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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MDE2025年8月审结转出注册项目审评用时情况

    2025年8月审结转出注册项目审评用时情况Review time of submissions for registration completed and transferred in August 2025备注:1.本表涉及时间均为工作日。The time in this table is working days.2.补正资料平均用时=补正资料总用时/相关项目审结转出总数量average time of deficiency response = total time of deficiency response /total number of completed and transferred submissions with deficiencies.3.第二和第三类产品平均用时=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用时/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总数量Average time for Class II and III products = total review time of class II and III products/the total number of class II and III product submissions.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宁夏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查验常见咨询问答

    基于我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注册申请人在注册、核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宁夏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一步优化服务模式,结合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查验工作重点,推出《宁夏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查验常见咨询问答》,帮助企业提高对法规、标准、指南的认知和申报资料质量,进而加快申报产品上市速度。(注:相关答复是基于我们目前的科学认知,对现行的政策法规、指导原则等的认识和理解,仅供参考,不作为政策法规、指导原则最终解读。)1.申报产品是否可以免临床评价?根据《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第19号)(以下简称《目录》),查看此类产品是否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应对《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和“产品描述”等内容进行仔细核对。当申报产品的相关内容与《目录》一致时,申报产品即可按免临床评价的方式进行申报;反之,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进行临床评价或开展临床试验。2.免临床评价产品如何提交评价资料?依据《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如下:(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若经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二者的差异不应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即申报产品未出现对比产品不存在的且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和/或引起显著影响有效性的问题。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3.未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采取什么路径进行临床评价?要不要做临床试验?申请人可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方网站,在“审评科学”栏目下点击“临床评价路径推荐”,四个通告内容包含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申请人可参考上述文件确定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产品是否开展临床试验,应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判定。4.申报产品是否可以与结构组成、材料成分相同,但分类编码不同、预期用途不同的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对比产品需要与拟申报产品为同一分类编码。例如:申报产品为磁疗贴,需要与同为分类编码09-05-02的磁疗器具进行对比,与20-03-09穴位磁疗器具预期用途不同,不建议作为比对产品。5.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检验时,能否委托具有资质的两家第三方机构检验,并分别出具检验报告?可以,同时应提交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声明。6.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强制性标准更新,应该申请注册变更还是可以和延续注册合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中规范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化的,可与延续注册合并办理;若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有实质变化,应申请变更注册。例如:(1)技术要求引用2020版《中国药典》,在2025版《中国药典》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注册,可以与延续注册合并办理。(2)2025年12月1日后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应针对GB19082-2023变化部分进行检验,并申请变更注册。7.变更注册或延续注册时,如不涉及产品材质及包装材质变化,是否需要按照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生物学检测项目进行重新评价?延续注册对推荐性标准无强制要求。变更注册应根据具体变更内容,结合结构组成、生产工艺以及既往不良事件监测情况综合评价是否对生物学特性产生影响。8.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新增型号、规格,是否需要补充检验?如涉及检验,需要检验哪些内容?申请变更注册增加产品型号,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规格与原有型号规格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属于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增加。原注册检验报告无法覆盖变更后的技术要求,则需要补充检验,检验项目需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判断,需通过变更对比分析明确影响范围,针对性选择与变更内容直接相关的检验项目。9.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中是否能够体现非医疗器械部件?对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部件,不能单独申报注册,但可以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体现。如果申请人将该部件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申报,应将其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因此该部件应随整机一同进行相应的验证、确认(包括检测),如符合要求可以体现在产品注册证书的结构及组成中。10.产品结构组成中的耗材,是否可以单独获证?若耗材属于医疗器械的配套部件(如监护仪的血压袖带),且无独立医疗器械功能,则需要与主机一起注册;若耗材可独立使用或具备医疗器械功能,也可独立申请注册证。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11.热原同细菌内毒素是否等同?热原泛指能引起机体发热的物质,热原包含了材料致热及细菌内毒素致热两方面信息,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细菌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死亡、自溶后,释放出的细胞壁中脂多糖成分,通常来源于生产中引入的生物污染,不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来说,细菌内毒素是热原,但热原不全是细菌内毒素。12.产品规格型号较多,是否需要做全型号的注册检验?可以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注册检验。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产品是指能够涵盖本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工艺的一个或多个产品。按照“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的原则,抽取样品应能涵盖该注册单元全部产品的技术要求。13.申报首次注册时在综述资料中如何描述注册产品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注册人应阐述注册产品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差异性,可以以列表的形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比较并说明其差异性:产品命名、工作原理/作用机理、规格型号、结构组成、制造材料、制造工艺/加工助剂使用、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提供形式(如无菌提供/非无菌提供/微生物限度控制要求)、产品有效期、产品包装、产品使用次数(如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等。14.申报首次注册时在综述资料中如何描述产品包装?应关注是否已清晰阐述了所有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信息,如所有组件为一个整体包装还是分为多个独立包装,产品由内到外共有几层包装,产品每层包装的材质/材质标准、数量、放置物品,每层包装上标识的信息,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辨识包装完整性的说明等。对于无菌提供/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除上条要求外,是否还清晰阐述了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质控要求及包装的材质/性能检测报告等,包装检测报告是否结合产品特点考虑了包装的理化性能、包装的灭菌适应性能、包装的有效期研究、包装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等内容。15.