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山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00006195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莫粤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5号当事人:广州市山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南路88号D101之三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N4L5Q;法定代表人:莫粤梅;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2年1月向一个微商购进“山药师小苏打牙膏竹炭深洁(净含量:18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8;广州市山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棠新西街58号;被委托生产商:广州市盛龙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莲路4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27)120支,进货价为2.3元/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将上述牙膏销售完毕,销售价为3元/支。当事人《营业执照》中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南路88号D101之三房”,而非标签标注的“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棠新西街58号”,且涉案牙膏亦非“被委托生产商:广州市盛龙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莲路4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27”所生产。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牙膏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36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三、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0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045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庆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4号当事人: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95360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工业区78号法定代表人: 马庆文2023年7月22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A07129)显示:标识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植媄斯 臻美丝滑洗发水(批号:2021/6/5、限用日期:2024/6/4、规格:1.5L)”产品经抽样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项目超出标准规定,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开始生产“植媄斯 臻美丝滑洗发水(2021/06/05,2024/06/04)”,共生产成品48支,留样4支,自检4支,销售40支,留样产品由于管理疏忽,导致留样产品丢失。上述被抽检批次产品销售单价为10元/支,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总计48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4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当事人登记的采购入库记录将所经营药品盐酸达泊西汀片的批号12110169误记录为22110169。2、当事人登记的出入库明细将所销售的1盒药品他达拉非批号20220305误记录为20220805。3、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销售了处方药复方酮康唑软膏2瓶,当事人未能出示该药品在上述销售日期的处方单。另查明,当事人曾在2023年8月18日因未凭处方(开方时间晚于销售时间)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他达拉非(批号为20220305)和处方药盐酸达泊西汀片(批号为12110169)各1盒,被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的上述第1、2项采购入库记录和出入库明细将药品批号误记行为系首次发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元(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全自动核酸提仪171台,货值金额共计662625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库存及已售出和投放市场的全自动核酸提仪全部更换了合格的标签。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12794022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5****************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3〕1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事实齿状臂记忆环抱内固定器产品实物、加工图纸上的产品形状与技术要求所示的形状不一致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0处罚有效期2023-12-5公示截止期2024-2-2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皖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024764法定代表人陈万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3﹞6-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规格YSK-3AW,产品编号:23030602801、23030602802、23030602803、23030602804、23030602805、23030602806、23030602807、23030602809、23030602810)9台;2、处货值金额11000元1.8倍罚款,计19800元。罚款金额(万元)1.9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生产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规格YSK-3AW,批号230306028)10台,产品编号:23030602801、23030602802、23030602803、23030602804、23030602805、23030602806、23030602807、23030602808、23030602809、23030602810,上述10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一次性全部销售给安徽呈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价1100元/台。根据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Y230636)以及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023 FY 0038-EMC),上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经检验“传导发射、辐射发射”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的货值金额11000元(货值金额=销售价×生产数量)。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三益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所在地市葫芦岛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部分首营企业审批材料填写的不规范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绥中神箭神舟航天空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19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情况。存在问题人员管理方面存在培训内容不全问题;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后清场不到位问题;记录管理方面存在记录内容不完整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委托方为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发道无硅油控油修护洗发液等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9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21日9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标示产品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包装规格标示批号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标示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结果规定要求备注发道无硅油控油修护洗发液委托方: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优品文化创意园4栋3楼,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西街19号1-3楼 萍乡市安源区发道化妆品店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龙华云锦113号300ml202201050012025 01 04粤G妆网备字2018048180粤妆20170144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氯生0.07%不得添加/发道无硅油清凉去屑洗发液委托方: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优品文化创意园4栋3楼,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西街19号1-3楼萍乡市安源区发道化妆品店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龙华云锦113号300ml202201070012025 01 06粤G妆网备字2018048181粤妆20170144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氯生0.04%不得添加/古澜轩秀·植源玫瑰滋养洗发液委托方: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0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内A43铺位,受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马市岭中街18号古城区头等仓理发店祥和店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柏龙水榭和风苑100-101号商铺620ML/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04/11粤G妆网备字2018131438粤妆20161725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三氯生0.017%不得添加/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0.0034%≤0.0015%西崇精润高光发膜生产方:东莞博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广州市西崇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方: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总经销商: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7-39号A402房宽城满族自治县梵沐造型美发店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瀑河大桥头条胡同一号1LG0832206262025/06/30粤G妆网备字2021612447粤妆20160828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0.0015%不得添加/从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科德路2号科莱楼南楼1楼双流区乐皙美容馆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吴家坝南街83、85号120g230120保质期:二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01月20日桂G妆网备字2017000725桂妆20160030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0.0014%不得添加/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园二横路11号2号楼、3号楼101房、201房西宁市城北区发之恋理发店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海路51号A-1602商铺280ml(BSL)GZ220602U2025/06/01粤G妆网备字2021560014粤妆20161786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0.0016%不得添加/五贝子植物头发养护膏东莞博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兰州五贝子御美护发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水榭花都11号楼116号商铺500mlBD220627012025/06/27粤G妆网备字2022123910粤妆20160828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0.0013%不得添加/CHUIDU免洗丝滑液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沙二路503号定州市张宏理发店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商业北街与兴华路交叉口200mlCD16022031920250318粤G妆网备字2022021872粤妆20170165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0.0010%不得添加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生产方: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冠桥汉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方: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自编)16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事达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达商场旧楼(09#)100ml+100mlZC2021/08/18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08/17 国妆特字G20202146粤妆2017025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邻氨基苯酚0.32%不得添加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邻氨基苯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药处罚〔2022〕37号案件名称重庆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EK02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光福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98800.00元;3.罚款2287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公示日期2023.11.2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