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百合(卷丹)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标准号为YBZ-PFKL-2021007,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经我委核查,对其标准在【特征图谱】、【含量测定】项中6处对照品“王百合苷B”名称进行勘误,应为“2-乙酰王百合苷A”。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9月5日延伸阅读:关于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蜜百合(卷丹)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标准号为YBZ-PFKL-2021089,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经我委核查,对其标准在【特征图谱】、【含量测定】项中6处对照品“王百合苷B”名称进行勘误,应为“2-乙酰王百合苷A”。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9月6日延伸阅读:关于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第三方平台是实现药品网络销售规范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范和市场的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作出规定:* 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应当与入驻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应当对入驻企业履行审核、检查监控等义务,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报告。* 应当依法配合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等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第二类指导原则(附件1),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2年9月28日前反馈至相应的联系人(附件3)。附件: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消毒棉片(签、球)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项指导原则2、意见反馈表3、联系方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9月6日消毒棉片(签、球)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消毒棉片(签、球)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消毒棉片(签、球)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本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均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Ⅱ类的消毒棉片(签、球),分类编码为14-16-10(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其它器械-涂抹及吸液材料)。产品通常由碘伏、碘酊或酒精和涂抹材料组成,部分产品有供手持的组件。一次性使用。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1.申请表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通常可采用碘伏棉签、酒精棉签、酒精消毒片、酒精棉片、酒精棉球等命名。2.分类编码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申报产品属于子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16-其它器械,二级产品类别10-涂抹及吸液材料。3.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的划分应参照《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等因素为划分依据。例如:不同消毒剂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概述1.1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消毒棉片(签、球)管理类别为Ⅱ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14-16-10(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其它器械-涂抹及吸液材料)。1.2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如:碘伏棉签、酒精棉签、酒精消毒片、酒精棉片、酒精棉球等。2.产品描述2.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通常由碘伏、碘酊或酒精和涂抹材料组成,一次性使用。2.2产品工作原理通过涂抹材料(例如棉片、棉签、棉球等)浸润消毒液体(例如:酒精、碘伏等)擦拭完整皮肤表面,以达到消毒目的。2.3型号规格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2.4包装说明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写明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的信息,包括包装所用材料及包装所载明的信息及样图。2.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3.1适用范围:用于注射、输液前消毒完整皮肤。3.2禁忌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产品原材料过敏者禁用。4.不良事件情况(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销售、不良事件和召回等相关情况分析资料。(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1.1风险分析方法1.1.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1.1.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1.1.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原材料选择不当,设计、生产风险,运输与防护不当等;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使用错误;综合危害;环境条件;1.1.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等。1.2风险分析清单消毒棉片(签、球)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1.2.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0316附录A);1.2.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0316附录D);1.2.3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根据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险情况示例对“消毒棉片(签)”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见表1),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注册申请人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表1产品主要危险(源)危害类型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可能产生的危害生物学和化学危害环境污染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粉尘、微生物、其他杂质等引起患者身体不适或感染生物相容性采用了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引入了外来物质引起患者局部发红、发痒等过敏化学危害生产工艺控制不严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造成毒性危害操作危害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错误操作;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等内容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产品接触到眼睛等其他部位引起患者过敏,眼睛等其他部位产生刺激性信息危害不正确的标签外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不正确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禁忌证不全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说明错误操作;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有效性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变性)生产、运输、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包装封口不严密;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状态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未说明产品配件(如有)使产品多次使用,未说明具体操作方法-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本指导原则给出消毒棉片(签、球)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且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毒棉片(签、球)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2.1外观、尺寸及性状;2.2包装密封性;2.3消毒液纯度;2.4消毒液与基材质量比;2.5杀灭微生物效果;2.6医用脱脂棉性能要求(如适用)2.7 PH 值(如适用)3.