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12月31日之前印发的涉及药监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22日前,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予以反馈。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周盈云电 话:88903367传 真:88903271电子邮箱:zjfdazcfgc@163.com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附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8件,其中第86件至88件为待修订)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编号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和加盟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74号ZJSP43-2004-0009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5〕19号ZJSP43-2005-0001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05年版)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6〕261号ZJSP43-2006-0018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5年版)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7〕77号ZJSP43-2007-0009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5年版)的补充通知浙食药监注〔2007〕154号ZJSP43-2007-0010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药品生产(制剂配置)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7〕156号ZJSP43-2007-0011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7〕162号ZJSP43-2007-0013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8〕7号ZJSP43-2008-0002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37号ZJSP43-2008-00081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和维护企业注册药品数据库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8〕46号ZJSP43-2008-00121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浙食药监办〔2008〕56号ZJSP43-2008-00161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8〕124号ZJSP43-2008-00181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包装盒标注盲文申请的批复浙食药监注〔2008〕227号ZJSP43-2008-00211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特殊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资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9〕4号ZJSP43-2009-00061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9〕5号ZJSP43-2009-00071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各市受理点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变更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9〕6号ZJSP43-2009-00081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名单的通知浙药监安〔2009〕13号ZJSP43-2009-00161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9〕13号ZJSP43-2009-00171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新增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10〕1号ZJSP43-2010-00012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特殊药品等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10〕4号ZJSP43-2010-00022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期未生产的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10〕4号ZJSP43-2010-00032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10〕11号ZJSP43-2010-00082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药品数据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10〕15号ZJSP43-2010-00112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事项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1〕4号ZJSP43-2011-00052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1〕7号ZJSP43-2011-001026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1〕18号ZJSP43-2011-00152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4号ZJSP43-2012-00052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5号ZJSP43-2013-00142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2号ZJSP43-2014-00053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6号ZJSP43-2014-001131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8号ZJSP43-2014-00233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注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20号ZJSP43-2014-00253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缺失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食药监安〔2014〕3号ZJSP43-2014-00323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号ZJSP43-2015-00013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药品质量公告》有关问题的批复浙食药监规〔2015〕2号ZJSP43-2015-00023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8号ZJSP43-2015-00093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举措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食药监〔2015〕1号ZJSP43-2015-00183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6号ZJSP43-2015-00263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4号ZJSP43-2015-00284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用空心胶囊生产监管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号ZJSP43-2016-00024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3号ZJSP43-2016-00054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6号ZJSP43-2016-00094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等5个事项实行“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3号ZJSP43-2016-00124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0号ZJSP43-2016-00134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6〕11号ZJSP43-2016-00144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2号ZJSP43-2016-00154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9号ZJSP43-2016-00234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培训服务制度》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22号ZJSP43-2016-00264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制式义齿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24号ZJSP43-2017-00015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多仓协同监管事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6号ZJSP43-2017-00055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指导原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9号ZJSP43-2017-00085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电子传递药品质量档案有关要求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0号ZJSP43-2017-00095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流通飞行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6号ZJSP43-2017-00165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8〕1号ZJSP43-2018-000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8〕5号ZJSP43-2018-000556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药监规〔2018〕1号ZJSP68-2018-000257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药监规[2019]1号ZJSP68-2019-000158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细则》的通知浙药监规〔2019〕2号ZJSP68-2019-00095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1号ZJSP68-2020-000160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2号ZJSP68-2020-00026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大力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3号ZJSP68-2020-00056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和调剂使用特别审批程序的执行期限等有关事宜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ZJSP68-2020-00086