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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2022年1月29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两品一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二、《裁量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档。裁量时,执法人员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在裁量档确定处罚的裁量幅度。属于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裁量档实施处罚。三、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四、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本《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30日附件: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药监政策速览(第22期)持续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产业升级发展

    支持产业升级发展是《“十四五”国家药片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持续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为该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四五”期间,将继续开展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药品方面,制修订国家标准2000个,通用技术要求100个,建立数字化《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平台。医疗器械方面,制修订标准500项,重点加强基础通用、涉及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荐性标准的研究制定。化妆品方面,建立6000种原料已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修订标准150项,重点加强风险较高产品和原料技术标准等的研究制定,整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的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22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目录2、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目录SDPFKL-2022001-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2-鳖甲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3-醋鳖甲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4-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5-冬凌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6-麸炒山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7-茯苓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8-黄精(滇黄精)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09-酒黄精(滇黄精)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0-酒牛膝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1-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2-鹿衔草(鹿蹄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3-藕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4-藕节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5-秦艽(秦艽)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6-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7-天葵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8-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19-小通草(中国旌节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20-薏苡仁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21-浙贝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SDPFKL-2022022-珠子参(珠子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山东省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各有关单位: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是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切实推进国务院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自2021年1月1日首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开展以来,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各环节成功得到示范应用,有力助推了医疗器械从源头生产到临床使用全链条联动。  为进一步做好唯一标识示范推广,国家药监局组织医药、卫生、医保领域专家开展了唯一标识示范单位遴选工作,坚持先进性、示范性,综合考虑地域、环节、实施品种、企业规模、技术先进程度等遴选出首批15家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示范单位。  各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要进一步拓展唯一标识实施应用,主动与上下游开展衔接,强化唯一标识全链条联动;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固定专人负责,按照培训需求合理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唯一标识宣贯培训和观摩学习,鼓励示范单位间开展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示范应用效果,每半年总结示范应用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药监局。  各省(区、市)药监局要强化示范引领,积极推进辖区唯一标识示范工程建设,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以点带面、以面扩域,扎实推进唯一标识制度有效实施。示范推广工作情况于年底前报送国家药监局。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名单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首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名单一、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注册人)1.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3.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威高集团有限公司5.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波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7.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二、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经营企业)1.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三、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使用单位)1.北京世纪坛医院2.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5.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6.泉州市正骨医院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 (2022年版)

