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采购包含“牡丹花原液”、“银杏原液”、“百合花原液”各一瓶的化妆品套装后放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销售给来店消费者,销售价3800元/套。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无任何标签。后因被购买此化妆品的消费者投诉,于2023年9月11日被本局暨阳所查获,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化妆品套装无库存,已售出1套,货值金额3800元。又查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在2023年10月11日协商一致,消费者将其购买并已经部分使用的该套化妆品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给消费者退款3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08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小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2号当事人: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12915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6号绿地汇创广场2栋19层1906房法定代表人:张小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96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59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127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汪彦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4号当事人: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瑚琏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汪彦彦2023年8月19日,根据舆情,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瑚琏一路26号的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留样丢失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15天内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96.4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冷敷贴1盒、医用冷敷贴半成品1桶);三、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6559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712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1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半成品148公斤);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69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15天内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5308.4元;三、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冷敷贴1盒、医用冷敷贴半成品1桶);四、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1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半成品148公斤);五、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65000元。六、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135308.4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御佳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5066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童县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2号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货值金额为839.6元,销售金额为839.6元,获违法所得为839.6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我局经核实情况,结合过罚相当的精神,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39.60元;二、处30000元罚款。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5000元罚款。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39.60元;三、处以35000元罚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42347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春晓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5号当事人: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J1XX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Z2023CJ0886-CF),报告显示,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玫黛琳靓肤隔离防晒霜”(批号:XY2023043001、限用日期:2026/04/29、规格:60g/盒)产品,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项目含量不符合规定,未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经当事人核实确认,上述被检产品确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上述被检产品留样6盒。因当事人涉嫌未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智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玫黛琳靓肤隔离防晒霜”(批号:XY2023043001、限用日期:2026/04/29、规格:60g/盒)产品共483盒,自检2盒,留样6盒,剩余475盒全部售出,售价2元/盒,销售额950元,召回为0。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483×2=96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5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玫黛琳靓肤隔离防晒霜”(批号:XY2023043001、限用日期:2026/04/29、规格:60g/盒)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50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9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050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7号当事人: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294033X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吴昌才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的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发现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32ml/袋)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成品仓的物品予以扣押并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了“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限用日期:20260612)产品7000包,每包成本核算为0.25元,货值金额为1750元。生产了“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4200包,每包成本核算为0.32元,货值金额为1344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3094元。因上述产品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3、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仓库布局图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7000包;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4200包。二、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包装袋2卷;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包装袋1卷。三、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内料42kg。四、没收灌包一体机2台。五、罚款510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793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当事人: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0853X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法定代表人: 付涛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开始生产“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和“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各生产成品306盒,各留样3盒,各检验3盒,“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与“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组合成“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净含量:20g+30g,批号:GBB0602,限用日期:20250601)的形式对外销售,对外销售30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销售金额为360元,当事人自2023年7月23日向顾客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包材由客户提供,其中“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39元/支,总额为120.9元;“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55元/支,总额为170.5元;包装盒和说明书为310套,费用为0.63元/套,总额为195.3元,生产剩余包材因损耗已被当事人作报废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单价为2.77元/盒,违法所得为360元,总货值为847.62元。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按一般级别予以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二、罚款80640元。(罚没款共计81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000013436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敏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9号当事人: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0NB6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工业路1号德合国际A栋五楼510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91701),收到成品108瓶,对外销售108瓶,销售单价为17.1元/瓶,销售金额为1846.8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62102),收到成品107瓶,对外销售36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损耗71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324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62201),收到成品106瓶,对外销售36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70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324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91903),收到成品108瓶,对外销售36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72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324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80201),收到成品111瓶,对外销售72瓶,用于学员培训39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648元。上述5个批次产品共计生产540瓶,委托生产价均为5.8元/瓶,对外销售共计288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共计252瓶。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5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5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466.8元,总货值为4928.4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作为产品备案人并非实际生产企业,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66.8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8466.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613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3号经查明,认定当事人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9497.6元,违法所得共为945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备案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2023CKH0874)、生产记录、当事人销售单、原料、包材送货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级别裁量幅度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459.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4459.2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万紫千红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593914093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洪中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3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万紫千红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8处罚有效期2024-5-8公示截止期2024-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