,需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临床试验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设计,若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编制临床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该类产品已知的适用范围和设计特征,对临床试验设计提出以下建议,以下建议不能覆盖血液透析浓缩物的所有情形和未知情形。(一)临床试验设计类型建议选择随机、盲法(如适用)、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可选用非劣效、优效、等效的比较类型。(二)试验人群根据申报产品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确定研究的总体。对于该类产品已知的适用范围和设计特征,受试者通常为需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处于稳定的维持性透析状态,如透析治疗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维持至少3个月以上的患者。(三)临床评价指标试验设计的各项指标需能够正确反映透析过程中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问题,如电解质和酸碱平衡。主要评价指标可包括透析前、后K+、Na+、Ca2+、Cl-、CO2CP(二氧化碳结合力)或HCO3-、pH值的达标率(注册申请人需规定“达标”的定义并说明确定依据);次要观察指标可包括透析前、后肌酐、尿素氮的下降率,以及透析前、后各离子浓度的检测值。如配方包含葡萄糖等成分,建议增加对应成分及预期使用效果的观察项目。安全性评价项目可包括相关临床症状(如有无恶心、呕吐、头痛、抽搐);生命体征指标(脉搏、血压、呼吸);肝功能检查(ALT、AST、ALB);血常规检查(PLT、WBC、HGB);炎症状态指标(CRP)及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异常现象等。针对安全性评价指标,应提供透析前后的具体检测数值,并提供统计学描述及分析。安全性指标如出现异常且有临床意义的情形,需明确原因,记录患者有无出现相关的不良事件,论述此种情形是否可接受。此外,注册申请人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中记录所有不良事件,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分析不良事件与试验用器械的关系,论述不良事件是否可接受。(四)样本量计算样本量以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估算,样本量估算时,申请人需充分论述样本量计算参数的确定依据。样本量计算的相关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和比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的类型和定义、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达标率等)、Ⅰ类和Ⅱ类错误率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和方案违背的比例等。例如:当选择随机、对照、非劣效性临床试验设计时,如选择达标率(“达标”的受试者人数/受试者总人数×100%,将“达标”定义为经过一次透析后,K+、Na+、Ca2+、Cl-、CO2CP(二氧化碳结合力)或HCO3-、pH值等均达到预先设定临床数值)为主要评价指标,假设对照产品透析达标率为98%,预计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的透析达标率相当,临床认可的非劣效界值为5%,则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考虑5%脱落率的情况下,每组需要130例受试者,两组共需要260例受试者。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血液透析浓缩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6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9]王质刚.血液净化学(第4版)[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我中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境内外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已经发布实施的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同时新制定了《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9月9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骆庆峰 杨宇希 蔡娜娜电话:010-86452840、86452833、86452873电子邮箱:luoqf@cmde.org.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1号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邮编:100081附件:1.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3.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2日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以下简称“膜式氧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膜式氧合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膜式氧合器产品,是指在心脏直视手术时进行血液体外循环,与人工心肺机配套使用、具有氧合血液与排除血液二氧化碳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它可以由血气交换器(氧合器)、热交换器和/或贮血器组成,带或者不带涂层、动脉过滤器。其中血气交换器的作用是利用中空纤维膜,向人体血液供氧并清除血液中二氧化碳。本指南适用于短期使用(建议持续6小时以内),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的膜式氧合器产品。本指导原则的膜式氧合器为无源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膜氧合(ECMO)的膜式氧合器及附件、其他血管通路和器件(如动静脉插管、体外循环管道、离心泵泵头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膜式氧合器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规定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气血比例等使用参数。膜式氧合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项下06心肺转流器具01氧合器。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膜式氧合器包含生物来源的材料或衍生物,描述其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膜式氧合器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其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及不良反应)、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带有涂层的产品应列明涂层成分及比例。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膜式氧合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膜式氧合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膜式氧合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膜式氧合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膜式氧合器可实现的治疗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手术类型。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与膜式氧合器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膜式氧合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注明不同型号推荐的不同体重适用患者。列明临床推荐最高和最低血液流量、气体流量等;如还有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 申报膜式氧合器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 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膜式氧合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 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清晰描述膜式氧合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并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 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膜式氧合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膜式氧合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膜式氧合器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膜式氧合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的残留及其含量、中空纤维膜功能降低阻碍气血交换、中空纤维膜血浆渗漏、血液中夹杂空气、机械损坏引起大量失血、热交换系统与血液管路交通造成污染或血液漏出、膜式氧合器受到微生物污染、涂层失效(如适用)、贮血器内正压过高造成气体栓塞(如适用)、生物安全性危害、选择型号与患者不匹配、未遵循规定使用膜式氧合器、包装破损等因素。