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1001—2024《全玻璃注射器》等20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国家药监局2024年2月7日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实施日期1YY 1001—2024全玻璃注射器修订YY 1001.1—2004YY 1001.2—2004本文件规定了全玻璃注射器和蓝芯全玻璃注射器的结构型式、材料、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全玻璃注射器和蓝芯全玻璃注射器,该产品装上注射针后,供人体皮下、肌肉、静脉注射药液及抽取液体用。2026年3月1日2YY/T 0062.1—2024医用电气设备 诊断X射线 第1部分:等效滤过和固有滤过的测定 修订YY/T 0062—2004本文件描述了X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和滤过材料质量等效滤过的测定方法,规定了X射线管组件在随附文件中的符合性声明和X射线管组件标记的要求,以及对滤过材料的指示和符合性声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疗诊断应用中高压150kV以下的X射线管组件和滤过材料。对于高压大于50kV,本文件仅适用于带有钨或钨合金靶的X射线管组件。2025年3月1日3YY/T 0323—2024红外热灼治疗设备修订YY 0323—2018本文件规定了红外热灼治疗设备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红外热灼治疗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红外激光类治疗设备。2025年3月1日4YY/T 0331—2024脱脂棉纱布、脱脂棉粘胶混纺纱布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修订YY/T 0331—2006本文件规定了脱脂棉纱布、脱脂棉粘胶混纺纱布的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脱脂棉纱布、脱脂棉粘胶混纺纱布。本文件不适用于全部以粘胶纤维为纱线的纱布和含药物的纱布。2025年3月1日5YY/T 0486—2024激光手术专用气管导管 标记和随附信息的要求修订YY/T 0486—2016本文件规定了设计用于耐激光引燃的有套囊和无套囊的气管导管和相关材料的标记、标签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2025年3月1日6YY/T 0655—2024干式化学分析仪修订YY/T 0655—2008本文件规定了干式化学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的要求、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配套使用固相载体试剂,在医学临床上对患者的血液、尿液和脑脊液等样品进行化学检验的分析仪。本文件不适用于血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气分析仪或其他干式分析仪。2025年3月1日7YY/T 0663.2—2024心血管植入器械 血管内器械 第2部分:血管支架修订YY/T 0663.2—2016本文件规定了支架系统(血管支架和输送系统)的通用要求、预期性能、设计属性、材料、设计评价、上市后监管、生产、灭菌、包装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治疗血管狭窄或其他血管异常或病变的血管支架(含可吸收性血管支架)。本文件适用于与血管内假体联用以完成对病变治疗的支架,包括桥接支架(例如,开窗型血管内假体释放后在肾动脉内放置的支架),但并未描述联用时的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表面改性(例如,药物和/或其他涂层)的血管支架。本文件适用于支架系统内所含的球囊。本文件包括用于局部治疗血管成形术后夹层的定位器械、弹簧圈支撑器械以及血流导向装置,但并未对这些器械的要求和测试进行全面描述。本文件适用于药物洗脱支架,但并未对这些器械的药物洗脱特性进行全面描述。本文件适用于可吸收支架和可吸收涂层支架,但并未对这些器械的可吸收特性进行全面描述。本文件适用于涂层支架和涂层支架系统,但并未对涂层特性进行全面描述。本文件不适用于血管支架置入之前的程序和器械,如球囊血管成形术器械。本文件不适用于有关血管支架制造用活性组织和非活性生物材料的要求和评价。2025年3月1日8YY/T 0853—2024医用静脉曲张压力袜修订YY/T 0853—2011本文件规定了由天然纤维和/或合成纤维针织而成的医用静脉曲张压力袜(包括定制袜)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医用静脉曲张压力袜。2025年3月1日9YY/T 1200—2024葡萄糖测定试剂盒(酶法)修订YY/T 1200—2013本文件规定了葡萄糖测定试剂盒(酶法)的要求、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己糖激酶法、葡萄糖氧化酶法测定试剂盒,该试剂盒在临床检验中用于定量分析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等体液中的葡萄糖浓度。2025年3月1日10YY/T 1256—2024解脲脲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修订YY/T 1256—2015本文件规定了解脲脲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的分类、技术要求、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检测人泌尿道、生殖道和呼吸道脲原体的核酸检测试剂盒,采用的方法学有荧光PCR法、恒温扩增法、PCR膜杂交法。2025年3月1日11YY/T 1549—2024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修订YY/T 1549—2017本文件规定了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的要求、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用于临床检验项目分析的校准物。本文件不适用于生化分析仪电解质模块用校准物。2025年3月1日12YY/T 1740.3—2024医用质谱仪 第3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制定/本文件规定了医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的要求、标签、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医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该仪器主要用于分析人源样本中的无机元素,如钾、钙、锌、碘等。2025年3月1日13YY/T 1766.4—2024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图像质量评价方法 第4部分:自动曝光控制下的成像性能评价制定/本文件描述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以下简称CT扫描装置)在采用自动曝光控制技术时,相应的成像性能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全身及专用CT扫描装置,包括为放射治疗计划提供图像数据的CT扫描装置。2025年9月1日14YY/T 1892—2024断裂点簇集区-艾贝尔逊白血病病毒(BCR-ABL)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制定/本文件规定了断裂点簇集区-艾贝尔逊白血病病毒(BCR-ABL)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的要求、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外周血样本和骨髓样本的断裂点簇集区-艾贝尔逊白血病病毒(BCR-ABL)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采用的技术方法有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法、荧光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everse Transcription-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法、逆转录数字聚合酶链反应(Reverse Transcription- Digital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dPCR)法和数字聚合酶反应(Digital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dPCR)法等。2025年3月1日15YY/T 1898—2024血管内导管导丝 亲水性涂层牢固度试验方法制定/本文件描述了血管内使用的带亲水润滑涂层医用导管导丝的涂层牢固度试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法、摩擦力测试法、不溶性微粒测试法、化学性能测试法4种方法。本文件涉及的亲水润滑涂层仅指利用聚合物制备的与基材表面化学结合的亲水润滑涂层,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涂层,如载药涂层、可降解涂层等。本文件适用于带亲水润滑涂层的血管内导管、导丝。2025年3月1日16YY/T 1902—2024医用血浆速冻机制定/本文件规定了医用血浆速冻机(以下简称速冻机)的产品分类、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医用血浆速冻机。本文件不适用于采用夹合式和风冷式以外其他传热方式的速冻机。2026年3月1日17YY/T 1903—2024心脏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装置 性能和试验规则制定/本文件规定了用于描述心脏断层成像专用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系统的性能,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这些系统包括仅专用于心脏断层成像的SPECT系统,或带有专用心脏断层成像子系统(该子系统不在平面、全身和SPECT成像的伽玛照相机标准范围内)的通用SPECT系统。2025年3月1日18YY/T 1925—2024心血管植入器械 神经血管取栓支架制定/本文件规定了神经血管取栓支架(简称取栓支架)的通用要求、预期性能、设计属性、材料、实验室设计评估、上市后监督、制造、灭菌、包装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预期用于移除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神经血管中的血栓,从而恢复血管血流畅通的取栓支架。本文件不适用于取栓术中其他可能用到的器械和/或辅件,如球囊导管、微导丝、微导管等。2025年3月1日19YY/T 1927—2024运动医学植入器械 带袢固定板制定/本文件规定了运动医学植入器械带袢固定板(以下简称带袢固定板)的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并规定了制造、灭菌、生物学安全性评价、包装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供软组织与骨或骨与骨连结固定用的带袢固定板的测试评价。2025年3月1日20YY/T 1929—2024乳房活检与旋切设备制定/本文件界定了乳房活检与旋切设备及旋切针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材料、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乳房活检与旋切设备。2025年3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射频微波消融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3月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射频微波消融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王雅文 刘菁 电话:010-86452515电子邮箱:wangyw@cmde.org.cn liuj@cmde.org.cn附件:1.射频微波消融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8日射频、微波消融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射频、微波消融设备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射频、微波消融设备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射频、微波消融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射频消融设备分类编码为01-03-02,微波消融设备分类编码为01-04-01。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消融类产品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射频、微波消融类设备的临床评价工作。射频消融是通过与射频消融主机相连的射频消融电极传输频率大于100KHZ但不超过5MHz的电磁波对目标病变来进行消融治疗。微波消融是通过与微波消融主机相连的微波消融针对体内病变组织传输频率大于300MHz但不超过30GHz的电磁波进行消融治疗。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射频和微波消融设备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治疗肝脏肿瘤、甲状腺良性结节。本指导原则不包括用于心脏消融的设备,用于静脉消融的设备可参考该导则中的适用部分。若拟申报产品或拟申报产品的某种关键器件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设计等),或拟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且已有临床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需要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本指导原则定义的临床评价方式是在通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框架和基础上,针对射频消融和微波消融设备同品种比对的技术审查要求进行细化。二、同品种临床评价项目及要求(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射频和微波消融设备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适用范围通常按照配合器械加适应证的方式进行规范。如用于肝脏消融的射频消融主机适用范围建议规范为:与本公司生产的内冷或注水消融电极配合使用,用于人体肝脏肿瘤组织的消融。说明书需结合临床评价资料和诊疗指南进一步明确适用的消融组织的大小、位置等信息。例如适用于部分或完全消融不能进行切除的肝脏肿瘤,病灶直径≤3cm,病灶距肝门、胆囊、肠道应不小于1.5cm,并与膈面应无粘连;用于甲状腺良性结节,结节直径≥2cm,实性>80%、进行性增大、出现压迫症状。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 适应证:如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等,若适用范围包括多个适应证,需明确每个适应证对应的消融针型号;2.适用部位:需提供详细信息,包括消融部位、病变尺寸、数量、与周围组织的位置关系等。消融部位:例如不能进行切除的肝脏肿瘤;病变尺寸、数量、与周围组织的位置关系:例如不适合手术切除的直径≤3cm的肿瘤,病灶距肝门、胆囊、肠道应不小于1.5cm,并与膈面应无粘连;3. 使用方法:需明确消融针的消融路径(例如,经皮、经内窥镜或开腹)以及可支持的影像引导方式(例如,超声引导、CT引导或MRI引导),如涉及多针消融还需对消融针的排布提供指导信息;4. 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等;(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结构组成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例如,明确反馈机制)、性能等,特别是关键组件。射频消融设备通常包括主机、射频消融电极、灌注泵(如适用)、线缆、连接器、通道(如适用)、脚踏开关等部件。射频消融电极还需明确单双极、电极形状、热电偶(如适用)、多针尖伸展性、冷循环型或者灌注型等,建议以提供剖面或三维结构图的形式说明射频消融电极的结构。微波消融设备通常包括主机(含微波源)、微波消融针(含微波辐射区)、输出线缆、测温针(如适用)、脚踏开关等部件,建议以提供剖面或三维结构图的形式说明微波消融针的结构。2. 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需以“主机+附件”方式评价全部输出模式,每一输出模式需单独评价,即每一种输出模式的安全有效性均需得到验证。性能比对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的适用项:(1)主机性能:射频消融主机需关注工作频率、射频输出功率范围及精度(如适用)、功率曲线、峰值系数(如适用)、最大输出功率、每通道最大输出功率(如适用)、最大输出电压、温度测量范围及精度(针杆温度、组织温度)、温度控制范围及精度(针杆温度、组织温度)、时间设定范围及精度、冷却或灌注系统(如适用)、阻抗测量范围和精度、脉宽控制范围和精度(如适用)、额定负载及负载范围、温升速率、脉冲射频频率(如适用)和脉冲持续时间(如适用)等;微波消融主机主要关注工作频率、输出功率范围及精度(如适用)、额定负载、定时器设定范围和精度、冷却系统、温度测量范围及精度(针杆温度、组织温度)、温度控制范围及精度(针杆温度、组织温度)、温升速率、超温保护等。