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政法处、医疗器械处、行政审批处,省局稽查局、省器械检验院、省评价中心、省核查中心、省审评中心,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分级监管,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品种风险高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设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动态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相应级别监管措施,有效提高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并动态调整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目录另行发布;依法按照职责实施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指导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第二章 风险分级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评价指标及分值,根据计分结果确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第七条 静态风险分值根据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确定(见附表)。同时生产多个管理类别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分别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职责确定静态风险分值。第八条 动态风险分值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确定,分值累加计算。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每项计10分:(一)新开办企业;(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8-12项(含)一般缺陷项目,无严重缺陷项目的(如一年内多次检查以一般缺陷项数量最高一次计算);(三)未按要求提交报告事项的;(四)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告诫、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警告处罚的;(六)其他需计分的事项。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每项计20分:(一)以委托生产方式或者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以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本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二)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三)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12项以上一般缺陷项目或1项及以上严重缺陷项目的(如一年内多次检查以一般缺陷项数量最高一次计算);(五)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责任约谈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七)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八)经检查发现未建立健全或者有效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或连续两年注册人备案人自主收集报告为零的;(九)其他需计分的事项。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每项计40分:(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二)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三)拒绝、逃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四)被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召回的;(五)相关人员被禁止5年及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六)被药品监管部门处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的;(七)注册人备案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没有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八)其他需计分的事项。第十二条 企业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情形的,不重复计分,按照分值最高的计算。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较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分值确定,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为40(不含)分以下的,为较低风险;风险分值为40-60(不含)分的,为一般风险;风险分值为60-80(不含)分的,为较高风险;风险分值80分以上的,为高风险。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突发、应急事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相关应急生产使用医疗器械品种的生产企业提升风险级别,加强监管。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静态、动态风险情况进行计分,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风险分级进行评定,制定本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分级监管级别应当告知企业,企业对监管级别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第三章 监管要求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对于因停产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应当跟踪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对风险分级为高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一般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较低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一级监管,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25%以上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实现全覆盖。上述检查不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联合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并移交稽查执法部门。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表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表序号评定内容分值1《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中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802除序号1所列医疗器械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第二类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603除序号1和2所列医疗器械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40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备注:同时生产上表中序号1、2、3 所列评定内容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生产企业,按照最高分值计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国家药监局决定废止YY 0569-2011《Ⅱ级生物安全柜》和YY/T 0687-2008《外科器械 非切割铰接器械 通用技术条件》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废止信息表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23日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废止信息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废止日期1YY 0569-2011Ⅱ级生物安全柜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2YY/T 0687-2008外科器械 非切割铰接器械 通用技术条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电动摄影平床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54项第二类指导原则(附件1),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3年11月23日前反馈至相应的联系人(附件3)。附件:1.《电动摄影平床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54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意见反馈表3.联系方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24日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联系方式序号指导原则名称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编1电动摄影平床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张谦1801028373013862188@qq.com北京市西城区水车胡同13号1000352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夏建松0571-89779830158542134@qq.com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23号407室(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3100003空氧混合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广东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陈虹蓁020-378867972102858721@qq.com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408室5100004激光定位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孙健028-61321559344943669@qq.com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6楼6186100935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体内电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王文娟15850590190267355323@qq.com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2100026中医脉诊设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崔涛1382016451852278313@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3000007康复训练床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吴佳妮1395100214315165016100@163.com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2100028医用妇科凝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王晓晨0531-51795653shenpingsanbu2023@163.com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9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药品技术审评中心于聪颖19991857753SP617128@163.com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71006510雾化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姜珊156941425861075807496@qq.com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7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支气管堵塞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姜常胜0791-862395563430834531@qq.com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33000612医用导管固定装置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王婷18571579279339447382@qq.com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43007113呼吸面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王晓晨0531-51795653shenpingsanbu2023@163.com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14辅助生殖用显微操作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余小燕1376415736556159822@qq.com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210号20002015医用透明质酸钠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陈永霞15692299267543317847@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8号30000016电解质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马仁俊15859097178574860172@qq.com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601室35000317葡萄糖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王海舟17360013538276071866@qq.com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61000018革兰阴性杆菌鉴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栗梦婷15093310959877068322@qq.com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7号河南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45000319丙酮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蔡瑶025-84535281caiy@jspcc.org.cn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21000220α-淀粉酶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文(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谢颖0311-67305173hbqsivd@163.com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05000021α-羟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方陈城15111980068839625938@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22镁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周游18917603712zhouyou@smda.sh.cn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210号20002023半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吴林蔚020-37886310635759702@qq.com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40351008024牙科综合治疗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王康020-378865212885403635@qq.com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506室51000025助听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赖锦坝020-378860512885403634@qq.com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506室51000026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陈卓020-378860302885407538@qq.com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506室51000027医用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魏增江020-378850362885411696@qq.com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506室51000028肌酸激酶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郭丽丽18010281630guolili@yjj.beijing.gov.cn北京市西城区水车胡同13号10003529正压通气治疗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张高亮18010285076gaoliang1212@163.com北京市西城区水车胡同13号10003530磁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曹昱133812887291570289671@qq.com北京市西城区水车胡同13号10003531凝血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赵强18010208064zhaoqiang@yjj.beijing.gov.cn北京市西城区水车胡同13号10003532医用内窥镜冷光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巩玉香18010281616ylqx321@126.com北京市西城区水车胡同13号10003533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文李铃13368121265276101426@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