应当对膜式氧合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膜式氧合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后续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膜式氧合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及指导原则,如:《YY 0604 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YY 0603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脏手术硬壳 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YY/T 1492 心肺转流系统 表面涂层产品通用要求》、《YY 0580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肺转流系统 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等。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结构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人体、血液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灭菌方法、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带有涂层,建议提供涂层成分、比例。规定膜式氧合器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文件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应明确各型号规格及其区别,建议明确描述各型号适用的不同体重人群、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膜面积、预充量、血液侧、水侧和气体侧最大压力(如适用)、过滤孔径(如适用)等参数。3.2性能指标膜式氧合器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上述标准中适用条款来制定,常见膜式氧合器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特性:部件外观、尺寸(如血液容积、精度等)、密合性、接头、气泡处理能力、预充量、祛泡特性、容量校准、滤除率、通透量、动态预充量、正压泄压阀阈值(如适用)等指标。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其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氧气和二氧化碳转化率及其由时间决定的性能变化、热交换系数、血细胞破坏(游离血红蛋白、血小板、白细胞等)等。氧气和二氧化碳转化率及其由时间决定的性能变化均宜达到如下要求:在最大血流量时,血红蛋白(120±10)g/L,血氧饱和度65%±5%,血液内二氧化碳分压(6.0±0.7)kPa的血液进入膜式氧合器后,氧气的结合量不低于45ml/L,二氧化碳排出量不低于38ml/L。热交换系数在最大血流量时宜≥0.4。血细胞破坏宜达到如下要求:游离血红蛋白每小时增加量不大于20mg/dl。血小板和白细胞每小时下降率不超过20%。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重金属、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如适用)、色泽、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细菌内毒素等。3.3检验方法有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定各个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建议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应当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典型性型号说明,解释检测型号的选择理由。完成组件和原材料最多的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例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膜面积最小的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再检测膜面积最大型号的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膜式氧合器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包括流量、压力、时间等)。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选择不同使用情况(如不同血液流量、气血比例等)下分别进行观察。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性,根据目标物质、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如人体血液)的生理特性等性质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膜式氧合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文件提供氧合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可包括壁厚、内外径、拉伸强度、膜内外承受压力、断裂伸长率、氮气通量、溶剂/稀释剂/非溶剂添加剂残留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宜包括使用性能的研究文件。应列明膜式氧合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供图样(关键部件与总装图),内容应足够详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研究方法可参考适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中条款。如产品具有特殊结构、组件、功能等,应提供相应结构特征、参数和性能分析,以及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膜式氧合器若在不同年龄段不同体重人群均有使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生理特点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增塑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名称,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与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商品名及牌号、使用时材料及添加剂组成比例。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平均分子量(如适用),金属材料应列出其全部金属元素名称、比例及其牌号。4.1.2涂层特性研究(如有)产品带有涂层时,应说明涂层作用原理,提供涂层成分、性能特性等研究和支持性文件。常见项目包括有效性、覆盖度、稳定性,以及对被涂覆材料/部件结构、性能的影响等研究。根据涂层宣称的性能,应提供其对器械表面进行修饰后,对比无涂层或/和不同材质涂层等产品性能的研究文件。研究项目建议对凝血功能检测指标、血小板变化、炎症反应及血细胞破坏等进行评价。建议采用适宜方法对涂层进行定性、定量研究,观察或验证涂层的覆盖度,涂层稳定性研究时,可选择适当液体介质(如血液或替代溶液),模拟临床使用最大额定条件下(流量、温度、压力、持续6小时等),观察涂层脱落或覆盖度完整性等稳定性能。若涂层可能释放颗粒进入人体,或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应当分别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相容性的研究资料。建议说明涂层使用时副作用、禁忌证和关联其他物质使用时的相互作用。4.1.3膜式氧合器物理性能、使用性能、化学性能和其他性能的常见研究项目,应在临床使用最严苛条件下进行检测并分析结果,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中内容,例如:氧气和二氧化碳转换率:至少检测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时,不同气血比例(如0.5:1、1:1和2:1)下的数值,检测时间点包括开始、中间点、结束时,同时观察血液压力降。热交换器性能(如适用)、血细胞破坏:至少以推荐最高流量进行循环,检测时间点包括开始、中间点、结束时。上述项目在各检测时间点宜保持稳定。建议全程观察气血交换膜是否渗漏、温度交换膜是否渗漏(如适用)、液体流量的稳定性,在产品各连接处是否发现渗漏或故障。如产品有特殊功能,应有专门的规定和研究文件。4.2 毒性残留物研究膜式氧合器可能会包含增塑剂或由特殊原材料组成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单体等物质,会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迁移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至少应开展模拟实际使用情况下,毒性物质迁移量检测和安全性分析。建议选择临床使用风险最高,适当考虑单位器械与液体接触组件面积最大的型号作为典型型号,采用适宜经论证的浸提溶液(如血液或替代溶剂),模拟临床最严格使用条件(如推荐最高、最低血液流量或20%推荐最高流量时,37℃,6小时等)时,对浸提溶液进行上述物质的风险评估。提供人体血液接触这些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针对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特性研究及原材料控制膜式氧合器与循环血液接触时间最多6小时,建议参考《GB/T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评价,包括所有与循环血液接触的组件。评价终点常见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生物学评价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描述产品原材料、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以及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膜式氧合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如荧光增白剂、增塑剂、着色剂等),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应具有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膜式氧合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应明确每种原材料,包括增塑剂、特殊原材料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等。