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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澄迈金江百寿振德堂立新药房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澄综执罚〔2023〕SJ107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金江百寿振德堂立新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立新路2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何开远身份证号:4600271982****2954直接责任人:何开远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FUBJ1B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金江百寿振德堂立新药房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107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14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兴平市美逆转生活美容店经营化妆品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案(〔2023〕140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兴平市美逆转生活美容店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杜艳丽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119******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XTJ0LXQ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140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兴平市美逆转生活美容店经营化妆品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4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处罚有效期:2026-11-14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3公示期限: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11-1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MB2903385E数据来源单位: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MB2903385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 澄迈永敬堂国华大药房(个人独资)销售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销售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澄综执罚〔2023〕SJ108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永敬堂国华大药房(个人独资)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1公里处南侧盈滨绿生花园15楼6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苏小可身份证号:4408811995****4848负责人姓名:苏小可身份证号:4408811995****4848直接责任人:苏小可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2GJP3R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永敬堂国华大药房(个人独资)销售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销售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108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销售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销售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14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国药控股喀什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销售劣药案(喀地市监处字[2023]0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国药控股喀什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3101MA780JJK3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燕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喀地市监处字[2023]08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使用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94.16元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94.00元决定机关名称: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3处罚有效期:2024/2/14公示日期:2023/11/14公示截止期:2024/2/1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 喀什康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喀地市监处字[2023]0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喀什康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3122068849967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范华群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喀地市监处字[2023]0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款金额:3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3处罚有效期:2026/11/14公示日期:2023/11/14公示截止期:2026/11/1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省药监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严控风险、严查违法为主线,进一步推动药品安全提升行动走深走实,持续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沈阳市沈河区某化妆品批发行经营无中文标识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3年1月,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沈河区某化妆品批发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商户经销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商户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林某某、李某某等6人网络销售假药香港“益安宁丸”案2022年12月,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林某某、李某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香港“益安宁丸”,涉案货值金额5000余万元。2023年3月,大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此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目前,该案件处于侦办阶段。三、吕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阿那曲唑片等药品案2023年2月,大连市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瓦房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移交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吕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阿那曲唑片等28个品种药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2.67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6月,大连市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售药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四、鞍山某中医疼痛康复诊所制售假药系列案2023年3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鞍山市某中医疼痛康复诊所等涉嫌制售假药,涉案货值金额1700余万元。2023年4月,鞍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制售假药罪将此案移送鞍山市公安局。目前,该案件处于侦办阶段。五、本溪市平山区某化妆品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2022年10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溪市平山区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化妆品售卖区摆放的7种进口化妆品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且未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及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等材料,无相关购销记录,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51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六、阜新市细河区某游乐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2年12月,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细河区某游乐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游乐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2.7万元。该游乐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2月,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游乐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七、霍某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案2023年8月,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辖区内某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霍某某在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生产销售止疼类药品,涉案货值金额20余万元。2023年9月,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此案移送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目前,该案件处于侦办阶段。八、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日用品店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化妆品案2023年3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隆台区水游城商厦某日用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7种进口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且无进货查验记录,涉案货值金额9705元。该日用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日用品店处以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九、盘锦市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2023年4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9083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多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多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RTWA15法定代表人刘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妆罚﹝2023﹞2-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1-6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罚款13000.00元;罚没合计138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馬加潤丝银杏叶植萃洗发露(批号:20220820)规格:300ml/瓶,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HZCY20231629。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安徽省
  • 秦皇岛佳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案(秦市监处罚〔2023〕200-108号)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市监处罚〔2023〕200-108号当事人:秦皇岛佳派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7Q66500住所(住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邱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茹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8月28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佳派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药房在销售清咽片(非处方药)时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执法人员现场给予当场警告秦市监当罚[2023]200-05-3号,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秦市监责改〔2023〕200-5-15号,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4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在销售蛇胆川贝液(非处方药)时仍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同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佳派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者张艳茹和该药店的执业药师王凯进行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2.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4.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5.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6.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向顾客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事实;7.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8.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其身份;9.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出具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销售记录制度;10.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责改后拒不改正销售的药品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行处告〔2023〕200-05-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属于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秦皇岛市
  • 秦皇岛华仁大药房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案(秦市监处罚〔2023〕200-107号)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市监处罚〔2023〕200-107号当事人:秦皇岛华仁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CLL7X4X住所(住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赤洋口三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相峰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8月25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华仁大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在销售抗病毒口服液(非处方药)时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执法人员现场给予当场警告秦市监当罚[2023]200-05-3号,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秦市监责改〔2023〕200-5-14号,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大药房进行检查,该大药房在销售仁和®君恒®叶酸片(非处方药)时仍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同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华仁大药房经营者方相峰和该药店执业药师郭红月进行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销售抗病毒口服液(非处方药)时未开具销售凭证。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仁和®君恒®叶酸片(非处方药)时仍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2.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4.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5.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6.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提取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责改后拒不改正销售的药品的事实。7.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向顾客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事实;8.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9.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其身份;10.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出具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销售记录制度;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行处告〔2023〕200-05-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属于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秦皇岛市
  • 诸暨市康卫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7月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康卫药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从2023年8月22日起,该网店在推销一种通用名称为“三宝胶囊”的药品时,用四个不同的商品链接上架销售,分别为:“(1)【劲大快速一粒金枪持久不倒】夫妻床上快速男用持久肾滋补保健品 ,入口即硬/无激素/不等待/急效版/不伤身/顾客回头率高达95%;(2)【不软1夜 金枪持久不倒 挺】 成人床上男性保健调理劲大20粒 ,开房急用/保密发货/自然一速起;(3)【事前急速!猛-久 劲大快速男性床上夫妻壮肾男用调理 不伤身】快速急效/ 适合中老年/ 正品保证;(4)【速效壮阳药夜夜粗大劲大】 入口即硬/ 猛/ 硬得飞快/雄挺”。但实际上述四个商品链接,销售的均为“三宝胶囊”,网店上宣传的内容与该药品说明书的实际不符。后于2023年9月6日被本局暨阳所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商品45单共95盒,违法经营额共计2375元。因上述四种商品链接所使用的文字及图片均为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三宝胶囊系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2416;生产企业:四川省迪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迪威路1号;功能主治:益肾填津,养心安神。用于肾精亏虚、心血不足所致的腰痠腿软、阳痿遗精、头晕眼花、耳鸣耳聋、心悸失眠、食欲不振。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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