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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口罩案(仙桃市监处罚[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仙桃市监处罚[2024]15号当事人: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9004MABRUWP60U住所(住址):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龙飞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略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处理通知书,向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国纺监字第202301336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为:名称:一次性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17.5x9.5CM平面耳挂式,执行标准:T/CTCA 7-2019,生产者: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销售者名称: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店铺名称:牛奶小布丁,判定依据:T/CTCA 7-2019《普通防护口罩》、《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3.28/230328,检验结论为:依据《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细则要求。检验结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汪龙飞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在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2号厂房的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未进行生产活动。未发现名称为:一次性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17.5x9.5CM平面耳挂式,执行标准:T/CTCA 7-2019,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3.28/230328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呈请市局审批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生产了该批次渐变粉口罩2000个、紫蓝色口罩2000个、樱花粉口罩2000个,合计6000个。2023年5月10日以0.12元/个的价格销售给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共获销货款720元,并提供了一份与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签订的采购订单一份。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处理通知书,依职权对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2号厂房的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国纺监字第202301336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细则要求。检验结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汪龙飞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在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2号厂房的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未进行生产活动。未发现名称为:一次性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17.5x9.5CM平面耳挂式,执行标准:T/CTCA 7-2019,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3.28/230328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因当事人并未建立口罩的原材料进货台账,无法核实其实际成本,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6000片该批次口罩,以0.12元/个的价格售出,上述产品货值共计7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通知书(编号:外省〔2023〕052号)一份(共2页)、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协XTZJ2023043)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3、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身份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6、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国纺监字第202301336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口罩其中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细则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与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签订的采购订单一份,证明该批次口罩的销售情况;8、现场检查时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023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仙桃市监罚告〔2023〕785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口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调查过程中,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适中处罚。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口罩;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行为,处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计144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1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仙桃市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取消有关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公告(2023年第16批)

    深市监公告〔2023〕41号各有关单位:惠州市天安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坑梓禾场分店等1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在局政务网站公示拟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现公示期届满,企业未主动与我局联系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金牛商业大厦,联系电话:0755-89369318。特此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7日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企业名单(2023年第16批)序号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网络销售备案1惠州市天安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坑梓禾场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秀新秀岭十二街10栋一层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秀新秀岭十二街10栋一层无91440300667052538P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233号张小群无2惠州市天安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坑梓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狮岭路33号101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狮岭路33号101无91440300593005447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235号刘道明无3惠州市天安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坑梓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狮岭路33号101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狮岭路33号101无91440300593005447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235号刘道明无4深圳市广安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坑梓市场路二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市场路11-13号104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市场路11-13号104无914403005719796388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013号林鑫无5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坪山康宁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社区东纵路216号(103)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社区东纵路216号(103)无9144030031197999XD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748号廖思兰无6深圳市上禾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坪山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山办事处坪山社区人民街38号102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山办事处坪山社区人民街38号102无914403003428142310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845号陈国兵无7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鸿泰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金沙社区深汕路1097号103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金沙社区深汕路1097号103无91440300060264024R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684号袁协波无8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坑梓平安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兴北路50号102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兴北路50号102无914403006685237764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611号康萍萍无9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坑梓育新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育新街13号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育新街13号无91440300789220157B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211号谢飞无10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坪山罗庚丘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罗庚丘罗丰路二巷1号A101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罗庚丘罗丰路二巷1号A101无91440300691174666U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914号赖锦春无11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坪山沙湖二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龙勤路4号102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龙勤路4号102无91440300676686436B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664号沈红玉无12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坪山燕子岭分店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燕子岭生活区B区1号建筑1层肉菜市场A部分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燕子岭生活区B区1号建筑1层肉菜市场A部分无91440300305931818C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559号黄万裱无13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万顺二分店深圳区坪山新区坑梓人民西路45号1楼深圳区坪山新区坑梓人民西路45号1楼无914403006803646599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428号陈林江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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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4〕1号)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要求,我省医疗器械市场现状以及上一年监督抽检情况,2023年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抽检,涉及固定式定制义齿、医用外科口罩、中心静脉导管等7个品种520批次。经检验,发现不合格22批次,详细信息见附件。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抽检结果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问题产品风险管控,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对非标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一步追查产品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特此通告。