申报首次注册时应如何描述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应明确指标制定的依据(标准/指导原则/同类产品/临床文献等);应从材料、工艺、成品三个层面考虑,充分阐述所开展的研究工作,以证实产品在物理性能、化学性能、使用性能等方面能满足预期使用目的。16.申报首次注册时原材料部分应提供哪些信息?针对原材料的相关信息,注册人应阐述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阐述所包含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的物质来源、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应符合的材质标准、供方提供的材质证明资料等。17.经环氧乙烷灭菌后无菌提供的医疗器械,在申报首次注册时应提供哪些灭菌验证资料?灭菌验证资料应包括灭菌方案及灭菌报告,报告中至少应包含灭菌的主要信息(如灭菌批号,生产批号) 及灭菌结果、灭菌结论。灭菌结果应以列表的方式阐述灭菌过程中的数据汇总信息(如短周期、半周期及全周期的实验结果,菌片、IPCD、EPCD及产品的检测结果);灭菌结论应包含灭菌参数和装载图,装载图应至少能体现灭菌验证中菌片、温度传感器的放置情况。灭菌验证的原始记录,应提交各个周期的灭菌批记录单(包含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和委托灭菌企业公章)和灭菌服务协议(应包含产品清单),其他原始记录依据灭菌验证资料的完整性选择提供或不提供。18.申报首次注册时,生产制造信息至少应阐述哪些信息?首次注册资料中生产制造信息至少应阐述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控制说明、特殊过程控制参数、外协工序说明(含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场地介绍、研发场地介绍、场地平面图等。19.非无菌创面敷料产品是否需进行使用稳定性研究?非无菌的创面敷料开封后如在注册人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使用,为确认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按照有效期验证检测项目(除装量、尺寸等),对其开封后的使用稳定性进行研究。20.定制式活动义齿中同种材质同种工艺的全口义齿是否能作为局部义齿的典型型号进行检测?不能,全口义齿与局部义齿性能指标存在明显差异,如局部义齿金属部分内部质量,卡环体与卡环臂连接处、舌杆下缘、前腭杆、后腭杆、腭板厚度为局部义齿性能指标,但全口义齿不能覆盖上述性能指标。21.首次申报含3D打印义齿型号的义齿产品是否按增加规格型号申报?产品名称及型号如何命名?可以按增加规格型号申报,也可以按照单独的注册单元进行首次申报。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定制式义齿可命名为定制式固定义齿或定制式活动义齿。具体型号的命名应能反映制作产品的主要材料、工艺和结构,并适当考虑临床的习惯称谓,一般采用“主要材料+工艺+结构功能”的命名方法。应注意,规格型号中工艺特征词建议使用“激光选区熔化”或“激光熔融”等描述,不使用“3D打印”。22.如何确定有源类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使用状态列举,完整分析出临床使用的情况,直接进行产品的老化试验研究;也可以将产品(系统)分解为不同子系统/部件进行评价,应详细分析分解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将产品分为关键部件及非关键部件等)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23.对有源产品进行使用期限评价时,能否仅对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代替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24.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检测报告是否可以提交自检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按照要求,提供测试计划、测试说明、测试结果等文件。根据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第7章的要求,符合性评价组织可以是根据某种认证模式工作的测试实验室,或是独立于RUSP供方的内部测试实验室。如是内部实验室,建议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在什么时间阶段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在产品研发和样品生产前,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确保样品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下生产。26.《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重点核查内容都有哪些?主要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和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规定。此外,还要重点关注样品真实性核查内容,涉及研制生产样品、产品检验样品、临床试验样品、留样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时间逻辑等相关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记录。27.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设计开发阶段需重点留样哪些批次,留样数量有什么规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制订留样管理规定,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保留留样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28.洁净车间布局改变是指车间的功能、传递窗、门、通风口等发生改变吗?如增加生产设备,属于车间布局改变吗?需要对洁净车间重新进行第三方的环境检测吗?洁净室相关设备的布局发生变化,属于车间布局变化,需要进行环境检测与验证。企业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9.有源医疗器械的出厂检验,不检验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除安规三项以外的部分和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电磁兼容部分,是否需要制定周期检验规程?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产品检验规程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其中包括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的进货检验规程、对中间品等生产过程中半成品质量控制的过程检验规程、对成品质量进行控制的成品检验规程;对于其他项目应当明确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质量控制的方式和频次,制订周期性的检验规程并有效运行。30.终端灭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洁净服灭菌前清洗应使用什么工艺用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YY/T 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标准及其他标准和文件规定做好工艺用水的辅助使用工作。洁净服(无菌服)末道清洗至少使用纯化水。企业可以直接使用纯化水对洁净服(无菌服)进行清洗,也可先使用饮用水对洁净服(无菌服)进行漂洗,再使用纯化水进行清洗。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洁净服(无菌服)清洗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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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深化医疗器械现场检查,筑牢用械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强化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的不良事件监测意识,全面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检查工作有序推进,目前进度已过半。  此次检查覆盖了集采中选、无菌植入、医用防护、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20家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针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的特点,检查围绕机构人员、制度流程、收集上报、调查评价等重点内容,坚持“以查促建”,通过现场法规宣贯和座谈,对产品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主动报告发现挖掘和风险分析评价等方面问题给予解答和个性化建议。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继续以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为抓手,持续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推动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代理人履行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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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透析用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境内外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新制定了《透析用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了使该指导原则更具有科学性及合理性,即日起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衷心希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指导原则的丰富和完善,促进医疗器械研发及技术审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6月27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骆庆峰 肖 丽  电话:010-86452840、86452844  电子邮箱: luoqf@cmde.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6号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邮编:100076  附件:1.《透析用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2.