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帮助安徽省内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强对洁净室(区)监测相关过程的理解和把握,为企业在洁净室(区)控制方面提供参考,我局起草了《安徽省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监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13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408,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adaylqx@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65。附件:1.安徽省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监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2.《安徽省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监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7日《安徽省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监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帮助安徽省内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强对洁净室(区)监测相关过程的理解和把握,为企业在洁净室(区)控制方面提供参考,从而提升洁净室(区)监测整体管理水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安徽省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监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二、起草原则《指南》主要以《规范》及其附录、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T0033-2000)行业标准等要求为基本依据,着重对其中有关监测的内容、项目进行分析和归纳,根据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室(区)监测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进行了适当扩展和补充,统一执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引用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有关洁净级别设置和监测要求供参考。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指南》是对《规范》所规定的洁净室(区)监测要求的延伸和补充,应当与《规范》及其附录配合使用。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在基于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倡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断更新洁净室(区)管理理念,鼓励引进使用先进的洁净室(区)控制技术和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最大可能减少人为和软、硬件的不利影响因素。三、主要内容本《指南》共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基本原则、洁净室(区)级别划分及设置原则、洁净室(区)选址、设计和装修、洁净室(区)监测与管理要求及附录。在总则中明确,《指南》可作为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洁净室(区)监测管理的参考资料,同时也可以为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方面检查提供参考;介绍了洁净室(区)的定义,并说明对于医疗器械而言,洁净室(区)包括生产区域和检验区域。《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级别划分,明确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原则、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室(区)的设置原则,同时提供了洁净度级别设置原则举例附录,给出了参考品种类别、工序。《指南》虽说明在选址、设计和装修方面不作为介绍重点,但也提供了相应附录,主要是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涉及洁净室(区)相关硬件方面要求进行归纳,为企业前期在识别法规标准中洁净室 (区)设计和装修要求方面提供参考。 为提高操作性,《指南》在洁净室(区)监测要求方面对监控计划的建立、不同监测级别对应的项目、标准、频次进行了分别明确,在表面微生物、动态监测方面也提出了执行参考依据,同时还引入了预警值和干预值管理内容。为统一规范企业检测,《指南》还提供了检测基本条件和方法附录,给出了具体项目的检验操作方法。在此基础上,《指南》为帮助企业对洁净室(区)更好的实现全程管理,在《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相关标准要求,对具体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适度细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帮助安徽省内医疗器械企业正确规范开展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确认,指导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确认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局起草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13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408,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adaylqx@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65。附件:1.安徽省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指南(征求意见稿)2.安徽省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6日安徽省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目的环氧乙烷灭菌法具有低温低湿、穿透力强、杀菌谱广、成本较低等优点,广泛应用于无菌医疗器械灭菌。我省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据统计,2022年我省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有108家,其中有87家均为使用环氧乙烷进行产品灭菌,占比高达80.56%。由于影响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因素众多,灭菌过程控制复杂,且难以通过后续检验验证,因此,为了保证灭菌效果,需要对不同的无菌医疗器械进行灭菌过程确认。为帮助安徽省内医疗器械企业规范开展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确认,同时增强全省监管人员对无菌医疗器械灭菌相关知识的理解,更好的指导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确认的监督检查工作,安徽省药监局在现行标准体系框架下,基于广泛使用的过度灭杀法起草了《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指南》。二、主要内容说明《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指南》以GB 18279.1-2015中灭菌确认要求为主线,融入相关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具体条款,力求一份指南实现指导企业开展灭菌确认实践。全文共七章,第一章为适用范围。第二、三、四章详细描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策划、实施、审核全过程。第五章提出委托灭菌情形下的灭菌确认特殊要求。第六章描述环氧乙烷灭菌再确认方法要求。第七章为参考资料。其中:(一)策划本章引导企业将环氧乙烷灭菌确认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策划。通过建立确认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职责,收集分析现行有效标准,确定环氧乙烷灭菌确认过程和要素,形成并评审灭菌确认方案,确保灭菌确认过程风险受控。(二)实施课题组针对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容易出现的问题和标准执行过程中难以理解或容易理解偏差的部分,在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提出建议或举例说明,最大限度方便使用者学习和理解。(三)审核本章明确确认过程中记录和报告的内容,明确审核方法和内容,建议出具“灭菌工艺确认证书”,并提出确认的灭菌工艺不仅是灭菌过程参数,还应包括装载方式、常规PCD监测布点图、灭菌过程步骤/工序、操作要求、设备报警设定参数(限定值)、解析条件、安全注意事项等,确保确认过程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四)委托灭菌确认本章明确企业委托灭菌时委托灭菌确认过程特殊控制要求,强调评估选择灭菌服务商、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审核,以落实企业委托灭菌主体责任。(五)参考资料本章提供了环氧乙烷灭菌原理、相关术语定义、微生物检测、现行标准等参考资料,结合实践经验对标准中常规监测、控制及放行进行了解读,并提供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方案模板,目的是帮助使用者更好的学习和正确理解环氧乙烷灭菌及确认过程,指导企业更趋有效开展环氧乙烷灭菌确认。三、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指南中应用了许多推荐性标准,有的条款被强制标准中引用,所以在文中采用“应”“需”等描述;有的条款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在文中采用“宜”“建议”等描述;参考资料中生物指示物放行和参数放行是基于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工作充分有效的,使用者应认识到其中风险。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仙居县加快医疗器械产业提升,推动仙居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举措。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观念、数字赋能、生态优先,大力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积极创建医械特色小镇,形成高端化、品牌化、特色化的产业集群态势,打造浙东南医械创新转化合作区、山区县域“三医”融合发展标杆区,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仙居样本。