    为统一全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明确零售药店和监管部门哨点监测工作职责,规范各地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行为,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工作规范指引,并已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名义下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执行。  一、零售药店的规范要求  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一)零售药店应当对顾客进店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卡)、应询问购买《目录》药品的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14天内旅居史等,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上填报购买《目录》药品(包括拆零销售药品)人员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  (二)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可疑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见附件1),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可疑购药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行程卡、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四)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上述区域所在县(市、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县(市、区)应当提级管理,提级管理期间零售药店应当要求购买《目录》药品人员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提醒用药人在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除上述情况外,全省零售药店不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  (五)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每日更新中高风险地区、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应当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二、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各地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一)各地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形成长效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屡次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药店要坚决关停整改,属于医保定点药店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通报处理。  (二)各地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官方信息通报的确诊病例和密接者活动情况,第一时间启动零售药店哨点监测自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对涉事药店及活动轨迹周边药店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及时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和上级监管部门。  (三)各地监管部门应当每天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获取辖区购买《目录》药品敏感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三人小组”核查处置,重点核查核酸检测情况,核查处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属地防控指挥部和上级监管部门,落实零售药店购买《目录》药品敏感人员信息与属地防控指挥部核查处置的有效闭环衔接。  附件:  附件1 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2附件2 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1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第一联给顾客;第二联由零售药店留存)药店名称: 顾客(实际用药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 健康码:□红色 □黄色 □绿色(请在相应颜色方框内打√)可疑症状:□发热 □干咳 □乏力 □咽痛 □嗅(味)觉减退 □腹泻□鼻塞 □流涕 □结膜炎 □肌痛(请在相应症状方框内打√)指引就诊医疗机构名称: 顾客(或监护人)签名: 。药店工作人员签名: 温馨提醒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请您及时到发热门诊(诊室)就诊,并据实告知医务人员个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2. 月 日,本药店所在县(市、区)报告1例本土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在全县(市、区)降为低风险区前,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后,用药人(不含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购药者)购药48小时内应进行核酸检测。附件2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被检查零售药店名称: 许可证编号: 地址: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打“√”)备注符合不符合营业情况1.零售药店是否正常营业。2.零售药店是否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报告系统注册。3.零售药店近15天内是否销售过《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的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4.网售《目录》药品的,是否落实实际用药人实名登记身份的要求。购药过程管理1.零售药店是否执行顾客进店三查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卡)。2.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为“红码”、“黄码”以及发热症状顾客销售《目录》药品行为。3.零售药店是否指引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色”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是否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是否发现“红码”、可疑购药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4.零售药店是否询问购买《目录》药品顾客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5.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将登记购买《目录》药品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登记报告系统中填报。宣传引导零售药店是否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处理意见:1.现场处置意见: 2.进一步处置意见: 检查人: 年 月 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黑龙江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提高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省药监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组织的省级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第二章 职能分工第三条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处)承担组织实施省级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及监督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第四条 省药监局各稽查处承担生产环节抽样工作,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地)局)承担本辖区经营、使用环节抽样工作及对不合格产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核查处置工作。第五条 省药监局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综合执法局)承担本省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工作。第六条 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组织制定省级检验方案,并承担检验工作。第三章 产品抽样第七条 抽样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由2名或以上人员组成。第八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相关资质等信息。发现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相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生产、购进、销售、使用等记录,并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录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系统。根据需要,抽样工作可与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一并进行。第十条 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环节的《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医疗器械抽样封签》应加盖省药监局质量抽查检验专用章。经营、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医疗器械抽样封签》应加盖各市(地)局公章或质量抽查检验专用章。第十一条 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和抽查检验所需资料等寄出,并保证样品按照说明书要求的储运条件及时送达省药检院。