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9100 条相关结果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跨境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附件1)、出口准许证(附件2)。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二、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公告》(2019年第112号)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三、国家药监局同步发放进出口电子准许证和纸质证件,电子证件和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进入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我的证照”栏目或登录“中国药监APP”,查看下载进出口电子准许证。四、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准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海关总署及时将进出口准许证使用情况,药品名称、包装规格和进出口数量、进出口日期等核销数据反馈国家药监局。五、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可以跨自然年使用;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自然年。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六、医务人员为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附件3)。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前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进口准许证式样2.出口准许证式样3.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式样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2022年11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对市场紧缺药品拆零销售相关事项

    为有效应对解热镇痛类药品等重要防疫药品市场紧缺,最大程度满足群众新冠病毒治疗用药需求,12月22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通知,对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做好退烧类药品等市场紧缺药品拆零销售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新冠病毒治疗药品拆零销售。要根据治疗用药情况,合理确定购药量,防止部分群众过量购药或囤药,影响其他群众购药用药。鼓励有条件的零售企业开展24小时售药服务,积极发挥药师药事服务作用,提供安全用药咨询指导。《通知》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倒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科学用药宣传,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药品,守护好群众身体健康。目前,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纷纷行动,协调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就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对新冠肺炎治疗紧缺药品拆零销售有关事宜发出倡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保质量保供应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一〔2022〕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质量安全及供应工作相关部署,我局参考本轮疫情用药实际,结合广东省本地气候特点、用药习惯及重点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种产能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见附件),现就做好目录品种质量监管及保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目录品种质量安全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2022〕362号)要求,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等监管手段,扎实做好目录品种及企业的监管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健全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强化全过程质量追溯管理,严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二、全力保障目录品种有序生产及市场稳定供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纳入目录的重点药品生产企业及品种,要实施“一企一策,一品一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合规生产、增产扩能及供应储备相关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难点、堵点问题,帮助企业快速爬坡达产,保障辖区市场稳定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及新冠病毒感染者购药需求。对辖区生产目录内药品的其他生产企业及目录外同类药品的生产企业,各地也要持续关注支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药品监管局。三、全方位强化沟通协调及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目录品种保供及监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局报告;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目录品种保供及储备相关工作。同时,加强目录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药品零售企业的终端药品渠道作用,利用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切实加强对公众用药的指导,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理性购药、避免过度消费药品、盲目囤药,营造全社会科学购药、合理用药的良好氛围。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1日附件: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序号药品名称重点生产企业处方药/非处方药1布洛芬缓释胶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联 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非处方药2布洛芬片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品红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布洛芬混悬液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布洛芬混悬滴剂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对乙酰氨基酚片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对乙酰氨基酚栓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非处方药8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9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方药10双氯芬酸钠胶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11洛索洛芬钠胶囊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12尼美舒利胶囊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13阿咖酚散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4氨咖黄敏胶囊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5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6氯芬黄敏片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17氨酚伪麻那敏片(I)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8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广州一品 红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19美敏伪麻口服溶液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0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1盐酸氨溴索片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2盐酸氨溴索分散片珠海同源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3盐酸氨溴索糖浆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4盐酸氨溴索滴剂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25羧甲司坦口服溶液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6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7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非处方药28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9复方甘草片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30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31化湿败毒颗粒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32小柴胡颗粒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3芩香清解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34馥感啉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5夏桑菊颗粒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6维C银翘片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7复方金银花颗粒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8银翘解毒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非处方药39银翘解毒片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0银翘解毒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1精制银翘解毒片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2板蓝根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3复方板蓝根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4复方南板蓝根颗粒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5清开灵胶囊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6清开灵颗粒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7清开灵口服液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8感冒灵颗粒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9健儿清解液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0抗病毒口服液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1桑菊感冒颗粒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非处方药52重感灵片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3源吉林甘和茶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4解热消炎胶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55广东凉茶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6强力枇杷露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7通宣理肺丸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8蜜炼川贝枇杷膏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9止咳橘红口服液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0养阴清肺膏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1养阴清肺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2止咳宝片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3咳特灵胶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4百合固金片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5小儿清热利肺口服液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6小儿感冒退热糖浆广东沙溪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7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8小儿止咳糖浆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9痰咳净散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0百咳宁颗粒广东世信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71蛇胆川贝散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2蛇胆川贝液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3克咳片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4橘红痰咳液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5橘红痰咳颗粒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6咳喘顺丸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7熊胆川贝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8蛇胆陈皮散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9祛痰止咳颗粒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80感冒清热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1感冒清热胶囊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2回春散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83复方小儿退热栓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