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4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辽宁、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4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22日4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标示产品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标示批号标示生产日期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标示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结果规定要求备注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西安市新城区长江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5号民安大厦二期A-23号/20221007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10/06 国妆特字G20150184粤妆20180245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新民小区4号楼4单元(比倩美容美发用品店)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民小区4号楼4单元/20220318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7 国妆特字G20150184粤妆20180245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苯基甲基吡唑啉酮0.33%≤0.25%/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西安市新城区长江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陕西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5号民安大厦二期A-23号/20221014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3 国妆特字G20150184粤妆20180245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苯基甲基吡唑啉酮0.74%≤0.25%/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崇州市崇阳青云美发工具店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学府街116号20220708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国妆特字G20150184粤妆20180245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苯基甲基吡唑啉酮0.47%≤0.25%/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阿里1688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七路25号301房(空港白云)86220311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0国妆特字G20210539粤妆20161386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玛奇诺染发膏(红色)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阿里1688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七路25号301房(空港白云)1x86210719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07/18国妆特字G20120821粤妆20161386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阿里1688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七路25号301房(空港白云)86220311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0国妆特字G20202068粤妆20161386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3)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钰彩染发膏-黑茶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京口区靓姿美容美发用品商店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双井路116-2号2023.02.20/2026.02.19国妆特字G20211924粤妆2017060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钰彩染发膏(棕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合肥瑶海区创艺美发用品商行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负一楼G-254、G-253、G-257、G-258号2022.09.17/2025.09.16国妆特字G20203384粤妆20170600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钰彩染发膏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杨凌百文美容美发用品店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常乐路东段常乐蔬菜饮食综合市场11-13号商铺2022.06.07/2025.06.06国妆特字G20203384粤妆20170600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美度染发膏(咖啡色)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杨凌百文美容美发用品店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常乐路东段常乐蔬菜饮食综合市场11-13号商铺MDE0902506002/20240901国妆特字G20160059粤妆20170096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美度MEIDU染发膏QZ-77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杨凌百文美容美发用品店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常乐路东段常乐蔬菜饮食综合市场11-13号商铺FK18N02MD/20251117国妆特字20221019粤妆20170096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生产企业: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西安市新城区凯薇特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5号民安大厦二期一楼A99号20220602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6/01 国妆特字G20140868粤妆20160954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生产企业: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西安市新城区凯薇特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5号民安大厦二期一楼A99号20220822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8/21 国妆特字G20140868粤妆20160954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广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宿城区美尚美发美容用品批发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路义乌商贸城精品街13栋3号优铭美业/20220422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1国妆特字G20140868粤妆2016095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WZN2023062103/2026.06.20国妆特字20220658粤妆20170285初检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 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复检结果)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靖江市金娇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怡馨苑7幢08室WZN2022121702/2025.12.16国妆特字20220658粤妆20170285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苯基甲基吡唑啉酮0.50%≤0.25%/润民染发膏(棕色)生产商: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市茗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广州市茗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阿里1688广州市茗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东门街32号301房A42020/11/27/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3/11/26国妆特字G20100293粤妆20161652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1-萘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1-萘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润民染发膏(棕色)生产商: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销: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特约经销商:广州植然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总经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1幢13楼02室温州艾炫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店商铺名称:天猫轩雨化妆品专营店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海滨西路33号ZRM2020/11/15/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3/11/14国妆特字G20100293粤妆2016165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4-氨基间甲酚。(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4)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1-萘酚。(5)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1-萘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生产商: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市茗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广州市茗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阿里1688广州市茗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东门街32号301房A42020/11/27/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3/11/26国妆特字G20090109粤妆2016165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彩蕴焗油染发膏(黑色)委托方:北京顺捷彩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大连河原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9层3-0909,受托方: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三台乡西蓝旗村连云港市新浦区丽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158号2021090301/20240903国妆特字G20190245辽妆20160032初检机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复检结果)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澳亿染发膏-郁金棕色注册/备案人:广州市澳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备案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览中心217号,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鸡嘴桥工业区二号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好时机美发用品店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湖塘镇车站新村3幢11号/20220820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9 