二、发展目标2021-2025年计划完成总投资50亿元以上,实现特色产业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分别占比70%以上双达标。到2025年底,培育形成百亿级高端医械产业集群,力争集聚规上企业50家以上,亩均税收达40万元以上。规上企业平均研发费用占比达到5%,力争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10家,专利累计拥有量800项。三、重点举措(一)支持平台建设,培育产业集群。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仙居医械小镇创建工作,加快建设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成为全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区域。(省发展改革委,括号中的单位为具体举措支持单位,下同)指导开展仙居医械小镇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工作,做好医械小镇发展与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衔接,确保产业发展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相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优先支持仙居医械小镇规划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则调整,对符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级统筹的项目,视库存情况,省级统筹的比例可提高到40%。(省自然资源厅)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优先支持仙居医械小镇项目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储备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2025年底前,对仙居医械小镇目录内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浙江省税务局)支持仙居医械小镇采取定制化开发和标准化开发相结合的模式,建设符合医疗器械企业研发及生产需求的厂房。(省药监局、省经信厅)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推广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新模式,鼓励在仙居县建设医疗器械、药品合同生产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支持通过CMO或CDMO方式受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省药监局)(二)支持产品创新,增强发展动能。加大对仙居医疗器械企业和研发机构申报省“尖兵”“领雁”等攻关计划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鼓励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申报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支持浙江大学生物医学与仪器科学学院、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与仙居县深化合作,设立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创新发展基地,共建医疗器械(浙东南)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推进光学、电子、材料等基础性技术研究与医疗器械产业互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浙江大学)优化提升医药创新与审评柔性服务站(台州湾创新医疗器械服务站)功能,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加强对仙居县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培训,与服务站建立远程视频专家会机制,指导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创新研究,提升注册申报质量;对仙居县纳入国家和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通道的产品,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加快创新产品上市进度。(省药监局)支持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与省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合作,规范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提升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优化仙居县医疗器械审批服务,深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省药监局)支持举办全国有影响力的医疗器械创业创新大赛,打造“仙居医械”品牌,提升知名度;支持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合作,与国际医药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扩大销售与出口。(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三)支持要素联动,构建雨林生态。指导仙居县开展医疗器械产业链精准招商,构建与央企、国企及医疗器械龙头企业定期交流合作机制,每年帮助仙居县引进2个以上优质医疗器械产业项目。(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基金引导作用,通过省市县联动方式,重点支持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项目,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每年引导1家以上医疗器械企业落户仙居县或投资1家以上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支持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列入省“新智造”产业集群培育试点名单或在仙居县优先推广试点应用成果。支持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省雄鹰企业、省隐形冠军、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支持仙居县医疗器械产品申报省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省经信厅)与仙居县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对仙居县医疗器械产品申报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加强政策指导并优化服务。(省医保局)组建医疗器械省级专家帮扶团,长期结对仙居县指导助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在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审中给予专项倾斜、指导帮助。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产业科技领军团队和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大对企业骨干人才的扶持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支持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提升输送专业人才。(省药监局)(四)支持能力提升,强化安全保障。支持仙居县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在仙居县设立“创新医疗器械检测服务平台”;帮扶指导仙居县医疗器械企业提升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和出厂检验能力,支持仙居县适时建设第三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为医疗器械企业及时提供检测服务。(省药监局)支持在仙居设立动物实验中心,指导办理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支持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专业监管和现场检查模式及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省药品检查中心在仙居县设立医疗器械“双百尖兵”实训基地,不定期组织检查员赴仙居县开展驻企实训。(省药监局)支持仙居县探索“数字药监”基层最佳应用,实施“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推动医疗器械现代化治理能力建设。(省药监局)(五)支持环境优化,营造发展氛围。支持仙居县药品生产企业以全面推进医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为契机,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扩展医药创新与审评柔性服务站(台州湾创新医疗器械服务站)功能,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与服务站建立远程视频专家会机制,指导仙居县药品、化妆品企业开展新产品审查与注册申报,提升审评效率;对仙居县纳入创新药品特别审批通道的产品,实施精准对接服务,加快创新药品上市进度。支持仙居县药品企业与省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合作,规范开展药品临床试验,缩短临床试验周期。支持仙居县做大做强甾体激素类药物区域特色产业,帮扶企业开展高端制剂、特色原料药、关键医药中间体等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积极向上下游延长产业链,助力产业“强链补链”。支持发展特色原料药,推动相关企业从原料药向制剂转型,对药品跨地域生产、生产场地转移等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省药监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支持仙居县发挥植物资源优势,扩大中药材种植和产地初加工。积极挖掘仙居县中药野生品种资源,推动道地药材和特色中药材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重点支持仙居“新浙八味”特色药材品牌培育,指导浙贝母、元胡、覆盆子等中药产地加工和生产过程质控体系建设,培优培强名优中药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仙居县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推进化妆品新原料的开发利用,营造美丽产业新业态,培育新增长点。(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支持仙居县改善交通设施条件,积极推进210省道、207省道、321省道等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支持仙居矿产资源开发。按照仙居县“十四五”矿山规划布局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优先支持仙居县开发普通建筑石料和玄武岩、花岗岩等特色建筑石料。