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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水市大练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怒市监处罚(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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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 新疆哈密长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含有断言广告案(伊区市监西所处罚〔2023〕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哈密长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200MA77HY378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陶永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西所处罚〔2023〕34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罚款金额:3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5处罚有效期:2024/2/20公示日期:2023/11/20公示截止期:2024/2/20备注:新疆哈密长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的医生简介中宣称“均能重振雄风、均能药到病除,重获健康”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广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 三原佳颖美甲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三市监处字〔2023〕01046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三原佳颖美甲店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永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219******52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2MA6XPJBU1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市监处字〔2023〕01046 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结果: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0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类违法处罚有效期:2024/11/20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8公示期限:处罚内容:1.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天津津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M-100型医用超声耦合剂”规格250LM两瓶半;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11/20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2MB29034301数据来源单位:三原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22MB2913516U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 沙雅县漂亮的女士美容美发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沙市监〔2023〕2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沙雅县漂亮的女士美容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4MA791WAW6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布沙热木·卡德尔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2023〕232号违法行为类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2000元(贰仟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0处罚有效期:2023/11/20公示日期:2023/11/20公示截止期:2024/11/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 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3〕28号当事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785714088P住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02号法定代表人:商业南2023年8月9日,我局接到省局交办,发现石家庄广播电视台2023年发布的“医传天下:901肝精肽”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3年8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农村频率播出的“医传天下:901肝精肽”,时长58分钟,该节目是通过专题广告的形式播出的。901肝精肽(肝精补血素口服液)是中药合剂。国药准字Z41020365。在该栏目播放的2分08秒出现了“901甘精肽作为当今顶尖生物肽,富含900多种活性肽,是根本治疗陈年大病的国药准字号新特药,一药治百病,一药胜百药,一治一个好,901甘精肽不需要吸收,六秒入血,六分钟起效,靶向修复受损细胞,激活再生细胞。 38:26 患者讲述用901甘精肽第一天就见效果了,身上没那么难受了,睡觉也好多了,现在一个星期消肿了。”此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患者及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是1050元。广告内容是由河南省奥林特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河南省奥林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5.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1页,《关于“肝精肽”发票的说明》1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6.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页,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7.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8.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3页,证明产品注册情况。9.药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广告审查许可事项。10.药品说明书复印件1页 ,证明产品的使用方法。11.音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2310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介绍901肝精肽(肝精补血素口服液)。901肝精肽(肝精补血素口服液)是中药合剂。国药准字Z41020365。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患者及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2023年7月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3〕25号),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确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5 适用情形:从重 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1050元,处广告费用2.7倍罚款2835元,上缴财政。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0109019188)。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石家庄市
  • 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梅州市查办黄某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案情简介】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2月20日,梅州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对黄某辉生产、销售、提供血液制品假药案进行查处。经查实,涉案某知名品牌血液制品为假药,黄某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成功捣毁横跨梅州、潮州、揭阳、惠州、广州等地的生产、销售、提供血液制品假药犯罪团伙,摧毁生产销售假药窝点2个,查获涉案假药720瓶,涉案金额63.6万元,抓获主犯1人(黄某辉,已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9人,网上追逃1人。【典型意义】涉案血液制品,属重点监管的高风险产品,风险极高。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还进一步发现了一批连带相关行政违法案件,达到查上下游流向,以点带面,抓住一个、清理一链、整改一片的良好效果。本案从立案到成功移送公安机关,用时不超8日,本案的成功查办展现了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作战的强大威力,营造了持久打击涉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二、东莞市查办某药行连锁总部未经审核同意改变批发经营方式为零售、网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案情简介】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6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查明,东莞市某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在2023年3月10日、5月4日至5月6日期间,分别通过美团、拼多多网络平台直接向个人销售了1盒“奇特牌连翘败毒丸”、80盒“泰诺酚麻美敏片”;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奇特牌连翘败毒丸”的违法行为,上述涉案药品货值共1226.1元。