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9号ZJSP68-2020-00126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做好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4号ZJSP68-2020-001665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5号ZJSP68-2020-001966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6号ZJSP68-2020-002667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8号ZJSP68-2020-002968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浙药监规〔2020〕7号ZJSP68-2020-00286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1号ZJSP68-2021-000370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2号ZJSP68-2021-00047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3号ZJSP68-2021-00067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4号ZJSP68-2021-00077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指南》等3个指南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5号ZJSP68-2021-00087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6号ZJSP68-2021-000975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7号ZJSP68-2021-001276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号ZJSP68-2021-001177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和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2号ZJSP68-2022-000578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1号ZJSP68-2022-00067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3号ZJSP68-2022-000780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事项的通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JSP68-2022-00088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2号ZJSP68-2022-00098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3号ZJSP68-2022-00108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注销程序(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4号ZJSP68-2022-00118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5号ZJSP68-2022-001685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颁布《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14号ZJSP68-2022-00198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9号ZJSP43-2016-00118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2号ZJSP43-2015-002588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浙江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4号ZJSP68-2020-0027二、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9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编号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130号ZJSP43-2003-0006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63号ZJSP43-2004-0007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4〕71号ZJSP43-2004-0008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中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食药监市〔2005〕55号ZJSP43-2005-0012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06〕160号ZJSP43-2006-0016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6〕330号ZJSP43-2006-0019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7〕182号ZJSP43-2007-0014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27号ZJSP43-2008-0006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8〕49号ZJSP43-2008-00141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补充申请注册有关要求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9〕3号ZJSP43-2009-00051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9〕10号ZJSP43-2009-00121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09〕15号ZJSP43-2009-00191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9〕16号ZJSP43-2009-00211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9〕50号ZJSP43-2009-00241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1〕11号ZJSP43-2011-001216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食药监注〔2012〕14号ZJSP43-2012-00091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6号ZJSP43-2014-00221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号ZJSP43-2016-00031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8号ZJSP43-2016-00102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3号ZJSP43-2016-00162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21号ZJSP43-2016-00252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和调剂使用实行特别审批程序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ZJSP68-2020-00032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2号ZJSP43-2004-00022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5号ZJSP43-2004-00042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的补充规定浙食药监市〔2006〕78号ZJSP43-2006-00132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8号ZJSP43-2008-00032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9〕9号ZJSP43-2009-00112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临床调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9〕15号ZJSP43-2009-00182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0〕7号ZJSP43-2010-00063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0〕21号ZJSP43-2010-00143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有关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1〕3号ZJSP43-2011-00043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1〕9号ZJSP43-2011-001133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3号ZJSP43-2015-00273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5号ZJSP43-2017-001535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ZJSP68-2020-000436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3号ZJSP68-2020-000637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受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ZJSP68-2020-000738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8号ZJSP68-2020-00103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后续工作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号ZJSP68-2020-001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23年1月13日起,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一、提交备案自检报告产品的要求(一)普通化妆品;(二)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三)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的安全性。二、产品备案时检验报告提交的资料(一)产品自检报告;(二)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第72号公告)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三)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四)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三、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要求(一)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建立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相关检验要求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三)将自检工作纳入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四)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五)备案人应加强检验样品管理,对样品的真实性、检验项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负责,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四、其他事项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3号公告中除外的四种情形不适用提交备案自检报告情况。