(省自然资源厅)支持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二期等工程建设,支持仙居县申报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国家试点县。(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支持神仙居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优先将神仙居旅游度假区列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名单,力争早日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2023年关于标准制定的工作安排,我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已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技术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质量技术规范》2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材料,建议上述2项标准发布12个月后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1-2)和建议实施日期提出意见或建议,填写《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秘书处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标准名称。无意见也请邮件反馈说明。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秘书处联系方式:联系人:刘露(医疗器械)电话: 010-86452501邮箱: liulu@cmde.org.cn联系人:何静云(体外诊断试剂)电话:010-86452544邮箱:hejy@cmde.org.cn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质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3. 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2023年9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强化山西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我局起草了《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4日至2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将意见反馈至sxsylqxc@126.com。联系电话:0351-8383548联系人:解福诚附件:1.《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5日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开展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以下简称管理者代表)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中确定的一名全职成员,在生产企业中具有相应专业背景或技术资格,以及相应的工作经验,经生产企业负责人授权,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管理人员。第四条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工作,各市及综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以下简称各检查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者代表的条件和职责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书面确定管理者代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科学、合理、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和要求生产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者代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管理者代表职能的独立、有效实施。第六条 管理者代表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任命管理者代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且无不良从业记录;(二)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接受过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三)具有GB/T42061(ISO13485)或GB/T19001(ISO9001)内审员证书,或接受过同等水平的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四)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本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生产产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作经历。具有5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经实践证明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的管理者代表,可适当放宽相关学历和职称要求。第七条 管理者代表在任职后还应当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八条 管理者代表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中,根据企业负责人授权,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要求等;(二)负责建立和实施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科学、合理与有效运行。每季度至少一次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计划,协助企业负责人按计划组织管理评审,编制审核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评审结果;(四)组织生产企业内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能力,强化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五)在生产企业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与检查组保持沟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六)当企业的生产条件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时,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协助企业负责人及时开展停止生产活动、原因调查、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主动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当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协助企业负责人迅速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八)确保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并组织上市后产品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有关产品投诉情况、不良事件监测情况、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外部审核中发现的质量管理体系缺陷及其整改情况等; (九)定期组织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十)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等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工作;(十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管理者代表应当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生产后,应当定期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并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第三章 管理者代表的任免和信息采集第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定管理者代表人选,经企业负责人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生产企业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管理者代表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一并提交至所在地市局、检查分局。新开办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管理者代表发生变化,生产企业应在任命新管理者代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 管理者代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第十一条 各市局、各检查分局应依据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者代表任职条件,对生产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建立管理者代表的信息档案,在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加入管理者代表信息,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者代表在职在岗、履行职责和接受培训情况的检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对于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任命管理者代表,或者任命的管理者代表不符合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局、检查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或行政告诫。对因管理者代表不能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具有下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局、检查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必要时对生产企业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信息公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并加强监管;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一)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二)发生严重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三)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管理者代表报告信息不真实的;(五)其他违反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 月 日实施。