《透析用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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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已经省药品监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工作。外省市已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迁至我省申报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第三条 省药品监管局医药产业发展靠前服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靠前服务专班)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四条 省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器械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特别审查申请的接收、决定、异议处理。省局检查中心,承担创新医疗器械申请的技术审查、体系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加强与国家药品监局器审中心的沟通对接。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局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一)产品已明确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二)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三)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四)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二)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应与临床应用相关,并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申请时间距实用新型专利权生效之日起不超过5年;(五)申报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可取代同类进口产品。第七条 拟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向省局器械处提交《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资料应当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资料;(四)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4.产品性能研究,提交产品已开展的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八)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八条 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省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转省局检查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省局检查中心根据需要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初审专家论证会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靠前服务专班有关专家对拟作为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的产品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五条、第六条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初审建议结论。必要时,可组织系统外专家通过会审或函审等方式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专家组织管理由省局检查中心负责。对于已接收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在省局作出审查决定前,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直接按审查不予通过处理:(一)申请资料虚假的;(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第十条 省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初审结论,审查未通过的应一并告知理由,创新审查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第十一条 对于经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的,省局检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与申请人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省局对于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检验、现场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为创新医疗器械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检验申请单独排序、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在满足必需检验时间的前提下,检验时限缩减20%。省局可协调省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执行。省局检查中心对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建立沟通机制,对企业申报注册工作给予专项辅导,进一步压缩现场核查、技术审评的工作时限。省局对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按照《关于优化贵州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若干措施》规定,对生产许可事项开展并联审批。第十二条 省局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的备案,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备案,并依法对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可就下列问题填写《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2)并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一)重大技术问题;(二)重大安全性问题;(三)临床试验方案;(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第十四条 省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沟通交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联系,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第十五条 注册资料准备完成后,申请人可向省局提交首次注册申请。省局收到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转省局检查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同时,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六条 省局检查中心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进行技术审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评意见(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和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内)。省局收到省局检查中心出具的审评意见后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进行行政审批,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结构组成、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八条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在5年内未申报注册,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批。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二十条 经审查纳入创新注册程序并获准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省局予以优先办理。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免收产品注册费。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2.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住所生产地址型号、规格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成分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                 申请资料目录:(可附页)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我公司保证,本次递交的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附件2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目前工作进展的阶段拟沟通交流的方式拟沟通交流的议题沟通交流的相关资料:(可附页)申请参加人员(可附页)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研究中负责的工作备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          注:申请人提出沟通交流时,对拟讨论问题应有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合理的解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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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助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法规,制定《贵州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二、主要内容本《审查程序》共22条,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优化措施等方面对省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申请条件方面,《审查程序》第5条明确了申请适用本程序的四个条件:一是产品已明确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二是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三是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四是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外省市已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迁至我省申报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办理原则方面,《审查程序》第3条明确规定省药品监管局医药产业靠前服务专班各成员单位,依职责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优化流程方面,《审查程序》第8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了创新医疗器械初审流程和时限、开通“绿色通道”、缩短检验时限、对创新产品注册工作给予专项辅导、进一步压缩现场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时限等内容,对生产许可事项开展并联审批。