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等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2022年9月29日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管理,保证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三、基本要求3.1(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3.2(注册核查要求)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3.3(自检核查要求)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3.4(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四、重点核查内容4.1质量管理体系原则4.1.1(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4.1.2(风险管理)申请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4.1.3(自检)申请人开展自检的,自检工作应当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要求。4.2机构与人员4.2.1(组织机构)申请人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设计开发和技术转换合理并可追溯。4.2.2(人员)申请人应当配备适当数量并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4.2.3(关键人员)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申报注册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4.2.4(自检人员)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申请人依规定授权。4.3厂房、设施和设备 4.3.1(厂房设施)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产品设计开发应当在适宜的厂房与设施中进行。申请注册的检验用产品(简称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应当满足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4.3.2(生产设备)申请人应当配备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当满足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4.3.3(检验设备)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产品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特定的专业要求。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4.4文件管理4.4.1(体系文件)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4.4.2(研发原始记录)设计开发原始资料应当纳入文件管理。除直接输出的试验数据外,还应当保留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辅助记录,如主要物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称量记录、配制记录等。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保留临床试验过程有关的试验器械(试剂)出库记录、储运记录、回收处置记录等。4.4.3(验证资料)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开发或技术转让后验证的研究资料和记录,并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4.4(临床试验文件管理)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要求管理临床试验有关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4.5设计开发4.5.1(设计开发文档)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的记录,应当确保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可追溯。4.5.2(设计开发输入)设计和开发输入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外指南文件、标准品或者参考物质信息(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用)、用户需求、产品适用范围、前代或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风险等。4.5.3(设计开发输出)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以及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应当关注产品适用范围、功能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4.5.3.1(无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组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产品与人体接触部分应当完成生物相容性评价。可重复使用的无菌产品在进行重复灭菌时,应当对成品性能进行评估并完成可耐受重复灭菌研究。4.5.3.2(有源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标准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如电击危险防护、机械危险防护、辐射危险防护、超温危险防护、电磁兼容性、生物相容性等。4.5.3.3(动物源包括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应当完成动物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要求)、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和组织的类型、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病毒灭活方法适用性验证等研究。4.5.3.4(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体、重要辅料等应当明确来源并符合要求,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满足研究要求。4.5.4(验证确认)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4.5.5(设计转换)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转换活动的所有记录,以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已得到充分验证且适用于常规生产,并确保生产工艺在使用确定的原材料和设备条件下,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如:无菌提供产品的灭菌工艺及相关设备设施验证与确认、有源医疗器械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实现确认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以及批量放大验证等。4.5.6(包装、有效期、重复使用)申请人应当对产品包装、有效期或者重复使用次数等开展研究并留存相关记录,如:产品的包装设计及验证、稳定性研究数据、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设计记录等。4.5.7(验证记录)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辅助记录等。4.5.8(临床确认管理)设计和开发确认过程中,对申报注册产品需要用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4.5.9(临床试验产品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4.5.10(临床试验产品管理)申请人应保存临床试验产品的分发、储运、回收/退回等记录。4.5.11(设计开发变更)设计和开发更改包括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如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转换的变更(如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环境等)、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更改意见)、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应当经过风险评估、验证或者确认,确保变更得到控制。4.5.12(委托研发管理)对存在委托研发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有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措施。4.5.12.1(受托方能力评估)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范围及程度。应当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并进行评估。4.5.12.2(委托研发协议)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5.12.3(委托研发技术文档)申请人应当确保受托研发机构按照协议要求移交设计开发输出文档并满足设计开发输入要求。4.6采购4.6.1(采购制度)申请人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要求。4.6.2(原材料来源)注册检验产品及临床试验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材、软件等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订单、发票、入库单、送货单、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4.6.3(主要物料采购)主要原材料购入时间或者供货时间应当与产品生产时间相对应,购入量应当满足产品生产需求,且应当有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4.6.4(采购记录)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应当符合产品设计需求和采购协议的规定,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6.5(体外诊断试剂采购记录)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的采购应当有采购合同或者采购记录。质控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的采购应满足追溯要求,如涉及人体来源的样本,应当有相应原料的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数据、检验记录,以及表明生物安全性的证明材料等。4.6.6(体外诊断试剂关键物料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定型后,关键原材料本身如抗原(来源、氨基酸序列、构象等)、抗体(来源、细胞株等)、引物探针序列等不应发生变化。4.7生产4.7.1(研制生产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4.7.2(生产工艺文件)申请人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动物源医疗器械,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以及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应当经确认。4.7.3(生产及记录要求)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并如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7.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确保不同工作液的配制浓度、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等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尤其是生物活性材料的浓度、活性应当确保稳定,并符合相关标准。原材料的物料平衡应当符合要求。4.8质量控制4.8.1(基本要求)申请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等。4.8.2(自检)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将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4.8.3(检验设备)申请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检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4.8.4(检验规程)应当基于科学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半成品与成品检验规程等并明确制定依据。4.8.5(检验记录)应当保存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等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以及检验方法确认或者验证记录等。存在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应当有相关项目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协议等。4.8.6(放行程序)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4.8.7(体外诊断试剂溯源)体外诊断试剂溯源过程应当合理,每批产品赋值过程与赋值方法应当具有一致性。4.8.8(留样)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4.9委托生产4.9.1(总体要求)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4.9.2(人员)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人员应当熟悉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能够对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4.9.3(委托协议)申请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文件的转移、物料采购控制、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放行控制、文件与记录控制、变更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4.9.4(现场审核)委托生产前,申请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现场评估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能力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4.9.5(设计转换)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策划并完成设计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产品技术文件能有效转移到受托生产企业。4.9.6(技术文件转化和工艺验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将申请人的产品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操作方法与申请人移交的保持一致。应当进行试生产及工艺验证工作,试生产应当包括全部转移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4.9.7(技术转化风险控制)申请人应当结合原生产工艺文件,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生产工艺文件进行比对评估,确保因生产条件等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申请人应当参与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验证与确认工作,并对相关的过程文件及报告进行审核。4.9.8(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4.9.9(物料采购)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必要时,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4.9.10(生产过程管理)申请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外协加工过程(如:辐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阳极氧化、喷涂工艺等)、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生产记录追溯性等生产过程明确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4.9.11(文件管理)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持有的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委托协议,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技术要求、原材料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规程、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以及产品放行程序等。4.9.12(产品放行)申请人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和批准程序,并确保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放行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和上市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放行审核程序,应当保证受托生产产品符合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与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追溯。4.9.13(定期审核)申请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可随时提供给申请人备查。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生产,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4.9.14(沟通机制)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任何设计变更、采购变更等均应当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有措施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开展联合评估。4.9.15(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并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4.10产品真实性4.10.1(注册检验产品)注册检验产品,包括检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检验时间、检验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检验产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4.10.2(临床试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4.10.3(研制生产追溯要求)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4.10.4(采购记录)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账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4.10.5(生产和检验记录)生产记录、过程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等应当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4.10.6(留样)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五、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5.1本指南共有核查项目73项,其中标注“*”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41项(见附表)。现场检查组应当对照所有核查项目,逐一作出该项目“符合”、“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判定结果。对判定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检查员应当详实记录存在的具体问题。5.2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5.2.1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核查”。5.2.2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核查”。(1)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真实性问题;(2)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含)以上或者一般项目10项(含)以上不符合要求的。5.2.3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不含)以下且一般项目10项(不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核查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核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核查部门可开展现场复查。全部项目整改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5.2.4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附表:章节名称章节序号内容判定结果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质量管理体系原则*4.1.1(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4.1.2(风险管理)申请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4.1.3(自检)申请人开展自检的,自检工作应当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要求。机构与人员4.2.1(组织机构)申请人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设计开发和技术转换合理并可追溯。4.2.2(人员)申请人应当配备适当数量并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机构与人员*4.2.3(关键人员)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申报注册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4.2.4(自检人员)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申请人依规定授权。厂房、设施和设备*4.3.1(厂房设施)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产品设计开发应当在适宜的厂房与设施中进行。申请注册的检验用产品(简称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应当满足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4.3.2(生产设备)申请人应当配备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当满足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4.3.3(检验设备)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产品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特定的专业要求。*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文件管理*4.4.1(体系文件)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4.4.2(研发原始记录)设计开发原始资料应当纳入文件管理。除直接输出的试验数据外,还应当保留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辅助记录,如主要物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称量记录、配制记录等。