34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党英萍1590235868350872579@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35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方陈城15111980068839625938@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36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高丽丽18580552936602335506@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37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谭嘉熙15823525378121375024@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38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刘芮均15680683780274791561@qq.com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401112039振动叩击排痰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药品审评中心于阳18210038096Yu_Y_55@163.com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13000040尿液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药品审评中心吴宪18643031928598902326@qq.com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13000041腹膜透析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药品审评中心李娟18686434383406134995@qq.com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13000042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药品审评中心潘晓恒1394409818663559460@qq.com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13000043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软件(PACS)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药品审评中心白一然131343083892575241997@qq.com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13000044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任希力(0531)51795626shenpingsibu@shandong.cn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45大型蒸汽灭菌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赵立国(0531)51795627shenpingsibu@shandong.cn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46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崔涛(0531)51795660shenpingsibu@shandong.cn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47血液透析制水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徐琨(0531)51795626shenpingsibu@shandong.cn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48甘油三酯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崔涛(0531)51795660shenpingsibu@shandong.cn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25001449血糖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于庆洁151226380222392829455@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9号30000050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杜瑶166026576011141576797@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0号30000051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陈雨萱17320099013chenyyyxxx@163.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1号30000052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张瑜188220295331172456309@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2号30000053电子血压计(示波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孙恩惠18322741800641398993@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3号30000054生化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王朝壹18402273516wangzhaoyi_work@qq.com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4号30000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等四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4),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5),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1.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晓云联系电话:010-86452822电子邮箱:lixy@cmde.org.cn2.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铮联系电话:010-86452825电子邮箱:lizheng@cmde.org.cn3.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阿茹罕联系电话:010-86452824电子邮箱:ahr@cmde.org.cn4.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吴静联系电话:010-86452807电子邮箱:wujing@cmde.org.cn附件:1.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3.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20日附件1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椎间融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椎间融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放置于相邻椎体间椎间盘位置的不可降解椎间融合器,可联合脊柱内固定植入物使用。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请同步按照《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不涵盖椎体切除术(次全切及全切)中的椎体替代植入物、自撑开型椎间融合器、分体组合式椎间融合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椎间融合器,也不涵盖患者匹配式椎间融合器,但适用部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材料、特殊工艺或特殊设计等特征词,例如纯钛涂层椎间融合器、自稳定型颈椎融合器、激光选区熔融钛合金椎间融合器、颈椎前路椎间融合器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3-04,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椎间融合器临床预期用途较为统一,颈椎、胸腰椎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不考虑微创、开放、前路、后路等脊柱减压手术术式区别。材料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的固定板(钛合金)、主体(聚醚醚酮)及螺钉(钛合金),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有涂层时,涂层材料差异亦需考虑,不同涂层材质的椎间融合器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不同结构设计或不同工作原理的椎间融合器原则上需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和配合脊柱内固定系统使用的椎间融合器宜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如增材制造、等离子喷涂涂层等)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1.1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如椎间融合器主体、固定板、端盖、紧固螺钉、螺钉)、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如适用)、材料牌号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产品有效期信息。1.2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境内外上市情形、前代产品的概述(如有)、历次注册申报情况,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1.3产品结构设计描述一般包括产品各型号规格、各组件、各关键部位的结构图和几何尺寸参数(包括允差)。结构图应以产品设计工程图为蓝本,从整体外观、局部细节放大图等明确产品的设计特征,必要时应提交临床使用时的解剖适配图。明确端盖、固定板、螺钉的数量、螺纹设计、锁定结构(若有),带涂层产品还需明确涂层分布、显影区的边界及在融合器中位置。几何尺寸参数主要包括主体的长、宽、高,植骨区尺寸(包括壁厚)、横向开孔尺寸,终板接触面的弧度、倾角,咬合齿的高度、齿形,螺钉直径,固定板孔径等。含涂层椎间融合器,建议参考YY/T 0988.14中的体视法明确其涂层厚度、孔隙率、平均截距等涂层表征参数;增材制造多孔椎间融合器,还应包括形貌、丝径、最小打印单元结构、孔隙率、孔径、孔隙渐变梯度、内部连通性,多孔结构的厚度(如致密区域、多孔区域的分布),内外部加强柱设计等,部分项目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适用。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根据产品结构设计描述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如提供椎间融合器固定在脊柱模型上的放大照片和/或实物图)、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关键几何尺寸、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3.包装说明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材料的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5.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如与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配合使用,适用于颈椎、胸腰椎节段(明确具体节段范围)的椎间融合术。5.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5.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提供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5.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植入初期或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椎间融合器固定不稳、松动、沉陷、断裂、组件分离,螺钉断裂、脱出)、组件尺寸不匹配等失效风险,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制造材料等内容。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3.2.1外观3.2.2表面缺陷3.2.3表面粗糙度(如有涂层,需明确涂层表面粗糙度)3.2.4关键尺寸及公差3.2.5涂层表面形貌(如适用,需明确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3.2.6涂层静态力学性能(如适用,包括涂层和基体间的拉伸强度和剪切强度)3.2.7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3.2.8压缩刚度(颈椎、胸腰椎需分别制定)3.2.9无菌(如适用)3.2.10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在附录中可更为详尽地注明产品某些描述性特性内容,如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和红外光谱;羟基磷灰石涂层,明确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结晶相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同时明确材料性能符合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产品,还需明确阳极氧化表面元素残留的要求;射线可探测性;磁共振兼容性(如适用)等要求。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金属材料针对椎间融合器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研究资料,含显影丝的椎间融合器产品,需明确显影丝材料及符合标准。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聚醚醚酮材料针对椎间融合器产品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红外光谱、黏度、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3显影性能对于含显影丝的椎间融合器产品,提供X射线显影性能研究资料。5.1.4部件表面处理5.1.4.1喷砂处理如生产工艺中对部件采用喷砂处理(预期增加骨长上效果),需提供喷砂工艺验证资料,宜考虑表面形貌、粗糙度、喷砂颗粒物残留等相关因素。5.1.4.2表面阳极氧化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材料的基体和阳极氧化层的成分进行化学表征。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进一步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可参考YY/T 1615提交资料。5.1.4.3表面涂层5.1.4.3.1.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产品,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考虑产品主体材质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如羟基磷灰石粉料,需涵盖成分、杂质元素、微量元素、钙磷比、结晶程度、粒径及粒径分布等关键信息。羟基磷灰石涂层理化性能研究可参考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5.1.4.3.2.对于表面喷涂金属涂层的产品,如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考虑产品主体材质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提供多孔涂层的成分、形貌分析(如厚度、孔隙率和平均孔隙截距)。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性能研究可参考YY/T 1706.1《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物理性能研究资料需包含提供颈椎、胸腰椎所涉及的各试验最差情形的选择依据、试验报告及试验数据的临床可接受依据分析。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如植骨窗)、规格尺寸(如植骨区尺寸、侧开口窗尺寸、倾角、长度、宽度和高度等)、材料属性等因素,分别选取颈椎和胸腰椎融合器的最差情况,并提供选择依据论述其合理性。如采用有限元分析法,需提供有限元分析报告,包含模拟力学试验加载条件,提供网格划分、边界条件、收敛性、应力应变云图等信息,根据结果分析论证产品型号规格最差情况选择的合理性。必要时,可通过对抗压能力、抗拉能力、抗扭转能力、抗侧弯能力的测试,获得有限元分析所需的属性参数,具体可参考《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还需考虑不同多孔结构设计、不同增材制造工艺对产品受力的最差情形。测试报告需包含测试样品信息、设备型号、工装材质、加载方式、椎间盘高度、实际试验图片、各样品静态测试载荷-位移曲线和动态测试载荷-循坏次数曲线、数据处理、样品失效模式等相关信息。试验数据的分析需包含颈椎和胸腰椎融合器产品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的对比,具体描述各试验各样品失效形式,如结构变形、断裂、颗粒脱落等,提供各力学试验结果在临床应用中可接受的依据。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所具有其他性能及注册申请人声称的其他性能要求,需提交相应的性能研究资料。5.2.1常规椎间融合器需按照YY/T 0959《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YY/T 0960《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方法》标准实施动静态力学及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颈椎融合器提供压缩、剪切、扭转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胸腰椎融合器提供压缩、剪切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对于无咬合齿或咬合齿结构等终板接触面设计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存在明显差异的椎间融合器,建议考虑其在植入初期是否存在更大的脱出风险,结合椎间融合器表面防脱出结构设计,提供椎间融合器的防脱出性能研究资料。具体研究项目可参见表1。表1常规椎间融合器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及推荐方法分类研究项目推荐方法颈椎椎间融合器静态压缩、动态压缩YY/T 0959静态扭转、动态扭转静态剪切、动态剪切静态沉陷YY/T 0960防脱出*胸腰椎间融合器静态压缩、动态压缩YY/T 0959静态剪切、动态剪切静态沉陷性能YY/T 0960防脱出**视情况开展5.2.2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自稳定型颈椎融合器需提供压缩、剪切、扭转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自稳定型胸腰椎融合器需提供压缩、剪切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固定板需提供动静态弯曲性能试验测试报告,具体可参考YY/T 0959《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YY/T 0960《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方法》及YY/T 0119.3《脊柱植入物 脊柱固定系统部件 第3部分:金属脊柱板》。