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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5870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587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MA1HFRAJ9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国强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06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4365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5870号银行输入码:0123005870当事人: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FRAJ9R住所: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强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反映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小红书平台设立的“枫萃MAPLEBIO旗舰店”销售的一款修护精华露EF精华(D)的商品介绍页面发布“抗衰”等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10月30日,绿华市场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2023年11月1日本局准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当事人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小红书平台设立“枫萃MAPLEBIO旗舰店”用于销售“枫萃”品牌的各类化妆品。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与上海忆雯轩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雯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为其上述网店内一款修护精华露EF精华(D)制作商品广告宣传页面。2021年5月15日,上述商品页面广告由忆雯公司制作完成并随商品上架同步对外发布。而后因商品版本更新,应当事人要求忆雯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完成该商品介绍页面部分内容更新,在该商品标题中增加了“抗衰”等内容,在该商品宣传页面增加功效“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等内容。上述更新后的商品宣传网页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于2023年9月25日在商品宣传页面对外发布。该款精华露化妆品备案名称:枫萃安肤修护精华露(D),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003349,功效宣称:修护、保湿,使用人群:普通人群。肌肤衰老的过程会引起肌肤松弛、色素沉淀等多种问题,上述商品的备案功效只有修护、保湿,无法对肌肤衰老产生的所有问题起到改善作用,故当事人宣称上述商品具有“抗衰”的功效与商品本身功效属性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此外,上述商品备案功效中并未涉及紧致、祛斑美白等有关功效宣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商品具有“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功效的相关依据材料。综上,当事人在上述商品介绍页面宣称“抗衰”、“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10月26号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宣传页面的费用为200元。另查: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并于2023年11月14日在本局执法人员询问谈话后立刻开展商品广告宣传的自查工作,并召集员工组织学习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店宣传行为。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完成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2.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提供的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涉案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制作费用等相关的情况;4.2023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浦软翔鹰”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取证,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于2023年11月14日签字确认的一份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涉案广告的事实;5.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提供的广告合同和收据单,证明当事人委托上海忆雯轩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上述涉案广告及产生相关广告费用的事实。6.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7.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4〕3020230058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精华露EF精华(D)的商品宣传页面中发布“抗衰”、“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情形。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当事人采取虚假广告的方式在客观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删除涉案广告内容,消除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9期)

    企业名称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02月21日-2024年02月21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情况;2.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57批次样品,检出12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天猫良宝源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铁越松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良宝源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夹核桃(灰枣夹核桃),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一)标称安徽省泗县东昌府麻油厂生产的小磨香油,其中乙基麦芽酚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内蒙古万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意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卓斯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正元食品加工店生产的土豆鲜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淘宝网十分斋素食(经营者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十分斋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富贵香有限公司(原产地:中国台湾)生产的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蜜汁素肉干)、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黑胡椒肉片),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对产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核实,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进口过上述不合格产品,认可其提出的异议。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姐妹奶粉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南昌海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贝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有机营养米粉,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D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铁、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亨宝宝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东唯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安徽育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肽高锌高铁粉,其中维生素A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拼多多孕之贝母婴店(经营者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思逸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上海仁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湖北省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其中叶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一)河北祥隆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长荣体育(中山)有限公司委托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POCARI SWEAT 宝矿力®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葡萄糖营养液,其中维生素B2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童康婴童生活馆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葆安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无乳糖配方食品,其中牛磺酸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豆豆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傲龙优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氨基酸营养米粉(小米配方),其中脂肪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2月29日附件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附件2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附件3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附件4 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附件5 豆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附件6 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附件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一、霉菌霉菌是评价食品质量安全的一项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新郑市良宝源枣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夹心枣》(Q/XLZ 0004S—2020)中规定,夹心枣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为150CFU/g。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中霉菌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二、乙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对食品中原有的香味调和、改善和增效具有显著效果,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造成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食用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以次充好,在具有特殊香味的植物油脂中违规添加。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最大限量值为200mg/kg。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控制好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还可能是厂家使用的粉丝粉条原料(食用淀粉),因受环境影响原料中含有较高含量的铝。四、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新型豆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新型豆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五、维生素D维生素D是一种脂溶性维生素,可以维持血浆钙和磷的水平稳定,满足骨骼矿物质化、肌肉收缩、神经传导及细胞的基本功能。维生素D缺乏容易导致儿童佝偻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D含量应在0.25—0.75μg/100kJ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D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还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六、维生素A维生素A是一种脂溶性维生素,在人体代谢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微量营养素。