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保留临床试验过程有关的试验器械(试剂)出库记录、储运记录、回收处置记录等。文件管理4.4.3(验证资料)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开发或技术转让后验证的研究资料和记录,并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4.4(临床试验文件管理)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要求管理临床试验有关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设计开发*4.5.1(设计开发文档)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的记录,应当确保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可追溯。4.5.2(设计开发输入)设计和开发输入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外指南文件、标准品或者参考物质信息(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用)、用户需求、产品适用范围、前代或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风险等。*4.5.3(设计开发输出)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以及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应当关注产品适用范围、功能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4.5.3.1(无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组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产品与人体接触部分应当完成生物相容性评价。可重复使用的无菌产品在进行重复灭菌时,应当对成品性能进行评估并完成可耐受重复灭菌研究。4.5.3.2(有源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标准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如电击危险防护、机械危险防护、辐射危险防护、超温危险防护、电磁兼容性、生物相容性等。设计开发4.5.3.3(动物源包括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应当完成动物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要求)、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和组织的类型、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病毒灭活方法适用性验证等研究。4.5.3.4(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体、重要辅料等应当明确来源并符合要求,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满足研究要求。4.5.4(验证确认)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4.5.5(设计转换)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转换活动的所有记录,以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已得到充分验证且适用于常规生产,并确保生产工艺在使用确定的原材料和设备条件下,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如:无菌提供产品的灭菌工艺及相关设备设施验证与确认、有源医疗器械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实现确认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以及批量放大验证等。4.5.6(包装、有效期、重复使用)申请人应当对产品包装、有效期或者重复使用次数等开展研究并留存相关记录,如:产品的包装设计及验证、稳定性研究数据、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设计记录等。4.5.7(验证记录)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辅助记录等。设计开发4.5.8(临床确认管理)设计和开发确认过程中,对申报注册产品需要用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4.5.9(临床试验产品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4.5.10(临床试验产品管理)申请人应保存临床试验产品的分发、储运、回收/退回等记录。4.5.11(设计开发变更)设计和开发更改包括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如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转换的变更(如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环境等)、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更改意见)、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应当经过风险评估、验证或者确认,确保变更得到控制。4.5.12(委托研发管理)对存在委托研发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有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措施。4.5.12.1(受托方能力评估)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范围及程度。应当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并进行评估。设计开发4.5.12.2(委托研发协议)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5.12.3(委托研发技术文档)申请人应当确保受托研发机构按照协议要求移交设计开发输出文档并满足设计开发输入要求。采购*4.6.1(采购制度)申请人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要求。4.6.2(原材料来源)注册检验产品及临床试验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材、软件等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订单、发票、入库单、送货单、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4.6.3(主要物料采购)主要原材料购入时间或者供货时间应当与产品生产时间相对应,购入量应当满足产品生产需求,且应当有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4.6.4(采购记录)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应当符合产品设计需求和采购协议的规定,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采购4.6.5(体外诊断试剂采购记录)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的采购应当有采购合同或者采购记录。质控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的采购应满足追溯要求,如涉及人体来源的样本,应当有相应原料的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数据、检验记录,以及表明生物安全性的证明材料等。*4.6.6(体外诊断试剂关键物料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定型后,关键原材料本身如抗原(来源、氨基酸序列、构象等)、抗体(来源、细胞株等)、引物探针序列等不应发生变化。生产*4.7.1(研制生产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4.7.2(生产工艺文件)申请人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动物源医疗器械,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以及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应当经确认。*4.7.3(生产及记录要求)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并如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7.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确保不同工作液的配制浓度、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等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尤其是生物活性材料的浓度、活性应当确保稳定,并符合相关标准。原材料的物料平衡应当符合要求。质量控制4.8.1(基本要求)申请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等。*4.8.2(自检)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将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4.8.3(检验设备)申请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检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4.8.4(检验规程)应当基于科学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半成品与成品检验规程等并明确制定依据。*4.8.5(检验记录)应当保存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等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以及检验方法确认或者验证记录等。存在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应当有相关项目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协议等。*4.8.6(放行程序)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质量控制4.8.7(体外诊断试剂溯源)体外诊断试剂溯源过程应当合理,每批产品赋值过程与赋值方法应当具有一致性。4.8.8(留样)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委托生产4.9.1(总体要求)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4.9.2(人员)请人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人员应当熟悉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能够对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4.9.3(委托协议)申请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文件的转移、物料采购控制、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放行控制、文件与记录控制、变更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委托生产4.9.4(现场审核)委托生产前,申请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现场评估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能力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4.9.5(设计转换)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策划并完成设计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产品技术文件能有效转移到受托生产企业。4.9.6(技术文件转化和工艺验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将申请人的产品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操作方法与申请人移交的保持一致。应当进行试生产及工艺验证工作,试生产应当包括全部转移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4.9.7(技术转化风险控制)申请人应当结合原生产工艺文件,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生产工艺文件进行比对评估,确保因生产条件等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申请人应当参与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验证与确认工作,并对相关的过程文件及报告进行审核。*4.9.8(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4.9.9(物料采购)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必要时,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委托生产4.9.10(生产过程管理)申请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外协加工过程(如:辐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阳极氧化、喷涂工艺等)、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生产记录追溯性等生产过程明确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4.9.11(文件管理)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持有的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委托协议,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技术要求、原材料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规程、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以及产品放行程序等。*4.9.12(产品放行)申请人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和批准程序,并确保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放行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和上市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放行审核程序,应当保证受托生产产品符合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与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追溯。4.9.13(定期审核)申请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可随时提供给申请人备查。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生产,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4.9.14(沟通机制)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任何设计变更、采购变更等均应当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有措施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开展联合评估。4.9.15(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并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产品真实性*4.10.1(注册检验产品)注册检验产品,包括检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检验时间、检验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检验产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4.10.2(临床试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4.10.3(研制生产追溯要求)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4.10.4(采购记录)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账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4.10.5(生产和检验记录)生产记录、过程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等应当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4.10.6(留样)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生产品种报告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不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在完成主体改造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https://ypjg.ahsyjj.cn:3510/qyd,下同)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栏目,上传《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表》(附件1),完成改造事项报告。二、关于生产品种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完成本企业生产品种信息报告。此后,新增生产品种、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信息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途径分别上传《增加生产品种报告表》(附件2)、《委托生产报告表》(附件3)、《受托生产报告表》(附件4),完成生产品种信息报告。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三、关于停产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自停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的“停产报告”栏目上传《停止生产报告表》(附件5),完成停产报告。四、关于复产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的“复产报告”栏目上传《恢复生产报告表》(附件6);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依职责组织核查。五、关于年度自查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13号)要求编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的“年度自查报告”栏目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六、关于换发新版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与使用对于换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标识为“皖食药监械生产许”或“皖X食药监械生产备”的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但其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特此通告。附件:1、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表2、增加生产品种报告表3、委托生产报告表4、受托生产报告表5、停止生产报告表6、恢复生产报告表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产品技术审评,指导申请人进行强脉冲光设备注册申报,我中心对原《强脉冲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强脉冲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强脉冲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人员/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申高电话:010-86452631电子邮箱:shengao@cmde.org.cn附件:1.强脉冲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强脉冲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研制过程、准备及撰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氙灯作为光源,输出波长范围通常在400nm~1200nm的非相干性的高强度脉冲光设备。该类设备通过在导光晶体上镀膜或插入滤光片的方式获得所需的光谱输出,按照YY9706.257中规定分类规则,类别应高于豁免类。光源光谱范围相似的其他宽光谱非相干脉冲光设备,亦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强脉冲光治疗机(仪)”。2.分类编码和管理类别2.1常规强脉冲光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9-03-04。2.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便携手持式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可由个人按照说明书自行使用,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9-03-04。2.3根据《2019年第一批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用于“提高睑板腺的功能,用于辅助治疗并改善干眼症状”时,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5。若产品主要以皮肤的应用为主,同时具有干眼的应用,则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9-03-04。3.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治疗头为可插拔滤光片的设备与治疗头为固定波长范围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波长范围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波长为400nm~1200nm的设备与波长为500nm~950nm的设备应为不同注册单元。台式设备(通常在医疗机构使用)与手持式设备(通常在家庭环境使用)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4.上市证明文件(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应证明治疗头或滤光片已在境外上市。例如在EC符合性声明、CFG等批件中体现治疗头或者滤光片的具体信息。(二)综述资料1.概述强脉冲光治疗设备,进口产品常用英文名称为IntensePulsed Light,简称IPL。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使用场景等确定产品的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如适用,还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产品描述申请人应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结构及组成、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导光晶体、滤光片、触发开关等)的功能、产品图示,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每个型号均应提供外观图。2.1工作原理强脉冲光(IPL)是一种非激光的光源,它是由单个或多脉冲序列组成的非相干光,具有频谱范围宽、能量密度高的特点。可利用滤光片或采用镀膜的方式滤除不期望出射的光谱。申请人应说明设备的光源种类、形成光脉冲的原理,以及滤除光谱采用的方法。例如,强脉冲光设备的光源是氙灯,其基本工作原理是触发器对氙气施加高电压触发氙气电离,通过储能电容在相对较长时间的充电后,在极短的时间内放电,引起灯管内氙气雪崩式电离,氙气以高强度光辐射的形式将所充电能转化并释放,这个放电过程即是一个光脉冲。采用导光晶体上镀膜的方法滤除光谱,560治疗头导光晶体上所镀膜层可滤除短于560nm的波段,保留波长范围在560nm~1200nm之间的光谱。2.2作用机理强脉冲光用于皮肤治疗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选择性光热作用原理。由于IPL是宽光谱,因而可覆盖多种靶色基,如黑色素、氧合血红蛋白、水等,临床用途广泛。强脉冲光用于治疗睑板腺功能障碍相关性干眼,主要是基于光热作用及减少眼表炎性介质。