研究资料3.1原材料控制明确各种原料的化学名称、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如消毒剂需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等)、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3.2产品性能研究应给出技术要求中各性能指标的设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3.3生物相容性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若开展生物学评价试验,应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进行评价,至少应进行细胞毒性、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3.5稳定性研究应明确产品有效期,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对于开封后无法一次用完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考虑产品开封后的有效期。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应明确产品的内包装形式并确保包装在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在产品有效期内能够对产品起到防护作用并保持产品清洁。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19633、ISO11607、ASTM D-4169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是否会引入重金属、微生物等外来物质;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含碘消毒剂的包装应考虑避光性要求);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包装有效期。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3.6其他资料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消毒棉片(签、球)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中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不限于此):1.说明产品使用方法。2.禁忌证至少包含对产品组成成分过敏者禁用。3.注意事项一般应有以下内容:避免接触眼睛;请勿吞食,如被吞咽,立即就医治疗;开封后应尽快使用,或明确开封后的使用期限。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Z].[5]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6]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7]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8]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9]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10]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11]GB 27951,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S].[12]GB/T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要求[S].[13]GB/T 26373,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S].[14]消毒技术规范,[S].[15]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16]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四、编写单位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质量分析器为三重四极杆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的注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质量分析器非三重四极杆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例如液相色谱-单四极杆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联用高分辨质谱(例如飞行时间质谱、轨道阱质谱)、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等产品的注册。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要求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品名举例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应符合《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结合产品结构和性能命名。产品由液相色谱仪和质谱仪组成,一般可根据产品实际表述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系统”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系统”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2.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产品一般由液相色谱模块、质谱模块和软件组成,其中液相色谱模块一般由输液泵(如二元泵/四元泵)、柱温箱和自动进样器组成,质谱模块一般由离子源(如ESI/APCI)、真空系统(涡轮泵、前级泵)、三重四级杆质量分析器、检测器组成。申报产品一般与色谱柱联用。3.分类代码产品管理类别:Ⅱ类,分类编码:22-10-03。4.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为划分注册单元的依据,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例如,若产品结构组成存在较大差异的,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若输液泵分别为二元泵和四元泵,导致流速精度和混合精度存在差异,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产品若分别为分体式和一体式的,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系统中,输液泵提供流经液相色谱体系(固定相)的高压溶剂流(流动相),自动进样器将一定量的样品注入该流动相中。载有样品的流动相流经液相色谱柱(放置在柱温箱中以控制温度),样品中的不同化学组分被色谱柱分别吸附保留。样品组分以不同顺序从色谱柱上洗脱下来,依次通过样品传输管路进入质谱仪进行分析。样品中不同组分的洗脱速度取决于当前流速和比例流动相下,样品组分与固定相之间的作用力强弱。样品分子通过(加热)电喷雾电离源(ESI)/大气压化学电离源(APCI)等电离形成离子。电场作用使样品离子加速进入质量分析器。施加在质量分析器上的受控rf电压(射频电压)和dc电压(直流电压)可形成能使特定质荷比的离子保持有界振荡通过质量分析器的电场;其他质荷比的离子则因无法顺利通过四极杆而被滤除。通过改变rf和dc电压即可实现不同质荷比离子的分离和扫描。离子分离后进入质谱的检测器,撞击高能打拿极释放出电子并在电子倍增器中放大电子数量(或为撞击多通道电子倍增管涂层并放大电子数量),最后转化为电信号。软件对电信号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存储和显示。