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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新城燕小滋保健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经营未经注册的保健食品、无证经营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新城燕小滋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红参;2、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保健食品A*************G;3、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含虚假内容;4、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无法定要求内容;当事人销售的A*************G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红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店立即改正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涉案红参共7盒;2、没收违法所得193元;3、罚款10000元;4、责令关闭。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A*************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涉案A*************G5盒;2、没收违法所得2192元;3、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含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A*************G标签无法定要求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A*************G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营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红参共7盒,A*************G5盒、2、没收违法所得2385元;3、罚款20000元;4、责令关闭;合计罚没款22385元(贰万贰仟叁佰捌拾伍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浙江省舟山市
  • 齐齐哈尔齐草堂皮肤病研究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与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广告承揽协议》,委托其在桐乡****频道播放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的视频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单支广告视频时长20分钟,每天广告播出总时长60分钟。广告费用为每年20000元。广告视频由当事人根据厂家提供的广告素材,添加桐乡合作药店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字幕制作而成,其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截止目前,广告费用已支付9000元。依据实际广告播出时间为从4月12日至7月20日,认定广告费用为5438元。另查明,桐乡市**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3年度****频道广告播出协议》,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用桐乡****频道从事广告发布的经营活动。还查明,当事人作为桐乡市红阳牌盐藻代理商,当事人能够提供上级经销商嘉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根据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内容,认为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为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因当事人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1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浙江省嘉兴市
  • 嘉兴道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与桐乡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度****频道广告播出协议》,租用桐乡****频道的广告时段从事广告发布的经营活动,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与齐齐哈尔***皮肤病研究所(另案处理)签订了《广告承揽协议》,受齐齐哈尔***皮肤病研究所委托在桐乡****频道播放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的视频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单支广告视频时长20分钟,每天广告播出总时长60分钟。广告费用为每年20000元。广告视频由广告主根据厂家提供的广告素材,添加桐乡合作药店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字幕制作而成,其广告有“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糖尿病,包括许多慢性病,我们建议大家平常尝试着吃一些盐藻,这样就可以减少对药物的依赖,又可以实现疾病的自然好转……”“数以百万计的盐藻受益者证实,每多吃一粒盐藻软胶囊,身体就多向健康迈进一步,血压血糖下降了,肠胃不胀不痛了,肝功能正常了,关节不痛了,腰板硬朗了,眼睛不花了,吃喝拉撒都没问题”以及嘉兴嘉城绿都章叔叔、嘉兴枫杨坊戴阿姨等人接受采访讲述服用红阳牌盐藻胶囊之后的效果等内容。包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截止目前,广告费用已支付9000元。依据实际广告播出时间为从4月12日至7月20日,认定广告费用为5438元。另查明,广告主齐齐哈尔***皮肤病研究所作为桐乡市红阳牌盐藻代理商,能够提供上级经销商嘉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根据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内容,认为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为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因当事人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5438元(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捌元整)。2、罚款5562元(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浙江省嘉兴市
  • 瑞安市百姓平安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温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为闽榕械备20190055号的“某某灵唇膏(伤口护理软膏)”(有效期限:20230102),至2023年9月20日,上述“某某灵唇膏(伤口护理软膏)”已超过有效期限,仍有3支放在货架上待售,过期后未销售,计过期产品货值金额4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限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某某灵唇膏(伤口护理软膏)”3支,2、罚款21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温州市
  • 广东康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康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3458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小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7号当事人:广东康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JTA7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三街2号101房法定代表人:潘小花2023年9月19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82.4元;二、罚款3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丽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丽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834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0号当事人:广州市丽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A7M0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382号C栋二楼仓库201房法定代表人:杨潇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亮壳儿美甲产品有限公司生产“ALOVE甲油胶(10ml)”产品,并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上述产品500瓶。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购进“卸甲水”100瓶。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甲嫒化妆品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两款产品。根据产品包装及相关图片描述,上述产品均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指甲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美化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上述卸甲水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事实上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识且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卸甲水产品来源,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ALOVE甲油胶(10ml)485瓶,销售单价从2.93元到4.32元不等,销售金额为1612.87元;销售卸甲水100瓶,销售单价从2.86元到4.8元不等,销售金额为375.34元;上述两款产品合计销售金额为1988.21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另有15瓶ALOVE甲油胶(10ml)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备案资料。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038.09元(1612.87元÷485×500+375.34元=2038.09元),违法所得为1988.21元(1612.87元+375.34元=1988.21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15瓶ALOVE甲油胶(10ml);三、没收违法所得1988.21元;四、罚款人民币26000元;(罚没款合计27988.2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云南云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案【(云)药监妆罚〔2023〕10号】