附件:《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信息采集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合成高分子材料(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0月7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合成高分子材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闵玥、吴静联系方式:010-86452806、010-86452807电子邮箱:minyue@cmde.org.cn、wujing@cmde.org.cn附件:1.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合成高分子材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9月4日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合成高分子材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预期发挥骨与骨或骨与软组织固定的第三类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由丙交酯、乙交酯、三亚甲基碳酸酯、ε-己内酯形成的均聚物、共聚物或共混物等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也可能由上述合成高分子材料混合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硫酸钙等无机材料后组成的复合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于采用可吸收天然高分子材料、可降解金属材料制成的骨内固定植入器械。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通常可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指导原则适用产品分类编码包含13-01-02、13-02-01、13-06-02、13-06-03,管理类别为Ⅲ类。具体见表1。表1适用产品名称和分类编码分类编码产品名称适用范围13-01-02可吸收接骨板钉系统用于非承重部位的骨折内固定术、截骨术、关节融合术中骨折部位的固定。13-02-01可吸收带线锚钉、可吸收界面螺钉、可吸收缝线用于肩、足、踝、髋、膝、手、腕、肘、半月板、交叉韧带等部位的软组织重建和修复。13-06-02可吸收颅骨锁用于开颅手术后颅骨瓣的固定。13-06-03可吸收颅颌面内固定系统用于神经外科和颌面外科手术中骨折的固定。3.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需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需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1.1结构及组成申报资料中需明确适用的产品组成部件、各部件选用材料(含材料组成及比例)及符合标准、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及货架有效期、结构示意图和/或实物图,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1.2型号规格提供产品结构及关键尺寸的设计依据,明确型号规格的划分依据。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需提供体现产品设计特征的关键尺寸信息,如可吸收接骨板的长度、宽度、厚度、螺钉孔孔径等,可吸收接骨螺钉的螺纹最大直径、底径、头部直径、长度的尺寸及公差。1.3作用机理需描述产品的作用机理,必要时提供产品的操作步骤说明及图示。2.适用范围及禁忌证2.1适用范围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明确产品适用范围和适应证,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2.2适用人群宜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及年龄范围。2.3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并按照GB/T 42062相关要求提交风险管理资料。识别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中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险(源),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生产和生产后的信息。生产和生产后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 e)和f)。所有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未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风险管理报告中的此项内容可留空,上市后持续开展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与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有关的危险(源)包括材料的化学危险(源)、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使用的危险(源)、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储不当引起的危险(源)等,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包括污染、添加剂、加工助剂、辅剂的残留,工艺用水,生产环境洁净度,产品清洁度;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包括灭菌方式对产品的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灭菌方法导致产品失效、灭菌不彻底等;包装材料对产品的危险(源);产品预期植入的危险(源),如同类产品以及同材料产品临床应用所产生的相关不良事件或并发症,如骨折愈合前产品发生不可接受的力学下降;正常使用过程中,产品产生非预期降解产物或降解过快导致的环境风险等。其中,接骨板钉产品、肌腱韧带固定产品的其他危险(源)还可参考《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肌腱韧带固定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需充分参考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规定,且不得低于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3.1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如产品结构图示复杂且文本较长,可以附录形式体现。3.2性能指标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可包含表2中所列内容。如不适用,需进行解释说明。申报产品中如包含非可吸收/降解部件,需结合适用的指导原则和/或产品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项目。表2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类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通用性能各组分含量或比例、外观、表面粗糙度、尺寸及允差、无菌性化学性能分子量或特性黏度、分子量分布、单体残留、溶剂残留、催化剂残留、水残留、重金属残留、无机材料的微量元素残留、环氧乙烷残留、褪色试验机械性能四肢创伤固定钉板接骨板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接骨螺钉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自攻力、配合性能带线锚钉插入器与旋入式锚钉作为整体的旋入扭矩和断裂扭矩、锚钉与缝线的固定强度、可吸收缝线断裂强力、针线连接强力肌腱韧带固定螺钉旋入扭矩、断裂扭矩、固定强度;螺钉与鞘套的配合性能颅骨锁/夹锁扣力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成品材料的部分化学性能要求可以产品技术要求附录形式载明,例如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的红外光谱或核磁共振谱(NMR)、比旋光度、主体密度、玻璃化转变温度、熔融温度、结晶度;无机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相成分及结晶度。4.研究资料4.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结合产品的临床使用以及预期失效模式,进行产品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提供最差情况的确定依据和测试结果的可接受依据。若有适用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或产品标准需参照执行。4.1.1可吸收接骨板钉对于可吸收接骨板钉内固定系统,可参考YY/T 0509选择适用的评价项目如可吸收接骨螺钉的扭转性能(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旋入扭矩、轴向拔出力、弯曲性能(如适用),可吸收接骨板的动静态弯曲性能。必要时,对可吸收接骨板钉内固定的系统机械性能(如悬臂梁弯曲性能)进行评价。4.1.2可吸收带线锚钉对于可吸收带线锚钉产品,可参考YY/T 1867选择适用的评价项目如可吸收锚钉与缝线作为整体的疲劳前和疲劳后的固定强度、疲劳后缝线伸长量,锚钉与缝线的连接强度,旋入式可吸收锚钉与插入器作为整体的旋入扭矩和断裂扭矩,敲入式可吸收锚钉的敲入性能。对于可吸收或部分可吸收缝线,可参考YY1116、YY/T 1832对可吸收缝线的针线连接强力、动静态拉伸性能等进行评价。4.1.3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界面螺钉对于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界面螺钉,可选择适用的评价项目如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疲劳前/后的固定强度,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与插入器作为整体的旋入扭矩和断裂扭矩,敲入式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的敲入力。4.1.4可吸收颅骨锁/夹对于可吸收颅骨锁,可选择进行评价的项目如颅骨锁的脱扣力、反复紧固松解性能。4.1.5可吸收颅颌面钉板对于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钉系统,可选择进行评价的项目如可吸收接骨螺钉的扭转性能、旋入扭矩、轴向拔出力性能,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的拉伸性能、弯曲性能、抗压缩、抗冲击性能,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钉系统的弯曲、抗压缩、抗冲击性能。对于植入前需进行塑形的接骨板,需对其可塑程度予以评价。4.