(2)电极性能:射频消融电极需关注物理尺寸(包括长度、裸露区长度、外径等)、传导电阻、热电偶精确度(如适用)、材料(针杆材料、绝缘材料、涂层等)、导电性、中性电极电容性(如适用)、布针(如适用)、额定附件电压等;微波消融针需关注物理尺寸(包括长度、微波辐射区尺寸、外径等)、可耐受最大输出功率、消融针材料和涂层(包括天线、针杆和微波辐射区)、杆温检测等;(3)灌注泵和线缆(如适用):流量、流速(如适用)、压力(如适用);(4)软件核心功能:软件一般涉及输出能量的调节和控制,如有其他软件核心功能,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相关比对信息如算法原理等;(5)离体组织比对:对于每一种输出模式,需提供其在离体组织上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消融量效关系比对。不同输出模式在进行试验时需选择与该输出模式所匹配的一种或几种最典型射频消融电极或微波消融针。射频消融电极典型性选择需考虑直径、阻抗和裸露区尺寸,微波消融针典型性选择需考虑直径、微波辐射区尺寸。离体组织试验可选择最大和典型输出治疗参数下进行试验,其对应的消融时间需能反应临床上使用的推荐时间,如有多个时间,需选择典型时间和最大时间。在离体组织上进行的对比,代表性离体组织的选择需评价消融治疗对于拟选代表性离体组织和目标组织的等效性,如适应证为肝脏的消融可考虑选择新鲜的动物肝脏或有合理理由的话也可以选择其他组织进行实验。 离体组织试验需根据实际配用情况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分别开展。试验操作需尽可能模拟临床真实使用,例如测温针的排布。需选择消融范围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对于支持多路同时输出的设备,除上述研究外,还需针对在相同布针条件下多针的消融方式进行离体组织试验,以判断多针消融时所产生的消融区域的尺寸和形态差异。记录消融区域的尺寸(一般记录最大消融切面的长径、短径和前冲距离)和形态(通常为球形或椭球型),比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消融范围与输出能量、作用时间和温度(如适用)的量效关系。试验过程中需观察消融针是否出现黏连及断针情况。测试结果需尽量通过病理检测并辅以带尺寸测量的图片进行展示,并通过合理的接受标准对测试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针对差异性,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1.在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关键设计结构(例如射频消融电极的裸露区设计,微波消融针微波辐射区设计)、软件核心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存在差异的前提下:(1)申报产品的主要输出能量特性(例如,针对射频消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频率、功率曲线、额定负载、控制方式;针对微波消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输出功率、工作频率、驻波比)与同品种产品一致,同时申报产品的离体组织试验中最大消融区域尺寸不大于同品种产品、最大消融区域形态和温升速率与同品种产品一致,可不考虑进行动物试验。针对其他性能参数,注册申请人还需结合同类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具体情况论述相关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并提供该性能参数下有效性的数据如同类产品使用的临床数据等。(2)申报产品的主要能量输出特性(例如,针对射频消融设备,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如工作频率、功率曲线、额定阻抗、控制方式;针对微波消融设备,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如工作频率、驻波比)与同品种产品存在一定差异或申报产品的离体组织试验最大消融区域尺寸大于同品种产品或最大消融区域形态与同品种产品不一致或温升速率不一致,则注册申请人在明确申报产品性能参数设定依据的基础上,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进行分析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进一步提供申报产品动物试验数据。2.动物试验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性能和离体组织比对的基础上通过动物试验提供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证据。在动物试验中推荐设立对照组,建议选用同品种产品作为对照产品,试验组和对照组可各消融同一动物同一器官部位互不影响的消融点,也可消融不同动物相同部位的消融点,消融点至少各选一个。需选择可能引起额外风险的模式(例如离体组织最大消融区域尺寸大于同品种的模式)以及该模式下的典型输出参数进行动物试验。动物试验设计需能证明申报产品在体内应用的安全有效性,若注册申请人宣称申报产品需配合其他器械使用,应按临床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验证确认。注册申请人需考虑选取动物模型的代表性和合理性,一般可选择大型动物如猪、犬作为试验动物。注册申请人需在动物试验中考虑根据适用范围选取对应的组织和部位,动物研究可不构建病理模型。动物数量宜充分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靠性,且符合3R原则。适当时,可在同一只动物多个组织部位使用器械。如有多个观察时间点,每一观察点的动物数量均需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靠性。注册申请人需根据试验目的设定动物试验合理的观察周期,如术后即刻、术后7天(如适用),并提供相应的理由。以肝肿瘤、甲状腺良性结节为目的的消融,可以考虑术后即刻至一定时间的随访时间的临床不良反应(如消融部位为肝脏可观察是否发生门脉血栓、胆道并发症、临近器官损伤等症状;如消融部位为甲状腺可观察是否发生呼吸不畅、声音嘶哑、喉梗阻、喉返神经损伤、声带水肿和血管损伤等症状)、影像下消融范围、术后血常规血生化指标以及病理解剖等。如果涉及新的影像引导方式或新的消融电极材料,也需在动物试验中评估影像下消融电极的清晰度。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差异,需结合申报产品的临床使用场景、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情况、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临床可接受性,若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必要时提交自身临床数据。(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三、说明书使用信息规范需在说明书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规范适应证和禁忌证。需在说明书中公布离体组织和动物试验(如适用)研究结果,及多针或重复消融的操作方法(包括如何在病灶中重新定位、布针间距等),每一附件对应的典型功率和最大使用功率、器械的预期性能,以及不同模式的使用场景、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等。四、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第28号公告)[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第6号通告)[4]《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2021年第75号)[5]《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2021年第75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2月29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王佩荣、李冉联系方式:010-86452587、010-86452536电子邮箱:wangpr@cmde.org.cn、liran@cmde.org.cn附件:1.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7日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雌激素受体(EstrogenReceptor,ER)、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Receptor,PR)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是指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病理组织切片中雌激素受体或孕激素受体进行检测的试剂。此类试剂为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如有)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和指导用药。本指导原则所提及ER为ERα。本指导原则仅包括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变更注册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单独的第一抗体试剂通用名称建议采取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特异性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如: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盒通用名称建议采用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如: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注册申请人还需提交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建议申请人着重介绍以下几方面内容:1.生物学特性,包括受体的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2.组织分布与功能;3.与疾病和治疗的关系,以文献的形式阐述ER/PR检测的临床意义。4.国际和国内同类产品异同介绍,包括第一抗体克隆的选择、显色系统选择、试验方法和样本处理等。(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并提交三个不同批次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提交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2.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完整、确定的检测系统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本类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2.1样本稳定性样本稳定性研究至少包括适用的组织切片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研究样本应包含不同染色强度及阳性肿瘤细胞百分比(至少包括1%及10%附近)的样本。2.2适用的样本类型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2.3免疫反应性2.3.1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表1:正常组织列表(括号内可选择部分进行研究)中枢神经系统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脑、小脑内分泌系统肾上腺(皮质与髓质)卵巢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甲状旁腺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睾丸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乳腺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免疫系统及造血组织脾扁桃体胸腺(幼儿)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呼吸系统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心血管心脏消化系统食管胃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结直肠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唾液腺泌尿生殖系统肾前列腺子宫(宫体、宫颈)膀胱骨骼肌肉骨骼肌皮肤皮肤(表皮、附件、真皮)外周神经系统外周神经间皮细胞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2.3.2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见表2)进行特异性评价,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如有采用申报产品为试验材料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也可提交文献资料验证抗体试剂或检测试剂盒与非正常组织的免疫反应性。表2:非正常组织列表乳腺导管癌黑色素瘤淋巴瘤胰岛素瘤卵巢癌子宫颈鳞状细胞癌胃腺癌肺鳞癌肺腺癌结直肠腺癌食管鳞癌肝细胞肝癌胰腺导管癌肾透明细胞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乳腺纤维腺瘤前列腺增生症膀胱癌可选择经充分验证的组织芯片或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切片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应明确样本组织类型的确定方法,应提供商业化组织芯片相关信息。2.4特异性ER抗体试剂或ER检测试剂应对ERβ的交叉反应进行评价。可利用ERα和ERβ的分子量差异,采用免疫印记法或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ERβ高表达、ERα不表达的组织样本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验证抗体的特异性。也可利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交叉反应研究。提交其他结构类似物的交叉反应研究资料。2.5精密度2.5.1检测内精密度:对连续切片的乳腺癌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性研究。包括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及着色位置。2.5.2检测间精密度: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包括批次(不少于3批次)、适用机型、操作方法(手工/自动)、检测时间和操作人员。2.5.3建议对不同染色强度、不同阳性细胞百分比及ER/PR阴性的乳腺癌样本进行包含染色位置、染色强度和阳性细胞百分比数的精密度研究,应包括一定数量的1%和10%附近阳性肿瘤细胞百分比的低表达阳性样本。研究数据应采用合理的统计方法和95%双侧置信区间,制定适当的接受标准。2.6灵敏度建议申请人对不少于5例ER/PR弱阳性样本(1%~10%阳性肿瘤细胞)进行灵敏度评价。2.7 企业参考品验证提供企业参考品验证资料,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8参加国内外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情况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计生委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国际质控机构(如:北欧免疫组化学质量控制机构(NordiimmunohistochemicalQualityControl,NordiQC)、英国国家外部质量评估计划(UKNationalExternal Quality Assessment Schemes, UK NEQUAS)、美国病理学会(Collegeof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等)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阴性及阳性符合率应达90%以上。2.9反应体系2.9.1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2.9.2样本采集和处理明确样本的取材、固定、组织切片、包埋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检测标本的类型、组织块的厚度要求、固定液的选择、样本离体后开始固定的时间,样本固定时间、温度要求、包埋条件等。提供样本处理的方法、步骤及参考文献。2.9.2详述抗原修复方法的确定依据。2.9.3最适抗体滴度和抗体孵育时间确定的研究。