国妆特字20220264粤妆20170041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韩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丹阳云阳镇韩笛颖尚美容美发用品店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云阳镇新民西路永康公寓1幢14号门市PF220930025/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10/09国妆特字G20210105粤妆20161367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小四郎染发膏(亚麻色)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南京市六合区梁美文美发用品店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欣乐路297号2021.03.21/2024.03.20国妆特字G20140201粤妆2017046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2,6-二氨基吡啶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恭喜染发霜(棕色)广州市恭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西街25-8号高邮市沙宣美发护肤店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通湖路东方广场水榭华庭1幢3-4号GXE0926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0925国妆特字G20201708粤妆20161438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6-氨基间甲酚、4-氨基间甲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彩运来染发膏(6/45)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杭州今日卖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天猫天天特卖工厂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4室221121001/2025/11/20国妆特字G20203254粤妆20170199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1-萘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贝嘉欣染发膏(棕色系)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鸡嘴桥工业区二号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阿里1688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鸡嘴桥工业区二号P20211219/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8国妆特字G20130270粤妆20170041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 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2-甲基间苯二酚。(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4)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5)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88号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1688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88号 2022/06/04C2-1/2025/06/03国妆特字G20200182粤妆20160595初检机构: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复检结果)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三荣染发膏(紫色)广州市三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石路何布19号A2栋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小罗美发用品商行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7号远东世纪花园北门二层SR21050302/2024/05/02国妆特字G20120812粤妆20161355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2,6-二氨基吡啶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BONYHAiR染发霜(金铜色)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袁州区城西蔡文永美容美发用品二店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126号14栋1层1-24室BN52100019/20240103国妆特字G20170463粤妆20160718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七味堂芳香染发膏(酒红色)生产企业: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广州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1-3层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2023/03/17/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6/03/16 国妆特字20222255粤妆20170607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葡萄酒红色)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海南旺百佳商贸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9号万达广场2F区A铺H21B01C12YE01/2024/01/11国妆特字G20150095粤妆20170101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帅影染发膏(浅亮黑)委托方: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88号二楼A235档,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中路自编18号武隆区陆元鸿日用品经营部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22号负一楼1-4 202109180201/2024/09/17国妆特字G20210870粤妆20160710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3)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间甲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圣依莉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横路第二工业区冕宁县鑫发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冕宁县城厢镇东街185号PH2021070712/2024.07.06国妆特字G20192063粤妆20170198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澳亿染发膏-郁金棕色实际生产企业: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澳亿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鸡嘴桥工业区二号,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咸阳市秦都区星辉美容美发用品店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隆步行街P20230102/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1 国妆特字20220264粤妆20170041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间甲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汉典染发膏黑茶色(植物调理型)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石龙岗邹四岭18号之一岷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定西市岷县岷阳镇箭营公园1号楼 20220820/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9国妆特字G20210231粤妆20161070初检机构: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复检结果)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济南东方丽人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16号22092308/2025/09/22国妆特字G20192089粤妆20170181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Brimles泡泡染发剂(栗棕色)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工业区10号D幢一楼,二楼涟水县汇丽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商行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常青东大道北侧(L)AC20221022G01/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10/21国妆特字G20213399粤妆20180202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Brimles泡泡染发剂(咖啡色)生产商: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工业区10号D幢一楼、二楼,总经销: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云嘉街5号1A室 梁河县鑫盛超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遮岛镇振兴社区南甸花园二楼 AC122501B01/20241224国妆特字G20201352粤妆2018020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浩鑫染发膏(灰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灵山县肥玲美发店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丰收路(金元国际城对面)GZ/2021/09/16-A/2024/09/15国妆特字G20192094粤妆2017018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2-氨基-3-羟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荻薇染发膏(深灰色)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总经销: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30号南宁市江南区青春造型美发店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A6号楼二层215号商铺CQ201119/20231118国妆特字G20200744粤妆2016035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俪缇染发霜 紫色(植物滋润型)被委托方: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诗雨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18号D座沛县选择美容美发店苏果店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城投国际广场C区3层3062号商铺20210703/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2 