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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重药控股淮北有限公司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金桂路30号/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金桂路30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3闫培、许珊珊符合要求2安徽康明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五路东侧/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五路43号仓库药品批发企业2024.1.9刘丽、许婉如符合要求3华润淮北医药有限公司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凰路2号/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凰路2号2幢药品批发企业2024.1.12闫培、许珊珊符合要求4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淮北市凤凰山开发区仪凤路20号/淮北市凤凰山开发区仪凤路20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19闫培、许珊珊符合要求5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路路南/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路路南739号院内仓库一层、二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1.30刘丽、许婉如符合要求6宿州市皖北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街道淮河中路36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街道淮河中路36号院内仓库一层、二层、三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1.31刘丽、许婉如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期)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期)序号1企业名称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528号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 #、膏霜乳液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蔡英传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冯磊检查人员倪敏、甘传会检查时间2024.1.24检查结论基本符合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备注填表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代为履职的,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指定本企业其他人员协助履职的,该项目仅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姓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安徽省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各监管办: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经各执法部门报送,市药监局遴选、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5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时予以参考,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平、公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一批)5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继续有效。附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二批)2024年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二批)指导案例6行政机关: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天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简要案情2022年11月8日,天津某大药房因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13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大药房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监督检查,再次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销售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且无法提供处方。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询问调查,其承认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三、法律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决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据。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该公司电脑销售系统中该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的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情况。2022年11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当事人具备药品零售经营资质,现场调取了当事人销售该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的销售记录,现场未发现当日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对未凭处方销售该处方药的行为供认不讳,证据充分。(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本案中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刚刚一月有余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决定适用从重处罚幅度。六、典型意义本案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典型案例。药品是关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处方药的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处罚后,并未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强化对被处罚管理对象的监管,在一定时间内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对再次发现的同类型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有效防范了安全风险。指导案例7行政机关: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简要案情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手术室内一个存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柜子里,发现一个粘贴“除皱针30G×4”标签的白色塑料盒,里面装有SUNGSHIM针头针头(30G×4mm)17个;一个粘贴“瘦脸针30G×13”标签的白色塑料盒,里面装有SUNGSHIM针头(30G×13mm)29个;一盒已开封的Swann-Moston刀片共16片,上述医疗器械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供货者的合法资质、产品进货票据、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及其他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也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经查,当事人购入SUNGSHIM针头(30G×4mm)20个,已使用3个;购入SUNGSHIM针头(30G×4mm)40个,已使用11个;购入Swann-Moston刀片20片;使用4片,上述产品均未依法注册。经调查市场同类医疗器械价格,上述产品或者不足1万元。三、法律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决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62件;3.罚款2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2.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涉案医疗器械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未依法注册;3.使用涉案医疗器械的门诊病例,证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本案中收集了涉案医疗器械的门诊使用病历,相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以及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涉案材料,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六、典型意义医疗美容机构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本案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针头、刀片等产品,上述产品均无中文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合法资质、产品进货票据、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及其他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查阅当事人使用涉案产品的门诊病例,结合涉案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确定涉案产品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同时,由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这一事实追根溯源,从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渠道等角度,多方位、全链条进行取证,违法事实认定较为完整,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处罚,对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指导案例8行政机关: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王某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简要案情2022年12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王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售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信息,以单支2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与消费者约定在一炸串店内交易取货。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约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8盒(规格:5支/盒)共40支涉案物品,该涉案物品外包装印有“SARS-CoV-2Ag Self-test Kit(Nasal Swab)”等全英文信息,未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查证,涉案物品标注的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自我测试装备(鼻拭子),应属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截至作出处罚决定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50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均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准注册,涉案物品未在上述已批准50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名单目录内。涉案物品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三、法律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四、决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2、罚款2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3、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查询截图、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附件材料、国家药监局已批准50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名单目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外包装的英文信息,通过比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相关文件内容,确定对应中文为“新型冠状病毒自我测试装备(鼻拭子)”,属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产品审批情况,确定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较好的对产品进行了定性。