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0号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25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督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处置。特此公告。2024年1月31日25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标识生产单位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白术河北明珠药业有限公司选20112001睢县颐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四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苍术陈善堂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0501湛河李留成中医内科诊所《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含量测定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苍术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220801遂平县中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查、含量测定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炒紫苏子安国市久旺药业有限公司/21120805洛阳洛九洲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查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细辛河南惠安堂药业有限公司/210501范县濮城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浸出物濮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6细辛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301宁陵县三宜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浸出物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7细辛安徽昊森药业有限公司/221201河南康一生药业有限公司君河湾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浸出物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麸炒苍术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20301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9麸炒苍术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7059睢县河堤马惠生中医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0羌活河北祥芝药业有限公司/C134230301三门峡九州药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特征图谱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11龙胆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2230501商丘第四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查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2龙胆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171201许昌市建安区众生大药房《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含量测定许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13川穹安国市远光药业有限公司统247200705民权县白云寺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4防风亳州市谯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23090601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中心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查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5佛手亳州市宏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19101602河南省民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治安路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6枸杞子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选211102夏邑县李集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7黄芪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统230322004柘城中医院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查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8姜黄河南百缘康药业有限公司/200801河南百缘康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含量测定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9龙骨安徽聚草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210101社旗县健民医院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版)性状南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生产企业否认其产品20蜜款冬花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蜜灸230301QF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检查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1前胡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230201河南爱帮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22茜草安徽方氏制药有限公司选220101周口市淮阳区中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检查、含量测定周口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23桃仁亳州市谯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23031201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中心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4远志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选210202民权县孙六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查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5羌活河北安嘉药业有限公司/C219230301河南福元堂中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特征图谱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沙湾)罚字〔2023〕5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在2023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口腔脱敏膏、口腔防蛀膏等医疗器械产品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在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后,当事人于检查当日整改完毕。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福林门药业(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RHYP96-----法定代表人:黄宋洲处罚决定日期:2024-1-25公示截止期:2024-4-25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告》(2024 年 第 1 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计划基础上,新增15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见附件),列入2024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省药监局将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对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有关条件和能力组织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特此通告。附件:四川省202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新增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附件四川省202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新增名单序号备案号机构名称地点1械临机构备201800379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2械临机构备201900065四川省骨科医院成都3械临机构备202100073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成都4械临机构备202000022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成都5械临机构备202200078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成都6械临机构备202200020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成都7械临机构备202000121成都中医大银海眼科医院成都8械临机构备202000140成都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9械临机构备201800641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贡10械临机构备202200031自贡市中医医院自贡11械临机构备202200003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12械临机构备201900035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13械临机构备202000124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14械临机构备202100061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成都15械临机构备201900001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成都地区11家,自贡2家,攀枝花、遂宁各1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3〕58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8.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百度健康智能小程序”里“健康商城”内的“义德康旗舰店”,在“康美莲补骨脂白斑”商品页面发布有“适应病症白斑白癜风汗斑”“适用人群白斑白癜风汗斑”“品牌康美莲”“产品名称补骨脂白斑植物草本抑菌喷剂”“批准文号赣卫消证字(2017)第C002号”等广告内容,同时配有相应病状图片。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宫大夫穴位压力刺激贴”的商品页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审查文件。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复合多肽石清素”的商品页面发布有“日本漢方制药日之元气石清素复合多肽片日本进口原料保障”“本品为日本联合研发配方委托国内生产未用任何日本原料”“说明书:产品名称复合多肽石清素(压片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行标准代号SB/T10347”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同时使用“日本进口原料保障”和“未用任何日本原料”的用语,对商品的原料、产地阐述矛盾。另经查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所花费用为32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消毒产品,在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在商品的广告中发布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未对商品的产地、性能、成分等作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处罚依据:当事人在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000元(广告费用3.5倍)。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广告中商品的产……处罚内容:罚款87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义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0Y22X6-----法定代表人:朱嘉俊处罚决定日期:2024-1-30公示截止期:2024-4-30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4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562号(北楼)首层2号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日化用品等零售经营活动。