第四章 样品检验第十二条 省药检院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包装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以及抽样凭证、防拆封措施、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不符合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同时报告医疗器械处。承检机构原则上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抽查检验所需资料等不正确或者不全的,承检机构应将需补齐资料及时反馈抽样单位,待抽样单位补齐资料后开始检验,计算检验周期,检验结束后将检验信息录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系统。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医疗器械处批准。第十三条 省药检院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5份原件和《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医疗器械处;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为外省的,同时邮寄以上材料至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请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确认,将结果函复至医疗器械处。第十四条 对于风险监测抽检发现不符合检验方案的,省药检院应当向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国家医疗器械抽检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提示函》,检验报告作为《提示函》的附录,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至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第十五条 省综合执法局、市(地)局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处转交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进口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应送达至其代理人,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将复检受理情况向医疗器械监管处报告。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十六条 对本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处应采取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产品,同时要求企业开展问题原因排查并及时整改,确保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有效。第十七条 对涉及本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口产品代理人代理的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处向市(地)局移交《检验报告书》原件和《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和凭证》复印件,由市(地)局监督下架封存产品,协助生产企业进行召回。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抽检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质量通告依据。接到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提示信息后,医疗器械处及时要求本省涉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采取调查评估、产品召回、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等措施。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可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加强监管。第六章 核查处置第十九条 省综合执法局对本省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对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口产品代理的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由市(地)局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抽检的,由医疗器械处向社会公告,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执法局、市(地)局应当及时依法完成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查处工作。其中做出立案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公开。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医疗器械处。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15号)

    为规范和指导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请上市注册时风险管理计划的撰写,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月26日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antigenreceptor,CAR)-T细胞(CAR-T)是指通过基因修饰技术,将病毒等载体导入自体或异体T细胞,从而表达由抗原识别结构域、铰链区、跨膜区、共刺激信号激活区等组成的嵌合抗原受体(CAR)而形成的一种可以识别某种特定抗原的T细胞。CAR-T输注到患者体内后,可与肿瘤细胞表面特异性抗原相结合而激活,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等直接杀伤肿瘤细胞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CAR-T对多种血液淋巴系统肿瘤显示了较好的临床效果,对实体瘤治疗也表现出了较大的治疗潜力。目前已有多个产品经美国、欧盟、中国批准上市,适应症涉及复发/难治的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和B细胞淋巴瘤及多发性骨髓瘤等。由于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特点和作用机制,在开展临床试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ytokinerelease syndrome, CRS)、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ImmuneEffectorCell-associatedNeurotoxicity Syndrome, ICANS)等不良反应,还有淋巴细胞清除术预处理等治疗相关的其它操作引起的血细胞减少、感染等,如不及时采取妥当的救治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除自体来源的CAR-T细胞外,移植供体来源CAR-T细胞以及通用型CAR-T细胞也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由于它们的新颖性、复杂性和技术特异性,可能会给患者带来远期的、潜在的安全性风险。为促进及早发现此类风险并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指导原则在借鉴ICHE2E药物警戒计划、《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内外风险管理计划相关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列举了CAR-T细胞治疗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以及常规和本类产品特异的额外药物警戒活动和风险最小化措施。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风险识别应尽早开始,并在整个研发过程中持续进行,以在可能的情况下预防风险的发生或将风险最小化。随着对风险认知的变化,应及时更新风险管理计划。本指导原则包括CAR-T细胞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的结构和内容,重点就撰写CAR-T细胞治疗产品风险管理计划时的特殊考虑进行描述,CAR-T细胞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还应参考ICH E2E、《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我国药品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积累,本指导原则也将适时进行更新。二、主要内容CAR-T细胞治疗产品申报上市风险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性说明、药物警戒活动、上市后有效性研究计划、风险最小化措施。安全性说明是一个关于药物重要的已确认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和重要的缺失信息的摘要。主要包括适应症流行病学、重要的已确认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缺失信息等。药物警戒活动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包括常规药物警戒活动、特殊药物警戒活动等。与其他药品相同,CAR-T细胞治疗产品上市后必须执行常规药物警戒活动,如不良反应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因CAR-T细胞治疗产品重要的已确认/潜在风险中可能有不确定因素影响对风险的认知,或需要对重要缺失信息作进一步研究,因此应当考虑特殊的药物警戒活动,如长期安全性随访。上市后有效性研究计划包括附条件批准要求的强制性有效性研究、监管机构要求的强制性有效性研究、申办方承诺/计划开展的其他有效性研究等。