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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以下简称 UDI)实施,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 UDI 实施应用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的有关 UDI 实施工作的系列通知、公告及标准等文件规定,落实《北京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质量提升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医疗机构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2月27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一、电子邮箱:ylqxzcglc@yj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反馈意见)。二、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17房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 邮编100053。三、电话:010-83979559四、传真:010-83560780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3.北京市医疗机构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0日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以下简称UDI)实施,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UDI实施应用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等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UDI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告及标准等文件,落实《北京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质量提升方案》,特制定本指南。二、适用范围本指南可作为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应用UDI的指导,旨在增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UDI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为UDI实施应用提供实际操作指导。三、实施流程(一)建立健全实施团队组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组长,生产、法规、注册、信息、质量体系、财务、物流(库存管理)等相关部门为组员的UDI推进工作组,学习和了解国家和地方的UDI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为企业UDI推进工作提供组织和资源保障。(二)制度体系建设企业应在已有的制度和体系文件的基础上,将UDI实施需要变更与完善的内容更新到制度与文件中,特别是实施具体操作的重点环节,需要编制明确的作业指导文件。可编制实施流程图,参考附录1。(三)具体实施步骤1.学习UDI相关法规与知识参考附录1、2中的标准文件、相关网站资料及法规文件。2.选择发码机构目前符合要求的发码机构有三家,分别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关村工信二维码技术研究院、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根据发展需求从上述3家中任选1家。3.选择数据载体UDI数据载体应当满足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以及人工识读的要求。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包括一维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形式。采用一维码时,可将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串联,也可多行并联;采用射频标签时,应当同时具备一维码或者二维码。三种载体的区别在于数据存储量和识读方式的不同,无论载体采用什么形式,UDI的结构与编制方法不变。一维码是只在一维方向上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应用多年已经很成熟,成本低,能很好兼容市面上现有的扫码设备,但一维码所占空间大,破损纠错能力差。二维码是在二维方向上都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相比于一维码,相同空间能够容纳更多的数据,在器械包装尺寸受限的时候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具备一定的纠错能力,但对识读设备的要求相较于一维码要高。射频标签具有信息存储功能,能接收读写器的电磁调制信号,并返回相应信号的数据载体。射频标签的载体成本和识读设备成本相较于一维码和二维码要高,但RFID读取速度快,可以实现批量读取,在某些环节和领域能够发挥作用。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产品的特征、价值、主要应用场景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3.软硬件匹配评估企业现有的软件系统是否需要更新升级来满足UDI实施的需求,包括:标签设计打印软件、生产计划与排产软件系统、库存管理软件系统、财务软件系统等需要应用UDI的软件。确认企业已有硬件设施是否满足软件系统的需要,包括:标签打印设备、标签载体信息读取设备、标识载体打印质量检测设备等。软硬件评估满足UDI实施需求时,进行相关的系统应用测试,在测试过程中查找问题并予以解决,当应用顺畅无碍时可以进入实际应用阶段。4.实施过程质量管理(1)产品赋码控制UDI应当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唯一性是确保产品精确识别的基础,是唯一标识发挥功能的核心原则。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复杂性,唯一性应当与产品识别要求相一致,对于相同特征的医疗器械,唯一性应当指向单个规格型号产品;对于按照批次生产控制的产品,唯一性指向同批次产品;而对于采用序列号生产控制的医疗器械,唯一性应当指向单个产品。稳定性是指唯一标识一旦分配给医疗器械产品,只要其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产品标识就应该保持不变。当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时,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可扩展性是指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唯一”一词并不意味着对单个产品进行序列号化管理,在唯一标识中,生产标识可以和产品标识联合使用,实现规格型号、批次和单个产品三个层次的唯一性,从而满足当前和未来对医疗器械的识别需求。(2)标签、条码设计赋码后产品条码符号设计主要从印刷尺寸、颜色搭配、印刷位置三方面考虑,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如印刷尺寸、颜色搭配可参考GB/T 15425-2014《商品条码128条码》和GB/T 41208-2021《数据矩阵码》等,印刷位置可参考GB/T 14257-2009《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位置》)注:条码是产品外观的一部分,颜色搭配除了要注重美观和包装配合协调之外,更重要的能否顺利扫描识读;条码颜色搭配是指条码中条的颜色与空的颜色所产生的的反差是否符合标准。一般来说,白色做底,黑色做条是最常见也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搭配标准见下图:(3)标签打印质量检验控制印制(打印)条码符号。为确保条码符号的印刷(打印)质量、数据载体应用符合性和数据结构是否符合发码机构对应的规则,建议在批量印刷(打印)之前,先印制(打印)包装小样到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符号质量、数据载体应用符合性和数据结构符合发码机构对应的规则再进行大批量印刷,从而达到控制条码质量的目的。见下图可接受符号等级标准≧1.5,可参考GB/T 18348-2022《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和GB/T 23704-2017《二维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等。对于生产量大,标签种类多的企业建议购置专业设备自行检测控制。(4)数据维护企业应遵守法规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上传、维护和更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信息需要维护上传到国家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在线进行注册及账号绑定(操作方法详见: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help#account_security),只有账号绑定后,才可以对医疗器械产品标识申报(申报登录: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dir/corporate,选择医疗器械产品标识申报—在线办理;对基本信息维护后—进行产品标识申报;进入标识导入管理可下载模板,在模板中填写资料可进行批量申报。可参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产品标识导入管理操作指导》后按指导进行导入。)(5)完善制度文件根据企业实施UDI的需要,完善制度文件,作为实施过程的制度、标准化程序、作业指导文件。建议文件包含:DI的分配原则;PI的组成;追溯的管理;生产批号(序列号)的管理;标签条码的质量控制等。(6)持续改善UDI实施后,应当根据国家法规的最新要求和客户的最终需求,在符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与相应的法规、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持续的改进与完善。四、相关说明(一)定义和缩略语1.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2.产品标识(UDI-DI):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3.生产标识(UDI-PI):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4.条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组成的符号,可供机器识读,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包括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二)实施流程图五、附录(一)相关标准文件YY/T 1630-2018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基本要求YY/T 1681-2019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基础术语YY/T 1752-2020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基本数据集YY/T 1753-2020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填报指南YY/T 1879-2022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创建和赋予GB/T 38155-2019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二)相关网站网址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法人登录)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GS1)https://www.gds.org.cn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MA)https://www.idcode.org.cn/码上放心(AHM)https://www.mashangfangxin.com/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以下简称UDI)实施,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UDI实施应用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等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UDI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告及标准等文件,落实《北京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质量提升方案》,特制定本指南。二、适用范围本指南可作为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应用UDI的指导,旨在增强经营企业对UDI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为UDI实施应用提供实际操作指导。三、实施流程(一)建立健全UDI实施团队组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组长,由企业质量、物流和信息等相关人员为组员的UDI推进小组;学习和了解国家和地方的UDI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实施方案,为企业UDI推进工作提供组织和资源保障。制定本企业内部UDI实施应用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策划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法规框架,识别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岗位职责、操作流程等相关管理内容,在业务开展流程中融入UDI要素,进行UDI体系升级。1.首营环节:对企业内部存量医疗器械产品数据与国家UDI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映射。新增医疗器械产品在首营审核环节,收集UDI-DI标识,建立包含UDI-DI信息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主数据管理机制。2.采购销售环节:在采购和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医疗器械产品数据能够对应UDI-DI信息,可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的准确识别和查询。3.入库、出库环节:针对出入库环节,能够自动扫描解析标签中的UDI标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等关键信息,提高仓储物流现场收发货管理效率和验收复核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为质量追溯以及召回、不良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查询奠定数据基础。4.库存管理环节:能够有效利用UDI信息,优化医疗器械商品库存的查询、盘点与日常管理。5.可追溯管理:企业应对内部全流程的UDI信息进行记录,实现企业内部基于UDI的全过程可追溯。当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质量问题时,可以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快速的锁定,提升召回效率,有效降低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风险。6.