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需明确材料供应商名称、材料通用和商品名称、CAS号和牌号、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符合的国家、行业和国际标准。除明确材料中各组成部分的比例外,需结合申报产品涉及生产工艺和原材料质控要求提供材料理化性能研究资料。如终产品为复合材料,其单一组成材料理化性能表征不能代表复合材料理化性能表征时,需选取复合材料进行理化性能表征。灭菌方式对产品理化性能有较大变化的(如辐照灭菌),宜选用灭菌后试样进行理化性能测试。具体理化性能表征项目见表3和表4。明确产品适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及结果的可接受性。4.2.1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理化表征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包括以下材料:4.2.1.1聚(L-乳酸):聚(L-丙交酯),PLLA4.2.1.2聚(DL-乳酸):聚(DL-丙交酯),PDLLA4.2.1.3聚丙交酯-乙交酯:PLGA、PGLA4.2.1.4聚(乳酸-三亚甲基碳酸酯):P(LA-TMC)4.2.1.5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4.2.1.6聚(己内酯-乙交酯):P(CL-GA),PCGA4.2.1.7聚(己内酯-丙交酯):P(CL-LA),PCLA4.2.1.8ε-己内酯均聚物及共聚物,PCL需针对产品所用材料选取表3中适用项目提供相应的性能研究报告。如不适用,需提供不适用的理由。表3可吸收高分子材料理化性能表征项目和方法检测项目可选方法方法标准摩尔质量数均分子量/ Mn高效体积排阻色谱法(HPSEC)、凝胶渗透色谱法(GPC)、乌氏黏度计法YY/T 1678GB/T 1632.5ASTM D2857ASTM D4603ASTM D3536ASTM D3593中国药典重均分子量/ Mw分子量分布系数/ (Mw/Mn)特性黏度IV/(dL/g)物理性质玻璃化转变温度Tg/ ℃差示扫描量热法(DSC)GB/T 19466.3ASTM D3418GB 11998熔融温度Tm/ ℃结晶温度Tc/ ℃结晶度和晶区和非晶区分布情况/ %密度/ (g/cm3)密度梯度柱法GB/T 1033.2ASTM D1505化学鉴定定性分析(红外光谱法、磁共振法)红外光谱鉴定、核磁共振(NMR)波谱鉴定ASTM E386GB/T 6040ASTM E1252中国药典比旋光度/ °旋光检测法中国药典单体残留/ (质量%)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核磁共振波谱法YY/T 1776中国药典溶剂残留/ (μg/g)气相色谱法ICH Q3C(R3)ASTM E386中国药典重金属残留 (μg/g)重金属检查法中国药典催化剂残留/ (μg/g)原子吸收/发射(AA)光谱、电感耦合等离子(ICP)光谱ASTM E386水分残留/ %重量分析法、Karl Fisher滴定法中国药典力学性能拉伸强度Rm/ MPa台架试验ASTM D638ASTM D882屈服强度Rp0.2/ MPa台架试验杨氏模量/ GPa台架试验断裂伸长率 Z/ %台架试验缺口冲击强度(悬臂梁)/(J/m)台架试验ASTM D256弯曲强度/ MPa台架试验ASTM D790弯曲模量/ GPa台架试验4.2.2无机材料理化表征复合可吸收材料中可能混有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硫酸钙等无机材料。除表3中的项目外,还需提供表4中适用项目的研究资料。表4无机材料理化性能表征项目和方法检测项目可选方法方法标准物理性质形状和尺寸(如粒径及粒径分布)、颗粒分散均匀性颗粒尺寸:激光衍射法或筛选法;粒度分布仪ISO 13320ISO 2591-1无机材料含量或在复合材料中占比TGA热重法或溶解离心法中国药典化学鉴定重金属总量(以铅计)/ (ug/g)重金属检查法中国药典微量元素/ (ug/g)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原子吸收光谱法(AAS)GB 23101.3ISO 13779-3成分和相纯度红外光谱、X射线衍射法(XRD)ISO13779-3钙磷原子比重量法/容量法、X射线衍射法GB/T 1871.1GB/T 1871.4GB 23101.3溶解和pH变化/YY/T 1558.3YY/T 16404.3 体外降解性能需参考YY/T1806.1、YY/T0473、YY/T0474和YY/T 0509开展体外实时或加速降解试验。需明确试验时间点设置依据及合理性,明确其评价方法,体外降解评价方法宜根据产品特性选择使用,例如评价和测定各时间点试验组和对照组样品的外观形貌、质量、相对分子量及其分布或特性黏度、结晶度、降解产物的含量及与产品预期用途相关的性能(如机械性能)等。如采用加速降解试验,需选择低于聚合物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试验条件。4.4生物学特性研究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预期设计可降解,并将降解产物释放于患者,这是此类产品与其他预期不被患者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根本不同的特性。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结合产品和产品降解产物研究,按照GB/T 16886.1中系统方法框图、YY/T 1775.1,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与组织/骨持久接触的植入器械生物学评价终点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需结合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的预期目的、物理和/或化学表征、降解性能等论证产品在上述各项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的安全性。4.4.1样品制备可吸收材料可能引起浸提液pH和/或渗透压变化,需在生物学试验前进行测定。已知可吸收降解产物影响实验体系的pH和/或渗透压,调整浸提液pH和/或渗透压至生理范围以评价pH和/或渗透压的保持会否影响试验结果可能是适宜的。关于浸提时间和/或温度,浸提参数可能加快可吸收材料的降解且可能产生极大量的可影响试验结果的已知副产物。高于体内温度(接近或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的浸提可导致不具临床条件代表性的聚合物性能(如降解)变化,宜避免。所以,除37℃外,其他浸提温度可能不适用。同时可参考GB/T 16886.12中适用要求。4.4.2材料介导的致热性骨内固定植入物的可浸提物/可沥滤物如可能进入全身循环、淋巴系统和/或脑脊液,需要考虑材料介导的致热性。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评价资料:可通过与既往产品对比分析,论证申报产品生物学风险等同性。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附录G列举),可免于进行热原试验。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含有引起过致热性反应的物质和/或未知其致热潜能的新化学成分或物质,需要对该成分或物质的致热性进行进一步评价,必要时对终产品进行热原试验。4.4.3(亚)急性全身毒性和(亚)慢性毒性骨内固定植入物通常需要对急性全身毒性和亚慢性毒性进行评价。如果植入试验中包含了足够的动物数和时间点,可以综合评估获得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的信息,并不总是需要单独开展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研究。如果动物作为全身毒性试验的一部分,对照样品(包括阴性对照、假手术对照)宜植入单独的动物,否则需提供合理性理由。4.4.4植入反应建议观察发挥预期用途时间内骨长入及安全性(如释放产物对骨生成的影响),通常需开展骨植入试验。一般而言,研究周期宜长至或超过完全吸收的时间点。在材料完全吸收前结束研究的,宜给出生物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所需要的时间曲线。建议涵盖植入物降解时间范围重要部分的长期研究。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可考虑进行体外部分降解后材料(如至50%质量损失或50%机械强度损失)植入以更快观察到植入后晚期阶段事件。但是,不能替代表征可吸收器械实时体内降解特性的研究。在尚未有临床批准使用的同类产品/同类材料可作为植入试验对照样品时,可选择阴性对照材料(如超高分子聚乙烯、不锈钢)或假手术部位,其结果可用于评价试验动物的植入反应。4.4.5遗传毒性和致癌性通常,聚丙交酯或丙交酯-乙交酯共聚物降解产物已知,和/或可沥滤物(包括添加剂、加工助剂、辅剂的残留)种类和剂量已有遗传毒性数据时,不需要额外进行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的安全性试验。如添加复合材料,且降解产物未知或产生新的降解产物,则需要开展化学分析评估或浸提物遗传毒性试验。4.4.6体内代谢和毒代动力学对于由已上市成熟材料(PLLA、PLGA等已有材料标准的材料)制备的产品,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产品的体内代谢研究资料,可通过提供已有的文献资料作为支持;或通过生物相容性评价等方式,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若产品使用了新的可吸收材料,且缺乏对该材料体内代谢的相关研究资料,则需要进行该产品的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评估,以及降解产物的毒代动力学研究。4.5清洗、灭菌研究4.5.1清洗工艺研究明确产品的清洗工艺的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如加工助剂、细菌内毒素质控等。4.5.2灭菌工艺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4.5.2.1生产企业灭菌该类产品一般为灭菌包装交付,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具体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辐照中,交联反应和断链反应同时发生。如果断链反应多于交联反应,会导致聚合物基体严重降解,引起聚合物分子量降低,从而影响产品力学性能。所以,需要评价最大辐照剂量对于可吸收植入产品的性能的影响。4.5.2.2使用者灭菌对于非无菌包装交付的产品,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需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产品和包装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例如,可吸收聚酯类材料通常不耐受高温,如采用高温灭菌方式需提供产品对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需明确推荐的灭菌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4.5.3EO残留研究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对于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的可耐受接触限量,建议参考GB/T 16886.7中4.3.5.2的要求进行规定。4.6动物试验研究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可吸收骨内固定产品的动物试验一般用于评价产品在体内降解过程中材料理化性能(如特性黏度、质量)、机械性能变化,骨愈合效果。如果通过产品物理和化学表征、机械性能、体外降解性能、生物学特性等研究证明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具有等同性,则无需开展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对于可吸收骨科内固定产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时,需关注以下内容:4.6.1动物模型选择的动物模型需代表该产品的适用范围/适应证、推荐使用的解剖部位、与内固定和/或外固定器械配合使用、产品特有的使用方法。