4安宫牛黄丸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5银黄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6银黄颗粒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7防风通圣丸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8复方氨酚穿心莲片一品红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处方药89清热消炎宁胶囊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0牛黄上清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1牛黄解毒片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2栀子金花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非处方药93众生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4双料喉风散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5双料喉风含片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6喉疾灵胶囊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7上清丸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8克感利咽口服液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9蒲地蓝消炎胶囊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0蒲地蓝消炎片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1猴耳环消炎含片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2猴耳环消炎胶囊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3穿心莲内酯胶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4清热散结片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105新雪颗粒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106玉屏风颗粒国药集团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7玉屏风袋泡茶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8加味藿香正气丸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9藿香正气水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0藿香正气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1益气健脾口服液一品红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2复方香薷水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3罗浮山百草油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4二天油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5保济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6保济口服液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新十条优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制售假劣药品、防护物资等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服务保民生、防风险、护稳定工作大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特别是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相关药品和新冠病毒疫苗等,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侦办。二、依法严惩制售伪劣防护物资、核酸检测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产品等医用器材,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办。三、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购进渠道来源不明的疫情防控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部门要严查“地下窝点”无证生产疫情防控类药械;严查获证企业非法收购“白板”(无包装标识)医用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进行加工的行为;严查在未经批准的场地或委托无资质企业生产疫情防控类药械;严查生产、销售未取得国家注册证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严查从非法渠道购进或购进来源不明的疫情防控类药械。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依法严惩哄抬价格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防疫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办。五、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涉疫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办。对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和药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级职能职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打击违法犯罪需全民参与。请全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全省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关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市场监管、药监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于4月20日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7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东省中医药条例》,以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注册、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以及相关检验和监督管理。制剂注册包括申请临床研究、申请配制、补充申请以及再注册。申请配制包括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配制、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中药制剂申请配制、已有国家或省标准的制剂申请配制。第三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制剂的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药检所)负责制剂注册检验。省药监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技术审评和核查工作。第四条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人用经验研究,规范收集具有临床价值经验方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为完成制剂注册备案,再向新药转化打下基础。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在申请制剂注册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前,应当完成相应的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等相关研究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六条 制剂的临床前研究,一般包括处方筛选、剂型选择、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及毒理研究等。制剂研究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试验或文献资料。第七条 制剂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研究或者部分试验、检测等,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研究合同。第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必须向省药监局提出委托配制备案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对其申请注册、备案的制剂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中国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第十一条 申请制剂注册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剂处方中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先制定相应饮片品种的法定标准。第十二条 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指导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第十四条 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医疗机构使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其他属中医医疗服务行为的。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按制剂注册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表。第十七条 省药监局在接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资料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药监局在5日内发给医疗机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第一节 注册通用要求第十八条 注册核查或临床核查,是指省药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检查组启动核查工作,在10日内完成。检查组完成上述工作后,将现场检查报告报送省药监局。注册核查由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由省药监局向省药检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书。医疗机构自行提出注册检验的,在完成申报后,由省药监局向省药检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书。医疗机构负责将检验用样品转送省药检所。第十九条 省药检所应当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书、申报资料、样品后40日内完成样品注册检验工作,出具注册检验报告书、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质量标准,一并报送省药监局,并通知医疗机构。质量标准单项复核的,出具相对应的复核意见。第二十条 审评中心应当在启动技术审评25日内完成临床研究和申请配制审评工作、20日内完成补充申请审评工作、15日内完成再注册审评工作。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出具技术审评报告送省药监局,临床研究和申请配制应将质量标准、说明书样稿作为附件。制剂注册申请受理并启动技术审评后,需要医疗机构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审评中心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在八十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审评中心收到医疗机构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医疗机构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补充资料的,审评中心应当按要求结束技术审评。第二十一条 申请制剂注册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制剂注册:(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三)生物制品(除变态反应原外);(四)注射剂;(五)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毒性药材的中药复方外用制剂除外)、放射性药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二十三条 临床研究申请获批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申请配制获批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有效期限三年;补充申请获批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再注册获批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第二节 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制剂临床研究,是指以制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制剂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第二十五条 申请临床研究,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第二十六条 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或纳入国家经典名方目录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第二十七条 省药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注册核查,注册核查完成后由省药检所组织注册检验,注册检验完成后由审评中心组织技术审评。第二十八条 省药监局依据申请资料、注册核查报告、注册检验报告、技术审评报告等进行汇总审核,提出综合审核意见,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节 临床研究管理第二十九条 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第三十条 临床研究所用制剂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所附质量标准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制剂检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医疗机构对临床研究所用制剂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 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批件所附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 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多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证的,每一适应症或主治病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例。