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要求按照步骤写明工作原理,重点对各主要部件功能模块、软件核心算法进行描述,可采用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各模块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组成进行详细描述,对申报产品能够进行的试验项目类型进行描述,并写明申报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申报产品若有不同的检测模式,建议描述不同检测模式的应用场景。关于主要结构组成(包括关键组件和软件等)及主要功能的描述举例如下:(1)输液泵:输液泵是液相色谱模块的关键部件,以稳定的流速和压力输送流动相。输液泵的稳定性影响分析结果的重复性和准确性。(2)柱温箱:色谱柱与流动相的温度影响着组分的分离平衡。柱温箱的控温功能可使色谱保留时间相对稳定,达到较好的分离效果。(3)自动进样器:定量吸取样品,在输液泵的配合下将样品传输至色谱柱的装置。与手动进样相比,重复性好,可提高进样稳定性。(4)离子源:将待测样品转化为可以被质谱仪分析的气态离子。常用的离子源包括电喷雾源(ESI)和大气压化学电离源(APCI)。ESI源:溶解在流动相中的中性样品在强电场作用下带电,液体伴随着氮气流等作用发生雾化。随着液滴体积的逐渐减小,液滴的表面作用力产生变化,当达到一定极限值,样品电离为可带正或负电荷的离子。ESI技术的离子化效率高,正负离子模式均可分析。‚APCI源:流动相被雾化后汽化,溶剂分子被电离后与样品气态分子碰撞,经过复杂反应后生成离子。在大气压条件下完成整个电离过程。APCI源适用于中等极性到弱极性的化合物分析。(5)真空系统:为了减少离子与背景气体的碰撞淬灭,需要维持真空环境,减少背景气体分子数量以维持足够的离子平均自由程。(6)质量分析器:质谱仪的核心部件。三重四极杆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质量分析器,由两个串联的四极杆以及位于两个四极杆中间的碰撞室构成。离子化的样品在第一个四极杆质量分析器中进行质量分析。按质荷比被选定的离子在碰撞室中与惰性气体碰撞发生裂解,产生一系列新离子。新的二级离子产物被第三个四极杆质量分析器检测。(7)离子检测器:接收并检测分离后的离子,放大输出信号。2.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证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2.1适用范围建议采用以下形式描述:产品基于色谱和质谱原理,在临床上用于对人体生物样本(如全血、血浆、血清、尿液、脑脊液、唾液、组织匀浆液、组织样本、肺泡灌洗液等)的内源(如维生素、氨基酸、激素、有机酸、多肽、蛋白、糖类)或外源(如治疗药物、毒物)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申请人对声称的样本类型或被分析物类别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以上样本来源或被分析物类别仅为举例,未穷尽全部类型。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申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明确可能会影响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即申报产品的正常工作条件,包括电源要求、温度、湿度、空间要求、海拔高度等,对每一条件均应给出具体的指标要求(如电源电压为220V±22V、50Hz±1Hz,温度范围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75%)。建议明确气体的类型(氮气、氩气)和纯度要求。2.3禁忌证目前尚无研究表明此产品的禁忌证。3.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不良事件表现包括检测结果不稳定、仪器故障(工作中突然停止、提示故障不出结果、黑屏)等。4.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的信息申报产品一般与色谱柱联用。色谱柱直接影响分离效果,应当明确色谱柱的详细信息并提交相关支持性资料,包括外观、柱效能、色谱峰对称性、压降、评价报告(应包括柱号、柱规格、固定相名称及批号等)等。可参考GB/T 30433《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GB/T 32268《十八烷基键合相(C18)高效液相色谱柱性能测定方法》等标准。(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申请人应参考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和YY/T 1406.1《医疗器械软件第1部分:YY/T 0316应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指南的有关要求》(该标准作为YY/T 0316的补充)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申报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判定,对每一伤害的风险进行判定和评价,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分析评价剩余风险,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管理报告应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YY/T 0316-2016第9章和《基本原则》的2.1.2e)f)。所有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应包括上述内容。未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风险管理报告中的此项内容可留空,上市后持续开展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1.1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大致可包括五个方面,即:能量危险、生物学和化学危险、操作危险、信息危险、软件危险。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常见的危险示例见下表:表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常见的危险示例危险分类危险原因分类危险示例能量危险电气危险外壳漏电流对操作者造成电击伤的危险未经培训拆卸设备导致的漏电流的危险清洁和消毒过程中,对部件(包括应用部件和配件)造成损坏电场或磁场危险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移动电话、离心机、生化分析仪等)对申报产品的电磁干扰静电放电对申报产品产生的干扰申报产品正常工作中产生的电磁场对可能共同使用的其他设备的影响等引发的危险热能危险仪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热能,如果电路老化、使用时间过长、防护不当,使热能聚集,或在使用中接触到加热器,可能对操作者造成热能伤害机械危险坠落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检测结果错误、误差过大或显示异常运行过程中机械部件振动过大,导致仪器误差过大或显示异常部件运动过程中触碰导致机械部件复位故障,测量位置不准,结果异常声能运行过程中若噪音过大,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生物学和化学危险毒性物质和化学物质漏液而导致接触有害试剂、检测完成后剩余样本、试剂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交叉感染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残留引发的危险;有毒有害元件的处理不当引发的危险操作危险安装不当由于仪器安装不当或未对仪器的安装使用环境(包括温湿度、气体条件等)进行充分评估导致的危险,造成气体泄漏、溶剂泄漏等实验室环境污染;或产生噪声污染。操作不当由不熟练/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未对使用者进行培训或者使用者未按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检测失败、检测结果不准确使用与设备不相匹配的试剂、样本基质,造成的检测失败、检测结果不准确未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下使用产品,造成检测结果不准确,产品寿命降低若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连接故障可能带来风险维修不当产品的检测装置超过寿命、长时间未经校准或校准方法错误,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申报产品进行保养清洁、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及时更换元器件,造成的产品检测结果不准确信息危险标识、标志不足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晰可辨,不能耐受温度、摩擦及正常使用时可能遇到的溶剂和试剂的影响说明书内容不足不符合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产品说明书未充分告知限制信息未对不正确的操作、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险(源)进行警告未正确标示包装储运条件、消毒方法、维护信息、对所有标识警告符号的阐述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险(源)未明确产品使用期限,长期使用可能使仪器的易耗品磨损,导致对测量结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明确报警信息,导致无法正确排除仪器故障显示信息错误产品的温度或压力等参数读数/显示不准确,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软件危险软件设计/操作危险软件设计用户界面项目选择或切换时不方便、界面设计存在缺陷、菜单提示不清晰导致检测结果出错网络安全危险未经授权的人员查看和更改患者数据数据交换时医疗器械相关数据未设计授权访问、修改、删除,无法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得性1.2可参考的附录与产品有关的安全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C。