质量疑问处理: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节点,通过标签识别等方式,发现UDI-DI或UDI-PI信息异常以及标识识读异常时,应及时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取得联系,以防止存在产品质量或标签质量隐患的产品继续流通。(三)软件系统升级改造识别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中UDI可融入环节,在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如ERP、WMS等)中进行流程的固化和功能的升级改造,确保UDI在开展业务的采购、存储、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实施应用,做到全程有码,全程用码。1.数据模块:支持企业内部医疗器械产品数据和国家UDI数据库的联通,并与国家UDI数据库数据保持动态更新。2.UDI标签扫描模块:支持存储和记录符合要求的发码机构的UDI编码标识,并可进行校验核准。3.记录单据:支持内部首营、采购、入库、出库、销售、退货等环节的UDI采集与记录,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UDI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并便于进行实时查询。(四)硬件匹配性升级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配备与企业规模适应数量的UDI标签识读扫码设备。扫码设备可支持扫描符合要求的发码机构、不同UDI载体的UDI标签,并符合发码机构和相关标准对数据输出格式、转码的要求。(五)上下游协同1.信息化联通:在UDI实施推进过程中,鼓励经营企业探索与上游厂家和下游客户基于UDI的电子订单应用,提升产业链数字化水平,降本增效。2.信息反馈:在UDI实施推进过程中,当遇到国家UDI数据库或医疗器械产品UDI标识识读等问题,应积极向监管部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机构反馈;并及时总结和输出UDI应用实践成果,配合其他UDI推进工作等。四、相关说明(一)定义和缩略语1.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2.产品标识(UDI-DI):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3.生产标识(UDI-PI):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二)实施流程图北京市医疗机构唯一标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以下简称UDI)实施,指导医疗机构开展UDI实施应用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等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UDI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告及标准等文件,落实《北京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质量提升方案》,特制定本指南。二、适用范围本指南可作为北京市医疗机构实施应用UDI的指导,旨在增强医疗机构对UDI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为UDI实施应用提供实际操作指导。三、实施流程(一)建立健全实施团队成立以医疗机构领导、相关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UDI实施应用工作组:院级领导担任组长,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实施应用工作组成员由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医务、医保、护理、信息、财务等重点部门及重点临床使用科室相关人员参与。(二)建立完善制度体系结合本单位内部医疗器械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文件,补充和完善UDI实施应用的相关管理要求和条款,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学习UDI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实施方案,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了解UDI实施应用的重要意义,研究确定UDI实施应用具体路径。(三)实施步骤及相关匹配软件、硬件1.调研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包含但不限于医用设备、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等)UDI基础数据、UDI标识基本情况,调研各使用环节所需的软件功能情况,配置相关匹配硬件,如可识读UDI条码扫码枪、智能RFID耗材柜、条码打印机等情况。2.改造或新建内部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包含UDI基础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字典;对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及上游供应商UDI实施应用基础数据信息;实现不同包装层级的UDI编码的解析识读;实现UDI编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省级阳光集采平台结算编码、内部HIS收费编码的“四码映射”。3.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内部新增准入或变更使用医疗器械UDI基础数据字典、院内HIS收费价格等基础数据字典信息变化的动态维护、更新的管理制度和流程。4.建立本单位内部“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与“HIS医嘱计费信息管理系统”、“智能设备RFID信息管理系统”、“移动医护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的动态管理和内控机制。5.实现进入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信息流与验收入库的实物流的对应:扫描不同包装层级的实物UDI条码的自动识别;实现IWMS智能仓储管理系统条码自动识别的出入库精细化管理;实现验收入库时实时扫描单个包装、最小销售包装的实物UDI码与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内UDI码匹配。6.实现末端使用环节扫描最小使用包装UDI条码的HIS医嘱自动计费,“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与“HIS医嘱计费信息管理系统”分别自动记录相匹配使用的医疗器械信息和患者信息,实现医疗器械UDI条码全流程追溯管理。(四)实施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1.确保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UDI基础数据字典的标准化维护质量,确保本单位内部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四码映射”匹配效果和动态质量保证。2.确保各厂家、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UDI条码(一维码、二维码、RFID码)外观清晰、可扫码识别、可实时解析、记录及提供合适数量的实物条码。3.确保本单位内部使用的植介入或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UDI与智能RFID条码准确匹配。4.必要时本单位内部配置标准UDI条码打印设备及智能RFID条码匹配设备。5.建立医疗器械UDI条码使用全过程各关键环节不良事件的追溯管理,运用PDCA管理工具,,持续推进UDI实施应用工作,不断提升本单位医疗器械高质量管理水平。(五)拓展应用不断扩展和提升本单位内部医疗器械UDI实施应用工作的范围和深度,实现基于移动医护的医疗器械HIS医嘱执行和计费,扫描患者腕带条码、扫描普通低值医疗器械UDI条码和HIS中的对应医嘱相匹配,确保各品种品规的医疗器械准确计费和使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四、相关说明(一)定义和缩略语1.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2.产品标识(UDI-DI):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3.生产标识(UDI-PI):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4.RFID:无线射频识别即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5.IWMS:智能仓库管理系统(Intelligent 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IWMS)。6.HIS: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7.四码映射:医疗器械UDI编码、医保分类编码、省级阳光集采平台结算编码、HIS收费编码建立的映射关系。(二)实施流程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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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延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化医疗器械“放管服”改革,规范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减少浪费,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22年5月1日起,变更、延续、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方式由“滇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滇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补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方式由“滇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变更为“滇X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涉及上述证件变化的企业,自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之日起,标识为“滇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滇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的现有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延续使用6个月。使用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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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10号)

    为鼓励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2月17日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一、背景2型糖尿病(Type2diabetesmellitus,T2DM)是一种主要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和/或胰岛素抵抗导致血糖水平升高的慢性、代谢性疾病,是糖尿病中最常见的类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2型糖尿病的患病率具有逐年升高趋势,2015至2017年我国成人糖尿病患病率已达11.2%[1],其中2型糖尿病占90%以上。2型糖尿病的并发症是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甚至生存的最重要因素,除低血糖、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以外,糖尿病的慢性并发症如微血管和大血管病变是导致患者致残致死的重要原因。此外,2型糖尿病患者常常伴有其它代谢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如高血压、血脂异常、肥胖、脂肪肝等,进一步增加了并发症风险,影响患者生命健康,给患者的生活质量及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生活方式的改善是2型糖尿病的基础治疗,包括饮食控制及体育锻炼等,对于经改善生活方式仍不能控制血糖的患者,可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物治疗。我国已有多种不同作用机制药物获批上市用于改善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虽然当前可选择的降糖药物种类较多,但仍然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例如部分药物疗效不佳或疗效不可持续,或药物不良反应如低血糖(磺脲类、胰岛素类等)、体重增加(噻唑烷二酮类、胰岛素类等)、胃肠道反应[二甲双胍、α-糖苷酶抑制剂、胰高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ucagon⁃likepeptide⁃1receptoragonist,GLP-1RA)等]、泌尿/生殖系统感染[(钠-葡萄糖共转运蛋白2抑制剂(sodium⁃glucosecotransporter2 inhibitor,SGLT2i)等]或其它潜在安全性风险。因此,寻求安全、有效、平稳的降糖药物对于2型糖尿病的新药开发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随着降糖药物临床研发进展,一些药物通过临床研究证实其长期用药的安全性,在降低血糖的同时还具有其它临床获益,如改善体重控制、降低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发生和发展的风险,为2型糖尿病患者获得更加安全、有效和精准治疗提供了更优的选择。因此,随着2型糖尿病治疗理念及临床实践的变化,当前2型糖尿病药物的临床研发应以患者为核心,通过科学、严谨的研究设计,获得充分的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药物在目标人群中的获益大于风险,并积极在研发过程中探索及证实药物临床获益,明确药物治疗定位。本指导原则是在药审中心于2012年发布的《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基础上,结合2型糖尿病疾病特征、治疗理念及临床实践变化、临床诊疗指南更新以及药物临床研发进展,针对当前2型糖尿病降糖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所提供的建议。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针对成人2型糖尿病的非胰岛素类、单一组分降糖药物的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不涉及1型糖尿病药物研发,其它类型的新药如胰岛素类药物或其它治疗方法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当中的建议。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医学科学和临床试验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进行研究设计和实施研究时,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clinical practice,GCP)、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nternationalCouncilforHarmonisation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for 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和其它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二、总体考虑(一)全程、全面兼顾多种代谢异常进行研发2型糖尿病患者常合并代谢综合征的一个或多个组分,如高血压、血脂异常、肥胖等,而包括高血糖在内的代谢综合征各个组分的异常有共同的病因如胰岛素抵抗。