配合使用螺钉需参考YY/T 0119.2《脊柱植入物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2部分:金属脊柱螺钉》和YY/T 0119.5《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5部分:金属脊柱螺钉静态和疲劳弯曲强度测定试验方法》提供扭转、旋动、轴向拔出、动静态弯曲试验测试报告。考虑螺钉存在脱出风险,需结合固定板防脱出结构设计,提供紧固螺钉的防退钉性能研究资料。此外,还需评价产品设计的结构稳定性,如固定板与主体的分离力、螺钉与配合组件间连接/锁定性能等情形,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具体研究项目可参见表2。表2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研究组件研究项目椎间融合器主体静态压缩、动态压缩静态扭转、动态扭转静态剪切、动态剪切静态沉陷防脱出系统(固定板与螺钉)静态弯曲、动态弯曲结构稳定性配合使用螺钉扭转性能旋动扭矩(旋入和旋出扭矩)轴向拔出力静态弯曲、动态弯曲防退5.2.3涂层力学性能带涂层型椎间融合器除上述物理机械性能研究外,还需评价涂层与基体间粘结牢固性能及涂层脱落风险,如静态拉伸、静态剪切、剪切疲劳、耐磨性能;羟基磷灰石涂层产品可参考YY/T 1640《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颗粒、制品和涂层溶解性的试验方法》评价涂层溶解性能,及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等研究资料。在进行表1和表2中的力学性能测试评价时,需充分论述表面喷涂涂层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并在最差情况的分析过程中予以考虑。5.2.4腐蚀和磨损 对于常规椎间融合器而言,通常没有必要通过试验来评估这些器械的腐蚀和磨损性能。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时产品动态受力情形,提供相关的腐蚀和/或磨损试验报告。同品种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相关不良事件,包括金属离子析出或磨损碎屑引起局部或全身炎症反应增加,或导致其他的并发症或不良事件出现。特殊的结构设计,如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需考虑不同材质组件间(如固定板与主体、螺钉与配合组件)连接部位的摩擦系数,或增加了连接装置(如弹簧或垫片)不同组件之间的相对运动。组件或系统采用了非常规的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如复合碳纤维材料)、或经过改性处理的高分子材料。不同材质的组件互相匹配的情况,如钴铬钼盖板配合钛合金螺钉。申请人需对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论证,建议对磨损碎屑进行评估和分析,应说明磨损微粒的特性(例如:微粒大小与形状分布、微粒数目和微粒的化学性质),并分析组件磨损表面的磨痕、磨光、变形或腐蚀情况。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磨损、微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5.5清洗和灭菌研究5.5.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5.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5.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提供确定依据及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6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对于宣称具有骨长入效果的椎间融合器,如含涂层或多孔结构,需评价骨长上或骨长入效果。5.7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如有与申报产品预期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合使用产品信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9号[Z].[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0号[Z].[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乳腺定位丝注册技术审查等6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8号[Z].[18]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S].[19]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20]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21]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22]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3]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4]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5]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6]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7]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8]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9]GB 23101.2,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30]YY 0117.1,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Ti6Al4V钛合金锻件[S].[31]YY 0117.2,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ZTi6Al4V钛合金铸件[S].[32]YY 0117.3,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S].[33]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34]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5]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36]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37]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38]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39]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40]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41]YY/T 0959,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S].[42]YY/T 0960,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方法[S].[43]YY/T 1502,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S].[44]YY/T 0857,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45]YY/T 0660,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S].[46]YY/T 1640,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颗粒、制品和涂层溶解性的试验方法[S].[47]YY/T 1706.1,外科植入物 金属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48]YY/T 0119.3,脊柱植入物 脊柱固定系统部件 第3部分:金属脊柱板[S].[49]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S].[50]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 部分:通用要求[S].[51]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 通用要求[S].附件2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脊柱融合为目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通常包含金属脊柱棒、固定板、椎弓根螺钉、横向连接件、椎板钩、紧固器、连接器、垫片等组件,也适用于变径棒(金属)、双棒椎弓根螺钉、聚醚醚酮脊柱棒、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等产品。通常由纯钛及钛合金材料、聚醚醚酮、钴铬钼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棘突间固定系统、椎板固定系统、非融合动态弹性固定系统等用于融合或非融合的医疗器械,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3-03,管理类别为Ⅲ类。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材料、涂层或结构设计等特征词,例如变径棒、双棒椎弓根螺钉、聚醚醚酮脊柱棒、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等。2.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2.1若按照系统进行申报,需根据产品预期实现的某种临床预期用途,将产品划分为如下注册单元:颈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颈椎后路钉板内固定系统、胸腰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枕颈胸钉板棒内固定系统。2.2若以同一系统内单个或多个组件(如脊柱棒、椎弓根螺钉等)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需明确与该产品配合的组件名称、组成系统后的预期适用范围和适应证等。2.3材质不同(包括材料牌号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有涂层时,涂层材料差异亦需考虑。如:不同材质的脊柱棒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脊柱棒(CoCrMo合金)、椎弓根螺钉(Ti6Al4V钛合金)、顶丝(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2.4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如经注塑或机加工的聚醚醚酮脊柱棒)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1提供各部件(包括附件)的结构图示(建议提供工程结构图)和照片,图示中注意标注各部分名称、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结合图示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所有部件组成的工作原理/功能/作用机理,明确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对申报产品宜提供能够体现部件结构及其位置关系的图示(如三视图、组装图等)。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建议参考YY/T 0119《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系列标准的要求)。例如脊柱棒的直径、长度;椎弓根螺钉外径和底径的标称值和公差、长度的标称值和公差、螺纹设计、螺纹间距、万向椎弓根螺钉的可调节角度(如适用)、空心内径的标称值和公差(如适用)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2.2明确产品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需简述关键部件的生产工艺,如聚醚醚酮脊柱棒的加工成型过程等。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固定在脊柱模型上的放大照片和/或实体图,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6.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与同一系统组件配合,适用于胸腰椎脊柱后路内固定。对于不同设计类型的组件(如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等)的适应证不同的情形,可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产品具体的适应证。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和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6.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适合使用该产品的,需明确说明。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不稳、松动、组件分离、脊柱棒/椎弓根螺钉断裂、组件尺寸不匹配等失效风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参考YY/T 0119《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3.2.1外观3.2.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如适用)3.2.3硬度3.2.4表面缺陷3.2.5表面粗糙度(如有涂层,需明确涂层表面粗糙度)3.2.6关键尺寸及公差3.2.7羟基磷灰石涂层表面形貌(如适用,需明确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3.2.8羟基磷灰石涂层静态力学性能(如适用)3.2.9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3.2.10脊柱棒、横向连接件的抗拉强度(如适用)3.2.11无菌(如适用)3.2.12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的结构图示、产品金属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等)和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和红外光谱,同时明确上述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对于羟基磷灰石涂层,明确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结晶相含量、微量元素含量。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明确其表面元素信息。如已开展磁共振(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磁共振兼容性相关信息需在附录中明示。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4.产品检验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金属材料针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如使用不锈钢材料)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聚醚醚酮材料针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红外光谱、黏度、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3部件表面处理5.1.3.1喷砂处理如生产工艺中对部件采用喷砂或喷丸处理,需提供喷砂或喷丸工艺验证资料,宜考虑表面形貌、粗糙度、颗粒物残留等相关因素。5.1.3.2表面阳极氧化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相关验证资料。5.1.3.3表面涂层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提供产品主体材料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需明确羟基磷灰石粉料的成分、杂质元素、微量元素、钙磷比、结晶程度、粒径及粒径分布等关键信息。羟基磷灰石涂层理化性能研究可参考符合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此外还需评估羟基磷灰石涂层粘结牢固性能、涂层脱落性能和涂层降解后组件固定性能。对于长期植入的产品,需提供涂层长期植入风险相关性能研究资料。对于植入后需取出的产品,需提供植入物取出风险相关性能研究资料。在进行表1中的力学性能测试评价时,需充分论述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并在最差情况的分析过程中予以体现。根据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设计依据及临床实际应用情况,提交关于羟基磷灰石涂层体外/体内降解试验数据。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对于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1组件与系统的物理和机械性能无论产品以单组件还是以系统形式申报,均需同时评价组件性能和系统性能,对适用的项目开展性能研究,相关性能研究项目可参考下表1。对于最差情况的选择,最恶劣条件下的脊柱固定结构,通常取决于产品的设计和试验的项目。不同的试验类型中最薄弱、最容易失效的组件也各不相同。进行试验的固定系统可选用有限元模拟方法分析最恶劣条件下的结构,可分析同一结构内的不同互连机构、或同一互连机构在不同结构中的受力模型。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充分依据以论述各试验项目最差情况选择的合理性,尤其注意系统测试时对是否使用横向连接件、万向椎弓根螺钉、预弯棒、变径棒等组件的论述。由于系统组件安装时施加的紧固扭矩可能导致椎弓根螺钉顶丝与脊柱棒接触区域产生局部塑性变形或应力集中区,从而导致脊柱棒疲劳断裂,需明确系统测试时组件安装施加的紧固扭矩。表1物理和机械性能测试项目及相关测试方法分类项目推荐测试方法组件金属椎弓根螺钉扭转性能(屈服扭矩、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YY/T 0119.2YY/T 0119.5旋动扭矩(旋入和旋出扭矩)轴向拔出力弯曲性能(弯曲结构刚度、屈服弯矩、极限弯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最大弯矩)金属脊柱板弯曲性能(弯曲结构刚度、屈服弯矩、极限弯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最大弯矩)YY/T 0119.3金属脊柱棒抗拉强度GB/T 228弯曲性能(弯曲结构刚度、屈服弯矩、极限弯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最大弯矩)YY/T 0119.4横向连接件抗拉强度GB/T 228系统组件及连接装置静态夹紧力YY/T 0961静态紧固扭矩组件前后向脱出组件横向脱出组件屈伸力矩组件横向力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载荷/力矩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静态压缩弯曲YY/T 0857静态拉伸弯曲静态扭转试验动态压缩弯曲疲劳枕颈/枕颈胸后路内固定系统静态压缩弯曲YY/T 1560静态拉伸弯曲静态扭转试验动态压缩弯曲疲劳动态扭转疲劳5.2.2腐蚀和磨损对于常见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而言,通常没有必要通过试验来评估器械的腐蚀和磨损性能。