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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监处罚﹝2024﹞1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11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夸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论点、观点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售卖的药品“康缘天舒胶囊”,其药品规格是每粒装0.34克,包装60粒一盒;其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是:“活血平肝,通络止痛,用于淤血阻或刚阳上亢所致的头痛日久,痛有定出或头晕肋痛失眠烦躁,舌质暗或有瘀斑,血管神经性头痛,紧张性头痛件上述症候者。”该药品说明书中没有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售卖药品“康缘天舒胶囊”的主图宣传中的“安神补脑”功效描述。当事人于2016年制作上传该药品的销售网页链接,因当时平台有“安神补脑”字样的搜索词,为促进该药品的销量就把“安神补脑”这个搜索词放在了宣传网页的主图中,并支付了该宣传网页的制作费用为300元。2024年1月18日被举报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对商品链接进行下架处理。经余杭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起在天猫网店上售卖链接,至2021年11月14止共计销售87盒,销售额共计2204.08元,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23日药品销售链接下架期间没有发生交易,近两年交易额为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售卖药品“康缘天舒胶囊”的主图宣传功效“安神补脑”内容,与该药品说明书上的功效描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6396316035F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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