国妆特字G20201799粤妆20190088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苯二酚、1-萘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韩妃染发膏(板栗色)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路11号之一葫芦岛市百货大楼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1号2022040601/2025/04/05国妆特字G20202463粤妆20161498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魔歌染发膏(棕色)实际生产企业: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人: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5a号邹城市尚古商贸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淘宝尚古植物染发企业店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422号2023/02/16-A/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6/02/15国妆特字20223209粤妆20220288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凯绚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凯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1号工业区焦作市山阳区创美美发用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丽景新天地4号楼B3号KX20211220/2024/12/19 国妆特字G20130259粤妆20161722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成分比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羟乙基)苯二胺硫酸盐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广州凯绚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贺州广济医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APXW3U住所:贺州市城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程**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介绍医疗服务的广告推文但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不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7日,当事人在“贺州广济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贺州广济医院体检科推出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您的健康把关》的广告推文,该广告包含有“贺州广济医院【关注健康 定期体检】血管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发挥医院社会责任担当,突出民生优先,体现惠泽于民,贺州广济医院健康体检科温情推出优惠体检活动,为您和家人的健康护航。活动时间:2023年6月7日一7月30日。血管疾病筛查套餐一:128排CT脑血管造影CTA、双颈动脉彩超、空腹葡萄糖测定、同型半胱氨酸、建立健康档案、采血耗材费、肝功能8项、肾功能7项、高血压4项、血脂四项、血流变、尿常规、心电图、血常规,优惠价:1616元、原价:2309.64元。血管疾病筛查套餐二:1.5T颅脑磁共振MRI+MRA、双颈动脉彩超、空腹葡萄糖测定、同型半胱氨酸、建立健康档案、采血耗材费、肝功能8项、肾功能7项、高血压4项、血脂四项、血流变、尿常规、心电图、血常规,优惠价:916元、原价:1323.7元。”等内容。以上广告推文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2、“贺州广济医院”微信公众号广告推文《贺州广济医院体检科推出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您的健康把关》截图纸质版一份、《贺州广济医院体检科推出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您的健康把关》推文信息删除截图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11月14日,本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称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介绍医院医疗服务信息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及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本年度第二批共抽检30批次药品,经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现将抽检结果予以通告(详见附件)。特此通告。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附件:2023年市抽药品质量检验结果通告附件2023年市抽药品质量检验结果通告序号检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检验结论详细信息1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52020072B23030703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60624FH6250404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3葡萄糖注射液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52020414B23040401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4利巴韦林注射液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原太原制药厂)国药准字H14020252221216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5注射用炎琥宁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4600313230301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43)-2002-2019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6知母云南宁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地:河北)/211201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7清热解毒口服液广州诺金制造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435703F31009/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8银翘解毒颗粒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51020135230412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9抗病毒颗粒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700072212836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WS3-687(Z-132)-2009Z-2017检验,结果符合规定。10阿司匹林肠溶片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6505122102701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11三黄片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4021519221009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12感冒清片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4023306221108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九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13板蓝根颗粒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102110420230105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14连花清瘟胶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40063B2212111H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15盐酸倍他司丁片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7022879220202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1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葵花药业集团重庆小葵花儿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51023314221205本品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三册及第十六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17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山东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38286023227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746202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18碳酸氢钠片广州康和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1960230314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7812019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19复方桔梗止咳片重庆天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53889220909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0羌活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产地:四川)/230102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1复方丹参片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5302025120220604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2乳酸菌素片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990323050001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3感冒清片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4020648221204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九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4复方桔梗止咳片云南裕丰园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530203162207004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5竹茹云南宁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地:广西)滇20160195220701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6布洛芬片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202098920230101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7板蓝根片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9319720220607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03752009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8通窍鼻炎片云南楚雄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Z53021089230205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9藿香正气颗粒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53020787530557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九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30甲硝唑片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70228943D2304148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陕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8日至9月20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陵前镇北街的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姓名:崔凤山;身份证号码:1*******5;家庭住址:天津市*******;工作单位:天津市*****。2023年3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薛元强的举报单(编号为:“抗原:20230321010879”),举报内容为崔凤山涉嫌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或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2023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远程向薛元强取证,薛元强提供了新的证据。