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国家局关于优化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1年1月1日,9大类69种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2年6月1日,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决定将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三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品种范围按照风险程度和监管需要,确定部分临床需求量较大的一次性使用产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疗美容相关产品等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三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二、进度安排对列入第三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一)唯一标识赋码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2024年6月1日起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2024年6月1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三、有关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结合实施工作推进需求做好产品注册系统改造,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特此公告。附件: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2023年2月10日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列出以下品种(103个):一、01有源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超声手术设备及附件03超声手术设备附件II类部分02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02医用激光光纤II03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01高频手术设备II类部分03氩保护气凝设备II04高频/射频用电极及导管II类部分05射频消融设备用灌注泵II09内窥镜手术用有源设备01内窥镜手术用有源设备II类部分10其他手术设备03电动吻合器II类部分04手术动力系统II二、02无源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13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1吻合器(带钉)II类部分02吻合器(不带钉)II类部分03内窥镜用吻(缝)合器械(不带钉)II04血管缝合装置II类部分07不可吸收缝合线II三、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1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04导管消毒连接器II12穿刺针II14导管鞘II15扩张器II17球囊扩张导管用球囊充压装置II18连接阀II25延长管II四、04骨科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7骨科用锥01介入术用骨锥II12骨科用有源器械01骨科动力手术设备II02配套工具II类部分13外固定及牵引器械02外固定支架II类部分14基础通用辅助器械01微创骨导引器II02骨水泥器械II类部分03植骨器械II类部分16关节外科辅助器械01骨水泥定型模具II类部分17脊柱外科辅助器械03注射推进装置II类部分04椎体成形导引系统II05纤维环缝合器械II06椎体后缘处理器II13脊柱手术通道器械II15配套工具II类部分18骨科其他手术器械02颅骨矫形器械II五、06医用成像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 诊断X射线机02 泌尿X射线机II04 口腔X射线机II类部分16内窥镜辅助用品06 内窥镜用活检袋II07内窥镜咬口、套管II类部分六、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10附件、耗材03体表电极II04脉搏血氧传感器II05导电膏II七、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5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II06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03气管内插管/气管套管II04食道气管插管II05喉罩II06口咽/鼻咽通气道II07支气管堵塞器II08鼻氧管II类部分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痰管)II八、09物理治疗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3光治疗设备01激光治疗设备II类部分02光动力激光治疗设备II类部分04强脉冲光治疗设备II05红光治疗设备II06蓝光治疗设备II九、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3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06腹膜透析设备II04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04腹膜透析器具II类部分十、12有源植入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心脏节律管理设备10起搏系统分析设备II11心脏节律管理程控设备II12连接器套筒II02神经调控设备07测试刺激器II08测试延伸导线II09神经调控程控设备II03辅助位听觉设备02体外声音处理器II03辅助位听觉调控设备II04其他01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设备II类部分十一、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注射、穿刺器械01注射泵II类部分04笔式注射器II07注射器辅助推动装置II类部分02血管内输液器械01输液泵II类部分12药液用转移、配药器具II05非血管内导(插)管02经鼻肠营养导管II03导尿管II类部分04直肠管(肛门管)II类部分05输尿管支架II类部分06引流导管II07扩张导管II08造影导管II09测压导管II06与非血管内导管配套用体外器械01颅脑外引流收集装置II02胸腔引流装置II05负压引流海绵II类部分06负压引流封闭膜II12造口、疤痕护理用品02疤痕修复材料II14医护人员防护用品01防护口罩II02防护服II十二、16眼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3视光设备和器具03视觉治疗设备II04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01眼科激光诊断设备II类部分05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04眼科冷冻治疗设备II06眼科治疗和手术辅助器具II类部分07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14义眼片II类部分15人工晶状体、人工玻璃体植入器械II类部分16 囊袋张力环植入器械II类部分十三、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妇产科手术器械05妇产科用扩张器、牵开器II类部分10子宫输卵管造影、输卵管通液器械II类部分04妇产科治疗器械02妇科假体器械II类部分07辅助生殖器械01辅助生殖导管II02辅助生殖穿刺取卵/精针II03辅助生殖微型工具II十四、19医用康复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认知言语视听障碍康复设备07助听器II十五、22临床检验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血液学分析设备02血细胞分析仪器II11采样设备和器具04静脉血样采血管II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做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持续制修订和动态调整工作,中检院现公开征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23年制修订建议。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征集范围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内容的制修订建议等。二、征集要求(一)制修订建议应立足行业现状,为化妆品监管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制修订建议内容应包括修订类型、修订目的、适用范围、国内外情况等;可同时提供支持制修订立项的相关科学文献、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化妆品行业协会、化妆品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均可提出制修订建议。三、征集方式(一)请在本网页下载并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建议表”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建议书”(附件1和2);(二)将填好的制修订建议表(Excel格式)、建议书(Word格式文件和加盖公章版的PDF格式文件)及相关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zpbwh@nifdc.org.cn。(三)征集截止时间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建议表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项目建议书中检院2023年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3月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意见建议反馈”。联 系 人:吕富强联系电话:0471-4506550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分类(两品一械)裁量基准,作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适用依据。盟市、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要求的,应视裁量具体情形综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当事人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三)违法行为的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获利数额;(七)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八)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九)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情况;(十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二)行业特点;(十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选择适用依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涉及产品实体的违法行为应重于形式违法行为;(二)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应重于过失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应重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四)放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发生而不采取措施制止应重于积极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九条 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采用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信访投诉等救济途径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第十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等处罚时,不选择并处罚款;(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三)法定罚款数额无幅度规定,在规定数额之下决定处罚的。第十四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个较轻的种类;(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含30%)进行处罚;(三)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以下(含30%)。