风险最小化措施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风险的发生,包括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等。药品说明书是最重要的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工具。对于CAR-T细胞治疗产品来说,还应采取额外的风险最小化措施如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和认证、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教育培训、发放患者提示卡等。三、安全性说明(一)一般考虑安全性说明包括药物重要的已确认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和重要的缺失信息。CAR-T细胞治疗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应在产品整个研发过程中持续进行风险识别,以预防和降低风险。根据CAR-T细胞治疗产品特点、作用靶点和作用机制,其安全性风险可能包括:CRS、ICANS、治疗后感染尤其是相应的迟发性感染、肿瘤溶解综合征、针对正常组织细胞的在靶脱瘤效应(on-target/off-tumor)、遗传物质整合到宿主基因组中和/或基因编辑等原因有可能导致的染色体异常及基因突变、诱导自身免疫或免疫原性反应、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或原有移植物抗宿主病加重、由于CAR-T细胞用药错误/用药不当而造成伤害等。此外,接受CAR-T细胞治疗产品前使用化疗药物、单克隆抗体等进行淋巴细胞清除治疗(清淋预处理)引起不良反应也应给予特别关注。(二)CAR-T细胞治疗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根据产品从生产、运输、处理、给药、随访等流程的时间顺序,将关于CAR-T细胞治疗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列举如下。以下所列举的风险并非全部,应结合产品特性、作用靶点、作用机制、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中暴露的安全性信息等来制定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风险管理计划。1.与产品的质量特征、储存和分配相关的对患者造成的风险1.1疾病传播的风险:应考虑T细胞的来源(自体或异体),可能存在与传染病有关的风险(如病毒)。1.2致瘤性的风险:应考虑产品特征,所使用整合性载体(如逆转录病毒或转座子等)将外源基因插入到基因组中可能会插入到原癌基因附近激活该基因、或所使用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会对基因组产生非目的的靶向,导致患者肿瘤风险增加。1.3与产品的制备、储存、运输和分配有关的风险(如保存、冷冻和解冻过程)、冷链或其他类型受控温度条件被突破的风险、与产品稳定性有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CAR-T细胞的生物学活性进而导致治疗失败,各种可能会影响CAR-T细胞的生物学活性进而导致不能如期治疗的风险。2.与产品作用相关的风险2.1T细胞激活引起的CRS、ICANS、其它神经毒性等。2.2CAR-T细胞攻击表达靶抗原的正常组织细胞,从而引起的正常组织损伤或免疫缺陷等。2.3长期安全性风险,如持续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无丙种球蛋白血症导致的感染风险、恶性肿瘤和自身免疫性疾病。2.4因免疫原性反应引起的过敏反应、产生中和抗体等。3.与患者基础疾病(或潜在疾病)或与合并使用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相关的风险3.1与患者自身情况如肿瘤负荷、合并移植物抗宿主病等相关的风险。3.2对患者或供者细胞进行预期和非预期基因修饰有关的风险,如细胞凋亡、功能改变、恶性肿瘤。3.3与预处理相关的风险,如淋巴细胞清除术用化疗药物或处理并发症时使用免疫抑制剂等。3.4诊断或治疗之前、目前伴随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疾病对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潜在影响。4.与给药程序和给药方式有关的对患者造成的风险4.1与操作或产品注射相关的风险。4.2与产品剂量错误和/或用药错误等有关的风险。5.与患者不良事件处理相关的风险出现不良事件时,急救措施或药物的可及性及其风险。6.其他尚未排除的风险,如与患者生殖和遗传相关的风险等。四、药物警戒活动(一)常规药物警戒活动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常规药物警戒活动应包括不良事件的收集、处理、随访、分析评估;不良反应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提交;附条件批准产品按要求开展的临床试验中对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和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的提交;对产品安全性特征的持续监测。必要时与监管机构及时沟通。(二)特殊药物警戒活动为识别、定性或定量描述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安全风险,补充缺失信息,应采取特殊药物警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持续开展针对接受产品治疗患者的长期安全性随访,并通过研究收集和评估CAR-T细胞治疗产品在获批适应症人群中的安全性和疗效。建立产品从生产、运输、使用到后续随访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可对应到特定产品,实现可追溯。五、风险最小化措施风险最小化措施包括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该对风险最小化措施是否有效进行评估。(一)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包括:通过说明书和标签等载体中相关项目如【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等部分传递药品存在的风险,并提供管理该风险的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的临床建议。在风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说明书和标签。(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为进一步降低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安全风险,保护患者,应采取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主要包括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和认证、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教育培训并保证培训效果、发放患者提示卡等。在出现教育材料中某环节相关的大量不良反应或出现新的安全性信息时,需考虑对教育材料进行评估和适时更新。1.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和认证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与CAR-T细胞用药相关的安全风险,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应至少包括单采(如需)、输注前处理(如复融、稀释等)、输注、不良反应处理(如急救人员、设备、药品等)等过程的硬件、软件、人员资质等方面。2.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教育培训和发放患者提示卡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教育培训,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CAR-T产品简介•适应症•细胞采集(如需)•淋巴细胞清除术•产品储存和使用过程说明(如产品的储存条件、产品配制、给药、剩余产品和包装的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产品已知的不良反应(如CRS、ICANS等)•给药后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包括出院后与患者的定期联系和评估•对不良反应的管理及相关急救药品的配备要求(如输注后出现CRS,根据分级给予相应的治疗)•长期安全性随访方案•可追溯性(如将批号信息记录在患者的病历和患者的提示卡中,在报告不良反应时提供产品标识信息)•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告知患者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和提醒患者如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及时携带患者提示卡就医患者的教育培训材料应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内容包括产品相关信息,如产品简介、给药过程、产品安全风险、风险监测计划、报告不良反应的重要性和程序等。患者提示卡包括致医务人员信息和患者提示信息,致医务人员信息中告知患者已接受CAR-T产品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患者提示信息中告知风险的严重性和及时就医的必要性,如出现某些症状时即刻就医。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切实提高主体意识,在CAR-T细胞治疗产品研发过程中和产品上市后持续识别风险、控制风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六、参考文献[1]ICH.E2EPharmacovigilancePlanning.2004[2]NMPA.《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3]EMA.Guidelineonsafetyandefficacyfollow-upandriskmanagementofAdvancedTherapyMedicinalProducts.2018[4]NMPA.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7[5]CDE.