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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械处罚﹝2023﹞1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 |
处罚内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金额(万元) | 2.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事实 | 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 |
处罚依据 | 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圆(480元);2.罚款贰万贰仟圆(22000元);以上罚没合计贰万贰仟肆佰捌拾圆(22480元)。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000MB1912669P |
数据来源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000MB191266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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