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1号案件名称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733917932L法定代表人姓名姜义堂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Q95C69H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204号处罚名称:内蒙古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沙苑子、炒酸枣仁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沙苑子、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麒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MA0Q89113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01号处罚名称:内蒙古麒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蝉蜕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蝉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2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礼康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LA3X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通大道**号附**号(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小玲身份证号码: 500112******13682023年11月3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通大道**号附**号的重庆礼康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诊所的诊室一、诊室三和存放间发现下列医疗器械:1.“基托蜡”共2盒,型号规格:I类(软蜡常用),20片、240mg/盒,生产日期:202104合格43,使用期限:2年,生产备案号:苏苏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4005号,产品备案号:苏苏械备20150106号;2. “陶瓷托槽” 2盒,规格型号:KIT31-321-00CBCHKN,生产日期:20201012,有效期限:2年,注册证号:浙械注准20172630919;3.“镍钛合金牙弓丝”4盒,其中三盒规格型号:方圆18*22L603542、17*22U(方圆型)603837、17*22L(方圆型)603134,生产日期:20200522、20200817、20200114,质保期限:3年,一盒规格型号:卵圆形超弹下颌0.012inchLOT563628,生产日期:20160608,质保期限:2年,四盒注册证号均为:沪械注准20162630198,生产许可证号均为: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41151号;4.“不锈钢正畸丝(SS)2盒,规格型号:方圆14上593335、卵圆18下593351,生产日期:2019年03月15日、2019年04月01日”,质保期限:2年,注册证号:沪械注准20152630530,生产许可证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41151号;5.“探针”3个,消毒日期:2023年8月27日,作废日期:2023年9月25日;6.“挖勺”1个,消毒日期:2023年8月27日,作废日期:2023年9月25日。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LA3X,经营范围: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院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我局查明当事人上述六种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4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价目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金额。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1)“基托蜡”共2盒(已开封);(2)“陶瓷托槽” 2盒(已开封);(3)“镍钛合金牙弓丝”4盒(已开封);(4)“不锈钢正畸丝(SS)2盒(已开封);(5)“探针”3个;(6)“挖勺”1个;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雅贝佳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嘉吉路口腔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LR8W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嘉吉路**号**幢附**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身份证号码:420822******37582023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嘉吉路**号**幢附**号**的重庆雅贝佳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嘉吉路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诊所的急救室发现下列医疗器械:1.“吸潮纸尖”1盒,已开封,型号规格:20,生产日期:20/07/10,有效期:3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津青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5号;2.“医用棉签”1袋,型号规格:8cm,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5日,失效日期:2023年09月04日,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82140490;3.“一次性使用口镜”1包,型号规格:常规,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2日,有效期:2年,执行标准:豫滑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3号。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LR8W,经营范围: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我局查明当事人上述三种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0.2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 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价目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金额。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吸潮纸尖”1盒,(2)“医用棉签”1袋,(3)“一次性使用口镜”1包;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瑞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FX0G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慈路**号*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曲*身份证号码:220104******1532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重庆市两江新区礼慈路**号*馆-**-**的重庆瑞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诊所的急救室发现下列医疗器械:1.“鱼跃血糖试纸”一盒(与鱼跃血糖仪悦准I型配套使用),已开封,型号规格:50片装/每盒,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2日,失效日期:2023年09月02日,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400064号;2.“金新兴手动吸痰器”一个,型号规格:SL-XT-01,生产日期:2019年01月05日,使用期限:两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20172550756;3.“Pvc Manual Rescitator”一盒,无中文标识,Iten No:Tw8311,size:Adult,QTY:IPCS,2020-04-29,2023-04-29,lot NO:201104(诊所判断为简易呼吸器)。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FX0G,经营范围: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我局查明当事人上述三种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 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价目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金额。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1)“鱼跃血糖试纸”一盒,(2)“金新兴手动吸痰器”一个,(3)“Pvc Manual Rescitator”(简易呼吸器)一盒;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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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6号案件名称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6577494930W法定代表人姓名洪美玲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科颜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的半成品原料并委托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该半成品原料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因疫情原因,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拖延至2022年8月生产该批次化妆品。生产时,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注销。 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共447盒,并全部上市销售,单价为每盒人民币19.8元(未缴税)。2023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336盒,现库存336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50.6元(447×19.8),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97.8元(111×19.8)。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97.8元),没收违法物品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6号当事人: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7494930W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五楼862室法定代表人:洪美玲2023年6月6日,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旧市艳丽美妆化妆品店销售的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进行抽样。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水杨酸成分的含量为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H20230608)。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36011,备案日期:2017年12月15日,注销日期:2022年6月6日)。当事人是该产品的备案人,实际生产企业为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2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科颜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半成品原料,并委托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该半成品原料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于2022年8月生产该批次化妆品。在其生产时,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注销。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共447盒,已全部上市销售。2023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336盒,现库存336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50.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97.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批生产记录、入库单、销售单、微信转帐截屏、委托生产合同、半成品原料采购合同、召回通知、召回明细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经检验,水杨酸成分的含量为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而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于2022年6月6日注销。当事人委托其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并上市销售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未经备案且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委托生产并上市销售该化妆品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按照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案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336盒(批号KJG08AA);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柒元捌角;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4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8号案件名称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MA1HLQLDX6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聿忠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沪G妆网备字2020004057)。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当事人是该化妆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2023年5月,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从伊朗多林公司购入半成品原料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共130000公斤,交由当事人进行灌包装。当事人待产品包材到货后,于2023年7月2日使用该半成品原料中的7857公斤生产了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共1564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中12000盒已经出库,销售至委托方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另有3624盒存放在当事人成品仓库不合格区中(其中不包含当事人留样6盒、成品检验2盒、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4盒、当事人自行抽检4盒)。上述化妆品的含税单价为每盒人民币0.32元(加工费)。 2023年9月22日至10月9日,当事人协助委托方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已上市销售4944盒,剩余7056盒已运回当事人仓库),共召回4850盒,现库存1553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04.8元(15640×0.32),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429.02元(15640×0.32÷1.13)。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29.02元),没收违法物品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8号当事人: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QLDX6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2058弄1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聿忠2023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2023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1328)。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沪G妆网备字2020004057)。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当事人是实际生产企业。2023年7月2日,当事人生产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共15640盒,其中留样及抽检16盒,12000盒已经出库,剩余3624盒。2023年9月22日至10月9日,当事人主动协助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4850盒,现库存1553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0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429.0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批生产记录、成品入库单、发货通知单、销售订单、委托生产合同、半成品原料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检验证明、出厂COA、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7.2×10³CFU/mL,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协助召回涉案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15530盒(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玖元零贰分;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4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