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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7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7),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8),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1月21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滕颖影电话:010-86452516电子邮箱:tengyy@cmde.org.cn2.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译丹电话:0755-83087040电子邮箱:zhangyd@cmde.org.cn3.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庆电话:010-86452523电子邮箱:zhangqing@cmde.org.cn5.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邱宏电话:010-86452505电子邮箱:qiuhong@cmde.org.cn6.血液透析浓缩物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孟颖电话:010-86452504电子邮箱:mengying@cmde.org.cn7.软性接触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卢红电话:010-86452513电子邮箱:luhong@cmde.org.cn附件:1.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5.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6.血液透析浓缩物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7.软性接触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8.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24日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髋关节假体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髋关节假体分类编码为13-04-01,管理类别为III类。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通常由髋臼杯、髋臼内衬、股骨头、股骨柄组成。髋臼内衬通常由符合GB/T19701的I型和II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添加有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或符合YY/T 1294的高纯氧化铝或氧化锆增韧高纯氧化铝陶瓷材料制成;股骨头通常由符合YY/T0605.9的高氮不锈钢、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或符合YY/T 1294的高纯氧化铝或氧化锆增韧高纯氧化铝陶瓷材料制成;髋臼杯通常由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或符合GB/T13810的TC4和TC4ELI合金制成;股骨柄通常由符合YY/T0605.9的高氮不锈钢、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或符合GB/T13810的TC4、TC4ELI和TC20制成;生物型髋臼杯和股骨柄常表面常包括纯钛涂层和钙磷涂层,生物型髋臼杯表面还可通过3D打印形成多孔结构等。本导则不包括新材料、特殊设计的髋关节假体和定制髋关节假体等。与境内已上市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相比,申报产品如具有全新的技术特征(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技术、材料、结构设计、表面处理等),或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可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注册申请人开展髋关节假体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需与同品种产品适用范围相同。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差异越大,论证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难度越大。(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对比(包括但不限于):1.适应证,如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创伤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股骨颈骨折、先天性髋臼发育不良伴骨关节炎或关节脱位等;2.适用人群,如骨骼成熟患者等;3.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阶段,如股骨头坏死分级等;4.使用方法,如置换类型(全髋/半髋置换、初次/翻修等)、手术入路(前侧入路、外侧入路和后侧入路等)等;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如髋关节或其他任何部位难以控制的感染,全身情况不能耐受手术者等禁忌证。6.其他。(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对比着重关注以下对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组成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组件信息对比,以及预期配合的组件信息(如适用)。2.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特征和关键尺寸对比,可采用结构图、关键尺寸列表和文字描述等方式,尺寸标注可参考YY/T 0809.1。YY/T0809.1主要标注了一般性的结构尺寸,注册申请人还需结合产品具体设计提供特征结构和关键尺寸对比,如涂层区域、髋臼杯和内衬锁定设计、股骨柄横截面形状、股骨头裙摆设计等。3.材料性能注册申请人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材料性能。当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材料牌号相同,且所用材料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等公认标准,相应标准中规定了材料性能的接受限值时,申报产品的材料性能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即可,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材料性能测试对比,如符合GB/T19701要求的I型和II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符合YY/T0605.9的高氮不锈钢,符合GB/T13810的TC4、TC4ELI和TC20,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和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等。对于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成的髋臼内衬,除GB/T19701中对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性能要求外,还需对压缩模量、热性能(结晶度、熔点)、疲劳裂纹扩展、溶胀度、抗氧化性能(老化前后拉伸性能、抗冲击性能、反式亚乙烯指数、氧化指数等)等材料性能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若拉伸性能、抗冲击性能满足GB/T19701要求,上述两项性能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对于添加有抗氧化剂的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髋臼内衬,目前将抗氧化剂维生素E和聚乙烯粉料混合后再注塑加工是主要的方式;对于掺混维生素E的髋臼内衬,除考虑以上对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髋臼内衬的要求外,还需对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类型、抗氧化剂浓度、辐照类型、辐射剂量等,同时对抗氧化剂洗脱、抗氧化剂分布均一性、抗氧化剂对磨损性能的影响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4.产品性能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产品性能主要包括股骨柄疲劳性能、髋臼杯抗变形性能、关节面磨损性能、涂层性能、髋臼杯与内衬锁定性能、球头与股骨柄锥连接性能、髋关节假体活动范围等。(1)股骨柄疲劳性能股骨柄疲劳性能包括颈部和柄部疲劳性能,建议参照YY 0809.4和ISO 0809.6中的方法开展试验。考虑到相应标准规定了股骨柄疲劳性能的接受限值,如果申报产品疲劳性能满足标准要求,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2)髋臼杯抗变形性能建议参照YY∕T 0809.12标准开展测试, 对结果可接受性应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3)磨损性能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报产品髋臼组件与预期配合使用股骨组件形成的关节面的磨损性能资料,并与同品种产品在相同试验方法下的进行磨损性能对比。进行磨损性能对比时,同品种产品的关节面材料与申报产品需尽可能相同,例如,高交联聚乙烯选择高交联聚乙烯同类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不建议选择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作为同品种产品;推荐采用YY/T 0651等标准中的测试方法和参数。磨损性能的对比建议包括磨损率、磨损量-时间曲线、肉眼和显微镜下磨损试验前后关节面形貌等。(4)生物型股骨柄和髋臼杯的涂层性能不同涂层材料和工艺形成的涂层性能和微观结构不同,建议尽可能选择具有相同涂层材料和工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需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微观结构和涂层性能。涂层微观结构主要包括涂层厚度、粗糙度、形貌、孔隙率、平均空隙截距等,具体需对比项目与涂层类型相适应,例如,对于等离子喷涂涂层,应至少包括厚度、形貌、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等;对于髋臼杯的3D打印多孔结构,微观结构至少应包括厚度、形貌、丝径、最小打印单元结构、孔隙率、孔径、孔隙渐变梯度、内部连通性等。涂层性能包括涂层与基体材料间的力学性能(如拉伸强度、动静态剪切强度等)和磨损性能(如适用)。对于磨损性能、涂层与基体材料间的力学性能,考虑到YY0118标准规定了等离子喷涂金属涂层接受限值,申报产品满足标准要求即可,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5)髋臼杯与髋臼内衬锁定性能髋臼杯和衬垫通常为机械锁定,需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锁定性能,包括轴向推出试验、撬出试验、旋转分离试验等。(6)锥连接性能若申报产品组件含有锥连接(如球头与股骨柄,模块式股骨柄组件间),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锥连接性能的对比资料,如抗拔出性能、抗扭矩性能等。(7)陶瓷球头、陶瓷内衬组件性能陶瓷球头需与配合使用的股骨部件进行破碎试验、疲劳试验、疲劳后破碎试验、脱出试验、扭矩试验,陶瓷内衬需与配合使用的髋臼杯、股骨部件进行破碎试验、疲劳试验、疲劳后破碎试验、压出试验、扭矩试验和撬出试验。注册申请人应对以上性能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8)活动范围建议参照YY/T0920提及的方法开展试验。考虑到相应标准规定了活动范围的接受限值,如果申报产品活动范围满足标准要求,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9)测试样品和测试方法注册申请人需选择各组件最差情形作为测试样品,最差情况指在性能测试中预期表现最差的型号规格。结构设计差异显著,难以论证最差情况的组件建议分别开展测试。在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性能对比时,测试方法和参数需相同,注册申请人需在对比表中列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测试方法和结果数据。若存在相应测试标准,建议采取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和参数进行测试,若自行设计测试方法或改变标准中的测试参数,需提供测试方法和参数的合理依据。(10)其他若申报产品与注册申请人境内已上市的髋关节假体产品相比,锥连接、髋臼杯、衬垫与髋臼杯连接、关节面、涂层设计无任何变化,即原材料、结构尺寸、工艺和质控要求完全相同,可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以上需与同品种开展对比的性能项目可免于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四)论证差异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1.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尺寸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并论述差异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的结构尺寸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评价差异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方法亦不相同。部分结构尺寸差异通过分析可论证其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近端固定生物型股骨柄在同品种产品基础上增加了远端开槽设计,开槽位置位于远端且长度较小,结合股骨柄疲劳性能数据并经过充分分析可论证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部分结构尺寸差异需通过力学试验论证其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锥连接结构尺寸存在差异,若该差异仅影响股骨柄和球头连接性能,此时可开展锥连接与球头连接力学试验,若结果显示申报产品不差于同品种产品,则可证明该结构尺寸差异不对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部分结构尺寸差异需增加具有相似或相同设计的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以论证其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若申报产品存在与所选同品种产品不同设计型号时,可增加同品种产品以证明该设计型号的安全有效性。