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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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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现将《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药监局的有力指导下,全省药品监管系统顺利实施并圆满完成了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药品安全法治素养明显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显著增强,药品安全依法治理理念深入人心。“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广泛应用,法治宣传教育在深入推进我省药品监管普法依法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我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根据《全国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高全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为目标,以持续提升药品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药品监管系统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十四五”时期药品监管事业和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到2025年,全省药品监管普法依法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法治宣传教育与科普教育有机结合、与药品安全治理实践有机结合,药品监管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药品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药品监管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省药品监管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作为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一系列重要论述。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发挥好各类普法阵地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提高药品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三)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把民法典纳入药品监管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增强药品监管人员学习贯彻民法典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宣传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学习好、维护好、运用好民法典的浓厚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续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强国建设。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深入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大力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提高全省药品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执法能力,强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持续加强全省药品监管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两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学习,加深对“两法两条例”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持续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态化宣传教育,积极宣讲新制定和新修订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新制度、新方式、新内容。(六)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中央党内法规,配套学习重要省委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协调。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在考核党员、干部时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三、持续提升药品监管普法对象法治素养(一)加强药品监管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关键少数”,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药品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党委(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制度和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旁听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二)加强药品监管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全省药品监管人员的法治培训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纳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重要内容。省局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治专题培训,全省各级药品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等监管和执法一线人员学习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水平。(三)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把“送法进企业”作为重点,加强对药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鼓励支持规模以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开辟法治宣传教育专栏,确定一名药品安全法治宣传员,负责法治宣传培训和法治文化建设。加强与监管对象的交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发挥协会服务功能。(四)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江淮普法行等普法主题活动,充分利用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普及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政策解读。深化普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等“七进”活动,分层分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志愿者服务,积极参加各项专题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四、大力推进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文化建设(一)积极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策划与创作优势,积极开展药品监管法治文化作品研发与创作。全方位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角等,展现具有药品监管特色的法治学习、工作状况与成效。积极争创普法先进工作单位、先进个人等,营造榜样引领的良好文化氛围。(二)积极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好用好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扩大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覆盖面,提高使用率。充分利用安全用药科普基地和省级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站的平台效应,将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建设与安全用药科普基地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用普法工作新成效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法治工作水平。五、着力提升药品监管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一)在立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在“两法两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过程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规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组织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培训会议、专题培训班、业务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专题宣传培训。将配套解读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必要环节,采取宣贯会、专家解读、政策图解等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重点内容和特色亮点等。(二)把普法融入药品监管执法全过程。在监管实践中开展实时普法,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坚持说理式执法,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坚持以案释法、释法说理、宣讲法律,保障行政相对人了解执法依据和权利救济的途径,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性依法维权、充分表达诉求,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创新普法载体,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网易号、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解读与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普法方法手段,运用原创图解、知识竞答、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等多种发布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六、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把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各级药安委年度重点工作,督促各级药安委成员单位加强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局成立“八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报,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工作责任,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促进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学法用法。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律人才在药品监管普法中的作用。(三)强化经费保障。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投入,为“八五”普法规划工作的实施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从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普法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普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四)加强评估检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对“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加强督查评估结果运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普法工作先进典型按规定进行褒扬激励,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发出普法提示函或建议书督促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八批)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特此公告。附件: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八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南省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第二期)的通知(湘药监函〔2022〕43号)