动物模型的设计需考虑动物骨骼自身修复能力对试验结果的影响。除非适应证中包括骨骼发育中的儿童,通常动物模型需选择骨骼成熟的动物。4.6.2试验周期根据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需求设定试验周期。评价产品体内降解时,可根据体外降解试验评估产品的降解时间,以确定观察期,其观察期通常设置三个时间点:没有或仅有少量降解、降解过程中(建议包括降解达到或超过50%质量损失的时间点)、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或植入部位产品几乎完全消失。4.6.3观察指标可将观察指标分为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关注动物试验手术过程中植入物及配套器械的可用性。根据实验目的和产品设计特征,在各观察时间点选择合理的影像学(X射线、micro-CT等)、血液、尿液(如适用)、大体解剖、新生骨生物力学性能以及组织学(HE染色、Masson染色等)指标等进行研究;以此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特别关注植入后产品降解引发的性能变化,例如质量损失、体积损失、分子量或特性黏度变化、机械性能变化等,植入后部位的骨及软组织愈合情况等。4.7稳定性研究4.7.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如采用加速老化,需要论证老化温度对可吸收材料的影响。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包装研究资料,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如GB/T 19633.1、GB/T 19633.2、ISO 11607、ASTM F2475、ASTM D4169等。可采用包装封口完整性检测用于替代无菌检测。包装完整性检测项目包括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目力检测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4.7.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和包装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清洁度和无菌性,造成不利影响。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流程提交适用的工艺验证资料,明确关键工艺过程控制。如外购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可引用经原材料供应商登记备案后主文档的授权信息。针对材料合成工艺,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主要反应过程、反应试剂、反应条件、催化剂、生成物、中间产物等。如涉及不同材料混合,需描述混合过程,明确加工助剂的质控,并对混合均一性进行控制和验证。对每一步生产过程的非预期产物进行确认、分析、控制,提交非预期产物的质控标准、对人体安全性的评估资料等。针对注塑工艺,注册申请人需描述具体工艺过程(如配制过程描述、粒料塑化条件、过程黏度控制、注塑过程控制等)、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需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单体残留、小分子残留物、重金属、助溶剂、脱模剂等)的控制情况。针对机加工和后续步骤,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明确各生产工序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及残留控制情况。(四)临床评价资料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未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子目录13“无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产品推荐路径》具体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需注意,如产品符合《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中“可吸收四肢长骨内固定植入器械”情形,需经临床试验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1.同品种临床评价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2.临床试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还需符合YY/T 0466.1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说明书中涉及注册证载明内容的,应与注册证及其附件保持一致。同时,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提供产品重要组件/关键成分或原材料的生产、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资料,具体见4.5和4.8小节内容。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02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20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202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2014.[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2015.[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2015.[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2017.[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2020.[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2017.[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2017.[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Z].2007.[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2017.[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2020.[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2021.[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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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1-2017,外科植入物 半结晶型聚丙交酯聚合物和共聚物树脂(ASTM F1925-09)[S].[33]YY/T 0510-2009,外科植入物用无定形聚丙交酯树脂和丙交酯-乙交酯共聚树脂 (ASTM F2579-06) [S].[34]YY/T 0509-2009,生物可吸收内固定板和螺钉的标准要求和测试方法 (ASTM F2502-05)[S].[35]YY/T 0474-2004,聚L-丙交酯树脂及制品体外降解试验 (ISO 13781:1997) [S].[36]YY/T 0473-2004,外科植入物 聚交酯共聚物和共混物体外降解试验 (ISO 15814:1999) [S].[37]YY/T 1558.3-2017,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 第3部分:羟基磷灰石和β-磷酸三钙骨替代物[S].[38]YY/T 0683-2008,外科植入物用β-磷酸三钙[S].[39]YY 0017-2016,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S].[40]YY 0018-2016,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S].[41]YY 0341.1-2020,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42]YY/T 0340-2002,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则[S].[43]YY/T 0342-2020,外科植入物 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S].[44]YY/T 1867-2023,运动医学植入器械 带线锚钉[S].[45]YY 1116-2020,可吸收性外科缝线[S].[46]YY/T 0640-2016,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47]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48]陈学思著.可降解医用高分子材料[M].科学出版社.[49]李顶新等编著,朱文利等译.聚乳酸实用指南(加工、制备及应用)(原著第二版)[M].化学工业出版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率,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决定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服务工作,现通告如下:一、开辟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自2023年9月开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办一次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小课堂”针对医疗器械企业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办理流程、临床评价、技术审评、检验检测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审批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人员现场答疑。企业应事先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说明拟申请注册产品情况、需要学习的内容和解答的问题等,并于课前一周将《报名表》发送到邮箱hbfdamd@163.com,邮件主题注明企业名称和“小课堂”。二、举办医疗器械注册“大讲堂”省局每季度组织举办一期医疗器械注册“大讲堂”,邀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器审中心、标管中心等单位专家,就医疗器械注册某一方面内容进行专题授课和讲解,帮助企业加深对医疗器械注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产品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率。三、开展“面对面”指导省局通过各地市场局、省局分局、医疗器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收集辖区企业在产品注册申报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相关方面要求,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相关专家深入园区和企业,面对面地指导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注册申报。