2.材料性能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材料牌号不同,建议增加相同牌号材料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3.产品性能若申报产品性能优于或与同品种产品相当,可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提供科学证据。若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低于同品种产品,注册申请人需分析申报产品力学性能较低的原因。若注册申请人降低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以获取其他方面的临床受益,需从临床风险和受益的角度论述力学性能降低后仍可以接受的充分理由及证据,申报产品临床数据可为产品临床风险受益提供证据。论证涂层微观结构对体内骨整合效果的影响通常较难,若难以论证微观结构差异对骨整合的影响,可考虑增加具有相同涂层的同品种产品,或通过动物试验予以论证。(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常包括临床文献数据、登记数据库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类型,注册申请人也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数据。鼓励使用各国关节数据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相较于其他类型数据,该数据具有人群覆盖面大、随访时间长等优势,可用于评价髋关节假体系统的中远期安全有效性。注册申请人应全面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若同品种产品缺少临床数据,可收集与拟申报产品有相同设计特征产品的临床数据。考虑到髋关节假体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建议注册申请人提取关键要素,以图表形式呈现数据,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数据来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1.有效性数据对于髋关节假体,有效性临床数据可参考以下关键要素提取数据:(1)患者信息:性别、年龄、诊断、骨质情况、伴随疾病以及其他影响临床结局的特征等;(2)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3)研究设计:设计类型、样本量、研究证据等级和推荐级别;(4)评价指标:提取各时间点(包括术前、术后各随访点)评价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生存率或翻修率、功能性评分、活动范围和生活质量评分等。相关的功能性评分包括Harris评分、Oxford评分、Charnley评分、Merle D’Aubigne评分、VAS评分、SF-36/SF-12评分、HOOS评分、EQ-5D评分、牛津评分、WOMAC评分、UCLA活动评分等。2.安全性数据常见的髋关节假体不良事件包括脱位、假体周围骨折、松动、骨溶解、感染、下肢不等长、大腿疼、粗隆不愈合、活动范围受限等。髋关节假体安全性数据常来源于各国不良事件数据库和临床文献,不良事件数据库包括各国药监局的不良事件数据库、企业自身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医院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第三方商业公司或协会组织运行的不良事件数据库。针对不良事件,应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各国上市时间、销售数量(如可获取)、不良事件类别及数量、与产品相关性、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三、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3号[Z].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椎间融合器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3-04,管理类别为III类。椎间融合器的基体材质通常为符合GB/ T13810的钛及钛合金材料,牌号一般为TA2G、TA3G、TC4(Ti6Al4V)、TC20(Ti6Al7Nb) ,或由符合YY/T 0660 的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制成。显影丝通常由符合YY/T 0966的纯钽或GB/T 13810的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常见的加工工艺为机加工、增材制造(3D打印如选区激光熔融(SLM)、电子束熔融(EBM)等)。一般与脊柱内固定系统配合使用,用于椎间融合术。本导则不包括人工椎体、新材料、特殊设计的椎间融合器和定制式椎间融合器等。与境内已上市常规设计的椎间融合器相比,申报产品如具有全新的技术特征(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技术、材料、结构设计、表面处理等),或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可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申报产品通常包含多种设计,申请人在开展椎间融合器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需与同品种产品适用范围相同。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结构设计及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差异越大,论证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难度越大。(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对比(包括但不限于):1.适用的节段,如颈椎等。2.适应证,如脊柱退行性失稳、脊柱节段创伤性失稳、脊椎滑脱、椎间减压术后(脊柱节段医源性失稳)、脊柱侧凸矫正等。3.适用人群,如骨骼成熟患者;4.使用方法,如手术入路等;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6.其他。(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对比着重关注以下对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申请人需以结构图、文字描述及表格的形式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尺寸对比。从整体外观、局部细节放大图等明确产品的设计特征,必要时应提交临床使用时的解剖适配图。结构图一般包括所有型号的各关键部位几何尺寸参数(包括允差),如:主体的长、宽、高、壁厚、植骨区尺寸、横向开孔尺寸、终板接触面的弧度、倾角、咬合齿的高度、齿形、显影区在融合器中位置等。对于3D打印多孔椎间融合器,还应包括形貌、丝径、最小打印单元结构、孔隙率、孔径、孔隙渐变梯度、内部连通性,多孔结构的厚度(如致密区域、多孔区域的分布),内外部加强柱设计(如适用)等。2.材料性能申请人应列明申报产品及同品种产品涉及的所有材料,如椎间融合器基体、显影丝等,需列明材料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牌号。对于材料为PEEK的产品,应同时列明原材料牌号。建议申请人尽可能选择基体材料相同/相似的已上市产品,例如申报产品为PEEK材质时,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相同牌号的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对于3D打印椎间融合器,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已上市的采用相同工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当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材料牌号相同,且所用材料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等公认标准,相应标准中规定了材料性能的接受限值时,申报产品的材料性能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即可,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材料性能对比。3.产品性能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性能比对资料,如颈椎椎间融合器产品性能一般包括动静态压缩性能、动静态压缩剪切性能、动静态扭转性能、沉陷性能。胸腰椎融合器产品性能一般包括动静态压缩性能、动静态压缩剪切性能、沉陷性能。上述性能试验建议参照YY/T 0959及YY/T 0960提及的方法开展。申请人需选择最差情形作为代表性产品完成上述测试,最差情形指在性能测试中预期表现最差的型号、规格。颈椎融合器与胸腰椎融合器需分别进行产品性能的评价。各型号间结构设计差异显著的,建议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测试,如3D打印椎间融合器若为内部非均质结构设计,通常很难在不同型号间论述最差型号,建议不同型号分别选择最差情况进行力学测试。一般采用与同品种产品在相同试验方法、相同测试参数下的比对,申请人在进行比对时,应同时提交数值与失效模式的比对。申请人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提交性能比对资料。(四)论证差异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1.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尺寸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若存在差异申请人可通过已上市同类产品论述结构设计的合理性,通过产品性能的比对论述差异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申报产品超出同品种产品的规格时,申请人应提交该规格设计与临床解剖部位适配的合理性。若已上市同类产品中已有相同规格且适用部位、临床使用方式相同的,申请人可考虑提交同类产品已上市规格信息作为支持性资料;2.材料性能若加工工艺为机加工的椎间融合器产品,基体材料存在差异,申请人可通过材料性能的比对及产品性能的比对论述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3.产品性能通常,申报产品性能不劣于同品种产品,可论述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不影响临床的安全有效性。若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低于同品种产品,申请人需分析申报产品力学性能较低的原因。若申请人降低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以获取其他方面的临床受益,需从临床风险和受益的角度论述力学性能降低后仍可以接受的充分理由及证据,申报产品临床数据可为产品临床风险受益提供证据。对于3D打印多孔椎间融合器,除上述比对外,还应论述多孔结构设计对于终产品的骨长入性能的影响。论证不同多孔结构对体内骨整合效果的影响通常较难,若难以论证多孔结构差异对骨整合的影响,可考虑增加具有相同多孔结构的同品种产品,或通过动物试验予以论证。(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常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类型,申请人也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人需全面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建议申请人根据收集的数据中是否为同品种产品,或为与申报产品有相同设计特征的产品,分别进行汇总、分析。考虑到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建议申请人提取关键要素,以图表形式呈现数据,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数据来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1.有效性数据对于椎间融合器,有效性临床数据可参考以下关键要素提取数据:(1)患者信息:性别、年龄、诊断、骨质情况、伴随疾病以及其他影响临床结局的特征等;(2)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植入节段位置、是否多个融合器同时植入;(3)研究设计:设计类型、样本量、研究证据等级;(4)评价指标:提取各时间点(包括术前、术后各随访点)评价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评分、生活质量评分等。相关的功能性评分包括ODI评分、VAS评分等。2.安全性数据椎间融合器安全性数据常来源于各国不良事件数据库和临床文献,不良事件数据库包括各国药监局的不良事件数据库、企业自身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医院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第三方商业公司或协会组织运行的不良事件数据库。针对不良事件,应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各国上市时间、销售数量(如可获取)、不良事件类别及数量、与产品相关性、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三、参考文献[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椎间融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3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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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药监局”)申请生产许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二、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网上填写申请表进行申报。办理流程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yjj.beijing.gov.cn/,进入“政务服务”栏目进行查询。