体内代谢是一个复杂、互相影响的过程,其它代谢异常也会使2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风险、进展速度及危害显著增加。降糖药物的临床研发,应从立项开始就考虑到试验药物对高血糖之外的代谢综合征各个组分的影响,通过临床研究探索试验药物对包括糖代谢在内的整个代谢过程的影响,以不引起或增加其它代谢异常风险为安全底线,同时探索其潜在获益。例如,当前已有研究显示,多个GLP⁃1RA不仅可显著改善血糖控制,还可以改善脂代谢异常、高血压和体重。对于合并肥胖的2型糖尿病患者,当生活方式干预无效时,则可使用此类药物同时进行血糖及体重的控制[3]。(二)建立科学、严谨的整体研究计划降糖药物新药的研发需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通过明确药物作用机制及特点,在研发之初建立整体研究计划。新药开发需要通过体外、体内等药效动力学(pharmacodynamics,PD)研究,充分阐明试验药物的作用机制和药理学特征。这一方面有助于在早期探索性研究中对所关注的合理PD指标进行验证,另一方面有利于早期识别试验药物潜在风险或提示其它临床获益,确定更加合理的潜在获益人群。2型糖尿病药物的主要治疗目的为改善患者血糖控制。有效降糖是监管机构批准降糖药物上市最核心的条件之一。血糖改善是降糖药物开发的首要目的,但作为慢性病长期用药,其不应作为药物开发的唯一目标及研发终点。安全、平稳降糖是目前降糖药物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以磺脲类药物为代表的胰岛素促泌剂在降低血糖方面具有明确的疗效,但低血糖是此类药物一直以来最突出的安全性问题;虽然近年来上市的新降糖机制药物如SGLT2i等,在单独使用时未增加低血糖发生风险,但也暴露出了增加泌尿/生殖系统感染风险等缺点;此外,2型糖尿病患者可能同时伴有多种合并症及并发症且本身发生心血管、肾脏等疾病的风险较高,试验药物需要通过临床安全性汇总数据,证实试验药物长期应用后不会进一步增加相关风险而导致严重的结局。因此,在降糖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全面收集安全性数据并予以分析,以综合评估药物的获益风险。糖尿病的并发症和合并症是2型糖尿病患者临床治疗中选择降糖药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已有多种GLP⁃1RA通过心血管结局试验(CardiovascularOutcomesTrials,CVOT)证实了可以降低伴有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的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的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发生风险,部分GLP⁃1RA在改善体重方面显示了良好的疗效;SGLT2i除了在具有心血管疾病高危因素的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中有心血管获益外,还在具有慢性肾病(chronickidneydisease,CKD)和心衰的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中被证实具有改善肾脏和心衰临床结局的作用。这些除降糖研究以外更多的临床研究数据为上述药物的临床定位及获益人群的用药选择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证据。鼓励在临床研发过程中,根据药物作用特点,有计划的纳入潜在获益人群,充分探索试验药物降糖以外的临床获益。(三)适时开展药物相互作用及特殊人群用药研究建议在临床研发中尽早开展药物相互作用及特殊人群用药研究,为给药方案是否需要调整及获益风险评估提供充分依据。1、药物相互作用研究2型糖尿病患者常伴有其它代谢异常或基础疾病,患者会接受一种或多种其它药物,多重用药可能增加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因此鼓励在研究过程中积极探索试验药物与常用合并用药的相互作用。此外,二甲双胍目前仍然为临床指南中被广泛推荐的一线用药,建议在新药开发的早期考虑试验药物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的可行性,开展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对药代动力学影响研究。2、特殊人群用药研究糖尿病肾病是糖尿病患者主要的慢性并发症之一,我国约20%~40%的糖尿病患者合并糖尿病肾病,其中2型糖尿病患者在诊断时即可伴有糖尿病肾病[4]。随着肾脏微血管病变进展,患者逐渐出现微量白蛋白尿等早期肾脏病变表现,进而由于肾脏功能失代偿引起更严重的肾脏损伤,而糖尿病肾病已成为CKD和终末期肾病的主要原因。针对糖尿病肾病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较为广泛等患病特点,为实现试验药物适用范围可以覆盖更加全面的人群,建议尽早在肝、肾功能损伤患者中开展研究,尤其关注试验药物在不同肾功能水平患者中的获益风险。2型糖尿病患者以中、老年为主,在考虑合并用药及肝、肾功能的同时,也鼓励在研究中纳入不同年龄段的研究人群,如年龄≥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近年来青少年2型糖尿病患病率逐渐增加,若药物对生长发育无影响,在成人患者中获得相对充分的数据后,可考虑在合适的研究中按年龄逐步纳入小于18岁的人群。三、临床试验设计要点(一)探索性研究阶段1、研究人群考虑1.1健康人群为尽量减少其他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干扰,建议首先在健康人群中开展首次人体试验,探索试验药物单次及多次剂量递增研究,探索药物初步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及免疫原性等特征。在充分评估受试者获益风险的情况下,多次给药剂量递增研究也可在患者中进行。适当进行PD指标考察。1.2患者人群诊断标准当前临床诊疗中推荐的诊断标准[4]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糖尿病诊断标准(1999年)以及将WHO对于采用糖化血红蛋白(glycated hemoglobinA1c,HbA1c)诊断的建议(2011年)作为其补充诊断标准,该诊断标准适用于Ⅰ-Ⅲ期研究。2型糖尿病临床试验中通常建议在满足上述诊断标准条件下,对基线HbA1c值予以规定,HbA1c一般不低于7.0%,也可根据研究目的及更新数据进行调整。对于基线以及主要终点HbA1c的检测应采用有资质的中心实验室检测。初治人群对于体现试验药物的初步疗效及安全性特征等方面,干扰因素较少,因此通常选择未接受过降糖药物治疗的2型糖尿病患者,即生活方式干预3个月以上血糖控制不佳的患者,作为早期探索性临床试验的人群。研究中也可选择经当前降糖药物治疗后疗效不佳的患者开展探索性研究,为后续联合用药的剂量确定提供进一步依据根据临床药理学试验(PK/PD)的可用数据,选择多种不同给药方案,在目标人群中开展多次给药的剂量探索研究,明确量效关系。对于与二甲双胍可能存在相互作用的试验药物,在获得药物相互作用影响的研究数据后,也可在初治人群基础上,纳入二甲双胍疗效不佳的患者,探索试验药物联合二甲双胍在该人群的初步疗效及安全性数据。2、剂量选择2.1起始剂量选择药物起始剂量的选择应遵循药理毒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5]。2.2建立明确量效关系综合早期健康受试者及患者研究的PK、PD、安全性、耐受性、初步有效性数据,在合理剂量范围内选择Ⅱ期探索性研究的推荐剂量。建立量效关系是降糖药物新药研发最关键的阶段之一。通常,试验组建议不少于3种给药方案,研究治疗观察周期不少于12周;由于既往有研究提示,试验药物在短期探索性研究中虽然显示了良好的疗效,但随着治疗时间延长,呈现出疗效无法持续的特征,或出现新的安全性信号。因此对于全新作用机制药物,建议适当延长探索性研究的观察时间。选择合理的PD指标,在常用的HbA1c、空腹血糖、餐后2h血糖等指标外,鼓励基于药物机制开发生物标志物,例如二肽基肽酶Ⅳ(dipeptidylpeptidaseⅣ,DPP⁃4)酶抑制率目前已作为DPP⁃4抑制剂临床研究中重要的药效学生物标志物,常作为剂量选择的重要依据。鼓励采用连续葡萄糖监测(continuousglucosemonitoring,CGM)了解药物的药效动力学特征。鼓励应用定量药理学工具,如采用模型引导的药物研发(model-informeddrugdevelopment,MIDD),开展群体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研究,综合应用生理药动学模型、定量系统药理学模型等多种模型研究技术,建立较为明确的剂量-暴露量-有效性关系以及剂量-暴露量-安全性关系。如拟通过MIDD等方法进行剂量选择,需要充分验证PD指标与常规降糖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当有同类作用机制药物上市时,除安慰剂对照外,建议在探索性研究中纳入阳性对照药,有助于选择合理剂量。2.3关键研究剂量推荐综合考虑安全性、有效性及依从性,选择关键研究剂量。暴露量-安全性、暴露量-有效性关系作为剂量选择的重要依据。关键研究的剂量选择是降糖药物临床试验的重点内容,情形复杂,建议积极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二)关键研究阶段1、关键研究总体原则为满足暴露量及获益风险评价要求,2型糖尿病非胰岛素制剂的关键临床试验需要至少完成2项研究,通常为一项确证试验药物单药治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试验以及一项确证试验药物联合二甲双胍治疗获益和风险的临床试验。由于二甲双胍仍然是当前临床诊疗指南推荐的2型糖尿病患者一线标准治疗,因此联合用药研究建议首先选择开展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临床试验。基于不同患者的临床需求及药物治疗定位,也可计划开展与其他降糖药物联合的临床试验,建议就联合用药合理性与监管机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单药研究的目的为确证试验药物的绝对疗效,通常不应明显低于现有治疗药物中有临床意义的历史数据;二甲双胍仍然是目前2型糖尿病患者的基础治疗药物,因此在新药研发的过程中,还应开展一项与二甲双胍联合的用药研究,以支持药物上市;为保证临床研究中患者属于经过充分二甲双胍治疗无效的患者,建议二甲双胍剂量≥1500mg/日或为受试者最大耐受剂量。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需对受试者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包括运动和饮食)的指导。2、关键设计要点试验设计:两项研究原则上均应采用双盲、随机、对照研究设计。对于计划采用阳性对照药,确实无法实现双盲时,建议提前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研究人群:关键研究人群与探索研究患者人群采用的诊断标准相同。关注入选患者合并症、合并用药。如已通过探索研究充分评估试验药物对特殊人群的影响,明确此类人群的剂量推荐时,关键研究可纳入适当比例的此类患者。对照药:根据创新药物研发的一般原则,关键研究通常均应选择安慰剂作为对照药。根据药物目标的治疗定位,为更好地体现试验药物与现有药物相比的疗效或安全性特征,二甲双胍联合用药研究中可选择阳性对照药。在已有多个同类药物获批上市且被广泛应用时,为保证试验药物获益风险比不低于同类药物,获得试验药物与同类药物对照的数据通常将作为批准要求。研究周期:研究周期应基于药物的作用机制和作用强度设置,出于安全性观察需要,通常建议整体试验周期不少于12个月。如试验药物前期数据提示某些重要安全性风险,尤其是对于全新靶点药物而言,除在关键研究中针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观察外,也可能需要更长周期的安全性观察时间。如拟通过其他临床试验(如CVOT等)提供长期安全性暴露数据,建议在关键研究沟通交流时,与监管机构讨论。由于较长时间安慰剂治疗可能产生伦理问题,如前期试验药物疗效数据较为充分,通常建议安慰剂组治疗时间不超过6个月,后续可转至试验药物治疗。无安慰剂对照的试验药物治疗期间所获得的安全性数据是对安慰剂对照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的补充。伴发事件:建议根据ICH-E9R1,合理考虑伴发事件及其处理策略等,并在探索性研究中及早考虑III期研究中估计目标相关内容。疗效终点及评价:降糖相关疗效终点主要疗效终点:HbA1c较基线的变化仍是当前降糖药物临床试验中公认的替代终点,作为关键研究中的主要疗效终点评估药物降糖效果。临床研究中,通常采用经稳定剂量治疗后6个月为主要疗效评估的时间点。对于需要采用剂量递增方案的药物,试验药物主要疗效评估时间点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包括递增至目标剂量的时间、目标剂量疗效稳定期、对照药选择、对照组患者伦理等多个影响因素。根据对照药的不同,选择优效性或非劣效设计。以安慰剂为对照的研究采用优效性设计,HbA1c较基线的变化(减去安慰剂效应后)除符合优效性设计的一般统计原则外,还应具有临床意义,通常点估计值不应低于0.5%。以阳性药比较的非劣效研究,可接受的HbA1c非劣效界值不高于0.4%。次要或探索性疗效终点:通常包括不同随访时间的HbA1c较基线变化、空腹血糖、空腹胰岛素、餐后2h血糖、HbA1c达标比例等。建议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增加采用图形展示的疗效随时间变化的趋势。鼓励在部分或全部受试者中采用CGM中计算出的葡萄糖目标范围时间(timeinrange,TIR)、葡萄糖高于目标范围时间(timeaboverange,TAR)、葡萄糖低于目标范围时间(time belowrange,TBR)等参数,作为次要疗效终点进一步反映血糖波动情况和药物的药效动力学特征。支持其它临床获益终点2型糖尿病患者常伴有一种或多种其它代谢异常类疾病,因此体重、血压、血脂、血尿酸、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值(ACR)、肝转氨酶等指标不仅可作为安全性观察指标,也可作为降糖药物开发其它临床获益的疗效指标,建议综合胰岛素抵抗相关指标及上述指标综合评价药物获益风险。此类指标在试验方案中作为安全性或疗效指标,应取决于试验药物前期研究结果: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安全性指标评价试验药物是否引起或增加其它代谢异常风险;如早期研究中提示试验药物具有除降糖以外的一种或多种潜在临床获益,则可作为次要疗效终点继续观察,为后续开展其它临床获益的相关研究提供支持。通常,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导致疗效指标、评估周期等方面均可能有所差异,如计划在降糖药物关键研究中同时确证其它临床获益,对人群选择、统计学假设、样本量等方面将存在较大挑战,因此如计划证实降糖以外的其它临床获益,建议开展另外的关键研究,并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患者报告结局(patient-reportedoutcome,PRO)是临床结局的形式之一,在药物注册临床研究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并日益受到重视。鼓励应用PRO,以反映药物对患者生活质量、体验的改善和其临床价值[6]。(三)其它需要关注内容1、开发合理剂型及给药间隔临床研究中应考虑2型糖尿病患者的长期用药以及患者合并用药较多的特点,鼓励开发适合2型糖尿病患者的剂型及给药间隔。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通常会由于伴有多种代谢异常而同时服用其他口服用药,因此在普通片及胶囊剂型基础上,仅针对降糖药物开发口崩片及口服溶液不认为具有更加显著的临床获益。注射制剂可能存在长期注射导致的皮下组织发生病理性改变等问题,建议考察多种不同注射部位的PK差异,以满足患者轮换注射部位给药的需求。2、其它类型联合用药研究联合用药需要基于临床需求及患者获益进行设计,不建议简单、盲目的组合方式。具备的条件需要包括单药研究充分性、联合用药机制合理性、联合用药潜在安全性、充分的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联合用药预期临床获益。鉴于当前二甲双胍仍然是2型糖尿病的一线治疗药物,原则上,当前降糖药物联合用药研究人群应为二甲双胍治疗后疗效不佳的人群,联合用药需在与二甲双胍联合使用的基础上开展。如计划开展与其它降糖药物的联合用药研究,建议尽早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四、安全性评估(一)暴露量要求ICH行业指导原则在E1(TheExtent ofPopulationExposuretoAssessClinicalSafety:ForDrugsIntendedforLong-TermTreatmentofNon-Life-ThreateningConditions)中提出,评价无生命威胁条件下长期治疗药物的临床安全性的人群暴露程度,推荐暴露人群数量总计至少纳入1500名受试者(其中包括100名患者至少1年研究)来评价新药的安全性。