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险情况判断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E、I。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F、G、J。针对体外诊断设备的附加风险管理内容,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H。软件相关的潜在隐患可参考YY/T1406.1的附录C。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2.1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2.1.1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综述资料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若适用)、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2.1.2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可参考YY/T 1740.1《医用质谱仪第1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B/T 33864《质谱仪通用规范》、GB/T 35410《液相色谱-串联四极质谱仪性能的测定方法》。性能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其内容应与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并具有确定的研究依据。性能指标至少应包括质量范围、质量准确性、质量稳定性、质量分辨率、扫描速度、输液泵流速准确度、灵敏度、精密度、线性、携带污染率、自动进样器温度准确度、柱温箱温度准确度、自动进样器线性、软件临床功能、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网络安全等内容。软件组件的性能指标包括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要求。其中,功能明确软件的全部核心功能(含安全功能)纲要,注明选装、自动功能,申报产品的软件功能一般包括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软件组件的性能指标要求具体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执行。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对于尚无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应当与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并保证该方法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如产品有额外模块实现额外功能,应增加相应的性能指标要求和检验方法。例如,若申报产品为全自动仪器,应考虑对加样装置的功能性指标要求:加样准确度和重复性等。申报产品通常具有加热功能,应符合GB 4793.6《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2.2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同一注册单元内代表产品的选取应关注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成、不同型号的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若差异较大,则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典型性产品的选择,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原则及举例如下:2.2.1应当按最不利的原则确定覆盖性,不能覆盖的差异性应分别检测。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气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可以相互覆盖时,应选取注册单元内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2.2.2涉及安全有效性的关键件应一致,若不一致则应分别检测。关键件一般包含:电源线、熔断器、电源滤波装置、电源开关、电源模块、加热控制模块、过温保护器件、过压控制器检、离子源、质量分析器电源开关等。3.研究资料3.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功能性指标、临床项目分析性能、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1功能性指标研究资料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和各主要组成装置的情况,提供申请人设计开发过程中对各模块/部件设计输入输出的详细的研究资料,明确产品功能性指标的评价方式。举例如下:3.1.1.1液相色谱模块性能研究:(1)温控系统研究:为保存样本,减少挥发,自动进样器应具备低温保存样品的功能。为达到较好的分离效果,柱温箱应具备控温功能。应当确定自动进样器和柱温箱的温度准确度要求,并提供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2)自动进样器的线性、进样准确性、输液泵流速准确度:应当对自动进样器的线性、进样准确性和输液泵流速准确度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3)携带污染率研究:按照高浓度样本、高浓度样本、高浓度样本、零浓度样本、零浓度样本、零浓度样本的顺序为一组,在仪器上进行测定验证,计算携带污染率,提供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考虑到不同物质在管道的吸附性差异,建议对低吸附性物质和高吸附性物质分别验证。3.1.1.2质谱模块性能研究:(1)关键部件性能研究:应提供质谱模块对于安全和性能关键部件的性能研究资料,例如:三重四极杆的最大扫描速度/分辨率/质量稳定性/质量准确性研究、离子源的流速/灵敏度/加热温度研究、电子倍增管的动态范围和灵敏度研究、真空系统(涡轮泵、前级泵)的真空度研究等。(2)质谱模块研究:将质量分析器安装至真空腔内,并安装离子源和检测器,对质量范围、质量准确性、质量稳定性、质量分辨率、灵敏度、精密度、峰强度等指标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对于适合用负离子模式分析的化合物(例如雌二醇、雌三醇、雌酮等),应当提供负离子模式下的灵敏度验证资料。若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离子源(例如ESI源、APCI源),应当对不同的离子源模式分别进行验证。3.1.1.3整机性能研究资料:应针对产品设计要求,研究申报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以验证各项性能指标能否达到设计预期。3.1.2申报产品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资料建议申请人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临床分析可执行的扫描模式(MRM等)、离子源模式(ESI/APCI等)、分析类型(定性/定量)、样本类型(血液/尿液等)和被分析物(内源小分子/外源小分子等)类型,按照对申报产品评价最不利原则(例如含量较低、存在基质效应、存在同分异构干扰等),选取代表性的临床项目,采用临床样本进行研究,测试参考物质含量,验证临床准确度、重复性、质量稳定性、灵敏度、线性范围等指标,对主要性能进行系统性评估,并形成验证报告。应详述所选择的代表性项目的依据,代表性项目应当覆盖申报产品的样本类型和被分析物类型。例如,若申报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为血液(全血、血浆、血清)、尿液、唾液、组织匀浆液;适用的被分析物为内源小分子(激素、维生素、氨基酸)、内源大分子(多肽、蛋白)、外源小分子(免疫抑制剂、精神类药物)、外源大分子(抗体类药物),则应充分考虑样本类型与被分析物的多种组合情形,对每一种组合情形选取代表性项目进行验证。对于某些分析性能项目,如难以直接获得相应浓度水平的临床样本,申请人可采用临床样本进行人工添加的方法制备高浓度水平样本、适当采用稀释或者经处理去除分析物获得低浓度样本,但应当在研究资料中充分阐述无法获得的依据并详细说明获得特殊浓度样本的方法。一般而言,不应超过总样本量的20%。申请人应当分析人工添加样本与真实样本之间的异同,二者应具有可互换性。3.1.3安全性指标研究资料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 4793.