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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699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项延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64号当事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088153158N法定代表人:项延福2023年12月12日,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398号润发广场113号房(自主申报)的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2414754),该报告显示标识注册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闪钻温莱影黑发露(生产日期:2023/02/08、限用日期:2026/02/07、规格:220ml/盒)”经抽样检验,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规定。判定该产品该批次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承认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涉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人,并确认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2414754)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93.4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193.4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黄石琉璃湾研多萃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黄市监处罚〔2024〕42号)

    当事人:黄石琉璃湾研多萃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2DDB7U2023年3月29日在当事人处核查12315平台的举报的违法线索,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医疗区通道的双色(黄黑)垃圾桶内黄色桶内(标示医疗垃圾)发现2枚标有“BOTULINUM TOXINTYPEA(A型肉毒毒素)”已使用完的西林瓶。本局于2023年5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举报人、该单位的顾客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举报人及顾客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是否涉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本局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垃圾桶内有已使用完的“BOTULINUM TOXINTYPEA(A型肉毒毒素)”西林瓶2枚,因其包装主要为绿色,市场上称其为“韩国绿毒”。肉毒毒素在医疗美容行业,主要是用于一些动态性皱纹,比如川字纹、抬头纹、鱼尾纹以及鼻纹等,通过注射肉毒素来使面部表情肌肉得到放松,使面部皱纹变浅、改善,达到去皱的效果。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扣押了存放于当事人医疗美容区域治疗室的治疗台下柜内的“耗材领用登记本5月”、“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6”、“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10.14”、“每天业绩明细本医美部”、“产品领用登记帐”、“琉璃湾医疗美容优惠活动(或优惠卡)明细”6本,及当事人前台“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登记本”1本,共7本记录本。其中“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6、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10.14”两本中,记录有大量医用耗材消耗明细,记录有时间、领用人、库存消耗数量等信息,上述两记录本内标有“熊DEAWOONG NABOTA 韩国进口100u绿毒、熊韩国进口100u绿毒”字样的使用明细共3处9面,登记时间为2022.06.04至2023.5.7,记录了人员姓名、具体部位及使用明细;在记录本“产品领用登记帐”中登记3.1至5.9的记录共7页,其中“品名”为“绿毒”登记项目的“日期、领用人”所记内容与“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10.14”中“熊韩国进口100u绿毒”自3.1起的登记的使用明细日期及人员名称基本一致。执法人员对上述记录本中的部分顾客开展询问调查,顾客接受注射除皱治疗时间与明细本记录完全一致,并且提供了一份注射治疗的现场照片。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拒不提供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名单及信息、治疗台账,上述记录本所记录的顾客不能详尽参与调查。上述记录本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归还当事人。在对举报人进行调查时,举报人提供2023年2月18日顾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接受除皱美容服务时因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的线索。执法人员从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老下陆派出调取的2023年2月18日该所民警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处警的视频及处警记录,视频中所出现的药品为涉案“韩国绿毒”的外包装;同时,举报人一并提供了2023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处警结束后,该顾客与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录音录像,录像文件中当事人明确表示称给该顾客使用的产品为“韩国绿毒”,且视频中涉案产品包装清晰,外包装批号与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29日在当事人医疗垃圾袋内发现的“绿毒”西林瓶外包装批号一致。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现场发现的“韩国绿毒”西林瓶和明细、台账,以及后期调取的公安录像,证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虽然被当事人以不知情或认为系陷害为由而予以否认,但上述证据均可互相印证、且证据均指向当事人使用“韩国绿毒”进行注射诊疗的行为。该“韩国绿毒”系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中国国内尚未上市流通,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使用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药品在“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6、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10.14”记录本中,记录有“熊DEAWOONG NABOTA 韩国进口100u绿毒、熊韩国进口100u绿毒”字样的使用明细共3处9面,根据该记录使用涉案药品共计58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3.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视频一份,证明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医疗垃圾袋内发现涉案产品的违法事实。4.对举报人袁月、李亚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并提供接受涉案产品服务的治疗费用转账截图,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违规药品。5.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视频及“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6、产品明细本医美部2022.10.14”记录本中记录有“熊DEAWOONG NABOTA 韩国进口100u绿毒、熊韩国进口100u绿毒”字样的使用明细共9面的复印件,登记时间为2022.06.04至2023.5.7;以及上述记录本中数名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产品进行医疗美容。6.2023年2月18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老下陆派出所在黄石琉璃湾研多萃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处警时执法记录仪所录视频光碟一张,证明该公司使用涉案产品进行除皱医疗美容项目;占慧云与袁海萍协商解决2023年2月18日纠纷的录音录像,证明当事人给顾客使用的药品确为“韩国绿毒”。7.涉案药品西林瓶实物照片及李亚群提供视频的截图(实物与截图包装批号一致),证明该产品无药品合格证明文件。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3〕49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12月11日本局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1.本案起因于公司股东内部矛盾;2.本案发现的肉毒毒素产品当事人从未予以使用,且该空瓶内的成分未予以检测,不能认定该空瓶内的物质未肉毒毒素;3.涉案记录本不是我单位的,因此该案有关记录本内容不应当被采纳;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该条款处罚的是药品生产企业;5.该案处罚决定告知处罚金额过高,且本案证据不充分,不应作出处罚,该处罚将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经营。听证意见为: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建议办案人员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重新给予裁量,适当降低处罚的幅度。办案单位对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听证意见予以复核,关于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价格,参考进口产品“宝妥适(进口药品注册证号S20171005)”销售价格2266.36元/支(100u/支),“乐提葆(国药准字SJ20200024)”销售价格1380元/支(100u/支),国内产品“衡力(国药准字S10970037)”销售价格为660元/支(100u/支)等几种同类型药品的价格。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出发,参考价格最低国产“衡力”的价格计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8280元(660元/支×58支);因涉案产品使用方式及收费无统一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四条“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之规定,2024年1月26日,经市局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处15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
  • 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4684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丽珠违法行为类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78号当事人: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20934961G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负一层57A号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歌澜辣木籽柔润洗发水”(批号:U23090102)。广州市药品监管所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CKH1695),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该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技术规范。当事人从广东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当事人提交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未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涉案产品,其中6盒用于抽检,销售单价是78元。根据执法人员查获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经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560元,违法所得为15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3.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4.《检验报告》(No:2023CKH1695);5.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6.涉案产品的备案号查询截图。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2.罚款14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3.罚款26000元。罚没款合计2756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各银行代收罚款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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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6号)