目前我国降糖药物通常建议在首次申报上市时,试验药物的暴露量达到500人年以上。使用安慰剂对照试验(尤其是在长期研究中)可能有较高的脱落率,这使得研究结果评价复杂化。因此,有必要采用有效的非药物干预措施来提高受试者的保留率,申办者应尽力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降低脱落率。在随机分组前及试验过程中,应向所有患者提供健康生活方式方面的指导。(二)安全性风险评估慢性疾病的长期应用药物,需要考察对肝、肾功能的影响。生物制品关注免疫原性、注射部位反应。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究中特殊关注内容包括:1、低血糖风险低血糖风险是降糖药物临床研发安全性风险评估的必要指标之一。对于接受药物治疗的糖尿病患者,低血糖诊断标准为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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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七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六十七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期限: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6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2月21日附件:1、《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七批)》(征求意见稿)2、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异议申请表《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十七批)》(征求意见稿)序号药品通用名英文名规格持证商备注1备注267-1氯化镭[223Ra]注射液Radium[223Ra] chloride Injection/多菲戈/Xofigo在基准日期中午12点(欧洲中部时间)时,放射性浓度为1100 kBq/mL(30 μCi/mL),总的放射性活度为6600 kBq/瓶(178 μCi/瓶),每瓶6 mL。BAYER AG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67-2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Potassium Aspartate and Magnesium Aspartate Injection/PANANGIN(潘南金)10ml:400mg无水门冬氨酸镁和452mg无水门冬氨酸钾Gedeon Richter Plc.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67-3吸入用一氧化氮Nitric Oxide for Inhalation800ppmINO Therapeutics LLC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67-4吸入用一氧化氮Nitric Oxide for Inhalation/INOmax800ppmINO Therapeutic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67-5二巯丁二酸胶囊Succimer Capsules/CHEMET100mgRECORDATI RARE DISEASE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67-6复方电解质注射液(Ⅴ)Multi-Electrolyte Injection/ISOLYTE S PH 7.4 IN PLASTIC CONTAINER500mg/100mlB Braun Medical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67-7克林霉素磷酸酯阴道凝胶Clindamycin Phosphate Vaginal Gel/XACIATO2%(25g:500mg)DARE BIOSCIENC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67-8铜[64Cu]氧奥曲肽注射液Copper Cu 64 Dotatate Injection/DETECTNET4mL(1mCi/ml)RADIOMEDIX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67-9注射用亚锡二巯丁二钠kit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echnetium Tc 99m succimer injection/NEPHROSCAN1.0 mgTheragnostic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67-10甘油磷酸钠注射液Sodium Glycerophosphate Injection/GLYCOPHOS20ml:4.32gFresenius Kabi Nederland B.V.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67-11复方克霉唑乳膏(Ⅱ)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Clotrimazole and Gentamycin Sulfate Cream (Ⅱ)/Triderm Cream每克乳膏含有二丙酸倍他米松0.64mg(相当于倍他米松0.5mg)、克霉唑10mg、硫酸庆大霉素(以庆大霉素计)1.0mgMerck Sharp & Dohme D.O.O.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67-12苯磺酸氨氯地平口崩片Amlodipine Besilate OD Tablets/ノルバスク(Norvasc)2.5mg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67-13苯磺酸氨氯地平口崩片Amlodipine Besilate OD Tablets/ノルバスク(Norvasc)5mg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67-14苯磺酸氨氯地平口崩片Amlodipine Besilate OD Tablets/ノルバスク(Norvasc)10mg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67-15黄素腺嘌呤二核苷酸钠糖浆Flavin Adenine Dinucleotide Sodium Syrups/Flavitansyrups 0.3%0.30%トーアエイヨー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67-16维生素C注射液VITACIMIN INJECTION/ビタシミン注射液2ml:0.5g武田テバ薬品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67-17丙酸交沙霉素干糖浆剂Josamycin PropionateDry Syrup/Josamy100mg/1g(10%)LTL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67-18甘油灌肠剂Glycerin Enema Solution50%(500ml)日本東豊薬品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备注1.目录中所列尚未在国内上市品种的通用名、剂型等,以药典委核准的为准。2.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后,未正式发布的品种将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另行发布。3.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4.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除满足其质量要求外,还需满足现行版《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5.放射性药物不同于普通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放射性、时效性、按放射性活度给药等特点,参比制剂主要用于明确其研发目标和基本要求,可根据其药物特性同时结合参比制剂的可获得性进行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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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十二)

    1、问:浸液式面膜应如何选择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答:浸液式面膜产品的分类编码剂型应选择“02液体”和“10贴、膜、含基材”,使用方法应当选择“02驻留”。2、“卡松”中的硝酸镁和氯化镁是否可以免除在标签上标识?答:“卡松”中的氯化镁与硝酸镁不能免除在标签全成分中标识。“卡松”即《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第08825号原料,中文名称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氯化镁和硝酸镁均为构成“卡松”的主要成分之一。“卡松”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活性成分,硝酸镁及氯化镁作为稳定剂,但硝酸镁和氯化镁含量较高,一般远高于活性成分,其不属于“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稳定剂”情形。3、问: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生产工艺简述应如何进行区分?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如1号原料在生产工艺步骤一、步骤二、步骤三均有使用,步骤一、步骤二应标注“1(部分)”,步骤三应标注“1(剩余)”。4、问:香精在成分的安全评估时,是否可以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依据?答: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5、问:生产工艺中特意添加,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化妆品包装为成品之前除去的物质,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答:虽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可以不在标签上进行标注,但系统填报产品配方应当是生产投料配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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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部署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见附件),进一步发挥电子追溯在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我省加快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完善经营环节药品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要及时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纳入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范畴,在继续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集采中选药品以及其他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等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工作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追溯系统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基础信息的维护,确保药品批发企业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营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二、有序开展医疗机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于2023年5月31日前在追溯系统中完成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采集并上传追溯数据。医疗机构在采购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要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验收时,要逐一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及时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使用时,要在追溯系统内更新,体现已使用状态,并通过追溯码关联到具体使用人,保障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三、切实落实有关单位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追溯系统运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营使用运营质量管理,制定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管理制度,对追溯数据安全和使用进行约定;未经数据所有方授权,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追溯系统运营单位等不得泄露和使用。四、提高药品重点品种追溯监管效能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积极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追溯系统运营单位切实落实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要求,确保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高效完成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21日延伸阅读:关于加快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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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原省药监局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同时废止。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8日(联系人及电话:于茵、吴羽,0871-68571802)(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程序和监管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第三条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制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省药监局,由省药监局审查后核发备案号,进行公示、备查的过程。