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6《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GB 4793.9《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YY 0648《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GB/T 18268.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18268.26《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体外诊断(IVD)医疗设备》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申请人应对上述项目进行研究,按照法规要求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3.1.4环境条件对产品性能指标无显著影响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运输条件等,可参考GB/T 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指标。申请人应对上述项目进行研究,按照法规要求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正常工作环境以产品标称为准,但需经相应环境试验验证。明确标识供电类型、电压。3.2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3.2.1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应详述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寿命的主要元器件(例如离子源、三重四极杆质量分析器、检测器等)的情况,对影响寿命的因素逐一分析。对于产品中有限次重复使用的部分,应提供使用次数或期限研究资料。应当给出产品使用期限,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验证数据。有关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的详细内容,建议按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写。3.2.2产品包装研究资料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实际或模拟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和相关验证数据。3.3软件研究该产品一般均含有软件,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要求,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3.3.1应提供《软件研究资料》,其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YY/T 0664《医疗器械软件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等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预期的临床检测项目可能对患者造成的风险,确定申报产品随机软件的安全性级别。3.3.2应提供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其中,软件的完整版本应与软件研究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发布版本应与产品说明书、软件研究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软件版本命名规则需与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3.3.3有关软件研究资料的详细内容,建议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软件设计依据YY/T 0664等文件编写。软件设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软件开发与计划、软件风险管理、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软件测试等,验证软件开发及测试应当符合设计要求。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重点关注软件需求是否与软件功能一致,软件验证与确认的过程与结果;针对所有的软件功能是否均提供了相应的资料;是否存在剩余缺陷,关注软件缺陷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检测不准确、设备故障、设备不稳定)及其控制措施,确定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3.3.4软件功能:软件功能从技术特征角度大体上可分为处理功能、控制功能、安全功能,其中处理功能是指加工医疗器械数据(即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或基于模型计算的功能,控制功能是指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运行的功能,安全功能是指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性的功能。软件处理功能一般为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包括定量分析、定性分析)。(1)数据采集:对仪器进行自动调谐或检验调谐,确保仪器状态运行正常后,通过设置和运行液相色谱系统参数、质谱系统参数,编辑采集方法以及工作列表,控制自动进样,完成样品采集过程。(2)数据分析:a.定量分析:根据不同浓度化合物标准品分别进样得到的色谱峰自动积分面积并制作标准曲线,从而计算未知浓度化合物的浓度。b.定性分析:例如,通过质量数、离子对比率、保留时间来确认化合物的信息。3.3.4如产品包括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访问与控制、用户访问三种功能当中一种及以上功能,应当在软件研究资料中单独提交自研软件网络安全研究报告。若使用现成软件组件,根据其使用方式提交相应研究资料。有关网络安全描述文档的具体要求,建议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四)临床评价资料该产品目前未纳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依据《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判断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1、若开展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要求。建议根据申报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被分析物类型、正负离子扫描模式、仪器的检测灵敏度和质量范围、临床常用程度(例如激素、药物、维生素)、检测结果对于医疗决策的影响程度(例如可对病情进行初步判断、提示肿瘤等疾病,或不直接影响病人的用药处理等)、是否存在干扰物质(例如存在多种结构相似的代谢物)等多种因素,选取典型的代表性项目开展临床验证。2、若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要求。建议申请人按照等同性论证流程图所述的路径进行等同性论证,若能建立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等同性,可使用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完成临床评价报告。图1等同性论证流程图(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中的相关要求,结合产品特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1.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产品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1.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1.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1.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1.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1.6.1主要结构组成建议以实物照片/示意图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的整体结构进行描述,标明各主要模块的名称(应包含软件组件,并注明软件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建议以实物照片/透视图/俯视图/剖面图加文字的形式对各主要模块逐一进行描述,标明每一主要模块的主要组成结构和主要元器件的名称,对于重要元器件或功能零部件,建议单独进行描述。建议对软件的全部功能(包含安全功能)进行描述,明确软件发布版本。重点对用户界面的整体情况、各功能窗口涉及的操作功能、通讯接口及协议进行介绍。如产品涉及医疗器械网络安全,说明书应提供网络安全说明和使用指导,明确用户访问控制机制、电子接口及其数据类型和技术特征、网络安全特征配置、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运行环境等要求。1.6.2适用范围与综述资料中描述保持一致。1.6.3工作原理建议对申报产品采用的工作原理进行详细描述。