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可以选择现场提交或者全程网办。现场办理地点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全程网办的网上提交材料网址为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三、新修订法规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办理的影响主要有哪些?北京市药监局深入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精神,在本市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并按照新法规要求开展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修订等工作,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的办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一)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凭自身持有的注册证方可申请办理生产许可,改变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既可凭自身持有的注册证,也可作为受托生产企业凭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注册证办理生产许可;(二)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办理委托生产备案事项,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新法规要求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按照新《生产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2022年5月1日后发放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不再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副本记载许可证正本载明事项变更以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等情况。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企业如想继续从事生产应如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北京市药监局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受理,企业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重新申请生产许可。五、企业在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2022年5月1日后,企业原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需要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北京市药监局将按照新修订《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续、补发的许可证样式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统一制定的样式。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六、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生产办法》实施后生产产品发生变化,应该如何办理?本市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生产办法》实施后生产产品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情况,如属于生产范围增加或核减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变更,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产品变化情况;北京市药监局按照新修订《生产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办理并发放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包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如生产产品变化不涉及许可证生产范围变更的,企业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产品变化情况;需要取得新版生产许可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延续或者补发要求办理。七、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因办理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证书编号的编排方式发生变化,由“京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京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库存的原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是否可以延续使用?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本市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如库存的原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除因办理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导致的证书编号变化外(即由“京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京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可以继续使用至2023年5月1日。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显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八、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需要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当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北京市药监局报告。九、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拟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该如何办理?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拟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办理:(一)受托企业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为拟生产的、由注册人取得的产品注册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中的“医疗器械生产信息上报”模块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二)受托企业如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不能覆盖拟受托生产产品,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增加生产范围的许可事项变更,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相关变化情况。(三)受托企业如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覆盖拟受托生产产品,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或者增加产品为受托生产的,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的时间应当为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此外,本市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京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除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前述内容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和填报信息外,还应在受托生产前向北京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提供包括委托双方资质、委托生产协议等在内的书面说明材料,北京市药监局将协商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十、北京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拟将医疗器械产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该如何办理?北京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拟将产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办理:(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将产品委托本市辖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先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本专栏第九条内容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信息填报等;再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办理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备案,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变更情况。(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将产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京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样先由受托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报告增加生产产品情况等;再由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关于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产品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办理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备案,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变更情况。十一、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开展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可以继续开展委托生产?如需提前终止原委托生产应如何办理?本市辖区内已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现有在委托期限内的备案凭证继续有效,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委托生产;如备案凭证中登载内容发生变化或委托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委托生产的,应按照《生产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本专栏第十条的内容办理。已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需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终止原委托生产协议和合同,并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原件交北京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将上述变化情况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填报。医疗器械注册人应保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委托生产的变更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有效造成影响。十二、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新修订《生产办法》实施后将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生产,是否需要变更生产范围?是否可以注销自己的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将产品委托生产后,如不再自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活动,也不保留相关产品生产条件的,应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核减,此为登记事项变更,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不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条件,不开展任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活动的,应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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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 | 一图读懂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延伸阅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19〕13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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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咨询问答专栏