四、开展“点对点”服务对纳入国家和我省创新、优先以及应急审批通道的产品,省局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点对点”服务的方式,提前介入,会同企业研究解决产品注册申报、临床试验方案、检验检测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加强与国家局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五、实行全天候答疑省局设立医疗器械注册服务专线电话(027-87111522,87111553),并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开辟“企业呼声”在线咨询服务专栏。对通过电话或在服务专栏提出疑问和服务需求的,省局将安排专人答疑并提供个性化服务。附件: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报名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附件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报名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拟申请注册产品简介(包含产品名称、性能结构及组成、预期用途等)需要学习的内容及解答的问题参加人员名单职务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至9月13日。请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邮编:650101联系人及电话:冷凝,0871-68571862电子邮箱:843810532@qq.com附表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表序号评定内容分值1《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中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802除《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无菌、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603除序号1和2所列医疗器械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0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40注:同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附件:1.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0830).docx 2.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docx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附件1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分级监管,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监管级别措施,有效提高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指导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第二章 风险分级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分值确定,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为40(含)分以下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为40-60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为60(含)-80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80(含)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九条 静态风险分值根据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确定(附表)。第十条 动态风险分值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确定,分值累加计算。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增加10分:(一)新开办企业的;(二)以委托生产方式或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的;(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5-10项(含)一般缺陷项目,无严重缺陷项目的;(四)未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报告事项的;(五)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六)其他需加分的事项。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增加20分:(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10项以上一般缺陷项目或1项及以上严重缺陷项目的;(二)违反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四)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没有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五)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的;(六)生产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七)涉及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问题的(八)未按时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九)生产的医疗器械被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十)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十一)其他需加分的事项。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增加30分:(一)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或未经许可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三)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拒绝、逃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五)违反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六)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的;(七)相关人员被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其他需加分的事项。第十四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依托“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公布监管级别。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应急事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相关应急使用医疗器械品种提升监管级别,加强监管。第三章 监管要求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对于因停产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应当跟踪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对风险分级为D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C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B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A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一级监管,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年内实现全覆盖。第十八条 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州(市)市场监管局可联合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于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检查情况通过平台填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平台填报。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并移交稽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序号目录编码(一级)产品类别(一级)目录编码(二级)产品类别(二级)管理类别108-04医用制氧设备08-04-01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II210-04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10-04-01血液透析器具Ⅲ313-01骨接合植入物Ⅲ414-01注射、穿刺器械14-01-02无菌注射器Ⅲ14-01-06(部分)注射针(不含一次性使用未灭菌注射针)Ⅲ514-02血管内输液器械14-02-05输液器Ⅲ14-02-06静脉输液针Ⅲ14-02-07血管内留置针Ⅲ14-02-12药液用转移、配药器具II614-08可吸收外科敷料(材料)14-08-01可吸收外科止血材料Ⅲ714-10创面敷料14-10-01创面敷贴II14-10-08(部分)液体膏状敷料II822-11采样设备和器具22-11-04静脉血样采血管II96840体外诊断试剂Ⅲ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内窥镜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电子内窥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电子内窥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29日附件电子内窥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内窥镜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电子内窥镜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电子内窥镜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电子内窥镜部分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简称《目录》),如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等。