第四条 省药监局主管全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备案制剂信息平台,依法组织备案、信息公开、备案信息变更和配制环节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云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核查中心)、云南省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局稽查局)等机构承担依法实施备案制剂所需的备案后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测评价、行政处罚等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省药监局支持传统中药和民族药制剂的创新和发展,坚持守正创新的原则,指导和帮助医疗机构对单方、验方进行收集整理,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医疗机构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药材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省内符合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配制,但须同时向省药监局备案。第七条 从事传统中药制剂研制、备案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参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 备案人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第九条 备案人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完成相应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相关研究工作,一般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等内容,应当参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实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 从事制剂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及实验记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保证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一条 备案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传统中药制剂非临床研究或者进行试验、检测、样品试制等,受托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双方须签订合同。备案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所有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备案人应当对申请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中国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第十三条 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中的中药材(民族药药材)、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云南省无相应标准的中药材(民族药药材)、中药饮片,可引用其他地方法定标准或炮制规范。其制定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指导原则等的要求。第十四条 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第十五条 传统中药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进行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第十七条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备案人提交备案申请的,将不予再注册,按规定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申请注册的,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栓剂、茶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软膏、乳膏、贴膏剂、糊剂等)和液体(汤剂、搽剂、合剂(口服液)、洗剂、灌肠剂、糖浆剂、涂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其主治病症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制剂备案管理范围,可以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调配使用。(一)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的;(二)临方使用鲜药榨汁的;(三)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并受患者委托,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第三章 备案程序第二十二条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三)立题目的、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四)证明性文件。(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九)制剂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用于特殊人群(儿童、孕妇等)的需报送相应的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备案资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第二十三条 备案人应当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监管平台企业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陆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中完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附件1),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并将完整备案资料加盖备案医疗机构公章,扫描成PDF文件后上传备案平台。完成申报资料网络提交后,备案人应向省药监局提交一份完整备案纸质资料。备案人须保证所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第二十四条 省药监局在备案资料接收后30日内组织对品种是否符合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对于符合要求予以备案的,备案信息平台按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滇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同时在省药监局门户网站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公开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剂型、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其中,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处方、辅料、工艺参数及配制工艺路线、内控质量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审查中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一)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备案情形的;(二)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无法定标准的;(三)申请备案品种信息、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第四章 备案变更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一)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下列事项影响制剂质量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备案程序和要求向省药监局进行备案变更,变更备案完成并经系统校验合格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1.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2.增加制剂功能主治;3.变更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但不改变给药途径;4.变更制剂规格;5.变更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6.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配制工艺;7.变更制剂内控质量标准;8.变更制剂有效期或储藏条件;9.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10.变更制剂委托配制单位;11.其他。(二)涉及下列事项变更的,备案人可通过登陆药品监管平台企业端,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中自行更新相应备案信息,填报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1.变更制剂所属医疗机构名称;2.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地址已获批准的;3.变更制剂包装规格;4.变更制剂的说明书内容,变更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除外;5.其他。第二十六条 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药监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传统中药制剂配制情况、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备案号不变。第二十七条 备案人应当持续开展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修订传统中药制剂内控标准和说明书。第二十八条 备案人应建立传统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主动收集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性信息,按要求报告传统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第二十九条 备案人申请注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应当通过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并提交《注销备案申请表》(附件5),并向省药监局提交纸质版《注销备案申请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省药监局应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布注销备案制剂的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仅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得调剂使用。由批准文号转为备案管理的品种,调剂使用的审批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建立对传统中药制剂研制、配制和使用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备案信息,结合年度报告和基于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依照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备案制剂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二条 省药监局根据医疗机构备案资料、自我评估、既往监督检查等情况,依据职责组织对传统工艺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委托配制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形,列入次年监督检查计划。第三十三条 省药监局于每季度末组织省审评中心、省评价中心、省药检院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本季度新备案以及影响制剂质量变更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开展备案后审查工作,并针对审查情况依法采取修订内控标准、修改说明书等限期整改要求,以及现场检查、暂停使用、责令召回、取消备案等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 省药监局基于风险控制原则,组织省药检院等相关部门开展传统中药制剂风险监测工作,在检测中发现备案标准检验方法不可行、质量不可控的品种,应暂停配制使用,并责令备案人修订标准,再次检测结论仍为检验方法不可行、标准不可控的,取消其备案。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二)属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未经备案使用的制剂,应当及时报告省药监局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 传统中药制剂未依照本实施细则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要求配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除藏药以外的民族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由省药监局另行制定后发布。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 2.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变更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5.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注销备案申请表附件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编号: 声明我们保证: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备案的制剂品种安全、有效、科学、合理、必要和质量可控。