建议提供与人体/进入人体的液体接触的各组件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膜式氧合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的,如产品涂层带有动物源性材料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涉及同种异体来源物质的,至少还应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病毒灭活工艺验证等资料。4.5灭菌研究明确膜式氧合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明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灭菌剂残留量(如适用)研究资料。4.6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例如氧气和二氧化碳转换率、血细胞破坏、无菌、密合性等),以及包装完整性,涉及生物相容性可能改变的,还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开始进行。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如产品含有不耐高温的成分(如生物活性物质等),建议不采用加速老化方式,仅通过实时老化验证来确认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等。6.提供证明膜式氧合器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四)临床评价文件膜式氧合器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如开展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提交伦理委员会批件、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含统计分析结果)等文件。临床试验根据产品申报用途、试验目的考虑纳入病种和严重程度,在试验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入选/排除标准以及中止试验标准。为保证在各年龄段使用者安全、有效地应用,建议根据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所规定使用者体重>10kg和≤10kg分别进行临床试验。对于申报上述不同使用者的膜式氧合器的生产企业,从安全有效性角度考虑,建议先完成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申报注册。待使用者体重>10kg产品上市以后,再研发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在完成前述产品技术资料、风险管理资料、注册检测等工作的基础上,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产品临床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80例。在对体重≤10kg的人群进行验证时,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入选和排除标准、临床观察指标、评价标准应符合本章节第2-4条款规定。1.临床试验基本要求试验方案应明确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观察指标、检测设备信息及评价方法、对照选择及研究设计类型等。各参试单位应按照同一个试验方案完成临床试验。分中心报告以统计描述为主。分析受试者退出或脱落的严重程度和产生原因,并估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如进行随机对照试验,应详细描述试验用膜式氧合器及对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批号、对照品选择依据等信息。对照品应选择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对照品的原材料、血流量、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尽量与申报产品一致。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条件、方法步骤、临床观察项目、评价依据等应相同,两组试验对象应按随机原则分配。2.入选和排除标准根据研究产品的预期功效确定目标人群,制定具体的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各种病因引起需要进行体外循环手术患者。排除标准:严重感染,同时已有癌症等恶性疾病者;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血液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体外循环转机时间少于30分钟的患者;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3.临床观察指标3.1一般观察指标体外循环过程中监测参数:转机时间、阻断时间、最高流量、最高泵压、最低温度等。3.2有效性观察指标动脉血气的氧分压和二氧化碳分压、膜式氧合器变温能力。3.3安全性指标3.3.1体外循环手术期间,贮血器血液表面是否有气泡。3.3.2血细胞破坏率(体外循环手术前、降温最低点、结束时)游离血红蛋白增加率、白细胞上升率及血小板下降率。3.3.3体外循环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应检测转氨酶(ALT、AST)、血尿素氮和肌酐。3.3.4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变温装置渗漏致水血混合。3.3.5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中空纤维破裂致气血混合。3.3.6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管路或壳体破裂、接口漏液。3.3.7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氧合器排气孔有无血浆渗漏。3.3.8体外循环手术前、结束时血液生化项目至少包括:乳酸、酸碱度、碱剩余。⑨受试者术后有无不良反应等。4.评价标准4.1氧合性能评价标准:升主动脉阻断后降温最低点、体外循环结束时(麻醉恢复呼吸前)动脉血气PaO2宜>150mmHg;4.2二氧化碳排出能力标准:升主动脉阻断后降温最低点、体外循环结束时(麻醉恢复呼吸前)动脉血气PaCO2宜≤45mmHg;4.3变温能力评价标准:满足临床治疗需要。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定义为产品的达标率,达标率等于产品达标的患者数占全部患者的比例。其中,产品达标需满足:氧合性能、二氧化碳排除能力和变温能力达到前述评价标准要求。5.样本量确定依据样本量根据受试产品的具体特性、评价指标及其估计值和临床试验比较类型等情况来确定。详细写明样本量估算采用的软件或公式,以及计算采用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还应考虑试验对象脱落率。对于非劣效临床试验,应由临床专家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同样需要在方案中给出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并且不低于前述评价标准规定。以下举例内容仅供参考:非劣效试验设计时,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的情况下,预期达标率估计值95%,非劣效界值为10%,考虑5%脱落率时,每组需要80例,两组合计应至少入组160例患者。单组目标值设计时,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的情况下,假设目标值应至少为90%,预期达标率为95%时,考虑5%脱落率,试验共需入组252例患者。以上样本量确定依据举例,均对应患者体重>10kg的试验。在该试验完成后,如申报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建议开展扩大适应症的临床验证,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80例。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建议采用基于网络的中央随机(随机对照试验)/中央注册(单组目标值试验)系统以备监管部门核查。6.临床试验统计处理方法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试验对象必须纳入分析。数据剔除或偏倚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对于基线情况描述和次要终点应在全分析集基础上进行;安全性指标分析应基于安全集。试验数据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经典统计方法。试验方案应该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目标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推断试验产品有效性是否满足临床应用需要时,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对于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应计算组间达标率差的95%置信区间;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应给出达标率及其95%置信区间的估计。应明确95%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在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临床验证中,建议除常规描述性分析外,还需提供达标率的95%置信区间。并与使用者体重>10kg膜式氧合器达标率的95%置信区间进行比较,据此评价两组病人疗效的一致性,以便为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达标率人群效果提供支持性证据。应在研究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书中明确上述具体操作方法。