1.6.4性能指标建议写明以下内容:产品基本参数(主机尺寸、整机重量、功耗等)、正常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力、电源要求)、电气安全(瞬态过压类别、污染等级)、电磁兼容信息(分组、分类)、检测时间、整机性能指标(准确度、重复性、灵敏度、线性)、产品功能等。1.7禁忌证、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1.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建议包括: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其他特殊安装要求等。建议以图示加文字的形式详细描述具体操作方法,包括样本处理、调谐、检测程序、结果传输和打印等步骤。显示屏上用户界面如何操作应有详细的图示和文字描述。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应予以明确。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扫描模式,以及被分析物质使用何种扫描模式(应当提供相应的扫描模式验证资料)。说明书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若产品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说明书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1.9产品维护和保养、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1.9.1维护和保养建议以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使用者能够进行的维护保养措施,包括不同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维护项目和方法。重点零部件维护的周期和方法可详细描述。1.9.2故障排除建议以列表方式对申报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进行详细描述,应当至少写明故障的表现、可能原因、建议的处理方式。建议在列明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基础上,加注以下内容:当仪器出现故障,但显示的错误代码不在上表内,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联系客服工程师。1.9.3废弃物处理建议明确废弃物(例如废气、废液)的处理要求。1.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应当根据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的内容写明具体日期,并注明确定依据。建议注明关键部件的推荐使用寿命。考虑到仪器维护、保养、维修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有效期的同时,加注以下内容:“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在维护、保养和维修后,经确认仍能保持基本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可以正常使用”。1.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注明名称、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等。建议明确配套使用的色谱柱的相关信息,例如功能、性能指标等。1.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1.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的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适用内容。(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的具体要求。1.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1.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建议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流程图逐一描述其中的过程控制点。1.2生产场地申请人应当对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研制场地和生产场地情况进行概述。提交研发、生产、检验场地布局图。明确不同工序的完成地点。如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则对每一研制、生产场地的情况均应进行概述。三、参考文献[1]YY/T 1740.1, 医用质谱仪 第1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S].[2]GB/T 33864, 质谱仪通用规范[S].[3]GB/T 35410, 液相色谱-串联四极质谱仪性能的测定方法[S].[4]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5]GB 4793.6,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S].[6]GB 4793.9,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S].[7]GB/T 14710,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8]GB/T 18268.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9]GB/T 18268.26,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体外诊断(IVD)医疗设备[S].[10]GB/T 2979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S].[11]GB/T 29791.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3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仪器[S].[12]YY 064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S].[13]YY/T 144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评估通用要求[S].[14]YY/T 03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5]YY/T 0466.1,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16]YY/T 0664, 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17]YY/T 1406.1 医疗器械软件第1部分:YY/T 0316应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指南[S].四、编写单位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附件3: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联系方式序号指导原则名称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编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王晓玲18918373276258311566@qq.com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210号2000202消毒棉片(签、球)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姜常胜0791-862395563430834531@qq.com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33000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包括羟乙基淀粉20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高渗氯化钠羟乙基淀粉40注射液、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高渗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电解质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2年12月2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羟乙基淀粉20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高渗氯化钠羟乙基淀粉40注射液、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高渗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要求2、羟乙基淀粉130/0.4电解质注射液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2年9月2日附件1羟乙基淀粉20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高渗氯化钠羟乙基淀粉40注射液、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高渗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要求注:说明书必须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警示语】在成人危重症患者,包括脓毒症患者中,羟乙基淀粉的使用会增加以下风险:●死亡●肾脏替代治疗对于成人危重症患者,包括脓毒症患者,禁止使用羟乙基淀粉。