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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1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05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三号的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由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578),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备案人: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5800,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报告由该公司负责人签收,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并表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产品6盒;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相关记录。留样的6盒上述产品当事人申请用来自查分析出现菌落超标的原因,故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了上述留样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生产“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产品329盒,出厂检验1盒,留样6盒,剩余的322盒于2023年4月6日以9.8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3155.6元。上述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产品250盒,当事人已对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销毁。上述产品的货值为3224.2元,违法所得为705.6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都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故不予没收。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5.6元;二、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550561566W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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