申请人应根据申报的适应证详述每个适应证对应的作用机理。作用机理的描述可参考附录1。2.3结构及组成强脉冲光治疗设备通常由主机、治疗头(或治疗头及滤光片)和脚踏开关(若有)、防护镜(若有)组成。其中主机通常含有电源装置、控制装置、冷却装置。治疗头含有反射聚光器件、氙灯光源、导光晶体、皮肤制冷装置。有些产品还含有能量校准装置。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结构组成的图片,例如,每个型号均应有外观图、治疗头的外观图及内部示意图、滤光片的实物图。对于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列表说明各型号之间的异同。如果设备含有多个治疗头,应明确治疗头的名称或者型号。如果是插拔滤光片的,则应明确滤光片的规格型号。结构组成及功能描述可参考以下内容:(1)电源装置用于为主机和治疗头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电能。申请人应提供电源装置的总体电路框图及各单元模块的电路框图,简述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及相互关系,说明光源充放电过程。(2)控制装置用于控制和调节光能量的输出强度、脉冲宽度和治疗时间等参数。申请人应详细说明脉冲光的输出及调控的原理:包括光输出波形调控、脉冲宽度、脉冲个数调控及能量调节的方式。提供显示器的类型,例如,是否为触屏。(3)冷却装置用于对氙灯光源进行冷却。申请人应说明冷却的方式,详述制冷的原理、制冷效果对输出光的影响并提供冷却装置的结构图。若为水冷方式,还应说明对光源的绝缘方式及方法。(4)反射聚光器件反射光源发出的光,使其向导光晶体汇聚。申请人应提供图示详述反射聚光器件的结构、形状及材质,说明聚光的原理及效率。(5)光源通常为氙灯,为光能的来源。申请人应说明光源的关键性能指标,如光谱范围、发光次数、最大照度(输出光能量),并提供光谱图。(6)导光晶体传导光源能量并使之均匀照射至治疗部位。申请人应说明导光晶体的材质、尺寸。若在导光晶体上镀膜,还应说明所镀膜层与终端输出光谱之间的关系。若采用插拔滤光片的方式滤光,还应说明滤光片与终端输出光谱之间的关系。(7)皮肤制冷装置对接触患者皮肤的部件进行冷却。申请人应说明皮肤制冷的方式(例如,风冷或接触式制冷)、方法(采用半导体制冷器对导光晶体制冷或其他),温度控制范围。精确控温、调温功能(若有)实现的原理框图及主要电子元器件的信息。图1 可插拔滤光片治疗头示意图图2 固定输出波段治疗头内部示意图(8)防护眼镜及眼罩对操作者和患者进行有效的防护。申请人应提供防护眼镜及眼罩的相关技术参数。(9)能量校准装置(若有)对输出的光脉冲能量进行校准。若产品具有能量校准功能,申请人应提供能量校准的原理框图及计量器件的精度。(10)皮肤检测装置(若有)皮肤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治疗头是否与人体皮肤接触良好。如果产品具有皮肤检测装置,那么应说明其结构及用途、工作原理、以及传感器的位置分布。2.4产品的种类治疗头的滤光方式可分为:短波截止方式和带通滤光方式。短波截止是指仅对短波方向的波长进行截止,长波通过。带通滤光是指对短波及长波方向的波长均进行截止,中间波段通过。根据外观结构可分为台式设备和手持式设备。图3中每个治疗头输出光的波长范围是固定的。图4中的治疗头可插入不同滤光片。图5是手持式的设备。图3多个治疗头强脉冲光治疗设备图4可插拔滤光片强脉冲光治疗设备图5 手持式强脉冲光脱毛仪2.5研发历程、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综述同类产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创新点、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治疗头滤光方式、终端输出脉冲光波长范围、脉冲能量及能量密度、脉冲宽度、关键组件、预期用途等。包括申请人已经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经上市的同类产品。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3.1适用范围强脉冲光治疗设备通常可用于治疗皮肤浅表色素增加性病变、浅表性皮肤血管性病变,减少人体多余毛发,减轻皱纹。另外, 波长范围在560nm~1200nm或590nm~1200nm的治疗头还可用于治疗睑板腺功能障碍相关性干眼。3.2 预期使用环境应明确产品的预期使用场景和操作人员。强脉冲光治疗设备通常在医疗机构使用。较低功率密度的手持式脱毛产品,也可用于家庭环境。预期在医疗机构使用的应由专业医务人员使用,预期在家庭环境使用的可由用户在医生指导后自行使用。对于在家庭环境下使用的产品,需要根据产品的结构特征、使用时长、周边环境、非使用人员等因素考虑在该环境下使用的风险,开展可用性相关研究。结合可预见的误操作、非常规使用、超范围使用等情形考虑产品的使用风险,设计必要的安全性机制(如:使用时长限制、接触质量监测等功能)。3.3禁忌证应说明产品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例如:炎症性皮肤状况;开放性撕裂伤或擦伤;病毒、真菌或细菌性皮肤疾病;皮肤癌或癌前病变;治疗前3-4 周过度暴晒或人工晒黑。干眼的应用,其禁忌证还包括:佩戴角膜接触镜时不可操作;眼部有急性感染、过敏、外伤者;治疗区域眼周皮肤存在癌前病变、皮肤癌、皮肤光敏感者;患有眼周及眼部疱疹性疾病者;近期头颈部放疗史或计划在强脉冲光治疗后8周内进行放疗者不可接受强脉冲光治疗。(一)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强脉冲光治疗设备主要的风险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与使用有关的危害、功能失效及老化有关的危害等,可参考YY/T0316的条款对每种可能涉及的危害识别评估,形成风险分析管理报告。风险要素及其示例见附录2。由于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的工作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所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制造商应按照YY/T0316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并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应根据产品特征提交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3.1产品技术要求强脉冲光设备应符合YY 9706.257《医用电气设备第2-57部分: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形/医疗美容使用的非激光光源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自身的技术特点在技术要求中引用相关标准的要求。本指导原则列出了强脉冲光产品可能涉及的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输出光波长范围明确各治疗头或滤光片的短波及长波的截止波长。(2)脉冲参数脉冲输出方式:单脉冲、重复脉冲、单脉冲串、重复脉冲串。单脉冲:脉冲宽度、脉冲功率和脉冲能量。重复脉冲:脉冲宽度、脉冲重复频率或脉冲间隔、脉冲功率和脉冲能量。单脉冲串:脉冲串宽度、子脉冲宽度、子脉冲间隔或子脉冲个数、脉冲串能量、子脉冲能量和功率。重复脉冲串:脉冲串宽度、脉冲串重复频率或脉冲串间隔、子脉冲宽度、子脉冲间隔或子脉冲个数、脉冲串能量、子脉冲能量和功率。(都是峰值功率)在技术要求附录中给出各脉冲输出方式的波形示意图及其中任意单个脉冲的实测图。(3)治疗面的能量密度(4)治疗面光斑尺寸(5)最大能量及所对应的脉冲宽度(或脉冲串、子脉冲宽度)(6)终端能量输出的均匀性(7)能量输出稳定性及复现性(8)明确皮肤制冷温度的范围(9)工作数据的准确性应给出在治疗面上测得的实际输出值与设定值的偏差,该数值建议不大于±20%。(10)出光控制方式若含有脚踏开关,原则上脚踏开关应与主机一同申报,应符合YY/T 1057《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10)需配备防护镜和眼罩,其要求可参考相关标准制定。(11)冷却装置的要求,应明确治疗仪冷却的方式,及对光源进行冷却的要求。(12)其他要求若产品含有其他功能、组件或新的特性,如肤色识别装置、皮肤检测装置等,还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增加相应要求。配合皮肤检测装置使用的,至少应考虑杂散光辐射要求。(13)安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9706.1、YY 0505或YY9706.102、YY9706.257、YY 9706.111(若适用)的要求。GB 9706.283尚未发布实施,待其发布实施后家庭环境使用的产品还应符合其要求。(14)试验条件试验条件应列在试验方法的第一条。建议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环境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电源电压(或电源电压适用范围)和频率。3.2产品检验报告电磁兼容检测需注意以下问题:(1)预期家用的产品应为B类。(2)基本性能和基本安全制造商应在随机文件中说明治疗仪的基本性能和基本安全,建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终端输出能量(能量密度)误差不超过±20%。静电和浪涌测试期间,如果设备检测到干扰并转到安全状态(例如:关闭输出或切换到安全模式),则是被允许的。②无非预期的输出。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例如:不能有设置模式的改变或待机下有能量输出的现象发生,家用强脉冲光的皮肤检测装置不能失效等。(3)电磁兼容性试验要求提供测试模式选择依据,基本性能选择依据,检品典型性的选择依据。治疗头按其结构酌情分析;设备只含有一个治疗头但配有不同的滤光片,若滤光片为非电磁敏感元器件,则可选择一个代表性的滤光片进行试验。同一注册单元中注册检验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2)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3)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功能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或功能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多个型号作为典型产品。例如,应选择治疗头个数最多的设备作为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所含的治疗头个数无法涵盖注册单元内所有治疗头类型时,可选择多个型号作为典型产品,相同的治疗头无需重复检测。4.研究资料4.1物理和化学性能研究应结合产品的作用机理详述性能指标(如能量、脉宽、重复频率等)确定的依据,并提供强脉冲光输出各模式(脉冲、脉冲串等)的波形图。详述产品调节能量的方式,是调节脉宽还是提高功率。提供光源的输出光谱图。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并应描述其所考虑的实际临床应用出发点,以及相关指标和临床使用的关联性。还应考虑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4.2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应提供电气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目前与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相关的常用标准见附录3。附录3中标准包括了研究资料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申请人还可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引用其他相关的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等)。GB 9706.283《医用电气设备第2-83部分:家用光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尚未发布,待其发布后,家庭环境使用的产品还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若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中有不适用的条款,还应说明不适用理由。4.3联合使用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例如,与肤色识别装置配合使用的,应提供肤色识别装置准确性研究资料,并给出肤色等级数与相应输出能量(能量密度)范围的对应关系。需联合耦合剂使用的,应当提供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耦合剂与治疗仪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4.4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申请人应当提供量效关系和热损伤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可为模型试验、台架试验、离体或在体的动物试验、临床文献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由于该类设备通常有多个输出光谱,多种临床用途,应分析设备在各种工作模式(单脉冲、重复脉冲)、不同光谱范围下对临床使用(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产生的影响,并提交研究报告。量效关系研究是用于说明设备不同输出模式下,能量与临床应用效果间的相互印证关系,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以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该部分研究资料重点关注最大剂量的安全性。家庭环境使用的产品还应说明产生临床效果的最低输出剂量。热损伤研究侧重不同输出模式下对正常组织的损伤,可提供热扩散研究。含有皮肤制冷装置的,应分析其对热扩散的影响。例如分析温度随时间、空间的变化(温度梯度研究),和/或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数据。光辐射安全研究,可参考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文献资料等提交。强脉冲光设备应符合YY9706.257要求,并明确其类别。家庭环境使用产品还建议参考IEC60601-2-83提供光辐射防护相应的研究资料,该标准已等同转化为GB9706.283。并注意,家庭环境使用产品的能量应有所限定,类别不高于IEC60601-2-83规定的风险2类(中风险类)。并建议结合不良事件或同类产品临床文献数据对可能产生的非预期的生物刺激效应进行研究。4.5软件研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相关软件资料。强脉冲光设备软件通常为软件组件,软件安全性级别通常为中等。4.6网络安全强脉冲光设备通常不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但可能具有用户访问界面,或含有设备数据或患者治疗参数的导出功能,如适用,可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4.7生物学特性研究强脉冲光在临床使用中通常会在患者的皮肤上涂上一层耦合剂,但治疗头仍存在接触患者的可能性,因而需对接触患者的部件进行生物学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明确接触部件名称、患者接触类型、患者接触时间、患者接触材料名称。应对成品中与患者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材料进行生物学评价。按照GB/T 16886.1标准要求,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性、皮肤刺激。4.8清洗、消毒研究强脉冲光设备通常作用于完整皮肤,无需灭菌。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耦合剂或沉积物残留于瑕疵和缝隙中的可能,需要进行清洁或低水平消毒。由于强脉冲光设备的疗效与出射光谱密切相关,瞬时高能输出还存在易燃风险,因而在选择清洁剂或消毒剂时建议考虑清洁/消毒剂残留不会影响出射光谱的范围、不会增加易燃风险等因素,需说明推荐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确定依据及并提供有效性验证资料。采用低水平消毒的,应在说明书中注明提示“仅能用于完整皮肤,不能接触破损皮肤及粘膜”。家庭环境使用的产品若采用擦拭进行清洁,应明确仅限单人使用。4.9动物试验研究强脉冲光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已多年,一般不需要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需要评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1)申报设备采用了新光源或新的光谱范围。例如,常规产品的光谱范围为500nm-1200nm的连续谱,而申报产品为非连续的光谱。(2)申报设备的能量或能量密度较以往有提升,现有资料不能说明最高能量或能量密度状态下申报功能使用的安全性。(3)新的作用机理或适应证。申请人应根据作用机理、适用范围及适应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结合已有的研究或证据,开展适当的风险分析评估后,决策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性能评估,着重考虑对组织热损伤范围的影响,通常可选择台架试验或离体组织试验。当体外试验不能充分评估设备在临床应用中的安全有效性的风险时,需要开展体内动物试验。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5稳定性研究5.1 使用稳定性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使用期限的资料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指导原则》。建议在老化/疲劳试验后对电气安全、关键性能功能进行验证,例如能量密度、光斑均匀性等。由于强脉冲光光源的曝光次数有限,还应提供光源曝光次数的验证资料。对于手持式设备,若采用可充电内部电源供电方式工作,还应提供电池使用寿命的验证资料。5.2 运输稳定性申请人应结合声称的运输存储条件开展包装和环境试验研究。着重考虑包装运输对光源的影响。可参考相关标准进行论述,例如环境试验可参考标准GB/T14710,试验后需对关键性能进行验证,例如能量密度、光斑均匀性等。(二)临床评价资料强脉冲光设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应开展临床评价。(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GB9706.1、YY0505-2012/YY 9706.102-2021、YY9706.257、YY9706.111(若适用)中关于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要求。家庭环境使用的产品还建议参考IEC60601-2-83中的相关内容。说明书中应明确适应证,且适应证应与临床评价资料结果相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和注意事项应准确、完整,外部标识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强脉冲光治疗设备说明书应包含以下说明:(1)所有治疗头的能量密度。注:这项信息应以表格或图表的形式提供,任何一种形式都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能够对光辐射危害进行定量评估。(2)给出不同适应证的推荐治疗参数。(3)对能量进行校准的周期或频次(若适用)。(4)应有警告,例如:“如果存在易燃的材料、溶液或气体,或在富氧环境中使用强光源设备,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有些材料如深色衣服或棉毛物,在氧气充足的环境下,可能会被强脉冲光设备正常使用时所产生的高温点燃。“用于清洗和消毒的溶剂和可燃溶液应该在使用强脉冲光设备前使其挥发”。(5)如果设备需要在低温环境下贮存和运输,是否需要排空冷却水的说明。(6)产品有效期以及治疗头的曝光次数。对于在家庭环境使用的手持式设备,说明书中相关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建议多采用图示方式予以说明。注意事项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明确给出判断设备是否正常的验证方法(包括使用过程和放置状态),对不能正常运行或出现故障时发出的警告作出说明。(2)明确使用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如:皮肤清洁、处理等),明确使用时需配合的其他物品。(3)明确应将产品置于儿童无法触及的位置。应避免在水源附近或浴室内使用和放置。(4)明确应使用指定的充电装置为设备充电,使用前应检查电池状态是否正常(充电设备应考虑)。(5)说明不适宜使用该产品的人群(如过敏体质、敏感性肌肤等)和不适宜使用的部位(破溃、创伤、炎症等)。提示误用于不适宜使用的部位时,建议采取的处理方法。有皮肤相关疾病的患者应首先咨询专业医生后确定是否可使用该产品。(6)如果使用后出现异常或不适,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就医治疗。(7)给出完整的设备操作方法和操作流程,以及在预期环境下使用的常见风险和相关注意事项。(8)还应说明各指示挡位对应的能量密度值;若治疗仪配置肤色识别装置,应说明各肤色等级适用的能量密度范围;若治疗仪采用内部电源供电,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最低工作电压。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4]《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Z].[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6]《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Z].[8]《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Z].[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Z].[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Z].[11]《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Z].[12]《关于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Z].[1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Z].[14]强脉冲光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17),中国医师协会皮肤科医师分会皮肤激光与理疗亚专业委员会.中华皮肤科杂志.2017,50(10):[15]强脉冲光治疗睑板腺功能障碍及其相关干眼专家共识(2022),干眼强脉冲光临床应用专家共识专家组.中华实验眼科杂志.2022,40(2):97-102.[16]我国蠕形螨睑缘炎诊断和治疗专家共识(2018年),亚洲干眼协会中国分会.中华眼科杂志.2018,54(7):491-495.附录1作用机理一、色素性增生性病变皮肤中黑色素作为靶组织对整个可见光区的光谱都有吸收,吸收率随光波波长的增加而逐渐减少。通常而言,在800nm以下,黑色素对光谱有较强吸收,而近红外光谱段对黑色素的吸收逐渐减少。所吸收的光能,根据脉宽的不同,组织效应特点会发生差异性变化。普通色素颗粒,其热弛豫时间通常在几十到几百纳秒,若作用光波的脉宽较窄,组织效应主要表现为光机械反应,即产生所谓的“微爆”,发生选择性光裂解效应;若脉宽较宽,但与热弛豫时间基本适配,则产生“选择性光热效应”;若脉宽明显长于色素颗粒的热弛豫时间,就会产生非选择性热效应,此时,色素连同周边组织同时会产生热凝固与坏死。能量掌控合适,三种效应都可产生色基的破坏、分解、清除,但对色基周边组织的损伤以及强脉冲光的使用条件是不同的。目前的IPL设备,多属于第三种情况。在治疗色素性病变时,黑色素可选择吸收IPL光谱,产生选择性光吸收,但由于IPL的脉冲宽度通常较宽,根据色素颗粒的大小,以及脉宽与颗粒热弛豫时间的关系,多产生非选择性热凝固。凝固组织被吞噬细胞排除体外。二、血管增生性病变血管壁的主要结构是上皮与蛋白,呈白色,对光吸收较少。但其内流动的血液,即血红蛋白具有颜色。血红蛋白在480nm有最大吸收峰,在540nm和577nm有两个次高峰,在940nm附近还存在一更低的吸收峰。特定波段的IPL,可以被血红蛋白强吸收。当光波脉宽与治疗血管的热弛豫时间适配时,就会通过能量转化、聚集,产生温升,并使热能主要集中在血管内及其邻近组织。当温度升高达到一定程度,就可造成毛细血管内皮与管壁蛋白收缩、变性、凝固甚至坏死,毛细血管腔闭锁,并逐渐被纤维组织替代,最终实现治疗病变血管的目的。三、毛增多症和多毛症毛发具有生长周期,可粗略分为潜伏期、生长期与衰退期,生长期毛发具有毛囊、毛干等完整结构。黄种人毛囊含有色素,多呈黑色。而潜伏期与衰退期毛发多不具有毛囊结构。去除多余毛发,就是利用了这一毛发解剖结构的特点,采用具有一定穿透深度,能够在黑色素具有良好吸收能力的波长的强脉冲光,使经过光辐照的毛球、毛干大量吸收光能量,经能量转化产生热量,并通过毛发内蛋白传导到毛球末端,使整个毛发受热,热传导至毛囊,使其蛋白与细胞产生凝固性坏死,最终因生长细胞的坏死,造成整个毛发的脱落。IPL照射毛发临床多采用577nm,590nm滤光片的治疗头进行治疗。四、睑板腺功能障碍相关性干眼眼部、全身因素、药物、环境、饮食等多重因素均可导致睑板腺终末导管阻塞和(或)睑酯分泌异常,从而引起泪膜稳定性下降和眼表炎性反应、眼部刺激症状和损伤,并导致干眼恶性循环。IPL通过选择性光热作用封闭睑缘异常扩张的毛细血管,可减少炎性介质的分泌。热效应可以融解睑板腺睑脂、疏通睑板腺导管,恢复并改善睑脂排出能力;可减少蠕形螨,阻止炎症的级联反应,减少眼睑皮肤痤疮丙酸杆菌等微生物负荷等。同时,IPL还可上调抗炎因子在局部组织的表达、下调促炎因子在组织的表达,抑制基质金属蛋白酶的活化,促进睑缘微环境的平衡。从而达到治疗睑板腺功能障碍相关性干眼的目的。附录2强脉冲光治疗设备产品风险要素及示例表1部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损害电磁能(电磁干扰)使用环境内其他设备对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电磁干扰导致电气设备非控制启动或输出参数(如脉冲光强度、治疗时间)非预期增加。(1)设备输出强度意外增加。(2)治疗时间意外增加。灼伤患者电能出厂产品质量控制不严。(1)应用部分漏电流超过标准要求。(2)绝缘失效。使用者电击损伤、死亡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不够,运输碰撞使得机器金属部件带电。操作时碰触到带电金属部件。电击操作者、患者断电后网电源回路有过高的剩余电压。断电瞬间拔下网电源插头时,操作者接触到插头。电击操作者冷却水温度过高对氙灯的冷却效果降低,致使氙灯破裂和冷却水泄露。泄露的冷却水带电或可能使机箱、操作手具等带电,操作者接触到这些部件。