第三十三条 临床研究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省药监局可以责令医疗机构修改临床研究方案、修改知情同意书,并视情况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一)未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或者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二)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技术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安全性报告的;(四)有充分证据表明,研究药物对于所研究的适应症无效的;(五)临床研究所用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六)临床研究中存在严重的真实性问题;(七)实施的临床研究方案与审核确认的方案存在本质性区别的;(八)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未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有效期内完成临床研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研究的,应重新申报。第四节 制剂配制申请与审批第三十五条 申请制剂配制,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第三十六条 省药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注册核查,注册核查完成后由省药检所组织开展注册检验,注册检验完成后由审评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已完成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应同时报送按《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所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省药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临床核查和技术审评,无需注册检验。第三十七条 省药监局依据申请资料、现场检查报告、注册检验报告、技术审评报告等进行汇总审核,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节 补充申请第三十八条 制剂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为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等。需要变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一)质量标准:1.改变制剂的规格。2.修订制剂质量标准。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二)工艺:1.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2.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三)处方:1.变更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本变更情形适用于中药饮片法定标准或者法定炮制规范变更)。2.变更中药材标准(本变更情形适用于中药材法定标准变更,且基原或药用部位发生变化)。(四)配制地点:1.变更制剂配制场地。(五)委托配制单位:1.变更配制单位名称。2.变更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单位。(六)其他: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2.变更制剂说明书(非文字性变更)。3.改变制剂的有效期。4.变更制剂包装规格。5.变更制剂包装、标签、说明书(文字性变更)。6.变更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持有医疗机构。7.其他变更情形。第四十条 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情形(一)至情形(三)、情形(六)第1和第2点,需由省药检所对申报的制剂进行注册检验(情形(一)第3点除外);情形(一)至情形(三)、情形(六)第1至第3点,需由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注册检验需出具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书;技术审评需出具审评报告。必要时,省药监局可以组织注册核查。不需要注册检验、技术审评的,由省药监局审批。第四十一条 省药监局依据申请资料、注册检验报告、技术审评报告等进行汇总审核,于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节 制剂再注册第四十二条 制剂再注册指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药监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省药监局受理申请后,由审评中心组织技术审评,省药监局依据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报告等进行汇总审核,于8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再注册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该制剂批准文号:(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四)符合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制剂品种属于上述情形(一)的,省药监局依法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第四十四条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四章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第一节 首次备案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实施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合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或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一)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的情形;(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制剂申报的情形;(三)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四)中药配方颗粒;(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四十七条 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和备案资料。第四十八条 省药监局在接收备案资料后20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并发给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医疗机构并说明理由。已有有效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转备案的,省药监局在受理后5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并发给备案凭证。注册品种转备案的,继续沿用原质量标准编号。第四十九条 对予以备案的品种,省药监局通过备案平台公开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品种的基本信息,包括: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及说明书。备案品种的处方组成、辅料、工艺参数及内控制剂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医疗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备案材料原件,以及与备案申报资料相关的原始记录存档备查。第二节 备案变更及年度报告第五十条 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为取得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等材料,按程序和要求向省药监局进行备案变更,具体如下:(一)改变制剂的规格;(二)修订内控制剂标准;(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五)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六)变更制剂说明书(非文字性变更);(七)变更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本变更情形适用于中药饮片法定标准或者法定炮制规范变更);(八)变更中药材标准(本变更情形适用于中药材法定标准变更,且基原或药用部位发生变化);(九)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十)变更制剂的有效期;(十一)变更制剂配制场地;(十二)变更配制单位名称;(十三)变更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单位;(十四)变更中药制剂备案号持有医疗机构;(十五)其他变更情形。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具体如下:(一)变更制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二)变更制剂包装规格;(三)其他变更情形。第五十一条 省药监局在受理备案变更申请后5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并发给备案凭证。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程序和要求向省药监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的年度报告,主要包含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及人用经验总结等内容。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药监局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在备案平台公开相关信息:(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二)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三)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应当通过备案平台填写并提交《注销备案申请表》,申请注销原备案制剂信息。省药监局注销该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在备案平台公开相关信息。第五章 调剂使用第五十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经过3年以上(含3年)临床实践证明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制剂,因临床需要,可以按规定办理调剂使用审批后,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使用。属国家药监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制剂的调剂,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五十四条 属于省内紧密型医联体(医疗集团、医共体)、“组团式”紧密型帮扶关系的,可由牵头单位提出对多个成员单位的中药制剂调剂申请。牵头单位应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或传统中药制剂文号的持有医疗机构,只能提出本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申请。第五十五条 制剂调入方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省药监局应在资料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牵头单位对多个成员单位的调剂申请,1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给《医疗机构制调剂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六条 制剂调剂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制剂批准调剂使用的时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第六章 中药制剂的委托配制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方按规定向省药监局提出委托配制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第五十八条 省药监局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并更新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医疗机构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九条 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期限按照该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执行;属于备案制剂的,备案委托配制期限按合同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当受托配制单位发生改变时,应当在完成补充申请或备案变更后,办理委托配制备案。中药制剂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应在委托配制备案到期前递交申请资料。继续委托配制申请可以随制剂再注册或年度报告一并申请。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第六十一条 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一)医疗机构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二)因医疗机构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技术审评,是指审评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制剂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进行技术评价的过程。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是指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已有国家或省标准的制剂,是指《中国药典》、《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广东省医院制剂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以及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的制剂注册标准等法定标准收载的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是指省药检所对所申报制剂质量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实验室评估。第六十三条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06〕183号)同时废止。附件医疗机构制剂批件及备案凭证样式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附件2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附件3 医疗机构补充申请批件附件4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附件5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凭证附件6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附件7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延伸阅读:广东省药监局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工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在国家大力支持中医药发展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文件相继颁布实施,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6版)),至今已使用15年,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二是医疗机构需求强烈。广东是传统中医药大省,很多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院,都有自己独有的、临床验证有效的经方、验方,是制剂开发的巨大宝库,目前全省已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有76家,获得注册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1861个(含中药制剂1341个),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品种335个。