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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闫铭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闫铭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C1W061F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8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7日以每盒4元的价格销售了20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建议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2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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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66期)

    企业名称辽宁康益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2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GSP)情况;2.2024年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未按日备份数据的问题,在储存及养护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进行储存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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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1号)

    告知书编号2024年第11号被检查单位名称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检查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西关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原料药(辣椒碱,原料药车间,原料药生产线)检查时间2024年3月5日至3月7日结论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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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煅石膏案(粤药监药罚〔2024〕2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048938189418法定代表人刘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79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8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煅石膏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煅石膏(批号:200901)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0574C、2023A1513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3125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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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粤药监械罚[2024]20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12327941法定代表人吴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21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10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弱视综合治疗仪(型号:SZ-C8,批号:RS2205,生产日期:2022-07-13)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弱视综合治疗仪(型号:SZ-C8,批号:RS2205,生产日期:2022-07-13)9台;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即罚款6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6.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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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金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0号)

    告知书编号2024年第10号被检查单位名称陕西金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地址陕西省礼泉县朝阳大街12号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车间,玻璃瓶生产线,自行生产)检查时间2023年9月12日至9月15日结论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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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粤药监械罚[2024]20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54522F法定代表人张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03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1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产品编号/批号:20230203,型号规格:ZXK-A3(150*100*10,单位:mm)“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产品编号/批号:20230203,型号规格:ZXK-A3(150*100*10,单位:mm)206套;2、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3、罚款98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9864元。罚款金额(万元)9.986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5656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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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67期)

    企业名称朝阳龙城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4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及其他专项检查相关法规文件。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设备维修未及时记录问题;在文件记录方面存在个别记录不规范问题;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物料供应商未进行现场审计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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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新药监药处罚〔2024〕6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药监药处罚〔2024〕6号当事人名称艾力扎提·艾力法定代表人名称/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该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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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109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案件名称Case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ENTNAME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REGNO-组织机构代码ZZJGDM91120111MA05TG572法定代表人名称FDDBRMC刘猛处罚决定书文号PenDecNo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109号主要违法事实IllegActType发布违法广告处罚种类PenType罚款3000元。处罚依据penbasis《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JudAuth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日期PenDecIssDate2024年4月26日备注emarks-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109号当事人: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5TG572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猛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北鸿案移〔2023〕10号),显示有人举报在老百姓大药房天津公司河北区黄纬路店购买的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新会陈皮外包装袋上印有“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西市监支三案移〔2023〕3号),显示有人举报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购买的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新会陈皮外包装袋上印有“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2024年1月2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从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年陈“新会陈皮”、10年陈“新会陈皮”、15年陈“新会陈皮”三种类型新会陈皮,销售时以密封袋包装(250克/袋)进行销售,密封袋印有“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2024 年1 月2 日、2024 年3 月25 日我局向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函请调查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新会陈皮”包装情况和“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印制情况。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当事人销售的“新会陈皮”为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非药品形式销售,且包装袋不是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其为整箱销售,“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亦非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印制。当事人销售的“新会陈皮”包装袋上印有“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广告费用凭证,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利润是由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的违法宣传所得,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授权委托人王轶超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新会陈皮”的事实情节;3、供货商资质材料、购进合同、随货清单、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新会陈皮”的事实情节;4、协助调查函复函,证明安徽品真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新会陈皮”包装等情况。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或盖章认可。本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包装袋上印有“辛散通温,气味芳香,长于理气,能入脾肺”字样的“新会陈皮”,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新会陈皮”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哪些利润为发布违法广告所得,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不再销售“新会陈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3000元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4年4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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