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现将贵州达灵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贵州达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经济开发区同心大道标准化厂房15号楼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煮制、炖制、酒炙、醋炙、盐炙、姜汁炙、蜜炙、燀)检查时间2023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检查结论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化处罚〔2023〕9号案件名称重庆星逸合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星逸合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Y7AT3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盛夏之树蛋黄油护理精华”,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盛夏之树蛋黄油护理精华”17盒;2.罚款2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4公示日期2023.11.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谦予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7JKMP6M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维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乡北淮淀村******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的天津市宁河区谦予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诊室2入口左侧的置物柜内存有三种已过期的医疗器械,分别为:止血海绵2板,产品外包装标示注册人/生产企业:南昌沪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72640103,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赣械注准20172640103,生产许可证编号: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194号,生产批号:20191001,生产日期:20191009,有效期至:20220930;牙科粘结剂1支,产品外包装标示注册人/备案人: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Ivoclar Vivadent AG),代理人/售后服务机构:义获嘉伟瓦登特(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证/备案凭证编号:国械注进20193170184,批号/序列号:Z01MCK,生产日期:2021-2-23,使用期限:24个月;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1支,产品外包装标示注册人/备案人: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Ivoclar Vivadent AG),代理人/售后服务机构:义获嘉伟瓦登特(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证/备案凭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170943,批号/序列号:Z014MV,生产日期:2020-11-21,使用期限:30个月。上述三种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限,并与其他有效期限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在一起,没有区分标识,全部放置于诊疗室内,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三种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宁市监械强制〔2023〕3号),同时于2023年7月12日,我局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宁市监械延强〔2023〕3号),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13日调查终结。经查,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向天津紫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止血海绵1盒(生产企业:南昌沪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72640103;生产批号:20191001;生产日期:20191001;有效期至:20220930),20板/盒,6片/板,共计120片,单价6.5元/板,每盒130元;牙科粘结剂1支(注册人: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93170184;批号:Z01MCK;生产日期:2021-2-23;使用期限:24个月;规格/型号:6g),单价320元/支;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1支(注册人: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170943;批号:Z014MV;生产日期:2020-11-21;使用期限:30个月;规格/型号:基础剂Bleach XL BL1),单价1200元/支。截至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止血海绵112片,其中17片是在2022年9月30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6月13日(案发日期)期间使用,还剩下现场在诊疗室发现的2板,共计8片未使用;上述牙科粘结剂和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存放于诊疗室,与其他有效期限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在一起,没有区分标识,还未拆封使用。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47.08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当场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进货票据原件,但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按照诊疗项目收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费不单独计算费用。在拔牙过程中会用到止血海绵,牙拔除术(含麻醉)80元/颗,乳牙拔除(含麻醉)50元/颗,阻生牙拔除术500-1500元/颗,治疗过程中根据病人创伤出血程度使用止血海绵,诊疗费中已经包含了各种材料费,不再单独计算,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李维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9张、关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1份、患者病历记录17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诊疗项目价目表1份,关于使用止血海绵的项目收费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诊疗项目收费,诊疗费中包含材料费,没有单独使用上述止血海绵的收费标准,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械罚告〔2023〕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止血海绵、牙科粘结剂和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过期的止血海绵8片、牙科粘结剂1支、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1支;2.处罚款30000元。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过期的止血海绵8片(生产企业:南昌沪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72640103;生产批号:20191001;生产日期:20191001;有效期至:20220930);牙科粘结剂1支(注册人: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93170184;批号:Z01MCK;生产日期:2021-2-23;使用期限:24个月;规格/型号:6g);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1支(注册人: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170943;批号:Z014MV;生产日期:2020-11-21;使用期限:30个月;规格/型号:基础剂Bleach XL BL1);3、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7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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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天津禾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5M7GA41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一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商业道********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部********的天津禾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诊部材料室置物架上发现3盒无中文标签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和4盒无中文标签的SQUAREBROACHES(牙探针),规格均为12根/板,6板/盒。现场查看,盒内还剩余拔髓针共计17板(204根),其中6板盒外标示:SIZE 00,LOT 5020010900,6板盒外标示:SIZE 00,LOT 5020236400,5板盒外标示:SIZE 0,LOT 5012552800;盒内还剩余牙探针共计20板(240根),其中6板盒外标示:SIZE 00, LOT 5041006100,6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41848700,4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00553000,4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10192000。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上述无中文标签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和SQUAREBROACHES(牙探针)为口腔治疗器具,用于牙面、牙体、牙髓,及其周边组织的探查或治疗,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和SQUAREBROACHES(牙探针)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报局领导批准,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宁市监械强制〔2023〕2号),同时于2023年6月24日,我局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宁市监械延强〔2023〕2号),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12日调查终结。经查,2023年5月26日,现场发现的3盒无中文标签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和4盒无中文标签的SQUAREBROACHES(牙探针),每盒6板,案发时已使用1板拔髓针和4板牙探针,盒内还剩下17板拔髓针和20板牙探针。