近年来,医疗机构申报新制剂注册备案以及调剂使用的需求和积极性都比较高,配制制剂发展势头日益增强。综上,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广东省中医药高地建设,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注册与备案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研发、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在《实施细则》(2006版)的基础上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事业的发展。二、制定过程《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2版))》由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省药品监管局于2021年成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政策修订研究》课题组,组织广东省各医疗机构的药学、临床专家全程参与,开展调研、讨论、实地考察,先后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以及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听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并经局务会审议、省司法厅审查,最终形成《实施细则》(2022版)。该细则共7章65条,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三、总体思路制定《实施细则》(2022版),总体思路有以下几点:(一)大力发展中医药,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二)规范与扶持并重,在推动医疗机构制剂发展的同时,从审评审批审查方面着手,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性和安全性。(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让医疗机构更便利、更快捷的开展制剂注册、备案工作,履行好政府服务职能。四、主要特点(一)优服务、压时限,提升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效能。一是优化审批服务,压减时限。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及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审查平均提速56%。二是新增补充资料时限环节。该项举措为医疗机构补充完善申报资料提供充分时间,从而降低退审率、减少申报频次,提高审评审批和审查效率。(二)扩范围、简流程,优化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一是扩大调剂适用范围。明确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经过3年以上(含3年)使用安全的制剂,可申请省内调剂。二是简化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流程。明确属于省内紧密型医联体、“组团式”紧密型帮扶关系的,可由牵头单位提出对多个成员单位的中药制剂调剂申请。三是优化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模式。完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办理,减少申请频次;依法明确许可制变更为备案制,经审查同意委托配制的品种,改为发予备案凭证。(三)强管理、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一是拓展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剂型范围。将茶剂、合剂、搽剂、洗剂等4个剂型纳入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范围,并参照经典名方相关文件设置剂型相关表述。二是允许医疗机构制剂的持有人变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在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办理变更持有医疗机构。(四)推创新、促转化,推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注册备案。一是加强人用经验收集和研究开展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人用经验研究,采用真实世界研究等方法,规范收集经验方和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明确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人用经验总结。二是推动优质医疗机构制剂为向新药转化。规范临床研究用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配置管理,推动医疗机构加强从理论到实践的证据积累,积极开展验证医疗机构制剂疗效的临床试验,促成医院机构制剂成功转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的通知(粤药监局执法〔2022〕105号)

    各有关单位:为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管理秩序,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药品稽查执法及相关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我局依据相关程序规定,现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任为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并将名单予以公示。附件:1.广东省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第一批医疗机构专家)2.广东省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第一批高等院校专家)3.广东省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第一批检验检测机构专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15日附件1广东省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第一批医疗机构专家)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擅长品类擅长领域1唐蕾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化药、生物制品、化妆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药品监管、审核查验2陈艺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医学、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3元刚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4张锐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标准制定、技术审评5鲁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临床医学、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6范松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7黄图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标准制定8邹燕琴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械药物/器械临床试验审批9黄海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技术审评、标准制定10杨雅平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11宋斌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12覃涛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化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13张蓉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14曹烨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审核查验、标准制定15符立梧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生物制品、体外诊试剂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16张耀军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有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标准制定17张继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技术审评18郭琤琤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19卢佳斌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0王华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医学21崔伯康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22黄蓬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化药技术审评23张琳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化药、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监管、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24鲁培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化药、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监管、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25卢慧勤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药品/器械审核查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26陈燕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药品/器械审核查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27刘若轩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28李丽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29卞军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30陈为坚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外科类医疗器械临床医学和器械31胡国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评审32江雁琼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审评33赖德辉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医疗器械,医用相关材料外科学、材料学34徐洪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生物制品技术审评35杨孔宾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临床医学、药学神经外科(肿瘤、少儿)36杨欣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中药;化药;药用辅料与药包材药品监管;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37郑思超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药品监管、稽查执法、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新药临床试验38罗骞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中药、化药、药用辅料与药包材、化妆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39王腾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医学;药品监管;产品检验;不良反应监测40黄运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化药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41黎行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药品、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不良反应检测42唐洪梅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药、药用辅料与药包材药品监管、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43丘振文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药药品监管、技术审评44李得堂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药药品监管、技术审评45毕晓黎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中药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46张建军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中药药品监管、技术审评、标准制定47黄咏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白云分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包材、有源医疗器械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48周才杰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中药、化药临床医学、药品监管、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49王越男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技术审评、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50韩春雷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深圳医院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标准制定51迟丽娟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深圳医院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52钟晓茹深圳市人民医院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审评、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53杨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要用辅料与药材包装、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54张永锋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中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技术审评55梁志刚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评审56王梅英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医学、技术审评、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57杜端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58吴育民