三、几个主要问题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除省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适用本《审查程序》之外,外省市已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迁至我省申报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办理。(二)关于认定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审查程序》明确规定了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的几个情形:一是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二是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三是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公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是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三)关于技术审评、注册核查及审批时限《审查程序》规定,符合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事项,技术审评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压缩时限50%;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压缩时限90%,将不计入工作时限的注册核查规定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的审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158个工作日压缩至37个工作日,总压缩时限77%。(四)关于注册收费《审查程序》规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免收产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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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也日趋活跃,但随着药品网络销售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不规范、违法行为愈发突出。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网络销售经营和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台”)服务活动,加强药品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防范药品网络销售安全风险,自治区药监局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推进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二、《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条款制定;同时,细化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等三个公告内容要求。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正文共4章43条。(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资质及相关管理制度、监管职责分工等。(二)第二章第三方平台管理细化完善第三方平台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提出第三方平台履行保证信息真实合法等3项义务要求,即一是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保存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信息可追溯的管理义务;三是定期检查入驻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监控义务。(三)第三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细化完善我区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有关要求,重点规范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四项义务,即一是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信息报告义务,二是在网站显著位置展示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信息的资质展示义务,三是严格管理处方药销售,确保凭处方销售并记录相关信息的处方药管理义务,四是保存处方和销售记录等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真实完整信息记录并保证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义务等。(四)第四章监督管理重点明确了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协作联动等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具体职责任务、时限要求、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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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3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3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4,并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5月23日前反馈我中心相应联系人。  1、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贺丽萍  电话:010-86452614  电子邮箱:help@cmde.org.cn  2、造影剂注射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昊霖  电话:021-68662179  电子邮箱:lihl@ydcmdei.org.cn  3、X射线血液辐照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宋美艳  电话:021-68662117  电子邮箱:songmy@ydcmdei.org.cn  附件:1.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造影剂注射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3.X射线血液辐照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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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5年第19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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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制定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据统计,从2018年至今,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8717家增至36万余家,第三方平台企业由77家增长至851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不断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法规,将网络销售有关规定纳入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反映,在实践工作中缺乏统一规范指导,亟待制定切实科学有效、可操作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规范》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作为指导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与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规范》在制定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相关内容。二是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细化管理规范要求,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加强质量风险防控,保障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总结发扬监管实践经验。《规范》在内容上与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充分衔接,同时吸收地方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方面的有益实践和经验做法,提出行之有效的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要求内容。四是广泛听取与回应行业诉求。