(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SARS-CoV-2Ag Self-test Kit(Nasal Swab)”)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SARS-CoV-2Ag Self-test Kit(Nasal Swab)”)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结合涉案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进销价格情况,当事人主观意愿上非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且客观上涉案医疗器械未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同时参考《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规定的量罚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六、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产品无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利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相关文件、资料,对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何种类别进行管理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账单等证据,对涉案产品是否流入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有效的防控了风险。指导案例9行政机关: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某药房销售假药案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药房销售假药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简要案情2022年9月6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处购买的百多邦,药品上没有国药准字号标识,涉嫌销售假药。经查,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从药京采平台的网店“众汇康非药专营店”采购涉案药品“景宏莫匹罗星软膏百多邦”20g装共100支,以32元/支的价格销售,累计销售12支,相关部门检查索取2支,库存86支。涉案产品标称的生产厂家“上海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沪卫消证字(2011)第0538号”均不真实,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涉案莫匹罗星软膏不含标示的主要成分莫匹罗星。2023年3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调查处理。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023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四、决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标称名称“景宏 莫匹罗星软膏 百多邦”的药品56支;2、没收违法所得384元;3、罚款15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投资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移送证据材料、《关于对标称“莫匹罗星软膏百多邦”的产品定性为假药的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情节及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3.当事人提交的2020年至今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景宏莫匹罗星软膏百多邦”,标称的生产厂家“上海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沪卫消证字(2011)第0538号”均不真实,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在涉案莫匹罗星软膏不含标示的主要成分莫匹罗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假药。(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量和货值金额较小,涉案药品为外用药风险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的情形,集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四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幅度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限值的10%。”的规定,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幅度。六、典型意义本案中,相关部门较好的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强化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河西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建立四方联动、高效配合的协同机制,在完善正向移送机制的同时构建具体可行的反向移送机制,为行刑案件“双向流动”提供有力支撑,确保行刑衔接常态化运行。本案中,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河西分局;公安机关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将案件“反向移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做到了应移尽移,解决了过去证据移送制度不畅、正向移送标准不清、反向移送制度缺位的问题。指导案例10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 天津某医院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医院使用劣药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基本案情2022年9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移交8890便民服务热线问题线索的函”,内容为“市民反映2022年8月21日上午在某医院输液,发现葡萄糖注射液使用期限为2022年8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询当事人药品入库系统和发药系统、对举报人及当事人委托人、调配药师、核对药师、护士进行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12月17日购进了100袋“葡萄糖注射液”,生产日期:2020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购进价格6.6元/袋。2022年8月21日患者王某在当事人处进行静脉点滴的治疗,因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工作失误,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调配给患者王某3袋,使用价格为6.6元/袋。在发现给该患者使用的上述药品“葡萄糖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当天将剩余该药品全部销毁。本案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19.8元。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四、处理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9.8元(人民币);2.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移交8890便民服务热线问题线索的函”、举报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及照片, 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情况说明、药品报损销毁登记表、药品报损销毁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笺、天津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及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葡萄糖注射液”的购进使用记录、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出厂检验报告。举报人提供的挂号单、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笺的照片以及视频。以上证据材料的收集、调取和采信符合《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葡萄糖注射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当事人在给患者静脉点滴治疗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葡萄糖注射液”, 属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所指高风险产品包括:(一)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射剂、生物制品等高风险药品;”所规定的高风险产品,其情节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八)涉案产品为高风险产品的;”所规定的情形。另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涉案药品“葡萄糖注射液”购进渠道合法,货值金额较小,其情节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法定裁量情节应优先于酌定裁量情节。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不得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六、典型意义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仅可能影响药品的正常疗效,而且还可能对患者造成各种毒副作用,延误治疗,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时,必须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库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确保使用的药械产品安全有效。本案中,执法部门在调查中分别对举报人、调配药师、核对药师、护士等各环节人员进行了询问,相关记录等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事实的证据链较为完整。执法部门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涉案药品风险性等因素后,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适用从轻的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较为恰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严厉惩戒和教育了当事人,也起到了应有的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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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仁仁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的函(陕药监函〔2024〕55号)