电击操作者、患者光能不正确的输出光谱中有过多的紫外线辐射。紫外线过多可导致皮肤损伤。皮肤眼睛本产品的光辐射是向各个角度的非相干自由辐射,不同于激光对眼睛的潜在危害。但近距离的直视出光窗口仍存在危害。可能对眼睛造成不适甚至损伤。损伤治疗室内或操作者、患者身上有反光物品(玻璃,镜子,项链等金属物)。操作时强光照射在反射物上,造成光反射及散射至非预期目标。灼伤皮肤及眼睛热能散热条件变差。长时间使用造成局部温升过高,引起组件着火。火灾长时间使用造成操作手具壳或出光口温度过高。烫伤皮肤底板开孔不当,设备内部着火的热源、火星掉到地板上。着火后引燃地上物品。火灾声能提示音异常、风扇、水泵等噪音超标。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失误。造成患者或操作者不适。灼伤患者机械能机械装置松动。治疗头(手具)支撑失效跌落。患者机械损伤设备重心不稳。推动设备下坡或过槛时设备倾斜、翻倒。砸伤患者、操作者凸缘或机架的边缘和毛刺。操作者或患者行走中接触到这些部位;操作者移动设备时碰触到这些部位。损伤可触及的操作者、患者意外的踩踏;地板刹车锁定装置解锁。设备非预期性移动。操作者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损伤功能的丧失或损坏(1)光源输出不稳定;(2)光路控制失效;(3)控制电路失效;(4)冷却装置故障;(5)皮肤检测装置失效。(1)过热危险;(2)设备输出强度意外增加。灼伤患者;损坏设备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1)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使用作出详细说明;(2)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安装作出说明;(3)使用说明书未对清洁、消毒程序作出详细说明;(4)错误的附件安装说明;(5)未提供关于治疗人体不同部位的照射时间说明;(6)未提供对于其接受治疗部位热敏感性差的患者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的警告;(7)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1)设备不能正常工作;(2)错误的安装、操作;(3)治疗头没有消毒换下一位患者继续使用。损坏设备、使用者电击危险、伤害患者。可能造成交叉感染。不完整的标识(1)无眼睛防护标志;(2)无类别标志;(3)符号、层次、颜色的准确性不够。(1)无佩戴防护眼镜意识;(2)无安全使用意识;(3)信息的显示不明确导致误操作;(4)贴示位置不对有可能引起误操作。对患者或操作者的眼睛等部位造成伤害服务和维护规范不恰当对操作者的培训不充分,仪器校准由缺乏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错误操作。损坏设备、使用者电击危险、伤害患者环境在环境温度低于冰点的治疗室内存放设备。水路冻裂,氙灯断裂,使用时设备漏水、带电。电击设备运输时,环境温度低于冰点。水路冻裂,安装和使用时设备漏水、带电。电击附录3参考标准列表标准号标准名适用性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适用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适用,按实施通知执行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适用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适用,按实施通知执行YY9706.257《医用电气设备第2-57部分: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形/医疗美容使用的非激光光源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适用,按实施通知执行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适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3),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及方式:1.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肖丽 朱俊泰电话:010-86452844 86452878电子邮箱:xiaoli@cmde.org.cn zhujt@cmde.org.cn2.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杨宇希 朱俊泰电话:010-86452833 86452878电子邮箱:yangyx@cmde.org.cn zhujt@cmde.org.cn附件:1.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3.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要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本文中的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通常是指临床治疗与诊断时一次性使用,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通过插入静脉的针头或导管输入患者血管的以及用于将液体注入人体和抽取人体体液的器具及其组件。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管理类别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一级产品类别为03-13、10-02、14-01、14-02等项下的部分产品,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Ⅲ类或II类。其他相关产品也可参考采用本指导原则。2.注册单元划分申报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着重考虑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组件的原材料、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如:(1)防针刺结构若工作原理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2)输液器的主要组件“管路”的原材料不同或增塑剂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3)重力输注与非重力输注等产品结构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3.申请表结构及组成需列明产品的结构组件以及原材料信息,同时还需写明药液过滤器过滤介质标称孔径,主要添加剂(如增塑剂等),特殊性能组件(如自毁装置、防针刺装置、止液装置、排气装置等),附件(如输液贴,输液贴应在初包装内),一次性使用,灭菌方式(采用射线灭菌的需明确射线类型)等。(二)综述资料1.概述需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同时可参考《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不得中英文混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需明确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等;描述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等信息;如适用,还需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产品描述(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申报产品描述需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预期用途、原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相应图示)、技术指标、特殊性能(如自毁、止液、排气、防针刺伤等)、规格型号划分的依据、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和相关特殊性能等内容。(3)包装说明需说明所有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及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和/或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信息,同时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若申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初包装有明确规定的,其产品初包装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如GB 8368第10章规定了输液器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输液器初包装应采用一面具有透气功能的材料包装(如透析纸)。(4)研发历程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详细说明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情况。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器械(即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异同,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包括增塑剂)、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作用方式、有效期以及适用范围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如与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存在差异,需结合差异及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安全有效清单要求,分析差异是否需要额外的特殊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明确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证(如有)。明确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信息。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疾病、部位等(如有)。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有)。(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需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可参考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识别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的生物不相容,材料变更等产生的风险。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如:①化学方面的风险,如原材料的合成单体、着色剂、增塑剂、加工过程的添加剂、粘合剂等溶出或残留可能带来的安全性风险。②对输注药物的吸附而导致药物浓度不足对治疗的影响。(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生物学、化学、使用功能、信息等方面的危害。如:微粒污染、热原反应、断针、漏液、功能失效、标识不清等。(3)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产品未完全灭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5)产品不正确使用所产生的可能的危害如无针连接件每次使用前未正确消毒、带防针刺性能的产品未正确启动其防针刺装置等。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描述每一不可接受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案及相关文档(如: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管理规定等)清单。(许多标准阐述了产品的某些固有安全性、防护措施和安全性信息,对于那些采用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给出的方法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认为相关的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2.产品技术要求输注器具产品应符合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同时申请人还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随着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也需随之更新。(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申报产品型号、规格划分尽量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表示方法,应能涵盖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列明产品特殊性能装置(如有)的结构图,必要时还需列明剖面图。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信息,对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的组件原材料还需注明符合的标准或牌号。列明产品的灭菌方式和有效期。(2)性能指标注射器类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产品外观、刻度容量允差、刻度标尺、外套、活塞组件、锥头、性能(残留容量、器身密合性、滑动性能、外套与活塞组件的配合)等物理性能,酸碱度、可萃取金属含量、易氧化物、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注射针类产品性能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清洁、色标、正直、连接牢固度、畅通、针座、针座与护套配合、针尖、针管(润滑剂、清洁、尺寸)、刚性、韧性、耐腐蚀性等物理性能,酸碱度、重金属总含量(金属离子)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输液器类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外观、尺寸、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瓶塞穿刺器、进气器件、管路、药液过滤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输液流速、注射件的位置及泄漏(如有)、外圆锥接头、保护套等物理性能,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滴定、蒸发残渣、浸提液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等化学性能,无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输血器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输血插口穿刺器、管路、血液及血液成分过滤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血液及血液成分的流速、注射件的位置和泄漏(如有)、外圆锥接头、保护套、等物理性能,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浸提液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输液针类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色标、微粒污染、连接牢固度、泄漏、流量、针管长度、针尖、润滑剂、连接座、针柄、软管、保护套/保护帽等物理性能,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其他输注类产品可在上述基本性能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自身特点以及其适用的标准(如有),补充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对于具有其他特殊性能或特殊结构的产品,除上述性能外还需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如用用于压力输注的耐压性能、自毁性能、防针刺性能、排气性能、止液性能、多层管路的贴合性能等。(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定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需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3.产品检验报告说明被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等同于临床常用型号/规格。检验报告可提供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具自检报告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规定》的要求。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技术特征、生物相容性研究、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理和化学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产品具有的特殊性能还需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如:——自毁性能对于设计为自毁性能的注射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对其自毁性能予以验证。自毁性能的生效时间可以因设计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注射开始时起,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并保持有效;②当输送过程中,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并保持有效;③当输送完预定的固定剂量时,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在所有情况下,自毁特性一旦生效,注射器和针就不能被重复使用。——防针刺性能可参照《输注产品针刺伤防护装置要求与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设计验证并提供研究资料。——排气性能需提供支持产品排气的设计验证报告及其原理的力学分析研究报告资料。建议模拟临床实际情况,考虑试验液的特性(如不同密度等)、流速、输液时间、输液器角度等因素,并在上述不同因素条件下,验证产品对不同直径和数量气泡的排气性能。排气装置如含排气膜还需研究其阻菌性能和泄漏性能。——止液性能提供止液性能的理论依据和设计验证资料。性能验证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条件,选取不同的试验液(如不同的浓度、不同密度等),考虑止液高度(膜止液装置适用)、输液角度(浮体型止液装置适用)等因素,持续观察至产品宣称的止液时间,当止液装置上端液体排空至止液装置后,在不关闭流量调节器的情况下,液体能自行止流,并且止液装置下端导管内充满液体。不同止液原理的产品,需考虑止液原理进行设计验证。如药液过滤膜止液装置是通过膜的表面张力进行止液,建议考虑不同过滤膜(如孔径标称孔径不同)分别测定。——其他性能对于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需提供设计原理依据和支持性资料,并模拟临床实际情况提供其性能设计验证资料。(2)生物学特性研究终产品中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依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结合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生物相容性评价项目,可根据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和/或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进行相关评价。(3)灭菌研究明确申报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10-6),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间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等。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4)其他研究资料①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化学物质,一般包括灭菌残留剂、工艺残留物(粘合剂)以及材料中的单体及添加剂(包括稳定剂、抗氧化剂、增塑剂、着色剂等)的相关信息。常见的如聚氯乙烯材料添加的增塑剂DEHP、TOTM;聚氨酯材料使用的单体MDI/TDI,热塑性弹性体(TPE)的苯乙烯单体、镍元素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粘合剂环己酮等,会在临床使用中迁移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可采用标准方法(附件1)或经过方法学验证的试验方法,检测产品中上述物质的溶出或残留量,结合其人体安全限量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包括人体血液接触上述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②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对于预期用于输液类产品,必要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所输注药物与产品的相容性研究资料。对需开展试验研究的,试验药物的选择、试验液制备方法、试验方法(包括方法学验证)等可参考YY/T 1550.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1部分:药物吸附研究》。③对无针连接件需提供微生物侵入研究资料。无针连接件可能会增加患者感染微生物的风险,因为产品的设计有可能导致微生物进入无菌的液体通路。注册申请人应对此开展研究,对这类器械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试验宜设计成在模拟临床使用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参数的选择及试验程序的设置宜能合理地反映临床使用“最坏情况”,试验方法可参考YY/T 0923《液路、血路无针接口微生物侵入试验方法》。同时,由于产品的设计、预期用途、留置期限可能存在不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特点来制定适合所申报产品的试验方法,并且在制定试验方案的过程中,需考虑无针连接件的消毒处理(包括消毒剂、消毒时间、消毒程序等),且与产品说明书中保持一致。④若产品宣称用于磁共振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在磁共振中的安全性验证资料。(6)原材料控制产品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如不得添加荧光增白剂。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商品名/材料代号、符合的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与人体/进入人体的液体相接触的各组件原材料,建议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输注器具产品常见的原材料医用级行业标准见附件2。5.稳定性研究(1)货架有效期包括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申请人需开展产品有效期研究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方式展开研究,具体方法和要求可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和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标准等。实时老化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开始进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标准,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进行产品包装验证并提交验证报告。(2)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6.其他资料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同时还需注意:1.该指导原则涵盖的产品中的一次性使用产品需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2.产品性能需列出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如滴数/ml、预充容量、药液过滤器的过滤介质孔径、给液参数、残留液体体积能承受的压力值等。3.详细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包括:(1)使用器械的步骤,尤其是对产品的特殊使用性能,如自毁、防针刺、排气、止液等性能的使用方法应有详细的说明;(2)对于无针连接件,说明书中应给出临床使用中推荐的消毒操作程序,且推荐的消毒操作程序应与微生物侵入试验和临床试验所用的消毒操作程序一致;(3)特殊情况的指导(如家庭使用时);(4)推荐的更换静脉输注器具或无针接头的频率,需符合临床操作规范;(5)每次使用时更换无菌保护帽的指南(仅适用无针连接件,若有保持保护帽无菌的方法则除外;(6)使用过的器械如何丢弃的指导;(7)对输注的环境或输注药物是否有特殊限制的说明(如环境温度、压力、液体粘度等)。可以使用注解、图表及其他可视的帮助信息来增强对使用方法的理解。4.明确产品灭菌方法及有效期。产品无菌、无热原文字说明或图示。5.