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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鸿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鸿源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66015222J法定代表人谭友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2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鸿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众生”牌复方血栓通胶囊共购进5盒,剩余2盒,已销售3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处方药“显锋”“迪刻维”牌喘嗽宁片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3年11月16日售出4盒,共购进20盒,现场剩余16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0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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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浩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分店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齐龙市监处罚〔2024〕2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浩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C00YCY6G法定代表人李艳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龙市监处罚〔2024〕2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月11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关于的转办函》的交办函和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30508065、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J23020002;检验结论为:被检验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局函[2023]137号附件1《监督抽检检验方案》中“12.碘伏棉球”及粤械注准20182640624《碘伏棉球》标准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交办函对齐齐哈尔市浩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分店进行现场检查;齐齐哈尔市浩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分店于2023年3月8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品名:碘伏棉球(江佑);规格:25球/瓶;购进数量:10瓶;产品批号:22110802;生产日期:2022年11月8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7日;批准文号:粤械注准20182640624;购进价格为:1.88元/瓶;该企业负责人李艳菊现场提供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发票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齐齐哈尔市浩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分店计算机系统;发现“碘伏棉球(江佑)”产品批号:22110802;分别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5月30日之间已全部售出,现已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市浩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分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2001号。 经查:“碘伏棉球(江佑)”购进价格为:1.88元/瓶;购进数量:10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销售数量:10瓶;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35元。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承办人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下列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三)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做出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和告知情况,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0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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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桦南县德威治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桦市监处罚〔2024〕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桦南县德威治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18YEYX6Q法定代表人温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桦市监处罚〔2024〕1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21.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19处罚有效期2024-3-4公示截止期2027-2-19处罚机关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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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桦南县益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桦市监处罚〔2024〕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桦南县益源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CPATY44F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桦市监处罚〔2024〕10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17.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19处罚有效期2024-3-4公示截止期2027-2-19处罚机关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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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宏康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七市监处罚〔2024〕20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七台河市宏康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MA1B3DAR5Q法定代表人郭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市监处罚〔2024〕2022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负责药店的采购及经营,从张祥宇处一共购进7次药品。分别是1.2021年6月第1次购进,购阿卡波糖片5盒,每盒15元:达格列净2盒,每盒50元:波立维10盒,每盒21元,共计385元。2.2021年6月第2次购进,购美多巴5盒,每盒60元:云南白药喷剂8瓶,每瓶22元,共计476元。3.2021年6月下旬第3次购进,购黄葵胶囊10盒,每盒16元:利伐沙斑(拜瑞妥)5盒,每盒170元:阿卡波糖(拜糖平)6盒,每盒16元:钙尔奇5盒,每盒23元:施慧达5盒,每盒24元,共计1341元。4.2021年6月底第4次购进,购贝博特10盒,每盒40元:达格列净(安达唐)1盒,每盒50元,诺和龙10盒,每盒38元:捷诺维1盒,每盒75元,共计905元:5.2021年7月初第5次购进,购达格列净(安达唐)5盒,每盒50元:云南白药喷剂5瓶,每瓶24元:替格瑞洛2盒每盒70元,共计510元:6.2021年7月17日第6次购进,购云南白药喷剂10瓶,每瓶24元,共计240元:7.2021年7月末第7次购进,购迈之灵2盒,每盒23元:捷诺维5盒,每盒75元,共计421元。共计7次,合计金额为4278元。以上部分药品由张祥宇送到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另一部分药品送到了朱淑华婆婆家后寄走,与张祥宇以现金的方式结算,上述药品销售给了朱淑华哥哥、妈妈、大姑姐夫,没有利润,婆婆用药款大概在1000元左右没有收取。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合格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未录入计算机系统,无购进验收记录。至案发时,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278元,违法所得4278元。 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的药品,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郭凯、处方审核员朱淑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郭凯对被委托人朱淑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及委托事项。 2、该药店法定代表人郭凯与处方审核员朱淑华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存在夫妻关系。 3、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从业药师资格证》,《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聘任合同》,经营场所微信收款码照片2张、郭凯工作证明1份,证明朱淑华为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及经营者。 4、2023年01月18日的《现场笔录》、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该药店正在营业中及现场检查情况。 5、2023年03月02日、2023年12月25日对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的《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12月19日对七台河市宏康药店法定代表人郭凯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25日对两名用药人朱宝林、张继雨的《询问笔录》(视频询问,由见证人朱淑华签字确认)各1份,朱淑华婆婆许爱兰诊断书1份,公安局《询问笔录》4份,朱淑华微信聊天记录1份(8页)证明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6、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说明复印件4份,视频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处方审核员朱淑华将涉案药品销售的事实。 7、公安机关提供的张祥宇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张祥宇向七台河市宏康药店销售“回流药”。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9、执法过程录像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合计:人民币104278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2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8处罚机关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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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4年中药 第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升华制氧厂等19家企业及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氧充装车间:医用氧气态生产线)】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河北铭德药业有限公司及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气体(医用氧(空分:液态))(空分制氧车间:医用氧液态生产线)】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docx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4年2月28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告知书编号检查结果1宽城满族自治县升华制氧厂 2023年12月18日-12月19日医用氧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氧车间: 医用氧分装生产线 )冀药监中药符(2024)009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2河北通络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3日-11月16日片剂(中药提取及前处理车间:前处理生产线、提取生产线;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颗粒剂(中药提取及前处理车间:前处理生产线、提取生产线;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3河北神威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日-11月5日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玻璃安瓿瓶,注射剂二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1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4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8月30日片剂(三车间:片剂生产线)(含中药提取(一车间))冀药监中药符(2024)012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5河北康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5日-12月17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其它(猪胆膏、猪胆粉))(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直接口服饮片(直接口服中药饮片车间:直接口服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3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6安国祁安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3日-11月15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4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7河北誉丰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11月18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一般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5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8承德燕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13日-10月16日片剂(二车间:片剂生产线),硬胶囊剂(二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颗粒剂(三车间:颗粒剂生产线)【以上均含中药前处理及中药提取(一车间:中药前处理生产线、中药提取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6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9邢台市东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2024年1月15日-1月16日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氧车间:医用氧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7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0河北铭德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2月2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炖制)(一般中药饮片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18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1河北华都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5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一般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一般中药饮片生产线①、一般中药饮片生产线②)冀药监中药符(2024)019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2河北晨光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5日颗粒剂(饮片车间:前处理生产线;提取车间:提取生产线;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片剂(饮片车间:前处理生产线;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3河北金草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15日-1月17日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煮制)(毒性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1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4河北中基维泰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27日-1月29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水飞)(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2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5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12月2日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氧充装车间:医用氧气态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3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6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12月2日医用气体(医用氧(空分:液态))(空分制氧车间:医用氧液态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4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7河北中唐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5日-12月17日颗粒剂(前处理车间:中药材处理生产线、提取生产线,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5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8河北巨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21日-11月23日颗粒剂(前处理提取车间:前处理生产线、提取生产线;胶囊颗粒剂车间:颗粒生产线),丸剂(水丸)(前处理提取车间:前处理生产线;丸剂车间:水丸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6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19河北智嘉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11月18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制炭、煨制、炙制、炖制)(一般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7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20曲周县永保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7日-11月18日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氧生产车间:医用氧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8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21香河县长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日-12月4日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氧生产车间:医用氧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29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22承德燕山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日-12月22日医用气体(医用氧(空分:液态))(空分车间:空分生产线);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医用气体充装车间:医用氧分装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3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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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齐碾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碾市监处罚〔202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齐碾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18WYUB4D法定代表人多文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碾市监处罚〔2024〕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从齐齐哈尔盛世万达有限公司购进的血府逐瘀丸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8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1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12月21日检查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12月21日检查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处罚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适合从重处罚情况。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6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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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爱民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碾市监处罚〔202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爱民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1CGRBD77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碾市监处罚〔2024〕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3、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西安市利君沙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琥乙红霉素片是处方药,至2023年8月21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1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7月31日检查时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6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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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惠民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碾市监处罚〔202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惠民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7JPFCU6T法定代表人宣立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碾市监处罚〔2024〕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3、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葵胶囊是处方药,至2023年4月12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3月2日检查时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处罚依据当事人在甲流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适合从重处罚情形。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陕西步长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石韦胶囊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8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1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12月21日检查时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罚款金额(万元)0.0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6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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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康盈国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碾子山四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碾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康盈国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碾子山四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191XQB83法定代表人周立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碾市监处罚〔2024〕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从齐齐哈尔康盈国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果糖二磷酸钠口服溶液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8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人周立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12月21日检查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适合从重处罚情况。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6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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