    西安仁仁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2日至24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定昆池一路3号提取二车间提取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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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联环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联环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74HYQ4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庆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江苏联环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壹佰壹拾陆元贰角伍分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116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有效期2024/8/1公示截止期2027/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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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检验要求的化妆品案(京市监处罚〔2024〕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2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9575501K工商注册号11011300604808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包才成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条第二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生产放行规格为30g/盒的敬陇171隔离玉容霜(批号:2026.08.06)995盒,除此之外留样5盒,产品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11940.00元;于2023年4月7日生产放行规格为10g/支的敬陇171隔离玉容霜(批号:2026.08.06)1605支,产品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802.50元。2023年12月18日抽检规格为30g/盒的敬陇171隔离玉容霜(批号:2026.08.06)6盒。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霉菌和酵母菌的检验时间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检验要求。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1856.25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敬陇171隔离玉容霜(批号:2026.08.06,规格:30g/盒)1000盒、敬陇171隔离玉容霜(批号:2026.08.06,规格:10g/支)1605支。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1856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730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5/1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2/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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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8期)

    企业名称稳得希林(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注册人检查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对企业未委托生产,停产情况予以现场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沈阳百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注册人检查时间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对企业未委托生产,停产情况予以现场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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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方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和碳酸钙D3颗粒(Ⅱ)案(琼药监罚〔2024〕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方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C8840栋二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姓名:董帅身份证号:220702**********10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直接责任人:/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4QK624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方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和碳酸钙D3颗粒(Ⅱ)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琼药监罚〔2024〕2号文书扫描件:方朗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隐藏相关信息).jpg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3批次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464、W20220479,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 5微克(200国际单位);批号:W20220620,规格:每袋含钙0.25克与维生素D3 2.5微克(100国际单位)]和1批次碳酸钙D3颗粒(Ⅱ)[批号:W20220907;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 5微克(200国际单位);上市许可持有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验,[含量测定]项目下[维生素D3]均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124965.20元。处罚机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4.02.01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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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峰市锦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内药监处罚〔2024〕202号)

    信用主体名称:赤峰市锦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7YPPN79L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202号处罚名称:赤峰市锦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个性化基台22个、钛柱19个、钛合金专用切削液2桶,罚款人民币375.09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取消有关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公告(2023年第18批)

    各有关单位:厚耳朵(深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等40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在局政务网站公示拟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现公示期届满,企业未主动与我局联系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特此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9日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3年第18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库房地址备案凭证号是否网络销售备案网络销售备案号深圳市健鹏药业有限公司田寮分店914403003578842592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田湾路95号104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家美乐商场侧宿舍楼一楼3号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3676号否深圳市健鹏药业有限公司石围分店914403003266584278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工业大道001号B栋一楼6、7、8间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工业大道001号B栋一楼6、7、8间铺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3588号否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田寮一分店91440300335162204W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湾路409号1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湾路409号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801号否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金辉分店91440300MA5F6GQD8P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金辉路3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金辉路3号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1469号否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康德路分店91440300MA5EN18X8A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康德街76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康德街76号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2310号是粤深械网备201908110009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塘尾分店91440300398518108H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前路30号104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前路30号104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802号否深圳市国立堂医药有限公司田寮总店914403000711499537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环田路26号103-104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环田路26号103-104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096号否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公明安佳分店91440300MA5DB5NK1Y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新村10D栋102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新村10D栋102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4755号否厚耳朵(深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91440300MA5GF0459M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观光路汇业科技园厂房2栋A区三层306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观光路汇业科技园厂房2栋A区三层306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观光路汇业科技园厂房2栋A区三层306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6258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12290016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碧眼分店91440300MA5EHGEH36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白圩坜72-3栋1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白圩坜72-3栋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1664号否深圳市民大药房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长圳分店9144030007982794XC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15巷6号1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15巷6号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1415号否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村二分店914403003595615253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辇新村C区三巷7栋101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辇新村C区三巷7栋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0753号否深圳市国立堂医药有限公司德美总店91440300342698971H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旧围449号1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旧围449号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895号否深圳市米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G3Q1206