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59刘春霖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60吴建龙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学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61王玉龙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物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检测62郭珊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有源医疗器械、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临床医学、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审评63黄美玲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药品监管64李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65龙建军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有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66刘志恒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67杨新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68赵昭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69雷云龙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审核查验,不良事件70文萍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科教科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化药临床医学、药品监管71杨秀巧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科教科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化药临床医学、药品监管72林洁娜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化药药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73林秋甘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中药临床试验74陈菲菲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化药不良反应监测75林玲玲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审核查验、不良反应监测76曾润铭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77陈英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擅长各种心脑血管急症,心跳呼吸骤停,急性中毒别与救治78陈永如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各种急危重症抢救,各种体外生命支持技术运用79黄林喜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80许宏武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化药,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神经外科学81章斐然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临床医学82邹金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生物制品、化妆品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医学美容83陈婕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冯尧敬纪念医院)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审评84张丽萍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冯尧敬纪念医院)化药、生物制品、化妆品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85熊海林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医学、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审评86吴敏江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审核查验87江晓聪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肿瘤学、医学伦理88郭彩娥清远市中医院中药技术审评、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89朱卫星清远市中医院中药技术审评、标准制定附件2广东省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第一批高等院校专家)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擅长品类擅长领域1钟国平中山大学药学院化药、生物制品、化妆品、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医学、药品监管、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陆家海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3郭瑞暨南大学生物制品、无源医疗器械、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新型组织诱导再生材料的构建及产业化4郝丽静华南理工大学无源医疗器械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设计开发5杨杏芬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化妆品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化妆品安全与功效评价6肖凤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药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7王晖广东药科大学中药、化妆品药效学8张建广州医科大学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技术评审、审核查验、标准制定9余细勇广州医科大学化药药品监管、技术审评10吴波广州医科大学中药、化药、化妆品技术审评、审核查验11丁博广州医科大学中药、化药和化妆品产品检验及标准制定12周志广州医科大学药学院化药、化妆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13周毅广州医科大学西药、中药、保健品等技术审评、标准制定、审核查验14黄洋广州医科大学中药药品监管和产品检验15黄玉刚广州医科大学药用辅料与药包材、化妆品生物医药用高分子材料16江雪燕广州医科大学药学院药品监管;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体外诊断试剂17阮志雄广州医科大学药学院中药、化药、化妆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18张梅广州医科大学化药医学19王声广州医科大学中药、化药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20吴晓倩广州医科大学化药、中药药理学21赵军锋广州医科大学化药药物监管22季红广州医科大学中药、化药、保健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药品研发23赵鑫广州医科大学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4付纪军广州医科大学中药、化药、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药品监管、技术审评25张铁军广州医科大学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26纪轩荣广东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27段文海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药药品监管、稽查执法28傅文红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不良反应监测29马彦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化药、药用辅料与药包材药品监管、产品检验附件3广东省稽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专家名单(第一批检验检测机构专家)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擅长品类擅长领域1刘潇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药品2林锦锋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药品3杨志业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药品4黄俊忠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药品5徐万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以及放射性药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标准制定6乔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标准制定7陈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药,药用辅料与药包材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8赖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化妆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9李趣嫦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化妆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10李杨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产品检验、标准制定11欧国灯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药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12饶春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药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13隆颖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产品检验标准制定14张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审核查验15黄文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药、化妆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16张昕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药产品检验、技术审评17吴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18漆爱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19肖树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产品检验、技术评审、标准制定20刘小娟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产品检验21陈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2薛巧茹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3彭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药产品检验、标准制定24刘国光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稽查执法、审核查验25陈宇恩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6陈嘉晔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7何晓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28林奇艺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29李伟松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30黄鸿新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31樊翔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32柯军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33袁秦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标准制定34杨立峰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35宋盟春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36邢立镛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药品监管、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37周良彬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标准制定38许于春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标准制定39邓潇彬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标准制定40吴少海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41徐苏华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原材料产品检验、标准制定、创新产品科研42叶晓燕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标准制定43曲亚南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44梁泽鑫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标准制定、质量管理体系45刘思胜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标准制定46苏宁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标准制定47潘晓芳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48姚燕丽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49谢新艺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包装材料容器检验中心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50张慧文广州市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51严小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化妆品52何华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53张立雯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化药、化妆品产品检验、标准制定、审核查验54伍良涌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化药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55李玮玲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化药药品监管、产品检验、技术审评、审核查验、标准制定56杨燕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