    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管理,保证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二、《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三、《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二)注册核查要求: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三)自检核查要求: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四)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四、《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重点核查内容都有哪些?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原则、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质量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真实性。五、《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是什么?(一)本指南共有核查项目73项,其中标注“*”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41项(见附表)。现场检查组应当对照所有核查项目,逐一作出该项目“符合”、“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判定结果。对判定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检查员应当详实记录存在的具体问题。(二)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核查”。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核查”。(1)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真实性问题;(2)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含)以上或者一般项目10项(含)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不含)以下且一般项目10项(不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核查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核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核查部门可开展现场复查。全部项目整改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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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YY 0719.2-2022《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2部分:基本要求》等20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及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2年第87号)

    YY 0719.2-2022《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2部分:基本要求》等20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及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1.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2.YY/T 0653-2017《血液分析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3.YY/T 0659-2017《凝血分析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国家药监局2022年10月17日附件1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实施日期1YY 0719.2-2022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2部分:基本要求修订YY 0719.2-2009本文件规定了接触镜护理产品的安全和性能要求。2025年11月1日2YY 0290.8-2022眼科光学 人工晶状体 第8部分:基本要求修订YY 0290.8-2008本文件规定了用于外科手术植入人眼前节所有类型人工晶状体的基本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角膜植入物和移植物。2025年11月1日3YY 0650-2022射频消融治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修订YY 0650-2008YY 0897-2013本文件规定了射频消融治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射频消融治疗设备及其附件。本文件不适用于进行非创伤性浅表治疗的射频治疗设备。2025年11月1日4YY 1289-2022激光治疗设备 眼科激光光凝仪修订YY 1289-2016本文件规定了眼科激光光凝仪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组成、要求、试验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临床上进行眼底激光光凝治疗的设备。2025年11月1日5YY/T 0633-2022眼科仪器 间接检眼镜修订YY/T 0633-2008本文件规定了用于观察眼底间接像的手持式、眼镜式、头戴式间接检眼镜的最低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手持式、眼镜式、头戴式间接检眼镜。本文件不适用于间接检眼镜用的聚光镜和附件。本文件不适用于台面固定式的仪器,也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图像捕捉和/或图像处理的检眼镜,如采用扫描激光技术的检眼镜。2023年10月1日6YY/T 0698.2-202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 要求和试验方法修订YY/T 0698.2-2009本文件规定了预期在使用前保持最终灭菌医疗器械无菌的预成形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材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预期为一次性使用的平纸包裹材料、皱纹纸包裹材料、非织造布包裹材料和预期为重复性使用的纺织包裹材料的性能测定。2023年10月1日7YY/T 0719.10-2022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10部分:保湿润滑剂测定方法制定/本文件规定了接触镜护理产品中保湿润滑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和聚乙烯吡咯烷酮)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含保湿润滑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和/或聚乙烯吡咯烷酮)的接触镜护理产品。2023年10月1日8YY/T 0952-2022医用控温仪修订YY/T 0952-2015本文件规定了医用控温仪的组成、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环境下,通过毯、垫等部件与人体进行热交换,对人体进行体外物理升温和/或降温,达到辅助调节体温目的的设备。2023年10月1日9YY/T 0989.5-2022手术植入物 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第5部分:循环支持器械制定/本文件规定了有源植入式循环支持器械的型式试验、动物实验研究及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心室辅助装置包括左心辅助、右心辅助,全人工心脏,双心室辅助装置,经皮辅助装置,儿科辅助装置等有源植入式循环支持器械。本文件同样适用于有源植入式循环支持器械的部分非植入部件和附件。本文件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2023年10月1日10YY/T 1043.1-2022牙科学 非移动的牙科治疗机和牙科病人椅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修订YY/T 0058-2015、YY/T 1043.1-2016本文件规定了非移动的牙科治疗机、牙科病人椅以及两者的组合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不论它们是否是电动的。本文件还规定了使用说明书、技术说明书、标记和包装的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医师椅、可携带的牙科设备和口腔灯。2024年4月1日11YY/T 1293.2-2022接触性创面敷料 第2部分:聚氨酯泡沫敷料修订YY/T 1293.2-2016本文件规定了聚氨酯泡沫敷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无菌供应的液体吸收层为聚氨酯泡沫的敷料。本文件不适用于含银等抑菌剂、含有活性成分或能释放活性物质/能量的物质、人/动物源性材料、组织工程材料、可降解材料等的聚氨酯泡沫敷料和负压引流用聚氨酯泡沫敷料(海绵)。2023年10月1日12YY/T 1464-202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低温蒸汽甲醛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修订YY/T 1464-2016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器械低温蒸汽甲醛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负压条件下使用混合低温蒸汽甲醛作为灭菌因子的灭菌过程。本文件不适用于对海绵状脑病(如羊痒症、牛海绵状脑病和克雅症)病原体灭活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2023年10月1日13YY/T 1844-2022麻醉和呼吸设备 导气管和相关设备的通用要求制定/本文件规定了导气管和相关设备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特定标准引用了本文件的那些设备。2023年10月1日14YY/T 1855-2022组合式陶瓷股骨头疲劳性能试验方法制定/本文件规定了组合式陶瓷股骨头轴向疲劳性能试验和偏轴疲劳性能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组合式陶瓷股骨头结构(例如:股骨头/股骨颈的锥形连接)疲劳性能的测定。2023年10月1日15YY/T 1857-2022牙科学 挖匙和骨刮匙制定/本文件规定了口腔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挖匙和骨刮匙的分类、要求和测试方法及标记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口腔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挖匙和骨刮匙。2023年10月1日16YY/T 1859-2022动物源性心血管植入物抗钙化评价 大鼠皮下植入试验制定/本文件规定了大鼠皮下植入评价动物源性心血管植入物抗钙化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动物源性心血管植入物的大鼠体内抗钙化性能评价试验。2023年10月1日17YY/T 1865-2022BRCA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及数据库通用技术要求(高通量测序法)制定/本文件规定了BRCA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及数据库的试剂盒要求、数据库的数据构成、数据库的数据规范、数据库的数据管理和解读标准。本文件适用于BRCA基因胚系突变检测试剂盒、BRCA基因突变检测数据库和BRCA基因突变解读的质量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BRCA基因体细胞突变检测以及双脱氧法(Sanger)对BRCA基因突变进行检测。2023年10月1日18YY/T 1877-2022体外循环器械中双酚基丙烷(BPA)残留量测定方法制定/本文件规定了以双酚基丙烷(BPA)为原料生产的材料所制造的体外循环器械中BPA残留量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以BPA为原料生产的材料所制造的体外循环器械。2023年10月1日19YY/T 1880-2022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盒制定/本文件规定了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盒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抗原-抗体免疫反应为基本原理的定量测定人源样本中的血清淀粉样蛋白A的试剂盒,包括免疫比浊法、免疫层析法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试剂盒。本文件不适用于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定量试剂盒。2023年10月1日20YY/T 1064-2022牙科学 牙科种植手术用钻头通用要求修订YY/T 91064-1999本文件规定了牙科种植手术用钻头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及包装。本文件适用于牙科种植手术用钻头。