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备案事项备案类型□首次□变更□年度报告备案事由制剂基本信息制剂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汉语拼音处方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是□否备注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是□否配制工艺(含辅料)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辅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包装材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机构信息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有无此配制范围□有编号有效期限□无□无制剂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否制剂配制地址□是制剂配制单位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编号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制剂配制地址联系人电话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年 月 日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序号历次备案号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概述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报告年度年月日至年月日配制的总批次数: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使用数量:变更情形汇总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对应的备案号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不良事件/反应报告□有报告例数:□无风险控制主要措施□有主要措施: □无备案资料有无无需备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变更研究资料□变更情形年度汇总□质量情况年度分析□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其他资料:具体资料名称:备案负责人职位电话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附件2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一、备案资料及技术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备案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二)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已上市药品名称重复。(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1.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方面来撰写。2.品种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概述。3.立题背景:一般应包括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主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目前的治疗现状、存在的问题、本品拟解决的问题、作用特点、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开发的优势及意义等。4.国内有关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知识产权等情况:简述与备案品种有关的专利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期限、法律状态等。需要提供备案品种不侵权、备案品种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处方不同及市场无供应情况的声明。5.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品种的药品注册上市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其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等;还应当就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功能主治类似品种进行比较。6.综合分析:在上述对备案品种立题背景、知识产权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分别阐述的基础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临床定位、临床应用的效益/风险比、药物经济学等方面对备案的品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进一步阐明备案品种的立题目的。备案人应组织专家对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组成员的人员详细信息、专家论证结论及相关资料。专家组应由药学、药效毒理、临床等相关专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本医疗机构专家不得超过2人),所聘专家应签署无利害关系声明。论证内容应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如提供5年以上(含5年)人用历史资料的,论证内容应包含上述资料的临床价值,论证结论应明确该制剂的相关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论证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7.参考文献: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必要时附原文。(四)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传统中药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登记证明材料。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3)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5.备案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传统中药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检验、药效学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涉及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的受托单位,应提供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注册或备案证明,相应试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1.传统中药制剂说明书及标签按国家药监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的要求进行撰写和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外用药品标识】、【说明书标题】、【警示语】、【制剂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配制单位】,其中【备案号】核准后填写。如有委托配制单位,应增加【委托配制单位】项,列出委托配制单位相应的上述信息。2.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3.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4.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5.含兴奋剂类药材及药品的制剂应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6.含毒性药材制剂的标签标识上必须具有明显标识,样式为椭圆形或条形,底色为绿色,标有红色的警示语,警示语内容为“请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或“慎用”。7.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注。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1.处方根据备案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和用量。2.原料、辅料的用量是指生产1000个制剂单位的用量。3.处方组成、处方来源、理论依据(含方解)、使用背景情况等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如果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备案人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含100例)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始记录、疗效总结报告以及可靠的有关安全性及风险的分析评估报告,病例中处方组成应与备案资料相一致。(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配制工艺应做到科学、合理、可行,使制剂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应对整个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至少应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配制工艺研究资料的撰写一般可分为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图、详细生产工艺、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参考文献等。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质量研究可委托有条件的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性状】、【鉴别】、【检查】(参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含微生物限度检查)限量或定量检查等项目;含毒性药味的,需对毒性成分限量检查进行研究或说明。(九)制剂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格式整理质量标准,并对设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说明。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的要求进行撰写。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内控标准是否能保障该制剂的质量可控。(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提供3批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按内控标准进行检验的自检报告书。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许可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列出原、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所用辅料一般应符合药用要求。(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阐述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结合稳定性试验,确定药包材,并附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前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效学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等。(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等。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但需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含100例)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始记录、疗效总结报告以及可靠的有关安全性及风险的分析评估报告,病例中处方组成应与备案资料相一致。具体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实施细则所说的法定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剧毒”“大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二、传统中药制剂注册转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二)传统中药制剂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传统中药制剂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再注册批件制剂通用名称进行申报,不得修改。(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可不提供。(四)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再注册批件复印件。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登记证明材料。3.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受托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提交省药监局核准的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若相应内容进行了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样稿及变更说明。(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仅提供经注册批准的处方,不得修改。(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提供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不涉及标准整顿的制剂,可不提供该项资料;2.涉及标准整顿的制剂,如质量标准与标准整顿后质量标准一致的,可不提交该项资料;如质量标准需按整顿要求修订的,应提交研究的试验资料。(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提供注册核准的法定质量标准,如涉及标准提升的,应提供再注册批件要求的标准提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对于正在进行或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应提交试验资料、文献资料及情况说明。(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制剂注册或再注册批件上未明确要求的,可不提供该项资料;2.制剂注册或再注册批件上要求开展该研究项目的,应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提交连续3批传统中药制剂成品的自检报告书。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许可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3批制剂的自检报告。(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列出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提供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附件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一、备案资料及技术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备案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1.申请传统藏药制剂备案,“制剂名称”中除填写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名称外,还应填写藏医药术语对名称的表述,包括藏语的中文发音及藏族文字。2.“处方(含辅料)”应列出全部处方及处方量。3.“配制工艺(含辅料)”应写出简明的工艺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1.