2.9.4检测体系反应条件的确定申请人应考虑脱蜡水化、酶阻断、抗体孵育、显色、复染等各个步骤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常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步骤的确定,可引用行业和企业内部规范性操作手册或文献,但应对确定后的检测步骤进行性能验证。2.9.5质量控制申报产品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质控方法。提供内、外对照阳性阴性质控染色及空白对照比对要求,外对照明确推荐质控片的细胞/组织类型和制备方法、提交染色结果可接受的标准及其确定的研究资料。提供内对照的细胞类型、染色结果可接受标准及其确定资料。3.稳定性研究资料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如适用)和稀释稳定性(如适用)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对于开瓶稳定性研究应模拟真实使用情形,包括开瓶稳定性的开瓶频次和开瓶时间等。4.阳性判断值研究资料提交最新的国际、国内诊疗指南等相关文献资料,根据指南明确阳性判断值并提交验证资料。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包括阳性样本着色颜色、染色部位、背景信息及不同强度阳性组织的染色特点。5.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5.1.2第一抗体的详细研究资料。5.1.2.1详细的抗体性质鉴定资料,包括:抗体的特异性、亲和常数及效价、抗体的类型及亚型、抗体蛋白纯度的验证。对于企业自制抗体,还应提供抗体识别位点的验证。申请人可通过放射性免疫分析法、双向琼脂扩散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免疫印迹法、凝胶电泳等方法进行研究。明确抗体的克隆号、种属来源、抗体制备形式等信息。5.1.2.2第一抗体的克隆选择、制备、纯化等详细试验资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5.1.2.2.1企业自制抗体5.12.2.1.1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5.1.2.2.1.2明确免疫原和抗原的性质。5.1.2.2.2企业外购抗体5.1.2.2.2.1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建议企业选择已经临床充分验证的克隆作为第一抗体);5.1.2.2.2.2明确免疫原、抗原的性质及外购方名称;5.1.2.2.2.3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和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5.1.3酶标第二抗体系统(如适用)的选择及验证资料。检测试剂盒中的第二抗体系统一般均为外购,应详述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的确定依据,明确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相关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5.1.4非特异性阴性试剂对照试剂:详述为评估非特异性染色而采用的用于取代一抗的阴性对照试剂的组成成分、稀释液成分等,如为外购,需明确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或备案编号、货号,对于同型对照抗体,还需明确种属来源、抗体亚型等信息。5.1.5企业内部质控片及试剂盒配套质控片(如适用)的研究资料。详述内部质控片的组成,包括组织类型、例数、强度和阳性细胞百分比。应提供对内部质控片组织类型和强度的确定依据,建议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进行确认。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弱阳性质控品(肿瘤细胞比例在1%-10%,如适用),以便更加灵敏的监控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5.1.6封闭液的研究资料。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或内源性生物素等。5.1.7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牛血清白蛋白、抗原修复液、抗菌剂等。该类主要原辅料一般均为外购,应说明有生物活性的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每一原辅料的质量要求。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5.2.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5.2.2第一抗体制备的详细研究资料(如适用)。(四)临床试验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申请人应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且已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尽量使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样本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参加国家病理以及国际病理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2.病例选择和样本类型临床试验应选择已确诊为乳腺癌的患者。临床常用样本类型为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乳腺癌组织样本。3.试验方法3.1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如该抗体克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如NordiQC等)年度评分成绩较好的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计算所有检测乳腺癌样本中ER或PR阳性比例,间接验证ER及PR的检测有效性。3.2对于第一抗体选择未经充分临床验证克隆的PR检测试剂,除满足3.1要求外,还应对不少于200例乳腺癌样本同时进行ER、PR检测,分别计算阳性比例并对出现的ER(-)/PR(+)样本,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并分析原因。3.3产品设计包括多种适用情形时,如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如:冰冻样本)、不同检测体系(如:配合适用的第二抗体、显色剂)、或包括不同的抗体试剂类型(如:浓缩型与即用型)等,临床试验应以一种适用情形为主,同时对其他适用情形进行一定数量与对比方法的对比试验或同源对比试验,应满足统计学要求。3.4对于预期用途中已明确配合具体治疗药物名称的ER、PR检测试剂,应采用联合药物评价临床试验的形式,同时评价检测结果与接受治疗后临床预后的相关性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的一致性。4.临床评价指标和样本量考虑4.1临床评价指标对于半定量产品的临床评价指标包括:各等级符合率、阴/阳性符合率及Kappa值等。此外,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及对比试剂阳性细胞百分比做散点图的方法,配合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如Pearson相关分析等,计算相关系数,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在阳性细胞百分比上的检测一致性。此外,应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4.2样本量考虑临床试验入组样本应覆盖产品检测范围,各个等级均应有一定例数,特别对于阳性百分比1%-10%弱阳性样本,应入组一定例数的样本。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应分别不低于90%和95%。临床试验样本量应以临床性能得到充分评价为目标,保证目标人群的各种特征均有充分数量的代表性受试者入组,应结合产品的具体特点、统计学分析模型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样本量估算方法,并在方案中明确样本量确定的依据。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脱落剔除率等情况,合理设定样本量要求。5.统计学分析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检测试剂比较研究试验的一致性研究,常选择R×C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半定量检测结果,计算各等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和Kappa值等指标,并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及对比试剂阳性细胞百分比做散点图的方法,配合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如Pearson相关分析等,计算相关系数,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在阳性细胞百分比上的检测一致性。对于本类检测试剂与对比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研究,结果应采用R×C列联表的形式给出,并计算不同染色强度的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指标,并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95%可信区间。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同时对切片的染色特点及差异产生原因进行分析。7.质量控制由于免疫组化试验前处理步骤较多,导致判读结果可能会在试验人员间、实验室间产生差异。为了客观单一评价试剂性能,尽量减少这种人为差异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临床试验开始前,各临床试验机构应进行判读一致性试验及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操作步骤,确保同样的染色片在不同医院的判读结果保持一致。该预评估内容、实现方法、结果等应在临床试验报告中体现。8.原始数据8.1提交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内容应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病理诊断结果、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对比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可取整到每10%为一个等级,
为进一步规范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订了《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技术审评要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5日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技术审评要点一、适用范围本审评要点适用于经瞳孔照射眼底的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注册,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以往界定文件,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6-05,管理类别为III类。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及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二、基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独立软件附录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风险管理纳入其中。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可参考GB/T 42062、GB/T 42061等标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结构组成、技术特征等因素,按照《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及其符合性技术指南要求,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并结合相关指导原则和标准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参考《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产品受益-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产品受益大于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结合本审评要点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于产品特性判断本审评要点和相关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及注册体系核查结果若能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方可获批上市。三、产品受益-风险考量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结构组成、技术特征等因素确定产品特性,明确产品投入使用的受益,并按风险管理程序要求开展产品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工作,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受益大于风险。激光照射产品是近视防控、弱视治疗中风险较高的产品,需极为慎重。国际及国内激光安全标准及光辐射安全限值导则,如ICNIRP-laser 2013、GB 7247.1、IEC 60825-1等,不适用于医疗应用的故意暴露的情形。GB7247.1-2012针对的是非有意凝视观看的产品,其指出1类和1M类的AEL是基于非麻醉眼的眼动假设,如果假设不满足时,1类激光发射可导致潜在的危害照射。IEC 60825-1中也指出“附录A提供的MPE值不适用于医学上对患者进行治疗或美容时激光辐射的照射。”而附录A中还明确了“本资料性附录中描述的最大允许照射量(MPEs)是资料性的,不宜被理解为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合具对人员照射的具备法规意义的限值。”即,符合GB 7247.1中1类和1M类限值的激光产品“安全”是有条件的,且不适用于医疗应用中对儿童、青少年进行凝视照射的情形。而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要求使用者凝视激光,使得激光能量聚焦于视网膜中心凹。儿童青少年的视网膜尚未发育完善,激光长时间反复聚焦于视网膜及黄斑,可能会诱发辐射损伤性白内障,视网膜三级神经元及色素上皮细胞变性、黄斑区光损伤等。光感受器等视网膜神经细胞一旦损伤,难以通过现有治疗手段恢复。由于该类产品风险较大,申请人应深入开展产品受益-风险评估工作。具体风险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不良反应风险及控制措施患者使用激光照射后,一旦出现以下的副作用,提示出现了眼底细胞结构的损伤,包括:后像持续时间延长;或出现视网膜结构或功能损伤,可表现为短期内明显视力下降、视物变色、视野暗点、持续眼前光晕或光点等不良反应。一旦出现如上症状或使用者自身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治疗,及时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注册申请人应对定期随访或检查规定适当要求,避免不良事件发生。(二)与其他诊疗方案联合使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治疗仪若与其他用于弱视训练的方法、近视缓解方法联合应用时,可能导致效果下降或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注册申请人应开展联合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相关研究,包括联合使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联合药物使用的,还应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和器械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注册申请人需明确激光照射不能替代户外活动或弱视训练中的精细目力训练,并应在说明书中给出相应提示。(三)适应证与禁忌证规定不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超范围使用或不符合适应证使用,导致不适宜使用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儿童青少年或其他人群使用设备后出现不良反应。