二、【不良反应】在输注过程中,如患者发生不可耐受的反应,应立即终止给药,并给予适当处置。不良反应分为:很常见(≥1/10),常见(≥1/100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秩序,满足群众购药需求,现将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胰岛素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药品经营环节,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项,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继续按照特殊药品要求进行管理。二、关于“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蜡样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源首康)等常温、阴凉储存的微生态活菌制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省内的二级药店经营“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蜡样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源首康)等常温、阴凉储存的微生态活菌制品。三、关于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许可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冷藏冷冻药品除外)”项。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时,若经营的生物制品不需要冷藏冷冻储存,可以选择该项经营范围,且可不配备冷库、冷藏车、冰箱(柜)等冷链设施设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提升中药标准管理能力,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优化标准工作机制,全面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中药标准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鼓励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参与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中药标准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药标准,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布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对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中药注册标准,对其完善的主体责任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中药生产企业履行。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第三方在中药标准研究和提高方面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等投入,并对中药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修订意见和建议。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社会团体或独立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中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一)根据中药研发、生产及质量控制情况,在采用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不断完善药品标准的基础上,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需要制定或修订的中药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二)按照药品标准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计划,申请承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或前瞻性研究项目。(三)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研究提供中药标准物质、试验样品以及本单位相关产品的检测数据等。(四)在标准研究过程中,参与标准起草单位组织开展的扩大验证或标准复核,按照公示的中药标准草案开展生产验证或标准复核工作,并提供有关验证或复核检验数据,以及对验证或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五)按规定列席或参与中药标准的有关论证、审核、咨询或讨论会议;参与或支持中药标准相关工作调研、专题研讨会、座谈会,并积极献言献策。(六)参与或支持开展中药标准执行情况调研,收集和反馈本企业或行业执行中药标准情况,根据标准执行情况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七)参与或支持中药标准相关配套技术要求、配套丛书、著作等出版物的编制、出版工作。(八)参与和支持中药标准相关数据库、信息服务平台、数字化标准的建立和制定;提供信息数据和技术支持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和维护。(九)参与或支持中药标准以及检验技术宣贯、培训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十)参与或支持国际植物药(草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技术合作交流以及双边或多边协调、标准互认活动。四、一般情况下,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应当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前提出立项建议或申请,并按照以下方式实施:(一)立项建议,应当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前期工作基础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二)国家药典委员会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企业或社会第三方提出的中药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进行论证,遴选出需要制定、修订的中药标准纳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公布遴选结果,并组织开展立项研究;必要时可邀请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或申请的单位参加论证。(三)参与中药标准制定修订研究的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应当在国家认可且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并按照最新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等技术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或修订药品标准,起草中药标准草案和起草说明。(四)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应当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中药标准草案,一般需经过由国家认可且具有资质的一家或多家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重复性。五、研究提供中药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等的相关要求。新增中药标准物质按备案程序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六、参与中药标准草案生产验证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标准草案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参加中药标准生产验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七、国家药典委员会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在发布的药品标准(公示稿或征求意见稿)中对承担课题单位和支持单位署名、颁发荣誉证书、授牌药品标准科研基地等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参与或支持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八、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公告要求和精神,改革、优化中药标准工作相关制度、程序、技术要求,及时公开中药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保障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广泛、有序参与中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推进制定最严谨的中药标准。