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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善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367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6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善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01825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淑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367号当事人:广州善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963841法定代表人:陈淑珍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慧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生产“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206盒用于销售。于2023年2月11日将未销售出去的71盒上述批次“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的限用日期分别更改为2023年2月11日和2026年2月10日,并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中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162254,该备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产品不得继续销售。截至2023年5月30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5盒更改过使用期限的上述产品,获得销售收入132元。余下66盒更改过使用期限的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按销售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被取消备案的、更改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874.4元,违法所得为132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所指的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更改过使用期限的“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6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三、罚款11000元。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更改过使用期限的“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6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三、罚款1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更改过使用期限的“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6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三、罚款22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被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盛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通告(〔2024〕14号)

    山西盛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西省
  • 广州峰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36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6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164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自佛山市佛山市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940包“圣薇娜染发膏T11号(配合圣薇娜双氧乳6%使用)”(国妆特字G20191728),自广州市传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940包“H5柔顺护色发膜”(粤G妆网备字2022152362),并存放在仓库。当事人在仓库将“圣薇娜染发膏T11号(配合圣薇娜双氧乳6%使用)”及“H5柔顺护色发膜”各一包与其另外购进的染发梳、一次性染发护具、调色盘等工具和说明书各一份一起包装为一盒,将装盒后的产品命名为“H5CY-10周年庆礼盒”并作为最小销售单元直接向用户销售。当事人共包装了473盒上述“H5CY-10周年庆礼盒”,剩余的“圣薇娜染发膏T11号(配合圣薇娜双氧乳6%使用)”及“H5柔顺护色发膜”(粤G妆网备字2022152362)存放于当事人仓库,未进行包装。因上述“H5CY-10周年庆礼盒”内含的产品主要为化妆品,故“H5CY-10周年庆礼盒”外包装上的标签亦为化妆品标签。上述“H5CY-10周年庆礼盒”外包装上标注有“H5”商标。当事人未在“H5CY-10周年庆礼盒”外包装上分别标注其内含有的“圣薇娜染发膏T11号(配合圣薇娜双氧乳6%使用)”及“H5柔顺护色发膜”(粤G妆网备字2022152362)等产品信息。同时,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H5”商标及其企业名称等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该产品内含的化妆品“圣薇娜染发膏T11号(配合圣薇娜双氧乳6%使用)”(国妆特字G20191728)及“H5柔顺护色发膜”(粤G妆网备字2022152362)的责任人的信息,但实际内含的“圣薇娜染发膏T11号(配合圣薇娜双氧乳6%使用)”(国妆特字G20191728)为佛山市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H5柔顺护色发膜”(粤G妆网备字2022152362)为广州市传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且由佛山市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H5CY-10周年庆礼盒”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通过网络店铺共销售上述“H5CY-10周年庆礼盒”469盒,获销售收入21644元。余下4盒“H5CY-10周年庆礼盒”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1828.59元,违法所得为21644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H5CY-10周年庆礼盒”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1644元;三、罚款75000元。(罚没款合计96644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峰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BM1TBP6U法定代表人:赵智峰处罚决定日期:2024-2-27公示截止期:2027-2-27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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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益生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富区百家安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富市监处罚〔2024〕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益生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富区百家安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MABM6FJCX3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富市监处罚〔2024〕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由于管理上有漏洞,疏于对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导致在售处方药过程中,未能全部索要处方,另查明,当事人打印机已损坏,未能打印销售小票,但当事人留存了人工手写小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 6.李金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7.王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内容。 9.人工销售小票复印件2份,证明处方药销售情况。 10.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药品进货来源。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正规渠道购进,虽主观有过错,但未造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依据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8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源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源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C9U828B法定代表人邱淑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1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源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云丰®阿奇霉素胶囊,共购进10盒,售出1盒,剩余9盒,该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笃定®头孢克肟分散片共购进10盒,现场剩余9盒,自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该处方药在2023年11月21日售出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源分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邱淑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店长陈建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源分公司负责人邱淑芳委托店长陈建华处理药店相关事宜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 9、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10、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云丰®阿奇霉素胶囊、笃定®头孢克肟分散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11、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随货同行单电脑截图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云丰®阿奇霉素胶囊、笃定®头孢克肟分散片的进货数量; 12、涉案药品销售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云丰®阿奇霉素胶囊、笃定®头孢克肟分散片的销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讷市监罚告〔2023〕T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处罚依据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三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1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北安市吉泰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北安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安市吉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955BY6L法定代表人刘永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安市监处罚〔2024〕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4、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5、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6、召回公告。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完整提供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碘伏棉球为不合法的产品。处罚类别其他-其他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如下:免除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1处罚机关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黑龙江省