注册申请人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明确适用人群、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应明确禁忌症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持续开展风险/受益评估,并及时更新禁忌证。(四)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应结合研究情况,给出适当的单次使用时长、使用频次和长期累计使用时长。该类产品应特别关注长期使用的风险,注册申请人应分析长期使用带来的风险,提供长期使用后视网膜黄斑功能性(例如mERG、微视野等)、形态学数据(例如OCT检查、RPE细胞自发荧光成像检查、黄斑区光感受器细胞密度检查(如自适应光学检查)等)及相关研究,说明长期使用的风险可接受。儿童青少年独自使用治疗仪时,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可能存在未能及时准确的与家属沟通,从而导致持续损伤,甚至不可逆损伤。调试瞳距过程中发现融像异常、单次使用时间、使用频次和长期使用时常不恰当将增加产品的使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治疗过程中需有医护人员或家长全程陪护。如有不适情况,应及时咨询眼科医生。应有手段避免单次使用时长、使用频次、长期累计使用时长不当的发生。(五)机械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用于支撑或固定的固定装置意外松动,机械保护装置设计不恰当,系统在不适当的环境条件中振动、碰撞,未按规定搬运(如运输)有关的危险,如无合适的可用包装等。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相关内容的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六)热能危险及控制措施产品超温无防火措施,ME设备的防火外壳不能承受火灾,过电流引起火灾,由于过量使用设备导致的系统过热等。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相关内容的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七)生物相容性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各部件与人体接触部位生物不相容,造成患者或操作者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等反应。注册申请人需选择合适的材料和生产工艺,并提供成品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八)稳定性风险及控制措施因工作时间、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气压或海拔等)、运输条件等超出预期设定导致产品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非预期运行。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工作时间、环境条件、开机自检、故障提示、运行日志等要求,明确开机率、故障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提供使用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的研究资料。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及准确性对于治疗仪而言至关重要。注册申请人需通过质量体系严格控制产品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设计开发及生产应能确保产品上市后的功率稳定性满足临床需求,不会对产品安全性带来不利影响。(九)软件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软件风险需考虑软件算法性能不佳、软件缺陷,如使用提示出错、故障提示失效等问题带来的风险。若软件用于控制输出剂量相关的参数,控制出错将导致照射到患者的剂量错误的风险,则软件安全性级别应为严重级别。注册申请人需结合YY/T0664、GB/T42984.1、GB/T 25000.51标准要求,按照严重级别要求开展产品软件设计开发工作。(十)网络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设计开发工作。确保产品自身和相关数据不受未授权活动影响,其保密性、完整性、可得性相关风险在全生命周期均处于可接受水平。连接APP上传训练数据等信息的,存在患者信息泄漏的风险。用于激励治疗频次或剂量的功能,可能造成不当使用,从而导致治疗过量甚至造成不可逆损伤。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APP功能的设计开发,相关内容应于说明书保持一致。(十一)电气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因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设计不当、防护措施不力、安全提示不明等问题,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等相关人员面临电气安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中的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激光电源的性能将影响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及准确性,注册申请人应分析电源性能不良、供电电压波动等可能带来的激光输出功率不稳定、不准确对患者造成损伤风险,并提供相应控制措施。(十二)光辐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含激光器,存在光辐射安全风险。产品应根据自身技术特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GB 7247.1、GB/T 12257等。但符合这些标准并不足以证明产品的光辐射安全。凝视激光,使得激光能量聚焦于视网膜中心凹,需要着重评估眼底黄斑的光辐射风险。对于视网膜光辐射安全,申请人需重点关注视网膜组织允许的辐照剂量限值和激光产品由于人眼行为(凝视)可能产生的最大可达辐射剂量等方面。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典型光照射作用模式是点状红色激光多次重复较长时间作用在黄斑区,其患者群体是弱视或近视的人群,故其作用模式和适用人群对光安全的评估要求需更加谨慎。另外,由于激光经眼内屈光介质后光束分布发生改变,眼底处的功率密度远大于激光出射窗口处的功率密度。且目前相关激光安全标准主要基于成人未提及儿童青少年使用的情形。注册申请人应开展相关研究,充分分析儿童青少年眼内光辐射危害的风险,分析儿童青少年与成人的眼内组织尤其是视网膜对激光光辐射耐受性的差异并提供依据,对差异部分提供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产品光辐射安全性。四、审评关注点(一)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需提供产品外观及各组件的图片、明确激光光源的波长及类型,明确接触患者部的材质。工作原理需提供内部光路设计及激光光路图,说明激光出射的状态(聚焦、发散或准直)。(二)作用机理、适用范围和禁忌证目前尚无科学、严谨的证据支持激光用于弱视治疗/辅助治疗、近视辅助治疗的作用机理。申请人需提供治疗机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依据并验证。作用机理应详述激光与生物组织的相互作用,提供有激光在人眼中传输示意图,特别是作用于目标组织处的光分布。并提供验证资料。适用范围应根据作用机理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方式和功能。使用环境应明确产品的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并应要求在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适用人群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如儿童、青少年的年龄段。禁忌证: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安全性目前尚未得到有效确认,在此类设备的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验证前,禁止将其用于传统治疗方式有效的弱视或近视治疗。禁忌证包括但不限于:1.年龄不满8岁的患者。2.尚未发生近视和弱视的患者。3.传统治疗方式有效的近视、弱视患者。4.除近视外,有相关现症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色盲和色弱、光过敏史、眼表疾病、角膜疾病、白内障、葡萄膜炎、玻璃体视网膜疾病(尤其是黄斑疾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先天性静止性夜盲等)、视神经疾病等。5.存在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红斑狼疮、皮肌炎、干燥综合征、银屑病等)、高血压、糖尿病、白化病;神经系统疾病,例如既往惊厥病史、抽动症、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完善、癫痫、精神心理疾病等。6.治疗前后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均为禁忌:黄斑中心凹及其周边1mm内光感受器细胞密度低于正常值范围(数值可参考相关文献),或在随访过程中光感受器细胞密度进行性下降;随访过程中RPE细胞密度、形态结构出现异常变化;OCT、眼底自发荧光、mERG/ERG/EOG等检查中发现异常,或在随访过程中新出现异常。7.其他由临床医生判定认为不适合的情形。(三)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和体例。基于产品特性和具体情况,明确激光波长、输出功率、发散角、光斑大小,激光输出功率不稳定度和复现性、输出方式、脉冲特性(如适用)、定时、软件功能、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光辐射安全等要求和检测方法。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应符合GB 9706系列标准要求(GB 9706.1、YY 9706.102)。应结合相关研究给出适宜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其要求不得低于GB 7247.1标准的要求。(四)性能研究提供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以及验证资料。详细说明治疗参数如波长、功率(功率密度)、照射时长等确定的依据,参数的确定应基于量效关系研究数据或其他研究数据。由于激光经眼内屈光介质后光束分布发生改变,性能指标还应提供眼底(黄斑)功率密度、峰值功率等光剂量参数确定的依据及验证。验证数据可来源于和人眼结构近似的动物眼,并结合模型眼仿真和已知的不同年龄、人种和近视眼的屈光度,综合提供尽可能接近产品适用人群的眼底(黄斑)功率密度、峰值功率等光剂量参数确定的依据及验证。注册申请人应开展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及准确性的研究,并提供验证报告。需要考虑产品异常状态下的最大可达发射水平。启动和关闭状态也可能存在的过辐射状态。电气性能方面,如果治疗仪使用交流电,注册申请人应采取控制措施避免电网的脉冲、浪涌等突发高电压导致的闪爆。如果使用干电池,电压可能衰减,注册申请人应明确电池更换要求。(五)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量效关系研究是用于说明设备输出剂量与应用效果间的相互印证关系,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以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该部分研究资料重点关注最大剂量的安全性。应考虑临床治疗最不利情形(最大剂量、最高频次、最长疗程等)。能量安全应着重研究眼底损伤阈值、眼内(焦点及焦点前后)组织的安全性阈值。提供治疗频次的研究资料。产品主要用于儿童、青少年,注册申请人还应提供申报产品自身的长期安全性数据,应对产品已有临床使用数据进行临床回顾性研究,关注视网膜尤其是黄斑区长期、隐匿损伤,说明视网膜黄斑功能性、形态学数据能否支持产品安全性可接受。形态学数据建议照射前及照射后至少一年多中心随访的黄斑区细胞密度数据。建议通过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六)动物试验研究动物试验应选用视网膜结构与人眼结构相似的动物(建议选用灵长类或其他大型哺乳动物,例如:猴子)在经过类似能量的长时间照射以后,开展以下研究:开展眼底成像检查,如自适应光学检查等,研究照射前后黄斑区光感受器细胞及RPE细胞密度和形态及结构变化;开展OCT检查,研究照射前后黄斑区形态变化;采用多焦ERG观察照射前后黄斑区感光细胞层及眼底功能的变化。其他可能需要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自发荧光眼底照相设备检查、视网膜电流图(ERG)设备检查等。应与未经过激光照射的动物进行对照,比较两者感光细胞和RPE细胞的数量、形态和功能差异。若采用其他动物,则应分析动物模型的代表性,分析所采用动物的视网膜与人眼视网膜的区别,以及此项区别对试验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该类产品在实际临床使用中是照射人眼视网膜黄斑区,由于动物不会主动凝视光源,动物试验建议采用合适的措施(例如使激光通过双目间接检眼镜)以保证将激光能量持续输出在黄斑区上。若无法保证激光能量持续输出在黄斑区上,则动物实验的安全性数据仍然存疑,则不可以进一步开展相关临床试验。若动物试验的设计与实际临床使用存在差异,申请人应详细分析其差异性,提供差异性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并阐述与实际临床使用方法所造成的差异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以及新风险控制的控制措施。动物试验的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动物与人生长发育周期的差异,制定适当的治疗频次并开展长期研究。申请人需说明动物试验长期研究的时长所设定的依据及原因。另外,需至少在试验后一年或满足累计一年的照射要求后进行组织病理学研究,确认无动物的眼底细胞结构损伤之后,才可以开展临床试验。(七)软件研究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级别的软件(含现成软件)研究资料以及GB/T 25000.51测试报告。建议重点关注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核心功能等。通常软件的安全性级别为中等级别,若软件用于控制输出剂量相关的参数则为严重级别。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级别的网络安全研究资料。连接APP的,还应按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资料。(八)生物学特性研究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需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并根据121号公告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九)清洁、消毒研究明确产品清洁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提供产品消毒要求及其确定依据、消毒对产品影响的评估资料,以及擦拭清洁的要求及其确定依据,确保产品污染与交叉感染的风险均可接受。若消毒可能产生残留物质,需对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十)稳定性研究1.使用稳定性按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供产品使用耐久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出光时长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2.运输稳定性提供产品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十一)临床评价1.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前,注册申请人需首先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等因素,开展科学、严谨、充分、规范的临床前研究,全面确认产品的各项性能,充分降低并合理控制产品的临床使用风险,开展完善的临床前研究,包括论述产品作用机理的研究和验证资料,性能研究资料,量效关系研究、能量安全研究,动物试验研究,软件研究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可以证明产品初步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能够支持实施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试验,需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切实担当职责,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对申报产品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包括申报产品的临床前研究是否完成,研究结果能否证明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合适的;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对儿童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等。