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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等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市监处罚〔2023〕0341号-西市监处罚〔2023〕0356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码/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日期1西市监处罚〔2023〕0341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9161010469380916XK罗琦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7.88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2西市监处罚〔2023〕0342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团结村分公司91610112311023525Y杨灵芝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2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3西市监处罚〔2023〕0343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渭滨路分公司9161011105156077XP胡娟毅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2.55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4西市监处罚〔2023〕0344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西路分公司91610112MA6U00N60J张利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5西市监处罚〔2023〕0345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梨园路分公司916101123537630548范军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7.54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6西市监处罚〔2023〕0346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龙首北路分公司91610104MA6TXYM66K张银利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5.23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7西市监处罚〔2023〕0347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纬二十六街店91610104596346597W齐小艳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4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8西市监处罚〔2023〕0348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广安路分公司91610136MA6URDKR60王国荣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7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9西市监处罚〔2023〕0349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启源二路分公司91610136MA6UUFPX92马迪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66.48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0西市监处罚〔2023〕0350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东元路分公司91610133MA6TXCBP1T张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4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1西市监处罚〔2023〕0351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解放路店91610116MA6U4J7C1H王学聪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5.94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2西市监处罚〔2023〕0352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边西街分公司91610103570246993W孙海平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3西市监处罚〔2023〕0353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西影路店916101330515966769盖静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1.36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4西市监处罚〔2023〕0354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唐华路店9161013209875546X8李彩霞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5.82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5西市监处罚〔2023〕0355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91610116MA6U10TT2M秦侠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9.44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16西市监处罚〔2023〕0356号销售劣药“金银花”案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东风路店91610112MA6U6CF73A屈艳艳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6.31元。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直接执行2023年8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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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顺通药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40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市博汇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69663930W法定代表人余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2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名瑰清素呵护喷雾(批号:BH020417)100瓶,销售92瓶,库存4瓶,违法所得1391.04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1.04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4瓶;3.并处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金额合计11391.0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玖拾壹元肆分)。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4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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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医堂(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3〕3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名医堂(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30025709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劳杨清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市监处罚〔2023〕326号当事人:名医堂(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3P8XF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誉江路16号1915房法定代表人:劳杨清因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名医堂”微信公众号的电子商城从事销售食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2022年5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美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委托该公司代为设计制作并发布食品和化妆品违法广告,情况如下:1、虚构健康茶饮配料成分。2、虚构上述健康茶饮具有的性能、功能和用途。3、虚构人参精华洗发露(普通化妆品)性能功效。4、夸大上述健康茶饮系列食品、植物饮料和化妆品的购买人数,引人误解销售量大。经查,当事人委托广州美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2900元。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违法内容整改完毕。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检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进货台账记录等材料。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3年8 月9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3〕259 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指的虚假商品性能、功能、用途、成分和销售情况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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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2606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世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5号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2023HC0017),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的产品。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的化妆品,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生产“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510瓶,4瓶用于出厂检测,6瓶作为留样,销售500瓶,销售单价3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500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153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生产“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310瓶,4瓶用于出厂检测,6瓶作为留样,销售300瓶,销售单价3元/瓶,总销售金额为900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货值93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涉案总货值2460元。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859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二、罚款226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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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牙膏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5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49523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小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592号当事人: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P0M4Y法定代表人:李小山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2506房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根据宁江市监案移〔2023〕01002号《案件移送函》,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牙膏进行调查,发现其经营的牙膏牙膏盒及牙膏皮上标注“云南中药牙膏 消焱消止”。本局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由当事人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丹喜露日用护理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当事人批发的:1.云南中药牙膏牙膏盒标注“竹齿健 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中药牙膏 消焱消止 金嗓子薄荷香型 专利号:201930256642.1,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中药牙膏科普知识,三七、金银花、红花功效介绍及其彩色图片,产品标准:GB/T8372 ”等。