免疫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6]中国研究型医院协会.CAR-T细胞治疗NHL毒副作用临床管理路径指导原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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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我省医疗器械产业既有优势,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36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3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生命安全和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是国之重器,需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加快推进人口健康等领域科研力量布局,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短板,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装备瓶颈,实现高端医疗装备自主可控。2021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强调,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解决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卡脖子”问题。二是广东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具备基础优势。广东省是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达地区,产业规模与产品出口位居全国前茅,在全国医疗器械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20年12月23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落户我省挂牌。资源聚集,重任在肩,充分发挥我省医疗器械产业优势,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医疗器械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势在必行。三是新修订法规出台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第739号令,公布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二、《实施方案》的主要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产业链整合、价值链提升,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构建以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医疗器械创新生态,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增强关键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的自主可控能力。二是强化协同统筹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牵头参与,在《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均予以采纳和吸收,特别是在提高创新效能、发展重点领域、医工协同创新、解决产业链中“卡脖子”的瓶颈、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政策措施,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有效可行的政策保障。三是布局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前瞻布局前沿技术领域,支持高端医学影像与先进治疗设备、高端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高端植(介)入器械与生物医用材料领域加快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研究。在生物医用材料、植(介)入器械、基因检测、手术机器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用内窥镜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项目。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增强关键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的自主可控能力,推动我省医疗器械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到2025年,医疗器械制造业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规模以上医疗器械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500亿元;培育资本市场上市企业达到35家。《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提高医疗器械创新链整体效能,提升高端医疗器械源头创新能力,聚焦前沿技术领域,在高端医学影像与先进治疗设备、高端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高端植(介)入器械与生物医用材料等领域加快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研究。二是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链优化升级,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链中“卡脖子”的问题。三是实施医疗器械企业梯次培育,提升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推进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四是大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五是推动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医疗器械出口稳健发展,打造国际化品牌。六是加快医疗器械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提升产学研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七是优化医疗器械营商环境,积极推动缩短技术审评时限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周期。八是打造专业化医疗器械产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医疗器械专业产业园区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专项用地供给。四、《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的主要保障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各项举措切实落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是加大政策扶持。落实落细助企惠企政策,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以市为主、省市联动的资金支持机制。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省市联动的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延伸阅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66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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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日一次基础胰岛素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胰岛素治疗是控制高血糖的重要手段,其中无论是1型、2型还是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患者,基础胰岛素都是临床常用的治疗药物之一。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每日一次基础胰岛素有甘精胰岛素 、 地特胰岛素 和德谷胰岛素,均为在人胰岛素基础上通过改构以延缓释放的方式达到每日给药一次的胰岛素类似物。更多正文详细内容,请下载附件阅读附件:每日一次基础胰岛素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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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拉鲁肽用于体重管理的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近年我国 人群中 超重 肥胖问题不断凸显 导致其相关的慢性病患病 /发病呈快速上升趋势, 但 目前 批准用于 超重或肥胖人群 的药物非常有限 临床 迫切需要更多治疗药物 用以 辅助生活方式干预进行体重管理 。利拉鲁肽注射液 为 丹麦诺和诺德公司开发的一种人胰高血糖素样肽 -1 GLP-1)类似物产品 在国外 首先 获批 用于治疗 2型糖尿病, 商品名: Victoza[ 最大 使用剂量为 1.8 mg每日一次 。 基于 GLP-1可通过大脑中广泛分布的受体调节 食欲和热量摄入 诺和诺德 又开发了 商品名为 Saxenda[2]的产品,在国外获批用于 BMI在 30 kg/m2及以上(肥胖)或者 BMI在 27 kg/m2及以上(超重)并伴有至少一种肥胖 合并 症的成人患者 、 12岁及以上体重大于 60 kg且 根据国际 BMI界值相当于成人 30 kg/m2(肥胖 的儿童患者 采用 3 mg每日一次的 剂量 辅助 低热量饮食和增加锻炼 进行体重管理 。正文更多详细内容,请下载附件阅读:附件:利拉鲁肽用于体重管理的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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