    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云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1899195X法人法定代表人冉丛碧案件来源上级交办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内容1.警告;2.处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妆罚〔2023〕10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5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云南省
  • 杭州沐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0月12日,共销售取消备案的指甲油9件,违法所得154.8元,库存120件,货值金额2567.1元。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QERMULA木旯EMIT水墨萌动系列水性指甲油120支;3、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
  • 涂茨亚萍小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8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1瓶待售的化妆品标签污损,无法正常辨别产品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下架整改。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该瓶标签污损的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 重庆盛明眼镜经营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232号)

    当事人:重庆盛明眼镜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1FBB52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8号1-10号投资人:曾某林成立日期:2020-07-0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钟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名为“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的产品,该产品在化妆品监管APP上查询不到备案信息,涉嫌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有向当事人调拨该产品,遂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电脑管理系统中发现上述产品的调入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询问了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1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眼镜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营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的销售。另,当事人投资人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两企业均系曾某林所有。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管理系统中发现有调入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产品“嘉视立蓝莓护眼膏”与执法人员2023年9月12日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瞳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到的“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系同一产品。该产品详情如下:产品为盒装,里面是小支的塑料装,1盒即1支。产品包装标识信息如下:【产品名称】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产品成分】水、甘油、越桔(VACCINIUMVITIS-IDAEA)果提取物、青葙籽(CELOSIA ARGENTEA)提取物、谷精草(ERIOCAULONBUERGARIANUM)提取物、决明(CASSIAOBTUSIFOLIA)提取物、月桂醇聚醚,【规格】20ɡ/支,【保质期】24个月,【产地】西安,【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少年近视、弱视、视疲劳等眼部不适人群日常护理使用,【使用方法】按压按摩头取适量眼膏,用滚珠均匀涂抹于眼眶周围,每日2-3次,【执行标准】Q/XAJS008-2022,【委托商/总经销商】苏州尖峰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西安巨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温馨提示、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化妆品监管APP和国家药监局官网均未能查询到该产品备案信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成分、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等情况,可以确认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经查,该产品主要用于眼部的日常护理,使用时取适量眼膏均匀涂抹于眼眶周围即可。该产品由当事人从保瞳公司分三批调入,合计18支,因是同一个老板,所以未付钱,也不涉及购进价格。其中2023年2月20日调入4支,2月28日调入4支,6月2日调入10支。购进后,当事人以8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保瞳公司时,当事人以88元/支的价格已售出7支,销售收入共计616元,另作为赠品赠送了8支,剩余库存3支。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8支*88元/支=1584元,违法所得按销售收入计算为6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曾某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电脑管理系统涉案产品进销存照片打印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情况截图,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提取的保瞳公司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卷相关资料,包括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保瞳公司的检查笔录、拍摄的产品照片、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执行标准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3.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电脑系统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情况照片,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提取的保瞳公司受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21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眼镜配置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推介眼睛护理类相关产品,会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感。故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更应当全面地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遵守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进口)、依法注册或备案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经营的“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未经备案,此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库存剩余的涉案“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3支;2.没收违法所得616元;3.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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