    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内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自我局发布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以来,我局收到相关起草单位反馈意见,在全面梳理和核对的基础上,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至第七批)在编辑、校对中出现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为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至第七批)的正确实施,现将勘误表予以印发,请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希望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过程中,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至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药配方颗粒办公室(联系人:文庆,联系电话:0731-82291812,电子邮箱:28129517@qq.com,通信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0号)。特此通知。附件:1. 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至第七批)勘误表2. 经勘误的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南省
  •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现将《安徽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安徽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安徽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关于药品监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法治建设放在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形成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药品监管部门,为推动“十四五”时期药品监管事业和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药品安全需求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制约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的法治建设路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坚持统筹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药品监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实现法治建设与药品监管工作整体推动、协同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日益健全,药品监管制度更加完善,药品监管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药品监管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四)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并及时公布调整后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制度,推进特别清单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落地落实。(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效能,实行常规事项便捷办、创新事项优先办、承诺事项当天办、关联事项合并办。持续优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审评审批工作新机制,通过提前介入、研审联动、优先审批、并联办理等措施,鼓励药械创新,加速产业化进程。充分释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药品医疗器械现场检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减免及豁免现场检查范围。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要求,持续推动向自贸区委托下放赋权工作,有序推进药品监管领域“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核查,完善药品监管全覆盖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提升执法检查效能。(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持续深化“四送一服”,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药品安全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七)加快健全药品监管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及时修订药械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推进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出版发行《安徽省中药材标准》。在完善疫苗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设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具研究。(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基层单位的意见,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并公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进开展立法评估、风险防范、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九)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程序。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率应达100%。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通过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结合药品监管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制定调整,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商会协会意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发挥风险评估功能,推动决策行为科学合法、决策结果公正合理。(十一)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应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做到应审必审。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制发文件。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均应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可追溯管理。(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明确决策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落实效果的调研督办和督促整改。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以责任追究倒逼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正公开。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十三)健全完善全省药品监管执法体系。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管理、应急处理、协同监管、闭环处置机制。建立一体联动、分工负责、相互协同的案件查办体系,推行扁平化对接指导模式,强化重大案件查办协调指导工作。加快构建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体系。加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中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加强药品稽查队伍建设,优化整合全省各级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完善日常监管与稽查衔接、区域联防等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完善药品涉刑案件检验绿色通道和经费保障机制,严厉打击药品尤其是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十四)加大药品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药品安全整治行动,针对趋向性、普遍性的安全隐患问题,有序开展覆盖药械化全部监管对象,覆盖线上线下全领域、各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药品安全问题。基于风险管理,建立完善药械化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突击性、有效性。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紧抓大要案查办,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和处罚到人等有关规定。坚持查处与整改并重、查处与教育并重,加强案件查办“回头看”,督促整改到位。(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修订药械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违法者“利剑高悬”,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严格执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轻微免罚”,制定出台药械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开展典型案件评选,发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示范效应。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监管实践中开展实时普法,坚持说理式执法,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加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移动执法APP,完善系统功能,提高数据质量,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效能。六、完善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提高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十七)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完善《安徽省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应急值守、舆情监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药品监管应急处置能力。(十八)加强风险排查与治理。制定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完善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提升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平台,推进化妆品快检技术研发应用,强化化妆品风险预警的技术支撑。(十九)建立完善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省、市、县三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评价制度规范,提高聚集性信号的监测和处置能力。七、坚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十)大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过渡期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依法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大力纠正、规范行政行为。积极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指导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十一)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涉及本部门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判决。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共性问题研究。(二十二)持续畅通各类投诉举报渠道。持续畅通全国12315平台、信件、来访、门户网站、电子邮箱、电话等多元化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办理安徽省党委系统留言、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交办件。对于药械化企业提出的政策、信息等咨询及时进行接收、交办、答复,各类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按时办结率均达到100%。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二十三)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警示教育,严防廉政风险。开展政治巡察,认真推进巡察问题整改,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精准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标本兼治综合效能,持续不断涵养政治生态。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激励药品监管干部职工担当作为。(二十四)强化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确保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案卷日常抽查与集中评查机制,对全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药械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随机抽查和测评,充分运用评查结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药品智慧监管(二十五)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安徽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国家平台资源优势。推动江淮大数据中心药品监管分平台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数据分析应用。深度整合监管业务,加快建设集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公众查询于一体的药品综合监管平台,提升监管信息化、智慧化水平。(二十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推进疫苗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建立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系统,逐步实现中药饮片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网络交易的监管能力,开展第三方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强化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二十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深度对接省政务服务网和各市分厅,建设全省一体化信息系统,推进审批备案和证照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加快推动智能审批,推进“一屏通办”改革,实行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积极推进即办事项实现“智慧办-机器审、秒办理”。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药品监管法治建设推进机制(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专题研究解决本单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深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二十九)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法治素养。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全省药品监管人员的法治培训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纳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治专题培训,全省各级药品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 60 学时的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等监管和执法一线人员学习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水平。(三十)加强统筹协调与舆论引导。协调推进全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加强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法治建设方案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培育和树立一批药品法治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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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外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29号)

    为规范和指导体外基因修饰系统的药学研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体外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体外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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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免疫细胞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30号)

    为规范和指导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的药学研发、生产和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免疫细胞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免疫细胞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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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31号)