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药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三)初次违法的;(四)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五)及时改正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八)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九)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第十八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下列情形属于从重处罚:(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种类;(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含30%)部分进行处罚;(三)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数额或倍数的,在最高数额或倍数的70%(含70%)以上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八)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的;(九)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给予当事人减轻罚款处罚时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则进行裁量:(一)当事人具有一项应当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具有一项以上应当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三)当事人具有一项应当减轻情形,具有一项(含)以上可以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一项应当减轻情形,具有三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具有三项(含)以下可以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六)当事人具有上三项以上可以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七)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具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八)当事人具有一个以上(不含)应当减轻情形或一个应当减轻、一个以上(不含)可以减轻情形,且没有从重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给予当事人从轻罚款处罚时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则进行裁量:(一)当事人具有一项应当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具有一项以上应当从轻情形,或者一项应当从轻、一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下(含)可以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产生明显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给予当事人从重罚款处罚时参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和下列规则进行裁量:(一)当事人具有一个应当从重情形,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形的,应当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一般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具有一个以上应当从重情形,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形的,应当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三)当事人具有一个应当从重情形,一个以上可以从重情形,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形的,应当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一般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三个(含)以下可以从重情形,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形的,应当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一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一般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具有三个以上可以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形的,应当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阶次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综合其他情节进行合理裁量,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情形的,应根据违法行为实际进行裁量。如决定不予免除行政处罚,可考虑适用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次予以罚款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不再给予罚款;但依法需要给予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减轻处罚:A×10%—A(只规定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的应在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的5%—10%范围内确定);(二)从轻处罚:A—A+(B-A)×30%,以下包含本数;(三)一般处罚:A+(B-A)×30%—B-(B-A)×30%,不包含上限处罚金额和下限处罚金额;(四)从重处罚:B-(B-A)×30%—B,以上包含本数。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法律、法规、规章仅对最高罚款倍数(金额)作出规定的,最低倍数(金额)以零计算。第三十条 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各类证据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应有合法的充分必要的证据支持,裁量的事实和依据应在相关执法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进行核实,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除载明规定事项外,还应当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手段、后果等主观及客观方面说明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理由。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援引,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说理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先依据本规则确定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和位阶,再对应分类裁量基准对应位阶具体裁量要素,再次按照从轻、一般、从重进行裁量和说理,确定罚款数额。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必要时,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产品,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所涉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全部召回的;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已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且符合违法状态持续6个月以内、所涉产品不涉及高风险产品、货值金额(法人10000.00元,自然人1000.00元以下)、违法经营额(法人5000.00元,自然人200.00元以下)、及时改正情形之一的。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小,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或及时(调查终结前,下同)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一)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产品的,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二)违法行为所涉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全部召回的;(三)除高风险产品、产品重金属等含量超标、检出禁用物质、药品成分含量低于规定标准50%以上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所涉产品产生危害后果的;(四)对危害后果采取主动补救、赔偿、履行等义务,得到受害者谅解,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3.初次违法是指2年内没有同类性质行政违法行为。符合2年时限,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当事人自证初次违法,办案机构查证属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稽查执法系统等系统未记录同类案件信息的。4.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案发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在核查时第一次指出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一)在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在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调查终结前完成改正违法行为,或改正没有完全到位,不能认定为及时改正,但可以作为裁量的情节。5.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承担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6.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未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或未在互联网等自媒体引起社会舆情关注,即可认定为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7.第一阶次、第二阶次是指在减轻、从轻、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处罚幅度内,以中线为界,划分的两个处罚幅度区间,额度低的为第一阶次,额度高的为第二阶次。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内药监发〔〕号)同时废止。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我局2021年3月9日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是全区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依据。2021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关于对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变化;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对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作出了新规定。2023年1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进行了具体细化。同时,近几年来,基层同志反映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裁量困惑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重新制定该规则,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局于2022年10月份开始启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修订工作。