2.可行性临床试验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在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临床试验。可行性试验需有清晰和明确的研究目标,可以初步评估产品设计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行性试验需为前瞻性研究,样本量不少于50例,随访时间应结合产品照射频次、单次照射时间、治疗照射疗程确定,观察时间建议至少为所有治疗结束后不少于1年,并论述随访时间确定依据。可行性试验需观察视网膜(尤其是黄斑区)长期功能性、形态学、隐匿损伤等相关数据,建议进行包括OCT检查、微视野检测以及mERG(多焦视网膜电图)测量、眼底感光细胞的观测等,并根据其结果对后期的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相应的信息。经过可行性临床试验数据观测后,初步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后,注册申请人方可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获取临床数据,以支持产品的临床评价。此时,临床试验目的为确认产品辅助治疗儿童弱视/近视的安全有效性,尤其是不存在导致视网膜黄斑区域的不可逆损伤等临床风险,以及不会诱发精神类疾病如癫痫,产品长期安全有效性可接受,受益大于风险。3.确证性临床试验3.1试验设计基于申报产品较现有临床治疗方式增加了额外临床风险,如眼底安全性问题等,需采用前瞻性、盲法、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基于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开展优效设计;同时需基于主要安全性指标开展前瞻性单组设计。3.2对照组对照组应优先选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弱视诊治指南》中在拟定的临床试验条件下疗效肯定的已上市产品或公认的标准治疗方法作为对照组。例如,近视可考虑使用同期未接受近视防控的儿童做对照,弱视可考虑与现有弱视类型对应的标准治疗方法进行对照。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儿童均应处于相同的生长发育发展阶段,同时考虑不同年龄层次的疗效、视觉环境和生活习惯。3.3入排标准根据产品预期的适用范围确定恰当的临床试验人群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因素:对传统防控方式不敏感的快速进展的轴性单纯性近视/对传统治疗方法不敏感的弱视患者;明确具体入组人群的近视/弱视的具体适应症(包括疾病类型、程度等);明确年龄阶段;明确眼部屈光状况要求的具体条件;明确应双眼入组。排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除近视/弱视外,有相关现症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色盲和色弱、光过敏史、眼表疾病、角膜疾病、白内障、葡萄膜炎、玻璃体视网膜疾病(尤其是黄斑疾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先天性静止性夜盲等)、视神经疾病等。(2)存在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红斑狼疮、皮肌炎、干燥综合征、银屑病等)、高血压、糖尿病、白化病;神经系统疾病,例如既往惊厥病史、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完善、癫痫、精神心理疾病等。(3)光感受器细胞密度异常。(4)正在使用低浓度阿托品滴眼液点眼进行近视控制或应用睫状肌麻痹剂进行验光检查的患者。(5)病理性近视。(6)其他临床医生认为不适合的情形。3.4评价指标临床评价指标需符合临床常规诊疗认识,临床试验方案需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明确定义并提供确定依据。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安全性评价指标、有效性评价指标,并体现近视/弱视控制效果稳定且可持续。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主要安全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3年时眼底损伤发生率,眼底损伤但不限于有无黄斑囊样水肿、黄斑区域损伤(包括功能性、形态学的改变)、视网膜损伤或脱离等。近视激光设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治疗时、以及治疗后1年、2年、3年时近视进展情况,至少涵盖治疗前与随访时等效球镜屈光度变化和眼轴长度变化等。弱视激光设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为完成治疗后受试者弱视眼最佳矫正远视力与治疗前的变化情况。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次要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视觉质量评估、视力(裸眼视力、矫正视力)、主觉和验光屈光度、视网膜电生理、视野、三级视功能(同时视、融合视、立体视)、眼底光感受器细胞密度变化、RPE细胞形态结构变化、中心视野、微视野等;(2)眼轴长度、角膜曲率、眼压、眼位(弱视适用)、泪膜破裂时间、泪液分泌试验、(3)裂隙灯检查及角膜内皮细胞计数;(4)不良事件应报告但不限于后像反应时长(使用后眼前有彩色光圈)、短期视力严重下降、持续眼前光晕、暗点、任何视网膜结构损伤或视网膜电生理、视野、对比敏感度或色觉的改变、椭圆体带断裂,远期视网膜黄斑区域变性及不可逆损伤以及诱发精神类疾病如癫痫等情况,需完整记录后续处理措施、患者转归,分析评价不良事件是否与申报产品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可接受;(5)器械使用时间、使用频次、使用疗程、器械缺陷、患者依从性等;评价指标中涉及视网膜(尤其是黄斑区)长期功能性、形态学、隐匿损伤等相关数据的检查应采用有效评估手段,包括黄斑部OCT影像/黄斑部光相干断层扫描血管成像(OCTA)、微视野检测以及mERG(多焦视网膜电图)测量、眼底感光细胞密度的观测、眼底彩照等,并建立试验入组人群的眼屈光发育档案,定期检查视力、屈光度、眼轴长度、角膜曲率和眼底情况等。3.5临床试验样本量计算样本量应分别基于主要有效性、主要安全性评价指标进行估算,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及其确定依据、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开展有效性评价时,将患者以1:1的方式随机进入试验组、对照组。同期设立独立的安全性评估组,开展单组目标值研究。单组试验在满足统计假设的基础上,应不低于2000例,可以包括随机对照试验中的试验组数据。如考虑到使用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发生眼底损伤的概率不应高于对照组,安全性指标如以眼底损伤发生率1%作为目标值,申报产品预期不能超0.5%,需要2470例患者,同时结合上述近视激光设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预期与对照组相比等效球镜屈光度(SERE)每年减少增长大于0.25D,三年等效球镜屈光度(SERE)累计减少增长大于0.75D,眼轴长度变化均显著优于对照组,需要约144例,二者合并考虑,一共需要2470患者。3.6临床随访时间临床试验随访时间应持续至所有治疗完成后3年。中间设置合理的观察时间点,例如治疗当天、治疗1周、治疗1个月、治疗2个月、3个月、4个月、后续疗程内每3个月以及结束治疗后1年、2年、3年,设定的观察时间点需能科学合理的评估视力维持情况,对眼部生长发育影响以及完成对眼底损伤(其是视网膜黄斑区域隐匿损伤)影响的评估。3.7其他需注意的事项临床试验其他设计要素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试验中涉及的检测仪器应统一,眼轴长度建议选择部分相干干涉法。在使用及随访过程中如使用申报产品的患者眼底检查发现异常(包括黄斑区域损伤、视网膜结构损伤或视网膜电生理等),以及出现视野/对比敏感度/色觉的改变、后像时间异常、短期视力严重下降、持续眼前光晕、暗点等,应立即停止试验,分析原因,若不能判定与试验器械无关,申报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临床风险大于受益。考虑到申报产品往往用于生长发育期的儿童,使用该产品后给儿童带来的远期临床风险尚未明确,现有临床试验结束后应对试验中已使用申报产品的患者,就眼底健康情况持续跟踪随访至40岁。(十二)说明书与标签说明书与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应明确产品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经有资质的医生出具处方下使用。儿童青少年在治疗过程中需有人员全程陪护。应结合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资料及临床评价资料确定不同适应证的推荐剂量及治疗频次,并在说明书中给出提示。还应对定期随访或检查提出建议。需明确激光输出参数的校准频次和校准服务机构,及激光输出功率监测方式。若声称可由医疗机构自行购买功率计进行监测,说明书中应给出功率计的要求及监测方法,并要求如果出现功率异常波动时,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厂家。需提示治疗前后必须进行光感受器细胞密度检查(例如自适应光学眼底成像)、黄斑区OCT检查、mERG检查。需提示激光照射不能替代户外活动或弱视训练中的精细训练。应给出联合使用注意事项的提示。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 [Z].[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6]《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7号)[Z].[7]《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8]《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9]《近视防治指南》.[10]《弱视诊治指南》.[11] Variation of Cone Photoreceptor Packing Density withRetinal Eccentricity and Age [J].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部分有源产品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定了《正电子发射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正电子发射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单光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呼吸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4.一氧化氮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恶性肿瘤早期诊断及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科学研究课题计划(项目编号:2022YFC2409900),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结直肠癌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3月4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肠癌筛查试剂导则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郑生伟联系电话:010-86452541电子邮箱:zhengsw@cmde.org.cn;附件:1.结直肠癌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6日结直肠癌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直肠癌筛查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针对结直肠癌筛查试剂注册审查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来源于粪便样本中的相关标志物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用于结直肠癌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阳性结果提示存在结直肠癌或进展期腺瘤的风险较高,应进行诊断性结肠镜检查。产品检测结果不能替代肠镜。对于其他样本类型,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或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进行相应验证。二、临床试验注册审查要点开展结直肠癌筛查试剂临床试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如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发病情况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保证入组人群对筛查目标人群总体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经培训后应熟悉相关检测技术的原理、适用范围、操作方法等,并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正确判读。在整个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方法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临床试验应包括:对目标人群的筛查性能评价;对结直肠癌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度评价;被测标志物的检测性能评价等。(一)对目标人群的筛查性能评价1.受试者入组筛查临床试验在预期适用的目标人群中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设定的入组标准前瞻性、顺序入组受试者。应明确人群的判定依据。根据《中国结直肠癌筛查与早诊早治指南(2020,北京)》,结直肠癌高风险人群包括有结直肠癌病史、腺瘤性息肉病史、炎症性肠病史、有提高结直肠癌罹患风险的已知疾病史或家族遗传疾病史(如林奇综合征或家族性腺瘤样息肉病)、一级亲属结直肠癌病史以及粪便隐血试验阳性的人群。一般风险人群为40-74岁之间的无结直肠癌高风险因素的人群。有关高风险人群和一般风险人群的定义建议按照现行有效的筛查指南执行。受试者有无高风险因素等临床背景可采用问卷方式获得,并在临床试验数据表中针对每一项风险因素单独设一列,填写问卷结果。2.试验方法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结直肠癌和进展期腺瘤临床诊断参考标准,即结肠镜结合病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适用人群中筛查结直肠癌和进展期腺瘤的灵敏度、特异度和阳性/阴性预测值等指标。如临床已有相同适用人群的筛查方法,应同时采用已有方法进行筛查,评价现有方法的临床性能,并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比较。受试者入组后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现行指南推荐的筛查方法分别进行检测/检查,之后进行结肠镜检查,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有筛查方法的样本采集应在结肠镜检查之前完成,与结肠镜检查的时间间隔建议不超过12周。结肠镜检查质量应符合高质量检查标准(良好的肠道准备率应>85%;盲肠插镜率>95%;退镜时间应至少保证6min)。3.样本量应根据预期灵敏度水平,采用单组目标值法样本量公式估算最低结直肠癌样本例数。公式中,n为阳性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基于现有认知,结直肠癌灵敏度P0建议不低于85%。按照估算的最低结直肠癌样本例数和预期适用人群中结直肠癌患病率估算总样本量,同时考虑可能的受试者脱落比例,确定需要入组的受试者最低总样本量,脱落率建议不高于20%。4.评价指标和统计学分析首先应对入组人群基线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包括人口学信息,如年龄、性别、地域(农村,城市),以及风险因素分布等。其次建议采用流程图的形式说明入组人群、脱落人群、纳入统计人群的情况,并对所有脱落病例进行分析,解释脱落原因和脱落率可接受的理由。最后对筛查试验的各项临床性能指标进行分析,一般包括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度、阳性预期值、阴性预期值、相对风险值等。其中临床灵敏度应针对结直肠癌和进展期腺瘤病例组分别评价,临床特异度应针对非结直肠癌且非进展期腺瘤受试者进行评价。应针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点估计值及95%置信区间计算。同时计算入组人群中结直肠癌患者占比,包括各分期患者占比,应与同时期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相符。临床试验结果汇总和各项指标计算方法参见表1。