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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8058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雄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
当事人: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TB06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五横路14号1栋4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张雄健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产品2006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2000盒于2023年3月17日售出,销售单价为1.3元/盒,销售金额为2600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2600元,货值2607.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的货值2607.8元,违法所得2600元。
另查,根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三年,而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27年2月12日,根据上述信息计算,该产品的实际保质期与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二、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76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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