械化药械化不良反应监测57吴婷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化药、生物制品、无源医疗器械药品监管、产品检验58林生文广州黄埔区新药申报服务中心(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药用辅料与包材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59邱颖姮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产品检验、技术审评60张高飞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产品检验、标准制定61于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产品检验、标准制定62汪晨霞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产品检验、标准制定63庞学斌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产品检验、标准制定64肖丽和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中药、化药、化妆品产品检验、技术评审、审核查验、标准制定65刘洪伟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无源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修订66杨涵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无源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有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修订67侯建勋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审核查验、标准制定68杨太康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69郑秀玉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70王书晗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标准制定71熊慧瑜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化药不良反应监测72喻锦扬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中药、化药、生物药品不良反应监测73蔡飞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中药、化药、生物药品不良反应监测74张业象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75钟翎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体外诊断试剂不良反应监测76吴斌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与药包材;无源医疗器械;化妆品临床医学;不良反应监测77吴建茹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化药不良反应监测78刘小瑜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无源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79左丽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化药;生物制品;化妆品临床医学;药品监管;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防治药械促产保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冠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冠病毒防治药械促产保质工作,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可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坚持窗口前移、靠前服务,对新冠病毒防治药械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扩能增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帮扶机制,做到精准帮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新冠病毒防治药械注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新冠病毒防治药械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增加生产地址、新建(改扩建)生产线、委托生产等各类复产扩产的申请,实行随到随审、快审快批,加强风险研判,依情形予以容缺受理、附条件审批。三、优化疫情防控药品生产现场检查。优先安排并加快办理恢复生产、新增生产线等疫情防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在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上新增生产品种的,经风险评估,可不再开展现场检查或开展非现场检查。对扩产而增加实验室或仓库的,减免现场检查,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四、加快疫情防控中药制剂备案审查。对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福建省中医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共识》等正式公开发布的预防方、治疗方申请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给予支持,视同“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情形进行审查,可附条件加快备案使用。五、加快防控医疗器械注册上市。全力支持新冠抗原试剂产品注册申报工作,对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及时安排人员指导并积极向国家药监局推荐,适时跟踪审评审批进度;对医用防护口罩等二类防疫医疗器械首次申请注册的,实行优先审批、加速办理,压缩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及审评审批时限,对变更注册规格的,免于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六、助力防控医疗器械复产、扩产。对停产后恢复生产的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完成工艺验证、承诺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向省药监局报告后即可恢复生产;支持、引导、指导本省已获批医用防护口罩、新冠抗原试剂以注册人制度委托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以扩大产能,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七、开通应急检验检测通道。成立新冠病毒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检验工作组,开通新冠病毒诊治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检验检测通道,做到随到随检,并提供检验检测和咨询服务。对疫情防控药品生产企业因扩产而导致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省市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加快药品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可上市放行。八、支持药品经营企业拓展供应渠道。支持药品经营企业采取线上完善手续、线下厂家直供的方式,将新冠病毒防治保供用药直接调配到基层药店,方便群众购药。对药品经营企业因保障新冠病毒防治药械储备,需要临时增加周转仓库的,采取告知承诺制,在企业承诺储存条件符合GSP要求后,即可先行使用,事后随机抽查监管。九、保障疫情防治药械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治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力度,对疫情防治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开展全链条监督检查。有针对性的对疫情防治药械开展监督抽检,对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或者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监督召回等控制措施,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防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相关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发现异常风险信号,及时按程序处置,防范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械安全事件发生。十、加大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力度。针对群众关心的居家治疗期间的抗原检测、药品使用等问题,加强科普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科学安全合理用药、合理备药。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根据福建省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调整。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福建省
  • 关于公开征求《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对疾病自然史的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是人类认识疾病,并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以及开展药物研发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对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研发热情不断增加,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为推动和规范我国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药审中心相关适应症小组组织撰写了《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我国罕见疾病研究现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的考虑要点。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唐凌,赵伯媛联系方式:tangl@cde.org.cn,zhaoby@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12月21日《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背景疾病自然史是指在未做干预的情况下,疾病从发生到进展,直至稳定、痊愈或者恶化并导致个体死亡或永久性功能丧失的预后和转归全过程。对疾病自然史的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是人类认识疾病,并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以及开展药物研发的基础。罕见疾病由于其发病率和患病率极低,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认知普遍不足,开展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我国很多种类的罕见疾病缺乏可靠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对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研发热情不断增加,对于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目前已建立一些罕见疾病患者注册/登记数据库,获得了部分罕见疾病的病史信息,但是由于现有罕见疾病患者注册数据库自身的局限性,提供的可用且可靠的疾病自然史信息十分有限。为了鼓励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美国FDA于2019年发布了 “Rare diseases:Natural History Studies for Drug Development”指南征求意见稿[1],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指导原则,为推动和规范我国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特制订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我国罕见疾病研究现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的考虑要点。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科学试验的进展,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和其他 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二、疾病自然史研究定义疾病自然史研究是指预先设计、旨在增加对疾病了解(包括疾病发展和转归)的观察性研究。其目的是识别人口统计学、遗传、环境和其他变量(例如,治疗方式、用药等)与疾病的发展和结局的关系。疾病自然史研究中,患者可能会接受当前的标准治疗和/或紧急救治等,由于上述干预措施可能改变患者的一些临床表现甚至影响疾病进程,因此,上述治疗情况也应作为研究要素纳入研究内容中。疾病自然史研究强调预先的计划性,需要定期针对性地收集患者疾病过程的相关数据,可以系统地提供疾病发展和转归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疾病注册登记系统是获得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的常用平台,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良好设计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可以通过可靠的疾病注册登记系统予以有效实施,反之,良好实施的疾病自然史研究也有助于提升注册登记系统平台数据的稳健性。三、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应用疾病自然史研究在医疗实践中广泛应用,并为制定和优化临床诊疗方案等提供重要依据。在药物研发方面,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全面和深入理解疾病发展的全过程,精准识别疾病发展中敏感且重要的变化因素,在新药研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一)选择特定患者人群对于同一疾病诊断的罕见疾病,可能具有显著的基因型和/或表型异质性。例如,不同表型可表现为不同系统的器官受累,或具有不同的严重程度或恶化速度。疾病自然史研究通过在广泛的患者群体中采集数据,可以帮助发现一些具有 临床意义的特定事件或可检测的实验室检查指标(包括影像学等)的变化,获得对疾病不同基因型和表型的深入认识,因此,精巧设计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可有助于精准定位特定的治疗潜在获益人群,同时,可以按照疾病进展,恶化程度以及最终预后导致临床治疗需求的紧迫性,规划研究人群的优先级,制定科学合理的整体研发策略。(二)精准研究设计在确定潜在获益患者人群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其症状、体征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影像学等)的变化情况,了解其进展模式(受累器官、受累数量和程度分级等),上述信息可作为重要依据指导入选标准、干预阶段、试验持续时间、研究终点和选定数据采集时间点的合理选择。同时,通过发现一些提示疾病进展的重要预测因素,作为探索治疗反应的预测因子,用于提高早期有效性评价和剂量选择的敏感性。(三)识别和开发生物标志物生物标志物通常是指能被客观测量和评价,反映生理或病理过程,以及对暴露或治疗干预措施产生生物学效应的指标[2]。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识别或指导开发生物标志物,用于药物开发过程的疾病诊断、预测病程、预测治疗反应,或有助于指导患者的用药选择和药物剂量选择。此外,通过疾病自然史研究而发现的一些生物标志物,在经验证后,还可能作为临床试验中的终点或替代终点。(四)评估和建立临床结局评估工具临床结局评估(Clinical outcome assessment,COA)是描述或反映个体感受、功能、或生存状况的重要工具。临床 结局评估可在试验期间用于评估药物的临床获益。