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庆超、张葛明,通过微信远程向薛元强取证,协商对其购入的涉案抗原进行检测鉴定。2023年3月30日,我局接到薛元强自山东青岛城阳区寄来的申通快递,内容物系其举报的,标称“华科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盒”的套装一盒,盒内包含检测卡(生产批号:20220301)50个,样本提取液(产品规格:0.5ml*10人,批号:20221202;生产日期:2022-12-14;有效期至:2023-10-31)50个,一次性使用无菌采样拭子(型号:鼻及口咽B型,规格B-4,MFG:20220210,EXP202401lMFG:20211201,EXP202311,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50个。2023年4月4日,我局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综协查﹝2023﹞1号),并向其邮寄了薛元强提供的涉案标称“华科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盒”的套装一盒。2023年4月10日,根据现阶段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局领导批准,以本案当事人崔凤山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为案由进行立案。2023年4月2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复函及该局发回的由薛元强提供的涉案标称“华科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盒”的套装一盒。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复函显示,涉案物品是通过拼装后冒充的正品,符合“以次充好”所指的拼装后冒充正品的行为,且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159200元,超过五万元,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执法人员于5月10日,报经局各级负责人审批,拟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锡文、张葛明在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对举报人薛元强及其同行朋友黄波就交易细节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6月29日,宁河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召开本案联席会议,会议形成报告并一致认为,涉案物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对其进行功效检测,判定其是否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人体安全标准,用以确定其是否涉嫌犯罪。2023年7月7日,案件进行第一次延期。2023年8月7日,案件进行第二次延期。2023年8月23日,由于涉案物品已于举报人举报前过期(2023年3月15日),故无法进行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人体安全标准。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决定恢复行政案件调查程序。2023年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崔凤山,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共计159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薛元强售出“华科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盒”的套装2万份,违法所得5600元。上述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40项,体外诊断试剂,后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协助调查确定为是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当事人在被举报人举报至工作单位后,分别于2023年1月9日向举报人退还违法所得5000元,于2023年3月22日退还违法所得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庆超、张葛明,通过微信,对薛元强进行调查取证的截图共15张(以上均为复印件);2. 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庆超、张葛明,通过微信,对薛元强取证的截图10张;3. 编号776406258717237的申通快递单复印件;4. 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000002023021001627464),名为“黄相青”的网易邮箱ID,以邮件的方式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举报材料(以上均为复印件);5. 编号为:抗原:20230321010879的举报单;6. 崔玉生、崔凤山身份证复印件,崔凤山户口本户籍页复印件(以上均为复印件);7.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孔阳、杨伟光在桥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崔凤山、崔玉生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8. 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王锡文、张葛明在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四大队对崔玉生、崔凤山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9. 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王锡文、张葛明在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四大队对崔凤山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崔玉生提供微信转账截图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10.2023年3月22日崔凤山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11. 2023年3月6日,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道桥北津榆支路的天津市宁河县富生云达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共3页(以上均为复印件);12. 2023年4月4日,我局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综协查﹝2023﹞1号);13. 2023年4月23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复函及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新冠抗原试剂20220301批次投诉为假冒伪劣产品说明》一份;14. 2023年5月12日,薛元强、黄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王锡文、张葛明在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四大队对薛元强、黄波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各一份,薛元强提供与崔凤山微信聊天截图及送货车辆照片,转账记录截图一份;15. 视频证据。举报人于2023年2月10日就相同的举报内容已进行过举报,基于当时调查取得的证据,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津宁市监桥不立[2023]1号)。本案证据中第1、4、6、7、8、9、10、11项为首次举报调查所取得。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3〕6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积极退赔获利,主观恶意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参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即罚款23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因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已将违法所得5600元退还给举报人,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再没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费、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平安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农业银行(网银);浙商银行(对公网银)或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荆门药罚〔2023〕2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荆门旭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曾强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800559749629W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川木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库存劣药;3、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2023年10月16日已主动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3〕11号案件名称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54700151法定代表人姓名罗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京东商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在京东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1月15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3〕11号当事人: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54700151住所:***法定代表人:罗财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27日,本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监测(第29期)涉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办对网络交易监测发现的当事人涉嫌未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问题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8月10日,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8月16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商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在**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罗财及企业负责人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资质、林**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监测(第29期)涉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3、现场笔录、询问林**笔录、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监测(第29期)涉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通知》、当事人**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截图(一)等,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未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4、现场笔录、当事人**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截图(二),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2023年11月7日,本办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办提出陈述、申辩。本办认为,当事人未在**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本案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1月15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长春市某公司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办案单位:省药监局长春检查分局案件概述:举报人举报长春某公司在网店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03588.20元。