传统藏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颁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制剂名应避免“同方异名”和“同名异方”。医疗机构应从国家药监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2.传统藏药制剂名称应有三行内容要求。第一行为既遵循藏族传统的称谓又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制剂“中文名称”,第二行为制剂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第三行为藏语中文注音,其后的括号内注明藏文。3.传统藏药制剂规范名称一般由“属格”+“主格”构成,属格可以为处方中的药味数、药材名称、药性、功能等表述,主格为剂型名。4.传统藏药制剂名称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有夸大功能主治的命名,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命名,不得使用个人姓氏或名字命名,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制剂名称应避免使用生僻病名。(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1.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几方面来撰写。2. 品种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概述等。3.传统藏药制剂处方来源于国医大师、云南省国医名师的固定处方、《四部医典》、《月王药诊》、《藏医临床札记》、《藏药方剂大全》、《藏药方剂宝库》、《医学甘露滴》、《秘决补遗》、《千万舍利》经典名方以及验方等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须提供处方出处。4.备案人应组织专家对传统藏药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组成员的人员详细信息、专家论证结论及相关资料。专家组应由药学、临床等相关专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所聘专家应签署无利害关系声明。论证内容应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提供5年以上(含5年)人用历史资料的,论证内容应包含上述资料的临床价值,论证结论应明确该制剂的相关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论证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5.应提交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结合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历史使用特点,对市场上已有供应同品种需要备案的,要提供市场供应品种满足不了临床用药需求的情况说明。(四)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登记证明材料。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5.备案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检验、药效学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涉及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的受托单位,应提供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注册或备案证明,相应试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6.使用的藏药材来源证明文件,如:药材产地、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供货协议、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7.除来源于国医大师、云南省国医名师的固定处方,《四部医典》、《月王药诊》、《藏医临床札记》、《藏药方剂大全》、《藏药方剂宝库》、《医学甘露滴》、《秘决补遗》、《千万舍利》经典名方以及验方等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传统藏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申请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的,需医院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出具处方已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承诺书,同时以表格形式提交使用处方的患者基本信息。例:序号患者姓氏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使用本处方年份临床观察情况注1李某某男342张某某女673(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1.传统藏药制剂说明书及标签按国家药监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的要求进行撰写和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外用药品标识】、【说明书标题】、【警示语】、【制剂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配制单位】,其中【备案号】核准后填写。如有委托配制单位,应增加【委托配制单位】项,列出委托配制单位相应的上述信息。2.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3.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4.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5.含兴奋剂类药材及药品的制剂应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6.含毒性药材制剂的标签标识上必须具有明显标识,样式为椭圆形或条形,底色为绿色,标有红色的警示语,警示语内容为“请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或“慎用”。7.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注。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1.处方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和用量。2.原料、辅料的用量是指生产1000个制剂单位的用量。3.处方组成、处方来源、理论依据(含方解)、使用背景情况等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4.古代经典名方及验方等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须提供处方的来源,对功能主治等应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5.除来源于国医大师、云南省国医名师的固定处方,《四部医典》、《月王药诊》、《藏医临床札记》、《藏药方剂大全》、《藏药方剂宝库》、《医学甘露滴》、《秘决补遗》、《千万舍利》经典名方以及验方等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应用藏医药理论对主治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及组成药物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有研究报道的,应简述研究进展情况。同时,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如果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备案人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含100例)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始记录、疗效总结报告以及可靠的有关安全性及风险的分析评估报告,病例中处方组成应与备案资料相一致。(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配制工艺应做到科学、合理、可行,使制剂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应对整个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至少应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的撰写一般可分为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图、详细生产工艺、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参考文献。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充分尊重藏药传统文化,根据藏医药的特点,结合藏药制剂的实际情况,在藏医药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用药经验及习惯提供藏药制剂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在药材的前处理方面,研究单位可根据自身研究条件确定是否对原料进行全项检验。在中试研究方面,研究用样品投料量可为制剂处方量(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的5倍以上(含5倍)。(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药材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的药材,应具有法定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等,配制制剂的药材均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原则上无标准的应建立内控质量标准;处方藏药材的炮制方法应注明。与法定标准炮制方法不同的炮制品要明确提出,说明炮制的目的,并提供方法依据。3.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藏药制剂必须在处方固定、制备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质量研究。拟定的质量标准应能确实反映和控制最终产品质量。4.质量研究可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性状】、【鉴别】、【检查】(参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含微生物限度检查)限量或定量检查等项目;含毒性药味的,需对毒性成分限量检查进行研究或说明。(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格式整理质量标准,并对设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说明。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的要求进行撰写。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内控标准是否能保障该制剂的质量可控。(十)稳定性试验资料。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在稳定性研究方面,藏药制剂如散剂、丸剂,每批放大实验的规模,散剂可以为5000克,丸剂可以为5000丸。(十一)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提供3批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按内控标准进行检验的自检报告书。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许可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列出原、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阐述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结合稳定性试验,确定药包材。并附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前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效学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2.藏药制剂的药效研究,以藏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订具有藏医药特点的试验方案,根据新制剂的功能主治,选用或建立合理的试验方法,对藏药有效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等。(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备案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等。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但需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含100例)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始记录、疗效总结报告以及可靠的有关安全性及风险的分析评估报告,病例中处方组成应与备案资料相一致。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中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另外,来源于国医大师、云南省国医名师的固定处方,《四部医典》、《月王药诊》、《藏医临床札记》、《藏药方剂大全》、《藏药方剂宝库》、《医学甘露滴》、《秘决补遗》、《千万舍利》经典名方以及验方等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本实施细则所说的法定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剧毒”“大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所有药材必须按照藏医药理论及传统制剂生产要求制定医疗机构内控炮制规范。二、传统藏药制剂注册转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再注册批件制剂通用名称进行申报,不得修改。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可不提供。(四)证明性文件,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再注册批件复印件。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登记证明材料。3.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受托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提交省药监局核准或标准整顿后的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若相应内容进行了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样稿及变更说明。(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仅提供经注册批准的处方,不得修改。(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提供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提供注册核准的法定标准,如涉及标准提升的,应提供再注册批件要求的标准提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对于正在进行或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应提交试验资料、文献资料及情况说明。