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朱小兰口腔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2MA79NEQFX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小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察市监处罚【2024】26号违法行为类型: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300元(叁佰元整)。罚款金额:3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9处罚有效期:2024/3/31公示日期:2024/3/6公示截止期:2024/6/6备注:2024年02月07日,12315投诉平台接到投诉称:消费者王永芳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朱小兰口腔诊所进行补牙,反映该口腔诊所未明码标价收取补牙费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其营业场所对提供的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经查,在2024年0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口腔诊所日常检查时曾发现未明码标价,并对其处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0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其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仍未对服务内容明码标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械处罚〔2024〕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省潜江市江赫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忠孝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51836675600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2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太阳升(亳州)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良路和亳芍路交叉口现代中药产业园和孵化器项目办公楼9楼909室/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州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2号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2.01梁景堂,李莉符合要求2安徽同真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7号楼/安徽省亳州工业园区时代医药城58#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2.28梁景堂,李莉,李娜待整改后评定3安徽方敏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与科研路交叉口药品批发企业2024.02.29梁景堂,李莉,李娜待整改后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22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036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9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186号四楼C15的经营场所从事网络医疗器械销售,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当事人通过委托发货模式在美团平台经营“冷敷贴”(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共销售13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进货总价为168元。当事人销售的“冷敷贴”(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假冒产品,总货值364元,违法所得196元。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处罚内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的假冒“冷敷贴”、停止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364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96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其他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济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MACA92WP0F-----法定代表人:李鹏飞处罚决定日期:2024-2-29公示截止期:2027-2-28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海一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6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情况; 2.各类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验证管理方面存在冷库的验证内容不全、工艺验证报告中个别验证数据未记录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批生产记录中个别辅料的使用数量记录不详细、未及时按照工艺验证的结果修订文件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检验记录个别数据计算不准确但未影响检验结论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苏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WD228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宏鑫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械处字〔2024〕1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水木情怀舒敏精华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3《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 处罚款320409.78元;2. 没收违法所得6228.4元。罚款金额(万元)32.04097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22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5处罚有效期2024/9/5公示截止期2027/3/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18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和平街名旺眼镜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5L21451604W工商注册号11010560039762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刘健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中旬从一供应商处购进海昌温和水密语隐形眼镜护理液1瓶,进货金额:12元/瓶。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商品销售给举报人,销售金额:20元/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对当事人检查时未发现正在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故违法所得共计20元,货值金额共计20元。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无法提供该商品的进货台账与供应商资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4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4〕17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康乐司(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99419208C工商注册号11010701725368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安璐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当事人康乐司(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经营的网店上售卖的“植酸钠亮白牙膏”发布广告语为“美白祛黄”的广告,但是其产品备案功能里没有“美白”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中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4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变仓库地址:由“成都市高新区康强二路398号6、7、8、11、12栋”变更为“成都市高新区康强二路398号4栋A区、6、7、8、11、12栋”。成都黄婷婷:135410592802024年3月25日前返回检查结果。成都禾创西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地址:由“成都高新区百草路969号1号楼1-3层、2号楼”变更为“成都高新区百草路969号1号楼1-3层、4层A区、2号楼”。杨廷:13635418527凉山州西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变更注册地址: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机场路三段A栋101-113号”变更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街道周堡中路3号中国西昌数字经济产业园3栋第12层1206号”;2.增加经营范围:“生物制品”。凉山州何亚丽:15884025859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凉山州局联系地址:西昌市三岔口东路203号,电话:2580873。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347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施天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3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395号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7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81),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上述化妆品,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于2021年12月生产“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488瓶,2瓶用于出厂检测,2瓶作为留样,销售484瓶,销售单价3.2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548.8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48.8元,货值1561.6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生产“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160瓶,2瓶用于出厂检测,2瓶作为留样,销售156瓶,销售单价3.2元/瓶,总销售金额为499.2元,上述两款已售产品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99.2元,货值51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048元,涉案总货值2073.6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7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81)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4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瓶留样没收处理。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26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二、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2048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