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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天台益兴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市监处罚﹝2024﹞49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6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 | 0.323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天台益兴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属于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在购进、销售阿奇霉素片、头孢拉定颗粒、罗红霉素分散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克拉霉素胶囊、头孢克肟片、头孢克洛分散片、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分散片、罗红霉素胶囊、磷酸奥司他韦胶囊、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这14款药品时,未按规定做好购销记录。另查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阿奇霉素片、头孢拉定颗粒、罗红霉素分散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克拉霉素胶囊、头孢克肟片、头孢克洛分散片、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分散片、罗红霉素胶囊、阿莫西林胶囊、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这13款处方药。具体是:一、阿奇霉素片,购进了3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32盒,销售价格是16元/盒;二、头孢拉定颗粒,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9盒,销售价格是15元/盒;三、罗红霉素分散片,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8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四、阿奇霉素分散片,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6盒,销售价格是10元/盒;五、克拉霉素胶囊,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8盒,销售价格是15元/盒;六、头孢克肟片,购进了3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8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七、头孢克洛分散片,购进了2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4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八、阿奇霉素干混悬剂,购进了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4盒,销售价格是48元/盒;九、头孢呋辛酯片,购进了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4盒,销售价格是10元/盒;十、头孢克肟分散片,购进了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十一、罗红霉素胶囊,购进了4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37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十二、阿莫西林胶囊,购进了3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16元/盒;十三、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购进了40袋(每袋中含两板,共80板),未凭处方销售了1板,销售价格是10元/板。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总计销售金额323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药品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两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231元。二、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23092790977R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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