典型意义:当事人在涉案药品购进时对药品进行了扫码确认,认为能保证药品质量,忽视了药品购进渠道的重要性,法规意识淡薄,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调查、辨别和采纳证据的能力尤为关键。今后工作中,在加强稽查业务培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的同时,还要向企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法律素养、守法意识,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长春市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办案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案件概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双阳区某家属楼内的一间车库非法售卖中药材,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中药饮片,销售至多家医疗机构。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307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罚没款合计495588.92元。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中药饮片,严重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由于无法溯源,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和教育,促使其主动供述了另一未知仓库,案件查办取得积极效果。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动供述情节,给予一定的减轻处罚,为实务中如何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避免矛盾激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办法。公主岭市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办案单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公主岭市某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形,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时发现仍存在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典型意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直是药品流通领域的痼疾,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隐患。实务中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要求,对不按法律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做到了过罚相当。警示药品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严重后果,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规范销售处方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未经注册生产药品“安宫牛黄丸”案办案单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情概述: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线索,与公安部门联动,共抓捕以武某为首的制售假药安宫牛黄丸团伙骨干成员10人、销售代理40余人;端掉假药工厂、仓库18处,现场收缴假药成品、半成品50余万盒,假药原材料2吨,作案工具50台,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该犯罪团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定制包装,购进加工设备、药品原材料,生产假药安宫牛黄丸,并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销往全国各地。典型意义:该案涉案品种单一,金额巨大,涉及地域点多面广,犯罪手段极其隐蔽,查办难度极高。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过程中,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及时研判和分析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次特大危害公众安全制售假药案的成功告破,极大震慑不法分子,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秩序,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做出了应有贡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长春市某企业生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案办案单位:省药监局长春检查分局案情概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与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开展针对义齿行业系列举报的检查行动中发现,某企业在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证延续的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过期的编号标识产品且产品没有随附说明书。上述事实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件的复杂性,执法人员抽丝剥茧,准确定性,确保案件查准办实。一是法律主体确定准确。“云端工作室”不是法人主体,属于自创的品牌名。通过调查销售人员及销售收入归属,确认主体责任人为XX,排除了“云端工作室”无证生产。二是违法行为识别准确。XX使用“云端工作室”品牌名同时标示了生产企业为XX,故意混淆产品信息,但未直接构成违法犯罪或产生严重后果,对此在办案过程中剔除了无明确法律依据的线索。三是法律适用准确。XX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与注册证内容不一致、未提供产品说明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标签说明书违规予以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白山市某口腔诊所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办案单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情概述:2023年4月26日,白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白山市浑江区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不能出具“医疗器械查验记录”,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5月4日再次检查,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整改。典型意义:执法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对经营主体形成教育和震慑,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让企业树立诚信经营观念,积极营造公众用药用械安心、放心、舒心的环境。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结合不同情况、不同地域等问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保护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更让广大群众满意,充分体现新时期市场监管亲企爱民新形象。延边州某医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假冒医疗器械案办案单位: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情概述:延边州某医院使用的医用防护口罩在2023年监督抽检中经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GB19083-2010标准要求。经查,该批次口罩非标示企业生产,且仅供医院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使用,未对外销售,该医院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免责的规定,给予收缴相关产品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供货单位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产品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又是未依法注册的产品。但由于两家单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有所不同,延边州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严格履行义务的使用单位免予行政处罚,对未履行查验义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严谨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延吉市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办案单位: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案件概述: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延边某公司经营的标示为“미쟝센스칼프케어그린티샴푸”和标示为“미쟝센퍼펙트슈퍼리치세럼샴푸”洗发水,不能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延边某公司经理崔某由韩国私自采购。上述产品进口前均未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没收涉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案发地延吉市,作为朝鲜族聚集地与近邻韩国有着密切的经贸和劳务往来,由于语言近似,文化相通,使用的化妆品多以韩国化妆品为主,且品类繁多,监管难度较大。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此案为契机开展了大量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了即体现民族性、地域性,又兼顾了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管新局面。珲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办案单位: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4月14日,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柜台上陈列某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2000元。典型意义:由于化妆品经营门槛较低,部分经营者管理意识较低,未能定期对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培训、发放材料、现场指导、网络分享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元化形式,向人民群众普及化妆品消费知识和辨别技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等,引导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倒逼化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涉嫌经营标签存在问题的化妆品案办案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内化妆品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化妆品店经营的某化妆品外包装标签破损,产品相关信息残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行政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回头看”,再次发现该单位所经营的某化妆品标签存在同样问题。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典型意义: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违规主体和行为的惩戒,更是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形成震慑,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行为,营造消费者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环境和经营主体的现实情况,用好行政处罚裁量权,注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又不打消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在市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实践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案件查办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