    为规范和指导体内基因治疗产品的药学研发、生产和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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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三批73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YNPFKL-2022001茜草配方颗粒2YNPFKL-2022002菝葜配方颗粒3YNPFKL-2022003白前(柳叶白前)配方颗粒4YNPFKL-2022004炒牵牛子(裂叶牵牛)配方颗粒5YNPFKL-2022005醋龟甲配方颗粒6YNPFKL-2022006醋郁金(广西莪术)配方颗粒7YNPFKL-2022007大腹皮(大腹皮)配方颗粒8YNPFKL-2022008大黄(唐古特大黄)配方颗粒9YNPFKL-2022009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10YNPFKL-2022010丁香配方颗粒11YNPFKL-2022011姜炭配方颗粒12YNPFKL-2022012金樱子配方颗粒13YNPFKL-2022013酒大黄(唐古特大黄)配方颗粒14YNPFKL-2022014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15YNPFKL-2022015绵萆薢(绵萆薢)配方颗粒16YNPFKL-2022016牵牛子(裂叶牵牛)配方颗粒17YNPFKL-2022017石菖蒲配方颗粒18YNPFKL-2022018熟大黄(唐古特大黄)配方颗粒19YNPFKL-2022019土荆皮配方颗粒20YNPFKL-2022020郁金(广西莪术)配方颗粒21YNPFKL-2022021重楼(云南重楼)配方颗粒22YNPFKL-2022022酒川芎配方颗粒23YNPFKL-2022023决明子(钝叶决明)配方颗粒24YNPFKL-2022024白蔹配方颗粒25YNPFKL-2022025地榆炭(地榆)配方颗粒26YNPFKL-2022026地锦草(地锦)配方颗粒27YNPFKL-2022027金荞麦配方颗粒28YNPFKL-2022028北豆根配方颗粒29YNPFKL-2022029枸杞子配方颗粒30YNPFKL-2022030玉竹配方颗粒31YNPFKL-2022031高良姜配方颗粒32YNPFKL-2022032紫苏叶配方颗粒33YNPFKL-2022033威灵仙(东北铁线莲)配方颗粒34YNPFKL-2022034伸筋草配方颗粒35YNPFKL-2022035木瓜配方颗粒36YNPFKL-2022036马齿苋配方颗粒37YNPFKL-2022037粉萆薢配方颗粒38YNPFKL-2022038酒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39YNPFKL-2022039覆盆子配方颗粒40YNPFKL-2022040海金沙配方颗粒41YNPFKL-2022041薤白(小根蒜)配方颗粒42YNPFKL-2022042木通(三叶木通)配方颗粒43YNPFKL-2022043酒黄连(黄连)配方颗粒44YNPFKL-2022044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45YNPFKL-2022045炙黄芪(蒙古黄芪)配方颗粒46YNPFKL-2022046猫爪草配方颗粒47YNPFKL-2022047麻黄根(草麻黄)配方颗粒48YNPFKL-2022048槐花(槐米)配方颗粒49YNPFKL-2022049人参叶配方颗粒50YNPFKL-2022050蒲黄炭(水烛香蒲)配方颗粒51YNPFKL-2022051炒槐花(槐米)配方颗粒52YNPFKL-2022052凤仙透骨草配方颗粒53YNPFKL-2022053预知子(木通)配方颗粒54YNPFKL-2022054酒牛膝配方颗粒55YNPFKL-2022055银杏叶配方颗粒56YNPFKL-2022056白头翁配方颗粒57YNPFKL-2022057姜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58YNPFKL-2022058冬葵果配方颗粒59YNPFKL-2022059穿山龙配方颗粒60YNPFKL-2022060茺蔚子配方颗粒61YNPFKL-2022061酒白芍配方颗粒62YNPFKL-2022062橘核配方颗粒63YNPFKL-2022063灯心草配方颗粒64YNPFKL-2022064两头尖配方颗粒65YNPFKL-2022065盐橘核配方颗粒66YNPFKL-2022066浙贝母配方颗粒67YNPFKL-2022067紫苏梗配方颗粒68YNPFKL-2022068燀桃仁(山桃)配方颗粒69YNPFKL-2022069木芙蓉叶配方颗粒70YNPFKL-2022070蜜马兜铃(北马兜铃)配方颗粒71YNPFKL-2022071老鹊草(野老鹊草)配方颗粒72YNPFKL-2022072急性子配方颗粒73YNPFKL-2022073草本(辽草本)配方颗粒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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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木棉花等6个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勘误的通知

    〔2022〕—674各相关单位:自2021年10月28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以来,陆续收到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在全面梳理和核对的基础上,现将木棉花等6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进行勘误,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在执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过程中,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局。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勘误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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