通常,临床结局评估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医生报告结局●观察者报告结局(例如,由照护者报告的临床结局)●患者报告结局●功能测试结局(例如,记忆测试或行动能力测试)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开发新的临床疗效评估工具,或评价现有评估工具的准确性。(五)作为外部对照数据为确证药物用于特定患者人群的获益大于风险,开展充分良好设计并实施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仍然是金标准。然而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难点之一在于受试者少,难以开展大样本量的对照研究;此外,对于一些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罕见 疾病,临床试验过程中,希望受试者有更多接受潜在有效治疗的机会,开展与安慰剂对照的研究可行性较低。因此,在罕见疾病药物研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可作为外部对照数据用于评价药物的疗效。外部对照数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平行的外部对照,也称为历史对照。非平行的外部对照数据可以从既往临床试验的对照药物组(如安慰剂组)或自然史研究获得。(2)平行外部对照设计,即与临床试验组同时收集的受试者数据。在一些情况下,历史对照可能作为一种外部对照数据使用;在某些情形下,历史对照中的患者可以进入到药物临床研究,这类患者的数据可以作为自身对照的部分,提供更为可靠和稳健的信息。但是,由于历史对照可能存在无法控制的偏倚,从而限制了其作为外部对照数据证明试验药物疗效的可靠性。然而,在病程可预测的一些情况下,疾病自然史研究可以描绘疾病发生发展过程特征(如晚期肿瘤在未经干预的情况下不会自发缩小),从而为研究设计中的基线数据或疾病随时间恶化的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此外,在有些情况下,疾病自然史研究结果可提供未经治疗的疾病发生发展数据,也可作为外部对照用以证明试验药物的疗效。如拟采用外部对照用于评价药物有效性时,应充分考虑:治疗带来获益的改善程度是否显著超过潜在偏倚和已知的进展变异;有效性评估可以客观测量,不受患者或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影响,或受到受试者选择的影响;治疗与有效性之间存在较强的时间相关性;非临床研究结果明确试验药物的药效学机制。如符合上述条件可用于作为研究的外部对照时,还应关注外部对照组与试验组是否具备影响预后判断的关键要素的可比性,包括疾病严重程度、疾病持续时间、既往治疗和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结局和结局发生时间的因素。由于缺乏随机和未能充分识别基线差异可能导致对预后的影响,选择偏倚是使用外部对照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选择偏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患者关键特征未被评估,或因评估方法的演变,导致评估结果缺少可比性(如疾病定义、诊断技术和安全性监测方法已经发生显著改变);治疗标准可能发生了变化;数据收集间隔和质量可能缺乏一致性。如果对照组结局的评估方法不明确或不可靠,其数据可能不适用于支持药物的开发以及支持监管机构决策。当使用疾病自然史研究作为外部对照研究时,其试验设计可参考真实世界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3,4]。(六)其他应用场景计划、组织和实施疾病自然史研究的作用远不止用于药物开发。通过规范的研究执行,疾病自然史研究还可以有助于提高医护团队对疾病的认知;帮助医护人员或药物研发人员与患者间建立良好沟通,辅助罕见疾病的诊断和加快新药临床试验入组;促进患者对当前诊疗标准和临床实践的理解,促进医护人员或药物研发人员了解患者需求,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临床管理能力。此外,疾病自然史研究还可提供人口统计学数据、疾病患病率数据等流行病学数据、疾病特征信息,辅助监测疾病进展,以及量化疾病的负担(包括直接医疗花费和/或间接社会经济成本),为药物开发成功后,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提供衡量依据,以提高较广大患者对创新药可及性。四、疾病自然史研究模式(一)回顾性研究与前瞻性研究1、回顾性研究回顾性研究是以现在为结果,回溯过去的研究方法。在回顾性研究中,对患者的疾病评估已经完成,通常可以作为收集疾病自然史信息的第一步。回顾性研究一般是通过回顾现有的医疗记录,比如由医护人员提供的患者信息表(如电子病历系统,医保数据库,患者登记系统等)。虽然这些数据并非基于疾病自然史研究的需求而设计,但仍有助于了解疾病信息。回顾性研究可通过已发表的科学文献、疾病诊疗专家的意见和经验,以及其他来源的信息获取疾病信息,也可以直接从患者处收集数据。需注意的是,回顾性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从而限制其效用,包括:●评估方法随时间变更,而导致历史数据与当前患者结果间缺乏可比性;●诊断标准随时间变化,或诊断水平随医疗技术发展而不断提高、更加精准,导致回顾性研究中被诊断的患者与当前临床实践中所诊断的患者存在差异;●记录中未收集/记录所需的数据;●在不同时间点收集或采用不同路径收集数据,所记录的数据可能会因为评估方法或数据质量不同,以及观察指标本身发生了变化而与当前患者接受治疗的情况缺乏可比性;●医学术语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或者不同医疗机构间所使用的术语缺乏一致性,需要通过一些方法来桥接不同术语以减少不一致;●特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历史数据可能存在患者选择或就诊偏倚(例如,疾病自然史研究中仅包括疾病严重程度最重的患者);●患者的病历或历史病程信息可能不足以识别和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如果使用某一数据库的现有患者数据,在数据库中登记时间最长的患者信息可能会被过度使用,而那些刚刚被记录的患者数据可能未被捕捉,即存在病程选择偏倚[5];●医学文献中发表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会侧重于罕见疾病中的某一类人群,如疾病程度更严重或治疗结局更成功的患者情况,因此文献研究通常不能表征疾病的全部特征,从而不能充分替代疾病自然史研究;如将医学文献发表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作为药物研发的参考信息,需要充分评估其质量及潜在偏倚;●回顾性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因患者入选标准,或研究遴选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而产生偏倚。上述因素均可能导致疾病信息收集不完整,并可能影响所获得的信息的代表性和可靠性。虽然回顾性研究存在局限性,但是由于所回顾的数据已经被采集,因此回顾性研究的实施和推进可能更快。在我国对大多数罕见疾病缺乏充分认知的情况下,回顾性研究有利于用更短的时间弥补当前对于罕见疾病认识的不足。此外,回顾性研究还有助于确定哪些缺失的信息可能需要通过后续前瞻性研究进行收集、分析和弥补。2、前瞻性研究前瞻性临床研究是研究者根据明确的研究目的,设计周密的研究方案,纳入合理的观察指标,并前瞻性地详细记录临床观测数据,通过归纳、统计、分析,最终得出结论的临床研究类型。在前瞻性研究中,对患者评估是基于预先的研究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决定了收集数据的标准。前瞻性研究可解决回顾性研究的诸多局限,如:●描述医疗情况和治疗方式时,使用标准、一致、最新的定义。收集这些数据时,将采用统一的医学语言,通常事先在研究方案中明确。●制定持续、有计划的医学随访时间表,包括诊室随访和远程随访等。●明确标准操作规程或统一的评估标准,以及尽量采用最新的诊断标准,或及时跟进诊疗现状的变化,确保信息收集的一致性(例如,使用相同的临床结局评价方法、具备可比性的指标)。●收集可能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数据,以及患者的伴随治疗信息。前瞻性疾病自然史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通常需要更长的研究时间和研究准备时间,为了缓解这类挑战,建议利用真实世界证据和/或最大限度地使用结构化的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并鼓励工业界、学术界和患者组织的合作,如果可能,以对负担最小的患者带来最大价值的方式生成疾病自然史数据。(二)横断面研究与纵向研究1、横断面研究横断面研究是对特定时间点和特定范围内人群疾病或健康状况和有关因素的分布状况的资料收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研究。横断面研究对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可以根据同一时间所测定的、处于不同疾病进展阶段的患者情况,从而推测疾病进展的一般过程。●可以描述当疾病快速进展时,治疗可能带来的即刻疗效情况。在横断面研究中,患者数据来自于特定的、有限的时间段。横断面研究为研究现有患者群体情况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方法,但在有限时间内、特异性收集的数据可能无法充分表征疾病的发展过程。例如,一些快速进展的疾病亚型,可能会因为病程偏倚,而无法对其发生发展特点进行充分表征。虽然横断面研究的数据可能不太适合作为临床试验中的外部对照,但是所采集的数据可用于指导后续研究设计。2、纵向研究纵向研究是将某一特定人群按是否暴露于某种因素或依据暴露程度分为不同的亚组,追踪观察两组或多组人群疾病结局的情况,比较各组之间结局发生率的差异,从而判定影响因素与结局之间有无因果关联及关联强度的一种观察性研究方法。与在特定时间段收集数据的横断面研究不同,纵向研究在数个时间点收集队列中所有患者的数据。相较横断面研究,队列疾病自然史研究通常可提供更丰富、更全面的与疾病发生和进展以及转归相关的信息,是一种更有价值的疾病自然史研究。纵向研究可以提供患者在未经治疗的情况下,疾病相关指标随时间的变化;此外,纵向研究可以更好描绘或区分疾病表型和亚组的多样性,也有助于识别罕见疾病的预后 因素。纵向研究的主要局限性在于与横断面研究相比,通常需要更长的研究时间,和更集中、更丰富的资源;另外,纵向研究也需要考虑患者无法获益从而依从性差/患者脱落所可能导致造成的数据缺失的情况。上述几种研究各自存在有局限性和实施上的挑战,出于实效性考虑,可以考虑整合不同来源数据,如将可比的横断面研究数据加入已存在的纵向研究数据,或将回顾性研究数据整合入前瞻性研究。五、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实施(一)及早规划和实施疾病自然史研究的起点是收集、组织和分析所有当前可用数据;应及早规划和实施疾病自然史研究。疾病自然史研究可以由药物研发企业发起,也可以由研究者或者患者组织等发起。对于一些罕见疾病,早期开始疾病自然史研究(甚至在试验性治疗药物被开发前即开始),将有助于通过更长时间、在更广泛患者群体中采集数据,获得对疾病更深入的认识。不应该为了等待疾病自然史研究的结果而延缓药物开发因为疾病自然史研究经常面临一系列未知因素的影响。但仍需重视疾病自然史对于罕见疾病药物开发的重要价值;来自疾病自然史研究的数据可作为药物注册研究的良好补充。(二)鼓励患者群体的参与在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实施过程中,鼓励寻求特定疾病患者组织的协助,鼓励患者群体的参与。患者持续参与研究可确保随访数据的稳健性,并可以提供来自患者视角的观点(例如,如何减少患者和家庭的负担、提升研究可接受性等)。此外,对退出研究或选择不完全参与的受试者进行访谈,也将有助于减少数据缺失,提高研究质量。得益于独特视角,患者的参与还有助于研究的设计和执行[6]。(三)数据采集对于罕见疾病,寻找患者加入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存在一定挑战,因此通常需要多地区、多研究中心的参与。鼓励在多地区多人群中开展疾病自然史研究,特别是对于计划开展国际多中心研究的药物,通过对多地区人群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将有助于评估不同地区间潜在差异的影响。在启动多中心研究时,鼓励采取措施加强各研究中心之间的一致性。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收集,包括一些新兴的数据采集方式,如用于采集COAs的数字监测设 备(可与其他数据采集方法结合使用)。数据可以来自于医生或医疗机构,也可以采集自患者本人或其家庭。提升便利性可以促进患者参与研究。应在研究中关注参与者的便利性,尽量减少额外负担。因此对于地理位置分散、偏远以及存在其他不便利因素(如疾病晚期的患者)的患者,可以考虑运用远程方式采集样本、收集数据和/或医疗判断来提升罕见疾病疾病自然史研究中患者人群的代表性和多样性。当需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时,每个实验室均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为了降低变异性,不同实验室间应进行一致性比较,也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中心实验室分析样本。(四)受试者保护疾病自然史研究应该有相应措施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对于数据的应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数据的相关方、受试者权利等,应向受试者予以充分告知并获得授权;研究方案应获得伦理批准和患者知情同意,相应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六、参考文献[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Rare diseases:Natural History Studies for Drug Development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 e-documents/rare-diseases-natural-history-studies-drug-develop ment.[2]. Biomarkers Definitions Working Group. Bethesda, Md.Biomarkers and surrogate endpoints: Preferred definitions and conceptual framework. Clinical Pharmacology andTherapeutics,2001,69: 89-95.[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27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a1c437ed54e7b838a7e86f4ac21c539.[4].关于《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征 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ea778658 adc3d1ae3ffe3f1cc0522e5e.[5]. Delgado-Rodriguez M and Llorca J, 2004, Bias, J Epidemiol Community Health 58(8):635–641.[6].关于公开征求《组织患者参与药物研发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981a587ba89aa3368130ac1565fb04f.《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对疾病自然史的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是人类认识疾病,并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以及开展药物研发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对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的研发热情不断增加,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推动和规范我国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药审中心相关适应症小组组织撰写了《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对疾病自然史的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是人类认识疾病,并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以及开展药物研发的基础。罕见疾病由于其发病率和患病率极低,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认知普遍不足,开展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我国很多种类的罕见疾病缺乏可靠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对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研发热情的不断增加,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目前已建立一些罕见疾病患者注册/登记数据库,获得了部分罕见疾病的病史信息,但是由于现有罕见疾病患者注册数据库自身的局限性,提供的可用且可靠的疾病自然史信息十分有限。