附件:1.2023年医疗器械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标识企业生产)2.2023年医疗器械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非标识企业生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2023年医疗器械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标识企业生产)序号标识产品名称被抽检单位标识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报告编号综合判定不符合规定项目1定制式固定义齿太原派瑞义齿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派瑞义齿科技有限公司镍铬合金烤瓷(桥)2305220107YLJY202300269不合格金属内部质量2医用防护口罩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河南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耳挂式4722100403YLJY202300221不合格过滤效率3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昔阳县普济医院(有限公司)扬州美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小号(6.5)20221008YLJY202300231不合格不透水性4定制式固定义齿山西天天乐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山西天天乐义齿制作有限公司镍镉合金S230603004YLJY202300334不合格金属内部质量5医用防护服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滁州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连身式18520221101YLJY202300182不合格无菌6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盂县人民医院青岛沁都美邦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连身式1852022100907YLJY202300177不合格无菌7定制式固定义齿临汾市尧都区辉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辉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钴铬合金烤瓷2307040048YLJY202300386不合格金属内部质量8医用防护口罩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折叠耳挂型(N95)032211240604YLJY202300066不合格过滤效率9定制式固定义齿山西曦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西曦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镍铬合金冠DXY2351601YLJY202300356不合格金属内部质量10医用防护口罩太原金域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KF-A F19(W-SJ-EO)25016374YLJY202300423不合格过滤效率11定制式固定义齿山西瑞冠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山西瑞冠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无铍镍鉻合金铸造烤瓷冠23070530018YLJY202300383不合格金属内部质量12定制式固定义齿临汾飞翔义齿有限公司临汾飞翔义齿有限公司镍鉻合金铸造烤瓷冠2307060011YLJY202300384不合格金属内部质量13医用防护口罩忻州现代医院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折叠耳挂型(N95)032211270105YLJY202300469不合格过滤效率14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临汾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沁都美邦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菌连体式18020220917YLJY202300513不合格无菌15医用外科口罩晋城市迪康商贸有限公司同益堂药店河南首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平面耳挂式(无菌)17.5cm×9.5cm20221005YLJY202300228不合格压力差2023年医疗器械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非标识企业生产)序号标识产品名称被抽检单位标识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报告编号综合判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产品确认1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山阴县中医医院河南省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身式18520220922YLJY202300109不合格无菌非标示企业生产2医用防护口罩山西复盛公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怡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折叠式耳挂式22042169YLJY202300232不合格无菌非标示企业生产3医用防护口罩朔州市朔城区恒朔仁泽药店河南众泰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菌折叠耳挂式13*10cm+10%22111814YLJY202300117不合格过滤效率非标示企业生产4医用防护口罩临汾今正元医院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折叠耳挂型(N95)032211250905YLJY202300499不合格过滤效率非标示企业生产5医用防护口罩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河南康灸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菌折叠头戴型105×106MM22101101YLJY202300253不合格过滤效率非标示企业生产6医用防护口罩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富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拱形头戴式22110817YLJY202300251不合格过滤效率非标示企业生产7医用防护口罩方山百川中医医院河南省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耳挂式22090513YLJY202300447不合格过滤效率非标示企业生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山西省
  • 资阳市雁江区金慈雁康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日期的医疗器械案【(资雁)市监处罚﹝202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资阳市雁江区金慈雁康药店法定代表人名称罗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4UECMXB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资雁)市监处罚﹝2024﹞9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三)项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日期的“舒极宝宝”体表给药器1支、“宝泽牌护脚贴”16盒、“宝泽牌卡通防水创可贴”2盒;3、罚款:4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处罚机关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 广州彧杰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彧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4022450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袁雪芬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市监处罚〔2024〕13号当事人:广州彧杰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E5RXD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16号2212-2213铺法定代表人:袁雪芬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3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为向企业捐赠和为澳大利亚朋友Andy代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于2022年12月18日与浙江贝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12月20日至27日期间,实际分4次购进33500支“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进货单价4.89元/支,共16.3775万元。收到货物后,当事人向2家企业捐赠共29750支,以及寄给澳大利亚的朋友Andy共2500支。此外,当事人将1250支销售给急需采购的广州客户,销售单价为5元/支,共6250元。经调查,上述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并且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在国内销售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总金额6250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625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证据。本局认为,1、根据《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第一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但其销售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已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微信聊天截图等涉案材料,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能够主动改正,中止违法行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00);2、罚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944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廖勇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80号当事人: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9407601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夏南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勇平;身份证号码:xxx。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大黄纤美按摩膏(批号:BM20220520E0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大黄纤美按摩膏(批号:BM20220520E02)”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鉴于当事人在组织生产韩熙美白祛斑霜(批号:CM20220604F01)时使用了注册批件中原料硬酯醇聚醚-2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雅姿兰玫瑰亮颜美盈按摩膏(批号:20221008F02;限用日期:20251007)”及“YAZLAN鎏金老姜艾草按摩精油”(批号:***********;限期使用日期:2026033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雅姿兰玫瑰亮颜美盈按摩膏(批号:20221008F02;限用日期:20251007)”及“YAZLAN鎏金老姜艾草按摩精油”(批号:***********;限期使用日期:20260331)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20.8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420.8元。(合计罚没22420.8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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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健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医用退热凝胶公告

    根据陕西健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公告,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退热凝胶(产品备案号:陕械备20180168号)存在标签标注使用方法不规范的情况,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陕西健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退热凝胶主动召回(详见附表),召回级别为三级。特此公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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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2024年第2期)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重药控股(四川)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5栋1单元9楼902号、903号、10楼1003-1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5栋1单元9楼901号、902号、903号”。成都王勇:151083822312024年1月23日前返回检查结果。上药康德乐(四川)医药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限Letybo 乐提葆)]”。陈娟:13666198019四川省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街44-54号4幢8号仓、4幢8号C仓、8幢6号仓”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39号2栋4楼1、2、3、4、5-1号”。俞小丹:13608192836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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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恒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齐齐哈尔恒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防口罩及没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二处00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1103只及已售出2947只医用防护口罩的违法所得0.5894万元;2.处2万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2.5894万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89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违法事实齐齐哈尔恒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953508R数据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953508R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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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昕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昕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8145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兰精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89号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在1688平台上的网店经营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5日)837瓶,该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识的防晒剂:双-乙基已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已酯等。另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该批次产品,所以该批产品被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同时根据该产品名称、外包装标注的成分、批准文号等信息,可认定为特殊化妆品,所以该批次产品亦被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核实,该批次产品货值为3216.02元,违法所得为3216.02元。另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检验报告》(NO:2023HC0178)、《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以罚款12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16.02元;二、罚款55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216.02元;三、处以罚款67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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