2024年4月1日附件2YY/T 0653-2017《血液分析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条款6.3.2中,公式“…………………………(1)”修改为“…………………………(1)”附件3YY/T 0659-2017《凝血分析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条款6.10中,公式“………………………(6)”修改为“………………………(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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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药监药管〔2020〕2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升医疗机构信息收集报送数量及质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scsypblfy@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反馈”。附件: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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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临床检验专业组研究编制《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编制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22年11月2日前发送至邮箱tws-xbs@nifd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可君 010-53852618。附件:1.《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编制说明3.《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2022年10月17日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第226号,以下简称226号通告)附件2《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产品分类调整产品清单》等,制定本原则。二、范围本原则中的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主要是指用于检测冰冻切片、石蜡包埋组织切片及细胞制片等标本的抗体试剂及相关产品。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可参考本原则。三、管理属性界定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界定应基于其预期用途进行判定。如该类产品用于临床检验,建议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不用于临床检验(如仅用于科研实验室、教学等)建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四、管理类别界定该类产品的管理类别界定应基于其预期用途,结合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以及临床是否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治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预期用途为指导临床用药或伴随诊断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具有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临床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指导治疗的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认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其中,用于肿瘤诊断、判断预后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于自身免疫病等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在H-E染色等显微镜观察/形态学诊断的基础上,一般为病理医师提供诊断/判断蛋白表达的阴阳性或蛋白表达的强度,辅助判断组织来源、分化程度、组织学类型或辅助显示蛋白类激素表达状态的辅助信息的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免疫组化检测用样本处理试剂(如内源性过氧化物酶阻断剂、显色剂、染色液)、反应体系通用试剂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双抗体多抗体联合检测的试剂按照组合类产品管理,按照其明确预期用途进行判断,如果联合检测试剂的预期用途为用于肿瘤诊断、判断预后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于自身免疫病等诊断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双抗体多抗体联合检测试剂没有明确的联合检测预期用途的产品,其管理类别按照联合检测中单独抗体试剂的最高类别管理,如单独抗体试剂的管理类别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则多抗体联合检测试剂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五、有关要求(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申请注册。(二)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与上述指导原则不一致的应按新的分类原则进行调整。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编制说明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免疫组化检测方法在临床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结合分类工作实践,参考国外特别是美国FDA监管经验,该指导原则对涉及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的规则进行了梳理和细化。一、梳理近几年免疫组化分类界定产品和已上市上市产品,将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6号(以下简称原226号通告)中,附件2《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产品分类调整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列表,结合体外诊断试剂子目录修订工作适时进行更新,以便于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日常分类界定工作。二、原226号通告中按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免疫组化类产品的表述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其中“指导临床用药的特异性抗体或探针试剂”的三类试剂修改描述为“指导临床用药或伴随诊断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增加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中伴随诊断试剂的内容。“具有明确诊断价值的抗体或探针试剂”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试剂修改描述为“具有临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临床可以直接参考该指标用于诊断或治疗的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认为具有明确诊断价值。其中,用于肿瘤诊断、判断预后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于自身免疫病等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三、原226号通告中按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免疫组化类产品的表述进行细化和完善。原226号通告中免疫组化按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产品包括:(1)具有辅助诊断价值的抗体或探针试剂;(2)染色液;(3)免疫组化实验用样本处理试剂、反应体系通用试剂。现将原226号通告中(1)部分中具有辅助诊断价值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在H-E染色等显微镜观察/形态学诊断的基础上,一般为病理医师提供诊断/判断蛋白表达的阴阳性或蛋白表达的强度,辅助判断组织来源、分化程度、组织学类型或辅助显示蛋白类激素表达状态的辅助信息的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原226号通告中(2)(3)部分规范为:免疫组化实验过程用样本处理试剂(如内源性过氧化物酶阻断剂、显色剂、染色液)、反应体系通用试剂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表述更加完善。四、明确了双抗体多抗体联合检测的试剂等组合类产品的分类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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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办法》解读

    一、 制定的目的及法律依据?为深入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有关要求,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对《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办法》(冀药监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二、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注册检验、技术审评和注册审批等活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办法。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设立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负责对创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二是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实际,设置了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条件。三是优化了申报流程,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电子化办理。四是明确了审查时限、公示时限及内容。五是规定了公示期内异议处理的相关流程。六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七是合并了部分条款内容,更加简洁明了。四、 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可以向省局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一)申报产品具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1.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2.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3.列入国家、河北省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河北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4.核心技术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与临床应用相关)。(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或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或可填补省内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类进口产品。五、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结果有效期限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本办法实施审查。5年后,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六、 与省局或审评中心的沟通交流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就下列问题向省局或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一)重大技术问题;(二)重大安全性问题;(三)临床试验方案;(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收到沟通交流申请后,省局和/或审评中心应当主动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联系,对申请人拟沟通交流的问题,有明确意见和结论的,可直接答复;需组织讨论论证的,应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讨论论证后,应形成沟通交流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七、 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绿色通道对于经审查认定按本办法审批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省局和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和行政问题。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沟通,优先组织开展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省局优先受理,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审评中心应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优先安排质量体系核查。