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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鸿源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766015222J |
法定代表人 | 谭友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鸿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众生”牌复方血栓通胶囊共购进5盒,剩余2盒,已销售3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处方药“显锋”“迪刻维”牌喘嗽宁片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3年11月16日售出4盒,共购进20盒,现场剩余16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0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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