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时产品动态受力情形,提供相关的腐蚀和磨损试验报告:同品种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相关不良事件,包括金属离子析出或磨损碎屑引起局部或全身炎症反应增加,或导致其他的并发症或不良事件出现;不同材质的组件互相匹配的情况(如钴铬钼椎弓根螺钉配合钛合金垫片等);新型的结构设计,其增加了连接装置之间的磨擦系数,或增加了连接装置不同组件之间的相对运动;组件或系统采用了非常规的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如聚醚醚酮脊柱棒)、或经过改性处理的常见金属材料或高分子材料。注册申请人需对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论证,建议对上述情形的系统腐蚀和磨损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组件磨损表面的磨痕、磨光、变形或腐蚀情况,分析论证金属离子析出、磨损质量损失、磨损微粒(例如:微粒大小与形状分布、微粒数目和微粒的化学性质)等方面的临床可接受性。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按照GB/T 16886.1中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充分考虑磨损、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与组织/骨持久接触的植入器械生物学评价终点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需结合其设计依据、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化学表征、降解性能等论证产品在上述各项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的安全性。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清洗和灭菌研究5.4.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4.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4.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4.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5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如注册申请人决定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建议考虑以下研究项目:产品有效性研究、降解性能体内研究、植入后期取出难度、取出后涂层脱落研究等。5.6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注册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7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四)临床评价资料该产品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描述范围之内,应按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建议注册申请人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椎弓根螺钉安装时,椎弓根螺钉顶丝的最大紧固扭矩。如申报产品包含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注册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明确该部件的适应证,并在警示、注意事项、操作方法、禁忌证等部分明确羟基磷灰石涂层相关内容,如涂层脱落应更换使用新的螺钉等。如申报产品包含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注册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明确该部件的适应证和与其配合使用的骨水泥相关信息,并在警示、注意事项、操作方法、禁忌证等部分明确骨水泥相关内容。可参考《钙磷硅类骨填充材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八)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编写产品说明书。(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5]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16]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17]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1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19]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0]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1]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2]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3]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4]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5]GB 23101.2,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26]GB 23101.4-2008,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 第4部分:涂层粘结强度的测定[S].[27]YY 0341.2-2020,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2部分:脊柱植入物特殊要求[S].[28]YY/T 1615-2018,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29]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30]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1]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32]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33]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34]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35]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36]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37]YY/T 0119.1-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S].[38]YY/T 0119.2-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2部分:金属脊柱螺钉[S].[39]YY/T 0119.3-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3部分:金属脊柱板[S].[40]YY/T 0119.4-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4部分:金属脊柱棒[S].[41]YY/T 0119.5-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5部分:金属脊柱螺钉静态和疲劳弯曲强度测定试验方法[S].[42]YY/T 0857-2011,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43]YY/T 0961-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 组件及连接装置的静态及疲劳性能评价方法[S].[44]YY/T 1428-2016,脊柱植入物 相关术语[S].[45]YY/T 1560-2017,脊柱植入物 椎体切除模型中枕颈和枕颈胸植入物试验方法[S].[46]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通用要求[S].附件3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金属缆线/缆索系统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以四肢捆扎内固定为目的的金属缆线/缆索产品。该类产品通常由缆线(单股金属丝)/缆索(多股金属丝)、锁紧扣(压紧式、顶丝顶紧式)、定位块组成、其中缆线/缆索上可带有引线针(弯)、穿针、螺钉及球形封头等组件。通常采用纯钛及钛合金、不锈钢、锻造钴铬钨镍合金、锻造钴镍铬钼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柔性金属丝、金属带、金属扁平条类四肢骨折捆扎器械,但适用部分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胸骨、肋骨捆绑固定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产品可命名为金属缆线、金属缆索、金属缆索内固定系统等。2.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组成部件材质不同的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不同材料牌号的缆索宜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如不锈钢缆索和钛合金缆索需划分不同注册单元;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缆索使用的、材质已确定的配件,如顶紧式锁紧扣、压配式锁紧扣、引线针(如适用)等,虽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1-05,管理类别为Ⅲ类。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1提供各部件(包括附件)的结构图示(建议提供工程结构图)和照片,图示中注意标注各部分名称、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结合图示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所有部件组成的工作原理/功能/作用机理,明确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对申报产品宜提供能够体现部件结构及其位置关系的图示(如实物图、组装图等),典型产品结构示例见附录。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建议参考YY/T 0812《外科植入物 金属缆线和缆索》的要求)。例如缆线直径、缆索捻距、捻数、圆度,锁紧扣孔直径、长度、厚度、宽度,穿针直径、长度、引线针弧形、直径、长度/弦长,螺钉螺纹部分螺牙、螺距、螺纹形式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2.2明确产品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2.3 需简述关键部件的生产工艺,如缆线/缆索缠绕、拉制、表面处理等关键工艺。2.4 提供产品详细使用方法,宜提交解剖适配图,明确各组件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功能。其中,穿针与缆索连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为长期植入器械;引线针在手术过程中辅助缆索植入,手术过程中使用,为短期接触器械,不可长期植入;当金属缆索与内固定系统配合使用时,定位块作为连接件,预期固定在金属接骨板上,缆索通过穿入定位块孔实现接骨板与缆索相对位置的固定。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宜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明确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建议提供各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各包装的尺寸信息和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6.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如产品通过免于临床评价途径申报,则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如需强调固定方式,也可描述为“围绕着长骨,通过螺钉锚定在该长骨上,用于骨折固定。”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6.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8.配合使用器械如预期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需明确其详细信息。如金属接骨板系统、金属骨针、人工髋关节组件、人工肩关节组件等。(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断裂、松动、腐蚀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3.2.1外观;3.2.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3.2.3硬度;3.2.4表面缺陷(如适用);3.2.5表面粗糙度;3.2.6关键尺寸及公差(如缆索直径、缆索长度、缆索圆度、锁紧扣孔径、穿针直径、长度等);3.2.7抗拉强度(如缆索、穿针);3.2.8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3.2.9锁紧扣的锁紧力;3.2.10组件连接强度(如引线针与缆索连接强度、穿针与缆索连接强度等);3.2.11引线针的特性指标(如适用,包括硬度、弹性、韧性、针尖强度、使用性能等);3.2.12无菌(如适用);3.2.13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的结构图示、产品金属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同时明确上述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明确其表面元素信息。如已开展磁共振(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磁共振兼容性相关信息需在附录中明示。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4.产品检验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需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不同组件建议分别选取典型性样品进行检验。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产品材料性能研究针对金属缆线/缆索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锻造钴铬钨镍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如使用不锈钢材料)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部件表面处理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材料的基体和阳极氧化层的成分进行化学表征。参考YY/T 1615标准的要求,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5.1.3腐蚀作为组合使用的组件材料不相同的,宜评估其腐蚀风险并提供风险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如制造商采用不同金属材质的缆索与锁扣配合,则需综合考虑材料的种类、产品植入时间等内容,必要时开展腐蚀性能的研究,评价腐蚀对产品材料性能(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等),表面形貌,外观,产品力学性能等的影响。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各项研究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1拉伸强度和最小断裂力研究按照YY/T 0812标准的要求,提供缆线/缆索拉伸强度和最小断裂力研究,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2.2锁紧性能研究对于机械锁定结构(如缆索与锁扣),需提交缆线/缆索与锁扣的动静态锁紧性能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锁定结构的锁紧机制(如压紧式或顶丝顶紧式)、预期受力模式、锁扣的材料、尺寸规格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2.3连接可靠性研究对于带穿针、螺钉型缆线/缆索,以及带球形封头的缆线/缆索,需明确缆线/缆索与穿针、螺钉、封头的连接结构,并提供缆索与穿针、螺钉、封头的动静态连接强度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产品的连接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用途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带引线针型缆线/缆索,需开展引线针与缆线/缆索连接强度研究。可参照YY 0166带线缝合针标准的方法开展验证,但需根据申报产品临床预期使用需求构建与其临床预期相适配的试验模型,制定合理的试验参数。需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预期与接骨板、假体等产品配合使用的缆线/缆索产品,需提交缆线/缆索与配合组件组成系统的动静态捆扎固定力学性能研究资料。需明确配合使用的接骨板、假体、锁扣或定位块的结构设计、尺寸、连接或锁合结构、孔的设计特征信息(如孔径、倒角、表面质量)等内容,考虑产品的连接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用途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同时需评估定位块/假体孔等与缆线/缆索配合使用而对缆线/缆索产生的切割风险,分析论证上述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2.4组件性能研究对于带穿针型缆索,提交穿针的静态拉伸、动静态弯曲性、动静态轴向拔出力(如适用)能研究资料。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用途及其受力模式(如张力带)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带螺钉型缆索,提供产品的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旋出扭矩、自攻力(如适用)性能研究资料。需考虑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螺纹尺寸、螺纹最大直径、底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上述性能研究中涉及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确定的,建议充分考虑各项研究的影响因素,制定合理可接受的性能指标要求,并提供确定依据。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清洗和灭菌研究5.4.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4.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4.2.1 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4.2.2 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5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金属缆线/缆索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6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注册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7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四)临床评价资料1.