警示和注意事项(1)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2)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如对含有天然橡胶的产品应注明对天然橡胶过敏者禁用。(3)对配套使用的产品应写明相关配套产品的警示信息,如写明胰岛素笔、采血笔 “仅供个人专用,须一人一笔,不得多人共用”。(4)明确禁止使用的范围,如标明禁止用于高压输注系统。(5)药物相容性信息需写明以下信息:申请人已研究药物的相容性信息;“禁止用于输注与本产品不相容的药物”。6.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方法(如适用)。7.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产品,产品说明书中需注明以下内容:(1)明确标识该产品含有DEHP;(2)警示信息写明以下内容:DEHP的相关毒性;“本产品不宜贮存和输注脂肪乳等脂溶性液体和药物”;“新生儿、青春期前的男性、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不宜使用本产品输注药物”。8.当说明书与标签的高分子材料不含DEHP增塑剂时,可描述为“采用非DEHP增塑的高分子材料制成”。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Z].[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Z].[7]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Z].[8]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Z].[9]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Z].[10]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Z].[11]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Z].[12]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Z].[13]GB 1581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S].[14]GB 1581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S].[15]GB 836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式输液器[S].[16]GB 8369.1,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第1部分:重力输血式[S].[17]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S].[18]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附件1:1.YY/T 0927《聚氯乙烯医疗器械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溶出量测定指南》2.YY/T0926《 聚氯乙烯医疗器械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的定量分析》3.YY/T 1639《一次性使用聚氨酯输注器具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残留量测定方法》4.YY/T 1550.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2部分:可沥滤物研究-已知物》附件2:1.GB/T 15593《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2.YY/T 1628《医用输液、输血器具用聚氯乙烯粒料》3.YY/T 024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4.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5.YY/T 0031《输液、输血用硅橡胶管路及弹性件》6.YY/T 0806《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7.YY/T 155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热塑性聚氨酯专用料》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以下简称避光输液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满足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针对避光输液器特点提出的一些要求。常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基本要求,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同时,本指导原则是对避光输液器注册申报资料的通用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的注册申报。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申报产品通用名应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为依据,宜命名为“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避光输液器分类编码14-02-05,管理类别为第三类。(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原材料(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避光剂、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包装说明、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避光输液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避光输液器包装相关的信息,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避光输液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申请人应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包括本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避光剂成分、避光剂添加位置、工作机理、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适用范围、已上市国家或地区等。对于首创的与已上市产品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需提交产品特性及关键设计点的说明。对于仿制产品,需提交与已上市产品的比较资料,描述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灭菌方式、性能指标、货架有效期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2.适用范围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临床中需要在避光条件下输液药物的静脉输注。应列明具体药物名称,适用的药物应根据药物相容性研究情况确定。2.2预期使用环境及禁忌证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全球上市历程避光输液器全球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等,具体申报资料要求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三)非临床资料风险管理、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灭菌确认、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验证等要求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YY 0286.3《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GB836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相关标准,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同时还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由于不同产品的拟输注药物、避光剂、避光形式可能均不相同,产品的避光范围和避光效果也会不同,建议注册申请人依据所申报产品制订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对申请人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1.2产品描述建议申请人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列明产品各组件的材料及直接和间接接触人体的制造材料信息,产品灭菌方法,产品有效期。1.3性能指标产品性能指标应参考强制性标准制定,如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需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如产品有特定设计,申请人还需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若有随避光输液器一起申报的附件,无论附件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均需将附件的性能指标制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1.3.1物理和使用特性常见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避光性、脱色、管壁特性要求(如适用),其余应符合GB 8368要求。若产品含有其他特殊功能,应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1.3.2化学性能常见项目应符合GB 8368要求。主要包括酸碱度、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等。1.3.3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细菌内毒素等。1.4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附录形式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2.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避光输液器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验。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一定是临床常用型号/规格。3.非临床研究根据避光输液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说明产品技术要求及非临床研究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产品性能研究需采用终产品,选择典型型号/规格。研究项目所用样本数量需结合统计学考虑及产品风险等因素提出确定依据,并对使用的项目的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3.1避光性能研究对于避光输液器,由于产品具有避光性能,性能研究的重点建议放在产品是否具有避光性能、与产品避光性能相关的成分与结构是否给人体带来新的风险上。产品设计验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验证:3.1.1避光剂中各成分应和管壁的原材料有很好的相容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试验数据或研究报告来阐明加入避光剂后对高分子材料性能的影响,包括物理机械性能、透明度等。通过验证确定避光剂最佳用量。3.1.2产品应进行特定潜在可沥滤物的溶出物试验,明确产品的特定可沥滤物名称及溶出量及毒理学风险评估,必要时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对于材料中溶出物的分析应明确前处理条件,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条件或临床使用恶劣条件,验证避光剂在管壁中的迁移溶出情况。迁移实验的条件建议至少考虑产品的工艺加工条件和临床使用条件,如避光管路作为流量元件受到输液泵蠕动挤压。双层结构中外层避光剂向内层的溶出迁移情况也需经过验证。3.1.3应验证所宣称的避光作用,至少应包括可遮蔽的光谱范围和透光率。由于不同的药物输注时需要避光的光谱不同,所以不同避光产品的避光光谱范围和透光率可能不同。产品的有效避光光谱范围应涵盖预期拟输注药品所需的避光光谱范围。详细试验方法可参考避光性能试验内容。3.1.4申请人应对多层管路壁厚与透光率进行匹配验证,同时应对管路壁厚的均匀性进行验证。3.1.5采用多层共挤工艺生产的管路,申请人应对多层管路之间的剥离强度(如适用)进行验证,对每层的壁厚及均匀度进行控制。若配合输液泵使用,还应考虑管路在挤压下会造成管路分离、微粒脱落、流量不准等风险。3.1.6申请人在提交验证报告中涉及试验部分的同时,应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3.2产品的药物相容性评价避光输液器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应考察输液器与药物之间是否会引起相互的或单方面的迁移和吸附、质量的变化以及避光效果。本试验应在较恶劣的或尽量模拟产品使用过程中所经受的条件下进行,以探讨药物与输液器之间的影响。3.2.1申请人需通过试验证明申报产品对所选避光药物的保护作用。避光药物的选择应有依据,如药物本身说明书规定该药物需避光输注/保存等,必要时结合相关试验或文献。3.2.2避光输液器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应包括一般相容性试验和避光性能试验。3.2.2.1一般相容性试验3.2.2.1.1药物相容性试验是研究药物通过输液器后,药物与输液器之间产生的吸附、迁移和产生其他变化或相互作用的实验研究,包括物理相容性、化学相容性等多方面内容。3.2.2.1.2一般相容性试验应考虑以下方面:a)生产所用材料;b)添加剂、加工过程的残留物、单体、起始物质;c)降解产物;d)其他成分以及它们在输液器上的相互作用;e)输液器的性能和特点;f)药物与输液器的相互作用;g)试验用药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3.2.2.1.3一般相容性试验的要求:a)药物试验本实验考察药物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关键性药物成分含量及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输液器对药物的吸附作用。(1) 建议选择预期拟输注的药物分别进行研究。试验用药物溶液的浓度应采用与临床使用浓度一致或使用更高浓度的药物溶液,并保证药物溶液与输液器有足够的接触时间。按照药物的质量标准检验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药物溶液理化指标,综合考察药物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的质量变化。(2) 药物吸附试验应考察相同体积的药物溶液持续通过输液器或停留在输液器内的药物溶液在不同时间周期被输液器的吸附情况;也可以考虑与传统或其他材料类输液器进行对比。b)添加剂、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除使用第a)款中药物进行试验外,还应选用酸、碱以及低极性溶液进行试验,如0.1mol/L盐酸溶液、0.1mol/L氢氧化钠溶液及65%乙醇溶液、50%的聚乙二醇400水溶液或其他经论述的替代溶剂。建议通过考察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况,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接触后,通过光谱法、色谱法等可行的测定方法测定样品中添加剂、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情况;同时考察模拟临床使用的药物溶液中的添加剂的溶出和迁移情况,如,PVC管路中增塑剂、非PVC材料中通过风险评估识别的潜在可沥滤物等。测定方法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c)温度由于物质在高温状态下的迁移速度要高于常温或低温状态,药物试验和迁移试验应考虑考察不同温度情况下药物溶液与输液器接触后的相互变化及输液器添加剂的迁移情况,通常考虑在常温(25℃±1℃)及40℃±1℃温度条件下,采用前面经过方法学验证过的方法进行。d)样本样本应为做完加速或实时老化试验的产品。3.2.2.1.4一般相容性试验应不仅限于上述内容,鼓励研究者开展新的研究。3.2.2.2避光性能试验3.2.2.2.1避光性能试验是研究避光输液器对有避光输注要求药物的保护作用和影响。3.2.2.2.2避光性能试验应考虑以下方面:a)避光剂的避光机理;b)光敏药物的光降解特性;c)药物在避光输液器内停留时间;d)避光输液器的容积;e)避光物质的组成和化学成分;f)避光物质在最终产品中的比例;g)避光输液器性能的改变:参照产品标准,考察药物经过避光输液器后,输液器性能的改变情况。3.2.2.2.3避光试验的要求:a)避光范围:可采用适宜的方法(如分光光度法或其他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方法)测定避光输液器对光线的阻隔范围,从而推断产品的避光范围;避光输液器应能在试验范围内对光线有阻隔作用;被避光的药物应在输液器试验范围能安全可靠输注。b)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试验可参照3.2.2.1.3b、3.2.2.1.3c的条件进行。若注册申请人采用其他方法测定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应对方法的科学适用性进行论证。避光物质溶出试验应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通过采用适当的检验方法(如比色或重量法等,应该进行方法学验证)测定溶出物含量;采用适当的测定方法(测定方法需要经过方法学验证)考察不同溶剂中避光物质的脱落情况。c)光源的选择:照度或辐照量应能量化(如可能),光源的波长范围应与日光接近,如有需要可选用日光作为照射光源。d)试验时间周期:应有足够的试验时间,分别考察试验周期内和单位时间输液器对药物的保护作用、药物在光的作用下的分解曲线。e)试验方法:按试验药物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况检验药物在光照条件下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的理化指标的变化。f)温度的选择:考察避光输液器对药物的保护作用,通常考虑在室温(25℃±1℃)及40℃±1℃下试验。g)样本样本应为做完加速或实时老化试验的产品。3.2.2.2.4避光性能试验应不仅限于上述内容,鼓励研究者开展新的研究。3.2.2.3试验结果的评估3.2.2.3.1申请人应能详细提供使用材料的配方、工艺流程及说明和安全性资料。3.2.2.3.2应选用经过有效性验证的产品对以上结果进行评估。3.2.2.3.3避光输液器对于药物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3.2.2.3.4添加剂、降解产物等的溶出量是否在可以耐受的暴露限量以下;添加剂、降解产物等迁移是否带给药物不良影响。3.2.2.3.5避光输液器的避光范围是否可以对拟输注的药物起到保护作用。3.2.2.3.6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是否会造成临床使用风险。4.生物相容性评价4.1原材料提交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包括主材、所有辅材、避光剂)的基本信息,如: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供应商、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提交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所有辅材、避光剂)的基本信息,如: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布(如适用)、密度、单体、起始物质、光学数据、材料热分析图谱(如适用)、组成比例、供应商、符合的标准及验证资料等基本信息。应明确所使用的高分子原材料和添加的避光剂是否已有用于制造与血液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的应用史,避光剂的相关安全数据(MSDS),或其他同类证明性文件。4.2生物学性能应符合GB/T 16886.1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在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应包括:热原、细菌内毒素、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应评价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物学性能,如进行加速老化或者实时老化后进行。5.其他性能要求对于采用与已上市产品不同的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要求。6.关键工艺验证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例如:对于双层结构的避光输液器要详细描述双层结构的制备工艺、质控标准及可靠性论证。详细描述与验证设计输出的参数如何通过工艺过程保证实施和符合要求。修改表述关键工艺控制(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同时应注意:1.说明书中应客观描述产品对波长范围的透过率试验数据。2.清楚地标明器械的产品名称、预期用途、禁忌症和目标人群。3.标示药物相容性相关警示信息。三、参考文献[1].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Z][2].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Z][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1部分:药物吸附研究 [Z][4].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产品技术审评,指导申请人进行人工肩关节假体、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申报,我中心组织起草了《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指导原则名称+意见反馈+反馈人员/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翟豹电话:010-86452828电子邮箱:zhaibao@cmde.org.cn2.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郭晓恒、金乐电话:010-86452827,010-86452802电子邮箱:guoxh@cmde.org.cn,jinle@cmde.org.cn附件:1、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工肩关节假体,通常包括肱骨部件(如肱骨头、肱骨柄、肱骨衬垫、肱骨托)、关节盂部件(如肩盂衬垫、肩盂托、肩盂头、固定螺钉),通常由钴铬钼合金、钛合金、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包括对特殊设计的产品如患者匹配个性化人工肩关节假体的要求,但适用部分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相应的技术内容。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假体类型、固定方式等特征词,例如解剖型/倒置型肩关节假体、骨水泥型/非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4-03,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人工肩关节假体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3.1若按照系统进行申报,需根据产品的固定方式、适应证,将产品划分为如下注册单元:3.1.1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3.1.2非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3.1.3混合型肩关节假体(肱骨侧和肩盂侧固定方式不同)3.2若以同一系统内单个或多个组件(如肱骨柄、肩盂衬垫等)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需明确与该产品配合的组件名称、产品的固定方式等。3.3材质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有涂层时,涂层材料差异亦需考虑。如:不同材质的肱骨柄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肱骨头(钴铬钼合金)、肩盂衬垫(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肩盂托(钛合金),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3.4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基体材料如锻造、铸造;涂层工艺如烧结、等离子喷涂等)的同类组件,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如适用)、材料牌号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产品有效期信息。人工肩关节假体根据人体肩关节的形态、构造及功能设计,通过外科手术植入人体,代替病损的肩关节,以缓解肩关节疼痛,通过其关节面的几何形状限制关节在一个或多个平面内的平移和旋转运动,达到恢复肩关节功能的目的。通常由肱骨部件(如肱骨柄、肱骨头等)和关节盂部件(如肩盂衬垫、肩盂托等)等组成。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例如肱骨头的宽度、厚度、关节面半径、偏心距,肱骨柄的宽度、厚度、长度、颈干角、带领部件(孔径、孔数),关节盂部件的高度、宽度、有效厚度、关节面半径、倾角、偏心距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关节面限制程度、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建议参考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标准的要求。