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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健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301520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小丹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广州健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WD49X;
法定代表人:黄小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772号五楼E507房;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研究与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8月23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页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健亿医药健康专营店”的网店,主要从事销售保健食品。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网店在售的一款名称为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净含量:48g)的保健食品页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保健食品橱窗展示图片内容使用了“预防慢性疾病”“美容养颜”“延缓衰老”“唤醒肌肤细胞”的宣传用语。该广告含有关于宣传产品功效、预防疾病内容,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和具有宣称功效和预防疾病的证明资料。同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用语进行下架处理。
又查明,上述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的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文字素材和原始照片给广州智汇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排版设计后,经当事人确认收货,并自行通过网站后台对外发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店委托设计合同》,网页发布广告的费用以单个产品页面计费,为300元/套。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页面共1页,故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3.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店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广告费收据复印件、涉案保健食品的进货台账(含供应商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材料)各1份。
2024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表示功效、预防疾病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完成了整改,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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