    根据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葛玄路6号洗剂(激素类)(洗剂车间,洗剂生产线)2023年9月26-27日本次检查洗剂(激素类)(洗剂车间,洗剂生产线)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西省
  • 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案(苏药监扬处字〔2023〕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060147XE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耿彪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4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处以罚款壹拾叁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3.2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21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2处罚有效期2024/8/2公示截止期2027/2/2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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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9期)

    企业名称葫芦岛市医药物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8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0期)

    企业名称兴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0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未及时开展专项内审、个别制度未及时修订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水分项不符合规定的蒲公英(批号:221201)案(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8924875J法定代表人张学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处罚内容1.没收中药饮片蒲公英(批号:221201)35.25kg;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玖佰壹拾叁圆壹角(21913.1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3206.8元)2.9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玖万圆整(29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叁拾壹万壹仟玖佰壹拾叁圆壹角(311913.10元)。罚款金额(万元)2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191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29号),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PA23A0777),检品名称:蒲公英(批号:221201),标示生产单位: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被抽样单位:东莞市仁医堂医药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全检,【检查】水分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不得过10.0%,检验结果:12.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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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水分项不符合规定的射干(批号190401)案(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2782061K法定代表人杨延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捌拾陆元(8686元);2.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壹万柒仟叁佰柒拾贰元(17372元);罚没款共计贰万陆仟零伍拾捌元(26058元)。罚款金额(万元)1.737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68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47号),标示为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射干(批号190401)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CH2023-C0399,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水分(标准规定为不得过10.0%,检验结果为14.3%,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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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的烫骨碎补(批号:210604)案(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Q6886法定代表人谢兴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内容罚款壹拾陆万圆(16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2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90号),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烫骨碎补(批号:210604)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CZ2023YC0805,检验项目-部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标准规定为含柚皮苷不得少于0.40%,结果为未检出,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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