上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在展销会上免费领取使用的产品,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5月27日,我局委托天津乐译通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日文和英文翻译为中文,中文显示3盒无中文标签的BARBEDBROACHES为拔髓针,4盒无中文标签的SQUAREBROACHES为牙探针,上述产品均由日本制造,生产企业为马尼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为MANI。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拔髓针和牙探针为口腔治疗器具,用于牙面、牙体、牙髓,及其周边组织的探查或治疗,管理类别: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上述产品应当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但中文翻译报告显示上述产品均无备案凭证信息。2023年6月6日,我局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注册商标MANI相关数据,显示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为MANI品牌的拔髓针和牙探针的唯一国内代理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0层1006室,我局当日向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械协查〔2023〕2号),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关于协助核查医疗器械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京药监一分函〔2023〕35号),复函材料证明如下内容: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登载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0层1006室,成立日期为:2012年09月27日,经营范围包含:Ⅰ、Ⅱ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产品拔髓针(药监局网站公示日文名称:歯科用クレンザ),于2015年7月7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一类备案,备案号:国械备20151015;牙探针(药监局网站公示日文名称:歯科用ブローチ),于2015年7月7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一类备案,备案号:国械备20151023;涉案产品BARBEDBROACHES(拔髓针)和SQUAREBROACHES(牙探针)非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备案以来销售出去的产品,该公司自2015年7月7日取得备案凭证以来所销售的拔髓针和牙探针产品均有中文产品说明书。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关于协助核查医疗器械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京药监一分函〔2023〕35号),复函材料中《关于天津地区的拔髓针、牙探针产品价格的说明》指出: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拔髓针(备案号:国械备20151015,型号规格:“0”、“00”、“000”)和牙探针(备案号:国械备20151023,型号规格:“0”、“00”)在天津地区的指导价格分别为22元/板和20元/板;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票据,参照MANI品牌的唯一国内代理商(即:马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指导价格,2023年5月26日,在案发现场发现的3盒无中文标签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规格为6板/盒,货值金额396元; 4盒无中文标签的SQUAREBROACHES(牙探针),规格为6板/盒,货值金额480元。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76元。当事人按照诊疗项目收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费不单独计算费用。针对根管治疗项目,按照391.5元/颗收费,治疗过程中会使用到拔髓针和牙探针,同时根据病人牙齿损坏程度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材料,但不会按照使用材料的种类及数量进行收费,诊疗费中已经包含了材料费,不再单独计算,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罗一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械协查〔2023〕2号)1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关于协助核查医疗器械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京药监一分函〔2023〕35号)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10张,天津乐译通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中文翻译报告1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截图2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截图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诊疗项目价目表1份,关于根管治疗项目收费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诊疗项目收费,诊疗费中包含材料费,没有单独使用上述BARBEDBROACHES(拔髓针)和SQUAREBROACHES(牙探针)的收费标准,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械罚告〔2023〕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针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未依法注册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17板(其中6板盒外标示:SIZE 00,LOT 5020010900,6板盒外标示:SIZE 00,LOT 5020236400,5板盒外标示:SIZE 0,LOT 5012552800)和SQUAREBROACHES(牙探针)20板(其中6板盒外标示:SIZE 00, LOT 5041006100,6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41848700,4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00553000,4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10192000);2.处罚款40000元。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未依法注册的BARBEDBROACHES(拔髓针)17板(其中6板盒外标示:SIZE 00,LOT 5020010900,6板盒外标示:SIZE 00,LOT 5020236400,5板盒外标示:SIZE 0,LOT 5012552800)和SQUAREBROACHES(牙探针)20板(其中6板盒外标示:SIZE 00, LOT 5041006100,6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41848700,4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00553000,4板盒外标示:SIZE 0, LOT 5010192000);3、罚款4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7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11月)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机关当前状态1阿市监处罚〔2023〕42号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四百六十八分店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案警告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四百六十八分店91653001MABLY0992R王**2023.10.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阿市监处罚〔2023〕43号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百八十七分店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案警告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百八十七分店91653001MA79GH2L63王**2023.10.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阿市监处罚〔2023〕44号新疆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第八分店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案警告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第八分店91653001MABY4WWX0Y张**2023.10.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阿市监处罚〔2023〕45号新疆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第十一分店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案警告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位,常温区存在室内温度不规范,中药饮片开架销售及登记不完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第十一分店91653001MABXWQTB71张**2023.10.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阿市监处罚 〔2023〕61号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六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六分店91653001328836362G曹**2023.2.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阿市监处罚 〔2023〕62号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五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五分店91653001MA7895F64Q孙**2023.2.