3.包装说明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提供包装材料的信息,评价包装材料对材料储存过程的影响。标明产品包装装量。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5.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需明确假体固定方式和配合组件,例如:与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作为非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使用,适用于初次或翻修肩关节置换。对于不同设计类型假体(如解剖型肩关节假体、倒置型肩关节假体等)的适应证不同的情形,可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产品具体的适应证。5.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5.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5.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肩关节假体不稳/脱位、松动、组件分离、假体断裂、组件尺寸不匹配、衬垫磨损等失效风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YY/T 0316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明确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可参考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的相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制造材料、灭菌方法、有效期等内容。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3.2.1外观3.2.2表面缺陷3.2.3表面粗糙度(关节面、涂层、锥连接部位)3.2.4尺寸及公差(产品部件、关节面、锥连接部位)3.2.5金属涂层形貌(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3.2.6涂层力学性能(拉伸强度和剪切强度)3.2.7关节盂锁定机制静态剪切3.2.8关节运动范围(按照假体系统进行申报时)3.2.9无菌3.2.10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需明确产品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以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陶瓷材料的理化性能等符合的相关标准。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体外磨损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材料表征5.1.1金属材料针对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针对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在满足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YY/T 0811《外科植入物用大剂量辐射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品标准要求》、GB/T 19701.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1部分:粉料》、GB/T 1970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2部分:模塑料》等标准的前提下,需针对产品所用材料选取表1中适用项目提供研究资料。表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相关性能性能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含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推荐测试标准密度√√√ISO 1183-1ASTM D792拉伸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ISO 527-1ASTM D638抗冲击性能简支梁冲击强度二者选其一(仲裁时选取简支梁试验)ISO 11542-2悬臂梁冲击强度√√ASTM F648, Annex A1形态学测试√√√YY 0502YY/T 0772.5ISO 5834-5ASTM F648, Annex A2氧化指数SOIOI√√√YY 0502YY/T 0772.4ISO 5834-4ASTM F2102反式亚乙烯指数(TVI)√√YY/T 0814ASTM F2381热性能结晶度熔点√√YY /T 0815ASTM F2625极限载荷√√YY/T 1430ASTM F2183ASTM F2977疲劳裂纹扩展√√ASTM E647压缩模量√√ASTM D695溶胀度√√YY/T 0813ASTM D2765 or F2214剩余自由基√√电子顺磁共振波谱法(EPR);电子自旋共振谱法(ESR)加速老化后性能拉伸性能√√√YY 0502YY/T 0772.3ISO 5834-3ASTM F2003抗冲击性能√√√氧化指数√√√形态学测试√对于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需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类型、辐照类型(γ射线或电子束)、辐照剂量、交联后热处理工艺过程(如重熔或退火,时间和温度)、机械热处理过程的压缩比等资料。交联工艺对材料磨损性能的影响(如磨损率、磨损表面形貌、磨损失效模式、磨屑分析等)、生物学特性评价等。对于含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需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类型、抗氧化剂的成分、抗氧化剂的添加方法(与粉末混合或型材渗透、工艺过程中添加的稳定剂和助剂以及残留)、辐照类型(γ射线或电子束)、辐照剂量、交联后热处理工艺过程(时间、温度,如重熔或退火)、机械热处理过程的压缩比等资料。此外,还需提交以下研究资料:抗氧化剂的浓度、抗氧化剂在材料中的稳定性(在加载和/或体液环境下,随着时间推移抗氧化剂可能逐渐析出)、抗氧化剂对材料磨损性能的影响(如磨损率、磨损表面形貌、磨损失效模式、磨屑分析等)、抗氧化剂对材料固化的影响(材料成型后的形态学分析)、生物学特性评价等。5.1.3陶瓷材料对于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使用的陶瓷材料,需明确其物化性能,需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5.1.4部件表面处理5.1.4.1喷砂处理如生产工艺中对部件采用喷砂处理,需提供喷砂工艺验证资料,宜考虑表面形貌、粗糙度、喷砂颗粒物残留等相关因素;对于采用骨水泥固定的假体,分析论证产品表面形貌对喷砂部件与骨水泥固定强度的影响,提供相应研究资料。5.1.4.2表面涂层对于含表面涂层的假体,需提供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提供涂层的成分、厚度、形貌分析、涂层与基体的结合强度、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骨长入情况等研究资料。羟基磷灰石涂层需提供符合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规定的理化性能研究资料。对于金属涂层,需按照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涂层厚度、孔隙率和平均孔隙截距的要求,提供相应研究资料。按照 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YY/T 0988.13《磷酸钙涂层、金属涂层和磷酸钙/金属复合涂层的剪切疲劳试验与弯曲疲劳试验方法》和YY/T 0988.15《使用Taber研磨机测试金属热喷涂涂层耐磨性的试验方法》标准分别进行剪切试验、拉伸试验、剪切疲劳试验,并考虑对涂层的弯曲疲劳性能、耐磨性能等进行评价。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可参照YY/T 1706.1《外科植入物 金属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剪切强度不低于20MPa,拉伸强度不低于22MPa,疲劳试验达到107剪切应力循环不失效,并提供载荷的确定依据。按照YY/T 0988.15《使用Taber研磨机测试金属热喷涂涂层耐磨性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磨性能试验,磨损100个周期后,涂层质量损耗总值小于65mg(按重量计)。5.2产品的机械性能对于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1组合式部件连接可靠性研究5.2.1.1锥连接部位固定强度采用锥连接结构实现连接固定的组件,如肱骨头/肱骨托与肱骨柄,需考虑锥连接组件的材料、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等对组件之间固定强度的影响,提供轴向脱出载荷和扭矩的研究资料,测试使假体组件的固定发生松脱所需要的载荷和扭矩。5.2.1.2组件锁定强度对于通过机械锁定结构连接的产品组件(如肩盂衬垫/肩盂托、肱骨衬垫/肱骨托等),需结合锁定结构预期承受力模式,考虑组件的材料、锁定结构设计、尺寸规格(如肱骨托/肩盂托、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宽度、高度、厚度)等影响因素,通过静态剪切试验(按照YY/T 1647《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锁定机制的静态剪切评价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前后方向和上下方向剪切试验)、脱出试验等评价肩盂衬垫与肩盂托、肱骨衬垫与肱骨托之间的锁定强度。5.2.1.3微动腐蚀对于组合式的部件,注册申请人考虑产品组件材料和临床使用受力情形,对组件之间连接、微动和腐蚀进行评估,并对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论证。5.2.2人工肩关节假体运动范围按照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标准规定的肱骨部件和肩盂部件之间的相对角运动范围进行评估。相对角运动范围的评估包含所有旋转模式(屈曲/伸展、内旋/外旋、外展等)的数据,提供人工肩关节假体部件组合的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3人工肩关节假体磨损性能人工肩关节假体的磨损性能研究需提供试验设备描述、安装角度、载荷和运动输入输出曲线、液体润滑介质(抗菌剂选用、润滑液体积、更换周期、变质情况说明等)、循环周期、各个样品的磨损量和磨损率、关节面磨损区域和形貌等。需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内容详细说明及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磨损试验中最差情况产品的选择,需考虑假体类型、设计特点、材料、规格尺寸(如肩盂衬垫/肱骨衬垫厚度、肱骨头/肩盂头直径、关节面曲率半径间隙等)、关节面接触应力和接触面积、运动学、滑动距离等影响因素,提供确定的依据。对于新型的关节面材料、耐磨涂层或关节曲面设计,均需进行磨损试验评估,对磨损量、磨损率、关节面磨损区域和形貌、磨屑的形态和尺寸分布进行表征,可参考YY/T 0652《植入物材料的磨损聚合物和金属材料磨屑 分离和表征》标准,必要时须进行生物学特性评价,并将其与已成功应用的人工肩关节假体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5.2.4关节盂松动或分离动态研究考虑假体类型、肩盂托/肱骨托几何形状、规格尺寸(如肩盂衬垫/肱骨衬垫倾角、厚度,肩盂托/肱骨托偏心距、倾角等)、关节面设计(如尺寸、间隙、深度、关节面限制性等)、涂层形貌、固定螺钉的设计(如直径、螺纹型式和数量)等因素,按照YY/T 1634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松动或分离动态评价试验方法》标准测试关节面在循环摇摆和扭转的加载情况下,肩盂托/肩盂衬垫背面发生的位移量,评价假体实现初始固定和防止无菌性关节盂松动的能力。5.2.5部件动态疲劳试验对于产品相关部件的动态疲劳试验,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其在各项试验中的工况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最差情况的选择应结合产品的预期性能、设计特点、相应测试方法,采用有限元分析或其他已验证的方法进行。5.2.5.1肱骨柄疲劳根据肱骨柄临床植入位置(冠状面和矢状面的倾角和包埋位置)将肱骨柄柄部嵌入测试夹具中,模拟盂肱关节作用力大小和方向,通过肩盂头或肱骨头旋转中心施加循环载荷,明确施加载荷与肩胛平面和肱骨矢状面的角度,并提供支持性资料分析论证所确定的循环次数、疲劳极限的可接受性。必要时,需在不同的载荷水平下建立F-N曲线,确定产品的疲劳极限。最差情况选择需考虑肱骨柄几何尺寸(颈干角、厚度、宽度)、肱骨头/肱骨托/肩盂托的规格尺寸、锥连接偏置和龙骨倾角以及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规格尺寸(如厚度、关节面直径)等因素对于试验加载力臂的影响,提供最差情况的依据。5.2.5.2肱骨托/肩盂托疲劳盂肱关节作用力通过肩盂头/肱骨头旋转中心作用于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关节面,肱骨托/肩盂托存在潜在的高应力区域(如锥连接或圆柱过渡区域),可能发生疲劳断裂失效。根据临床植入位置将肱骨柄嵌入测试夹具中,将肱骨托/肱骨头安装在肱骨柄上。模拟盂肱关节作用力大小和方向,通过肩盂头或肱骨头旋转中心施加循环载荷,明确施加载荷与肩胛平面和肱骨矢状面的角度,并提供支持性资料分析论证所确定的循环次数、疲劳极限的可接受性。必要时,需在不同的载荷水平下建立F-N曲线,确定产品的疲劳极限。对于最差情况的选择,需要考虑肱骨托/肩盂托的材料和规格尺寸(如高度、宽度、厚度、偏置、龙骨倾角)、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规格尺寸(如厚度、关节面直径)以及肩盂头/肱骨头规格尺寸(如直径、偏置),例如较大直径、厚度的肱骨衬垫/肩盂衬垫、较大的肱骨托/肩盂托直径、偏心距,力臂可能会增加,因此施加到肱骨托/肩盂托的力矩可能会增加,从而造成肱骨托/肩盂托的过渡区域承受应力的最差情况。5.2.6固定螺钉力学性能考虑固定螺钉的螺纹型式、尺寸规格等对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提供螺钉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旋出扭矩、自攻力(如适用)性能研究资料。5.2.7带领肱骨部件与缝线配合使用性能研究对于预期与缝线配合使用的带领肱骨部件,需明确配合使用的缝线材质、线径等信息,提供带领肱骨部件孔的设计对缝线切割风险的评价资料。5.2.8陶瓷肱骨头破碎研究对于陶瓷肱骨头,需提供静态加载破碎试验、疲劳试验、疲劳试验后破碎试验等资料。5.2.9关节面运动限制性研究 考虑假体类型、规格尺寸、关节面设计(如限制程度、尺寸、间隙)以及关节面自由度和运动程度的限制(轴向旋转和沿轴水平运动)等因素,选择假体的最差情况组合,提供人工肩关节假体内外旋转、前后方向位移和上下方向位移的关节面约束能力研究资料。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充分考虑磨损、微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皮内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植入等。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5.5清洗和灭菌研究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对于经湿热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参数及验证报告,具体可参考GB 18278系列标准。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根据WS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验证。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6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5.7稳定性研究5.7.1货架有效期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后需要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的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5.7.2运输稳定性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7.3使用稳定性产品需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生命周期内维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申报产品的使用稳定性一般可在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验证时需考虑产品的植入部位、预期用途、植入操作等影响产品使用稳定性的因素。(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Z].[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6]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Z].[8]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9]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Z].[10]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Z].[1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Z].[1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Z].[13]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Z].[14]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Z].[15] YY/T 0963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S].[16]GB/T 10610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 [S].[17]GB/T 14233.1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S].[18]GB/T 14233.2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19]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0]GB 18278.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1]GB 18279.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2]GB/T 18279.2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3]GB 18280.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4]GB 18280.2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5]GB/T 18280.3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6]GB/T 19701.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1部分:粉料[S].[27]GB/T 1970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2部分:模塑料[S].[28]ASTM F2695 外科植入物用与α生育酚 (维他命E)混合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的规范[S].[29]GB 23101.2 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30]YY 0117.1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Ti6Al4V钛合金锻件[S].[31]YY 0117.2 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ZTi6Al4V钛合金铸件[S].[32]YY 0117.3 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S].[33]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34]YY/T 0772.3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3部分:加速老化方法[S].[35]YY/T 0772.4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4部分:氧化指数测试方法[S].[36]YY/T 0772.5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5部分:形态评价方法[S].[37]YY/T 0811外科植入物用大剂量辐射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品标准要求[S].[38]GB/T 3505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9]ISO 6474-2:2012外科植入物陶瓷材料第2部分:氧化锆强化型高纯氧化铝基复合材料[S].[40]YY/T 1634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松动或分离动态评价试验方法[S].[41]YY/T 1427 外科植入物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42]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43]YY/T 0640 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44]GB/T 12417.2 无源外科植入物关节置换植入物特殊要求[S].[45]YY/T 0988.12 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46] YY/T 0988.11 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47] YY/T 0988.13 磷酸钙涂层、金属涂层和磷酸钙/金属复合涂层的剪切疲劳试验与弯曲疲劳试验方法[S].[48] YY/T 0988.1 外科植入物涂层用钴28铬6钼合金粉[S].[49] YY/T 0988.2 外科植入物涂层用钛及钛6铝4钒合金粉[S].[50] YY/T 0988.14 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51] YY/T 0988.15 使用Taber研磨机测试金属热喷涂涂层耐磨性的试验方法[S].[52] 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 通用要求[S].[53]YY/T 1647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锁定机制的静态剪切评价试验方法[S].四、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科粘接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粘接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牙体充填修复、修复体修复过程中粘接的牙科粘接剂产品。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固化方式、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牙科粘接剂、牙本质粘接剂、化学固化粘接剂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5-02,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发挥粘接作用的树脂基质和填料成分不同,建议划分注册单元;固化原理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光固化粘接剂、化学固化粘接剂、双固化树脂粘接剂。(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全面描述产品各组成成分及含量,一般需涵盖基质体系、催化体系、填料组分及粒径、助剂等;列明各组分的化学名称、结构式、CAS编号和分子量、各组分的作用;需根据固化方式描述产品的固化分类(如化学固化、光固化、双重固化);需根据临床粘接部位描述产品分类(如牙釉质粘接剂、牙本质粘接剂、通用型粘接剂);需描述产品的临床粘接技术(如自酸蚀、选择性酸蚀、全酸蚀);需对产品的工作原理进行描述。2.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2.1适用范围:牙科粘接剂一般用于牙体充填修复、修复体修复过程中粘接。在适用范围描述时需明确预期粘接的修复方式及修复体类型、与其组合使用的粘接系统。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2.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3.产品型号规格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调和比例、混合方式、产品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粘接效果相关性能的对比,如粘接强度、粘接耐久性等。