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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79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权波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4〕26号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022),苗家养妍多肽焕颜时光面膜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54941。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208310305的苗家养妍多肽焕颜时光面膜,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C202301340),检出成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占比0.000353%,不符合不得添加的规定。在该产品外包装的使用方法标注:静享15分钟,取下面膜,按摩令剩余精华吸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淋洗类化妆品的定义为: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驻留类化妆品的定义为: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根据使用方法可确认该产品为驻留类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只能淋洗类化妆品中使用,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因此,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下达生产的指令,于2022年8月31日生产出了半成品,于2022年9月29日灌装出1047片,其中有7片因为封口不良及压码没有压全,已经作不合格品处理了,于2022年9月30日包装出成品208盒,成品检验用去1盒,留样5盒,以每瓶1.5元销售了202盒。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开展召回工作,2023年11月25日召回160盒,10片裸片。当事人后续以补货的形式补偿客户相应货款。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3元,违法所得为60元。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没收批号为202208310305的苗家养妍多肽焕颜时光面膜165盒加10片裸片;3、罚款10000元。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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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2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00809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启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4〕25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62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2、罚款15000元。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30.5元;2、没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 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3、罚款50000元。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562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 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及违法所得6330.5元;3、罚款240000元。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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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298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少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85号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C栋二楼(自主申报))进行检查。在公司留样室发现有一款为“余仁生保贝膏”的产品,共50袋,其外包装上标注了“余仁生”注册商标,“保贝膏”作为品名,以及功效“人体皮肤表面红肿蚊虫叮咬、止痒、湿疹等”的字样,但未见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化妆品备案信息等内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使用只标注名称及“人体皮肤表面红肿蚊虫叮咬、止痒、湿疹等”字样的,且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化妆品备案编号等信息的包材生产化妆品“余仁生保贝膏”(袋装;赠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原料均自行采购,至2023年10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余仁生保贝膏”(袋装;赠品)1600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主要使用对象为儿童,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剩余包材已经销毁,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其它原料、设备进行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出库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属于赠品,且当事人能主动到我局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3条的从重处罚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至(七)项及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100元的行政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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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8058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雄健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当事人: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TB06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五横路14号1栋4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张雄健2023年11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产品2006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2000盒于2023年3月17日售出,销售单价为1.3元/盒,销售金额为2600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2600元,货值2607.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的货值2607.8元,违法所得2600元。另查,根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三年,而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27年2月12日,根据上述信息计算,该产品的实际保质期与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二、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76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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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9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128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尚立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91号当事人: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尚立军根据省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经抽样检验,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其留样间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所检产品同名称同批次的“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产品成品留样1盒,当事人于现场自行销毁该产品留样1盒。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生产“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批号:EC24D1、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0402、规格:25ml*10片/盒)共500盒,其中留样3盒(后因委托方客户需进行产品复检寄给对方2盒,剩余留样1盒),出厂自检消耗3盒,销售494盒,单价13元/盒,销售总额6422元,召回数量0,剩余留样1盒已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该款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单。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6500元,违法所得6422元。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生产时剩余的原料、包材已清理,未留存。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22元;二、罚款16000元。三、罚没款合计2242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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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正压防护服案(粤药监械罚〔2024〕2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正压防护服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生产的医用正压防护服(产品编号/批号:202212XL01,型号规格:非无菌175/XL码),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J23010026)和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报告编号:WY20233064),按医用正压防护服(粤械注准20222140453)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检验项目“抗静电性”均不符合《医用正压防护服》(粤械注准20222140453)产品技术要求,其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正压防护服。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正压防护服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29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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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射频等离子手术电极案(粤药监械罚〔2024〕2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0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射频等离子手术电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年4月24日生产的射频等离子手术电极(型号规格:PM307,产品编号/批号:23042402700020001/2304240270002)随机文件使用说明书未给出额定的附件电压,该行为不符合GB 9706.4-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不符合经注册射频等离子手术电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构成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射频等离子手术电极。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29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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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xx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注册证未在有效期内的二类医疗器械案(粤药监械罚〔2024〕20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xx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0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和销售注册证未在有效期内的二类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生产了1台经皮穴位电刺激仪(注册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2023年9月7日以19450元/台价格销售;2023年10月26日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被发现涉嫌违法生产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注册证未在有效期内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产品;2.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产品经皮穴位电刺激仪1台;2.罚款291750元(货值金额15倍);以上罚没款共计291750元。罚款金额(万元)29.1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没收违法产品经皮穴位电刺激仪1台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29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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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2月)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2月)序号12检查时间2024年1月31日-2月1日2024年1月31日-2月1日企业名称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亳泰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银杏路1169号亳州市高新区古井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城建集团中药材产业园A2栋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炖制、炒制、炙制、煨制、燀制)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煨制、燀制)检查结论符合符合处理措施//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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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工业园区茴香路与仙翁路交叉口茴香路北/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桐花路1375号,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毫芜工业园区茴香路与仙翁路交叉路口,茴香路北,安徽御堂春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药品批发企业2024.01.11梁景堂,李莉,李娜符合要求2安徽中宝宝诺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酒城大道1055号综合办公楼3楼东侧/ 亳州高新区酒城大道1055号,1#综合楼仓库2楼西侧及西侧部分药品批发企业2024.01.11梁景堂,李莉,李娜符合要求3安徽邦泰医药有限公司亳州市工业区城父路药品批发企业2024.01.16梁景堂,李莉,李娜符合要求4亳州市金誉鑫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产业园区亳芜2.5产业园12楼/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标准化厂房9#3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1.16梁景堂,李莉,李娜待整改后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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