通过逐条梳理,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三、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四、主要内容(一)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二)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同时细化了具体适用情形。(三)增加了“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四)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的判定规则。(五)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裁量原则。(六)规定了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或者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七)将裁量标准与通用裁量基准整合,形成本裁量规则。(八)规定了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义务。(九)规定了对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纠错机制。(十)增加了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等专业术语含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我局《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检验服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有关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指引如下:一、注册自检工作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自检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的规定。二、委托检验报告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及出具报告,应符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科外〔2019〕41号)的要求和国家药监局《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等规定的要求。三、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互联网+服务-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查询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检验能力。部分我省已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名录见附件1,获得新版GB9706系列标准资质情况见附件2。附件:1.广东省内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名录2.广东省内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获得新版GB9706系列标准资质情况一览表延伸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科外〔2019〕4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了白花蛇舌草等1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现予以颁布。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仍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白花蛇舌草等1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特此通告。附件(下载全部):1.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1)2.白薇(白薇)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2)3.大蓟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3)4.大血藤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4)5.淡豆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5)6.冬瓜皮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6)7.杠板归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7)8.枸杞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8)9.绞股蓝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09)10.金荞麦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0)11.韭菜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1)12.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2)13.片姜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3)14.三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4)15.砂仁(阳春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5)16.石见穿(紫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6)17.食凉茶(柳叶蜡梅)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7)18.威灵仙(威灵仙)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8)19.仙灵脾(淫羊藿)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19)延伸阅读: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勘误炒白扁豆配方颗粒等3个品种质量标准有关内容的通告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市药监局各分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1-责任,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关于兴奋剂目录调整后有关药品管理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54号)《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规定,梳理新增和调整的兴奋剂品种,做好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的管理,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职责督促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含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含兴奋剂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特此通知。附件: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了指导申办者科学合理的设计真实世界研究,明确真实世界研究方案撰写的技术要求,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2月6日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已发布的《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和《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为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奠定了基础。采用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科药物、罕见疾病药物等监管决策的指导原则也相继发布。为了指导申办者科学合理的设计真实世界研究,明确真实世界研究方案撰写的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将重点阐述药物研发及评价中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以及研究方案制订的基本考虑,为药物研发中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通过真实世界研究获得药物评价的临床证据。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和监管决策的适用情形参见《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也可供以非注册研究为目的的真实世界研究参考。二、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的主要类型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包括观察性(或非干预性)研究设计和干预性研究设计(如实用型临床试验)。单臂研究设计是一种特殊的设计形式,其研究组可以是干预性的,也可以是观察性的,其外部对照通常基于真实世界数据而设定。(一)观察性研究设计观察性研究可分为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横断面研究等。以因果推断为目的的观察性研究通常采用队列研究设计。本指导原则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述观察性研究均是指队列研究。根据研究方案中定义的真实世界研究起始时间和结局发生的时间,队列研究可分为回顾性、前瞻性和回顾前瞻性队列研究。回顾性队列研究收集的是历史数据,即研究开始前生成的数据;前瞻性队列研究收集的是研究开始后的数据;回顾前瞻性队列研究既收集已有的历史数据,也收集研究开始后的数据。队列研究设计主要考虑目标人群队列、因果推断和质量控制三个方面。其它方面的考虑在下文的研究方案部分有具体阐述。1.目标人群队列目标人群队列根据临床所关心的问题而定,具体以数据体现,即目标人群从研究的治疗开始到观察期结束所形成的纵向观测数据。目标人群队列的具体定义应基于研究目的、入排标准(包括本研究用治疗的初治者(本指导原则在实操上定义为:纳入研究队列之前在充分的洗脱期内未使用研究用治疗的病例)或非初治者)、数据来源和数据治理/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鉴于数据来源的多样性,需充分评估研究人群的代表性及研究结论的外推性。目标人群所收集的重要变量包括治疗(含研究队列和对照队列)、基线、协变量(如基线协变量、时依变量)和结局变量等。观察性研究的样本量应在充分考虑混杂因素、缺失数据等因素的基础上满足统计假设的要求,通常不设上限,特别是回顾性研究。队列起始时间、观察期/随访期的长短和观测时间点/访视点的确定应符合所研究疾病的特征、临床实践和临床评价要求。2.因果推断观察性研究由于变量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因果推断具有挑战。不同分析模型的选择往往会导致分析结果不同,因此,为了避免结果驱动的偏倚,需要在设计阶段明确主分析将要采用的分析数据集、分析模型及其相对应的统计假设。为使研究结果更为准确和稳健,应考虑混杂偏倚、选择偏倚、信息偏倚等重要偏倚识别及控制方法,以及缺失数据的处理策略及其基于的假设;还应针对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各种因素,如模型假设背离或各类潜在偏倚来源,充分考虑敏感性分析及定量偏倚分析计划和策略。3.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获得高质量的分析数据。一方面,需要事先制定数据治理计划(针对历史数据)或数据管理计划(针对前瞻性收集数据),保证所产生的数据能够满足适用性要求(参见《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另一方面,应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观测变量值的准确性,例如在保障测量工具、度量单位和评价方法的一致性方面的具体措施。(二)实用临床试验设计实用临床试验(pragmaticclinicaltrial,PCT)又称实操临床试验或实效临床试验,是指尽可能接近真实世界临床实践的临床试验,是介于传统的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trail,RCT)和观察性研究之间的一种研究类型,属于干预性研究。与RCT不同的是:PCT的干预既可以是标准的,也可以是非标准的;既可以采用随机分组方式,也可以自然选择入组;受试病例的入选标准可以相对较宽泛;对干预结局的评价不局限于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PCT更多地使用临床终点,而很少使用传统RCT中可能使用的替代终点;可以同时考虑多个治疗组,以反映临床实践中不同的标准治疗,或设置多个剂量组达到剂量探索目的;一般不设安慰剂对照;如果因难以实施而不采用盲法,应考虑如何估计和控制由此产生的偏倚;数据的收集通常依赖于患者日常诊疗记录,但也可以设置固定的随访时间点,其时间窗通常较RCT更宽。