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A栋701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A栋701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A栋7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5096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3300299深圳市鑫博艺金属饰品厂91440300685353262X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怡景工业区A5栋2楼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怡景工业区A5栋2楼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怡景工业区A5栋2楼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1869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3090790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公明利民分店91440300785282676T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福南路5号101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办事处薯田埔社区福南路5号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1285号否深圳市零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1440300MA5G4UJW7L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建设路南星大厦1栋8G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建设路南星大厦1栋8G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建设路南星大厦1栋8G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1190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5120009深圳意联诚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3351756621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第三工业区永盛发工业园A栋二楼C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第三工业区永盛发工业园A栋二楼C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第三工业区永盛发工业园A栋二楼C区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27363号否深圳市益顺技术服务中心91440300MA5G1HDH44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50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50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5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0038号否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公明分店91440300733069072K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路225号102、103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路225号102、103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3639号否深圳市恒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914403007771557818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翠湖社区粮油厂354号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翠湖社区粮油厂354号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翠湖社区粮油厂354号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3135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7090017瑟润(深圳)医疗用品有限公司91440300MA5HBWEWX2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十三巷1号1403-3A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十三巷1号1403-3A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十三巷1号1403-3A粤深药监械经营备20222199号是粤深械网备202206210026深圳市福盛堂大药房91440300MA5F7LCB1G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民生大道6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民生大道6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2096号否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塘家分店91440300MA5G66F21X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塘家南路丽英达工业区5栋105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塘家社区塘家南路丽英达工业区5栋105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2471号否深圳市虎哥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MA5G2N530P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福前一巷11号104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福前一巷11号104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福前一巷11号104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9646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2291258深圳市雪琴化妆品有限公司91440300MA5FFCD74F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亿和高级员工宿舍40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亿和高级员工宿舍40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亿和高级员工宿舍4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29155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3050963深圳市国立堂医药有限公司长兴药店91440300311662829G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新街16号1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新街16号10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359号否深圳市红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G3848XK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尾社区第一工业区35栋101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尾社区第一工业区35栋101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尾社区第一工业区35栋1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5156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3300135深圳市安洁防护用品有限公司91440300MA5G2CDX7D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金环宇工业园2号厂房九层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金环宇工业园2号厂房九层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金环宇工业园2号厂房九层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1964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2282485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和盛分店91440300326396113J"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十三区商业大楼134""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十三区商业大楼一楼105"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4346号是粤深械网备201909100002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金城大第分店91440300MA5EPTQD6T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金城大第花园1期5号楼106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金城大第花园1期5号楼106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2328号否深圳市健鹏药业有限公司新地分店91440300MA5EJRUY5C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地中央1号楼116号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地中央1号楼116号铺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0094号否易客商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91440300MA5F0CMJ8G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耀达商务大厦8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耀达商务大厦80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耀达商务大厦8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4882号否深圳市国立堂医药有限公司济生分店91440300088522304Q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圳路72号店铺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圳路72号店铺1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897号否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塘家分店914403003496807156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塘家农贸市场7-8号102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塘家农贸市场7-8号102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1095号否深圳市新信达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MA5FPD159X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第2栋三楼B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第2栋三楼B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第2栋三楼B区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2975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3110020深圳市威盛康光纤系统有限公司91440300671853485N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红星社区星工二路3号七楼D区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红星社区星工二路3号七楼D区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红星社区星工二路3号七楼D区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1526号是粤深械网备202003240179湖北硒域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91440300MA5F0HM14N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东边头一巷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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