省局应优先进行行政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八、 意义和作用本办法明确了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对创新医疗器械的申报、审查、审批等活动予以了规范,坚决有力的为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延伸阅读: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办法》的通知(冀药监规 〔2022〕8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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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高流量呼吸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件2),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0月24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钟佑锦联系方式:010-86452610电子邮箱:zhongyj@cmde.org.cn附件:1.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高流量呼吸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12日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胰岛素泵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胰岛素泵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胰岛素泵,是指用于糖尿病患者皮下持续输注胰岛素的医疗器械。具备持续葡萄糖监测功能的产品,持续葡萄糖监测功能的申报要求见《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建议使用通用名称:胰岛素泵。结构组成包含持续葡萄糖监测模块的产品,监测的葡萄糖值不用于闭环控制的,也可以规范为胰岛素泵;监测的葡萄糖值用于闭环控制的,产品名称可以规范为闭环胰岛素输注系统。2. 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产品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4-03-02。3. 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当前,胰岛素泵有几种不同的设计,包括(1)常规胰岛素泵:类似传呼机佩戴方式的胰岛素泵,通过一段输液管路传输胰岛素。(2)贴敷式胰岛素泵:通过胶布直接贴在皮肤上的胰岛素泵,输液管路通常不可见,需要配有无线控制器或控制软件。(3)具有葡萄糖监测功能的胰岛素泵,产品组成包含持续葡萄糖监测模块,测得的葡萄糖值可通过胰岛素泵的用户界面进行显示、报警等。(4)闭环胰岛素泵:根据持续葡萄糖监测值进行闭环控制的胰岛素泵。闭环控制可以包括闭环和半闭环(混合闭环),两者最大的差别可以体现在是否需要对大剂量进行手动设置。前述这些胰岛素泵均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闭环控制功能技术原理差别较大的胰岛素泵,如闭环和半闭环胰岛素泵,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胰岛素泵和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可以是不同的申请人生产的,也可以是同一个申请人生产的。依申请人申请,两者可以划分为一个注册单元,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注册证需要载明配合使用的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的信息,如型号规格和注册人等内容。无论两者是否是同一个注册单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均应能证明闭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胰岛素泵与配合其使用的储药器、管路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 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 产品描述(1)产品的结构组成。胰岛素泵一般由壳体、电源电路、电机驱动电路、减速电机组件、主辅单片机、显示单元、存储单元、按键组件、提示和报警组件组成。当前的产品一般还配有单向或双向数据传输功能。申请人可以结合产品的结构组成对产品进行描述,提供产品主机实物图片,以及内部组件的拆解图或爆炸图,对这些图片进行详尽注释。注释的内容包括结构、尺寸、材料、重量等。提供配合胰岛素泵使用的一次性泵用储药器、一次性泵用输液器的具体信息,包括生产企业、规格型号信息,提供相应的实物图。(2)结合胰岛素泵的用户界面,对产品的功能、性能和临床使用流程进行描述。列出产品具有的临床功能和各项性能,包括具体的性能指标。列出产品各项参数的默认值,包括基础率、大剂量等。(3)提供产品的驱动原理图,驱动原理图应能体现产品的关键部件,包括电机、传动模块、传感器等。结合驱动原理图,详细说明基础率(包括最小基础率)、大剂量等的控制、监测,以及各种报警原理。(4)如适用,单独提供文档,详细说明闭环控制功能的技术原理。描述算法功能组件,包括所有计算步骤;详细描述调整胰岛素剂量的控制算法;说明患者或医务人员无法修改的所有参数(固定参数)及其相应参数值;说明患者或医务人员可调整的所有参数;说明可能存在的输入、输出和干扰;说明算法的最小和最大胰岛素输送剂量的建议值和速度限值;描述系统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确保胰岛素泵已输送正确剂量;描述通信功能。3.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该类产品一般与储药器和输注管路配合使用,用于糖尿病患者的皮下胰岛素输注。用于1型糖尿病患者,或者2型糖尿病患者,也用于成人患者或者青少年患者,或者前述人群都可以使用。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确定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示例:该产品与储药器和输注管路配合使用,用于糖尿病患者的皮下胰岛素输注。产品的禁忌证或使用限制包括:(1)没有自我血糖监测条件或不接受家庭自我血糖监测的糖尿病患者。(2)视力或听力无法识别泵的信息提示的糖尿病患者。(3)生活无法自理且没有监护人的糖尿病患者。(4)存在智力缺陷的糖尿病患者。(5)胰岛素泵佩戴区域具有未治愈的不良皮肤状况(例如弥漫性皮下结节者、银屑病、瘢痕、妊娠纹等)。(6)凝血功能异常者。(三)风险管理资料1. 风险管理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YY/T 0316的有关要求,产品主要风险点见附录Ⅰ。2. 可能的患者伤害和不良反应(1)死亡。(2)严重高血糖危害:酮症酸中毒。(3)轻微高血糖危害:酮症期不适。(4)低血糖危害:如大量出汗、颤抖等,可自主发现并纠正。低血糖危害:如早晨头痛、反应迟钝、判断力减退等。(5)严重低血糖危害:如嗜睡、意识不清、昏迷等,无法自主恢复,需他人或医疗干预。(6)输注部位皮下不良反应(皮下结节、化脓感染等)和胶布粘贴部位皮肤红肿、瘙痒等皮肤不良反应。(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见附录Ⅱ。(五)产品技术要求由于输注管路的特性会影响到胰岛素泵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胰岛素泵配合使用附件的变化建议按变更注册来管理。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可与胰岛素泵配合使用的一次性泵用储药器、一次性泵用输液器等输注管路的信息。产品的工作条件不宜列入性能指标中,如需规定试验条件,可以在试验方法中注明。在性能指标中明确产品的全部临床应用的功能,列明产品的各种工作模式。产品性能指标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控制参数(1)基础率输注准确性,大剂量输注准确性。(2)最大输液压力。(3)产品在中速达到最小和最大可选阻塞报警阈值时,产生的非预期的丸剂量。(4)产品在最小速度、中速和最小可选择速度以及最小和最大可选阻塞报警阈值时,触发报警的最长时间(考虑环境温度、输注管路长度的影响)。(5)电池满电情况下,产品在中速、最大可选速度状态下的典型运行时间。(6)单一故障状态下可能传输的最大容量。(7)如适用,失去控制器时,确保泵正常运行或触发报警等性能。输注准确性性能指标至少包括调节范围、调节步长、控制误差,明确中速值。全部可调节范围都应明确控制误差并得到检验,检验方法应采用GB9706.224(GB9706.27)推荐的方法。控制参数宜最小非零值,最小非零值和控制误差应有临床意义。2.监测、报警性能(1)电池相关性能,如低电量、电池耗尽等。(2)阻塞报警性能。(3)其他报警清单和报警性能。3.其他要求(1)分布式胰岛素泵(泵与控制器分体式)的配对性能。(2)主界面显示内容。(3)历史存储信息说明。4.相关标准产品应符合GB 9706.1、GB9706.224(GB9706.27)标准的要求。对于预期在家庭环境或其他非专业医疗环境下使用的产品,应符合YY 9706.111标准的要求。产品的报警性能应符合YY9706.108(YY0709)标准的要求,产品提供震动作为报警的方式,也是合适的。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YY 9706.102(YY 0505)标准的要求。以上标准的执行,按标准实施通知为准。(六)检验报告检验用产品应该能够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功能、性能不同,主要技术指标没有代表性的,检验用产品可以是多个型号。(七)研究资料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1. 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并应描述其所考虑的实际临床应用出发点,以及相关指标和临床使用的关联性。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见附录Ⅲ。建议申请人结合GB 9706.224(GB9706.27)标准开展以下相关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目的、可接受标准、试验过程等。由于输注管路的特性会影响到胰岛素泵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因此要明确可与胰岛素泵配合使用的一次性泵用储药器、一次性泵用输液器,并对所有可能的组合开展性能研究。(1)输注准确性性能研究产品的输注准确性是临床应用的重要指标。申请人应说明包括基础率、大剂量在内的输注调节范围和误差等输注参数。申请人应针对整个输注调节范围和误差进行验证,除了验证中速,还要验证调节范围的两端值。(2)最大输液压力的研究。(3)产品输注过程中对欠流防止的研究,包括阻塞防止的研究。(4)产品阻塞报警阈值及其所需的最长时间。(5)产品在中速达到最小和最大阻塞报警阈值时,产生的非预期的丸剂量。(6)产品在阻塞缓解前控制非预期的丸剂的研究。(7)电池满电情况下,产品在中速、最大可选速度状态下的典型运行时间。(8)在某些情况下,产品可能无法维持规定的精确度,如何避免这些情况,并保证临床所需精确度的研究。(9)单一故障状态下可能传输的最大容量。(10)如适用,失去控制器时,确保泵正常运行或触发报警等情况的研究。(11)如配置可充电电池,提交充电模块的研究资料,包括充电效率、充电安全性能研究。(12)过流防止的研究。(13)过流自流状态防止的研究。(14)报警清单、报警性能和提供退出报警措施的研究。报警清单可能包括输液结束前报警(如低药量报警)、输液结束时报警、阻塞报警、电池报警(电池低电量、电池耗尽等)、泵未运行等。(15)防进液性能研究。可以结合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标准开展相关研究,提交相关风险分析和研究资料。(16)闭环控制功能研究(如适用)申请人应针对闭环控制功能进行充分验证,验证该功能的安全性、有效性。提供综述资料中闭环控制功能的研究资料,闭环性能可能包括高血糖和低血糖报警,低血糖阈值暂停,低血糖阈值前暂停,葡萄糖值快速上升报警,退出闭环报警等。2. 软件研究产品软件通常是软件组件,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关于软件组件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软件研究资料。产品软件失效可能对患者产生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软件组件安全性级别归为严重。如有闭环控制功能,对闭环控制算法进行描述,提交相关验证资料,包括验证方法和验证报告等。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3. 生物学特性研究常规佩戴方式的胰岛素泵不需要开展生物相容性研究。对于贴敷式胰岛素泵,其与皮肤直接接触的胶布等组成部分需要开展生物学评价。4. 清洁、消毒、灭菌研究产品的外表面、储药器腔等有可能被体液、药物或其他物品污染,提供产品的清洁和消毒研究资料。5. 动物试验研究对于不具有闭环控制功能的胰岛素泵,一般不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对于具备闭环控制的胰岛素泵,可利用已有的同类产品动物试验数据或通过与市售同类产品进行临床前风险评估。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的图1决策开展动物试验的流程图,进行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的决策。6. 稳定性研究提供产品的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提供产品的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参照GB/ T 14710标准的要求开展环境试验研究,产品的工作、运输、贮存条件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开展研究,研究的项目应包括前述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建议的控制参数和监测、报警性能等。(八)临床评价要求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按相关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评价。(九)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一次性使用附件应明确货架有效期。包含以下内容:1. 预期用途,包括环境条件。2. 使用不合适的储药器和管路可能造成的后果警告。3. 更换储药器、管路的说明。可以明确推荐用户仔细阅读储药器和管路的说明书。4. 可能产生的最大输液压力。5. 阻塞报警阈值。6. 产品在最小速度、中速和最小可选择速度以及最小和最大可选阻塞报警阈值时,触发报警的最长时间(考虑环境温度、输注管路长度的影响)。7. 产品在中速达到最小和最大阻塞报警阈值时,产生的非预期的丸剂量。8. 提供阻塞缓解前控制非预期的丸剂的方法说明。9. 使用满电电池时,产品在中速和最大可选速度状态下的典型运行时间。10. 各种报警的清单、运行环境的说明及报警处理措施。11. 如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维持规定的精度的警告以及这些情况的具体说明。12. 输注速率调节范围及步长。13. 操作者检查正确的报警功能和胰岛素泵的操作安全性试验的指导。14. 根据GB9706.224表201.102所给出的速度,按照201.12.1.102至201.12.1.107的试验方法得出的数据并向操作者解释该数据的说明。