其中,“泰诺酚麻美敏片”属于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由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批发经营方式为零售、网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6.1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互联网为人民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药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聚焦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便群众用药、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等方面,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一方面积极挖掘药品网络违法案件线索,顺藤摸瓜,查清了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执法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担当。另一方面,根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求,考虑到涉案药品为当事人从合法公司购进,未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执法部门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指导,使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良好统一。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在短短半个月内就缴纳了20万元罚款。三、潮州市查办杨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药品案【案情简介】根据线索,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制作声称有“壮腰健肾活血”功效的中药丸70千克,并利用其医生的身份向患者宣称该“中药丸”有“壮腰健肾活血”之功效和对治疗“颈椎病、腰椎病”有治疗作用,擅自向患者销售上述“中药丸”。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会商有关单位,认为上述“中药丸”的处方没有出现配伍冲突的情况、该处方的药品构成没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成份;经抽样检验没有发现存疑西药成份;经回访部分服用上述“中药丸”的患者,暂没有发现不良反应。经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综合研判,该案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杨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没款合计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当事人利用其医生身份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典型案件。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该案的查处,对规范医药行业起到积极警示作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注重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潮安区中医协会和潮安区药品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沟通协作,为案件查办打下良好基础。本案调查深入细致,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对当事人依法处罚有理有据,本案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准则,又严格落实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药品监管人员高度的使命担当。四、惠州市查办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情简介】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1月4日,惠州市仲恺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仲恺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内有工人正在生产“指夹式脉搏血氧仪LK87”产品,现场查获“指夹式脉搏血氧仪LK87”产品成品1690个及相关销售记录若干(已销售约有24000多个),涉案货值达125万元。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且经抽样检验,上述“指夹式脉搏血氧仪LK87”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案物品货值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惠州市仲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仲恺区公安分局处理。目前,该案正由仲恺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现已刑事拘留1人。【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生产许可及产品注册制度。本案中的血氧仪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且涉案货值金额达125万元,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遇重大且涉嫌犯罪的案件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协同联动,凝聚衔接合力,对未经许可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强化了对医疗器械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五、汕尾市查办海丰县某某大药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案情简介】2023年5月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丰县某某大药行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220元。当事人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5月3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的商家,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案当事人作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法律意识竟然如此淡薄,令人震惊。当事人没有认识到医疗器械产品的特殊属性,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导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当事人最终清楚了危害性及法律责任,最后主动承认错误,自觉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六、云浮市查办李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案情简介】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现场查获1盒无中文标签的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经聘请专业的翻译机构翻译,结合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及当事人的供述,依法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1盒,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第三类医疗器械作为风险程度最高,管控是最严格的。办案部门多次联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医美行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并在专项监督检查中成功查办该案。本案中,当办案部门聘请专业的翻译机构翻译,结合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及当事人的供述,依法认定涉案物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准确对产品定性为案件成功查办典型基础。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产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七、深圳市查办李某团伙销售进口未备案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8月2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通过对市场上热门化妆品数据比对发现某品牌的“黛珂牛油果乳液”原备案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20000774”已于2023年4月6日注销,但仍有商家在网络销售,且销售产品净含量等信息与备案信息不符,该“黛珂牛油果乳液”涉嫌“一号多用”。该局迅速与相关品牌权利方沟通,初步确认该商家销售的为未经进口备案的化妆品后,该局立即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联合对该商家标识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工业园内的3处场所均现场查获该款化妆品,同时现场查获无合法来源化妆品一批。经权利方现场鉴别,涉案的化妆品均为假冒品牌方注册商标的未经进口备案的产品,涉案货值约人民币460余万元,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目前,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4名,目前批捕2名。【典型意义】“一号多用”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主动通过对各大电商平台热门化妆品信息查询,重点关注未展示注册备案信息、套盒信息展示不全的品种,并通过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部分进口化妆品备案信息已注销或注册备案信息与实际销售不一致的情况。通过对案件的办理,该局与各进口品牌权利方委托人建立沟通渠道,得以快速对涉案产品予以定性,为该案迅速查办奠定良好的基础。除了涉案化妆品鉴定外,该局还主动向品牌方反馈注册备案的一些问题,让进口化妆品相关的境内责任人尽职履职,及时更新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此外,该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共享情报,深挖案源线索,提高对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打击精准度。