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结构符合YY/T 0812(可含有与其配合使用的附件,如锁定针、束缚器、锁扣等),由符合GB/T 13810、YY 0605.9、ISO 5832-1、ISO 5832-2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高氮不锈钢、钛合金材料,符合ASTM F1314标准规定的22Cr-13Ni-5Mn不锈钢材料、符合ISO 5832-5/YY 0605.5标准规定的锻造钴铬钨镍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预期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的金属缆线/缆索产品,可免于临床评价。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比说明资料。2.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3.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配合使用的缆线/缆索产品,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预期配合产品信息和配合使用要求。(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4]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9]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10]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Z].[16] 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7] 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18] 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9] 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0] GB4234.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21] GB/T 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22]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23] 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24]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25] 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26]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7] 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8] 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9] GB/T 228.1-2010,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S].[30] 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S].[31] 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2] GB/T 4340.1,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S].[33] YY 0341.1,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一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34] YY 0018,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S].[35] YY0166,带线缝合针[S].[36] YY/T 0043,医用缝合针[S].[37] 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38] YY/T 0340,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则[S].[39] 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40] YY/T 0605.5,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 第5部分:锻造钴-铬-钨-镍合金[S].[41] 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42] YY/T 0662,外科植入物 不对称螺纹和球形下表面的金属接骨螺钉 机械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S].[43] YY/T 0812,外科植入物 金属缆线和缆索[S].[44] 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45] YY/T 1504,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 轴向拔出力试验方法[S].[46] YY/T 1505,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 自攻性能试验方法[S].[47] YY/T 1506,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 旋动扭矩试验方法[S].[48] 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49] YY/T 1615,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50] YY/T 1772,外科植入物 电解液中电偶腐蚀试验方法[S].[51] ISO 5832-1,Implants for surgery-tallic materials-Part 1: Wrought stainless steel[S].[52]ISO 5832-2,Implants for surgery-Metallic materials-Part 2: Unalloyed titanium[S].[53]ISO 5832-3,Implants for surgery-Metallic materials - Part 3: Wrought titanium 6-aluminium 4-vanadium alloy[S].[54]ISO 5832-5, Implants for surgery- Metallic materials-Part 5: Wrought cobalt-chromium-tungsten-nickel [S].[55]BS ISO 19227-2018 Implants for surgery. Cleanliness of orthopedic implants. General requirements[S].[56]ASTM F13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Wrought Nitrogen Strengthened 22 Chromium – 13 Nickel –5 Manganese – 2.5 Molybdenum Stainless Steel Alloy Bar and Wire for Surgical Implants[S].附件4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脊柱椎管扩大减压术后的椎板成形为预期用途的椎板固定板系统。该类产品通常由椎板固定板和固定螺钉组成,通常采用纯钛、钛合金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行椎体替代术的椎板固定板产品,不适用于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如增材制造工艺、定制式或患者匹配的个性化产品等,不适用于植骨型固定板配合使用的植骨螺钉及植骨块,但适用部分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一般可命名为椎板固定板系统。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3-01,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椎板固定板系统中的同类组件(如不同材质的椎板固定板)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但作为同一系统内配合使用的、材质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固定螺钉(TC4钛合金)和椎板固定板(TA3G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需说明。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1明确椎板固定板系统的结构及组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灭菌有效期信息。2.2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关键部位(如椎板固定板的关键孔型、固定螺钉的头部及螺纹部分等)的结构图。在图示中标识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明确产品各型号的关键尺寸参数(包括公差),例如椎板固定板支撑段长度(L)、宽度(W)、厚度(t)、开口高度(h)、板孔直径(d)、折弯角度(α)、孔数,固定螺钉长度、外径、内径等。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关键尺寸参数进行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图 椎板固定板结构图及其尺寸示例2.3明确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及符合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批准的范围。2.4宜提交解剖适配图,提供临床使用方法及具体的临床适用情形。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宜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尺寸信息和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原材料、制造工艺、表面处理、结构特征、关键尺寸、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6.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适用于下颈椎和上胸椎(C3至T3)脊柱椎管扩大减压术后的椎板成形。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一般椎板固定板系统适用于骨骼成熟患者。6.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表面处理、后处理、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和疲劳所引起的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椎板固定板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过敏,固定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等。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如椎板固定板支撑段长度、宽度、厚度、开口高度、板孔直径、折弯角度、孔数,固定螺钉长度、外径、内径、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等。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一般包括:椎板固定板关键尺寸(如椎板固定板支撑段长度、宽度、厚度、板孔直径)及公差,固定螺钉关键尺寸(如螺钉外径、内径)及公差,硬度,表面质量(外观、表面粗糙度、表面缺陷),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无菌(如适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制造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同时明确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明确其表面元素信息。如已开展磁共振(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磁共振兼容性相关信息需在附录中明示。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椎板固定板系统在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并提供典型性产品的选择依据。例如椎板固定板及固定螺钉需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进行检验;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需分别进行检验。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产品材料性能研究针对椎板固定板系统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晶粒度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部件表面处理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参考YY/T 1615标准的要求,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况的确定依据。5.2.1椎板固定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研究椎板固定板系统在临床实际使用过程中,主要需抵抗来自顶部的压力以防止椎板塌陷,注册申请人需设计试验模型以评估椎板固定板系统在受力时抵抗压力的能力,提供椎板固定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适用情形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注册申请人在进行最差情形选择时,需考虑单开门情形、双开门情形以及直型固定板最大程度塑形(预弯到临床实际使用时所需的最大折弯角度,且临床规定的弯折次数<弯折次数<极限抗弯次数)后的使用情形等,提供试验组配系统为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附件中列举了椎板固定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研究试验模型供注册申请人参考。5.2.2固定螺钉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YY/T 0119.2 对固定螺钉的性能进行研究,一般可包括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扭矩、自攻(如适用)性能。注意在进行最差情形选择时,需充分考虑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纹外径、内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分别选取各项性能的最差情形进行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需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5.5清洗和灭菌研究5.5.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5.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5.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6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椎板固定板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7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比说明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宜至少包括产品结构特征、结构图、关键尺寸、规格范围的对比;性能要求的对比宜至少包括物理和机械性能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2.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3.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如开展临床试验,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20]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1]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2]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3]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4]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5]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6]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7]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8]YY/T 0987.1-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1部分:安全标记[S].[29]YY/T 0987.2-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30]YY/T 0987.3-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31]YY/T 0987.4-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32]YY/T 0987.5-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33]YY/T 1615-2018,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34]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35]YY/T 0119.2-2014, 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2部分:金属脊柱螺钉[S].[36]YY/T 0857-2011, 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等两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金乐联系电话:010-86452802电子邮箱:jinle@cmde.org.cn附件:1.《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等两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20日牙胶尖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胶尖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牙胶尖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根管治疗过程中充填或封闭牙髓腔的牙胶尖产品。牙胶尖一般由古塔胶、氧化锌、硫酸钡等组成,非通常材质的根管充填尖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固化方式、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牙胶尖、牙根管充填尖、回填牙胶、热凝牙胶尖、根管填塞尖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5-03,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宜划分注册单元,如冷牙胶、热牙胶棒。4.结构组成需明确产品所有组成成分信息,组成成分需采用通用化学名称表述,如牙胶尖主要由古塔胶/反-1,4- 聚异戊二烯、氧化锌、硫酸钡等组成。