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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德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3〕24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德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医疗器械案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任命不符合要求的管理者代表履行上市放行质量审批职责,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但至案发,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故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决定日期2024-1-18处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802435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江西诺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6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6号案件名称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诺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802MA394KKT1M法定代表人姓名陈艳琴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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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元合泽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7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7号案件名称南昌元合泽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元合泽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00069707688H法定代表人姓名马辉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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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津联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京石市监处罚〔2024〕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4〕5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津联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485530XY工商注册号11010701285924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俄罗斯天鹅绒护手霜系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俄罗斯天鹅绒护手霜,售价21.9元,2023年10月22日销售1支,当事人自2023年10月19日上架俄罗斯天鹅绒护手霜后共销售该产品1支,违法所得21.9元,收到投诉后立即下架了该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俄罗斯天鹅绒护手霜通过拼多多平台进购,供货商为拼多多店铺信达俄货。当事人的经营方式是顾客在店铺下单后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找到同样的商品直接下单顾客的名称和地址,总共进货1单,共销售1单,货值金额为21.9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9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1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5/4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2/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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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4年第6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黑龙江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4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4年第6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1黑20240016黑龙江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滴眼剂车间滴眼液生产线:滴眼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海林街212号2023年12月19日-12月22日2黑20240017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小容量注射剂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黑龙江省虎林市西岗2023年12月21日-12月24日3黑20240018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108车间冻干粉针剂(头孢菌素类)一线和二线:冻干粉针剂(头孢菌素类) 108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一线和二线、202车间生化药提取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含生化药提取) 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29号(108车间)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大街7号(202车间)2023年12月27日-12月30日4黑20240019哈尔滨大中制药有限公司软胶囊剂车间、凝胶剂车间、原料药车间:软胶囊剂、凝胶剂、原料药(异维A酸)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镜泊路一号2024年1月8日-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河南鸿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豫药监械处罚〔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1号处罚名称河南鸿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鸿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OM02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沛轩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0.67万元;罚款3.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2-0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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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轮台县东森千本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轮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轮台县东森千本草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822MA78H3DQ3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柳玥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轮市监处罚〔2024〕2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9.75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279.00元决定机关名称: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30处罚有效期:2024/1/30公示日期:2024/2/3公示截止期:2025/2/3备注: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巴市监药交办[2024]8号)和中药饮片前胡(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220801、规格为统)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为2023NP0197),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轮台县东森千本草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给该药店管理员柳忠良直接送达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批次前胡,检查进货票据,该药店的确于2023年3月29日和2023年4月25日两次购进上述批次的中药饮片前胡(批号220801),同时药店提供供货商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供货商召回剩余的325克上述批次前胡,并出具召回情况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 西安市高新区高雅形象设计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西市监处罚〔2024〕008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4〕0084号案件名称西安市高新区高雅形象设计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市高新区高雅形象设计美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1MA6WGFD40M法定代表人祁小莹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法行为二:2020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韦曲十字靓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的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索要购进凭证,据当事人提供的靓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货清单显示“原野特硬定型发胶”的购进价格为 8元/瓶,(净含量 350ml、限用日期为 2021/08/01,至检查日期时已超过限用日期 861 天。)“景红达烫发水(热敷型)”的购进价格为 15 元/瓶,(净含量 1L、保质期 3 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合格 20201006 20231005,至检查日期时已超过限用日期 66 天)。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发现的 2 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 23 元。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染发烫发服务收费价格明码标价并以套餐价公示,上述涉案染发烫发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的服务项目,不单独另行再次销售,同时当事人未做上述染发烫发化妆品的单独销售记录,故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综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3 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行为一: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期限内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野特硬定型发胶”(净含量350ml、限用日期为2021/08/01)1 瓶(已开封使用1/4瓶);“景红达烫发水(热敷型)”(净含量1L、保质期3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合格 20201006 20231005)1 瓶(已使用 1/2 瓶),合计2瓶;2、处罚款1000 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陕西省西安市
  • 广州健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4〕4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健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30152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小丹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4〕49号当事人:广州健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WD49X;法定代表人:黄小丹;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772号五楼E507房;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研究与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8月23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页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健亿医药健康专营店”的网店,主要从事销售保健食品。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网店在售的一款名称为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净含量:48g)的保健食品页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保健食品橱窗展示图片内容使用了“预防慢性疾病”“美容养颜”“延缓衰老”“唤醒肌肤细胞”的宣传用语。该广告含有关于宣传产品功效、预防疾病内容,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和具有宣称功效和预防疾病的证明资料。同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用语进行下架处理。又查明,上述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的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文字素材和原始照片给广州智汇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排版设计后,经当事人确认收货,并自行通过网站后台对外发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店委托设计合同》,网页发布广告的费用以单个产品页面计费,为300元/套。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页面共1页,故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3.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店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广告费收据复印件、涉案保健食品的进货台账(含供应商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材料)各1份。2024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表示功效、预防疾病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完成了整改,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南修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2023年,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两批次集中对河南修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了飞行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和郑州、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督促生产企业按期进行整改。现将20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关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予以通告。2024年1月31日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序号生产企业名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1河南修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3已完成整改2河南波斯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已完成整改3河南金乙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已完成整改4郑州付氏育发化妆品有限公司5已完成整改5巩义市育发堂科贸有限公司10已完成整改6开封市圣鼎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已完成整改7洛阳科迪艺思化妆品有限公司8已完成整改8安阳蓝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已完成整改9河南怀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已完成整改10河南省胜龙药业有限公司10已完成整改11河南佰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已完成整改12河南天兴化妆品有限公司11已完成整改13河南中科上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已完成整改14河南邦瑞特实业有限公司8已完成整改15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已完成整改16镇平人仁实业有限公司8已完成整改17河南所爱化妆品有限公司8已完成整改18河南中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9已完成整改19河南省蒂瑞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已完成整改20河南菲娜瑞芳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已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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