与观察性研究不同的是,PCT是干预性研究,尽管其干预的设计具有相当的灵活性。PCT设计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①收集到的数据是否适用于支持产生真实世界证据;②治疗领域和干预措施等是否符合各种形式的常规临床实践;③是否具有足够的可以用于评价的病例数(特别是临床结局罕见的情况);④参与PCT的各试验中心甚至不同的数据库之间对终点的评价和报告方法是否一致;⑤是否采用随机化方法控制偏倚;⑥当盲法不可行时,应考虑非盲对结局变量,特别是患者报告的结局,可能产生的影响,可使用不受治疗分组影响的客观终点(如中风、死亡等),以减少非盲可能带来的偏倚;⑦分析方法的考虑可参照观察性研究的分析方法。对于实用随机临床试验,还需要特别阐明治疗策略的选择(如单次治疗策略或持续治疗策略)和有效性的主分析所基于的数据集。由于P-RCT在随机化之后出现的治疗策略更改、剂量改变、停药、转组、数据缺失等情况较RCT更为普遍,因此,相较于RCT通常基于ITT/mITT(调整ITT)进行主分析,P-RCT则需要考虑基于符合方案数据集是否更为合理的问题,或者考虑更加合适的数据集定义,并在样本量计算时予以充分考虑。(三)单臂研究设计采用单臂研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其前提条件是否充分,例如,采用RCT难以实施或具有重大伦理风险,属于危及生命、复发难治、无药可治或甚为罕见的疾病。单臂研究组如果是干预性的,为单臂试验;如果是非干预性的,为单臂观察性研究。无论是干预或非干预的,单臂研究设计通常应设置外部对照,外部对照采用的形式有基于疾病自然史队列数据或其他外部数据的历史对照或平行对照,或者目标值对照。为了减少偏倚,采用外部对照需考虑其目标人群特征(人口学、基线水平和临床特征等)、诊断和治疗标准、伴随治疗、结局的测量和评价标准等对结局(预后)有潜在影响的各种因素与研究组是否足够相似,以保证与研究组有较好的可比性。此外,单臂研究设计至少还应考虑以下内容。1.研究组设置研究组的设置主要分干预性和非干预性,前者更为常用。对于干预性设计,研究组需要定义标准干预,且在研究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干预措施;对于非干预性设计,研究的治疗通常没有统一标准,且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可能会同时接受其它治疗,使得治疗模式较为复杂多样,对此可通过设置合理的入选和排除标准来定义较明确的目标治疗。2.对照设置(1)历史对照以既往获得的疾病自然史队列或其它外部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对照,应考虑人群异质性及不同历史时期对疾病的定义、诊断、分类、自然史和可用的治疗手段等对疗效可比性和一致性的影响。(2)平行外部对照收集与研究组同期的疾病自然史队列或其它外部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对照。(3)目标值对照目标值的确定应有充分依据,优先依次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家共识,否则,需要根据已有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文献、研究报告、相关研究的原始数据等,通过综合分析确定目标值。(4)混合对照将既往及研究同期获得的外部数据混合在一起形成对照臂。这些外部数据可以是日常的病例记录,也可以是过去开展不同的临床研究(观察性或干预性的)所获得的数据。研究开始前需评估外部数据的适用性、代表性和预先设定不同部分数据合成时的权重系数,建议预先设置敏感性分析评估混杂因素、不同权重系数等对研究结论的影响。3.其它考虑采用外部对照的单臂研究由于混杂因素、人群异质性和各种可能偏倚的影响,因果推断结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克服或减少这些局限,除上述考虑外,还应注意:①主要终点采用客观指标,如肿瘤临床研究的客观缓解;②明确并严格把握入组人群的入排标准及筛选过程;③要确保所采集的数据符合真实世界数据的适用性要求;④较之于历史对照,更鼓励采用平行外部对照;⑤事先恰当地定义主分析的统计分析方法,如合理利用多因素模型、倾向评分方法,虚拟对照方法、工具变量方法等;⑥若对照组选择或主分析模型采用基于匹配的方法,应在方案中事先明确匹配标准;⑦要充分使用敏感性分析和偏倚的定量分析来考察未知或未测量的混杂因素、效应异质性、模型假设不成立以及其它各种可能偏倚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三、真实世界研究方案的主体框架不同设计类型的真实世界研究方案的主体框架基本相同,个别不同之处将在主体框架下相应内容中分别阐述。以下是真实世界研究方案的建议框架,但并不排除个别研究项目的某些特殊考虑。(一)方案摘要以表格形式摘录研究方案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力求简洁。主要内容包括:标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假设、整体设计、研究人群(含诊断标准、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剔除标准等)、治疗或干预(定义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终点、基线变量与重要协变量、安全性指标、观察期与观测时间点、数据来源、数据治理或数据管理、样本量及其确定依据、统计分析、偏倚控制等。(二)研究背景简要介绍研究背景,包括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意义,本研究的前期基础等。应充分论述选择真实世界研究路径的主要依据(如其它研究类型的不可行性和伦理风险等),以及本研究的定位,例如用于注册的关键支持证据、辅助支持证据、或基于探索目的的研究等。(三)研究目的根据目标人群、治疗(含对照)和结局,简要阐述研究目的,即本研究计划回答的临床科学问题,明确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如果有),也可包括探索性目的。(四)研究假设根据研究目的提出研究假设。(五)整体设计简述研究的整体设计,包括多中心或单中心、观察性或干预性、单臂或双臂/多臂等要素。若是观察性研究,应说明是回顾性的还是前瞻性的,或回顾前瞻性的。干预性研究应说明是否采用随机化分配,如果采用,应详细说明具体的随机化分配方法及实施过程;是否采用盲法,如果采用盲法(单盲或双盲),应说明具体实施办法;如果采用开放设计,需说明终点事件是否采用盲评,若采用盲评,如何实施。单臂研究应说明研究组是干预性还是观察性的,以及采用何种形式的外部对照。(六)研究人群1.诊断标准如果所研究的疾病有不同诊断标准,应该说明本研究所采用的诊断标准及其出处,并给出所采用诊断标准的具体内容,若内容较多可以在附件中呈现。还应标明疾病代码(如ICD9/ICD10等)。2.入选/排除标准入排标准的制定应能代表研究的目标人群。一般而言,观察性研究的入排标准较干预性研究宽松。应注意入排标准可能导致的恒定时间偏倚或选择偏倚,必要时对重要的入排标准做出解释,并评估其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七)治疗或干预本指导原则中,关于采用研究药物或治疗策略的人群队列,对于观察性研究,称之为“治疗组”或“治疗队列”;对于干预性研究(如PCT),称之为“试验组”。关于采用非研究药物或治疗策略的人群队列,称之为“对照组”或“对照队列”。1.治疗组/试验组对于治疗组的定义,应阐明具体治疗方法,如药物治疗的剂量、频次、给药途径、疗程等,以及药物的商品名和生产厂家;如果是物理治疗(如放疗或激光治疗),应给出具体的治疗参数。观察性研究中治疗策略和治疗模式由临床实践所决定,因此具有多样性,在数据收集、因果推断和结果解释时应予以考虑。对于试验组的定义,与观察性研究不同的是,治疗方法通常应固定下来,形成相对标准的治疗策略。2.对照组真实世界研究通常选择阳性对照或标准治疗对照,阳性对照应是目前或数据采集的起止期(如回顾性研究)临床实践中公认的疗效明确的治疗方法或治疗策略。对照组应像治疗组或试验组一样描述具体的治疗方法或策略。除单臂研究的历史对照外,观察性研究对照的选择应与治疗组同时期。对于回顾性研究,为了避免病例选择偏倚,原则上应选择研究所定义的数据采集的起止期内所有的治疗组和对照组的病例,或者采用严格的随机抽样方法选择病例(例如因为已有数据量太大而无法承受治理和分析全部数据的情况)。对于前瞻性研究,对照组的选择标准,特别是与治疗组的匹配方法,应明确定义。干预性研究对照组的选择与RCT类似。单臂研究对照的选择见上述第三章的“(三)单臂研究设计”中的“对照设置”一节。3.伴随治疗真实世界研究中,伴随治疗的情况较为常见,应在方案中尽可能地阐述清楚可能出现的伴随治疗,对于未能预见的伴随治疗,也需要在分析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八)研究终点1.有效性终点应定义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如必要还需定义关键次要终点。有效性终点应完整定义,包括终点的名称、观测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测量方法与工具、计算方法、评价方法等。必要时,可设置独立第三方终点事件判定委员会,并描述实施办法,例如所执行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应注意,真实世界研究的主要终点通常不采用替代终点,如采用需充分说明理由。2.安全性终点根据研究目的,安全性终点可以是主要终点、(关键)次要终点、或者探索性终点。除了明确定义终点事件外,还应考虑对终点事件的编码(如用MedDRA编码)、分级(如用CTCAE对安全性事件的严重程度分级)、发生时间、发生频率(如反复多次发生,如何计算发生率)等加以说明。需要指出的是,与有效性终点不同,安全性终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预先确定具体终点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和严重程度,因此其不确定性给统计分析和结果的解释带来挑战,具体考虑可参照相关临床试验指南。3.探索性终点(如果有)研究如有需要,也可以设置某个/些探索性终点,例如药物经济学终点等。(九)基线变量及重要协变量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基线变量和重要的协变量,以及它们的度量单位和观测时间。这些变量的确定依据主要来自对目标研究人群现有的研究成果,例如指南、专家共识、公开发表的文献、会议报告等提及的影响疗效的变量/因素,也有来自项目组专家的认识。重要协变量的确定应具备合理性,可结合各因素间的因果路径图确定,并综合考虑前期数据评估结果。在已确定的重要协变量中,建议在方案中明确协变量的属性,如效应修正因素、危险因素、混杂因素(包括时依混杂因素)、中间变量、碰撞变量、工具变量等。(十)观察期/随访期与观测/随访时间点应明确研究的观察期或随访期,以及观测对象的观测或随访的起始时间、时间间隔和时间点,合理定义窗口期。(十一)数据治理/数据管理计划在真实世界研究中,应准确理解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的概念。对于既往数据,无论是病历记录的原始数据,还是开展不同临床研究所获得的数据,都应经过统一的数据治理使其满足分析的要求。对于前瞻性收集的数据,应通过严格和规范的数据管理,为研究提供高质量的用于分析的数据。数据治理计划通常应与研究方案同步完成。应明确研究数据来源,包括所来自的研究中心、收集数据的起止时间、数据存储的系统和记录形式。如果是来源于既往的研究,应描述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存储形式,以保证研究数据可追溯。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十二)偏倚考虑偏倚是真实世界研究特别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各种潜在偏倚及其影响,并制定控制偏倚的有效措施。常见的偏倚包括:因测量、数据收集或评价方法的不准确或不一致导致的信息偏倚,因选择性地入选和/或排除数据或失访、退出、剔除、记录缺失等导致的选择偏倚,因人群变化、治疗变化、研究背景变化等原因导致的疗效异质性,因分析中未能充分控制混杂因素导致的混杂偏倚,因未事先确定主分析方法而选择采用不同分析方法中最有利的结果导致的结果驱动等偏倚。此外,不同的研究中还可能发生其它具体的信息偏倚,例如,在记录生存时间时可能产生的恒定时间偏倚或领先时间/起点时间偏倚,基于文献的meta分析可能存在的发表偏倚,回顾性研究中回忆以往事件可能产生的回忆偏倚,因入选非初治病例而产生的幸存者偏倚等。(十三)统计分析计划为了避免结果驱动偏倚和保证研究过程的透明性,真实世界研究特别强调,至少主分析计划应该与研究方案同步确定,这与RCT中规定统计分析计划可以在数据库锁定之前完成有很大不同。如果主分析计划篇幅较大,可以附件形式呈现。独立的主分析计划除了摘录方案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外,如研究目的、目标人群、终点指标及其定义等,在统计分析方面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样本量估计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估计通常要考虑的因素有:研究类型、比较类型(优效性或非劣效性)、统计分析方法、结局变量预期的效应量或参数、统计分布、检验水准、单双侧检验、检验效能、分配比例、多重性、脱落剔除率、依从性等。真实世界研究应采用主分析所对应的样本量估计方法,在估计时,除了需要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考虑混杂因素等的调整对样本量的影响。需注意,对于采用外部对照组的单臂试验研究,对照组的样本量通常应不少于治疗组的样本量,或可以数倍于治疗组。另外,观察性研究(特别是回顾性研究)的数据缺失率较高,设计时应留有充分余地。2.数据集定义真实世界研究的数据来源及其质量有很大差异,而且不同分析回答的问题各异,应根据不同的分析定义不同的数据集,如有效性数据集和安全性数据集。如果涉及随机分配,应基于随机分组定义数据集。如果分析的目标人群是数据集的一个子集,应将子集标记为对应的目标人群。3.缺失数据处理真实世界研究中,数据缺失较为普遍,甚至缺失比例较大。