表1临床试验检测结果总结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结肠镜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结直肠癌进展期腺瘤中风险腺瘤低风险腺瘤无发现合计阳性abcdea+b+c+d+e阴性fghijf+g+h+i+j合计a+fb+gc+hd+ie+jN注:1.结直肠癌:I-IV期结肠直肠癌。 2.进展期腺瘤:高级别瘤变或10个以上腺瘤;管绒毛腺瘤;≥10毫米的管状腺瘤;≥10毫米的传统的锯齿状腺瘤。 3.中风险腺瘤:≥10毫米的增生性息肉或SSL;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2月26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卢红 王悦,010-86450513电子邮箱:Luhong@cmde.org.cn wangyue@cmde.org.cn附件:1.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5日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评价的资料准备,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合理性论述和验证确认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采用经皮血管腔内成形术(PTA),用于外周膝上股腘动脉阻塞性疾病、外周膝下动脉阻塞性疾病、外周自体动静脉瘘透析通路狭窄病变扩张。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3-13-06,管理类别为III类。如有特殊设计及应用声称的药物涂层球囊导管应结合自身设计特点及临床声称另行制定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给出此类产品的通用要求,并以外周膝上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外周动静脉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为例(详见附件),阐述对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常见类别产品的临床试验中具体要素的考虑建议,同类型产品可参考相关适用部分。二、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在开展临床试验时,外周膝上股腘动脉、外周膝下动脉、外周自体动静脉瘘透析通路均需分别单独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的使用部位。膝上动脉的股浅动脉和近端腘动脉疾病可在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膝下动脉的胫腓干、胫前动脉、腓动脉、胫后动脉可以根据临床试验目的在同一临床试验中开展。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其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且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作为临床试验资料提交,选择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中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一般为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更关注试验器械的疗效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二)临床试验设计类型此类药物球囊相较于现有临床治疗方式应能提供证据证明受益应大于风险,建议申请人进行有良好设计的前瞻性、随机、对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对照组建议采用已在中国境内上市、适用范围相同,且临床疗效较好的同类器械。注册申请人应科学地确定试验设计类型,合理地计算样本量并提供样本量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三)对照品的选择以及比较类型当选择同类境内已上市的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作为对照,可采用优效、等效或非劣效检验,应注意关注界值确定依据,以确保申报产品临床受益大于风险。当选择不含药物涂层的裸球囊扩张导管作为对照组时,建议对有效性终点的评估,采用优效性检验。(四)入排标准根据试验器械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确定研究的总体。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制定受试者的选择标准,即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如适应症、疾病的分型、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具体部位、受试者年龄范围等因素。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如影响疗效评价的伴随治疗、伴随疾病等)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试验器械效应的目的。对于外周膝上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外周动静脉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入排标准建议可参见附件。(五)评价指标注册申请人在临床方案中均应对研究终点进行明确的定义,提供确定依据,并应符合临床常规诊疗认识。临床试验主要研究终点应选择具有临床意义的主要评价指标,并以此作为估算样本量的依据。1.主要终点应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终点。主要有效性终点建议考虑结合影像学与临床终点的靶病变通畅率,主要安全性终点建议考虑全因死亡、目标肢体截肢等,应结合不同适用部位的解剖学特征、病程及病变表现予以明确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具体观察时间点、靶病变通畅率定义、具体检测及判断方法等。2.次要终点2.1有效性终点应结合产品适用部位,考虑器械成功,技术成功,临床成功,手术成功,术后6 个月靶病变直径狭窄率,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CD-TLR),临床驱动的靶透析通路血运重建(CD-TSR),一期和二级通畅率,靶病变血运重建率(TLR),静息ABI(Ankle Brachial Index )改善率,Rutherford分级改善率,6分钟步行改善率,溃疡愈合率,溃疡愈合时间、踝部以上的目标肢体截肢等。2.2安全性终点应结合产品适用部位,选择具有临床意义的安全性评价指标。如用于膝上动脉建议选择全因死亡和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截肢发生率和临床驱动的靶血管重建率(TVR)等。用于膝下动脉建议选择复合终点,包括全因死亡(需包含靶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踝部以上的目标肢体截肢等。用于自体动静脉瘘建议选择术后不同时间点主要不良事件发生率等。(六)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应提供充分样本量以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外推性,样本量估算需综合考虑临床试验设计、主要评价指标和统计学要求,分别基于主要有效性、主要安全性评价指标进行估算。样本量的确定与选择的假设检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性检验)及I、II类错误和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疗效差)有关。主要终点的相关参数应根据已有循证医学相关临床数据的科学分析确定。申请人需明确计算公式、相应参数及确定依据,以及所用的统计软件。同时考虑此类产品失访率,确保最终可供统计分析的样本量充分。外周膝上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外周动静脉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样本量要求详见附件。(七)临床随访时间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定义临床随访时间,一般建议术后即刻、出院前、术后30天、术后6个月、12个月等。根据临床试验设计不同,可以为收集额外的临床数据而增加临床随访时间点。为了评价产品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后应继续完成随访至2年。(八)其他临床评价资料应考虑能否支持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包括病变血管节段、长度、直径等)。如果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包括了特殊长病变等特殊情况,注册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建议注册申请人/制造商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对上述特殊情况预设亚组,并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亚组结果与总体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应明确手术过程中一般使用前均有预扩张操作,涉及的后扩、合并用药、配合使用的治疗器械等情况亦应明确。四、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Z].[8]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诊治指南,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血管外科学组,2016。[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等6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9号)[Z].附件1外周膝上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考虑要素举例一、主要终点建议考虑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安全性终点建议选择复合终点,包括30天的全因死亡以及术后12个月的病变肢体的截肢发生率和临床驱动的靶血管重建率(TVR)。主要有效性终点建议选择12个月靶病变通畅率作为复合终点,包括术后12个月的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并且无多普勒超声诊断的靶病变再狭窄。其中多普勒超声诊断的再狭窄是指靶病变收缩期峰值流速比(PSVR)≥2.4(靶病变管腔狭窄>50%)。二、次要终点(一)有效性终点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手术/器械成功率、一期和二级通畅率、靶病变血运重建率(TLR)、静息ABI(Ankle Brachial Index)改善率、Rutherford分级改善率、6分钟步行改善率等。(二)安全性终点包括但不限于全因死亡和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截肢发生率、靶血管重建率、靶血管血栓形成及其远端血管栓塞导致再介入、血管并发症、再住院的心血管事件等。三、临床试验样本量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根据目前审评经验,建议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基础上,采用1:1分组,样本量不低于100对。同时考虑此类产品的失访率时,应在试验设计之初充分考虑球囊治疗失败时对样本量的影响。四、入排标准入选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卢瑟福评级、目标部位病变等。排除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6个月内发生出血性脑卒中患者,已知对试验中涉及药物过敏的患者,不能接受抗凝治疗等。根据一般性入选\排除标准对受试者进行初步筛选,在术中穿刺成功后,再由研究者根据影像学入选排除标准对受试者进行再次筛选。附件2外周动静脉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试验考虑要素举例一、主要终点建议考虑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安全性终点建议选择术后30天涉及AV通路的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SAE)。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建议选择术后6个月靶病变一期通畅率。一期通畅率指经多普勒超声(DUS)测定收缩期峰值流速比(PSVR)≤ 2.0 证实不存在再狭窄,且不需进行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CD-TLR)。再狭窄是指经独立的DUS中心实验室评估 PSVR>2.0。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CD-TLR)定义:临床症状和透析指标显示透析不能成功进行,靶病变位置(经由多普勒超声确认)±5mm 近/远端需要进行再介入手术。二、次要终点(一)有效性终点包括但不限于器械成功,技术成功,临床成功,手术成功,靶病变直径狭窄率,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CD-TLR),临床驱动的靶透析通路血运重建(CD-TSR)等。(二)安全性终点包括但不限于术后1、3、6、12个月内主要不良事件发生率(死亡或卒中),以及其他不良事件等。三、临床试验样本量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根据目前审评经验通常在100对的基础上满足统计学要求。考虑产品失访率时,应分析考虑试验失败的具体补救措施及其影响。四、入排标准入选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断提示存在由于狭窄病变导致血液透析通路功能障碍的患者,具备经皮腔内血管治疗的指征,靶病变特征、个数、长度、位置,之前进行血液透析的通路不能再成功使用等。排除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AVG患者,不成熟的AVF,AVF植入过支架或病变之前一定时间内被DEB治疗过,靶病变位置,合并免疫性疾病的患者等。手术时应进行多普勒超声或血管造影用于确认所有的影响合格标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计划》,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计划.doc附件1.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名单.xls附件2.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xls附件3.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名单.xls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联系人及电话:冷凝,0871-68571863)(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计划,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监管风险,将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综合运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稽查执法、投诉举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二、检查范围及要求(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生产风险分级为一般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生产企业。对风险分级为高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风险分级为一般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抽取云南省辖区内50%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GCP全项目监督检查。(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覆盖。三、任务分工(一)医疗器械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临床实验机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二)省核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按要求录入相应系统,并与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同步,配合省局选派人员参加监管工作。(三)省局稽查局。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来源的医疗器械生产、临床试验、第三方平台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配合省局选派人员参加监管工作。(四)省器械检验院。负责对检查过程中抽样的产品进行检验,配合省局选派人员参加监管工作。