为推动和规范我国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药审中心相关适应症小组组织撰写了《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由化药临床一部牵头,自2022年9月启动,2022年11月形成初稿,经药审中心内部讨论,技术委员会审核,征求部分业内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我国罕见疾病研究现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的考虑要点。本指导原则首先介绍了疾病自然史研究定义,强调了疾病自然史研究预先的计划性,与目前临床中已在采用的疾病注册登记系统并不完全等同;其次介绍了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应用场景、疾病自然史研究模式;最后介绍了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琼药监规〔2022〕4号)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和检查人员开展质量体系管理和核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附件: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一、适用范围《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指南》中的受托生产企业是指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时,对双方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从而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细化指南性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标准和要求1. 机构与人员1.1 医疗器械注册人1.1.1 应当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1.1.2 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1.1.3应当配备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可追溯。1.1.4 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1.1.5 应当配备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1.1.6 应当配备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1.1.7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上市放行程序。1.1.8 应当在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1.1.9 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评价、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应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不良事件及其风险评估情况,提出并落实处置措施。1.1.10 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技发展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1.1.11 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1.2 受托生产企业1.2.1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1.2.2 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1.2.3 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1.2.4 应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1.2.5 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2. 场地、设施、设备2.1 医疗器械注册人2.1.1 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2.1.2 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2.1.3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2.2 受托生产企业2.2.1 应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2.2.2 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并在质量协议中进行明确。2.2.3 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3. 文件管理3.1 医疗器械注册人3.1.1 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3.1.2 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3.1.3 如已购买商业保险,应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3.1.4 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3.1.5 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3.1.6 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3.2 受托生产企业3.2.1 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3.2.2 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3.2.3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3.2.4 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3.2.5 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4. 设计开发4.1 医疗器械注册人4.1.1 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4.1.2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4.1.3 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4.1.4 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4.1.5 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4.2 受托生产企业4.2.1 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4.2.2 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4.2.3 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完成样品试制工作。4.2.4 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5. 采购5.1 医疗器械注册人5.1.1 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5.1.2 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5.1.3 监控并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5.1.4 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5.1.5 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5.2 受托生产企业5.2.1 受托企业应按照与注册人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关采购生产活动;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5.2.2 如代为实施采购,应将相关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如需实施采购变更,应将采购物料方面的更改书面通知注册人,并保存相关记录。5.2.3 如实施采购物料验证,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要求。5.2.4 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及时报告处理。6. 生产管理6.1 医疗器械注册人6.1.1 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生产工艺、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辐照灭菌等)、物料流转、批号和唯一标识管理、批生产记录等可追溯性要求。6.1.2 将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6.1.3 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6.1.4 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6.2 受托生产企业6.2.1 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6.2.2 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6.2.3 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避免混淆。6.2.4 应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查。6.2.5 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7. 质量控制7.1 医疗器械注册人7.1.1 制定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7.1.2 将生产放行要求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审核生产放行文件。7.1.3 负责产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权人,按放行程序进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记录。7.1.4 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可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7.1.5 由受托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检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7.1.6 涉及产品留样的,应制定留样规程,定期查验受托企业的留样工作。7.2 受托生产企业7.2.1 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约定,落实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实施质量控制活动。7.2.2 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7.2.3 负责生产放行,应保证受托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7.2.4 涉及产品留样的,应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留样规程,实施留样。8. 销售8.1 医疗器械注册人8.1.1 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8.1.2 医疗器械注册人自行销售医疗器械的,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8.2 受托生产企业8.2.1 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代为销售时,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8.2.2 如无销售职责,本条不适用。9. 不合格品控制9.1 医疗器械注册人9.1.1 应当明确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9.1.2 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9.2 受托生产企业9.2.1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9.2.2 不合格的评审包括是否需要调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对不合格负责的所有外部方。9.2.3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并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10.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10.1 医疗器械注册人10.1.1 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应当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0.1.2 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10.1.3 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10.2 受托生产企业10.2.1 应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和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10.2.2 应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三、核查范围(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医疗器械受托生产地址进行核查,并同时在受托生产地址核查注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要时,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研发地址进行核查。(二)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多家企业生产的,均应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三)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关注医疗器械注册人设计开发等变化情况。(四)上市后监管时,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规、受控。(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受托研发机构进行延伸核查。(六)对受托生产企业仅进行医疗器械组装、分装或包装等过程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关键物料或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七)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申请产品注册的,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并协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或者委托开展现场检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级管理规定,对注册人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或者委托检查。四、定义和术语(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申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注册人,并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再评价等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进货、过程、成品检验要求,经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已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医疗器械注册人。(三)上市放行: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上市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上市放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