15. 单一故障状态下可能传输的最大容量。16. 可配合胰岛素泵一起使用的储药器和管路的清单,以及符合GB9706.224的201.12.1测试方法的精确度。17. 输注速度范围及精确度的工作条件,如环境温度。18. 如适用,描述在与无线控制器失去通信的情况下,胰岛素泵是如何运行的,如何保障患者安全。19. 如适用,电池充电模块的说明。20. 当胰岛素泵出错,或输注管路阻塞等导致药液过流或欠流时,提供防止患者受伤害的方法。(十)其他如果产品具有《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定义的“移动计算终端”,申请人应当考虑该指导原则中适用的要求。三、参考文献[1]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内分泌代谢科医师分会.中国胰岛素泵治疗指南(2021年版)[J].[2]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国胰岛素泵治疗指南(2021版)[J].[3]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7号[Z].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是指为具有自主呼吸的患者提供超过患者吸气峰流速的连续加热和加湿气流的设备。早期的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由流量计、空氧混合器、湿化器、呼吸管路或鼻氧管等多种器械连接而成。目前,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存在多种技术原理,许多呼吸机也具备高流量呼吸治疗功能,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这些具有高流量呼吸治疗功能的设备。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该产品通过输出稳定的流量,有效加温和加湿的呼吸气体,到达呼吸治疗的目的,建议使用通用名称: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2. 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8-01。3. 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产品的气路设计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包括采用涡轮风机提供高流量的气体输出,或依靠高压气源和气动元件实现高流量气体的模式,后者常作为一种模式合并在呼吸机的多种治疗模式之中。对于采用风机提高流量的产品,可以在风机前进行空气和氧气的混合,也可以在风机后进行空气和氧气的混合。这两种气路设计的产品,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常见的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通常包含集成的湿化器,而具备高流量呼吸治疗功能的呼吸机通常需要配备一个独立湿化器(独立注册证)。显而易见的,具备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功能的呼吸机与单纯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有些产品仅能接入低压氧源,有的产品可以接入低压氧源或者高压氧源,对于气源部分不同,下游气路设计相同的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可以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 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 产品描述(1)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提供产品主机、附件的实物图、图示和连接示意图,结合实物图、图示和连接示意图,对产品的结构组成进行详尽描述。描述的内容包括主机和附件的结构、尺寸、材料、重量等。(2)结合用户界面,对产品的功能、性能和临床使用流程进行描述。(3)提供产品的气路原理图,气路原理图应能体现各个关键部件,包括风机(如有)、加热湿化模块、阀和传感器等。结合气路原理图,详细说明流量、温度、湿度、氧浓度(如有)的控制、监测和报警(如有)原理。3.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提供一定流量、加温加湿的呼吸气体,用于具有自主呼吸患者的呼吸治疗。这些患者包括需要湿化治疗、氧气治疗、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的患者。该产品不能用于生命支持。根据产品设计,视情况可用于家庭护理环境或专业医疗机构。产品的禁忌证或使用限制包括:(1)心跳呼吸骤停,需紧急气管插管有创机械通气。(2)自主呼吸微弱、昏迷。(3)极重度I型呼吸衰竭(PaO2/FiO2<60mmHg)。(4)通气功能障碍(pH<7.25)。(三)风险管理资料1. 风险管理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YY/T 0316的有关要求,产品主要风险点见附录Ⅰ。2. 常见患者伤害和不良反应(1)少数患者可能会出现鼻出血、气流过冲、黏膜干燥、耳鸣等不适。(2)在儿科应用中,因为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使用中无法精确调节气道压力,可能造成患儿腹胀、气胸等不良反应,其在麻醉领域中的应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见附录Ⅱ。(五)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指标的编写建议请见附录Ⅲ。(六)检验报告检验用产品应该能够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功能、性能不同,主要技术指标没有代表性的,检验用产品可以是多个型号。(七)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1. 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见附录Ⅳ。建议申请人结合GB9706.290标准开展以下相关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目的、可接受标准、试验过程等。(1)流量性能研究设备的流量范围和精度是重要指标。申请人应对输出流量范围和精度加以说明。对于适用儿童模式的,需要对流量上限的限制措施加以说明。申请人应针对整个流量调节区间和精度进行验证,尤其要验证区间的两端值及临床常用的典型值。根据临床需求确定气体流量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较高的流量上限值可能导致设备无法有效地加热和加湿输送的气体,这将影响治疗的效果,甚至带来安全性问题。(2)气体湿化能力研究申请人应说明设备在最不利条件下的湿化能力,给出气体湿化的最差指标。同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湿化充分的同时,气体通路中不会因为冷凝水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对于配备集成湿化器的高流量呼吸治疗仪,湿化性能应当进行整机验证。对于配备独立湿化器的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湿化性能应当进行系统级别的验证。上述两种湿化器的要求,参考《医用呼吸道湿化器注册审评指导原则》(制定中)。(3)加热能力研究温度控制和湿化能力是互相作用的。输出气体温度是设备的重要指标,热量通常来自湿化器的加热装置,也可能来自带加热丝的呼吸管路。超温会带来热量方面不可接受的风险。申请人应针对输出气体的温度范围和精度制定量化指标,同时说明如何在单一故障状态下保障气体温度在安全范围之内。(4)氧浓度控制、监测研究氧浓度控制的精度和响应速度是设备的两个重要指标,主要取决于氧浓度的测量和调节。氧浓度测量的精度和响应速度与传感器类型及接入方式有关。具备低压进氧口的设备,通常无法自动调节氧浓度,需要外接流量计和显示氧浓度共同完成氧浓度调节。氧浓度测量的精度、响应速度以及操作者调节外接氧流量计的精度、响应速度共同决定了氧浓度调节的精度和响应速度。具备高压进氧口的设备一般内置比例阀,可以自动调节氧气流量,氧浓度测量的精度、响应速度以及控制阀的精度、响应速度共同决定了氧浓度调节的精度和响应速度。申请人应针对氧浓度的控制和监测能力开展研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包括验证方法和验证报告。(5)脉搏氧饱和度功能如果产品具备脉搏氧饱和度测量功能,参照《脉搏氧饱和度测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相应研究资料。(6)爆燃风险研究(富氧防火)设备工作时,氧气在设备内部和空气混合,形成富氧气体,风机将富氧气体输送给患者。如果产品内部气路密封失效,产品内部便处于富氧环境中。如果风机突然停止工作,从气道也有可能会富集氧气。此外,可合理预见,在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使用的室内环境中,氧浓度会超过25%。申请人应通过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FMEA)识别潜在着火点,并限制潜在着火点的电能或提高潜在着火点处材料的防火等级。应采取措施保证产品气路的气密性以防止设备内部出现氧气泄漏并富集,也可以安装自限装置,让电路处于密闭空间,以达到封闭燃烧的目的,进而防止对患者、操作者或环境造成危害。产品的材料应符合GB 9706.1第11.3条对防火外壳、绝缘电线和其他电气相关的绝缘材料提出的阻燃要求。申请人应在风险分析中体现富氧防火的相关内容。(7)海拔补偿产品可能的应用环境复杂多样,包括不同海拔地区的应用。申请人应针对海拔补偿功能开展研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2. 软件研究产品软件通常是软件组件,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关于软件组件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软件研究资料。产品软件失效可能对患者产生不严重的伤害,软件组件安全性级别归为中等。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3. 生物学特性研究申请人应说明产品预期与气体接触的部位,提交与气体接触的材料清单;说明使用的材料的基本信息,如材料的组成、成份信息、材料的物理和化学属性等,并应保证使用的材料的安全性。建议参照YY/T1778.1等系列标准,提交产品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4. 清洁、消毒研究产品外表面和内部气体通路有可能被体液或呼出气体中的微生物污染,提供产品的清洁和消毒研究资料。5. 稳定性研究对于附件等耗材,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提供设备的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提供设备的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参照GB/ T 14710标准的要求开展环境试验研究,产品的工作、运输、贮存条件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开展研究,研究的项目应包括前述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建议的控制参数和监测、报警性能等。6. 其他研究对于一次性使用的附件,提供证明其不可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八)临床评价要求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按相关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评价。(九)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一次性使用附件应明确货架有效期。参照GB9706.290的201.7条款,逐项编写说明书。包含以下内容:1. 明确产品的适应证、禁忌证和使用限制,明确适用人群。2. 明确配合使用的加热湿化器型号信息。3. 气源要求:医用气体管道系统、气瓶、制氧机和环境空气等,气源压力。4. 在产品上清晰标记警告:不要阻塞进气口。5. 如果产品预期用于家庭环境,应为非专业人员和专业医护人员各提供一本说明书,后者应包含前者所有内容。6. 警告信息:GB9706.290的201.7.9.2.2.101的适用内容。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2]《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5]《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6]YY/T 0316-201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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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文献调研、企业调研、专题研讨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该表发至我中心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孔德新 杨晓冬电话:010-86452836 86452831电子邮箱: kongdx@cmde.org.cn yangxd@cmde.org.cn附件:1. 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 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10日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以下简称“静脉营养袋”)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静脉营养袋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本指导原则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静脉输液器具配合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袋。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申请表(1)确认产品的类别及分类编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静脉营养袋的管理类别为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14-02-11。(2)关注产品中文名称,其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医疗器械命名有关指南的规定,宜命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对于进口注册产品,静脉营养袋的原文名称应与原产国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产品列表(1)对于进口注册产品,静脉营养袋的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应与原产国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材质不同的静脉营养袋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申报。