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YY/T 0316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粘接剂产品可参考YY/T0518《牙科修复体用聚合物基粘接剂》、YY/T0519《牙科材料 与牙齿结构粘接的测试》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3.2性能指标根据粘接剂产品特性,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规定,如:3.2.1外观。2.2.2薄膜厚度。3.2.3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包括剪切粘接强度、拉伸粘接强度,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剪切粘接强度或拉伸粘接强度其中之一进行测试。3.2.4对环境光线的敏感性(光固化、双固化粘接剂适用)。3.2.5工作时间(化学固化、双固化粘接剂适用)。3.2.6固化时间(化学固化、双固化粘接剂适用)。3.2.7其他。含氟化物粘接剂的氟离子释放性能、自酸蚀粘接剂pH值等。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产品组成组分及百分含量、X射线阻射性(如有),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典型性产品的选择需考虑产品的组成成分及含量、技术性能、配合使用产品等。如不同型号的组份含量差异对产品的有效性指标(如粘接强度)产生一定影响,建议进行差异性检验。5.研究资料5.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5.1.1 原材料控制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基质成分、填料成分及其引发剂、交联剂、光敏剂、着色剂等全部辅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来源和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5.1.2 产品性能研究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T0518、YY/T0519相关标准,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研究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5.1.2.1产品外观及包装形式,必要时可提供图示说明。5.1.2.2薄膜厚度:薄膜厚度主要影响修复体的就位和固位,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薄膜厚度研究数据,结合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临床操作明确薄膜厚度的确定依据。5.1.2.3对环境光线敏感性研究:对于光固化粘接剂、双固化粘接剂产品,需提交对环境光线敏感性研究,产品应保持物理均匀性。5.1.2.4工作时间研究:对于化学固化粘接剂、双固化粘接剂,需提交产品工作时间研究资料,明确申报产品具体工作时间。5.1.2.5固化时间研究:对于化学固化粘接剂、双固化粘接剂,需提交产品固化时间研究资料,明确申报产品具体固化时间。5.1.2.6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研究:需描述粘接系统的粘接界面状况,粘接是在粘接界面处发生的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通常粘接界面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牙齿缺损直接充填修复,主要涉及粘接剂与牙齿硬组织及充填材料的粘接,另一种是固定修复体与牙齿的粘接,主要涉及粘接剂与牙齿硬组织及修复体的粘接。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对粘接剂与不同牙齿硬组织(牙釉质、牙本质)及不同属性材料(金属、树脂、陶瓷等)的充填材料/修复体间的粘接性能及粘接耐久性进行研究验证。申请人需考虑粘接面积较小的情形或经牙体预备后粘接界面较小的固位形,如贴面的粘接性能研究。5.1.2.7与牙本质粘接的间隙测量研究:间隙测量是用来评价粘接剂将充填物粘接到牙本质有效性研究,用来评价粘接剂对于充填材料聚合收缩的抵抗力,小间隙代表较好的粘接效果。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设计相关间隙测量评价研究。5.1.2.8微渗漏研究:微渗漏是用来评价粘接剂对牙本质/牙釉质与修复材料粘接效果的研究。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对微渗漏进行评级研究。5.1.2.9释氟性能研究:对于含有氟化物的粘接剂,氟离子在口腔环境中缓慢释放,申请人需提供氟离子释放相关研究,明确防龋效果。对于申报产品的各项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均应提供研究验证报告,验证报告需至少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确定依据、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偏差分析(如有)及验证结论,各试验结果应明确临床使用的可接受性,特别地,对于粘接效果评价指标,如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研究、间隙研究、微渗漏研究,可在同一试验条件下与同类上市产品进行对比,论述结果的可接受性。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提供产品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确定依据,提交各填料组分分散均匀的研究资料。5.3生物学特性研究牙科粘接剂与牙本质/牙釉质(或口腔软组织)持久接触,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粘膜刺激试验)、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特别地,对于牙本质粘接剂或通用型粘接剂,应结合其临床使用方法,明确是否近髓使用,评估其牙髓刺激性。对于使用盖髓材料等对牙髓进行保护后再行粘接处理,应予以详细说明,并在说明书中明确,同时结合微渗漏研究对牙髓刺激性进行评价研究,必要时开展牙髓及牙本质应用试验。5.4动物试验研究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粘接剂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5稳定性研究5.5.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可参照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在有效期研究中需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除对产品基本属性进行验证,如外观等,还需对产品粘接有效性指标进行验证,如粘接强度等。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保护;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其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对于不适用的因素应阐述不适用的依据。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申请者提交最终成品初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5.5.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6其他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对比;性能要求的对比宜至少包括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2.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Z].[5]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Z].[6]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Z].[7]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Z].[8]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Z].[9]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Z].[10]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Z].[1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Z].[1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Z].[1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Z].[14]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15]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Z].[16]YY/T 0518,牙科修复体用聚合物基粘接剂 [S].[17]YY/T 0519,牙科材料 与牙齿结构粘接的测试 [S].[18]YY 1042,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 [S].[19]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20]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21]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22]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23]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24]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5]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6]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27] 林红. 口腔材料学. 第2版. 北京: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13. 155-167. [M].[28] 赵信义. 口腔材料学.第6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0. 83-98. [M].四、编写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及修订了《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疝修补补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3)、《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5),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及方式:1.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威;穆兰兰电话:010-86452666;010-86452667电子邮箱:mull@cmde.org.cn2.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向梅电话:0755-83087067电子邮箱:zhangxm@cmde.org.cn3.疝修补补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文博 张旭电话:010-86452675 010-86452677电子邮箱:zhangxu@cmde.org.cn4.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芬电话:010-86452670电子邮箱:lifen@cmde.org.cn附件:1、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疝修补补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4、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布鲁氏菌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3)、《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5),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程曦电话:010-86452580电子邮箱:chengxi@cmde.org.cn2.布鲁氏菌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程曦电话:010-86452580电子邮箱:chengxi@cmde.org.cn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解怡电话:010- 86452862电子邮箱:xieyi@cmde.org.cn4.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方丽,徐超,李冉电话:010-86452538,010-86452539,010-86452536电子邮箱:fangli@cmde.org.cn,xuchao@cmde.org.cn,liran@cmde.org.cn附件:1、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布鲁氏菌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智能化审批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桂药监函〔2022〕57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医药营商环境,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我局决定从2022年10月8日起,在全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智能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智能化审批,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中名称、人员、住所等信息变更,需要变更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备案证件载明的登记事项的,申请人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通过智能化事项进行申报,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广西药监政务服务系统通过实名认证信息与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登记系统数据自动核对,无需人工干预,自动加载变更项目及自动制证,完成智能化审批发证,实现全过程“零跑腿、零材料、零干预、零差错、即时办”,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二、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我局共梳理7个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产品注册、备案变更等高频、便民政务服务事项,作为第一批智能化审批事项,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运用。三、请各地审批部门参照我局前期开展智能化审批的做法,做好智能化审批事项拆分、办事指南编写、审核和公开工作,指导申请人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智能化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法人变更】智能化审批网上办事指南示例链接:http://zwfw.gxzf.gov.cn/gxzwfw/transition/transToDetail.do?sxcode=11450000MB151971XY200017202700015&webId=1)四、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项目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报告反馈。我局将根据运行情况,对后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智能化审批事项进行扩项,对移动端APP做进一步开发完善。自治区药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人:姚琳,联系电话:0771—5595369,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联系人:韦文,联系电话:0771—5892396。附件:智能化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智能化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序号智能化审批事项承办层级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法人变更) | 智能化审批自治区药监局2第二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变更) | 智能化审批自治区药监局3变更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智能办)自治区药监局4变更《医疗器械(二类)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5变更《医疗器械(第三类)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6变更《医疗器械(一类)生产企业备案》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7变更《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单位:《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赣药监规〔2022〕7号)已经印发,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以及《江西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同步发布,同步实施。二、目前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系统已具备全程电子化能力,注册申请人在对拟申请事项充分开展自我评估后,提出全程电子审评审批申请的,可以全程电子审评审批,实现“一次不跑”和“最多跑一次”。三、已取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在我省申请产品注册,如属于同一法人、同一集团公司的同一品种的,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允许互认,实施细则见附件。四、注册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超1年的,由认证审评中心依法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结论,医疗器械注册处根据审评结论提出“不予注册”的行政审批意见,我局作出“不予注册”行政审批决定。该注册申请人自我局作出“不予注册”行政许可决定起1年内,再次进行相同注册项目申报的,可免于征收注册费(仅限一次)。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因注册体系核查未通过但不涉及到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问题的,参照第四条办理,但应针对上次未通过原因开展补充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六、注册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注册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注册提出申请,按照延续注册程序办理。七、审评审批全过程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有关技术指标应在该机构资质范围内,检验报告需加盖检验资质专用章。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清单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获证机构能力查询”栏目中查看。如是补充检测的,注册申请人应保证样品一致性。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联系。电话:0791-88158031邮箱:ylqxzcc@mpa.jiangxi.gov.cn附件:同一集团、同一法人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来赣申报注册实施细则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同一集团、同一法人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来赣申报注册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注册申请人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隶属于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二)已取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必须符合现行法规规章要求。(三)拟申报产品与已取得的注册证产品为同一品种医疗器械,不发生实质变化,并在我省境内生产。(四)注册申请人应为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二、办理流程(一)申报资料的准备注册申请人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2号)等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不含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可提交已获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原注册申报资料。申请产品与已获证产品有差异的,需逐条列出并作差异性评价。如已在我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有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生产范围的,可提交原注册申请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在提出注册申请起1年内补充提交我省生产场地生产样品的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交隶属于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的证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注册申请人与原医疗器械注册人/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属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的股权关系(包括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承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提供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自查报告。(二)办理前沟通注册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后,应携带完整申请资料至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器械注册处)开展相关咨询。基本符合以上情形的,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后,与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进行现场沟通,认证审评中心组织人员对注册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符合性和技术性审查,在《同一集团、同一法人已注册产品来赣注册申报办理前沟通表》(以下简称沟通表,见附表)上出具意见,报至器械注册处,器械注册处在沟通表上填写意见后发放给认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 (三)注册体系核查认证审评中心在收到器械注册处出具的予以办理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样品真实性(如有)以及变更生产过程带来的体系变化是否会产生新的风险,引起注册事项的变更。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果,核查通过的,向注册申请人出具核查结果通知。注册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期接受现场检查,应向认证审评中心提出延迟检查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和拟接受检查的时间。延迟检查、整改及复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四)受理注册申请人向我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及核查结果通知,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将该注册事项标记为“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1个工作日内流转至认证审评中心。(五)技术审评认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流转至器械注册处。(六)行政审批器械注册处收到审评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当日发证。