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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新特药连锁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新特药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拜市监处罚〔2024〕38号法定代表人王月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3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新特药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思维源”牌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042120230204,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1,规格:复方,12片/板×2板/盒,3盒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药品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思维源”牌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042120230204,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1,规格:复方,12片/板×2板/盒,2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当事人在经过下达责令改正之后销售该药品2盒又没有开具销售凭证。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黑龙江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新特药连锁店于2023年11月2日在总部黑龙江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调入的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思维源”牌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042120230204,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1,规格复方,12片/板×2板/盒,3盒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进货价为11元/盒,以13元/盒的价格售出3盒。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新特药连锁店再次进行检查时,通过查看随货同行单与库存数量,发现当事人又销售了2盒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思维源”牌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042120230204,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1,规格复方,12片/板×2板/盒的销售凭证,当事人仍然提供不出来,经查当事人在经过下达责令改正之后销售该药品2盒又没有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5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王继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9.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10.代理人杨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3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30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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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祥盛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克东市监处字〔2024〕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祥盛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MA1C4ELH2U法定代表人鲍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东市监处字〔2024〕2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过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11月21日销售的“枸橼酸钾颗粒”(批号20230710)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讷河市白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11月17日由总部调拨10盒,共销售1盒,购进价格每盒9.50元钱,销售价格每盒10.20元钱;2023年12月20日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8159536)是在黑龙江省常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总部调拨20盒,共销售1盒,购进价格每盒23.00元钱,销售价格每盒23.90元钱。以上两种药品没有凭医师处方销售,现场对电脑销售记录导出留存,经核实、询问当事人得知该公司涉嫌经营活动中有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当事人的身份; 2.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各两份,证明:该药品是在有资质的企业购进;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电子出库复核凭证、销售凭证、现场检查照片两份 ,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黑龙江省祥宁新药特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祥盛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未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四)项“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四)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0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29处罚机关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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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 Ivoclar Vivadent AG对LED光固化机主动召回

    义获嘉伟瓦登特(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报告,由于生产过程出现错误,导致受影响的LED光固化机的光强超标等原因。生产商义获嘉伟瓦登特公司 Ivoclar Vivadent AG对其生产的LED光固化机(国械注进20172556837)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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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克曼库尔特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 Beckman Coulter Biomedical GmbH对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主动召回

    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事产品分杯模块移液器吸头进入原始样本管过深,穿透凝胶并导致原始样本可能溢出等原因。生产商贝克曼库尔特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 Beckman Coulter Biomedical GmbH对其生产的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 DxA Automation System(国械备20181379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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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克曼库尔特(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Beckman Coulter, Inc.对不饱和铁结合力测定试剂盒主动召回

    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某批号试剂盒中试剂成分的到期日期与整个试剂盒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等原因。生产商贝克曼库尔特(美国)股份有限公司Beckman Coulter, Inc.对其生产的不饱和铁结合力测定试剂盒(Nitroso-PSAP法)UIBC(国械注进2014240508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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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迪思有限公司 Synthes GmbH对髓内钉系统、金属髓内钉系统等产品主动召回

    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报告,由于部分批次产品存在灭菌问题。生产商辛迪思有限公司 Synthes GmbH对其生产的髓内钉系统 Intramedullary Nailing System(国械注进20163461197)、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扩髓,灌注,吸引系统 RIA-Reamer Irrigator Aspirator(国械注进20172101087)、金属髓内钉系统Metallic Intramedullary Nailing System(国械注进20213130542)、椎间融合器 OPAL(国械注进2017346198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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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2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2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二期G4地块1#楼01层101号、02层201号、202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2月4日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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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金世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心脑欣片(批号:230408)案(赣药监处罚〔2024〕9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金世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442748720法定代表人姓名郭伟案件名称生产劣药心脑欣片(批号:230408)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9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2/26处罚内容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心脑欣片(批号230408)2697盒,没收违法所得72679.7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六倍的罚款,即罚款60万元,罚没款合计672679.7元。罚款金额6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2679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事实生产劣药心脑欣片(批号:230408)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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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用纱布敷料案(赣药监处罚〔2024〕8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59959604D法定代表人姓名邱碧耀案件名称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用纱布敷料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2/21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罚款金额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用纱布敷料违法事实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用纱布敷料处罚依据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等处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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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玉树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案(京昌市监处罚〔2024〕1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4〕1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玉树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B6P70W工商注册号11011402506407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陈天逢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一共购进“【乐普诊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检测盒”40盒,每盒进价47元。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乐普诊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检测盒”,每份实际收入36.11元,共销售29份,合计1047.19元,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剩余的11盒当事人已通过线下全部售卖,当事人表示销售前已向我局进行过抗原试剂线下销售的备案,经与我局药械监督管理科核实,当事人确已进行抗原试剂线下销售备案,当事人线下销售抗原试剂的行为合法。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7.19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471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29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5/31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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