(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需明确产品具体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建议列表进行说明。1.2明确各型号产品的设计依据及划分依据,提供产品各型号的结构示意图,需充分描述产品结构设计特征,包括直径、长度、锥度等尺寸及允差信息。对于尾端非充填部分采用圆柱设计的需进行说明。对于适应特殊根尖结构的牙胶尖,需提交各部分锥度及锥度设计依据。1.3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明确使用时机、使用方法及充填方式,明确配合设备及推荐加热温度范围(如适用)。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2.1适用范围:牙胶尖一般用于根管治疗过程中与根管封闭糊剂配合用于充填或封闭牙髓腔和根管内空隙。对于热牙胶/牙胶棒,需明确与充填机配合使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明确是否可用于乳牙及根管未发育完全的年轻恒牙。2.4禁忌证: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3.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及装量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及百分含量、锥度及各段尺寸信息、配合使用的加热系统、装量信息、产品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产品充填方法及充填效果相关性能的对比。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和2.1.2f)。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确认与验证。牙胶尖产品可参考YY/T 0495《牙根管充填尖》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3.2.1外观。3.2.2尺寸信息,包括长度、锥度(标准锥度、大锥度、各部分锥度)。3.2.3物理完整性。3.2.4颜色标识(如适用)。3.2.5装量。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3.4附录产品组成组分及百分含量、X射线阻射性、微生物限度,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对于锥度不同、锥度存在梯度设计的建议分别选取典型性产品。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T0495相关标准,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研究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5.1.1产品外观及包装形式,必要时可提供图示说明。5.1.2尺寸信息:(1)长度,需产品全长应不小于28mm。对于其他长度,需提交长度设定依据;(2)锥度,需结合产品应用情景,明确产品尺寸及锥度设定依据,提交尺寸及锥度验证资料。5.1.3物理完整性,需提交产品无断裂迹象的研究资料。5.1.4X射线阻射性,需提交产品X射线阻射性满足至少6mm厚铝板的阻射性的验证资料。5.1.5颜色标识,考虑产品锥度的辨别,建议采用颜色进行标识,设计颜色需由浅至深以此表明产品锥度的增加,提交产品锥度与颜色标识对应表。5.1.6充填效果及封闭性能,结合产品临床应用形式及操作步骤,提交充填效果及封闭性能研究资料,可考虑选用离体牙在根管预备后进行充填封闭。对于封闭效果可采用观察根尖3、6、9mm处横截面进行牙胶密度(牙胶充填面积数)、染料渗透情况、葡萄糖微渗漏法等进行评价。需对研究结果进行合理性分析提交试验结果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可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效果对比说明。建议参照临床应用形式配合糊剂/封闭剂进行充填研究。对于拟应用于特殊根管的情形,需一并考虑离体牙根管结构或构建相应模型进行验证。5.1.7关于热牙胶/牙胶棒,需提交与热牙胶充填机的配合使用性能的研究资料。需对不同温度设定下热牙胶流动性、固化时间、输送顺畅性进行评价,并明确推荐的使用参数信息及确定依据,可结合充填封闭效果一并分析。对于单独使用,不与根管糊剂配合使用的产品,需提交充填封闭效果及根尖周组织情况的研究资料。5.1.8微生物限度,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1105~1107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提交微生物限度验证资料。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提供产品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确定依据,提交各填料组分分散均匀的研究资料。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如适用)、来源和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5.3生物学特性研究牙胶尖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粘膜刺激试验)、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根管内应用。5.4动物试验研究请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要求,结合动物试验“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及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原则判定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如需开展动物试验,请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实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研究方案设计和实施质量保证工作。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牙胶尖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5稳定性研究5.5.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提供加速稳定性试验或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牙胶尖中部分成分具有温度敏感性,对于选择加速稳定性研究的需一并提交老化温度选择的依据及合理性支持资料。5.5.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6免于临床评价支持资料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对比;物理性能比对 尺寸、锥度;产品操作对比需考虑、充填效果、充填操作性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四)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牙胶尖长期常温贮存脆性增加,需明确贮存条件。对于热牙胶/牙胶棒,需明确配合使用的牙胶充填机及推荐使用参数信息(温度使用范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14] YY/T 0495,牙根管充填尖 [S].[15]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16] 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17]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18]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19] 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20] 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1]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2] 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23] 林红. 口腔材料学. 第2版. 北京: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13.178-204. [M].[24] 赵信义. 口腔材料学.第6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0. 99-104. [M].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经外科手术后保留于口腔内的牙科种植体(系统)。不适用于定制式种植体(系统)。对于改变适用范围或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材质、结构设计、表面处理、生产工艺)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主体材质、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牙种植体、牙种植体系统、钛合金牙种植体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8-01,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不同材质的种植体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陶瓷、金属;不同结构设计或不同工作原理的种植体需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骨水平、软组织水平种植体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穿颧种植体、常规种植体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表面处理方式的种植体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阳极氧化、喷砂酸蚀。4.结构组成需明确产品所有组件信息,需包括各组件基体材质及符合的标准信息、涂层材质信息(如适用)、表面处理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如适用)、无菌有效期、一次性使用信息。5.产品列表需列表说明申报产品所有组件各型号规格代号、结构示意图、外形尺寸、表面处理信息、交付状态、组配使用信息。(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需明确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各组件信息,需包括各组件名称、配合使用信息、基体材料及符合标准信息、表面处理信息、涂层材料信息(如适用)。牙科种植体(系统)一般包含种植体及覆盖螺丝,需分别进行描述。1.2明确各型号产品的设计依据及划分依据,提供产品各型号的结构示意图,并充分描述产品结构设计、尺寸公差、表面处理信息。1.3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明确申报产品配合使用器械、使用方法、临床应用方式,如种植类型(即刻种植、延期种植)、修复类型(单牙、多牙和全口修复)等。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2.1适用范围:牙科种植体(系统)一般用于通过外科手术方式将产品植入人体缺牙部位的上下颌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以恢复患者的咀嚼功能。对于特殊应用情形的,如穿颧种植体需明确具体适用部位。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2.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患者生理条件(口腔情况、骨质、骨量、使用牙位等)。3.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表面处理、结构设计及尺寸信息、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各组件需分别列表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牙科种植体(系统)结构设计、表面处理及表面形貌、牙科种植体(系统)机械性能、尺寸及公差、骨结合及稳定性能的对比。其中,结构设计对比内容,需就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进行对比,对于存在结构差异的型号需就差异部分进行说明,对产品的结构(包括外形、颈部、体部、根端等)、几何尺寸、种植体-基台连接及抗旋转设计(如种植体外部/内部六角特性、锥度等)、种植体轴向平面特性(如种植体表面凸凹、螺距、螺纹、种植体轴向抗旋转沟槽)、穿龈及穿龈高度、平台转移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对于表面处理方式及表面形貌完全一致的,不需重复考虑骨结合及稳定性能。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无菌医疗器械,需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需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对于含保存液包装,需明确保存液信息,并考虑保存液与包材料的浸提情况、保存液在种植体表面沉淀情况。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种植体功能不全或种植失败(松动、完整性破坏)、损伤其他牙齿、感染(局部或全身感染)、术中损伤、穿孔(窦道、牙槽板)及术后并发症、基台功能不全(基台与种植体不兼容)、损伤其他牙齿和毗邻的解剖结构等失效风险,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确认与验证。牙种植体(系统)产品可参考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YY 0304《等离子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 钛基牙种植体》、YY/T 0521《牙科学种植体 骨内牙种植体动态疲劳试验》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结构组成信息。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3.2.1各部位几何尺寸及允差,需包括直径、长度、圆锥角。3.2.2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的配合性能,包括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内连接锥度配合及偏差、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配合间隙、螺纹偏差。3.2.3表面性能,包括外观、表面缺陷、牙种植体颈部粗糙度(如适用)。3.2.4清洁。3.2.5机械性能,包括抗扭性能、紧固扭矩。3.2.6无菌。3.2.7细菌内毒素。3.2.8涂层性能(如适用),涂层抗拉粘结强度、微观形貌(平均厚度、表面粗糙度、涂层形貌、孔隙率)。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产品各组件化学成分及符合标准信息、显微组织/低倍组织、涂层材料信息(涂层材料、HA含量及结晶度、杂质元素含量极限、钙磷原子比、其他结晶相)、产品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疲劳极限,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种植体及附件需分别选取典型性产品,关于种植体建议选取直径最小的产品。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0315、YY 0304、YY/T 0520、YY/T 0521相关标准。对于表面采用喷砂酸蚀、阳极氧化等加工而成的钛及钛合金常规种植体系统接受限值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中明确接受阈值,对于相关标准中尚无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建议进行对比研究。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5.1.1配合性能,需提交种植体(系统)的配合性能验证资料。需考虑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连接处的配合、配合间隙、螺纹偏差、敲击固位及莫氏锥度/圆锥固位精度(如适用)、拔出力(如适用)、敲击力(如适用)、冷焊效果(如适用)性能研究资料,建议不少于3组,对于敲击固位、莫氏锥度/圆锥固位研究建议与已上市相同固位形式产品进行对比研究。5.1.2力学性能,需结合产品结构设计提交抗扭性能、紧固扭矩、旋动扭矩、自攻性能(适用于自攻型牙种植体)、轴向拔出力(适用于即刻种植)研究资料。5.1.3疲劳极限:需结合产品结构设计及配合使用的情形,选取申报产品中力学性能最差产品参照YY/T 0521《牙科学种植体 骨内牙种植体动态疲劳试验》开展疲劳极限研究,并对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分析,可选择与已上市产品疲劳性能对比分析,建议注意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疲劳性能测试条件的一致性。对于小直径种植体疲劳极限较低,仅可满足前牙区使用的情况,建议一并选择后牙区可用最小直径种植体(系统)开展疲劳极限或较大载荷值的疲劳验证研究。对于特殊设计的种植体(系统),如穿颧种植体,需结合临床应用形式选取合适的疲劳试验模型,提供试验模型设计依据,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可接受性分析。5.1.4耐腐蚀性能:若种植体系统包含不同种类的金属组件且以前未见相似的用法时,需进行申报产品的耐腐蚀性能研究。申报产品的配合方式在目前境内已上市产品中有相同的用法时,可不进行该项研究。5.1.5表面性能:需明确申报产品的表面处理方法,包括喷砂酸蚀、阳极氧化及其他表面处理,提供表面处理工艺验证及表面形态特征的研究验证资料,一般需包括表面形貌、微观结构、表面化学分析、涂层均匀性、涂层剥脱/磨损、溶解性、种植体颈部及根部表面粗糙度等,具体如下:5.1.5.1对于陶瓷涂层,需提供以下信息:涂层材料粉末颗粒大小及粒度分布、化学成分及化学性质分析、X射线衍射图谱;涂层制备工艺、后处理工艺及其特点,包括涂层的平均孔径、孔隙率、表面涂层表面和截面扫描电镜照片、厚度和公差、所有晶相的百分比、X射线衍射图谱、磨损、脱落或脱离、溶解性、抗拉粘结强度。5.1.5.2对于金属涂层,需提供以下信息:涂层材料的化学成分及涂层自身的化学成分、涂层厚度及孔隙率、孔隙截距、表面形态特征、晶相及非晶相比例及分布、种植体涂层表面和截面扫描电镜照片、涂层磨损、脱落或脱离和溶解性。5.1.5.3对于喷砂处理,需提供以下信息:喷砂处理种植体表面特征、所使用喷砂粒子的化学成分、喷砂工艺特征(如压力、喷砂时间、喷砂角度等)、喷砂粒子残留、用于去除喷砂粒子的物质的理化特性及其工艺过程、种植体表面分析及种植体表面微观结构分析。5.1.5.4对于酸蚀处理,需提供以下信息:种植体表面处理所用酸蚀剂的化学成分,处理工艺,处理后种植体表面酸蚀层的形态特征、表面化学组成分析及分析方法、扫描电镜照片。应当控制酸蚀剂的残留量。5.1.5.5对于盐涂层,需提供以下信息:化学成分、涂层厚度、孔径及孔隙覆盖率、粗糙度、表面形貌、磨损特性、沉积盐量、溶解性、亲水接触角、沉积盐量对牙槽骨组织的影响。5.1.5.6其他处理若对种植体表面进行其他技术处理,对于具有特殊宣称(如亲水性、利于细胞黏附、提高初期稳定性等)、或首次上市的表面处理工艺,还需针对宣称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支持性资料,提供该表面处理工艺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研究验证资料。5.1.6稳定性能:种植体较已上市产品表面处理、结构形式存在差异,如特殊规格种植体,直径小于3.25mm、长度小于7mm、特殊表面处理、即刻负重及新的应用技术等,且差异部分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骨结合性能,需补充申报产品的种植体初期稳定性(如种植体稳定系数)、骨结合、骨吸收水平研究,评估种植体初期稳定性水平,结合产品技术特征,需要提交长期稳定性评估研究资料,建议合并动物试验研究。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各组件需说明材料的选择依据、材料来源,对所选用的材料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并符合相关材料标准要求,材料需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外购材料需提供材料的供方名录。