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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15766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松茂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7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18253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生产了“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批号:BCC1301AD)”共454盒。于2023年3月30日销售出库40盒,无法召回,剩余410盒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32元,违法所得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检验报告》(No:HZ023CJ0308)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检产品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4、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召回通知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无从重从轻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批号:BCC1301AD)41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三、罚款221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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