(五)省评价中心。负责对检查过程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安全性监测和再评价,配合省局选派人员参加监管工作。(六)省审评中心。配合省局选派人员参加监管工作。四、工作要求(一)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统筹实施,提高监管效能。(二)省药监局组织的飞行检查方案将另行发文。(三)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调查处理流程规范(试行)》要求处理。(四)监督检查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附件:1.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名单 2.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3.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名单附件1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名单序号检查对象检查类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形式1云南犇泽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云南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4创邦医疗健康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5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6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7昆明澜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8云南拜奥泰克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9云南贝泰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0云南省楚雄州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1云南昊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2云南晨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3云南可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4云南欧铂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5云南铭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6云南雅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7轻医美(云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8云南伊尔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19壹邦医疗健康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0昆明南梓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1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2昆明吉圣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3昆明双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4昆明思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5昆明宝利康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6红河远旭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7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8红云制药(昆明)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29云南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0云南盛飞达胶塞卫生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1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2云南众益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3昆明联恩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4云南晨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重点检查35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36昆明寰基生物芯片产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37云南虹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38云南君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39曲靖康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0云南海福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1昆明腾骥医疗器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2云南同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3云南运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4云南康恩贝希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5昆明利尔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6昆明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7云南众乾义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8临沧旭正医药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49普洱市森洁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0云南泽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1云南力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2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3云南雅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4云南贝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5云镶医疗器械(云南)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6大理缘合义齿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7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8蒙自康宁义齿制品厂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59文山圣兰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60玉溪市惟佳口腔义齿制作中心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61云南蜀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62云南象山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63昆明氧气有限公司医用氧气厂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64灵力(云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监督检查附件2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序号检查对象检查类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1昆明同仁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2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3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4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5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6云南省肿瘤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7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8祥云县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9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10昆明市延安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11云南大学附属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12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临床试验机构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全年日常监督检查附件32024年省级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名单序号检查对象检查类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1一心堂大药房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全年日常监督检查2心灵兽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全年日常监督检查3众诺医物通服务平台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全年日常监督检查4一心到家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全项目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全年日常监督检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意识,鼓励自律守信,惩戒违法失信,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及等级划分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及企业整改情况记录、产品抽检信息、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良事件监测信息、产品质量召回信息、企业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第五条本办法依托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信用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生成和录入两种方式归集,采取分级负责,实施动态管理。(一)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二)监督检查(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生产许可变更和延续)信息,由各级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时生成。(三)产品抽检信息,由各级负责产品抽检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四)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由各级负责处置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五)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负责稽查执法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六)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由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七)产品质量召回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信息采集标准接口自动抓取发布信息(包括企业主动召回信息和本省局发布的责令召回信息)生成。(八)企业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九)对未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的,由各级监管部门在相关业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及时补录,确保信息完整有效。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根据性质设定记分周期(见附件1),期限从做出“行政决定”或“授予表彰决定”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结束后本项记分归零,但此项信用信息将在综合业务系统信用评级模块中长期留存。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A、B、C、D四级采用积分制进行划分,基础分(起始分)为100分,对企业的质量信用情况按《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见附件1)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见附件2)进行加减分累积,按下列准则完成结果判定,同时,由综合业务系统实时自动完成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一)A级(守信)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100。(二)B级(基本守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为B级: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80;2.存在1条重点项,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90。(三)C级(失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70;2.存在1条重点项,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80;3.重点项大于1条,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90。(四)D级(严重失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小于70;2.重点项大于1条,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小于90;3.否决项大于等于1条;4.因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五)不予分级范围:对于产品依申请全部停产且连续停产超过半年的、无有效的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暂不列入当年质量信用分级范围。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八条 省局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模块向社会公开医疗器械质量信用信息评定结果。第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对其质量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局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省局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分类监管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一)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四级监管。