(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可不提供。(十一)自检报告书。提供连续3批传统中药制剂成品的自检报告书。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许可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3批制剂的自检报告。(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列出原、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提供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可不提供。附件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变更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如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件、备案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等。(二)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委托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拟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1)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应提供经卫健部门批准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根据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1.修订的传统中药制剂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2.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变更申请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备案申请相关资料。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根据对变更申请事项的不同要求,必要时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4.临床观察资料。涉及增加功能主治、变更用法用量,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观察。5.修订的传统中药制剂质量标准样稿和起草说明。根据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变更事项申报资料项目办理要求12345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5#1#5重新备案增加制剂功能主治√#2#2√重新备案变更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但不改变给药途径√#3#3√重新备案变更制剂规格√√#4√重新备案变更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5√#5重新备案变更影响制剂质量的配制工艺#5√#6#6#5重新备案变更制剂内控质量标准#5#7√重新备案变更制剂有效期或储藏条件√#8#5重新备案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5#9重新备案变更制剂委托配制单位√#10重新备案变更制剂所属医疗机构名称√系统中自行更新备案信息变更制剂所属医疗机构配制地址√系统中自行更新备案信息变更制剂包装规格√系统中自行更新备案信息(四)变更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1.仅提供变更依据及变更前后相关标准复印件。2.中药制剂增加新的功能主治,应提供药效学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或进行不少于100例的临床观察,并提交临床观察总结。3.变更用法用量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药效学及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或提供不少于100例的临床观察,并提交临床观察总结,涉及特殊人群的需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4.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5.如有修改应该提供。6.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制剂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在符合传统工艺要求的基础上,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例的临床观察,提交临床观察总结报告。7.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8.仅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9.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0.提供制剂3个批号的自检报告书。附件5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注销备案申请表申请内容我单位申请注销(制剂名称)等个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详见附件。申请注销理由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签字及公章)日期:年月日辖区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意见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注销备案号品种目录序号制剂名称备案号剂型规格声明:我单位申请注销以上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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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监政策速览(第58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成功当选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主席

    利雅得时间2月16日下午4时,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成功当选第27届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GHWP)主席。这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国际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GHWP是由监管部门和业界代表共同参与的国际医疗器械法规、技术交流平台,其前身是亚洲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AHWP)。2022年正式更名为GHWP。随着成员数量不断增多,其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成员范围已从亚洲扩展到中东、南北美洲和非洲,覆盖33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国家和地区的人口占全球一半以上,其中近80%的国家和地区位于“一带一路”沿线。成功当选GHWP新一届主席,标志着中国系统完善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和卓有成效的监管工作得到了国际同行的广泛、高度认可。徐景和表示,他将与GHWP的各位成员一道,继续推进全球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协调工作,促进成员间监管能力的共同提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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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相关事宜补充说明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疫措施调整优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对《器审中心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有关事宜的通告》补充说明如下:一、关于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间(一)2023年2月20日前发出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补正资料期限延长一年。(二)2023年2月20日(含2月20日)后发出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补正资料提交时限恢复为一年。二、其他事宜除本说明第一项上述内容外,《通告》中其他内容废止。以上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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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药监局许〔2023〕5号)

    广州、深圳、珠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部署,优化我省药品进口备案机制,切实提升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公众安全用药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药品进口备案流程1.优化申办流程。各口岸局可结合既往业务办理情况,对于进口业务量大、信用记录良好的进口单位,首次申请进口备案时应现场核验《药品注册证书》(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上述进口单位后续申请同一进口药品备案的,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传境外持有人授权文件以及备案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无需前往口岸局现场提供《药品注册证书》原件,各口岸局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备案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受理通知、检验通知以及审核结果等证明文件以邮寄形式送达进口单位。2.原产地证明材料便利化。各口岸局可结合既往业务办理情况,对于进口业务量大、信用记录良好的进口单位,其申请药品进口备案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可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商会、商检或海关等部门出具,如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国(或地区)的商会、商检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应同时提供持证商、生产厂、销售商关系的情况说明。3.明确非首次进口药品办理要求。进口单位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附有国内任一口岸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即视为非首次进口药品。如进口药品发生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等质量安全性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按首次进口办理。4.简化进口药品抽样检验流程。进口单位申请生物制品以及首次进口药品进口备案,经抽样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口岸监管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及启封文书后,允许进口单位直接解封上市。二、推动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5.明确“港澳药械通”药品出厂检验报告要求。进口单位申请“港澳药械通”药品进口备案的,其出厂检验报告原则上应与批件的产品信息基本一致,必要时可由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出具相关材料,说明该出厂检验报告载明的产品信息与供港澳市场产品信息一致。6.简化“港澳药械通”药品原产地证明材料要求。进口单位申请“港澳药械通”药品进口备案且进口药品为从香港或澳门采购的,可提交由香港或澳门的商会、商检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但需同时提交上述药品进口香港或澳门的相关情况说明。7.明确多次进口“港澳药械通”药品办理要求。进口单位申请“港澳药械通”药品进口备案的,可根据实际进口需要使用同一批件分批办理进口备案,但应同时提交批件及入仓报关单至口岸局登记核销数量。8.优化近效期“港澳药械通”药品办理要求。进口单位申请产品有效期注册批准小于12个月(含12个月)或非首次进口且有数据证明临床疗效和价值的“港澳药械通”药品进口备案,并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计划的,可办理近效期产品的药品进口备案。三、大力支持药品研发创新9.优化“研发用一次性进口药品”办理要求。进口单位申请进口“研发用一次性进口药品”仅用于药学研究,并提供研究机构相应书面承诺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的,其提交的进口备案材料或办理要求予以优化:(1)原产地证明可由供应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商会、商检或海关等部门出具;(2)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货合同(或采购小票)、发票、装箱单和提运单的,可免予提供与生厂商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或采购小票)、发票、装箱单和提运单;(3)如进口药品供应商所在国(或地区)与生产商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国(或地区)不同,进口单位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进口药品上市国(或地区)发货的装箱单、提运单、货运发票以及真实承诺(含药品在上市国批准情况),可免予提供相应转口材料。(4)产品有效期注册批准小于12个月(含12个月)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罕见病的近效期药品,可办理进口备案。四、持续强化药品进口备案监管10.明确进口备案工作时限要求。各口岸局应严格执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备案材料受理后1个工作日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11.推动提升进口备案工作效率。各口岸局应结合药品进口备案工作实际,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业务能力,优化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药品进口备案效率。12.严格特殊管理药品监管要求。各口岸局应严格药品进口备案管理,进口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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