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陕坝镇陕坝大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0MWUHD8R法定代表人名称:何粉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市监处罚﹝2024﹞32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2024年1月15日17:26:41我局接到12315投诉:贺国强于2024.1.15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二街米仓北路瑞丰紫苑高层楼9号商铺,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陕坝镇陕坝大药店购买的龟甲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165,产品批号:141002,生产企业名称:山东一笑堂阿胶集团百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栎健工贸开发区,生产日期:2014.11.02,有效期至2019.10,已超出有效期,诉求是退赔费用。请执法人员尽快处理。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16日10时前往该药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该药店知道上述龟甲胶已过期,当时药店营业员姚霞正在收拾过期药品,准备统一销毁,顾客贺国强进来看到龟甲胶询问购买,营业员姚霞当时告知该顾客该药品已过期,顾客说过期了他也要,就卖给该顾客了。龟甲胶500元销售的,销售了1盒,还剩1盒,当时还销售了1盒阿胶,总计收取顾客贺国强1100元。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经营区域内未发现过期药品,通过查询计算机系统无药品龟甲胶的库存,该药店营业员已将药店所有过期药品放到不合格区,剩余1盒上述龟甲胶存放在不合格区。2024年1月16日我局经审批对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陕坝镇陕坝大药店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后续调查中该店营业员姚霞于2024年1月17日已收到投诉人贺国强快递寄回的上述龟甲胶,该药品龟甲胶在超过有效期后,龟甲胶未开封使用。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陕坝镇陕坝大药店给投诉人贺国强退赔的药品费用和损失共计2000元,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陕坝镇陕坝大药店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罚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2/5处罚机关: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劣药案行政处罚定定书文号十市监处罚〔2024〕5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姓名穆敬平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2420300736824969C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淫羊藿(炙淫羊藿)”(标示生产厂家: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批号:220603;规格:0.5kg/袋),经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初检、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性状】【检查】杂质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码将罚没款缴至财政账户。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日期2024年2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江西知恩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御贝初宝宝夏季爽肤乳等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其中,江西知恩堂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被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确为江西知恩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查实后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江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3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4年2月2日3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序号123标示产品名称御贝初宝宝夏季爽肤乳虞美嫩净颜祛痘霜玫欧丝奢华焕肤熬夜霜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江西知恩堂实业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柏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虞美人(广州)医学护肤品研发中心广州市雅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清江北二路北侧(车间三楼)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石塘工业区富源一路自编1号A栋二楼A区、一楼B区,总经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技园科兴路2号之一绿地汇创广场自编5栋15层1501、1502、1503房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271号(厂房)第一、二、三层被抽样单位名称瑞金市象湖镇贰号母婴生活馆庐山市张学红美容馆张家港市金港镇如意妈妈电子商务经营部,网店商铺名称:拼多多林姐家的店铺被抽样单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南路(大润发对面)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庐阳国际广场1-31商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123号包装规格60g35g80g标示批号ZET03R02/GL17B1ZC标示生产日期///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30112/6/2520250616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江西广东广东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赣G妆网备字2020000374粤G妆网备字2022250574粤G妆网备字2022116029标示生产许可证号赣妆20190006粤妆20190065粤妆20180074检验机构名称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萘甲唑啉甲硝唑克林霉素氟米松检验结果3.47mg/kg6843μg/g12260μg/g0.23μg/g规定要求不得添加不得添加不得添加不得添加备注江西知恩堂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否认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广州柏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广州市雅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怀仁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665380351M法定代表人杨应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2018号违法行为类型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凉血解毒颗粒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票据等便利条件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凉血解毒颗粒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办理涉案药品购进验收、入库、销售出库等手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并处违法所得120.00元(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5倍的罚款即1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2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30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2618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君紫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83号当事人: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2023年8月8日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接头”(规格:正压无针输液接头,批号23192、23220)39260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9250个,销售平均价格2.919元/个,销售额114575元,另有留样10个被我局扣押;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与其标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列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但当事人未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14604.19元,违法所得1145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产品照片、询问笔录、《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对比表、工艺文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清单》、生产记录。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考量情形。考虑到当事人基本生产和经营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予以减轻,并不没收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及原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生产结构及组成发生变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但未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接头”(规格:正压无针输液接头,批号23192、23220)10个;二、没收违法所得114575元;三、罚款687625.14元。罚没款合计802200.14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泉源堂越华店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31393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85号当事人:广州泉源堂越华店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QHNK58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23、125、125号之一101房自编1号房法定代表人:赵宇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购进的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为抽检不合格产品,并附有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4月14日购进批号为“W71016”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10盒,购进价格为23.2元/盒,已于2020年6月15日前全部销售完,无库存,销售价格共计为325.15元。你公司经营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违法所得为325.15元。当事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销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据(销售出库单)和发票、药品检验报告(合格)等资料,履行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其不知道其所购进并销售的上述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5.15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8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泉源堂德政店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31118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86号当事人:广州泉源堂德政店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NK672N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19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赵宇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购进的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为抽检不合格产品,并附有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4月14日购进批号为“W71016”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数量2盒,购进价格为23.2元/盒,已于2020年4月21日前全部销售完,无库存,销售价格分别为34.4元/盒和21.32元/盒。你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违法所得为55.72元。当事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销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据(销售出库单)和发票、药品检验报告(合格)等资料,履行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其不知道其所购进并销售的上述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72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7490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卓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当事人: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7FU9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法定代表人:谢卓豪;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99),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恩妮诗甲油胶”(MFG2023/02/13 EXP2025/02/12;15ml)1600盒;于2023年2月12日生产上述批次“谜甲甲油胶(2023.02.12;净含量:10ml)”270盒,生产成本价均为1.2元/盒,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244元,违法所得为0元。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恩妮诗甲油胶”(MFG2023/02/13 EXP2025/02/12;15ml)成品1600盒、“谜甲甲油胶(2023.02.12;净含量:10ml)”270盒及包材1批和原料4桶;二、罚款13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255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74号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86094693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琼2023年08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标识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受委托生产名称为“碧素堂防晒霜(批号:/、限用日期:/、规格:55g、检验机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书编号:2023HC0494)”产品抽检不合格(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2023年09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的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3】017号)(附件:《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HC0494)),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批次的碧素堂防晒霜(生产批号:20230411B,限期使用日期:20260410。)化妆品。经审核上述批次的碧素堂防晒霜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1日至2023年05月15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7.2元,货值金额为2488元。我局于2024年0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17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碧素堂防晒霜6盒);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碧素堂防晒霜)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407.2元;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碧素堂防晒霜)的行为处以51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53407.2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1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2364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汉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0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164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况一般,我局决定处以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334.8元,罚款23000元。(罚没合计29334.8元)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334.8元,罚款23000元。(罚没合计29334.8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