1.质量信用评级为D级的;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中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二)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三级监管。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中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三)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二级监管。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四)有下列因素的按一级监管。《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医疗器械生产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第十一条 省局和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根据上述监管级别,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定本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检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一)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1.组织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00%;2.对连续两年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含)以下的,实施飞行检查;3.增加对相关企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4.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实施行政约谈等措施。(二)实施三级监管级别的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1.每两年对每家企业全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2.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三)实施二级监管级别的企业,采取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管理。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四)实施一级监管级别的企业,采取以企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管理方针,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监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备案人(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省局应当及时将质量信用等级为D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纳入医疗器械生产“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便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采集、记录、公示的质量信用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瞒报质量信用信息的,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省局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附件: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 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附件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项目评定记分周期单项极限总分评分说明评判信息来源内容基础分(起始分:100分)监督检查(含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1年10监督检查结论为“通过”的,最高加10分。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每次加5分。-20监督检查结论为“未通过”的或生产许可延续首次检查结论为“未通过”的,每次减10分,最高减20分。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整改的,每次减10分,最高减20分。投诉举报认证1年2年度内无经核实并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第三方认证有效期年度3通过第三方机构的GB/T42061-2022/ISO1348-2016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加3分。企业在年度自查报告中描述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历年信用等级1年5上一个周期质量信用A级的,加5分。表彰奖励信息1年50本年度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安全表彰奖励的,每项奖加2分,最高10分。主持或参与制订、修订国标或行标的,每项加5分,最高加20分。典型示范得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推荐者每项加5分,最高加10分。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得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最高加20分。不良事件监测1年10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并对上市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的,每次加5分,最高加10分;企业监管信息—不良事件报告-20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的,每次扣10分,最高扣20分。产品监督抽检1年-30产品抽验不合格,省抽(含外省)、国抽不合格者均扣30分,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抽检不合格者计算一次扣分,以次类推。企业监管信息-产品抽样结果-核准日期/检查结论承诺事项及工作配合情况1年-101.申请许可及日常监管中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相符的,每项(次)扣5分,最高减10分;日常监管记录2.未按要求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会议等活动的,每次扣1分,最高减10分。年度自查报告1年-301.未按时限填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减15分;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2.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填报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3号通告)有关要求的,最高减10分。管理者代表有效履职情况1年-30企业未按规定任命或报备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任命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减5分,最高减10分。生产情况报告1年-30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药监部门并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减30分。说明书标签1年-30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减30分。产品运输贮存1年-20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减20分。产品主动召回1年-2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主动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有效消除缺陷的,最高减20分。附加项重点项2年——因主要原材料或出厂检测问题被判定为日常监管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企业被多次举报,并被查实有违法违规、或重大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未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部门报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未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的。否决项2年——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拒不配合药监部门各类监督检查的。药监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附件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附加项基础分质量信用判定否决项数重点项数00>100A级00≥80B级01≥9000≥70C级01≥800>1≥9000<70D级0>1<90≥1——因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化组织体系,国家药监局决定成立医疗器械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成方案国家药监局2024年1月23日医疗器械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成方案医疗器械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负责无源医疗器械领域包装方面的通用标准的制定。主要包括医疗器械包装的术语、指南、方法等标准,医疗器械保护性包装、无菌屏障系统等相关标准。第一届医疗器械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名单见下表,秘书处由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承担。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第一届医疗器械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1周传健山东大学组长2刘成虎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副组长3杨会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组长4许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副组长5陈嘉晔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副组长6陈方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秘书长7秦嘉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专家8何西坤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9余小燕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专家10郑秀娥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专家11陈永霞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专家12许凯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专家13万易易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专家14胡红刚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专家15刘文亮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专家16孙杨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专家17曲翠翠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专家18张丹丹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专家19刘思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北京市医用生物防护装备检验研究中心)专家20汪利斌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专家21颜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专家22王学亮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专家23秦蕾杜邦(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专家24董超群山东安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专家25韩兴伟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家26赵倩科佩(苏州)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专家27刘晶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家28许慧亚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家29曲耀辉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0刘丽娜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1梁栋科山东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专家32杨婷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3温贤涛上海纽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4李然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专家35付启伟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6陈明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7宋翌勤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8李宁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39张贤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家40汪云山河北普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家41朱倩沁厦门当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专家42肖友松施乐辉医用产品(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专家43李凌梅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专家44孙洪荣上海埃斯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专家45龚耀仁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专家46任杰北京通用电气华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专家47蔡弘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家48段炜旻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用高分子制品专业分会专家49黄景莹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专家50刘建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51林小瑜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52黄丹爱诺美康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