(二)综述资料1.静脉营养袋的基本结构2.概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及图示、各组件的原材料、工作原理、灭菌方法、预期用途、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制定依据,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3.型号规格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如公称容量的不同,是否含进气器件、注射件、瓶塞穿刺器等),可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也可采用示意图进行表述。4. 包装说明提供无菌初包装的信息,包括初包装的原材料、包装形式等。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1)适用范围:用于静脉输注营养液,申报产品如含分离式输液管路,应注明申报产品是采用压力输注还是重力输注。(2)禁忌证:说明该器械不适用的人群或情形。6.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注册申请人需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或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工作原理、原材料、结构特点、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有效期,以及与市场上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比较资料等。(三)非临床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 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静脉营养袋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注册申请人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害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害如何造成损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注册申请人应指出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因素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a.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热原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原材料纯度和可沥滤物原材料的生物相容性b.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添加剂、助剂、辅剂的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微粒污染内毒素c.产品使用风险因素:泄漏连接件脱落或断裂染菌d.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e.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产品被微生物、微粒侵入等;重复使用造成患者感染;输注与产品不相容的药物。f.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注册申请人应对所识别的风险提出具体的降低风险的措施,降低所申报产品的风险应依据YY/T 0316要求从设计方法、防护措施、安全性信息等进行考虑。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2. 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编制技术要求,对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若适宜,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保证其适用性。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应列明申报型号规格及其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2)产品的基本信息a. 产品各组件及对应原材料的列表;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组件需明确原材料牌号或符合的医用级国行标。b. 产品结构示意图。c. 产品灭菌方式、有效期等。(3)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a. 物理性能应包含YY/T 0611《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适用的相关性能,申报产品的结构非YY/T 0611的设计结构,或在YY/T 0611给出的结构基础上还有其它设计元素的,应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要求,如进液管路上装配的药液过滤器等。b. 化学性能应包含YY/T 0611适用的化学要求。c. 其他无菌、细菌内毒素。产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若不适用于YY/T 0611的相关要求,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采用注册申请人自行制定方法的,应在研究资料中补充方法学验证报告。3. 产品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其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所检验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应选择不同型号规格进行差异性检验,如注射件、药液过滤器、进气器件的性能要求。4. 原材料控制常见的静脉营养袋的原材料为以乙烯单体和乙酸乙烯为主要原料聚合而成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静脉营养袋为EVA材质的,申请人应提交EVA的成分及占比信息、残留单体的控制信息以及原材料的质控标准。采用其他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静脉营养袋,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建议选用已有相关人类临床应用史的原材料,说明原材料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原材料的异同及性能对比情况。列明产品部件所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检验报告和相关验证报告(若适用)。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产品初包装采用的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5. 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1)物理性能研究至少包括:产品的微粒污染指数、瓶塞穿刺器的性能、可拆开式管路连接件的性能、泄漏性能、各连接件之间的连接牢固度、止液夹的止液性能、进气器件(若有)的性能、贮液袋的性能、注射件(若有)的性能、防重开启截留装置的性能、输液器插口的性能等。(2)化学性能研究:对与营养液直接接触部分的聚合物建议根据材料特性,开展申报产品的化学性能研究,至少包括浸提液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6. 生物相容性研究按GB/T 16886系列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价,本产品为外部接入器械,与人体接触部位为血路间接接触,接触时间为不大于24h的短期接触,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热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7. 灭菌工艺研究(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并附产品灭菌方法适宜性的验证报告,同时提供选用的灭菌方法可以使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的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不低于10-6。(2)残留毒性:若产品灭菌采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8. 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1)货架有效期 产品货架有效期的注册申报资料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按照产品实际情况执行。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类型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在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的,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测定和验证。实时稳定性试验中,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企业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如GB/T 19633系列标准等)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9. 产品的药物相容性评价静脉营养袋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应考察其与药物之间是否会引起相互的或单方面的迁移、吸附以及质量的变化,包括物理相容性、化学相容性等多方面内容。本试验应在较恶劣的或模拟临床使用条件下进行,以研究药物与静脉营养袋之间的影响。9.1 药物相容性试验应考虑以下方面:a) 生产所用材料;b) 添加剂、加工过程的残留物、单体、起始物质;c) 降解产物;d) 药物与营养袋的相互作用;e) 试验用药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9.2 药物相容性试验的要求:a)药物试验 本试验考察药物通过营养袋前后质量的变化情况和营养袋对药物的吸附作用,建议选择预期拟输注的药物分别进行研究。(1) 试验用药物溶液的浓度应采用与临床使用浓度一致或使用更高浓度的药物溶液,并保证药物溶液与营养袋有足够的接触时间。按照试验药物的质量标准检测通过营养袋前后药物溶液的理化指标,综合考察药物通过营养袋前后的质量变化。(2) 药物吸附试验应考察营养袋内相同体积的药物溶液,在不同时间周期药物溶液被营养袋吸附的情况。b)添加剂、残留单体、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建议选用可代表临床营养成分配方的营养液开展迁移研究。通过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况,考察在规定温度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接触后,通过光谱法、色谱法等可行的测定方法测定样品中添加剂、残留单体、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情况,并对溶出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估。测定方法需进行方法学验证。c)温度由于物质在高温状态下的迁移速度要高于常温或低温状态,药物试验和迁移试验可考虑在40℃±1℃温度条件下,考察药物溶液与营养袋接触后的相互变化及营养袋添加剂的迁移情况;若用于验证的药物溶液不耐高温,可考虑在常温(25℃±1℃)下试验。研究需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方法进行。10. 生产加工工艺生产制造信息,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粘合剂等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并提交安全性分析验证报告。11. 其他静脉营养袋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符合《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02-11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表,具体提交资料的要求可参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适应证明确产品的使用方式,如配置分离式输液管路申报产品则需注明是重力输注还是压力输注。2.说明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描述;型号规格;静脉营养袋无热原或细菌内毒素限量的说明;静脉营养袋仅供一次性使用或等同说明,或使用符合YY/T 0446.1给出的图形符号;使用说明,包括检查关于保护套脱落、充装营养液前旋紧进液管路上的连接件,充液后去除进液管路的方法;对营养液充入后使用时限的警示说明;推荐的贮存条件(如有)器械不适用的输注方式(如有)临床使用方法和步骤。3.禁忌证应列出产品禁忌证。4.警示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列出适用于静脉营养袋的警告,警告中包括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还应包含可能的后果。5.灭菌方式应标明产品的灭菌方式。6.应标示药物相容性相关的警示信息。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Z].[6]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Z].[7]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 [Z].[8]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9]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Z].[10]YY/T 0611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 [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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