在数据治理及数据管理过程中,应尽可能追踪捕捉遗漏的记录,使数据质量有所改善。尽管如此,主分析或敏感性分析中仍面临缺失数据的处理问题,在主分析计划中和敏感性分析计划中(如适用)应阐述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并说明其理由。4.描述性分析描述性分析能够刻画变量(特别是基线变量)的主要特征。所有指标/变量,包括终点变量,均应进行描述性分析,所采用的描述统计量应根据变量的分布特征合理选择。5.异质性分析应事先考虑可能的异质性因素,如研究中心、年龄、性别、病情程度等,为亚组分析或分层分析打好基础。同时阐述异质性的评估方法,如采用何种分析模型;以及异质性的判断标准,例如以0.10的检验水准判断分组与潜在异质性因素是否存在交互作用,但应注意异质性判断标准的确定应结合研究目的和临床意义综合考虑。6.主分析主分析围绕主要终点进行统计分析,是研究结论的最主要依据,应给予详尽和严谨的阐述,包括但不限于:统计假设;非调整分析和调整分析所采用的模型及其所基于的假设;拟纳入调整分析的协变量的初步考虑以及明确在分析过程中根据观测数据筛选各类变量的明确规则,包括混杂因素/时依混杂因素、风险因子、中间变量和潜在异质性因素的识别;如果采用倾向性评分匹配方法,应定义匹配比例、匹配方法及其具体参数设置(如卡钳值),以及匹配的均衡性验证方法;对于生存结局的分析需考虑是否存在竞争风险问题。此外应对模型假设进行必要的验证,如非线性关系、非等比例风险等。需要指出,即使PCT设计中采用随机分配策略,其主分析对协变量的考虑仍建议与观察性研究相同,因为在研究的实施过程中,PCT(特别是群随机设计)对基线均衡性的控制远不如RCT严格。有关因果推断的具体方法可参阅《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的附录部分和其它相关专业文献。7.亚组分析应根据现有的研究结论和认知、可能的异质性因素等明确定义需要进行亚组分析的因素,此外也可考虑主要协变量中与分组变量交互显著的因素进行亚组分析。有关亚组分析的具体方法可参阅《药物临床试验亚组分析指导原则(试行)》。8.敏感性分析由于真实世界研究中因果推断结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结论的稳健性尤其重要,充分的敏感性分析有助于判断结论的稳健性。敏感性分析应根据不同的假设情景展开,这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缺失数据的不同处理机制;不同的数据集定义;不同的分析方法;模型中不同的协变量组合;未知或不可测的混杂因素影响等。9.定量偏倚分析偏倚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是因果推断中需要特别考虑的。鼓励对于各种可能的偏倚,明确判断其是否存在,或设置相关偏倚参数值或分布的方法,并基于偏倚的定量分析考察其对结果的影响,例如,根据剔除标准,分别对剔除病例的数据集和不剔除病例的数据集进行分析,比较其结果的差异以判断是否存在选择偏倚;根据混合型研究中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间的疗效差异,判断是否存在效应异质性偏倚,并根据结果设置异质性偏倚参数分布进行校正分析。偏倚参数的分布反映偏倚的大小和不确定性,利用临界点分析考察各种可能偏倚的影响也可视为定量偏倚分析的一种方法。另外,敏感性分析与定量偏倚分析亦可合并描述。10.安全性分析真实世界研究,特别是回顾性研究,对安全性事件的主动监测存在较明显的不足,可能需要提供某些外部证据以弥补其不足,例如研究药物在其它研究中的安全性信息和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的信息。如果研究假设要回答研究药物比对照药物具有更好的安全性,还应提供充分的对照药物的安全性信息。对于主要研究目的是回答安全性问题的情况,可参阅相关指导原则或文献。需要指出,上述与研究方案同步的主分析计划主要是呈现事先确定的将要做的各种分析以及这些分析的假设和条件,而与分析对应的结果的具体输出形式(统计图表)可以在正式的数据分析之前确定。(十四)质量控制一般而言,真实世界研究的质量控制的目标与RCT类似,但需要特别关注数据治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具体可参见《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十五)伦理真实世界研究的伦理要求可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办法》等管理要求执行,回顾性观察性研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采用泛知情同意等形式。(十六)注册登记应描述本研究在公共网站注册登记的情况。(十七)方案修订在真实世界研究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更改数据治理计划或统计分析计划中的主分析计划,属于方案的实质性变更,需将修订方案与药审中心充分沟通以达成一致。(十八)组织实施可参照一般的临床研究方案,并根据实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实施计划。四、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的其它考虑(一)真实世界研究路径的可行性在进行研究设计前,应首先对采用真实世界研究路径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虑:①传统RCT是否不可行;②是否有比RCT更好或可替代的研究路径;③真实世界数据是否足以支持将要开展的研究。无论是数据的质量还是数量(样本量)应均能支持统计分析并产生真实世界证据;④该项真实世界研究在药物研发中的定位,明确该研究所形成的证据在整个证据链中的作用。(二)目标人群的代表性观察性研究中目标人群的代表性非常重要,确定研究人群的理想方法是采用严格的随机抽样。然而,由于临床研究的实际情况,研究人群通常采用的是便利抽样的方法确定的,因此,应充分评估研究人群与目标人群的特征是否存在异质性,及其对研究结论外推性(即外部效度)的潜在影响。(三)混合型研究设计本指导原则中,混合型研究是指同时基于真实世界数据和真实世界数据外的研究数据的研究。含有实用元素的随机对照试验和利用真实世界数据混合形成研究臂和/或对照臂(以下简称混合臂)而开展的研究是其中较为典型的应用。混合臂研究设计的关键是将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的合并应基于合理的统计模型和方法,以保证内部人群与外部人群特征相一致为原则,将外部数据根据个体水平或整体水平、匹配或赋权等方式与内部数据进行融合,并尽可能进行充分的敏感性分析和定量偏倚分析。若采用基于贝叶斯理论的方法,还应配合充分的针对先验分布和其它相关参数设置的模拟分析。由于内外部人群特征重叠程度及效应一致性程度都会影响外部数据所能够提供的有效样本量,因此,混合臂研究估算所需样本量时应确保当前试验纳入足够数量的受试者,使分析结果达到稳健和可靠。(四)估计目标ICHE9(R1)将临床试验中构建估计目标归纳为五个重要属性,即目标人群、治疗、终点、伴发事件和汇总统计量。真实世界研究中,如何构建估计目标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但与传统的RCT相比,还需考虑一些更复杂的问题,例如,研究人群的异质性、治疗方法的灵活性、伴发事件的多样性、终点选择的特殊性、敏感性分析的复杂性等。现阶段,本指南对真实世界研究中围绕估计目标的主线进行设计并无特定要求,但也鼓励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中积极探索估计目标实施的可行性。以下是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中估计目标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1.研究人群的异质性由于真实世界研究中的入选标准较为宽松,且不采用随机化或不能严格按照随机分配方案实施,故人群异质性是普遍存在的,其来源除了人口学特征、临床特征、地域和研究中心等外,还可能包括不愿意参加RCT的患者或RCT中代表性不足的患者群体(例如少数民族、老年人和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人)。因此,在疗效估计中应考虑所适用的目标人群。2.治疗方法的灵活性真实世界研究中,对患者的治疗策略通常有较多的选择,如不同的治疗剂量、合并治疗、疗程等。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以及对治疗选择的偏好等,都是定义治疗时需要考虑的。3.伴发事件的多样性真实世界研究中,除了需要考虑RCT中常见的因安全性、不耐受性、缺乏疗效等引起的伴发事件和终点伴发事件(如死亡)外,还应考虑因患者行为因素(如患者对治疗的偏好、治疗的便捷性、医患关系等)和非行为因素(如医保政策的调整影响现在接受的治疗药物、健康状况改善等)导致治疗中断的伴发事件,它们对疗效的影响是不同的。4.研究终点选择的特殊性真实世界研究一般选择临床终点而非替代终点,最好选择单一测量、易观测的临床结果(例如死亡或住院);复合临床终点的使用应确保构成复合事件的每一组成部分能够获得有效记录,否则要慎重考虑其可行性,例如使用量表工具时,某一维度或条目记录的严重缺失,可能导致整个量表的评价结果失效。5.敏感性分析的复杂性真实世界研究由于需要控制混杂和偏倚而使得因果推断具有复杂性,同时为使估计量更为准确和可靠(稳健),也对敏感性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真实世界研究中还有许多面临挑战的问题,如数据融合问题,观察性研究中个体生存时间记录的区间删失等,有待深入研究和探索。(五)模仿目标临床试验模仿目标临床试验是一种真实世界研究方法,即基于现有的真实世界数据,模仿一个良好的RCT设计(明确的入排标准、治疗策略、治疗分配方法、随访期限和时间点、终点事件评价和统计分析计划等),产生一个真实世界研究的子集,通过因果推断得出研究结论。该法有助于思考、识别和避免不必要的偏倚,如恒定时间偏倚、非初治者偏倚等,并提供合理的方法来阐明在观察性研究中可能需要做出的权衡。模仿目标临床试验要考虑使用的场景,该法的前提是需要拥有非常大样本量的适用真实世界数据,并且具有较高的RCT的仿真度,目前在应用方面有待获得共识,但不失为一种值得探索的方法。五、与药审中心的沟通就真实世界研究相关技术问题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可参照《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202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20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2022.[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2.[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究统计学指导原则(试行).2022.[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抗肿瘤药上市许可申请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抗肿瘤药进入关键试验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亚组分析指导原则(试行).2020.[10]DukeMargolisCenterforHealth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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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demiol. , 2014, 43(6): 1969–1985.[20]RolandM, TorgersonDJ. Understandingcontrolledtrials: Whatarepragmatic trials?[J]. BMJ, 1998, 316(7127): 285.[21]ShermanRE, AndersonSA, DalPanGJ, etal. Real-worldevidence—whatisitand whatcanittellus[J]. NEnglJ Med, 2016, 375(23): 2293-2297.[22]StrayhornJM. Virtualcontrolsasanalternativetorandomizedcontrolledtrialsforassessingefficacyofinterventions[J]. BMC Med. Res. Methodol. 2021; 21(3): 1-14.[23]SugarmanJ, CaliffRM. Ethicsandregulatorycomplexitiesforpragmaticclinicaltrials[J]. JAMA, 2014, 311(23): 2381-2382.[24]USFDA. FrameworkforFDA’sreal-worldevidenceprogram. December2018.2019.[25]USFDA. FDASubmittingDocumentsUsingReal-WorldDataandReal-WorldEvidencetoFDAforDrugandBiologicalProducts. 2022.[26]VelentgasP, DreyerNA, NourjahP, etal. DevelopingaProtocolforObservational ComparativeEffectivenessResearch: AUser'sGuide. Rockville(MD): Agencyfor HealthcareResearchandQuality(US), 2013.[27]VonElmE, AltmanDG, EggerM, etal. TheStrengtheningtheReportingof ObservationalStudiesin Epidemiology(STROBE)statement: guidelinesfor reportingobservationalstudies[J]. Ann. Intern. Med. 2007, 147(8): 573-577.附录1名词解释1.初治者(NewUser):纳入研究队列之前在充分的洗脱期内未使用研究用治疗的病例。2.单臂临床研究(Single-arm/One-armStudy):一种只设置试验组或治疗组的非随机临床研究,通常采用外部对照,如历史对照、平行对照或目标值对照等。