需提供各组件材料化学及力学性能验证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晶粒度、涂层成分、表面元素分析、相对杂质含量及其上限、溶解性、金属材料力学性能(抗拉强度、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如适用)、弹性模量(如适用))、陶瓷材料弯曲强度及抗冲击韧性、复合材料的弯曲强度及弹性模量。5.3生物学特性研究对于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包含的组件、配件,需根据组件或配件与口腔组织的接触类型和时间,充分评价组件或配件的生物相容性。牙科种植体(系统)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粘膜刺激试验)、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局部植入反应、材料介导致热性,其中局部植入反应需根据产品预期使用位置选择合适的方式,如骨水平种植体需考虑骨埋植,软组织水平种植体需考虑骨埋植及皮下植入试验。采用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或ASTM F67、ASTM F136、ASTM F1295、ASTM F1472等相关标准的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的产品,且器械表面未经改性处理或仅经喷砂处理,可申请豁免进行生物相容性检测,需交生物相容性评价报告。5.4清洗和灭菌研究5.4.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酸蚀剂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4.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4.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射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射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5.4.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5.5动物试验研究请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要求,结合动物试验“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及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原则判定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如需开展动物试验,请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实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研究方案设计和实施质量保证工作。可参考YY/T 0522《牙科学 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 动物试验方法》或其他适合的动物试验方法。对于拟开展动物试验的,需明确动物试验目的、动物种属、性别、月龄、数量的选择确定依据;对照组的选择及设立的目的及试验位置;观察指标需考虑生化指标、大体数据、CT、免疫组化数据、初期稳定性(如植入扭矩、种植体稳定系数)、骨结合性能(如骨结合率)、骨吸收水平等数据,合理设定观察周期并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5.6稳定性研究5.6.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提供加速稳定性试验或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对于含保存液包装产品稳定性试验需考虑保存液在种植体表面的沉淀及保存液与包装浸提情况,如选用加速稳定性试验需提交加速温度的选择依据。5.6.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7免于临床评价支持资料对于牙科种植体(系统)中覆盖螺丝、中央螺钉、直型基台、愈合基台、临时基台组件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基体材质及符合的标准、表面处理情况;性能要求的对比需考虑结构及尺寸、配合性能、机械性能(紧固扭矩、抗扭性能、疲劳极限)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与申报产品预期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合使用产品信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14] 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 [S].[15] 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S].[16] YY 0304,等离子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钛基牙种植体[S].[17] YY/T 0521,牙科学种植体 骨内牙种植体动态疲劳试验[S].[18]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19] 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20]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21]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22] 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23] 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4]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5] 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ylqxzc@nmpa.gov.cn,邮件标题注明“急需进口使用意见”。附件:1.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2.医疗机构条件要求3.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10月18日附件1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审核和管理等行为,进一步满足临床诊疗急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一、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因患者特殊临床急需而临时进口使用的,国外已上市但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上市,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国内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医疗器械,但不包括应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的设备。同品种产品是指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境内注册的产品。二、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具体要求见附件1。三、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情况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商或者代理人应当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包括赔偿责任和义务。四、医疗机构因特定患者临床急需拟临时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的,应当按要求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申请表;(二)相应医疗器械相关资料;(三)相应医疗器械使用必要性评估资料;(四)相应医疗器械使用可行性评估资料;(五)证明性文件;(六)承诺书。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2。五、国家药监局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部门、专家对相应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国外已上市但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上市情况进行审核。六、国家药监局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使用管理能力,相应医疗器械是否临床急需、使用数量是否合理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可视情况征求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国家药监局审查时间。七、国家药监局自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书面反馈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进口使用的决定。同意进口使用的,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出同意进口使用的复函,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海关。不同意进口使用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应医疗机构。八、医疗机构使用相应医疗器械应当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九、医疗机构使用相应医疗器械所产生的病历应当保存30年,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长期保存。十、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十一、医疗机构在相应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发生与相应医疗器械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送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十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分析相应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评估风险,开展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并且每年将相应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评价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十三、医疗机构在相应医疗器械使用后,如因其他特定患者特殊临床急需,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文件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使用。十四、医疗机构通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采购相应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凭国家药监局复函,一次性申请进口报关,海关按规定核验放行。十五、临时进口使用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收费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六、经国务院授权的,可以临时进口使用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相应规定开展有关工作。附件2医疗机构条件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应治疗领域已开展多年疑难危重病种的诊疗服务,具有相应疑难危重症的治疗能力,具有如国家医学中心等资质。二、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科室,具有多年使用同类医疗器械经验,相应科室应当在该类产品临床应用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处于引领地位。三、医疗机构中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医疗团队应当有相应领域资深的专家,如中国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国家医学类学会相应分会主任委员等;应当对所申请使用的医疗器械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够阅读并正确理解原版说明书;在使用前应当接受产品境外制造商的指导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合理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符合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特性和说明书要求的保障条件和管理制度。五、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制定不良事件处置方案,明确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与其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承担本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能够正确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职责,具备对发生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附件3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一、申请表(见附1)二、相应医疗器械相关资料(一)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商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二)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本,以及产品完整实样图片。(三)产品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主要功能、预期用途等。此外,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还需描述主要原材料,有源医疗器械还需描述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四)产品国外使用情况,包括临床使用综述、临床获益、不良事件概述、安全性评估分析等。三、相应医疗器械使用必要性评估资料(一)详述申请产品预期使用特定患者情况、使用数量及预期用途/适用范围。(二)详述申请产品是否属于本要求第二条规定产品,包括是否属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国内无同品种产品情况的分析资料。四、相应医疗器械使用可行性评估资料(一)伦理委员会审核情况,包括目标患者适应症与使用范围、医疗器械使用须知,知情同意书样本等。(二)申请产品的使用风险评估,使用计划、使用方案、必要的替代治疗方案,安全防范措施、风险控制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包括病人用械后严重不良事件的紧急救治预案)等。(三)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本管理要求,逐项说明。五、证明性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商或者代理人签订的质量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三)负责采购、进口和配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六、承诺书医疗机构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诺对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使用全过程质量负责,保证相应医疗器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见附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诺对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见附3)七、申报资料形式要求(一)申报资料完整齐备,各项表格填写完整。(二)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三)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多页资料需加盖骑缝章。(四)具体办理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民进省委会:贵委会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61号提案)收悉,吉林省药监局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工信厅答复如下:人民健康是“国之大者”,高端医疗器械是“国之重器”,医疗器械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将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到“一主六双”战略布局中,精心打造“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走廊”,各地先后成立医疗器械产业园区,加快了产业集聚,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数量、产值成倍增长,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成为我省医药健康产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发展中我省医疗器械产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正如贵委会所述,要尽力往前赶,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争一流,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争取更大政策支持,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健康快速发展。一、制定方案,形成合力,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厅与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吉林省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对标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稳步推进、全面提升”的原则,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综合能力。(一)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整合全省检验检测资源,建成以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为主体,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及其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争取“十四五”期间实现对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全覆盖。(二)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提高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覆盖面,稳步推进省器检院角膜接触镜、抗凝血酶试剂等42个检验项目扩展工作。(三)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检测全链条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优化流程,助推医疗器械产品加快上市。(四)进一步加快检验检测基础建设。