八、阳江市查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案情简介】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4月27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对阳江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对外主要生产五金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暗访排查确定了突击检查时间,在公司内部查实了无证生产化妆品的事实;现场查获用于违法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包装空瓶一批和灌装机2台、搅拌机1台,以及指甲底油、指甲营养油、指甲亮油等化妆品成品共8640瓶,涉案货值金额共15832元。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指甲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罚款253312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追求美的需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化妆品的加工生产环节需要特定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进行,需经审批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其生产场所条件和人员配置明显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无法保证化妆品符合标准。该案件中涉案公司是典型的“厂中厂”违法行为,对外为生产五金实为无证生产化妆品,其行为十分隐蔽,难以发现。本案源自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处理投诉举报中,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判投诉举报的内容,要提高执法的敏锐度,对线索早谋划早排查,掌握突击检查时间,同时要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场核查时,要采取全面检查,及时固定证据。九、茂名市查办杨某强、郭某良等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1月4日至1月5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茂名市电白区公安机关在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鹿岭村电白区岭门镇捣毁一个未经许可生产未备案进口化妆品的窝点。现场查获“CASAMORATI”“VERSACE”等一大批涉嫌为未备案进口品牌香水的半成品、成品,香水灌装的机器1台、封膜机3台、香水瓶封口机2台、包装材料(包装外盒、纸箱、空瓶)一批、香水加工的设施设备1套和用于香水加工的原料香精一批。经初步核算,当事人生产的香水涉案货值金额达到2500多万元。经现场对涉案产品共17批次抽样检验,17批次样品的甲醇含量均已超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限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已刑拘涉案人员14人,逮捕1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品牌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法分子瞄准了这巨大的市场空间,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牟取暴利。本案涉案香水甲醇浓度超标,甲醇对人体有毒性,可经呼吸道和皮肤摄入,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有影响,严重者可以致盲甚至致死。一旦流入市场,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有极大的危害性。办案单位主动摸查,干脆彻底地查处了这个制假造假的窝点,有效净化了化妆品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的“美丽事业”保驾护航。(省局执法监督处供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27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510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碧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270号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37)。当事人生产批号为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书编号:HZ2023A01949),菌落总数的检验结果为55000 CFU/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微生物学指标的要求,牙膏(属于其他类化妆品)要求菌落总数≤1000CFU/g,该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2年12月13日下达生产指令,于2022年12月15日生产出半成品120kg,于2022年12月16日完成了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灌包1040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1盒,留样4盒,其中因为收到客户反馈该产品的问题,当事人自行抽检了1盒留样产品(自行检验菌落总数超标),最终留样产品数量为3盒,当事人以每盒0.9元销售了1025盒。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开展召回工作,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0盒。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22.5元,违法所得为922.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3盒;2、没收违法所得922.5元;3、罚款10000元。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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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539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铭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5号当事人: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8197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法定代表人: 叶铭富2023年9月1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生产“YATAI牙泰小苏打牙膏”(批号:2025030810,限用日期:20250308)产品1008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9月8日进行了销毁;于2022年10月7日售出1002盒,其中的360盒,销售单价为2.2916元/盒,销售金额为824.98元,实收824.98元;剩下的642盒,销售单价为2.2916元/盒,销售金额为1471.2072元,实收1471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2309.9328元,共获得销售收入2295.98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95.98元;二、罚款11004.02元。合计罚没133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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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746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甘可初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3号当事人: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2908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龙河东路以南自编19号法定代表人:甘可初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二、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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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479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78号2023年8月11日,我局发现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8月8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FGH20230436)标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抽检均不合格,不合格项为: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2、检出不得在洗发护发类产品中添加的“三氯生”。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由当事人提供配方和包装材料等,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加工,合作期间是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生产“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160瓶,留样6瓶,其余的154瓶全部发货给了当事人。上述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已由当事人完成化妆品备案。上述批次产品在流通领域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以12元/瓶的价格销售“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154瓶,销售金额为1848元。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产品流入市场,目前尚未召回到涉案产品。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为1920元,违法所得为1848元。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84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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