3.定量偏倚分析(QuantitativeBias Analysis,QBA):可用于评估研究结果对各种可能的系统误差来源(如错误分类、不受控制的混杂和选择偏倚等)敏感性的一类方法,可基于设置的各类偏倚大小及其分布考察各类偏倚对效应估计结果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亦可用于提供进一步校正各种可能偏倚后的分析结果。4.估计目标(Estimand):对治疗效应的精确描述,反映了针对临床试验目的提出的临床问题。它在群体水平上汇总比较相同患者在不同治疗条件下的结局。5.观察性研究(ObservationalStudy):又称非干预性研究,根据特定研究问题,不施加主动干预的、以目标人群为对象的、探索治疗与结局因果关系的研究。6.回顾性观察性研究(Retrospective ObservationalStudy):在研究开始时确定目标人群、并根据历史数据(研究开始前生成的数据)开展的观察性研究。7.模仿目标临床试验(TargetTrialEmulation):是一种真实世界研究方法,即基于现有的真实世界数据,模仿一个良好的RCT设计,产生一个真实世界研究的子集,通过因果推断得出研究结论。8.偏倚(Bias):任何在研究设计、数据收集、分析、结果解释、报告中系统性地导致估计量偏离真值的倾向。9.前瞻性观察性研究(ProspectiveObservationalStudy):在研究开始时确定目标人群、并在研究开始前确定将要收集的治疗和结局数据的观察性研究。10.实用临床试验(PragmaticClinicalTrial/Pragmatic Trial,PCT):又称实操/实效临床试验,指尽可能接近临床真实世界环境的临床试验,是介于RCT和观察性研究之间的一种研究类型。11.数据治理(DataCuration):指针对特定临床研究问题,为适用于统计分析而对原始数据所进行的治理,其内容至少包括数据采集(可包含多个数据源)、数据安全性处理、数据清洗(逻辑判断及异常数据处理、数据完整性处理等)、数据导入和结构化(通用数据模型、归一化、自然语言处理、医学编码、衍生点位等)、数据传输等若干环节。12.外部对照(ExternalControl):在临床试验中,以研究对象以外的数据为对照,以评价所研究的治疗或干预效果。外部对照可以是历史数据,也可以是平行观测所获得的数据,还可以是目标值。13.虚拟对照方法(MethodofVirtualControl):基于反事实论证思路,首先根据单臂设计所考虑的重要变量,利用现有真实世界数据建立不用试验药物的预后预测模型;然后将单臂试验所获得的协变量数据代入预测模型,计算得到假设不用试验药物的预后预测结果作为对照(虚拟对照);最后将试验药物实际观测到的结果与虚拟对照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是否有效的推断。14.因果推断(CausalInference):基于真实世界数据,刻画干预或治疗与临床结局或健康结局的因果关系路径,充分考虑各种协变量和已测或未测混杂因素的影响,并控制可能的偏倚,采用恰当的统计模型和分析方法,做出干预或治疗与临床结局或健康结局的因果关系的推断结论。15.真实世界数据(Real-WorldData,RWD):来源于日常所收集的各种与患者健康状况和/或诊疗及保健有关的数据。并非所有的真实世界数据经分析后都能成为真实世界证据,只有满足适用性的真实世界数据才有可能产生真实世界证据。16.真实世界研究(Real-World Research/Study,RWR/RWS):指针对预设的临床问题,在真实世界环境下收集与研究对象健康状况和/或诊疗及保健有关的数据(真实世界数据)或基于这些数据衍生的汇总数据,通过分析,获得药物的使用情况及潜在获益-风险的临床证据(真实世界证据)的研究过程。17.真实世界证据(Real-WorldEvidence,RWE):指通过对适用的真实世界数据进行恰当和充分的分析所获得的关于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潜在获益-风险的临床证据。18.中间变量(Intermediate Variable):指处于因果关系链中间、既受药物治疗影响、同时又影响结局的变量,或与结局有关联的变量;前者又称中介变量(mediator)。19.主分析(PrimaryAnalysis):指针对主要终点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20.主分析计划(PrimaryAnalysisPlan):指针对主要终点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相应的增加结果稳健性的敏感性分析计划。在真实世界研究中,特别强调主分析计划应在研究方案中事先确定下来,如果在研究过程中修订主分析计划,属于方案的重大调整。附录2中英文词汇对照中英文词汇对照表中文英文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病例对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初治者New User定量偏倚分析Quantitative Bias Analysis, QBA队列研究Cohort Study发表偏倚Publication Bias工具变量Instrumental Variable估计目标Estimand观察性研究Observational Study恒定时间偏倚Immortal-time Bias横断面研究Cross-sectional Study患者报告结局Patient Reported Outcome, PRO回顾性研究Retrospective Study回忆偏倚Recall Bias混杂因素Confounder可追溯性Traceability每个协变量阳性事件数Events per Variable, EPV碰撞变量Collider Variable领先时间偏倚Lead-time Bias模仿目标临床试验Target Trial Emulation目标临床试验Target Trial起点时间偏倚Zero-time Shift Bias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倾向评分Propensity Scores,PS时依变量Time-varying Variable实用临床试验Pragmatic Clinical Trial, PCT数据管理Data Management数据治理Data Curation实用随机临床试验Pragmatic Randomized Clinical Trial, P-RCT统计分析计划Statistical Analysis Plan, SAP幸存者偏倚Survivor Bias虚拟对照Virtual Control衍生变量Derived Variable因果推断Causal Inference真实世界数据Real World Data, RWD真实世界研究Real World Research/Study, RWR/RWS真实世界证据Real World Evidence, RWE中间变量Intermediate Variable主分析Primary Analysis主分析计划Primary Analysis Plan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促进真实世界证据在药品注册申请中的应用实践,提高研发效率,针对申请人与审评机构开展真实世界证据支持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给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性建议,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2月6日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根据《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利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品注册,需要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确保双方对使用真实世界证据以及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等方面达成共识。本指导原则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了使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注册申请时,沟通交流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会议资料要求等,为申办者在关键时间节点开展沟通交流提供建议,以提升药物临床研发效率。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将真实世界证据作为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评价的关键证据来支持药物注册申请时的沟通交流,具体流程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施。二、沟通交流会议讨论的核心问题(一)真实世界研究路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前,申办者需明确所研究药物的整体临床研发策略,以及选择真实世界研究路径的必要性。申办者首先应明确需要回答的临床问题,其次需要考虑使用真实世界证据是否能够回答面对的临床问题,应从科学、监管、伦理和可操作性方面进行评估。基于拟开展的真实世界研究目的及定位,申办者在沟通交流时需对背景信息(如疾病背景、临床需求等)和开展真实世界研究路径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使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监管决策的具体情形详见《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申办者还应对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包括对目标人群代表性、疗效评价涉及的重要因素、数据获取及其治理/管理、伦理、合规等方面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满足研究目的并支持监管决策。(二)研究方案的关键要素对于拟开展的真实世界研究,应事先在研究方案中明确阐述具体的研究目的、设计类型、人群选择、样本量估计等。此外,还应包括对真实世界数据源的描述。在研究实施前的沟通交流,申办者至少应提供真实世界研究方案摘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键要素:目标人群及入组排除标准、有效性和安全性终点选择、对照组设置、样本量确定、可能的偏倚及控制、主要统计分析方法、敏感性分析、产生证据过程的透明性。针对方案关键要素中具体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的,为提高沟通效率,应就问题附上申办者意见及相应依据。有关对方案的具体要求参见《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试行)》。(三)真实世界数据的适用性申办者应对真实世界数据来源和质量进行阐述,并基于其研究目的和所选择的设计类型对源数据或经治理数据进行初步适用性评价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申办者应制订并递交真实世界数据治理计划书。具体技术要求参见《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四)真实世界研究的透明性申办者应阐述对真实世界研究透明性的考虑,包括真实世界数据收集与治理/管理的全过程如何保证透明、清晰,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尤其是暴露/治疗、关键协变量以及结局变量等应能追溯到源数据。数据治理计划和主分析计划应与研究方案同步制修订。申办者与审评机构的及时沟通交流、研究方案关键信息公开等措施有助于增加研究的透明性。三、沟通交流资料要求(一)研究实施前申办者根据临床研发策略,计划将真实世界研究作为关键证据支持药品注册,应主动与审评机构就研究计划和方案等开展沟通交流。申办者可提出拟讨论的技术问题,准备资料至少包括整体临床研发路径、研究背景、研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研究方案摘要、初步的数据适用性评估等。在沟通交流完成后,申办者应基于会议讨论结果递交修订后的完整的方案、真实世界数据治理/管理计划书和主分析计划。其中,主分析计划可以在方案中详细阐述,也可以单独成文作为方案的附件。(二)研究进行中在研究进行中,对于方案关键要素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包括由此引起的数据治理计划和/或统计分析计划的相应变更,申办者应及时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申办者申请沟通交流提出拟讨论的技术问题时,准备资料至少包括研究方案、研究进展、拟讨论的问题、申办者对拟讨论问题的意见和依据等。对可能显著增加受试者安全风险的实质性变更,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三)递交上市注册申请前在研究完成后递交上市注册申请前,申办者应就真实世界研究结果等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准备资料至少包括研究概述、终版研究方案及历版修订说明、数据治理/管理计划书、数据适用性评估、前期沟通交流情况、初步研究结果、拟讨论的问题、申办者对拟讨论问题的意见和依据等。四、会后要求会后,应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与药审中心形成会议纪要。提交药品上市注册申请之前的会议资料,如会议纪要等,申办者应归入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0.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2020.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202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试行).202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