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电子内窥镜的特点制定,适用于《目录》以外的电子内窥镜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电子内窥镜按照适用部位分为支气管镜、十二指肠内窥镜、胆道镜等;按照成像维度可分为二维和三维内窥镜;按照可使用次数可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电子内窥镜;按照光源连接方式分为外置光源和内置光源内窥镜。考虑到电子内窥镜的多样性,本指导原则主要对电子内窥镜的图像质量和操作性能进行临床评价。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胶囊内窥镜等产品,超声电子内窥镜临床评价可以参照本导则适用部分,但也需考虑超声技术特点的评价。若拟申报产品或拟申报产品的某种关键器件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设计等),或拟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需要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本指导原则定义的临床评价方式是在通则的框架和基础上,针对电子内窥镜同品种比对的技术审查要求进行细化。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对比器械的选择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电子内窥镜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与配套的图像处理器配合使用,用于支气管/十二指肠/胆道等相关疾病诊疗过程中提供图像。对比申报产品和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适用部位:对比产品预期使用部位。2.配合使用的器械:对比配用的图像处理器和冷光源。3.临床用途:对比预期临床用途,如存在多个模式,需对比不同模式对应的临床用途。(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结构组成需全面比对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电子内窥镜的结构组成,包括头端部、插入部(镜管)、操作部等,其中头端需详细对比图像传感器的种类(如CCD或CMOS),插入部(镜管)需明确材质,操作部关注弯角功能、送水送气功能、吸引功能等。2.性能要求电子内窥镜临床功能的实现需要图像处理器、光源和内窥镜进行配合形成系统。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与电子内窥镜配合使用的图像处理器和光源,并以系统为单位评价申报的各成像模式下的性能参数。普通白光模式与对比产品需重点对比以下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1)成像性能:分辨力(中心角分辨力和边缘角分辨力)(如适用)、空间频率响应、视场角、视向角(如适用)、景深、畸变、照明镜体光效、信噪比、静态图像宽容度(2)机械性能:工作长度、最大插入部外径、最小器械孔道内径(如适用)、最小注液通道孔径(如适用)、头端部外径、软性部外径(如适用)(3)三维视觉性能(适用于三维内窥镜):垂直视差、放大倍率差、两路图像时差、图像延时(4)照明(适用于内置光源内窥镜):照明方式、光谱分布、光谱性能(包括红绿蓝光的辐通量比、红外截止性能)、输出总光通量(5)可弯曲头端(如适用):头端偏转方向、头端偏转角度、头端弯曲半径(如适用)(6)图像性能:色彩还原性进行性能比对时,可提供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相同测试方法下的测试报告,例如对于图像质量相关的色彩还原性能,可采用相关标准色卡进行评价。特殊成像模式比对时需考虑各个模式的技术原理、频谱特性和预期实现的临床用途等。(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1.同品种比对结果分析及差异性证据申请人通过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等方面进行比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的差异可能对图像质量产生影响时,当拟申报产品影响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不差于对比产品时,可以认为拟申报产品图像质量满足预期的临床应用要求;当拟申报产品影响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差于对比产品,或者无法通过测试数据等说明差异性部分不会对申报产品的图像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注册申请人需要结合风险受益分析,必要时提供基于动物试验的图像样本予以确认申报产品的图像质量能满足临床需求。申请人通过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等方面进行比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的差异可能对操作性能产生影响时,如产品采用了可能影响操作性能的设计(如插入部材料变化、操作部等),注册申请人需先评估该设计可能影响的程度,然后进行针对性的评价,需由具有内窥镜诊疗工作经验的专科医师通过模型试验和/或动物试验对该操作性能进行评价,确认该操作性能能否满足临床需求。2.同品种比对典型举例:(1)当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插入部最大直径等不同:申报产品比对比产品插入部最大直径小,直径变小可以优化操作性能但可能影响图像质量,需明确该图像质量能否满足临床需求;申报产品比对比产品插入部最大直径大,需结合同类产品充分分析该较大直径对人体解剖结构的适应性,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证据。(2)如果对比产品是可重复使用电子内窥镜,当申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包括可插拔分体式)时,插拔结构可能引起力、光、电传导的异常,可能对信号传递、前端弯曲和光照度有影响,需分析并参考本导则的要求进行充分评价,申报产品如差于同品种产品可通过动物试验进行图像质量评价,通过动物试验和/或模型试验进行操作性能评价。(3)当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图像传感器不同,如CCD与CMOS,需从成像性能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如果申报产品性能差于同品种,需结合风险收益分析,并参考本导则的要求充分论证该差异对图像质量的影响。(4)当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使用光源存在差异,如外置用冷光源和内置光源进行比对时,需参考前述要求进行充分比对,如存在差异,需考虑提供充分的动物试验资料,证明差异不对图像质量产生不利影响。(5)当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十二指肠镜抬钳器角度存在差异,需评价该变化对内窥镜下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相关操作的影响,如对插管的尖端控制和偏转等,需提供相应的模型试验和动物试验数据,当已有数据不能充分论证差异性时需考虑提供临床数据。3.图像质量和操作性能评价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可在模型试验中完成操作性能的评价,可在动物试验中同时完成图像质量和操作性能的评价。若采用动物试验,建议充分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试验质量保证》的相关内容。(1)评价人员图像质量和操作性能评价需有内窥镜诊疗工作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2名及以上内镜医师进行。对同一内窥镜采用双人独立评价的方式,若两份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可请第三人参与评价,且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以较低评价为准。(2)模型和图像样本选择要求模型试验中模型需能模拟内窥镜预期使用解剖部位和/或使用场景。动物试验中图像样本需具有典型性,选择部位能代表申报的部位。(3)评价要素需结合产品适用范围制定相应的图像质量和操作性评价要求和接受准则。图像质量评价需关注以下方面:图像清晰度、色彩还原性、亮度均匀性、结构的可辨认性等。注册申请人可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基础上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征采用医生评分形式制定图像质量评分标准。如软性输尿管肾盂镜需充分结合尿道、膀胱、输尿管、肾盂四个部位明确图像优良评价标准制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三维内窥镜还需考虑三维图像立体感、完整度、实时性、移动状态下图像的连续性和器械定位准确性以及手术医师主观感受(观察适应性)。操作性能评价需关注以下方面:到达目标部位顺畅性、目标部位显露能力、弯曲性能(如适用)等。注册申请人可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基础上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五)评价结果试验过程中需完整记录整个试验过程中所有原始信息资料,包括完整的过程记录、医生评价、照片/影像资料等。并按照评价要求对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第28号公告)[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第6号)[4]《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2021年第75号)[5]《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2021年第75号)[6] YY/T1587-2018《医用内窥镜 电子内窥镜》[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YY 0068.4-2009《医用内窥镜硬性内窥镜 第4部分:基本要求》等7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修改单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1.YY 0068.4-2009《医用内窥镜 硬性内窥镜 第4部分:基本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2.YY 0649-2016《电位治疗设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3.YY/T 0322-2018《高频电灼治疗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4.YY/T 0718-2009《眼科仪器 检影镜》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5.YY/T 0763-2009《医用内窥镜 照明用光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6.YY/T 0994-2015《磁刺激设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7.YY/T 0719.4-2009《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4部分:抗微生物防腐有效性试验及测定抛弃日期指南》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