省药监局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促进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示范园高质量发展全面合作协议》,推动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整体搬迁,争取资金完善实验设施、招聘专业人才、扩展检验项目,全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效率。(五)进一步指导第三方开展检验。加强与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国家实验室的交流沟通,面向全省开展生物相容性检测。指导迪瑞医疗、科英激光积极开展检验检测资质认证,适时择机为相关生产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加快产品上市。二、完善制度,齐头并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医疗器械营商环境1.省委省政府坚持医药强省战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执行将药械注册收费标准降至为零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产品研发中,保持企业的活力,持续占领市场。2.完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建设。省药监局印发了《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审批程序》《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不断健全医疗器械注册法规体系,助推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3.完善医疗器械注册体系建设。省药监局不断优化审评审批制度,印发了《吉林省调整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通知》,指导企业注册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产品命名、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临床试验备案、注册资料复核、审评报告等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注册管理工作。(二)加强指导帮扶,加快医疗器械产品上市1.加强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指导。充分发挥国家局医疗器械创新吉林服务站作用,主动与国家局器审中心对接,按照注册前置咨询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召开前置咨询会、审评预审会、专家会商会,为本省创新医疗器械申报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提供专门服务,解决注册环节遇到的问题和困难。2.加强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为深入推进科教合作、产教整合、校企合作,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医工结合,省药监局与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学术交流,技术创新,早日实现产品上市,造福人民。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吉林省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二是稳步推进注册信息化建设。依职责加快构建审评、注册、检验“一站式”服务平台,增加检验检测咨询、审评答疑、审批结果公示等内容,压缩审评审批时限,加快产品上市进程。三是继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组织举办医疗器械科技成果转化展览会,依托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全力支持企业品种转让,推进成果转化,助推产品早日上市。四是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壮大。组织召开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政策推介会,利用国家级展览会平台,帮助产业园区宣讲产业优惠政策,吸引有意向的企业来吉投资建设,共谋发展,创造未来。(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0431-81763135)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农工党吉林省委会:贵会提出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党派团体第85号提案《关于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我们开展的工作一是突出战略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吉林省药监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牵头编制《吉林省“十四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划》,精心打造“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全面提升医疗器械产业的承载力和支撑力。《规划》的制定出台,对于吉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十四五”发展机遇,深度挖潜医疗器械产业资源优势,不断推动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二是突出能力建设,提升审评检验水平。强化技术支撑体系,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已通过新版GB9706评价资质认定,新址2.9万平方米实验和办公用房已启动装修改造相关工作;省药品审评中心新增专职审评人员17人,选派5人到国家局器审中心脱产学习,技术审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成立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ISO9001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进技术审评“提质增效”工程,缩短审评时限,提升审评效率。三是突出优化服务,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审评审批改革,推进吉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促进产品的研发创新,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加快了产品上市进程;持续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制定实施《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试行)》;与吉林大学共建“吉林省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谋划建设医疗器械等学科,为研发制造储备人才、积蓄能量。二、下一步工作安排一要高位统筹、全方位谋划产业发展政策。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对标和借鉴发达省份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加快本地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务实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完善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围绕《吉林省“十四五”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吉林省“十四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同国家药监局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二要搭建平台、着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采取政府部门、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模式,加快建设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新型公共服务平台。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创新吉林服务站为依托,做好构建集受理、审评、审批、检查于一体的“一站式”医疗器械创新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支持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尽快搬迁,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三要加速转型、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按照“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努力将医疗器械产业深度融入“医药强省建设”和“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走廊,打造成为新的战略增长极。推进“一核引领,多域联动”产业布局,以示范园区模式,辐射带动其他地区差异化发展。(联系人:龚玺鉴联系电话:81763152)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邢树纲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东丰县医疗器械产业园相关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的工作职能,建议中的第二条建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涉及我局职责范畴。二、我局开展的相关工作吉林省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医药强省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自觉担负起促进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使命,着力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全面加强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医疗器械监管现代化水平,全省医疗器械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一是突出战略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吉林省药监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牵头编制《吉林省“十四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精心打造“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全面提升医疗器械产业的承载力和支撑力。《规划》的出台,对于吉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十四五”发展机遇,深度挖潜医疗器械产业资源优势,不断推动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二是突出能力建设,提升审评检验水平。强化技术支撑体系,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已通过PCR实验室认证和新冠病毒诊断试剂等21个检测试剂质量评价资质认定,新址2.9万平方米实验和办公用房已启动装修改造相关工作;省药品审评中心新增专职审评人员17人,选派5人到国家局器审中心脱产学习,技术审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成立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ISO9001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进医疗器械审评“提质增效”工程,缩短审评时限,提升审评效率。三是突出优化服务,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审评审批改革,推进吉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办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备案26户,促进了新产品研发创新,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加快了产品上市进程;持续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制定实施《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试行)》;组建审评审批专家库,全面提升器械审评审批能力和质量。三、已完成工作目前已对《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东丰县医疗器械产业园入驻企业相关产品启动应急审批程序的请示》东政函(2023)12号文件所列的7户企业17个预申报产品正在按照《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文件规定进行逐一落实优先审评程序。四、下一步工作一要高位统筹、全方位谋划产业发展政策。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对标和借鉴发达省份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加快本地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务实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完善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围绕《吉林省“十四五”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吉林省“十四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同国家药监局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二要搭建平台、着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采取政府部门、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模式,加快建设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新型公共服务平台。三要加速转型、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按照“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努力将医疗器械产业深度融入“医药强省建设”和“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走廊,打造成为新的战略增长极。(联系人:刘岩 联系电话:81763279)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王振新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吉林省体外诊断试剂创新和转化能力的建议》收悉。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药监局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长春市政府答复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省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医药强省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医疗器械监管现代化水平,全省医疗器械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一是突出战略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吉林省药监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牵头编制《吉林省“十四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重点发展方向的第一项就是推动体外诊断装备传统领域高质量发展,通过发挥中科院长春光机所、长春理工大学光学技术及光学器件研发优势,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在化学和生物技术领域研制原料的技术实力,提升产品性能品质,鼓励有优势的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打造吉林省体外诊断装备传统特色产业集群。二是突出能力建设,提升审评检验水平。强化技术支撑体系,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已通过PCR实验室认证和新冠病毒诊断试剂等21个检测试剂质量评价资质认定,新址2.9万平方米实验和办公用房已启动装修改造相关工作。省药品审评中心实施医疗器械审评“提质增效”工程,强化技术能力建设,新增医疗器械专职审评人员17名,并选派5人到国家局器审中心脱产学习,实现人员与技能双突破;强化制度体系建设,成立质量管理办公室,并通过ISO9001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用体系优化流程,实现审评时限与审评效率双提升。三是突出优化服务,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服务高地,推进吉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办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备案26户,促进新产品研发注册;持续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打造政策洼地,制定实施《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试行)》,加快产品上市进程。二、下一步工作一是高位统筹、全方位谋划产业发展政策。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对标和借鉴发达省份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加快本地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围绕《吉林省“十四五”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吉林省“十四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完善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制定《吉林省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二要搭建平台、召开产品转化会,着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采取政府部门、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模式,加快建设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新型公共服务平台。今年省药监局计划举办医疗器械产品转化会,加快产业科技转化,推动研-产有效衔接。三要加速转型、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按照“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努力将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纳入“医药强省建设”和“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走廊,打造成为新的战略增长极。推进“一核引领,多域联动”产业布局,以示范园区模式,辐射带动其他地区差异化发展。(联系人:尹继飞 联系电话:0431-81763361)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