维生素A缺乏可能引起夜盲症、干眼症等眼部症状,还可能会导致食欲减退、免疫功能低下,造成婴幼儿生长发育迟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A含量应在14—43μgRE/100kJ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中规定,辅食营养补充品(6—60月龄食用)中维生素A含量(以每日份计)应在150—360μgRE范围内,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中维生素A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还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七、烟酸烟酸是一种B族维生素,可参与人体内物质和能量代谢,在维持皮肤和消化器官正常功能中起重要作用。烟酸缺乏可能会引起糙皮病或癞皮病,影响婴幼儿生长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烟酸含量应≥83.7μg/100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烟酸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八、维生素B2维生素B2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能够参与体内生物氧化与能量代谢。维生素B2缺乏可能会导致疲倦乏力、口腔疼痛,严重时可引起维生素B2缺乏病;长期缺乏可能会导致婴幼儿生长迟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B2含量应≥13.0μg/100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中规定,运动营养食品中维生素B2含量(以每日计)应在0.2—2mg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中维生素B2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还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九、维生素B1维生素B1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能够参与人体内能量代谢,对维持神经、肌肉特别是心肌正常功能方面有重要作用。维生素B1缺乏容易导致人体产生疲劳,还可能引起脚气病等神经—血管系统损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B1含量应≥12.5μ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B1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十、铁铁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铁摄入过量可能会引起急性铁中毒如恶心、呕吐和血性腹泻,或慢性铁中毒如肝纤维化和肝细胞瘤等,还可能增加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铁含量应在0.25—0.50mg/100kJ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铁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不合理;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十一、锌锌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对生长发育、免疫功能、物质代谢等均有重要作用。锌摄入过量可能会干扰其他微量元素的吸收利用,还可能损害免疫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锌含量应在0.17—0.46mg/100kJ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锌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不合理;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十二、叶酸叶酸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叶酸缺乏可能会导致贫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2015)中规定,孕妇营养补充食品中叶酸含量(以每日计)应在140—400μg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叶酸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还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十三、牛磺酸牛磺酸是一种含硫非蛋白氨基酸,具有抗氧化、促进大脑发育、缓解疲劳及调节免疫力等多种生理功能。婴幼儿摄入牛磺酸不足可能会影响其脑组织、智力和视觉发育,缺乏严重时可能会导致牛磺酸缺乏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牛磺酸的最大含量为3mg/100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牛磺酸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实际添加量低于配方设计添加量;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相关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十四、脂肪脂肪是人体内重要的储能和供能物质,能够起到维持体温和保持脏器的作用,还可促进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婴幼儿脂肪摄入不足可能会导致营养不良、免疫力低下、发育迟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脂肪的最大含量为0.8g/100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脂肪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不合理;也可能是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检验值标准值标签标注要求备注委托者:南昌海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贝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者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3层319室(第1-15层);生产者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昌旺路66号抚州市东乡区姐妹奶粉店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财富广场东信百货一楼前广场门面益生菌有机营养米粉450克/罐呗多吉2023/11/818个月维生素D未检出(定量限:2μg/100g)0.25—0.75μ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0.272μg/100kJ(明示值:0.34μg/100kJ)/维生素A未检出(定量限:30μg/100g)14—43μgRE/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14.4μgRE/100kJ(明示值:18μgRE/100kJ)烟酸30μg/100kJ≥83.7μ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111.5μg/100kJ(明示值:139.4μg/100kJ)维生素B2未检出(定量限:0.05mg/100g)≥13.0μ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14.9μg/100kJ(明示值:18.6μg/100kJ)维生素B1未检出(定量限:0.10mg/100g)≥12.5μ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13.5μg/100kJ(明示值:16.9μg/100kJ)铁0.754mg/100kJ0.25—0.50m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0.272mg/100kJ(明示值:0.34mg/100kJ)锌0.536mg/100kJ0.17—0.46m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0.184mg/100kJ(明示值:0.23mg/100kJ)总经销:广东唯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安徽育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运河东三路南城段102号302室;生产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工业园东区筛网产业园内工三路1号中山市黄圃镇亨宝宝百货店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南边街96号多肽高锌高铁粉30克(2g/袋×15袋)/盒Baiyego及图形商标2022/8/1224个月维生素A47.9μgRE/每日(每日食用量以1袋(2g)计)150—360μgRE/每日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160μgRE/每日(明示值:200μgRE/每日)/出品单位:上海仁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单位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1909号;生产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环湖中路18号兴宏业工业园8号楼4号5层1号(10)西山区润思逸食品店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前兴路万达广场8幢6楼7-4498号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150g(10g/袋×15袋)/盒瑞琻特医(文字+图案)2023/8/1124个月叶酸123μg/每日(每日食用量以2袋(20g)计)140—400μg/每日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288μg/每日(明示值:1800μg/100g)手机APP(拼多多);网店名称:拼多多孕之贝母婴店委托方:长荣体育(中山)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港隆南路20号第三栋楼房三层;被委托方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昌工业路21号河北祥隆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店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505号POCARI SWEAT 宝矿力®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葡萄糖营养液550mL/瓶POCARI SWEAT 宝矿力2023/3/1912个月(常温)维生素B20.44mg/每日(每日食用量以4瓶(2200mL)计)0.2—2mg/每日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0.88mg/每日(明示值:0.05mg/100mL)/江西傲龙优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生态食品产业园余信路以西,南乐路以南章贡区大公豆豆母婴用品店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104号婴幼儿氨基酸营养米粉(小米配方)408克+送20克/罐E·Guan Baby2023/10/2618个月脂肪0.0415g/100kJ≤0.8g/100kJ且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0.112g/100kJ(明示值:0.14g/100kJ)/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检验值标准值标签标注要求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铁西区工业园区石家庄高新区童康婴童生活馆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商业109号商铺葆安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无乳糖配方食品400g/罐宜品和图形2022/9/23保质期至:2024年9月22日牛磺酸1.04mg/100kJ≤3mg/100kJ且实际含量应不低于标示值的80%≥1.34mg/100kJ(明示值:1.67mg/100kJ)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产品 全国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企业飞行检查情况(2024-03-01)