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8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监管服务,节约监管资源,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省情,省药监局制定《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邮箱hljsyjjqxc@126.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单位名称+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9月21日。联系人:苏丹丹,电话:0451-88313075。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监管服务,节约监管资源,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省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细化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全省医疗器械产品和企业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监管三个管理级别。第三条列入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评定为三级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外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评定为二级监管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评定为一级监管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四条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要结合不良事件、投诉举报以及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管理等级,并动态调整管理级别。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形时,应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第二章 监管权限与频次第六条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处)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负责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省药监局稽查处(以下简称稽查处)负责辖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市(地)市场局负责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第七条对于三级监管企业,每年医疗器械处至少组织一次全项目专项检查,稽查处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监管;对于二级监管企业,医疗器械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稽查处完成不少于30%辖区企业数量的日常监管,三年内做到检查全覆盖。对于一级监管企业,市(地)市场局应当在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完成不少于20%辖区企业数量的检查工作。第八条检查情况应及时录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平台,以此建立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电子监管档案。电子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产品召回等信息。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验、责任约谈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第十条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第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医疗器械处或市(地)市场局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医疗器械处提交自查报告。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动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医疗器械监管处及属地稽查处。经医疗器械处组织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同意企业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辖区市(地)市场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地)市场局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同意生产。第十五条对于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及问题产品的处置,按照《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有关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黑食药监器械〔2015〕37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药监局出台相关规定,将遵照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18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省标(公示稿)拟定工作。为确保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相关单位来函反馈并加盖公章,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联系人:董楠楠联系电话:0451-88313073电子邮箱:748749415@qq.com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附件:1.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第六批)目录2.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第六批)正文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第六批)目录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甜叶菊配方颗粒18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2川木香配方颗粒--3凤尾草配方颗粒--4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5姜黄配方颗粒--6白薇(白薇)配方颗粒--7茯苓配方颗粒--8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9醋鳖甲配方颗粒--10大蓟炭配方颗粒--11徐长卿配方颗粒--12山银花(灰毡毛忍冬)配方颗粒--13梅花配方颗粒--14茺蔚子配方颗粒--15老鹤草(野老鹤草)配方颗粒--16米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17赤小豆(赤小豆)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共计20个品种,现予发布,即日起实施。如同品种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特此通告。附件:1.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目录2.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正文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目录1北豆根配方颗粒11儿茶配方颗粒2酒川牛膝配方颗粒12燀桃仁(山桃)配方颗粒3酒牛膝配方颗粒13金樱子配方颗粒4马鞭草配方颗粒14筋骨草配方颗粒5酒白芍配方颗粒15珠子参配方颗粒6淡豆豉配方颗粒16醋南五味子配方颗粒7金莲花配方颗粒17炒川楝子配方颗粒8肉豆蔻配方颗粒18川楝子配方颗粒9薏苡仁配方颗粒19红参配方颗粒10白蔹配方颗粒20制川乌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