广泛听取行业内各方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了解企业所急所需所盼,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放管服”改革思路,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倾心回应行业诉求,解决行业难点,促进释放市场创新活力。    《规范》共四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网络销售经营者质量管理、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和附则。提出了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与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等基本要求。  三、《规范》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间的关系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在内容上互为补充,法律层级上互相并列的两个规范性文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是医疗器械经营大概念下的特殊业态,相关企业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的前提是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等规定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此,《规范》对网络销售经营者的质量管理机构职责、人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货查验与购销记录等多个质量管理环节,均基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提出质量管理要求。  四、《规范》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压实网络销售经营者责任?  《规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要求。一是构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指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建立健全与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细化质量管理机构职责、丰富人员培训内容、完善体系文件制定、明确体系自查要求等。二是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指引。指导网络销售经营者规范网络销售质量管理,包括依法展示企业资质信息和产品信息、完善网络销售记录及相关凭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等。三是促进网络销售经营者强化风险管理。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依法采取暂停产品信息展示、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规范》对于经营主体信息公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要求。《规范》贯彻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针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经营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的注册人以及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注册人开展网络销售等三种情形,分别提出了企业主体信息的公示要求,即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已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公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证书凭证可以用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等方式进行公示,证书凭证编号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六、销售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有何特殊要求?  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医疗器械在使用前应当经过验配、调试或者试戴。验配过程能够确保产品适合用户的特定需求,降低使用中的不适和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相关产品特点,《规范》要求网络销售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配戴本产品,应由眼视光专业人士进行验配”“验配助听器前应经过专业的检查及听力测试,并在助听器验配师调试并试听试戴和验配师指导下使用”等警示信息。  七、《规范》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压实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在电商平台经营者办公场所和技术条件要求、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压实电商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一是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入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审查其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备案等情况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平台内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二是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职责、细化了网络交易系统功能、健全了覆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全过程的体系文件,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纠正和预防,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三是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督促平台内网络销售经营者对被投诉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保存有关记录。必要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主动对相关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处置。  八、《规范》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求?  在人员配置方面,《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聚焦关键少数,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具有裁决权。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在机构设置方面,《规范》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规模和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职责。对于未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应指定专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九、电商平台发现入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如何处置?  《规范》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处置制度,发现平台内网络销售经营者存在未按要求展示经营主体资质信息、未按要求展示产品信息等行为,应当要求网络销售经营者立即改正,并记录其违规行为和整改情况。未按要求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网络销售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网络销售经营者可能存在未经许可或者备案销售医疗器械,销售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医疗器械,超出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销售医疗器械,销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得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应网络交易服务,停止展示医疗器械相关信息,并向网络销售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如何持续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规范》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监测和收集分析外部风险信息等方式,持续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并为企业规划了持续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路径和关键指标。  首先是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落实,《规范》明确了电商平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平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工作会商总结,以压实关键人员责任。其次,《规范》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开展购货者投诉分析、质量检验等方式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内部监测。同时,《规范》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关注和收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产品召回等监管动态信息,并及时开展自查。要求企业对监测和自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采取自查整改、暂停发布产品信息、暂停销售、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并上报监管部门等风险控制措施,全面强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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