7.统计分析结果统计分析应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得出,并提供给主要研究者撰写临床试验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完成情况描述、人群基线描述、疗效/效果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等。对所有试验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不能遗漏任何不良事件(包括试验前正常、试验后异常并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等)。同时,详细描述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及其与研究产品的关系等。8.临床报告建议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撰写并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其中应提供患者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体重、病种等)、各病例氧气浓度、血流量和气流量。临床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对象资料、试验方法、试验和主要指标检测设备、评价方法和标准、试验结果和结论、副反应、不良事件、并发症及其处理、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临床报告应与研究方案保持一致。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原因、后果及与试验用器械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予以明确。无论是预期还是非预期不良事件,都应如实记录和报告。(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膜式氧合器上应有明确的指示标识,如型号、流量范围、气和血的出入口(血流和气流方向的指示箭头)。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 0604 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YY 0603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脏手术硬壳 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描述各型号产品推荐适用人群、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膜面积、预充量、血液侧、水侧和气体侧最大压力(如适用)等参数。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资料,特别是上述膜式氧合器的性能指标、指标的选择依据与验证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含有涂层的产品,建议选择适宜时间点检测涂层相关指标,如生物负载、涂层定性、定量等。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涂层(如适用)、所有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检验报告和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9] YY 0603,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心脏手术硬壳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S].[10]YY 0604,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 [S].[11] YY 0580,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肺转流系统 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S].[12]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 [Z].[15]BSI.Cardiovascular implants and artificial organs-Blood-gas exchangers(oxygenators) :2020[Z].[16]FDA.Guidance for Cardiopulmonary Bypass Oxygenators 510(k) Submissions; Final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2000[Z].[1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5号[Z].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透析液过滤器(以下简称过滤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过滤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符合行业标准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规定的过滤器产品。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的过滤器为无源医疗器械,利用空心纤维膜的作用,单个过滤器配套血液透析设备使用,过滤清除血液透析液中的内毒素、细菌和不溶性微粒,用以制备超纯透析液。过滤器不包含血液透析等治疗的血液管路产品(如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导管、动静脉内瘘穿刺针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过滤器常见结构包括保护帽、端盖、密封圈、封口胶、中空纤维膜、壳体。通常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单个使用过滤血液透析液,按制造商要求进行消毒,使用次数和/或时间不超过制造商的规定。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过滤器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通常不使用“聚醚砜”、“聚砜”等字样。描述适用范围。在产品参数中明确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滤过率、过滤性能等信息。过滤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04-03项下血液净化辅助器具。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过滤器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过滤器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如适用),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过滤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过滤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如适用)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过滤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过滤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透析液过滤器可提供的透析液过滤方面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过滤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血液透析设备机型和清洗消毒方式;如对使用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申报过滤器全球上市历程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过滤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提供过滤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 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过滤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过滤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申报过滤器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过滤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残留、中空纤维膜破裂、透析液泄漏、过滤器受到细菌污染、未遵循规定次数和/或时间使用、包装破损、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步骤使用等。应当对过滤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过滤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过滤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如:《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所有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透析液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列明具体灭菌方式(如适用)、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应明确各型号规格产品之间区别,建议明确描述推荐的临床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滤过率、过滤性能、有效膜面积、最大使用压力等参数。3.2性能指标过滤器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等文件中适用条款进行制定。规定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等性能时,根据《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要求,考虑临床使用时面临的最大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浓度。