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阿市监处罚 〔2023〕63号阿图什市阿胡乡卫生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阿图什市阿胡乡卫生院458018365300111C2201玉**2023.2.2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阿市监处罚 〔2023〕64号阿图什市康安门诊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阿图什市康安门诊部MA7A5KQM665300117D1102太**2023.2.2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阿市监处罚 〔2023〕66号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分店916530015605499000布**2023.3.20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阿市监处罚 〔2023〕67号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七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七分店91653001MA77UDL5X4王**2023.3.20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阿市监处罚 〔2023〕68号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十二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十二分店91653001MA7JW9TP5M孙**2023.4.1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阿市监处罚 〔2023〕69号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十一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十一分店91653001MA77XW3N07孙**2023.6.21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3阿市监处罚 〔2023〕70号阿图什市陈海涛内科诊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阿图什市陈海涛内科诊所92653001MA78H2C01D陈**2023.7.31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阿市监处罚 〔2023〕71号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十一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十一分店91653001MA791AR45B古**2023.7.31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5阿市监处罚 〔2023〕72号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第九分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药械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药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第九分店91653001MABWHU6Y71张**2023.10.18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6阿市监处罚 〔2023〕73号阿图什市文忠华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药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阿图什市文忠华中医诊所92653001MA77BWQX93文**2023.11.15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7阿市监处罚 〔2023〕74号阿图什市贾杰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阿图什市贾杰诊所92653001MA777QQ868贾**2023.11.15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阿市监处罚 〔2023〕75号阿图什市罗忠亮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罗忠亮诊所92653001MA77XJFJ9P罗**2023.11.15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阿市监处罚 〔2023〕76号阿图什市惠康门诊部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惠康门诊部92653001MA7F919P7X闫**2023.11.15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阿市监处罚 〔2023〕79号阿图什市阿尔祖医院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阿图什市阿尔祖医院92653001MA78HDP63P王**2023.11.16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阿市监处罚 〔2023〕80号阿图什市松他克镇卫生院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松他克镇卫生院45801753365300111C2201开**2023.11.1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阿市监处罚 〔2023〕81号阿图什市寿康大药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案警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阿图什市寿康大药房91653001MA78WM4A9L阿**2023.9.28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阿市监处罚 〔2023〕102号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91653001MABWHRRW69王**2023.11.1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阿市监处罚 〔2023〕103号阿图什市艾力·沙木沙克维吾尔骨科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艾力·沙木沙克维吾尔骨科诊所92653001MA77BNCX57艾**2023.11.16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阿市监处罚 〔2023〕104号克州阿满医院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克州阿满医院有限公司9165300132890621XL阿**2023.11.17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阿市监处罚 〔2023〕65号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医疗器械有关问题一案警告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医疗器械有关问题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12653000458013153M季**2023.1.2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7阿市监处罚 〔2023〕105号阿图什市咯拉苏医院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咯拉苏医院有限公司9165300133304591X0阿**2023.11.21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阿市监处罚 〔2023〕108号阿图什市德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警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德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9165300106205838XG张**2023.11.21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台州市路桥金立方美容美发会所的经营场所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北南官大道1号,主要从事理发及美容店服务:美甲、保健按摩、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食品、内衣、服装、化妆品零售。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仓库间发现共计8盒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的产品,该产品均为红色白色纸盒包装,纸盒包装正面为红色,均标注“PRIMIENCE”标识,红色纸盒侧面均标注:日文:染毛剂80g,红色纸盒另一侧标注产品的型号,纸盒白色一面标注中文标识,上述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的产品分别标注为:1、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1年9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30224;2、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0年11月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30224;3、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BV7的产品2盒,其限用日期为2022年5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94;4、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B7的产品2盒,其限用日期为2023年10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54;5、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V7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0年5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51887;6、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G7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3年10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56。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截止2023年10月12日案发均已过期。上述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外盒均已开封,有一款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限用日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产品系外盒已开封,且产品有使用迹象,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系于2021年9月限用日期前开封且使用的,因近日店内重新装修,管理人员疏忽,故将过期的染发膏与未过期的混放在一起了。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系从温州市益嘉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处购进,因年数比较久,当事人已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进货价均为75元/盒,共计违法货值600元。2023年11月10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我局对当事人扣押的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予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至2023年12月10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共计8盒予以没收;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8月31日-2023年09月01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的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监督抽验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变更部门负责人时未组织开展内审的问题;在计算机系统管理方面存在个别首营品种审核资料未录入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