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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912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柯爱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1号
当事人: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FXG0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贸中心233号
法定代表人:柯爱容
2023年7月21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233),报告显示: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肤丝康劲爽净澈祛屑凝胶(洗头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3日与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肤丝康劲爽劲澈祛屑凝胶(洗发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于12月6日购进上述批次产品52盒,单价13元/盒,购进金额为676元。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8日分别销售给山东黄岛客户36盒、16盒,没有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76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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