牙膏皮上标注“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中药牙膏 消焱消止”;2.云南中药牙膏牙膏盒标注“竹齿健 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中药牙膏 清热祛吙 留兰薄荷香型 专利号:201930256642.1,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中药牙膏科普知识,三七、金银花、红花功效介绍及其彩色图片,产品标准:GB/T8372 ”等。牙膏皮上标注“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中药牙膏 清热祛吙”。“云南中药”4字在上述牙膏盒正面、侧面(俯视)及牙膏皮上用较大字体醒目突出标注。“消焱消止”引人误解为“消炎”,“祛吙”引人误解为“去火”,“清热”明示具有医疗作用。“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未经注册。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牙膏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2021年10月至2023年 7月26日,当事人经营金嗓子薄荷香型牙膏违法所得7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三:2023年7月26日,检查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四:2023年7月26日,李某某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一份。证据六:《证据提取单》四份。本局于2023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消焱消止”引人误解“消炎”、“祛吙”引人误解“去火”只是单纯的多音字而已,并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说法。而“清热”明示有医疗作用的说法并不存在。二、请贵局明确指出我司改正标签不符合之处。三、本司牙膏盒上面明确标注了本产品商标(竹齿健)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故对于我司所说云南作为商标使用并不认同。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将“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定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二、从读音及字形来说,“消焱”引人误解为“消炎”,“祛吙”引人误解为“去火”。“清热”是中医名词。三、已告知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项。四、“云南中药”4字以较大字体醒目突出标注,“云南”是作为商标使用。经复核,维持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牙膏标注“消焱消止”“清热祛吙”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明示具有医疗作用、引人误解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2.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将“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将“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明示具有医疗作用、引人误解的行为和7日内改正将“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2.处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74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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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雅颜清照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雅颜清照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111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薛宏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4号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220243)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注:#标示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于2022年12月23日,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进行增项,增加了“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故当事人在未取得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期间,是不能生产香水等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产品的。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三盛南街西1号A栋一楼、二楼生产“无人区玫瑰香水”(批号:批号:220901301,限用日期:2025/08/31)、“可可小姐香水”(批号:220901302,限用日期:2025/08/31)、“真我香水”(批号:220901303,限用日期:2025/08/31)、“柏林少女香水”(批号:220901304,限用日期:2025/08/31)、“银色山泉香水”(批号:220901305,限用日期:2025/08/31)、“荒漠孤魂香水”(批号:220901306,限用日期:2025/08/31)分别生产了1115瓶、715瓶、1147瓶、1117瓶、920瓶、955瓶。2022年9月7日,上述六款产品以单价1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郭小姐,每款销售数量为“无人区玫瑰香水”1108瓶、“可可小姐香水”708瓶、“真我香水”1140瓶、“柏林少女香水”1110瓶、“银色山泉香水”913瓶、“荒漠孤魂香水”948瓶;共销售金额5927元,每款剩余7瓶为留样,现留样已被当事人清理,无法提供。上述香水货值5969元,故违法所得5927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销售客户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3年7月3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生产记录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的行为,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927元;二、罚款3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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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1576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松茂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7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18253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生产了“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批号:BCC1301AD)”共454盒。于2023年3月30日销售出库40盒,无法召回,剩余410盒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32元,违法所得3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3、《检验报告》(No:HZ023CJ0308)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检产品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4、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召回通知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无从重从轻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批号:BCC1301AD)41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20元;三、罚款22100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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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西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西铂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564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赖剑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9号2023年04月25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西铂水感修颜BB霜(自然色、象牙白)产品的备案人,其于2022年06月30日从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各50盒,并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西铂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均于2022年08月31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上述产品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上市销售。从2022年08月31日至被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7盒,其中,共销售西铂水感修颜BB霜(自然色)4盒、西铂水感修颜BB霜(象牙白)3盒,销售价均为23.8元/盒,共收取货款166.6元;库存1盒西铂水感修颜BB霜(象牙白),库存货值为23.8元,已由当事人自行现场销毁。上述产品总货值为190.4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90.4元,违法所得为166.6元。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对其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仍然上市销售,且未重新取得备案的行为,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66.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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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912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柯爱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1号当事人: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FXG0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贸中心233号法定代表人:柯爱容2023年7月21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233),报告显示: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肤丝康劲爽净澈祛屑凝胶(洗头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3日与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肤丝康劲爽劲澈祛屑凝胶(洗发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于12月6日购进上述批次产品52盒,单价13元/盒,购进金额为676元。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8日分别销售给山东黄岛客户36盒、16盒,没有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7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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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923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成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3号当事人: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0208248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法定代表人: 肖成安2023年5月22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233),报告显示: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肤丝康劲爽净澈祛屑凝胶(洗头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3日开始生产“肤丝康劲爽净澈祛屑凝胶(洗头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共生产成品58盒,分别于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8日共发货给客户52盒,留样6盒,其中1盒后用于第三方检测送样。单价13元/盒,货值754元,销售所得共计67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76元;二、罚款25000元。(罚没款合计:2567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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