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购进“红核针织有机棉表层有机卫生巾(日用)”(生产厂家:东莞市宝盈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规格:250mm*8片;批号:20210802;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11-第0013号)、“红核针织有机棉表层有机卫生巾(加长夜用)”(生产厂家:东莞市宝盈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规格:330mm*86片;批号:20210802;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11-第0013号)各3盒用于销售。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消毒产品与医疗器械混放在医疗器械的货架上进行销售,未明显隔离及未明显区分标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品出入库明细库存账复印件、红核针织有机棉表层有机卫生巾(日用)(加长夜用)两款产品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经办部门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24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经办部门认为,当事人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应当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处罚内容:罚款贰仟元整(¥2000.00)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众翔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仁慈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BTCR0T-----法定代表人:李卓明处罚决定日期:2024-1-31公示截止期:2024-4-30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芙珂姿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36074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浩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67号当事人:广州芙珂姿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40611453699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2001房自编01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浩程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下发的化妆品《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广州芙珂姿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批号为“UH20B”的化妆品卡缇嘉水嫩亮采隔离霜(紫色)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经查明,当事人于进口6500支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为16.5元/支。当事人销售2988支,自行销毁1254支,库存2258支,召回1145支。我局以当事人历史销售价格的最低价(31.03元/支)确定当事人销毁与库存产品的货值金额。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34000.49元(125023.13销售+(1254销毁+2258库存)×31.03=234000.49),销售上述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5023.13元,扣除召回后违法所得86226.99元(125023.13销售-38796.14召回)。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高度负责,定期检查产品仓储情况,曾两次自查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化妆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化妆品3403支(2258支库存+1145支召回);2、没收扣除召回后违法所得86226.99元(125023.13销售-38796.14召回);3、罚款150000元;合计罚没:236226.99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4190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高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号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化妆品及包材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和“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大道永昌路10号工厂楼2-3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7)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灌装生产了“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化妆品1975片,于2023年11月6日包装了75盒“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剩余的1600片“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还未进行包装。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103.12元。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化妆品75盒、“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化妆品1600片、“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包装盒59个;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2832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号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报告线索到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测报告(No.MREVYGMG4231005RA)一份,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生产的“蔻泊龙?.魅族香.营养柔顺洗发乳”(批号:1CJ07051)的产品甲基异噻唑啉酮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蔻泊龙?.魅族香.营养柔顺洗发乳”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028343。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灌装生产了“蔻泊龙?.魅族香.营养柔顺洗发乳”(批号:1CJ07051)化妆品398瓶,其中3瓶用于自检,3瓶留样已自行销毁,销售了392瓶,销售的产品已无法召回。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1910.4元。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3581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运金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45号当事人: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3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39号顺发广场B座318号的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2023HC0436),该报告显示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清捷雅去屑康洗发水(批号:0230013DX1021、限用日期:20260101)”经抽样检验,甲基异噻唑啉酮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确认“清捷雅去屑康洗发水(批号:0230013DX1021、限用日期:20260101)”为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并确认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2023HC0436)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702.4元;二、罚款10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8802.4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1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宁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1549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147号当事人:广州宁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RFDQ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华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华兴南路9号二期厂房第五层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转来一宗抽检异常情况,反映产品名称为SUNYOQUER尚优泉苦参根舒缓水(批号:XH22L02C02)标签标注委托方为广州宁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路8号305(空港白云)。经查询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该产品备案信息显示:备案人为广州宁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华兴南路9号二期厂房第五层,故产品标签标注企业地址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以3.1元/瓶的价格委托广州协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案批次“SUNYOQUER尚优泉苦参根舒缓水[净含量:120mL,限用日期:2025/12/01,批号:XH22L02C02,标称委托方为广州宁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路8号305(空港白云)]”,实际收到983瓶(交货产品为裸瓶,瓶身未有备案信息,当事人自行采购外包装盒进行外盒包装及塑封),共支付3047.3元加工费。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合计售出62瓶(另免费赠送15瓶),售价28.8元/瓶,共取得货款1785.6元。截至2023年7月底,当事人召回上述售出的涉案批次产品合计12瓶,无退款。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支付600元委托他人对涉案批次产品合计918瓶进行销毁处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售出的50瓶(另免费赠送15瓶)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涉案批次化妆品的货值合计28310.4元,违法所得1785.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询问笔录》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批次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及召回记录、销毁支付记录等材料1份。本局已于2024年1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4〕53号)。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局提交《申辩书》,主张从轻处罚,主要意见如下:一、983瓶涉案产品标签标注企业地址与备案资料不一致,其中906瓶没有流入市场,没有产生不利后果,只能按于2023年4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合计售出62瓶。截至2023年7月底,当事人召回12瓶,实际销售为50瓶,收到货款1785.6元,罚款86716.8元过重,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处破产边缘,承担处罚能力非常有限,希望从轻处罚;二、已对涉案983瓶裸瓶和召回的12瓶进行销毁处理,不存在继续违法的行为;三、非主观违法,且无前科,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极小,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请求从轻处理。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涉案批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33事项裁量情节“从轻”具体情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从轻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其他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的意见,应不予采纳。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涉案批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33事项裁量情节“从轻”具体情节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85.6元;二、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84931.2元;(一、二项罚没款合计86716.8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50。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