  • 北安市同金济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北安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安市同金济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7LYAHY84法定代表人金号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安市监处罚〔2024〕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2、经营者身份证。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5、询问笔录一份。6、产品召回公告。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完整的提供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购进验收记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知道经营的涉案碘伏棉球属于不合法的医疗器械。处罚类别其他-其他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依法免除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1处罚机关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疗器械案(双市监罚字〔20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MA198EW53E法定代表人焦广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罚字〔2024〕2号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违法事实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在销售“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广军向顾客宣传该治疗仪可以治疗一百多种疾病,主要针对的人群多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经查,“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20222090929;登记适用范围:1神经血管神经性疾病、紧张性头痛、眩晕、三叉神经痛、枕大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2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痛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肩臂痛、腰肌劳损;3植物系统功能紊乱、胃脘痛、习惯性便秘、盆腔炎、痛经、疲倦综合征疾病的辅助治疗;4高脂血症的辅助治疗。通过调阅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电脑,发现电脑内建立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文件名称为“天天在可喜安排汗有什么作用”的“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的宣传资料,该资料着重强调了排汗可以排除湿寒、分解过剩营养物质、打通经络、提高体温、使人心情舒畅、头脑清醒、带走虚火、促进体内气、血循环、分解人体内脂肪、促进新陈代谢、消除浮肿、净化血液、对高血压、高血脂、高尿酸、糖尿病等有独特疗效。通过对法定代表人焦广军询问,焦广军承认该资料是通过网络搜集素材,并没有相关依据。于2023年10月9日,自行制作了“天天在可喜安排汗有什么作用”的“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的宣传资料,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的质检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投诉举报中涉及的“长森源红参浸膏”在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同时该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长森源红参浸膏”的生产资质、延边可喜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参浸膏”企业标准和产品检验报告,经查阅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账目及销售发票,从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使用包含有“天天在可喜安排汗有什么作用”内容的“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的宣传资料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1日止,共售出“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一套,售价人民币一万七千元。通过调阅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的进货发票,购进价格为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一元二角四分每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2、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广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3、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位温热治疗仪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4、12315投诉举报登记表,证明其案件来源。5、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广军询问笔录3份,证明其经营情况。6、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位温热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电位温热治疗仪的性质。7、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王翠娟、顾师鹤、胡维苹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其身份。8、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证明该公司向消费者宣传情况。9、2023年10月份文件夹内容,证明该公司虚假宣传起始时间。10、“天天在可喜安排汗有什么作用”PPT讲解稿,证明其做虚假宣传的内容。11、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和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其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销售价格。12、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佟杰、王志学、李淑琴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我局工作人员对已经购买“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的调查情况。处罚依据哈尔滨市双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广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 2、罚款二十万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19处罚机关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依市监处罚〔2024〕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MA18WLHU1W法定代表人吴国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4〕5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了线索中涉及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碘伏棉球[型号:DFMQ-2;规格25球/瓶;生产批号22110802;生产日期2022.11.08;失效日期2024.11.07;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82640624;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80瓶,该企业提供随货同行单显示该批号产品80瓶分别由2023年3月14日购进20瓶,2023年3月20日购进10瓶,2023年4月11日购进30瓶,2023年4月24日购进20瓶,该批次产品购进价格1.88元/瓶,销售价格5.70元/瓶,截止至2023年6月21日共售出74瓶,剩余6瓶接到生产企业召回通知书后已退回公司。进货时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验收并索取了供货方及产品各项资质证明文件。现场检查该单位计算机系统可见该产品验收记录、门店配送单、销售记录、库存明细分布、购进退货单,现场检查可见产品召回通知书及医疗器械召回记录,供货方、产品资质齐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批次碘伏棉球购进、配送、库存及销售的具体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国操的居民身份。 4、《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 5、供货方资质复印件一套、质量保证协议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方具有合法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质量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7、医疗器械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四分、销售小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来源和销售的事实情况。 8、案件交办函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9、产品召回通知书及医疗器械召回记录各一份,证明剩余6瓶该批次产品流向。 10、医疗器械进货验收、门店配送单、销售记录、库存明细分布、购进退货单各一份,证明该企业履行了进货验收及该不合格批次产品销售情况。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碘伏棉球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下列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三)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营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情形,建议免于行政处罚。处罚类别其他-其他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免除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3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31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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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8YA1Q8A法定代表人孟繁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3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1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5盒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又售出2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5盒。 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拜泉县睿轩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从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共计50盒,进价7元以8元/盒的价格售出5盒。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邦”牌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AQ2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11,有效期至2025.01.10,规格0.25g(25万单位)又售出2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5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孟繁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9.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10.代理人李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3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30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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