    根据2023年度工作安排,近期我局组织对我市部分化妆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对问题,已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由属地检查局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蜀草集生物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企业名称蜀草集生物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MA60DGXU8Y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渝妆20200001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天益路19号附5号5-1检查单位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实际取样量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未按规定执行留样管理制度、部分质量活动无记录的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如实记录库存原料信息的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由属地检查局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并书面报告重庆市药监局。发布时间2024年2月28日重庆曙光美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企业名称重庆曙光美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5304888020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渝妆20160006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号11幢4-1检查单位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放行时间与检验报告审批时间存在冲突、培养基培养记录未标注产品批号、实验试剂过期的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未对空间消毒方法进行验证的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处理措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由属地检查局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并书面报告重庆市药监局。发布时间2024年2月28日珂蓝(重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情况企业名称珂蓝(重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MA60AD382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渝妆20230002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瑞翊路333号检查单位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企业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生产负责人未进行书面授权、未进行相关内容的岗位培训的问题;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检验方法未进行方法学确认、产品留样数量不一致、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操作的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物料无标识的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规定产品内包装清洗用水的更换频次、车间退回物料未按标识存放的问题。处理措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由属地检查局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并书面报告重庆市药监局。发布时间2024年2月28日重庆兰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企业名称重庆兰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MAABT8A76J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该企业为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人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北段16号16幢附19-1检查单位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未建立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未明确委托方在产品上市放行过程中的审核过程、未按照文件制度对产品进行留样、销售批记录不完整、未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的问题。处理措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由属地检查局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并书面报告重庆市药监局。发布时间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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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4年第9号)(2024年第11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4年第9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备注1黑20240025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冻干二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冻干粉针剂A线、冻干粉针剂B线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一路8号2024年1月29日-2月1日2黑20240026黑龙江省林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制剂车间口服固体生产线、口服液体生产线、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二车间):片剂、胶囊剂、合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2号2024年1月29日-1月31日3黑20240027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合成生产工段拉西地平生产线:原料药(拉西地平)黑龙江省明水三精医药工业园区2024年1月26日-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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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丽伊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案(苏药监(苏)妆罚〔2023〕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市丽伊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265766828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青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妆罚〔2023〕013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涉嫌未按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多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万元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1处罚有效期2024/3/16公示截止期2024/6/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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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2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一)经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硫唑嘌呤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溶出度。(二)经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人参健脾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重量差异。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公告。附件: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序号12检品名称硫唑嘌呤片人参健脾片批号29220401B210310规格50mg每片重0.25克生产单位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供样单位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和平广场店宣城高济康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佟公路药房抽样环节经营经营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13112009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溶出度【检查】重量差异检验机构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4年第2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了监督抽验。现将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产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一)脉搏血氧仪1批:标示为河北循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 提示/报警功能不符合标准规定。(二)医用防护口罩1批:标示为泰安双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密合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召回、自查、分析原因、风险评估等风险控制措施。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附件:不符合规定产品名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不符合规定产品名单序号12样品名称脉搏血氧仪医用防护口罩受抽单位六安市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安丽景苑店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白鹭洲店生产单位河北循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双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型号规格XZ-M50耳挂式产品编号/批号批号:202212001批号:B022070010抽样单位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标准规定项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提示/报警功能密合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1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范围内组织了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现将已核查确定的2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见附件)予以公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已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公告。附件:不符合规定产品名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不符合规定产品名单序号12标示产品名称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启润防晒喷雾SPF50+PA+++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广州市白云区田心街168号被抽样单位名称芜湖县湾沚镇永发美容美发用品店巢湖市花满盛妆化妆品店被抽样单位地址湾沚镇环城南路火车站广场巢湖市卧牛山街道东风路安德利商场一楼南区1号包装规格500ml×2150ml标示批号JT211101AC23W01标示生产日期/20230303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10/2820260302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广东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特字G20180544国妆特字G20211647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41粤妆20160171检验机构名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成分比对成分比对检验结果0.7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2)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奥克立林。规定要求≤0.25%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注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企业未生产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企业未生产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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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阳仁爱妇产医院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襄市监处罚〔2024〕100号)

    案件名称襄阳仁爱妇产医院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处罚〔2024〕100号行 政处 罚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襄阳仁爱妇产医院当事人基本情况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2060656270906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开明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机关名称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阳市监处罚﹝2024﹞10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2/26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0月3日从淘宝网网购了10瓶晚霜,2022年10月15日从东莞市诺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40瓶植萃美白袪斑霜,并将上述采购的化妆品销售给患者。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等资料,属于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机关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00MB1681354G数据来源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00MB1681354G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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