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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xxx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壮腰健肾丸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5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事实经河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广东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壮腰健肾丸(批号:20221001,包装规格:3.5克/袋×30袋)检验结果为“装量差异”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药品312件(包装规格:50盒/件,3.5克/袋×30袋/盒),销售总价为164736元,共召回上述涉案药品726盒。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劣药壮腰健肾丸(批号:20221001)726盒;2、没收违法所得:157069.44元;3、处货值金额的十倍罚款:1647360元。罚款金额(万元)164.736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26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湖南万睿医药有限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97号当事人湖南万睿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093278588P经营者林茂青违法类型涉嫌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556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40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罚没款共计420556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23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97号当事人:湖南万睿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0093278588P住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林茂青违法事实:根据江西景德镇市场监管局《关于戴有寿无证经营药品案相关情况的告知函》函告的相关你公司有关违法线索,按照省局专题研讨会相关要求,2023年12月13至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2月15日依法按程序对你公司涉嫌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明:1.你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与翟永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向翟永刚提供了企业资质以及业务系统端口,配合翟永刚进行药品经营,提供收货、仓储、发货、物流服务并按销售额收取2%的服务费用;翟永刚自主负责药品进销存运营,你公司书面出具《关于翟永刚药品销售情况说明》1份。2.翟永刚利用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证照等便利条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计从江西戴有寿个人处购进他克莫司胶囊1000盒(购进单价255元/盒)、复方α酮酸片2880盒(购进单价135元/盒)、吗替麦考酚酯胶囊4800盒(购进单价8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027800元,上述药品经江西公安机关查明为戴有寿非法套购的医保回收药品。上述药品为翟永刚以安徽华源聚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至你公司,提供了安徽华源聚源医药有限公司首营资质、出库单等票据资料,但未能提供安徽华源聚源医药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增值税发票。你公司未严格审核上游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相关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材料,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上述药品进行了验收入库。上述药品除你公司通过药师帮2B平台销售到大连庄河城关日新委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外,其他药品均被翟永刚以你公司的名义利用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销售至河南邦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你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翟永刚按协议提供的管理费20556元,你公司在用业务系统(英克医药管理系统V4.0)与药品仓库,未见他克莫司胶囊、复方α酮酸片、吗替麦考酚酯胶囊购销与库存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证明你公司作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经审批的经营范围。2.你公司书面出具《关于翟永刚药品销售情况说明》、你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证明你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客观存在,并按协议收取了销售额收取2%的服务费用20556元。3.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3-14日以及2024年1月10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监药责改〔2023〕1214号),以及你公司提供的他克莫司胶囊、复方α酮酸片《购进统计表》《购进入库单》《安徽华源聚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销售客户明细》以及《关于湖南万睿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聚源医药有限公司(翟永刚)采购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未严格审核上游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相关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材料,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执法及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经省局案审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556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40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罚没款共计420556元。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97号)]。你公司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不要求举行听证,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行政处罚结果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556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40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罚没款共计42055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南省
  • 宁海县华荞药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华荞药店(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9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鹿角胶(标称国药准字Z23020051,【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包装】PVC,铝箔,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20160308,【生产日期】2016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1年02月)X盒;于2020年11月30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龟甲胶(标称国药准字Z20053229,250克/盒,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104,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8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X盒。2021年1月10日,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各1盒留作自用。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鹿角胶和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各X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2023年11月17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华荞药店(普通合伙)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鹿角胶和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 宁海县海浪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于2022年12月11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阿胶(标称国药准字Z20153058,每盒装125克,【生产企业】国九堂山东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91010,【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X盒,标价X予以销售。 在前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库存X盒,货值金额26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自2023年10月以来未按规定定期对前述药品阿胶进行检查。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1盒;(二)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1盒;(三)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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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平祥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平祥大药房于2020年11月24日,从宁波某公司以X元/盒的价格购进阿胶(标称国药准字Z37021368,【生产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包装】PVC,铝箔,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1811032,【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1盒,以X元/盒的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药品临近有效期后,于2023年9月25日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如果店里有的话想要购买,过期也没关系”的要求,以X元/盒的价格销售前述阿胶1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850元,违法所得85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平祥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超过有效期的阿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0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8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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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鹿角胶(标称国药准字Z20053228,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2190208,生产日期2019年02月15日,有效期36个月)x盒。当事人在前述鹿角胶临近有效期后,于2022年2月4 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留作自用。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鹿角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鹿角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鹿角胶x盒。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退还举报人货款x元,赔偿x元。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78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21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有效期的鹿角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鹿角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销售给举报人,并已对举报人进行退一赔十,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 安吉三九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货架上有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分别是金刚藤软胶囊5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货值金额为125元。马来酸依那普利片3盒,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为36元。上述两种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61元。同时当事人遗失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的进货台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销售区货柜上不撤柜、不提示的行为,是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遗失马来酸依那普利片(批号:20191002)进货台账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其行为未对来店购买药品的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金刚藤软胶囊五盒(批号20220405,已超过有效期)、马来酸依那普利片三盒(批号:20191002,规格:10mg 16片/盒,已超过有效期),2、罚款三万元。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与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湖州市
  • 温岭太平仁芳口腔诊所使用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从某台州有限公司购入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盒)60盒用于牙科麻醉使用,采购价格为24.3元/盒(4.86元/支),计进货价1458元,至案发上述药品9支已超过有效期,其中1支已使用三分之一,余8支未使用被本局查获。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1日、2023年6月7日有采购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记录。因上述药品不单独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过期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货值金额计43.7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8支;2.罚款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台州市
  • 金华市金东区三枝叶中医院使用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金华市金东区三枝叶中医院的北沙参进行市级监督抽检。经检验有少部分表面和断面存在不规则虫蛀孔洞,并发现虫体,部分虫蛀孔洞粘连有不规则虫瘿、虫卵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北沙参药品于2023年5月1日进行验收入库,数量2公斤,至9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一直没有使用过。该批次北沙参货值金额共计22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第四分局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第四分局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序号12检查时间2024年1月22日-1月23日2024年1月24日-26日企业名称安徽省佑森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海赛睿宿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云龙路西,开渠路以南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五路东侧企业关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刘二远柳勇质量负责人李萌王惠芳生产负责人兰运东张庆怀检查人员董宏超闫培程民张永玲刘丽许婉如徐士敏检查结论待整改后评定待整改后评定处理措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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