对产品宣称的特殊功能,应有专门条款规定。常见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和使用特性常见项目:外观、无泄漏、耐温性能等。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该组件、结构的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常见项目:滤过率、微粒滤除性能、细菌滤除性能、内毒素滤除性能等。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如适用)、细菌内毒素(如适用)等。3.3检验方法建议将《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应的规定内容,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典型性产品是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提供典型性型号说明,解释检测型号的选择理由。例如:使用性能检测时宜选择有效膜面积最小的型号,产品本身细菌内毒素检测时宜选择有效膜面积最大的型号。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应进行检测。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过滤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不同膜面积和型号的过滤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部分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至少包含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考虑在不同使用情况下分别进行研究。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性,并考虑目标物质、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等性质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过滤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特征应列明过滤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溶剂、致孔剂等添加剂)名称。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4.1.2中空纤维膜参数研究提供过滤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包括壁厚、内径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建议提供中空纤维膜孔径表征文件、截留性能研究资料。另外,中空纤维膜若有其他特性,如对某些物质的吸附作用应详细阐明,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及研究资料。4.1.3使用寿命验证采用未使用的、验证经历所宣称最多模拟使用次数和临床消毒清洗后的产品,分别验证其使用性能(滤过率、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是否能够符合要求。根据产品宣称的消毒清洗方式(如热消毒、化学消毒、化学热消毒等)分别对产品进行使用寿命的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在说明书注明过滤器推荐的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消毒方式。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的供试液制备时,应考虑临床使用时面临的最严格条件,包括最大透析液体积、最大微粒含量、最多细菌和细菌内毒素数量等。对于上述数量的确认、细菌种类的选择应提供依据。4.1.4适用机型验证将过滤器安装于其宣称配合使用的透析设备,模拟临床治疗和消毒清洗后,检测过滤器的使用性能(滤过率、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以及结构保持密封性是否完好,观察验证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液、破损及堵塞现象。4.1.5流量和最大使用压力验证分别在不同的透析液流量下,根据适用机型对透析液过滤器进行最高使用压力检测。明确所宣称最大使用压力对应透析液流量的关系。4.1.6特殊功能如过滤器使用性能包含清除特定溶质等特殊功能,建议提供相应研究资料。4.2 毒性残留物研究过滤器可能包含溶剂、致孔剂、封口胶残留单体等物质,常见N,N-二甲基乙酰胺(DMAC)、N-甲基吡咯烷酮(NMP)、聚乙烯吡咯烷酮(PVP)、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可能会在临床使用中通过物质交换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建议选择上述物质使用量最大的型号,采用适宜浸提溶液,37℃,适宜的最低最高两个流速下(如500 mL/min、800 mL/min流速),循环5.5小时,检测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上述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风险评定建议参考《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GB/T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风险评定。评价终点常见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生物学风险评定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风险评定的策略、依据和方法,以及完成生物学风险评定所需的其他数据。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如过滤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5灭菌研究(如适用)明确过滤器所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描述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毒性物质残留量研究资料(如适用)。采用射线灭菌的,应注明其具体方式。4.6原材料控制过滤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以及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及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过滤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和/或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包括添加剂等)商品名或牌号。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膜材料还应包括溶剂、致孔剂等信息。建议提供与透析液接触的各组件或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以及包装完整性。可采用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细菌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常规的过滤器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过滤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说明书中信息应包含适用范围、最高使用压力、禁忌证(如适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灭菌方式(如适用)、性能参数、有效期等。尤其应注明过滤器推荐的最大使用次数或时间、消毒清洗方式(如热消毒、化学消毒、化学热消毒等)。适用范围与临床评价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建议注明“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单个过滤器制备的超纯透析液细菌总数不大于1CFU/10mL,不符合注射液应无菌的要求,不宜作为置换液使用”。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过滤器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生产过程。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卫生健康委.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国卫办医函[2021]552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0]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S].[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13]YY/T 024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S].[14]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S].[15]YY/T 0806,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S].[1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5号[Z].[17]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8]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20]FDA.Guidance for the Content of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for Hemodialysis Delivery Systems:1998[Z][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 [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