三、其他说明(一)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独资、合资或者授权的我省注册申请人,将已获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我省注册,产品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属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的省内企业,因重组兼并申请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在集团内变更的,参照本细则办理。(三)通过本细则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自获证之日起,1年内未在我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进行生产许可证登载的,或是已在我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有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生产范围的,提出注册申请起1年内未提交检验报告,我局将予以公告注销。(四)拟申报产品按照本细则来我省进行申报的,如该产品存在因审批决定不予注册或注册申请人自行撤审的情形,该产品再次申报注册时按照常规程序开展审评审批。附表:同一集团、同一法人已注册产品来赣注册申报办理前沟通表企业概况注册申请人注册人住所生产地址(如有)企业简介(包括注册人概况、同一集团或同一法人情况概述等)申报产品情况产品名称结构特征□有源□无源□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简介(包括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成分、预期用途、生产条件和工艺等)与已获证产品的对比□一致□存在差异情况提供产品对比表,逐一列出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工作原理、预期用途、生产条件和工艺等方面的差异。(注册申请人提供附件:申请产品与已获证产品的差异性评价)沟通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认证审评中心意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意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单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等三个医疗器械特殊注册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联系。电话:0791-88158031邮箱:ylqxzcc@mpa.jiangxi.gov.c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第一条为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实施,推动江西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江西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申请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第三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省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器械注册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负责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申请的受理。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承担创新医疗器械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省局有关处室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要求的江西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特别审查:(一)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二)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医疗器械技术为国内领先,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且填补了江西省空白。第六条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携带申请资料至省局器械注册处开展咨询。申请人按照器械注册处咨询情况向认证审评中心提交资料,认证审评中心应当开展技术指导,并在申请人提交的《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附件1)上出具技术指导意见。申请人按照技术指导意见完善申请资料,向受理中心提出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附件2)提供相应资料。第七条受理中心应对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给予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创新××××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流水号。受理工作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资料转至认证审评中心。对于已受理的创新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可书面向受理中心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八条认证审评中心对创新产品注册申请开展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认证审评中心直接按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处理:(一)申请资料虚假的;(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领先,或无法填补江西省空白,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第十条认证审评中心符合要求的创新产品注册申请,提出办理意见报至器械注册处,器械注册处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受理号、申请人。第十一条器械注册处负责将审查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结果表》(附件3),审查未通过的应一并告知理由,创新审查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第十二条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省局对于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第十三条对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应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建立沟通机制,对企业申报注册工作给予专项辅导。第十四条认证审评中心可以与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就产品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等问题沟通交流。第十五条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应为创新医疗器械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检验申请单独排序、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在满足必需检验时间的前提下,检验时限较现有检验周期缩减20%。第十六条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受理中心优先受理,并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1个工作日内流转。第十七条认证审评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认证审评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认证审评中心应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予以沟通辅导,并优先检查,注册核查工作在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核查工作。需要整改后复查的,应在注册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经认证审评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创新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创新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省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予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审批工作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审查结果告知之日起2年内,未申报注册的,不再享有本程序规定的优先事项。2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本程序并由注册处书面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二十二条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纳入创新注册程序并获准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省局将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注栏中载明“江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省局予以优先办理。附件:1.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2.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3.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结果表附件1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受理号: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适用范围联 系 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________申请资料清单:(可附页)备注:申请人如实填写利益相关方面的专家/单位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理化指标检测、生物性能试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合作研究者、知识产权买卖方等,并明确申请回避的专家及理由。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我公司保证,本次递交的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认证审评中心指导意见:附件2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一、内容要求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及其支持材料:(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分类依据;(三)医疗器械创新性的证明性文件,应当包括:1.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提供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以及证明文件;2.申报产品为国内领先技术,可填补江西省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的,应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3.产品的创新内容;(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4.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六)产品创新的临床应用价值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3.产品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历次申请相关资料(如适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并提供翻译公证件。二、格式要求(一)应提交申报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二)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注册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三)申报资料中如有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附件3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结果表受理编号:时间: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其他审查结果备注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江西省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按照本程序实施。第三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结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医疗器械储备供应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第四条省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测中心)、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第五条应急注册程序启动后,省局应确定并动态调整列入第二类应急注册医疗器械品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加快开展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工作,推动应急注册医疗器械快速上市。第六条对属于第二类应急注册医疗器械品种(以下简称应急器械品种)的,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法规要求提交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受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主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资料转至认证审评中心,同时告知省局相关部门。第七条认证审评中心应在应急器械品种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结合风险研判情况开展,必要时可予以简化;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需要专家评审的,认证审评中心应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及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均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间。第八条应急器械品种注册申请人可在受理后同步申请产品注册检验。注册检验如委托省检测中心开展的,省检测中心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第九条对应急注册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省局应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自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申请人。第十条对于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认证审评中心应在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要求及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报告。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风险效益评估要求的应急注册医疗器械,省局可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第十二条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应急注册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与其载明的附带条件的完成时限一致。如医疗器械注册人完成附带条件工作,可以在注册证到期之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符合要求的给予延续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应主动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对产品的受益和风险开展监测与评估,完成需完善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管控风险,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第一条为保障江西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推动江西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江西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申请的审核及其注册。第三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省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器械注册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决定、异议处理等工作。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负责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申请的受理。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承担优先医疗器械申请的审查工作。省局有关处室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同步提出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申请:(一)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者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江西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未纳入应急程序的其他医疗器械;(三)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或申报的医疗器械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四)列入江西省重大项目中的医疗器械;(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第五条申请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提交《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附件2)提供相应资料。第六条受理中心受理适用优先注册程序注册申请后,应给予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优先××××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流水号。受理工作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资料转至认证审评中心。对于已受理的优先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可书面向受理中心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认证审评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证审评中心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八条认证审评中心提出办理意见报至器械注册处,器械注册处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受理号、申请人。第九条器械注册处负责将审查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审查结果表》(附件3),审查未通过的应一并告知理由,优先审查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第十条省局对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将按照产品注册受理时间单独排序,予以优先审评、优先检查、优先审批。第十一条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认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应积极与申请人开展沟通交流,必要时可安排专项交流并形成纪要。第十二条对于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如在省局相关技术机构开展补充注册检验的,有关单位应优先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并优先出具检验报告。附件:1.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请表2.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3.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审查结果表附件1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请表产品名称申请人规格型号联系人联系方式优先注册理由注:简述优先注册理由。真实性保证声明本人保证声明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备注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2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一、内容要求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症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证明该适应症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3)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恶性肿瘤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1)该医疗器械申请的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至少包括产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及当前的临床应用背景,产品所具有的临床使用价值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提供检索情况等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者治疗方法;(3)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6.国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未纳入应急程序的(1)当前公共卫生事件起因、目前进展,以及该类产品市场需求情况;(2)本产品综述资料、研发情况、生产能力及该类产品供应不能满足当前应急处置需要的支持性资料;(3)本产品获证后的预计产能。7.符合程序第四条第(三)、(四)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二、格式要求(一)应提交申报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二)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注册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三)申报资料中如有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附件3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审查结果表受理编号:时间: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其他审查结果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